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大全(12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3 07:37:04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大全(12篇)
时间:2023-11-13 07:37:04     小编:ZS文王

每个人都渴望成功,但实现成功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和耐心。怎样鉴赏一幅艺术作品,感受到其中蕴含的情感?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写出完美的总结,我整理了一些相关范文供大家参考。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篇一

(孤独症儿童)。

甲方(康复机构):

乙方(受助监护人):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是20__年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是改善残疾儿童状况的一项抢救性工程。为办好办实事这项惠民工程,明确责任,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为本康复机构在训人员享受政府补贴,为其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2、甲方根据省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和服务标准的要求,为乙方孩子提供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时间为一学年(10个月)、每天训练课时6课时(每课时30分钟),其中每天要安排单训课和感统课至少各一节的康复服务项目。

3、甲方根据定点康复机构建设标准的要求,保证训练场所,教学设备的完善,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受助对象的人身安全,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4、甲方要建立健全受助对象的康复训练档案,内容包括全年康复计划、康复记录、康复小结以及康复前期、中期、后期的评估,填发《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残疾儿童康复工程”项目救助卡》(以下简称《救助卡》),保质保量做好受助对象的康复训练。

5、甲方可适当收取食宿费,食宿费不能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普通幼儿园食宿收费标准。若有违反视为放弃作为定点康复机构单位。应保质保量做好受助对象的康复训练,并提供受助对象康复训练票据和救助卡记录。

6、甲方协助乙方凭《救助卡》及票据到残联领取政府定额补助资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残疾儿童康复受助审批表”、受助对象和监护人的户籍证明、受助对象的残疾证或诊断证明、监护人的贫困证明、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协议书,经市级、县(区、市)级残联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补贴。

2、乙方应定期送受助对象到甲方康复机构参加康复训练,并自觉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人员管理。

3、乙方对受助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特殊疾病、特异行为及其它特殊情况,应如实告知甲方,在甲方遇到乙方的受助对象发生临时病情变化,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时,乙方接到通知后须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处理。

4、乙方享有政府补贴为每人1500元/月康复训练费。乙方在训期间,除按照文件规定要求受训时间外,如需要加训,其费用应由乙方自理。

5、乙方在训时间为孤独症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年度康复训练时间少于6个月不享受康复救助。康复训练满10个月以上方能享受政府全额补助。

三、康复训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一式叁份,甲方、乙方、残联各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乙方监护人姓名: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监护人家庭地址:

电话:电话:

20__年月日20__年月日。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篇二

甲方:

营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营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乙双方以强化企业竞争力、追求规模发展为目的,提出资产重组要求,并就此分别向各自董事会申报,且已得到批准。

(2)甲方股东合法享有其资产的处置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甲方在全部净资产基础上,以双方确认的资产评估数进行比价确定的价格接受乙方投入部分净资产而入股。

(3)乙方股东合法享有其资产的处置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乙方以其部分净资产(双方经确认的资产评估数值进行比价确定)对甲方进行投资入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的所有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一章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及附件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新公司: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增资入股后的有限公司。

签署日:指本协议中载明的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的时间。

基准日:指依据本协议规定对甲方和乙方投入资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

相关期间:指基准日至增资入股完成经过的期间。

评估报告: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对依照本协议进行重组的甲方全部净资产、乙方拟投入的部分净资产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连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文件。

本协议所称的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乃指本协议的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一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即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和证明力。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资产重组:

(1)乙方作为甲方的唯一新增股东,在甲方原股本 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入股 万元,新公司的股本规模变更为 万元人民币。甲方原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不变,乙方按甲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净值的折股价计算其出资额。

(2)乙方以其在地区的所有业务、人员、资产、债务投入新公司。

(3)乙方以其经评估的区的所有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4)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本次重组增资 月内完成。在转让工作完成前,乙方同意由新公司托管,托管协议由新公司与乙方另行签订。

(5)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日后 月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办理新公司股份分配处置事宜。

(6)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出资变更其公司章程,并将甲方的现有章中的股权的出资结构变更为:

股东出资(万元)股份比例。

%

%

%

……….. ………. ……….

合计 100.00 %。

(7)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决定新的董事会。新的董事会将由所有股东共同推荐1名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8)甲乙双方同时约定,甲方的原公司章程(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生效的章程)在新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上按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新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本协议书的相关条款相抵触。

第三章声明和保证。

甲乙双方分别做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设立和章程。

2、在签署日前,双方提交的所有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主管部门有效批件均为合法有效。

二、投入的资产。

1、甲乙双方对进入新公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为合法地占有和使用上述资产所需的任何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件均已取得。其中,新公司将按国家有关政策有偿使用土地。

2、甲乙双方确保其上述资产未承担任何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法律上的担保负担,除了:

(1)在签署日前已经向对方做了真实、完整的披露;。

(2)在签署日前提供给对方或中介机构的会计报表中做了真实、完整的披露;。

(3)上述担保形式或其他法律上的负担并不实际减损上述任何财产的价值,或影响新设公司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对其进行使用。

(3)就甲乙双方所知,或其应该知道的情况而言,除已向对方如实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任何针对上述财产的未决诉讼,或是将要提起的任何诉讼、调查和其他法律行为。

(4)对固定资产已按一般会计原则计提折旧。

(6)除非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保证从签署日起至重组增资完成日前,将不就任何资产新设定担保或给予其他第三者不当权利。

(7)除了在正常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损失外,甲乙双方应各自对上述资产在相关期间内所遭受的损失负完全责任。

三、诉讼。

除了在签署日前,甲乙双方已经向对方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任何会对新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司法调查,无论上述诉讼、仲裁或司法调查是正在进行的,还是甲乙双方已知或应知可能发生的。

四、财务报表。

甲乙双方应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或在中介机构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对方、或双方商定的中介机构提供财务报表。

甲乙双方保证其财务报表符合如下要求:

(1)按照相关会计凭证编制。

(2)真实和公允地反映了在各自的编制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未确定数额负债或争议负债),并概不受财务报表中没有披露之任何特殊项目或非经常项目之影响。

(3)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并在相关的会计期间内保持编制基础的一致性。

(4)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完整及准确.

(5)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应收款项均代表了在诉讼时效内的有效债权;。

(6)不存在任何在其相关资产负债表中未予披露和反映的,但却需要按照前述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任何负债、责任或诉讼(无论是结清的,还是未结清的;无论是有担保的,还是无担保的;无论是已发生的,还是或有的负债)。

(7)除了已在签署日前(1)通过正常的财务报表或其他途径向对方或中介机构做了披露的事项;(2)在签署日之后,在正常的营业活动中发生的正常负债;(3)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和条款所发生的负债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负债、诉讼、责任。

五、税务事项。

(1)甲乙双方若有违背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慨由各自承担。

(2)在签署日前,甲乙双方向对方和中介机构披露其所享有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并争取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同意,使新公司在成立日之后能够继续享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且该税收优惠政策不因新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机构的任何变化而发生不利干新公司的改变。

六、合同。

(1)在签署日前,不存在任何对上述重要合同和协议的违约行为;就甲乙双方所了解的情况而言,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违约行为的情况;甲乙双方也未收到任何中止或解除上述重要合同和许可的通知;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也不会导致任何对上述重要合同的违约行为。

七、特许经营权。

(1)甲乙双方声明,进入新公司的业务拥有能够继续从事目前业务所需要的所有特许、许可和授权。上述特许、许可和授权在签署日后将继续有效,且不因新设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机构的任何变化而发生改变。

(2)甲乙双方保证,上述特许、许可和授权在签署日后继续由新公司享有。

八、保险。

甲乙双方拥有为进行正常的业务活动所必须的正式保单或临时保单,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产品责任险、汽车险;所有这些保单均为合法生效;甲乙双方保证上述保单在签署日后将继续有效,并可以按照其条款获得执行;甲乙双方未收到保险公司任何有关取消或将取消上述保单或减少承保范围和承保金额的通知。

九、知识产权。

在签署日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对方披露其所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其所拥有的上述无形资产享有合法的权利,在签署日之后新公司可以继续无偿占有或使用上述无形资产。甲乙双方保证其对上述无形资产的使用没有也不会侵害他方的任何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或其他权利。

十、劳动用工。

(1)甲乙双方遵守任何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并不存在任何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

十一、必要的财。

产和权利在签署日之后,甲乙双方保证新公司继续拥有所有从事目前业务活动所必要财产和权利,无论是不动产、动产、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资产。

十二、相关期间内的变化。

甲乙双方保证在相关期间内:

(2)没有变更其营业执照或任何其他文件,如公司章程、重要的合同;。

(9)给予企业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没有出现不正常增长的情况;。

(10)没有对其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变更。

(11)相关期间的末分配利润由双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十三、信息真实性。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或按照本协议提交或将要提交的任何附件、声明和文件中,所做声明或保证不存在也不将发生任何不实陈述,不存在也不将发生任何遗漏(该遗漏的存在和发生将使他人对披露的信息发生误解)。

第四章信息的查阅和公开声明。

1.信息的查阅。

在成立日之前,甲乙双方将允许双方共同指定的中介机构的人员查阅账本、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以完成相关报告和材料。

2.公开声明。

甲乙双方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成立日前,发布任何与本协议和本次资产重组有关的公开声明或其他公开信息,在发布前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和确认。经双方一致同意和确认后发布的公开声明或其他公开信息,除非双方均同意,否则不能被撤回和撤销。

第五章保密义务。

在成立日前,任何由双方或本协议涉及的其他方提供的信息(在此之前,上述信息没有向社会公众做过公开披露,属于保密性质的信息),不能披露给除了双方各自的员工和财务、法律顾问、双方指定的中介机构、本协议或法律(国家政策)允许或要求的人员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员;如果本协议未能最终履行完成,上述信息如果是以书面形式提供,则应向信息提供方返还其所提供的信息的书面材料,或是应信息提供方的要求销毁其所提供的信息材料,包括所有的原件、复印件、任何派生材料;任何一方在此后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他方的上述信息,或是为自身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任何他方的上述信息。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资产重组完成应以满足下述条件为前提:

1.声明和保证的持续真实。

在本协议及其相关的文件、附件中,甲乙双方所做的声明和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的,不存在不实陈述或引人误解的重大遗漏,无论上述声明和保证是否为协议的条款,对方书面同意做出的变更则不在此限。

2.遵守协议。

甲乙双方履行了本协议的所有条款、附件、限制所要求的义务。

3.政府批准。

依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行政命令的要求,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或新设公司今后经营现有业务所必须的、所有的政府机构的批准、同意、授权均已经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对新公司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审查后,依据有关批复规定批准实施。

第七章费用。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同意,因本次资产重组工作而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评估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办理全部相关手续而发生的费用(如工商变更、财产权变更、相关税项、人员费用等),由双方自行支付,新设公司成立后,记入新公司的开办费。

第八章不可抗力。

如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家政策调整等在订立本协议时各方所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致使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无法履行和履行已背离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的初衷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通知对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履行延迟时,该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该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违约责任。

(1)若一方做出错误的声明、违反了其声明和保证、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统称违约行为),其同意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所直接或间接遭受的一切损失、费用和承担的责任。

(2)若一方有上述之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凡与本协议有关的或是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都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同意将上述争议提交给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章协议的调整和解除。

甲乙双方均理解本协议,依据本协议制定的资产重组方案需经本协议双方的同意,且双方同意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复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十二章协议的生效、中止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通过书面协议中止执行。本协议中止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通过协议恢复履行。

(3)如依据本协议制定的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自收到该批复之日起,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均告终止。

第十三章其他。

(1)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为本次资产重组的原则方案,双方根据本协议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以最终完成重组工作。

(3)本协议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4)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在订立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各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6)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本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余报国家有关部门。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

(1)甲乙双方以强化企业竞争力、追求规模发展为目的,提出资产重组要求,并就此分别向各自董事会申报,且已得到批准。

(2)甲方股东合法享有其资产的处置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甲方在全部净资产基础上,以双方确认的资产评估数进行比价确定的价格接受乙方投入部分净资产而入股。

(3)乙方股东合法享有其资产的处置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乙方以其部分净资产(双方经确认的资产评估数值进行比价确定)对甲方进行投资入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的所有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一章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及附件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新 公 司: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增资入股后的有限公司。

签 署 日:指本协议中载明的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的时间。

基 准 日:指依据本协议规定对甲方和乙方投入资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

相关期间:指基准日至增资入股完成经过的期间。

评估报告: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对依照本协议进行重组的甲方全部净资产、乙方拟投入的部分净资产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连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文件。

本协议所称的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乃指本协议的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一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即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和证明力。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资产重组:

(1)乙方作为甲方的唯一新增股东,在甲方原股本______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入股____________元,新公司的股本规模变更为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原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不变,乙方按甲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净值的折股价计算其出资额。

(2)乙方以其在地区的所有业务、人员、资产、债务投入新公司。

(3)乙方以其经评估的区的所有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4)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本次重组增资 月内完成。在转让工作完成前,乙方同意由新公司托管,托管协议由新公司与乙方另行签订。

(5)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日后 月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办理新公司股份分配处置事宜。

(6)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出资变更其公司章程,并将甲方的现有章中的股权的出资结构变更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决定新的董事会。新的董事会将由所有股东共同推荐1名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8)甲乙双方同时约定,甲方的原公司章程(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生效的章程)在新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上按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新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本协议书的相关条款相抵触。

第三章声明和保证。

甲乙双方分别做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设立和章程。

2、在签署日前,双方提交的所有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主管部门有效批件均为合法有效。

二、投入的资产。

1、甲乙双方对进入新公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为合法地占有和使用上述资产所需的任何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件均已取得。其中,新公司将按国家有关政策有偿使用土地。

2、甲乙双方确保其上述资产未承担任何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法律上的担保负担,除了:

(1)在签署日前已经向对方做了真实、完整的披露;。

(2)在签署日前提供给对方或中介机构的会计报表中做了真实、完整的披露;。

(3)上述担保形式或其他法律上的负担并不实际减损上述任何财产的价值,或影响新设公司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对其进行使用。

(3)就甲乙双方所知,或其应该知道的情况而言,除已向对方如实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任何针对上述财产的未决诉讼,或是将要提起的任何诉讼、调查和其他法律行为。

(4)对固定资产已按一般会计原则计提折旧。

(6)除非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保证从签署日起至重组增资完成日前,将不就任何资产新设定担保或给予其他第三者不当权利。

(7)除了在正常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损失外,甲乙双方应各自对上述资产在相关期间内所遭受的损失负完全责任。

三、诉讼。

除了在签署日前,甲乙双方已经向对方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任何会对新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司法调查,无论上述诉讼、仲裁或司法调查是正在进行的,还是甲乙双方已知或应知可能发生的。

四、财务报表。

甲乙双方应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或在中介机构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对方、或双方商定的中介机构提供财务报表。

甲乙双方保证其财务报表符合如下要求:

(1)按照相关会计凭证编制。

(2)真实和公允地反映了在各自的编制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未确定数额负债或争议负债),并概不受财务报表中没有披露之任何特殊项目或非经常项目之影响。

(3)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并在相关的会计期间内保持编制基础的一致性。

(4)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完整及准确.

(5)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应收款项均代表了在诉讼时效内的有效债权;。

(6)不存在任何在其相关资产负债表中未予披露和反映的,但却需要按照前述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任何负债、责任或诉讼(无论是结清的,还是未结清的;无论是有担保的,还是无担保的;无论是已发生的,还是或有的负债)。

(7)除了已在签署日前(1)通过正常的财务报表或其他途径向对方或中介机构做了披露的事项;(2)在签署日之后,在正常的营业活动中发生的正常负债;(3)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和条款所发生的负债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负债、诉讼、责任。

五、税务事项。

(1)甲乙双方若有违背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慨由各自承担。

(2)在签署日前,甲乙双方向对方和中介机构披露其所享有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并争取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同意,使新公司在成立日之后能够继续享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且该税收优惠政策不因新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机构的任何变化而发生不利干新公司的改变。

六、合同。

(1)在签署日前,不存在任何对上述重要合同和协议的违约行为;就甲乙双方所了解的情况而言,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违约行为的情况;甲乙双方也未收到任何中止或解除上述重要合同和许可的通知;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也不会导致任何对上述重要合同的违约行为。

七、特许经营权。

(1)甲乙双方声明,进入新公司的业务拥有能够继续从事目前业务所需要的所有特许、许可和授权。上述特许、许可和授权在签署日后将继续有效,且不因新设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机构的任何变化而发生改变。

(2)甲乙双方保证,上述特许、许可和授权在签署日后继续由新公司享有。

八、保险。

甲乙双方拥有为进行正常的业务活动所必须的正式保单或临时保单,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产品责任险、汽车险;所有这些保单均为合法生效;甲乙双方保证上述保单在签署日后将继续有效,并可以按照其条款获得执行;甲乙双方未收到保险公司任何有关取消或将取消上述保单或减少承保范围和承保金额的通知。

九、知识产权。

在签署日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对方披露其所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其所拥有的上述无形资产享有合法的权利,在签署日之后新公司可以继续无偿占有或使用上述无形资产。甲乙双方保证其对上述无形资产的使用没有也不会侵害他方的任何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或其他权利。

十、劳动用工。

(1)甲乙双方遵守任何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并不存在任何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

十一、必要的财。

产和权利在签署日之后,甲乙双方保证新公司继续拥有所有从事目前业务活动所必要财产和权利,无论是不动产、动产、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资产。

十二、相关期间内的变化。

甲乙双方保证在相关期间内:

(2)没有变更其营业执照或任何其他文件,如公司章程、重要的合同;。

(9)给予企业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没有出现不正常增长的情况;。

(10)没有对其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变更。

(11)相关期间的末分配利润由双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十三、信息真实性。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或按照本协议提交或将要提交的任何附件、声明和文件中,所做声明或保证不存在也不将发生任何不实陈述,不存在也不将发生任何遗漏(该遗漏的存在和发生将使他人对披露的信息发生误解)。

第四章信息的查阅和公开声明。

1.信息的查阅。

在成立日之前,甲乙双方将允许双方共同指定的中介机构的人员查阅账本、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以完成相关报告和材料。

2.公开声明。

甲乙双方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成立日前,发布任何与本协议和本次资产重组有关的公开声明或其他公开信息,在发布前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和确认。经双方一致同意和确认后发布的公开声明或其他公开信息,除非双方均同意,否则不能被撤回和撤销。

第五章保密义务。

在成立日前,任何由双方或本协议涉及的其他方提供的信息(在此之前,上述信息没有向社会公众做过公开披露,属于保密性质的信息),不能披露给除了双方各自的员工和财务、法律顾问、双方指定的中介机构、本协议或法律(国家政策)允许或要求的人员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员;如果本协议未能最终履行完成,上述信息如果是以书面形式提供,则应向信息提供方返还其所提供的信息的书面材料,或是应信息提供方的要求销毁其所提供的信息材料,包括所有的原件、复印件、任何派生材料;任何一方在此后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他方的上述信息,或是为自身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任何他方的上述信息。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资产重组完成应以满足下述条件为前提:

1.声明和保证的持续真实。

在本协议及其相关的文件、附件中,甲乙双方所做的声明和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的,不存在不实陈述或引人误解的重大遗漏,无论上述声明和保证是否为协议的条款,对方书面同意做出的变更则不在此限。

2.遵守协议。

甲乙双方履行了本协议的所有条款、附件、限制所要求的义务。

3.政府批准。

依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行政命令的要求,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或新设公司今后经营现有业务所必须的、所有的政府机构的批准、同意、授权均已经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对新公司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审查后,依据有关批复规定批准实施。

第七章费用。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同意,因本次资产重组工作而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评估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办理全部相关手续而发生的费用(如工商变更、财产权变更、相关税项、人员费用等),由双方自行支付,新设公司成立后,记入新公司的开办费。

第八章不 可 抗 力。

如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家政策调整等在订立本协议时各方所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致使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无法履行和履行已背离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的初衷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通知对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履行延迟时,该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该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违 约 责 任。

(1)若一方做出错误的声明、违反了其声明和保证、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统称违约行为),其同意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所直接或间接遭受的一切损失、费用和承担的责任。

(2)若一方有上述之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凡与本协议有关的或是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都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同意将上述争议提交给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章协议的调整和解除。

甲乙双方均理解本协议,依据本协议制定的资产重组方案需经本协议双方的同意,且双方同意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复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十二章协议的生效、中止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通过书面协议中止执行。本协议中止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通过协议恢复履行。

(3)如依据本协议制定的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自收到该批复之日起,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均告终止。

第十三章其他。

(1)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为本次资产重组的原则方案,双方根据本协议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以最终完成重组工作。

(3)本协议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4)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在订立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各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6)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份,本协议各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余报国家有关部门。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篇四

乙方:___________。

合营他方: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是由____和____共同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____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____万美元(或____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____万美元(或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____占有股份--%,____占有股份____%。

经甲、乙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甲方在____有限公司所持有____%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名称: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2、受让方(乙方):名称: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二、股权转让的份额及价格____(甲方)同意将其在____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权价值____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转让给____(乙方)。

三、股权转让交割期限及方式。

自本协议由审批机构批准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以____(形式)____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缴付给甲方。

四、原甲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自动退出____有限公司,并由乙方重新委派董事。

五、违约责任乙方若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付出资时,每逾期一个月,乙方需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甲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的,除向甲方缴付违约金之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机构或其它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七、____有限公司的合营他方____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在____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优先权,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而进行的转让。

八、此协议经股权转让双方和合营他方正式签署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

合营他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篇五

根据《____区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办法》(杨国资委【__________】_______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最大限度利用资源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依据区国资委、一级企业或主管部门的财务核销的批复文件和“损失资产”处置的授权,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已办理核销审批手续的“损失资产”处置权,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移交范围、方式、期限。

移交资产的范围详见附件“核销资产移交清单”,限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移交工作,以核销资产企业住所为资产移交地点、经双方代表清点确认后视为移交完成。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具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移交资产的处置权;。

2、具有知悉移交方所移交“损失资产”的数量、质量、状况的权利;。

3、具有确定移交方所移交“损失资产”的范围、数量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具有按照协议配合“损失资产”移交行为的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具有提交所移交“损失资产”范围、数量的建议权;。

2、具有按照协议方式收取所移交资产仓储、保管等费用的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具有配合移交资产、并协助甲方储存、保管、运输、清理“损失资产”的义务;。

2、具有准确披露所移交“损失资产”真实状况和提供“损失资产”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三条移交税费的承担。

1、双方约定,对本次资产移交行为所涉及的属于双方分别应交纳的税费,采取分别承担的方式解决。

即移交方承担移交方应交纳的税费,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交纳的税费。

2、对于本次资产移交行为所涉及的属于单方交纳的税费,双方约定由____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声明与保证。

1、移交方的声明与保证。

(1)移交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各种“损失资产”的资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

(2)移交方在接收方处置“损失资产”期间,在仓储、保管、运输、清理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2、接受方的声明与保证。

接受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按照移交清单上的数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损失资产”的接收确认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赔偿金额由双方按照合理的原则、依据实际经济损失数额协商确定。

第六条协议纠纷的处理。

双方对本协议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区国资委或区政府提出裁决请求。

第七条其他。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资产移交方(盖章):_____________。

资产接受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篇六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 乙方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 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

第七条 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当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四条 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o,00o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5o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5000万股股本计),每增加100o万股股本,月费增加1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5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 乙方的上市股票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若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

乙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书》。乙方应确保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本《承诺书》。一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应告知并督促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如下:

在本人担任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职务)期间及有关法定的期限内,保证遵守国家现有的和将来公布的有关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的和将来作出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督促本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严格履行有关法律和遵从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所明确规定的与本人有关职责和义务,并对本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为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提供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越权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尚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同意发布的本公司任何信息,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询问,及时如实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或文件。

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曾用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篇七

一:改制或变更过程中。

原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未进行过资产重组,其他发起人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且现金出资占总资的比例未超过百分之十的,其营业记录可持续计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未进行过任何资产重组,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且未增加过任何新股东的,其营业记录可连续计算。

二:申请上市申报材料过程中。

在提出上市申请前二十四个月内,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及其他类似使公司在资产规模、经营业绩、经营业务方面发生巨大改变行为;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增资扩股的;过去12个月发生过分立、合并,对企业财务产生巨大影响的公司。

发生上述三种情况,中国证监会将不会受理此类公司的上市申请。

判断原企业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连续计算经营记录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是否进行过经营性的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除外);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资产值折股。上述所指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当关注下列因素:在提出发行申请前十二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到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在提出发行申请前十二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扩股。

通过上述的分析不难看出,创业板上市若干规则(征询意见稿)规定“资产重组”主要出自两处:一是原企业(含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发生的资产重组;该阶段法律规制的是资产重组行为是否影响到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连续计算。二是申请上市主体在提出发行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资产重组,其有可能同时符合一的时间阶段,也可能是股份公司存在的情况下在提出发行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资产重组行为。该阶段法律规制的公司的资产是否稳定。

故资产重组的实质在于:增资、减资、改变资产内容;表象在于:资产的分拆、合并、置换等等。

就上述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况下,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不为法律所禁止,原有限公司以经过审计的净资产折合股份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此项过程法律意义上不发生资产重组行为。但实践操作过程中,有些有限公司由于原股东出资不到位,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不实等原因常常出现折股不规范的现象。

一种情况是:原有限公司净资产折合股份偏低,如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50万,当年净资产总值1050万,那么根据公司法规定,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就应当是1050万。但有些企业可能只折合股本1000万,这显然违背了一股净资产折合一股股份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就需要律师向公司提出法律建议,将其中的50万放到资本公积金或待分配利润,公司上市后将其转增为股本中可不可以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资本公积金和待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转增给全部股东(发起人加上新股股东),不仅仅是原发起人股东,这样原股东权益就受到损害。我们认为,可以建议公司将其中的50万作为新公司对原有限公司股东的负债。

一种情况是:原有限公司净资产折合股份偏高,如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50万,当年净资产总值1050万,那么根据公司法规定,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就应当是1050万。但有些企业可能折合股本1100万,这同样是不规范的做法。这种情况下,通常采用原股东追加投资的方法(净资产与原公司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作为溢交价,小额可以放到资本公积金中),然后变更为股份公司。

以上是在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资产重组行为。下面我们分析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十二个月内的资产重组行为。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就该项规定使用的提法是:“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将关注下列因素”,也即是没有明确禁止。

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的资产重组作为发审委的审核方面之一,从文意上判断,在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若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该公司显然会被排除在上市之外。就该阶段的资产重组,证监会发审委考核的是:一是否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二是资产重组行为对公司主营业务业绩的影响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三是资产重组行为对营业记录可比性的影响。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篇八

上市公司处在投资者、管理层和券商等中介机构之间,对于投资者来说,资产重组既出于短期的压力和考虑,具有保稀有的“壳资源”、保配股的功能;也有上市公司从长计议、通过有效的重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投资者在阅读相关年报时应兼顾两种情况。

1?重组后主营业务状况;?

2?重组后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及净资产收益率的增减状况;?

3?一次性重组收益对每股收益产生的影响;?

4?业绩与重组方式的关系;?

5?业绩与股本规模、上市时间的关系;?

6?运用优惠政策的重组对业绩的影响;?

7?关联重组是否造成了业绩误区;?

8?重组时对目标资产的选择是否严格;?

9?重组中是否只注重了资本经营而忽视了新产品经营;?

分析重组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各家理解重组的含义不同,说法不一;?

2?重组在年报中表述不规范;?

3?重组带来报表的不可比性;?

4?重组权益日确定显示出弹性。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篇九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协议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协议书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想写协议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产重组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甲方拟在债权收购及资产打包出售领域与乙方进行法律服务合作。双方在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共识的基础上,订立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鉴于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拥有卓越的金融服务团队,在资产管理和项目融资方面具备为客户提供集成解决方案和金融创新服务能力,经营范围涵盖:企业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社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咨询与调查等,公司致力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企业资产管理和家族资产管理专项业务。

乙方是一家拥有专业金融业务律师团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在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顾问、股权基金管理等金融领域能够为客户提供事前风险防范、事中安全控制和事后补救追偿等法律服务,可以为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提供融投资架构方案设计及法律风险管理服务,为企业家朋友提供境内、外财富管理及传承的法律服务,为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企业提供海外投资及并购重组的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认可彼此在金融领域的专业服务能力,在金融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资产管理尽职调查等业务方面有着共同的志向,为了更好的优势互补、增强双方的服务能力,双方愿意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乙方对甲方已经收购或者即将收购的债权进行宏观上的尽职调查,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2、乙方协助甲方对相关债权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3、根据甲方的需要,由乙方代甲方向相关当事人出具律师函。

4、在甲方确定收购或者出售方案的基础上,由乙方协助甲方拟订债权收购及资产出售的合同文本。

5、乙方对甲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债权担保进行审查,对担保物或者担保人作出风险评估。

6、乙方代理甲方不良资产清收的'诉讼业务。

7、其他非诉与诉讼业务。

以上各项合作事项具体细则,甲乙双方将根据合作业务涉及的客户对象、标的金额、合作方式等另行协商约定。

1、甲乙双方应相互维护对方的声誉,不得作出诋毁对方声誉、影响双方团结等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2、甲方需认真地向乙方代理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合作,依委托合同所收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3、乙方律师有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在接到甲方和对方当事人依法送达的通知后,按时参加有关活动,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详见第五条保密条款)。

4、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涉及诉讼与追偿案件的情况,关于费用承担、收益分配等具体的权利义务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合作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如欲继续合作,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协商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2、双方合作期间,任何一方发生股权变更、法人变更、办公场地变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更换等情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1、甲乙双方及其参与本协议项目的所有人员对本协议项目信息及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2、以下内容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严格保密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过程中提供的全部资料及在本协议服务过程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对方的全部情况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双方成员信息,债权债务信息,诉讼信息,审计评估信息或意见,业务往来中涉及到的相关公司主体资格信息,资信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资产管理的规划设计等信息。

(2)甲乙双方所作出的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3)甲乙双方为完成合作即将或已经草拟和签订的一切协议、合同、备忘录等,合作过程中各方往来函件、会议记录、谈判内容等。

3、甲乙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应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任何一方若发现对方有滥用或者误用应保密信息的情况,应及时将该情形书面通知对方。

双方在合作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除承担守约方相关经济损失和自身的法律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赔偿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发生争议时,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篇十

前二款情形中,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单独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调查、组织证券服务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以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作出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开承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二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交易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对原交易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公告相关文件。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撤回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上市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关于其申请的表决结果的通知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复牌。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

第三十三条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该事项导致本次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还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下列情形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第三十七条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八条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篇十一

不要以为债基就一定风险低、波动小。虽然债券型基金总的来说是中低风险的投资品种,但细分来说,不同债基风险收益特征上还是有不小差别。正如五色碧桃花朵粉白夹杂一样,偏债债基集债券和股票为一体,但股票仓位较低,由此偏债债基大体上风险是高于纯债债基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一种可转债(可转债是债券的一种,但不同于一般债券,可转债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转换成股票,风险高于普通债券)投资比例较高的纯债债基,风险也是相对比较高的。通常来讲,名字中有“转债”、“双债”、“收益增强”等字眼的基金配置可转债仓位较高,但是最直接的方法还是去看基金的底层券种配置情况。

看团队。

花繁叶茂源于强大的根系与优渥的生长环境,同样道理,好的债基离不开优秀的团队。我们知道,债券是一种大宗交易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每次交易量在几千万甚至十几个亿的级别,这样特殊的交易方式决定了债券投资上团队的整体力量更为重要。建议投资者去关注那些固收团队稳定并且实力较强的基金公司比如易方达、南方或者工银瑞信等等。

接下来两个步骤比较简单:

看杠杆比例。

债券基金与权益类基金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债基可以通过质押标的债券进行融资,加大杠杆的操作有助于增强组合整体收益。同样需要注意,杠杆意味着风险,高杠杆有助于增厚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

最后一步,看品质;债基作为一种长期配置资产,追求的是稳健收益,作为投资者更应关注债基长期业绩和波动情况。

1.债券基金高收益“神话”或将破灭。

2.债券基金投资技巧有哪些。

3.货币基金如何挑选。

4.如何挑选理财规划产品。

5.如何挑选个人理财规划产品?

6.银行理财如何挑选。

7.十一国庆前如何挑选理财产品?

8.现在做什么有前途?15个有前途的投资供你挑选。

9.个人怎么投资黄金。

10.懒人怎么理财。

上市资产重组协议书篇十二

根据创业板规则(草案)的规定,公司申请创业板上市前通常会面临许多问题,不同公司面临的困境也有很大的不同。“业绩连续计算”问题是众多困境中的一项。

“业绩连续计算”是创业板上市过程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工作面临的问题之一,也是审核的条件之一。实际上,此项问题在主板上市中就已经呈现了,出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赢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根据该规定,公司申请主板上市须提供三年连续赢利的业绩,并且通常应当从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但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改建设立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三年赢利业绩可以从原国有企业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显然,国有企业被开了“绿灯”。

从公司制度和公司法的原理来看,股份公司应当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东享有相同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不仅同一股份公司所有股东的权利应当从定性上是相同的,而且不同股份公司间的股东权利也应当在定性上是相同的。对特定股份公司(实际上是国有企业)开“绿灯”,实际上却否认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所有制结构,这种规定也有一定的必然性。从某种意义上,国有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是为了成立股份公司,股款募足,公司登记成立。股款未能募足,公司未能成立,国有企业承担不能发起成立股份公司的责任。从这一点来看,不允许国有企业“连续计算赢利”显然不可能的。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中的“业绩连续计算”问题就是一项较为科学的规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必须符合持续经营的要求,即不间断地从事某一业务二十四个月以上”,此为创业板市场对“活跃营业记录”的要求,时间为二年,通常从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依《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上述“活跃营业记录”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二年以上;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年内是否曾发生过重大变化。此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则指对公司的管理层和生产经营有实质控制权的股东。

三、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年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

基于上述规定,创业板对“业绩连续计算”(或“持续经营”)的考核点在于三个方面:资产、治理结构及主营业务。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1456944.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