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和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留下漏洞和歧义,以免给纠纷解决带来困难。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之一,合同的签署是商业合作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如何编写一份严谨合法的合同是每个商务人士需要掌握的技巧之一。以下是一些经典合同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写作技巧。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一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同。
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二
第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三
1、劳动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
2、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
3、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4、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
6、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
7、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8、劳动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
9、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
10、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11、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2、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
13、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
14、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四
第十一条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合同中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货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四)货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三条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1.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总监核准:
3.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五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体、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更多劳动合同期限规定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3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外籍或境外人员要签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获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也应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由用人单位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确定后,并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合同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
简单劳动合同范本。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职工(乙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用_________(简称乙方)为本企业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形式:
1.无固定终止期限(即长期合同,但可按本合同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
2.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合同期限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________。
(二)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为试用期。
(三)本合伺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每个工作日连续加点不得超过三小时。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薪假期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工资标准、形式及调资办法按企业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3.甲方在合同期内,有权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及经营指标变化、经济效益高低,依法修改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国家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发给乙方停工工资或生活费。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乙方原为本企业固定工或临时工改(招)为合同制职工的,原符合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职工五期(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以及保留原固定工经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的计算及停工医疗期内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由甲方按国家及本市规定分别发放。
(六)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并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七)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保医疗等待遇不变。
(八)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______》,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宣告破产;。
4.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5.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经常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宜改做其他工作的;。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除名、开除的;。
5.经优化劳动组合组合不上,按政府有关规定可以辞退的;。
6.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认为不适应在甲方工作的;。
3.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
5.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6.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6.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担任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解除。
(九)除国家规定的违纪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外,甲乙双方终止、解除、续订本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宿舍,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如原为本企业固定职工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提出要求的,甲方可以延缓三至六个月时间办理有关手续:在此期间乙方有接收单位的,甲方应当按乙方原身份为其办理调动手续。缓办手续期间,停止享受企业的一切工资、劳保福利待遇。
(十四)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十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属违纪辞退、除名、开除者外)时,甲方应按政府有关规定,按乙方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月生活补助费计算标准是乙方离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因乙方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计算标准与前述生活费计算标准相同)。但乙方按第(十三)款办理调动手续的,甲方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十、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一方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或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二)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合同并相应变更本合同有关条款。培训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一方无故不履行培训合同,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而解除合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七)款的规定而解除合同,应按规定向对方做出赔偿。乙方赔偿损失的金额超过上年本人全部工资收入部分,可以减免,但属教育培训费或住房方面的损失赔偿除外。
十一、调解和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十三、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不符,双方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六
第五条为便于管理,公司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应存底,同时送合同监察员、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各一份存查。
第六条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对于格式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
第七条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应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
第八条合同的关键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
第九条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合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
(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议定);。
(三)价款或酬金,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地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保证金、留置等方式)。
第十条合同订立后,如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八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附:废止规定目录。
废止规定目录。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九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那么这5种担保方式具体是什么样的?对定金有什么规定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于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但以下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货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若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同一全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在同一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若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份额。
三、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事项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两种保证方式及区别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使用权;
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一、质押种类
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二、允许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与抵押区别
2.抵押与质押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有不同规定:抵押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的标的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权利要交付权利证书。
一、何时可以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二、哪些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缆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此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一、定金数额的限制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款的组成部分;如没有履行合同,则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预付款的当事人。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十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共层第层。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千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
乙方:
日期: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一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以担保的手段为准,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即保证、物的担保(含抵押、质押、留置)和金钱的担保即定金。定金既可适用于买卖合同,也可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根据其给付目的为准,定金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违约定金是指给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收受定金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予以没收的定金;立约定金是指担保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与违约定金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条之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或者作为给付的一部分,由于设立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一旦合同得以履行,定金存在的意义也就丧失了。故在合同履行完毕时,定金应予返还。若定金与应为给付的种类相同,则可以作为给付的一部分。
2、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这是由于在此种场合下,给付定金的一方本应向对方当事人就其违约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约有定金,则守约方可以迳直占有定金作为损害赔偿,而不必就其因对方违约而蒙受的损失负举证责任。而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守约方不能再向给付定金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
3、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收受定金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场合下,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作为违约方理应向给付定金的对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收受定金的当事人已经占有了守约方的定金,该笔定金既可作为定金给付方违约时对定金收受方的损害赔偿预定额,当然也可作为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对定金给付方的损害赔偿预定额,故定金收受方应将其原收受的定金如数退还给给付方。总之,由于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既应向定金给付方赔偿与定金数额相同的损失,又应向收受方定金给付方返还其收受的定金,故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应向定金给付方双倍返还定金。
4、当合同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定金。若双方当事人对于主合同的履行不能均无过失时,其双方当事人均应免责,故不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而且,原定合同既然已经终止,则定金给付方的定金也就丧失了给付原因,定金收受方自应予以返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6全文。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全文】(2)。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二
担保人员是一个机构信用风险管理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承担着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和担保,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而担保人员管理规定就是为了规范担保人员的行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通过参与担保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培训和实践,我对担保人员管理规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体会。
第二段:规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担保人员管理规定是确保担保人员行为规范的法规和规章,并通过对担保人员的监管来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担保人员的负面行为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并对市场信心造成不良影响。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段: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担保人员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对担保人员的准入条件、职业道德要求、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准入条件包括担保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专业知识;职业道德要求包括担保人员应秉持诚实、公正、谨慎的原则,不得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行为规范包括担保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客户的信息,同时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和担保措施,以减少投资者的风险。
第四段:培训和实践的收获。
通过对担保人员管理规定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规定对担保行业的规范作用。首先,规定明确了担保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引导和规范担保人员的行为。其次,规定划定了担保人员的准入门槛,提高了担保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最后,规定强调了担保人员的责任意识,减少了担保人员的经营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段:展望与建议。
担保人员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对担保人员管理规定的学习和掌握,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理论素养。同时,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加强对担保人员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知晓度和遵守度。只有不断加强规范管理,才能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总结:
作为担保人员,在参与担保人员管理规定的学习和实践中,我深刻理解到规定的重要性和规定对担保行业的积极影响。通过加强规范管理,我们能够建立更加健康和稳定的担保市场,提高担保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我相信,在相关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担保人员管理规定将不断得到完善和执行,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稳定贡献力量。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三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所称境内银行应当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资格。
二、境外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account),并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含其他nra外汇账户)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nra外汇账户。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银行应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以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31号)等规定,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赋码,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nra外汇账户)信息。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同业存款外汇账户,不适用本款规定。
五、nra外汇账户收汇,由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入账手续。nra外汇账户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根据客户支付指令等直接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nra外汇账户与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nra外汇账户向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支付的,境外机构应在汇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nra,以使收款银行判断该项资金来源于nra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nra外汇账户支付的,汇款银行应当向收款银行确认该外汇账户性质,收款银行应当予以协助。
七、nra外汇账户与境外、境内之间的资金收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八、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从nra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将nra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九、nra外汇账户资金余额,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控制,以其作为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十、境内银行办理nra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十一、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离岸外汇账户,按照《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43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应当严格按照银发[1997]438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境外个人在境内银行非离岸业务部开立的外汇账户,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第3号令)办理。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以及与其直系亲属之间,本人与其直系亲属分别为境外个人和境内个人的,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十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
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十四
第一条 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身信用、财产或权利为基础,以保证、抵押、质押等中国法律认可的担保方式,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自身或第三人(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国际收支交易(跨境资金收付或资产所有权的跨境转让等)的各种承诺。
第三条 按照担保标的的类型,跨境担保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借款、债券、融资租赁、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等。
非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非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不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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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按照担保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受益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受益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的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跨境担保业务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金融机构办理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实行比例自律管理,其他机构可自行提供。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自行到银行办理履约。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办理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可在银行办理履约;履约后形成对外负债的,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七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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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保外贷
第八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第九条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担保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金融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三)金融机构提供非融资性内保外贷时,不受本条上述第
(二)款规定的限制。金融机构不得利用非融资性担保变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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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股权、债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第十二条 担保人办理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十三条 内保外贷到期后,担保人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
担保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人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第十五条 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后,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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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五
贷款人(甲方):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
借款人(乙方):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
担保人(丙方):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
经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5.利率为月(日)息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人与担保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二十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四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计收利息。
第五条、担保人责任。
担保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担保人均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按贷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贷款人支付,并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签订地:。
贷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
签定时间:年月日。
收据。
今收到贷款人贷款人民币整。
收款人: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14706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