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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使用规定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工作,堵塞漏洞,减少不合理支出,总公司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要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和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只能用于与公司业务工作相关的招待支出,不能用于高消费场所和正常招待之外的支出。
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上级主管单位、政府部门到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及兄弟单位之间的因公接待。
2、用于公司承办的各种会议的招待。
3、用于各部门对外工作的必要招待。
第二章 业务招待费的管理
第四条 总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财务室对业务招待费的使用程序及每次就餐标准负责把关;具体程序是:由接待业务经办人员向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根据招待人数及级别确定用餐标准和接待饭店,并向总公司总经理提出书面报告,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后,补签,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完毕后经办人或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做好此次业务招待的详细记录。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按照报销程序认真把关,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及招待费管理制度,并做好招待费的记录、核查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每月将本单位招待费支出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并填制业务招待费支出明细表,按规定时间上报总公司总经理。
第三章 业务招待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需进行业务招待,由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根据招待人数及级别确定用餐标准和招待饭店后,报请总公司总经理,经总经理同意,安排就餐;就餐完毕,由财务室管理人员或公司所属企业参与接待的负责人或公司所属企业经办人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第四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业务招待费由财务室管理人员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报销;凡未经许可擅自结算业务招待费者,业务招待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条 凡未完善就餐手续而发生的招待费用一律自理;并对当事人处以所发生业务招待费金额50%的罚款。
第十一条 招待来客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般情况下,陪餐人员只限于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陪餐人数一般不能超过来客人数。
第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长时间加班、去外地工作等),员工在工作期间不能正常就餐的,可申请工作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10元。申请程序为:单位负责人报请所属企业领导,由公司所属企业领导报请总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总公司总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业务招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总公司。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招待费使用规定篇2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招待管理、规范招待费报销审批流程、有效控制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的员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部门及员工应本着真实、必要、节约、合理的原则支付各项招待费用。
二、业务招待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业务招待是指各单位为了业务拓展、协调及维护社会关系等进行必要的社会活动。
第五条业务招待开支范围
(一)为接待客户及其他有关人士准备的餐饮等活动;
(二)为接待客户及其他有关人士购买的必要的礼品;
(三)因商务需要而安排客户及其他有关人士进行考察;
(四)其它必要的招待费用。第六条业务招待费申请流程
(一)每次业务招待前应详细填写《业务招待审批表》相关事项并向上级主管进行申请,凡是事先未经申请获批的业务招待费一律不得报销;
(二)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若不便获得书面批准,则必须通过电话、手机信息及电子邮件方式获得上级批准后方可开支业务招待费;
(三)公司业务招待费每次开支金额小于500元的,由申请人部门经理批准;开支金额满500元不满3000元的,由分管副总审批;招待费开支金额满3000元以上的,须再向总裁/董事长审批;
(四)长期驻外的公司员工原则上不得报销任何业务招待费(特殊情况下应按流程申请获批后方可支出业务招待费)。
第七条禁止报销的业务招待费
(一)因个人原因或事务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报销;
(二)各公司或部门超过当月、季度或年度预算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报销,特殊情况由总裁/董事长审批报销;
(三)虚拟招待名目或对象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报销;
(四)未批注或无法说明交际招待对象及用途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报销;
(五)虚列、多报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报销;
(六)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票据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报销;
(七)不具备签单权限的人签署的业务招待费结算金额不得报销;
(八)若经批准接受外部单位邀请参加旅游性质的考察或会议期间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报销。
三、业务招待费报销办法第八条业务招待费报销规范
(一)公司员工报销业务招待费,均应提供真实、合法、足额的票据,并附上当次招待的付款小票或清单,票据余额不足、与实际付款金额不符或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不得报销;
(二)报销业务招待费应详细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在《业务招待审批表》上;
(三)各种业务招待费在当月25日前发生的,应当月报销;业务招待费在当月25日之后发生的,可延顺到下个月报销;逾期三个月的业务招待费须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特批后方可报销;
(四)申请人报销业务招待费应将票据规范、整齐、牢固地粘贴在“报销单据粘贴单”上;
(五)凡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业务招待费,财务人员拒绝受理。第九条业务招待费报销审批流程
(一)各种业务招待费须经过有效审批后方可报销,未经有效审批不得报销;
(二)上级与下级共同参加业务招待活动,由同行的最高上级负责支付并申请报销业务招待费,不得以下级名义申请报销业务招待费;
(三)需预先借款招待的须持批准后的《业务招待审批表》,填写“借款审批单”,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
(四)员工因业务招待借款的“借款审批单”须附在《差旅审批表》上,收回款项时应另开收据,不再退还原“借款审批单”
(五)业务招待时借款,应本着“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财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六)公司业务招待费报销审批流程表
(七)公司总监/副总以上职位人员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由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报销;董事长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由股东指定的达标审批通过后方可报销;
(八)超过月度预算及其它期间预算的招待费,必须经财务经理审核后交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四、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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