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瑰宝,我们应该传承和弘扬。学习如何主动思考和提问,培养自己的批判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施工队管理制度条例篇一
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外来施工人员和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身、财产安全。
1.外来施工人员要指定一名适当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2.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管理。
3.外来施工人员必须经过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教育方可作业,否则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停止施工人员的作业甚至将施工人员清出工作现场。安全教育要建立档案,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和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人员各存一份。
4.施工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落实作业许可证中要求的各项安全措施。
5.进入厂区必须佩带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胸卡,特殊情况下经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门同意可以佩带施工单位的胸卡。
6.厂区除吸烟室外严禁吸烟。
7.遵守劳保着装有关规定。在厂区安全线以外的`任何地方必须戴好安全帽,在工厂区要戴好防护眼镜,高空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准穿短袖上衣、短裤、脱鞋进入施工现场。
8.施工物品、用具摆放要有序,废料及暂时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到适当场所。作业完毕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特殊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携带作业证或复印件。
10.施工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装置区和办公区域,未经许可不得动用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设施。
11.施工完毕离开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时要交还所借胸卡、工具等,如有损坏加倍赔偿。
12.如果发生任何意外伤害事故,一切后果由施工队自行负责、承担。
13.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作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罚。
施工队管理制度条例篇二
为更好的使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使工地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保障工程的施工工期、施工质量。特制定以下施工用电管理办法,请分包单位予以重视并遵守:。
1、按工程合同要求,建设单位协助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关于施工用电的搭接事宜,指定分包单位负责所承包范围内施工用电的全面管理。
2、指定分包单位严格按《施工用电管理规范》(见附件)进行操作。
3、在施工过程中,指定分包单位所产生的用电费用未及时按月度缴纳至总包单位,即逾期(一个缴纳周期)不缴纳,建设单位将书面通知,若在规定日期内还未缴纳的,建设单位将按所产生费用的两倍予以从工程款中扣除。
4、在分包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用电管理责任均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同时积极配合服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用电管理,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5、在建设单位代表、现场监理、总包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中,如发现有违规操作,有不配合工作的行为,口头提出限期整改无效的,处以罚款500--1000元/次;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无效的,处以罚款1000--5000元/次,此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总包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用电,且便于指定分包单位的搭接,并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指定包单位在搭接用电时,必须与总包单位密切衔接,按总包单位要求进行。
搭接,积极配合总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并对施工过程中的用电事务负责。
3、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每月定期抄表,相互签字确认,所产生的用电费用。
以现金方式每月缴纳至总包施工单位。单价按甲方收取总包单位单价的1.1倍计取。在工程月度,应积极配合抄表及交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4、在工程竣工后,应主动与总包单位相关人员联系,将表抄好,确定计量,核实费用,及时缴纳于总包单位。如果指定分包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未进行抄表核价,擅自拆离现场,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代表将共同确定用电总量,并进行书面催缴,在催缴时间内还未履行的,建设单位将以与总包单位所共同确定量的两倍计取,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1、指定分包单位的二、三级配电柜(箱)必须安装与电缆、用电负荷相匹配的断路器、互感器、计量表(kwh),并有符合规范标准的接地保护。二、三级柜(箱)出线线路必须按施工用电规范安装,经总包单位、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合格后,才给予送电,如达不到规范要求,概不送电,所造成的后果由指定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2、所有计量表必须垂直于地面安装,如发现随意放置表箱(柜),则处以100--300元/次的罚款;在施工用电使用过程中,如果产生严重后果的,将通报公司,同时处以1000--3000元/次的罚款,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则直接将施工班组予以清除施工现场,并通报公司,予以重处,即扣除整个工程款的0.5%--1%,直致解除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
施工队管理制度条例篇三
直接工实行计件工资,辅助工实行联产计酬,真正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其标准如下:
1、炮工:
月成巷达到30米,每人每米150元。
2、辅助工:
3、绞车工:按直接工的百分之四十支付工资。
4、把勾工:按直接工的百分之六十七支付工资。
5、班长:按直接工的百分之百计算工资外,每米加20元带班费。
1、由于施工需要,炮工与出渣工实行滚班作业制。出完渣,炮工必须及时下井作业,如果出完渣5分钟炮工还未到井口,按迟到处理,罚款50元。出渣工在响炮时必须等在井口,如果响炮后5分钟出渣工还未到井口,按迟到处理,罚款50元。班长罚款100元。
2、如果因迟到被罚而不上班,按旷勤处理,罚款200~500元。
3、交接班由队长把关,提前做好交接班的工作安排。罚款也由队长当天出罚款单,并交给会计。
所有上岗人员,有事、有病必须提前向队长请假,队长在准假时及时做好人员安排。凡是不请假的人员一律按旷勤处理,罚款50~100元。
每月出勤够29天及以上者,奖励50~100元;每月出勤不足26天者,罚款50~100元;出勤不足10天者,按计时工结算工资。
1、认真抓好交接班工作,任何人不得迟到早退;班中不得随意升井,违者罚款50~100元。
2、严把工程质量关,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杜绝出现不合格工程。
3、抓好各道工序的衔接工作,有效利用作业时间。
4、认真抓好安全工作,真正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杜绝“三违”现象。
5、搞好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确保施工场地物料码放整齐有序、无杂物。
6、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服从队长的领导和指挥,队长有处罚权和开除权。
7、队长全权负责井上下的全面工作。不得营私舞弊,必须一视同人。
1、安全:
(1)、提放吊桶时必须进行稳罐,否则不得运行。
(2)、任何人不得乘坐装有物料或矸石的吊桶升入井。
(3)、一次乘坐吊桶的人数不得超过4人,每超1人对把勾工罚款100元。
(4)、所有乘坐吊桶的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并系牢。否则,每人罚款100元。
(5)、放炮后,出渣工出渣前必须首先清理吊盘、模板上的浮矸,清净后方可进行出渣作业。
(6)、出渣工必须及时清除岩帮上的浮矸活块,避免其掉落伤人。
(7)、把勾工必须经常清扫井盖,确保井口3米以内无矸石、杂物。如果发现井盖上有矸石、杂物,对把勾工罚款50~100元。
(8)、每天必须有专人对绞车、提升钢丝绳、提升容器及其连接装置、稳车及悬吊钢丝绳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9)、严禁将烟、火带入井下,严禁酒后入井。违者罚款500~1000元。
(10)、除检查、检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绞车房,否则,每人罚款200元,对绞车工一并处罚。
(11)、吊桶不得装的过满,桶梁必须挂正。否则,对班长罚款50元。
(12)、必须保证连续通风,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风机。
(13)、把钩工兼职检身,如发现有人将烟、火带入井下,对把钩工罚款100—500元。
2、质量:
(1)、炮工必须准确掌握炮眼位置、深度和数量,不得严重超挖或欠挖。超欠挖允许100毫米,每超出规定10毫米罚款20元。
(2)、出渣工必须把帮底清理干净,为支模作业创造条件。
(3)、浇注砼时,每浇注500——600毫米必须捣固一次,砼必须对称浇注。
(4)、砼必须严格按配比进行配制,并用搅拌机搅拌。
(5)、浇注砼前,必须用水清洗砼接茬,否则,不得进行浇注作业。
(6)、支模时必须用井筒中心线校对井筒半径,并将钢模加固牢固。
(7)、超挖过大时,浇注砼时必须用毛石进行壁后充填。
(8)、浇注的井壁不合格时,必须崩掉重新浇注,由施工人员包工包料。
(9)、必须保证井壁的砼厚度,不得小于设计的50毫米。其连续长度不得超过井筒周长的五分之一。
(10)、井筒的.几何尺寸不合格、井壁厚度不合格、砼配比不合格的,对班长罚款200~500元。
1、严禁酒后闹事,一经发现,罚款1000——20xx元,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造成后果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班后严禁过量饮酒,一经发现,罚款200—500元。
3、尽量少与非本工队人员交往,以免发生纠纷。否则,后果自负。
4、带家属的职工不得在工地吵架,一经发现,立即开除矿籍。
5、严禁在工地赌博,违者,罚款200—1000元。
6、严禁混乱男女关系或骚扰他人,否则,后果自负。
7、杜绝不利于工作和团结的不正当言论,否则,一经核实,罚款50——500元,直至开除矿籍。
8、搞好宿舍及其周围的卫生,检查不合格者,将给予适当处罚。
9、严禁在工地打架斗殴,否则,罚款1000——5000元,并开除矿籍。造成后果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0、每班的班长升井后,必须将当班的生产情况(包括安全、影响、进度、质量等)向队长如实汇报清楚,以便下班安排和解决。
11、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12、各小班领用或的工具、设备、器材要认真维护和保养,人为损坏的设备、器材按价赔偿;工具必须以旧换新,否则,按价在工资中扣除。
1、发生重伤事故,对当班班长罚款1000元,对当班队长罚款1500元;对总负责人罚款20xx元;对当班工人每人罚款200元。
2、发生死亡事故,对当班班长罚款3000元;对当班队长罚款5000元;对总负责人罚款8000元;对当班工人每人罚款500元。
施工队管理制度条例篇四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外来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本办法作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包队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
第五条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三证齐全,即“经营执照,安全管理资质证,经营项目资质证”,并经审查和验证,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管资质证,方能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条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严格执行迪庆有色公司安全教育制度,对施工人员及新入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认真核实登记人员的籍贯、身份证号码、简历等情况,建立员工档案,做好登记台帐,按公司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活动。
第八条各外包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各外包施工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必须立即制止。
第十一条所有外包施工队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合同》要求,遵守和执行大红山铜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接受公司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各外包施工队必须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查获外包施工队员工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比照《公司员工违章处罚规定》处罚,第一次违章,责令其到所在项目部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100元;第二次违章,责令其到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200元;第三次违章,责令外包施工队负责人辞退此人员,并要求所有外包施工队不得再聘用此人员。外包施工队员工违章教育时间按《外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执行,违章情况实行行文和对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员工严重违章,造成各种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二倍处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
第十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十六条外包施工队员工故意破坏生产设施、生产通讯,按原价二倍赔偿,若数额巨大,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施工队管理制度条例篇五
2、施工队长要按照分包单位的要求第二天上报前一天的工作量,且上报的工作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进场第一天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包括(用电、用水、上高等);
4、严禁施工人员中午饮酒;(发现违反一次扣100元);
5、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发现违反一次扣100元);
6、按指定路线进出施工现场,禁止在非工作区逗留;(发现违反一次扣50元);
7、禁止乱拿、乱用外单位的工具、材料,注意成品保护,因此举造成的后果自负;
8、不得在工作时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违反一次扣50元);
9、注意保护环境,爱护现场花草及办公设备,保持现场轻拿轻放,施工完毕必须放回原位;(发现违反一次扣50元)
13、如果是在甲方办公时间使用电锤等噪声大的工具或施用有异味物品,一
定要争取甲方的同意,否则不允许使用;
14、钉线槽之前,需要在库房先将线槽和槽盖分开,将槽盖留在库房。线缆
1、严禁施工人员与用户攀谈产品价格、产品质量和工人工资等商业敏感问题。
2、施工队长和施工工人必须绝对服从项目经理的指挥,一切以用户满意为准则;
(发现违反一次扣100元);
4、施工人员如果违反公司工艺要求,造成的重复施工产生的材料费用,由工程队承担;
5、如出现在施工中需要改变设计,施工队长要通知项目经理与用户沟通解决;
6、施工人员住在宿舍里必须注意言行素质,不能与别的宿舍的人员或学生发生冲突事件(违者清除出场)。
1、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每周1次对所有施工人员进场安全教育,并建立安全教育记录,体现到工程日志中,让施工工长签字。
2、施工工长对工地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巡检,提醒施工人员注意施工安全,杜绝安全隐患和火灾隐患。
3、凡涉及到与其它装潢交叉施工时,现场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底绳必须卡到下巴底下,两侧必须放到耳朵后面,不许歪戴。
4、如果需要爬楼或上高层建筑、上杆等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并有其它人看护。
5、现场施工时,临时使用的工具如:电锤、钳子等,不可以临时放在梯子上,以免掉下来砸到其它施工人员。
6、施工机械如电锤经常维修保养,使用前都要进行检查,不经检查的工具不能使用,如发现漏电现象要及时修理或报废处理,避免设备损坏导致使用混电。
7、施工现场如果需要临时接电,必须让甲方协助,使用电笔检测后才可以由电工接电,并把警示标牌放在旁边,避免掉电。临时施工用电,必须用护套电缆敷设。
8、电工、电焊工持转业证书上岗。
9、带电作业或使用电烙铁等其它明火工具时,须两人同时工作,一人施工,一人保护。
10、电气焊周围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配备看火人员,配备防护设施。
1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明显处挂防火、防触电等警示标志;施工临时建筑或有易燃情况的地点必须配备灭火器。
1、工程部与项目经理部对工程承包的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
2、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必须严格检查。所需重要或大批量原材料及构配件需提供样品,经技术部认可后方可采购,凡采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或技术说明。
3、项目经理部对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等均应审核其技术鉴定书。方可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未经有关部门试验或无鉴定书的均不得在工程中应用。
4、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审核其技术性能报告,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
5、外包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6、严格工序间交接检查,主要工序(包括隐蔽作业)需按有关规定经项目部有关人员检查、签署验收。
7、对重要工程部位或专业工程必须上报项目部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进行试验或技术复核。
8、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上报项目经理部按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进行检查验收。
施工队管理制度条例篇六
1、为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意识,防止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范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每项工程完工后,由施工队提出申请,技术工程部组织验收,由运行部、工程部、安装施工队、保管员等参加验收,验收后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单,对发现问题填写整改通知单进行整改,同时按规定进行处罚。
3、公司将本着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施工队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1、施工队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图纸、合同附件上所规定的程序、工艺标准、权利、义务关系执行,如发现不执行者,视后果轻重给予施工队200-1000元的罚款处理。
2、施工队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上如不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将给予施工队200-1000元的罚款处理,同时,也要承担因此而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3、施工队如若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实际用料与出库材料不符,公司将给予施工队材料差额的3倍罚款。
4、施工队对公司检查通报提出的问题如未及时在限定日期内完成,公司将对施工队进行200-500元的罚款处理,并对其所属工地款项进行冻结。整改单一式二份,整改结束后反馈给安装项目部备案,对未及时反馈的按未整改计。
5、施工队应保证按合同或派工单规定时间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每拖延一天,给予施工队100元的罚款处理。拒不进场施工的,停止安排工程任务并罚款1000元,直至取消施工资质。
6、在单位用电必须套用电表;工地施工用电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不允许乱搭、乱接线路或将线头直插电源,不允许有裸露线头,如发现一次,给予施工队罚款200元处理;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队自行承担。
7、施工队在单位规定场地下料必须保持卫生良好,施工后不打扫卫生或打扫不干净的,每次扣罚施工队100元。
8、严禁工人酒后上岗,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1000元处罚。并由施工队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9、施工人员进入小区施工现场必须着装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如未穿公司统一的服装和安全帽,给予施工队100元/人的罚款。 10、已经施工队长报验的工程经验收或运行开通检验发现漏气的,给予施工队100元/处的罚款并限期维修。
12、工程相关施工人员(施工队长、路网施工人员)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以便保持正常联系。如通讯不畅经核实给予50元/次处罚。
13、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报验并让建筑方签字认可,无验收单不予结算。
1、为了使施工队管理进一步规范化,使施工队管理向系统化、制度化迈进特制定出此奖励办法,内容如下:
5、奖励金额必须由工程部经理提出书面申请,上报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施工队管理制度条例篇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环保厅《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环保资金包括市级污染治理资金、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等。市级污染治理资金来源为市级排污费收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市级环保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完成“十二五”生态创建和节能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好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第四条市级环保资金计划要按照“收支平衡、结构优化、适度预留”的原则编制资金预算。
第五条市级环保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正公开”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区县、企业、项目单位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小组作为市政府专职负责环保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市级环保资金的项目总体组织协调和审核。
第七条市级环保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及省、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优先用于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
(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扬尘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脱硫脱硝、秸秆禁烧污染防治、恶臭气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油气回收等项目。
(二)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工业企业废水污染防治、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重点断面水质达标及污染防控等项目。
(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点生态保护区建设项目。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等项目。
(五)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污染监控、环境信息、环境应急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等环保能力建设项目。
(六)环境保护科研、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包括环保科研课题、污泥处置示范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环保资金项目管理、日常性工作、考核奖励等经费。环保资金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库管理与维护、项目专家评审、项目绩效评价等;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经费要按照鼓励先进、拉开档次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资金;环境保护工作性经费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工作经费安排额度不得超过总资金额度的3%。
(八)国家及省、市要求以地方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以及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第八条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江南八区及原浦口区、原大厂区的环境保护项目。其中分配至各相关区的专项经费主要依据各区上年度征收的排污费扣除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后可用数,结合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综合质量指数等因素安排统筹。
第九条区级资金下达后,由各相关区环保、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且不得用于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公用经费,以及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项目内容。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依据下年度排污费征收计划和环保工作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建议,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环保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提交市政府审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市宏观政策、环保规划、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环保资金的主要投入方向。
第十三条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主要投入方向,组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市级环保资金的申请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项目申报单位为市管企业的,可直接向市环保局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区(县)的,根据其隶属关系,通过区(县)环保局和财政局向市环保局申报。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要求另文规定。
第十六条各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总投资超过300万元或申请资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项目计划,拟定项目补助资金建议方案,每年定期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分管市长签批后,正式下达实行。
第十九条市级环保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两年内不得重复安排。
第二十条市级环保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承担单位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和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款。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竣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使用和自建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资金使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环保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受理市级环保资金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施工队管理制度条例篇八
第1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18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9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20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1条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22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23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24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5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26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27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28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29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30条公司以单价__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31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32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33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34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35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施工队管理制度条例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财务资产部与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是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公司财务资产部与所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条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根据公司整体管理需求进行授权,各单位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管理、审批、结算。
第六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资金预算制度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要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规定。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资金收支业务的预算控制,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年度资金预算。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汇总编报年度资金预算上报集团财务中心。
(二)公司以集团财务中心审批的年度、月度资金预算额为依据,对公司的日常资金管理进行全面控制,对各单位(部门)的资金预算工作起指导性作用。
(三)公司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年、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各财务部门设资金管理岗,负责收集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各科室的年(月)度资金计划,编制本单位的年(月)度资金预算,提交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
(五)公司根据各单位(部门)年度、月度资金预算,经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下达月度资金计划,是公司月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
(六)批准后的月度资金计划是各单位、各部门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经预算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加盖印章后方可进行资金结算。
第八条审批人依据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各单位对于重大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发生。
第九条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加强资金运行管理,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防止资金风险。各财务部门应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对本单位财务的收支情况予以监督,了解其月度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第十条建立资金报告制度,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资金运行情况分析,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资金变动事项及时报告,及时掌握资金流向、资金预算执行动态及结果。
第十一条严格资金管理岗位职责分工。涉及到不相容的岗位时,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形成内部相互牵制机制。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银行预留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
(三)网银电子证书令牌不得由一人保管。
(四)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五)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不得是同一人。
(六)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不得是同一人。
(七)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会计监督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条资金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支付申请。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根据月度预算和生产计划需要,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计划,资金计划应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1、公司领导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领导根据其职责和资金收支授权审批制度规定,按相关业务审批程序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批准后,资金表一联由用款经办部门提前送财务部门复核,另一联由用款部门自存,支付复核时连同凭证交经办财务人员审核。
2、结算会计依据挂帐的应付款项列出周付款计划,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的周计划,填制付款申请单,报主管会计、总会计师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履行完审批手续。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相关凭证是否齐备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填制相关付款通知单,交由财务主管签字,签字后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通知单及其他原始凭证,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未经复核人员和财务主管签章的资金支付凭证,出纳人员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资金收入的一般程序:
(一)收入预测。各单位应定期(年、月)根据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应收款项的预计回收额等资料,分项目预测资金收入情况。
(二)收入审核。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财务部门核对销售合同、销售计划、定价表、折扣执行、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赊销授权批准等文件,及时检查往来帐目的核对与冲销情况。
(三)办理收款。根据现金缴款单、银行存款进帐单和应收票据等结算单据,编制记帐凭证,办理收款入帐。
(四)收入分析。对产品(劳务)销售、收款的两个收入环节进行跟踪管理。通过发票(收据)与资金核对、货品(劳务)与发票(收据)核对,分析资金收入的完整性、及时性。
第十四条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十六条公司各财务部门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整。
第十七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六)转账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八)超出现金收支范围的,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运用金融结算工具,减少直接以现金方式办理的收支业务。
第十八条现金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规定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三)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
(四)将公司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五)设立“小金库”或保留帐外公款;
(七)公司所有现金销售收入都要当天入账,当天联系存入公司银行收入专户上,禁止“坐支”现金。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
第十九条现金的支付程序:
(一)按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会计核算人员审核经办人提交的支付单据,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出纳人员根据经复核的记帐凭证支付现金,并监督经办人员在记帐凭证上签字。出纳人员在记帐凭证栏处加盖个人章。
第二十条现金的收入程序:
(一)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审核收入单据,确认资金来源,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出纳员清点现金后,在收款凭证上签字盖章,在原始凭证和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三)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日(或银行规定的时间)送交银行。
第二十一条现金的帐务处理程序:
(一)现金收支业务发生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和有关各级负责人审核批准,财务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填制“付款通知单”,制作记账凭证,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由出纳进行收付结算。
(二)公司各财务部门应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现金日报表”,保证账款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二十二条现金的盘点:
(一)每一工作日终了前半小时,出纳人员应核对现金日记帐。
(二)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当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确保现金帐实相符,必须有其他财务人员在场监盘,现金的盘点方式为实地盘点法。
(三)核对现金日记帐与现金实存数,如存在差异,及时查清原因,报请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现金溢缺的帐务处理。
(四)稽核人员应定期、不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抽查现金盘点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现金的保管:
(一)现金收付和保管只能由出纳负责,其他人员非经特别授权,不得接触现金。
(二)现金不得随意存放,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保险柜内,其余应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必须设置在适当防盗和报警装置的办公室内。
(三)经常性收取较大额度现金的单位或机构要与银行签订上门收款协议,由银行定时上门收款。
(四)大额现金的存取应配备专门车辆和专门的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备用金主要是预付给公司有关部门或职工用于出差等的零星开支,严禁以备用金的方式办理异地项目结算。
第二十五条审请备用金经办人据实填写“借款单”,根据公司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在财务部门办理申请借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实行限期报销制度。对因公出差人员回来后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否责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新的备用金借款。对无特殊原因拖欠两个月以上公款的,应从其工资中扣除借款。
第二十七条每月对备用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进行认真清收,对长期未冲销的备用金应向财务部门主管领导汇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备用金领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调动前,必需到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退款手续,否责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他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三十条银行帐户的管理:
(一)银行帐户的开立:
1、公司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不得私自开设银行帐户,银行帐户实行集团公司统一审批管理。
2、公司原则上不得在注册地或住所地以外开立银行帐户,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开设银行帐户的,需向公司财务资产部申请,公司财务资产部报经集团批准和备案,方可开设银行帐户。
3、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因经营业务结算需要确需在异地开设银行帐户的,要采取总分帐户管理模式,在业务发生地开立临时帐户作为支出户,工程完工或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撤销异地帐户。
4、开立关闭境内外外汇帐户,按照集团公司批复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向集团财务中心和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
5、银行开户手续必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总会计师书面授权的财务人员直接到开户行办理,严禁通过私人代办开户手续。
6、公司各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时要与银行签订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填制银行预留签章卡片,送交开户银行存档,妥善保管银行预留签章卡片和开户许可证。
(二)银行帐户的分类:
1、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开立收支帐户,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所有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来源都属于统管资金范围,统一转入公司银行“收入统管专户”上。该账户资金由财务中心统一管理,不对外支出款项。
2、公司各单位日常资金支付业务通过费用支出账户进行处理,费用支出帐户资金仅来源于上级部门的拨款和银行利息收入及其他暂收代付款项。
(三)银行帐户的变更、撤销:
1、单位更改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于集团公司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
2、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时,于集团公司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申请,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由银行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
(四)银行帐户管理禁止如下行为:
2、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3、严禁财务部门以外的业务部门设立、管理、操作银行帐户;
4、未经上级财务部门批准,私自开设银行帐户;
5、隐瞒各银行帐户使用情况;
6、多头开户。
(五)银行帐户的监管:
1、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帐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帐户等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公司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至少每季检查一次帐户的对帐情况,并要有记录。
第三十一条银行印鉴的管理:
(一)预留银行印鉴实行分管办法,其中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公司预留银行财务专用章和个人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不准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二)银行预留印鉴与各种收付款票据、有价证券、银行存单分岗、分人管理。
(三)每日业务结束时,印鉴相关责任人必须把印鉴分别锁入不同的保险柜,次日工作时取出。保存预留印鉴的保险柜密码要每月更换一次。
(四)印鉴保管人临时外出或更换时,必须填写“印鉴交接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经授权并登记在案以备查。
(五)当银行预留印鉴相关责任人发生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当立即办理银行印鉴更换,已报废的印鉴,不得重新使用。
(六)如果印鉴遗失,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并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公函和公安机关证明等相关文件,变更银行预留印鉴。
(七)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预留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但必须要有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不得以加盖个人名章代替。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务处理流程
(一)银行存款的收付须履行资金收付的一般程序,会计核算人员审核经办人送交的收付单据,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付款凭证,在当日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办理款项收付,在原始付款凭证上加盖银行付讫章和出纳个人名章。
(三)办理银行存款业务时,严禁以下行为:
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拆借资金;
2、办理违规高息存款业务;
3、公款私存;
4、在企业非经营所在地存款,经授权批准的除外。
(四)单位所有资金收支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禁止以下行为:
1、以个人名义开设帐户办理公款收支业务;
2、帐外设帐;
3、资金“体外循坏”;
4、非财务部门管理资金。
(五)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远期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严禁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十三条银行存款的帐务处理流程
(一)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和有关各级负责人审核批准。
(二)复核批准后的原始票据经财务复核员复核后填制“付款通知单”,制作记账凭证,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三)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付款凭证,在当日付款,然后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编制“银行存款日报表”,确保当日付款业务,当日全部处理完毕,登记上账。
第三十四条支票办理流程
(一)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
1、由出纳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加盖预留的银行签章后,领购支票;
2、签发支票前,为防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纳人员应认真查对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
5、作废的支票须加盖红色“作废”标记,与重新签发的支票存根一起作为附件粘贴,并在“支票管理明细表”备注栏内注明“作废”字样。
(二)收款业务的办理流程:
1、收到支票后,检查支票上记载的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已过提示期限,是否附有条件、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是否曾被拒绝付款。
2、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取得加盖银行转讫章的“银行存款进帐单”后,交会计人员入帐。
(三)确需使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写明出票日期、收款人和使用限额,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加盖银行预留签章。
第三十五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流程
(一)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
1、对外支付款项时,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或“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金额和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将银行受理后加盖银行转讫章的“银行汇票申请书”或“银行本票申请书”,交由会计人员作为原始凭证。
(二)收款业务的办理流程:
1、收到的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时,检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是否按规定签章。
2、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的填入银行汇(本)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填写“银行存款进帐单”,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盖上预留签章。
3、出纳将银行加盖转讫章的“银行存款进帐单”交会计人员记帐。
第三十六条汇兑办理流程
(一)付出款项时,先填写“银行业务申请凭证”,列明确定的金额、受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委托日期、签章、将银行加盖转讫章的“银行业务申请凭证”交由会计作为原始凭证。
(二)出现银行退汇时,应查清原因,待退汇款项到帐后方可办理重新支付。
(三)收到款项时,出纳将收到的“银行存款进帐单”交会计人员,落实资金来源,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银行对帐
(一)每月取得“银行存款对帐单”后,由会计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收支,并于次月初7个工作日内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然后由编制人员、出纳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并由银行确认加盖印章存档。出纳人员不得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包括的内容:银行存款余额的一致性;对帐期内资金流入流出的时间、金额与实际经济业务的符合性;资金流入流出都必须在单位会计帐簿中记载;未达帐项的项目、金额;上期未达帐项的本期到帐情况等。
(三)分管资金岗位的主管会计至少每季检查一次银行存款对帐情况,并要有记录。会计机构负责人至少每月一次通过电话或银行网络查询银行存款余额。
(四)银行存款不允许跨月、跨年入帐,对于未达帐项应查明原因,当月形成的未达帐项应于次月清理完毕,超过一个月的未达帐项及时上报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达帐项报告表,作出处理。未达帐项报告表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三十八条为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开通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一定要按照银行企业网银业务管理制度和规定操作流程办理业务,不得违规操作。必需遵守集团公司《网银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财务部门启用银行企业网银业务,必须与承办的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十条公司企业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建立三级审核制度,即操作员、审核员、授权主管,各级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执行业务操作。
第四十一条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内控制度,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完整和系统的畅通稳定。
第四十二条电子证书令牌的保管
(一)操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电子证书令牌,完成网上银行业务后,必须把各自的电子证书令牌(token)从读卡器中拔出,并同时退出网银系统界面,将其锁入各自不同的保险柜中。
(二)公司网银业务相关操作人员,应严格管理好各自的电子证书令牌(token),对各自电子证书令牌(token)的操作密码保密,每月定期修改密码,防止泄密。
(三)电子证书令牌(token)保管人临时外出时委托他人代管,必须填写“印鉴交接登记表”,并在交接时修改操作密码。
第四十三条网上银行业务处理流程
1、办理网上银行付款业务时,指令录入人员和审核人员必须取得已批复的资金调拨或支出计划。网上银行付款实行“三人操作、二级审核”制度。任何一笔付款业务必须有三名或二名以上操作人员才能完成,根据授权审批权限,二级审核人员须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其授权人员担任。
2、审核人员无权录入和修改付款指令,如果发现付款指令错误,必须通知录入人员修改。
3、出纳员对每笔收支款项都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付款通知单为依据,进行款项支付。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当天网上银行交易必须与银行日记帐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4、各单位必须取得经银行确认,并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凭证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通过计算机打印的凭证不得作为原始凭证。
第四十四条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拨付,应权责明确,界限清晰,不得由单人办理网上资金支付的全过程。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必需加强公司票据的管理,规范财务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本制度所称票据系指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发票、支票、汇票、收据等。公司处理有关票据事务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票据由出纳保管,必须建立“票据登记薄”,登记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等事项。每工作日结束后,应把相关票据放入保险柜,次日工作时取出。
第四十七条票据的使用
1、出纳不得签发空头财务票据或者签发与预留银行的签章不符的票据。财务票据上出票人的签章,为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
2、使用票据收款必须两人以上,一人开票,一人收款,票证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其他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款人私章并仅限修改一次。收款票据必须盖单位公章和开票人签章,填写收款项目名称并详细注明结算方式。
3、票据已填写需作废的,把票据全联完整的收回后,必须要加盖作废印章,按照票据业务发生顺序装订入账。
4、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及时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和其他有关证明。
5、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6、票据免失后,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汇(本)票丧失,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四十八条内部票据的管理
1、内部结算票据按规定要求及时安全传递,收到结算票据后,当月发生的结算当月办理完成。内部交易的结算在网上及时确认并进行帐务处理,不允许单方挂帐。
2、按照内部结算票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范围,正确选择结算票据种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签章齐全,要素完整。
第四十九条票据领用、缴销票据时,应点清票据数量(本数、份数),办理票据领用、缴销手续,明确责任。票据管理员应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薄”,规范登帐,妥善保管票据领用、缴销凭证,年终装订归档。
第五十条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职。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生经济业务需向对方开具发票的,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向集团财务中心申请,集团开票后返回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门交给经济业务对方单位。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库存票据,保证帐、票相符。
第五十三条加强票据管理。发生票据遗失或被盗等,当事人必须将遗失、被盗票据的名称、编号及数量等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经单位相关部门认真审查核实,审批后方可核销,遗失、被盗核销的票据应予登记存档以备查对。人为原因造成票据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
该制度从即刻起实施,之前的制度因此作废
施工队管理制度条例篇十
本管理文件明确了公司内部资金融通及调拨的管理要求与操作规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以对内部资金融通及调拨事项统一管理,有效控制,降低公司资金成本。
本程序管理文件规范了公司内部资金融通及调拨的业务过程,适用于董事会、财务部、以及涉及资金统一计划的各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如未进行特别说明,本程序管理文件内所称控股子公司均指其资金纳入公司资金统一计划管理的控股子公司。
3.1对外结算管理程序fm-tm-03
4.1总裁
召开公司月度资金协调会,协调平衡资金缺口,讨论落实内部资金融通及调拨计划;
审批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
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4.2财务总监
审核批准控股子公司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
审核月度内部资金融通计划;
审核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情况;
审核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
4.3财务部
负责编制公司财务预算、综合预算、资金使用计划;
编制完成公司年度内部资金融通计划;
审核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年度预算;
负责内部资金调拨;
向公司领导层提供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情况;
按照付款审批程序办理转账业务;
5.1首创置业总部统一安排内部资金调剂,并由总部财务部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并进行实施管理。
5.2内部资金的融通及调动的审批权人为财务总监和总裁,所有的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需由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签字。
5.3财务管理协议的签署权人为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6.1内部资金融通计划管理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步骤说明
1
财务部预算管理岗
根据经批准的公司总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平衡资金缺口,编制年度综合预算。
2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根据年度综合预算,编制完成《公司年度内部资金融通计划》,提交财务总监审批。
3
财务总监、资金管理岗
如果财务总监审批不通过,则返至资金管理岗修改;如果通过,则由资金管理岗存档。
4
每月20日
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完成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公司总部财务部。
5
财务部预算管理岗
审核控股子公司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年度预算,提交财务总监。
6
财务总监
审批控股子公司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下发给财务部资金管理岗;若不通过,则返至预算管理岗修改。
7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根据经批准的各控股子公司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完成月度内部资金融通计划,提供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情况,上报财务总监。
8
财务总监
审批月度内部资金融通计划和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情况,若不通过则返回资金计划岗修改,若通过则提交总裁。
9
每月30日
总裁
召开公司月度资金协调会,协调平衡资金缺口,讨论落实内部资金融通及调拨计划。
6.2内部资金融通业务管理
6.2.1公司总部资金融入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步骤说明
1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公司月度资金协调会后,与融出资金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协商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协议草案,包括:融通金额、融通期限、资金占用费率、还款计划以及逾期不能归还的罚则等,财务总监参与并指导该过程。
2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提出书面内部资金融通申请,内部资金融通申请须注明借款金额、资金占用费率、还款计划以及罚则等报财务总监。
3
财务总监
审批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若不通过则返回资金管理岗修改,若通过则提交给总裁。
4
总裁
审批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若通过则下发至融出资金控股子公司。
5
融出资金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依据总裁审批的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所确定的资金融通条件,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6
公司总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7
财务部综合管理岗
财务管理协议存档。
8
融出资金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开出转账支票送公司总部财务部。
9
财务部出纳
办理转账业务。(参见对外结算相关程序)
6.2.2公司总部资金融出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步骤说明
1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公司月度资金协调会后,与融入资金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协商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协议草案,包括:融通金额、期限、资金占用费率、还款计划以及逾期不能归还的罚则等,财务总监参与并指导该过程。
2
融入资金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提出书面内部资金融通申请,内部资金融通申请须注明借款原因、金额、期限、用途、资金占用费率、还款计划以及罚则等报公司总部财务部。
3
财务总监
审核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提交给总裁。
4
总裁
审批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
5
融入资金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依据总裁审批的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所确定的资金融通条件,准备公司总部所需资料,到公司总部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6
公司总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7
财务部综合管理岗
财务管理协议存档。
8
财务部出纳
按照对外结算程序办理有关转账手续。
7、单据与记录
7.1公司年度内部资金融通计划
7.2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
7.3财务管理协议
施工队管理制度条例篇十一
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创业企业和团队,建立健全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众创空间——金鑫岛种子资金管理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是指由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安排,以合同方式资助给创业企业(团队)使用一定期限,后由创业企业(团队)等额返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安排2000万元作为专项种子资金(以后视情况将逐渐增加)并负责种子资金资助入驻企业(团队)的具体实施工作。种子资金须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扶持,规范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
第五条种子资金鼓励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人参与投资,促进创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六条种子资金的扶持对象是进入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金鑫岛内进行研发的企业或团队。
第七条种子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入驻企业或团队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产品(或技术)应属于国家扶持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好的市场前景,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达50%以上。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第八条种子资金扶持企业或团队的最长期限为3年。
第九条种子资金的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种子资金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申请一次。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创业企业或团队,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种子资金。
申请时,必须向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种子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或团队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
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
6.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金鑫岛在收到本制度
全部申报材料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项和上报;
3.评估小组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技术、工艺、市场、资金筹划、财务评价等可行性和风险性进行全面论证、评估,出具评审报告;或委托专业投资(担保)公司进行项目论证。
第十二条如皋市创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种子资助项目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经批准后,创业企业应当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企业或个人资产进行抵押,并将抵押权属证明提供给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申请企业签订创业种子资金资助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格式,其协议内容应包括种子资金的资助额度,资助时间,还款时间、风险责任、纠纷处理、政策性约定及其他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种子资金的注入,可采取一次性到位或分期到位的方式。
第十五条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种子资金注入企业或团队后,享有被资助企业的资金管理权。
第十六条被资助企业因经营不善出现关闭或破产时,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依照相关程序公开拍卖企业抵押物,其拍卖收入优先偿还种子资金,依法保护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十七条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种子资金的管理主体,应设立种子资金专户,将所有与种子资金有关的资金拨入、拨出、回收、资产处置回收款、专户利息等纳入专户核算和管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建立切实有效的种子资金财务管理和扶持监管制度,对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依法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保护资产的安全。若发现被自主企业违法合同规定或出现可能造成资产流失的情况,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收回自主的种子资金,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
第十九条被资助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资助款项不能全部回收并造成相应损失的,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条种子资金的安排、运作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有发现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规定进行处理,追究行为人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施工队管理制度条例篇十二
1.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的连续性和秩序,使仓库作业合理化,减少库存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於公司生产、销售、办公所需各种原辅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包装物、备品备件、工具、办公、卫生用品等物料的库存管理规定。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1.公司实行仓库分散管理体制。各类物料分别由其使用部门设立仓库保存。其中,原辅材料仓库由采购部主管,在制品、半成品、包装物仓库由生产制造部门主管,成品、备品备件、工具仓库由营销部门主管,办公、卫生用品仓库由行政总务部门主管。
2.仓库管理应保证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需要,不缺货断档,并使库存物资、采购成本总额资金费用最小化。
3.公司各仓库根据仓库工作量和重要性,设专职或兼职仓库管-理-员。
4.仓库对各类物资进行分类统计,分为a类、b类、c类,分别以重点、次要和一般性级别管理。
5.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时间特点,制定仓库入、出库工作时间。
三、存货计划与控制
1.仓库以适质、适量、适时、适地之原则,供应所需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和供货不足。
2.仓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销售记录与计划、生产计划等制定最优订购点、订货点、安全库存、订购提前时间等标准。
3.仓库对订有标准的物资品种进行控制,实际库存量降到订购点时,即可提出补充采购计划申请。
四、入库
1.所有物料,无论是新购入、退货、领后收回,均应由仓管部门检验后方准物品入库
2.办理入库手续时,对照物品与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发票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是否相符。如发现品名、型号或规格或包装破损的,应通知采购主办处理。
3.仓管员於物料入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於次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4.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入库物品及时入帐,对在存仓库物品造册登记。
五、出货
1.凡持经各级主管签批的领用单、领料单经确认后,方可领料出库。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库物品及时入帐。
2.仓管部门对领用要求,於规定的时间内发货或调拨。如缺货或不足,则应回复预定或供货的日期。
3.供领双方在确认出库物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后,均应在一式多联领料单据上签字,各联分送、留仓管、领用、财务等有关部门。
4.领料人於物料出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当场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5.物料出库提运过程中,禁止领料人随意进入仓库内部场所,对不听规劝的可拒绝
出货并报主管。
6.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按批准数量、质量领取、发放物品。仓库管-理-员态度和蔼,热情主动服务。
7.对非常设仓管员的仓库可规定特定时间领用物品。对紧急事项可即时领用。
六、物料保管
仓管对各类物料的储存要项:
1.按品种、规格、体积、重量等特徵决定堆码方式及区位;
2.仓库物品堆放整齐、平稳,分类清楚;
3.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於盘存和领取。
4.对危险物品隔离管制;
5.地面负荷不得过大、超限;
6.通道不得乱堆放物品;
7.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条件。
七、仓储物资入、出库按先进先出原则堆放和提取。
八、仓管员加强对仓库日常防火、防盗、防潮、防漏、防虫工作,注意清洁卫生,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九、建筑队、维护仓库装卸、计量、传送、消防、监测和其他设备、器械,保持良好使用状态,须更换维修的应及时上报。
十、仓库严禁吸烟,非仓库人员,未经同意,不准入内。
十一、仓库建立库存物资台帐、总帐、明细帐、库存卡系统。应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及时做好日常帐簿登记、整理、保管工作。
十二、定期结仓库盘存。
1.小盘点,每月底一次。主要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及呆滞物料增减情况。
2.中盘点,每半年一次。各灯仓库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并矫正成本。
3.大盘点,每年一次。公司资产全面盘存。
每年年终,仓管部门会同帐务、营销部门总盘存。对盘点情况,填写库存物资统计表,各方在清册上签名。
对盘点出的过期、变质不能使用物品及时处理。对盘盈、盘亏情况,报主管批准后调整帐目;涉及仓管员责任短缺的,由其赔偿。
十三、仓管员岗位调动的,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办理清册移交及必要的'产物清点工作。
十四、仓管员每日作出物料入出库的统计报表,以及每月和年度的入出库和库存统计。各种统计报表一式多联分送有关财务、生产、营销部门。
十五、仓管员会同财务人员分解库存费用,努力减少库存消耗,降低库存成本,提出建议,改进仓库管理。
物料运输:
1.新购物料从车、船、机货场到公司仓库的运输问题由采购部门与供货厂协商解决。
2.本仓管单位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出入库货物的运输工作,包括运输人员、运输车辆、车辆调配、包装托寄、保险索赔等事务。
物料装运前,仓管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搬运等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交运时将运输物料详细明示于运单上,并开具出门检查证件。
1. 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连续性和秩序,使仓库管理合理化,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仓库管理规定,可修改,添加建议 。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二、物资保管仓库管理制度
1、物资入库后,需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做到"二齐、三清、四号定位"。
a) 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b) 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
c) 四号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2、库管员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物资要随时盘点,若发现误差须及时找出原因并更正
3、库存信息及时呈报。须对数量、文字、表格仔细核对,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入库
1. 所有货物入库前,需检验后才可入库。
2. 办理入库登记时,对照物品与订购单、验收单、发货单所列的品名、数量、型号或规格是否相符。如发现品名、数量、型号或规格或包装破损的,应通知发货部门处理。
3. 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入库物品及时入帐,登记。
四、出库
1. 设定仓管员提货,配附件和打包。
2. 注意快递面单上所需的物品,(特别是看清面单有无附件,有无备注,是否修改)确认后方可提货。
3. 质检时要仔细的观察,留心每一个细节,(比如条码、包装、赠品是否齐全等),检查无误后,才可打包。
4. 打包时应注意包裹内与面单上的所需物品是否齐全,包裹包扎是否严实,确认后,签上打包员的姓名,才可出库。
5. 质检员在检查货物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修复的,及时上报,入实体库。
6. 货物出库的系列过程中,非仓库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仓库搬移货物,并禁止吵闹,喧哗,以免产生影响。
7. 快递公司领走包裹后,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做出库登记。并整理仓库。
五、货物保管
1. 按货物的种类、型号、规格、有序的归类摆放。
2. 仓库货架物品堆放整齐,分类清楚;
3.货架上要表明分区及编号,需标示醒目、便于盘存和提取。(如现在使用的,在卡纸写清楚此货架上物品的类型和编号,贴在货架1/2处)
4.盘点库存时,先按类求出它的总数,再与各类实物对应,最后登记,入库。
5. 地面不得存放货物,以防货物的变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影响仓库的面貌。
6. 保持仓库通风,卫生整洁,定期检查(每天一扫,星期五大扫)。
六、仓库货物入、出库按先进先出原则。
1、按班做好交接工作,要确实。
2、仓管员做好旧货先出,补充货后出。新货入库前,先检查,后登记,编新号,方可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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