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是人们生活的基石,只有身体健康才能享受到更多美好的事物。怎样写好一篇有说服力的议论文是我们需要探索的问题之一。以下是一些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范文,相信会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考和启示。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一
供方:
需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需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说明:
1、以上合同数为暂估数,具体按实发数结算。(建筑面积约 8000.00 平米)
2、需方在使用预拌砂浆的前一天,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供方申报要货计划,以便合理安排生产,确保砂浆的按时供应。发货重量以过磅单为准,砂浆罐电子显示器只作供货参考。
3、散装砂浆的运输费用由 供方 承担。
5、信息价按工程所在地为准。
三、预拌砂浆数量结算:
1、计量以双方认可的经技术监督局核检合格的计量器具检磅为准或以供方送货单为准,需方可随时抽查,磅差在5‰以内,以供方送货单为准,磅差超过5‰双方约商确认。
2、需方必须在每月底确定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砂浆供应量及总金额,次月15日前按合同支付上月货款。每次付款必须以双方确定的结算数为依据,该结算数以供方送达场地经需方确认的当期货物单据为准。
四、预拌砂浆付款方式和期限:
1、付款方式:电汇、汇票、支票。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材料款承兑按市场行情贴息。凡本合同货款必须汇至 帐户,开户行: ,帐号需方承担一切责任。
2、付款方式:
3、需方若不如约支付砂浆款,经供方催告后,需方仍不支付或未作说 明,供方有权停止供应砂浆,并有权解除合同,所有货款应在一个月内付清,供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五、技术要求:
1、供方应按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生产供应产品,应按需方提出的地方标准或现行行业标准gb/t25181—20xx范围内的技术要求供应产品。
2、需方应该按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必要时做好施工现场指导工作。
3、供方应在砂浆供应及养护时间,随时对施工现场用于强度评定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等情况进行随访,需方在使用及操作过程中应符合《预拌砂浆使用说明》。
六、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1、验收标准,gb/t25181—20xx《预拌砂浆》。
2、预拌砂浆使用后,如需方发现质量等问题,应在三天内书面通知供方,双方及时协商分析解决。
3、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预拌砂浆出厂质量证明书,二十八天强度补报单。
4、经质量部门鉴定后,确认由于预拌砂浆质量不合格,供方应赔偿需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经双方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或双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等有关条款。需方未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并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供方违约造成需方损失,供方应承担需方全部损失。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砂浆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裁定,签订双方地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散装设备的使用与需方内运输道路
1、散装设备由供方有偿提供,需方应承担散装设备租金每月600.00元/台。砂浆罐进出场费: 。
2、需方应按照供方提供的砂浆罐基础(见附件)施工图纸做好设备基础设施和要求将水、电配置到砂浆罐一米内,如不按照供方要求施工设备基础,所发生一切后果由需方承担并赔偿供方损失。
3、散装设备设置于现场,需方应安排专业人员管理、维护保养与使用,严禁现场人员随意使用;正常使用中,易损件由供方负责更换,未按说明使用造成设备损坏、损失(包括拆卸脚手架、进出车辆碰撞),均由需方承担,如丢失照价赔偿(每只50000元)。
4、需方必须提供能安全载重砂浆车辆进出工地的道路,如道路条件不符合要求造成供方车辆事故或损坏的,则由需方进行除保险外的合理赔偿。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供、需双方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违约必究。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可免除双方违约的责任。
2、预拌砂浆价格实行随行就市,当原材料价格波动时,由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签署调价确认书,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
3、供方延期供货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均视为违约。
4、供方应按需方提出的供货要求,根据国家、地方预拌砂浆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并按规定向需方提供相关的预拌砂浆技术资料。
5、散装设备超过一个月未进货又不归还供方或存放非本公司产品,租赁费每天100元/台计算。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需方必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号并盖上公章,供有关管理部门查检及存档。
十三、供方应具备杭州市有关管理部门对预拌砂浆生产、供货单位的各相关条件要求,如生产资质、进杭许可等。
十四、本合同一式 肆 份,供方执 贰 份,需方执 贰 份。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二
供方(全称)(甲方)。
需方(全称)(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干粉砂浆购销行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交货地点:(工程地址),运距。
备注:各种规格产品的单价:按常州市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当月建筑工程材料预算指导价执行。
累计供货金额达60万元以上付款结算金额的70%,如春节前货款未达60万元,付已结算金额的70%,供货结束质量达标3个月内结清尾款。
按xx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执行。产品执行标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gb/t25181-2010,《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有变动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1、乙方的货物签收人员为现场保管员。
2、乙方保证甲方为本合同所涉及工程项目预拌砂浆的唯一供货方,出现第二方供相同品种货物,甲方有权利停止供货并要求乙方从甲方停供之日起15日内付清已经结算的全部款项。
3、乙方收到甲方散装罐基础图后,选择安全位置按图纸要求七天内完成基座,保证货物到达散装罐现场必经道路的畅通;散装罐进场后离场前甲乙双方做进退两次完好性检验,遇到人为损坏乙方应按照双方交接验收计价清单承担经济损失。
4、甲方所供材料吨位以每车过磅计量为准。
5、在使用甲方所供的货物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三日内通知甲方,且不再动用该批有质量异议的货物,由甲方负责处理或调换。对有质量争议货物双方联合取样由主张方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质检部门检测确认。连续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选择第二供应商,供方提供产品试块,如检测后未达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6、甲方供应散装砂浆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散装罐放置基础图纸并适时免费提供散装罐,正常使用中料罐发生故障,甲方接到通知白天三小时内派员抢修,逾期甲方承担乙方相应经济损失。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所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经有关质检部门检验认定),甲方应无条件退货并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因乙方掺入其他材料引起产品质量下降由乙方负责。
(2)出现甲方供货不及时拖延乙方工期,停工待料甲方以人民币计算元/天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如拖延乙方工期达三天,乙方有权停止付款并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乙方责任:
(1)乙方在使用甲方所供的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根据相关施工规范且不掺入其他材料;如因此影响工程质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需要供货必须提前一天知会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拖延工期损失。
(2)乙方不能按本合同按时足额给付甲方货款,甲方可停止供货并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向甲方结清余款。
甲方乙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三
供方(全称)(甲方):
需方(全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干粉砂浆购销行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交货地点:(工程地址),运距km。
备注:各种规格产品的单价:按常州市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当月建筑工程材料预算指导价执行。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累计供货金额达60万元以上付款结算金额的70%,如春节前货款未达60万元,付已结算金额的70%,供货结束质量达标3个月内结清尾款。
五、产品质量及验收标准: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执行。产品执行标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gb/t25181-,《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有变动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六、双方约定:
1、乙方的货物签收人员为现场保管员。
2、乙方保证甲方为本合同所涉及工程项目预拌砂浆的唯一供货方,出现第二方供相同品种货物,甲方有权利停止供货并要求乙方从甲方停供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已经结算的全部款项。
3、乙方收到甲方散装罐基础图后,选择安全位置按图纸要求七天内完成基座,保证货物到达散装罐现场必经道路的畅通;散装罐进场后离场前甲乙双方做进退两次完好性检验,遇到人为损坏乙方应按照双方交接验收计价清单承担经济损失。
4、甲方所供材料吨位以每车过磅计量为准。
5、在使用甲方所供的货物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三日内通知甲方,且不再动用该批有质量异议的货物,由甲方负责处理或调换。对有质量争议货物双方联合取样由主张方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质检部门检测确认。连续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选择第二供应商,供方提供产品试块,如检测后未达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6、甲方供应散装砂浆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散装罐放置基础图纸并适时免费提供散装罐,正常使用中料罐发生故障,甲方接到通知白天三小时内派员抢修,逾期甲方承担乙方相应经济损失。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所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经有关质检部门检验认定),甲方应无条件退货并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因乙方掺入其他材料引起产品质量下降由乙方负责。
(2)出现甲方供货不及时拖延乙方工期,停工待料甲方以人民币计算元/天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如拖延乙方工期达三天,乙方有权停止付款并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乙方责任:
(1)乙方在使用甲方所供的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根据相关施工规范且不掺入其他材料;如因此影响工程质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需要供货必须提前一天知会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拖延工期损失。
(2)乙方不能按本合同按时足额给付甲方货款,甲方可停止供货并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向甲方结清余款。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若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需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说明:
1、以上合同数为暂估数,具体按实发数结算。(建筑面积约平米)。
2、需方在使用预拌砂浆的前一天,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供方申报要货计划,以便合理安排生产,确保砂浆的按时供应。发货重量以过磅单为准,砂浆罐电子显示器只作供货参考。
3、散装砂浆的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4、需方确定的委托人员签字即视为完成收货程序:对账(结算)人员在对账单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既视为有效。需方确定的委托现场收货及对账签字人员一,身份证号;人员二,身份证号。
5、信息价按工程所在地为准。
1、计量以双方认可的经技术监督局核检合格的计量器具检磅为准或以供方送货单为准,需方可随时抽查,磅差在5以内,以供方送货单为准,磅差超过5双方约商确认。
2、需方必须在每月底确定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砂浆供应量及总金额,次月15日前按合同支付上月货款。每次付款必须以双方确定的结算数为依据,该结算数以供方送达场地经需方确认的当期货物单据为准。
1、付款方式:电汇、汇票、支票。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材料款承兑按市场行情贴息。凡本合同货款必须汇至帐户,开户行:,帐号需方承担一切责任。
2、付款方式:
3、需方若不如约支付砂浆款,经供方催告后,需方仍不支付或未作说明,供方有权停止供应砂浆,并有权解除合同,所有货款应在一个月内付清,供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供方应按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生产供应产品,应按需方提出的地方标准或现行行业标准gb/t251812010范围内的技术要求供应产品。
2、需方应该按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必要时做好施工现场指导工作。
3、供方应在砂浆供应及养护时间,随时对施工现场用于强度评定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等情况进行随访,需方在使用及操作过程中应符合《预拌砂浆使用说明》。
1、验收标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
2、预拌砂浆使用后,如需方发现质量等问题,应在三天内书面通知供方,双方及时协商分析解决。
3、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预拌砂浆出厂质量证明书,二十八天强度补报单。
4、经质量部门鉴定后,确认由于预拌砂浆质量不合格,供方应赔偿需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经双方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或双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等有关条款。需方未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并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供方违约造成需方损失,供方应承担需方全部损失。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砂浆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裁定,签订双方地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散装设备由供方有偿提供,需方应承担散装设备租金每月元/台。砂浆罐进出场费:。
2、需方应按照供方提供的砂浆罐基础(见附件)施工图纸做好设备基础设施和要求将水、电配置到砂浆罐一米内,如不按照供方要求施工设备基础,所发生一切后果由需方承担并赔偿供方损失。
3、散装设备设置于现场,需方应安排专业人员管理、维护保养与使用,严禁现场人员随意使用;正常使用中,易损件由供方负责更换,未按说明使用造成设备损坏、损失(包括拆卸脚手架、进出车辆碰撞),均由需方承担,如丢失照价赔偿(每只元)。
4、需方必须提供能安全载重砂浆车辆进出工地的道路,如道路条件不符合要求造成供方车辆事故或损坏的,则由需方进行除保险外的合理赔偿。
1、本合同供、需双方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违约必究。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可免除双方违约的责任。
2、预拌砂浆价格实行随行就市,当原材料价格波动时,由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签署调价确认书,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
3、供方延期供货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均视为违约。
4、供方应按需方提出的供货要求,根据国家、地方预拌砂浆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并按规定向需方提供相关的预拌砂浆技术资料。
5、散装设备超过一个月未进货又不归还供方或存放非本公司产品,租赁费每天100元/台计算。
供方:需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五
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
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
(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
(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
(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
(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承诺人: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监理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一份。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六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建筑砂浆采购事宜商定订立本合同。
一、使用砂浆的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5、建筑面积:
6、供货时间:
二、材料价格明细计算表。
备注:乙方保证所供材料在施工当中不出任何质量问题。
三、双方职责:乙方供料及时不影响施工进度。货至甲方施工现场由甲方负责装卸。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为。收货人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代表甲方公司行为。
四、付款方式:按月付款:每月25日甲乙双方核对当月供货量及金额,甲方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货款的100%。
五、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电话:电话: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七
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 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安全防护工程 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
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
(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
(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
(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
(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承 诺 人: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份。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八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需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说明:1、以上合同数为暂估数,具体按实发数结算。(建筑面积约8000.00平米)。
2、需方在使用预拌砂浆的前一天,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供方申报要货计划,以便合理安排生产,确保砂浆的按时供应。发货重量以过磅单为准,砂浆罐电子显示器只作供货参考。
3、散装砂浆的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5、信息价按工程所在地为准。
1、计量以双方认可的经技术监督局核检合格的计量器具检磅为准或以供方送货单为准,需方可随时抽查,磅差在5以内,以供方送货单为准,磅差超过5双方约商确认。
2、需方必须在每月底确定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砂浆供应量及总金额,次月15日前按合同支付上月货款。每次付款必须以双方确定的结算数为依据,该结算数以供方送达场地经需方确认的当期货物单据为准。
1、付款方式:电汇、汇票、支票。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材料款承兑按市场行情贴息。凡本合同货款必须汇至帐户,开户行:,帐号需方承担一切责任。
2、付款方式:
3、需方若不如约支付砂浆款,经供方催告后,需方仍不支付或未作说明,供方有权停止供应砂浆,并有权解除合同,所有货款应在一个月内付清,供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五、技术要求:
1、供方应按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生产供应产品,应按需方提出的地方标准或现行行业标准gb/t251812010范围内的技术要求供应产品。
2、需方应该按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必要时做好施工现场指导工作。
3、供方应在砂浆供应及养护时间,随时对施工现场用于强度评定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等情况进行随访,需方在使用及操作过程中应符合《预拌砂浆使用说明》。
六、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1、验收标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
2、预拌砂浆使用后,如需方发现质量等问题,应在三天内书面通知供方,双方及时协商分析解决。
3、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预拌砂浆出厂质量证明书,二十八天强度补报单。
4、经质量部门鉴定后,确认由于预拌砂浆质量不合格,供方应赔偿需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经双方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或双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民法典等有关条款。需方未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并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供方违约造成需方损失,供方应承担需方全部损失。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砂浆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裁定,签订双方地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散装设备的使用与需方内运输道路1、散装设备由供方有偿提供,需方应承担散装设备租金每月600.00元/台。砂浆罐进出场费:。
2、需方应按照供方提供的砂浆罐基础(见附件)施工图纸做好设备基础设施和要求将水、电配置到砂浆罐一米内,如不按照供方要求施工设备基础,所发生一切后果由需方承担并赔偿供方损失。
3、散装设备设置于现场,需方应安排专业人员管理、维护保养与使用,严禁现场人员随意使用;正常使用中,易损件由供方负责更换,未按说明使用造成设备损坏、损失(包括拆卸脚手架、进出车辆碰撞),均由需方承担,如丢失照价赔偿(每只50000元)。
4、需方必须提供能安全载重砂浆车辆进出工地的道路,如道路条件不符合要求造成供方车辆事故或损坏的,则由需方进行除保险外的合理赔偿。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供、需双方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违约必究。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可免除双方违约的责任。
2、预拌砂浆价格实行随行就市,当原材料价格波动时,由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签署调价确认书,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
3、供方延期供货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均视为违约。
4、供方应按需方提出的供货要求,根据国家、地方预拌砂浆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并按规定向需方提供相关的预拌砂浆技术资料。
5、散装设备超过一个月未进货又不归还供方或存放非本公司产品,租赁费每天100元/台计算。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需方必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号并盖上公章,供有关管理部门查检及存档。
十三、供方应具备杭州市有关管理部门对预拌砂浆生产、供货单位的各相关条件要求,如生产资质、进杭许可等。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执贰份,需方执贰份。
供方:需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供方(全称)(甲方)签订日期:年月日需方(全称)(乙方)签订地点: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干粉砂浆购销行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交货地点:(工程地址),运距km。
备注:各种规格产品的单价:按常州市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当月建筑工程材料预算指导价执行。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累计供货金额达60万元以上付款结算金额的70%,如春节前货款未达60万元,付已结算金额的70%,供货结束质量达标3个月内结清尾款。
五、产品质量及验收标准: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执行。产品执行标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__、gb/t25181-20__,《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有变动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六、双方约定:
1、乙方的货物签收人员为现场保管员。
2、乙方保证甲方为本合同所涉及工程项目预拌砂浆的唯一供货方,出现第二方供相同品种货物,甲方有权利停止供货并要求乙方从甲方停供之日起15日内付清已经结算的全部款项。
3、乙方收到甲方散装罐基础图后,选择安全位置按图纸要求七天内完成基座,保证货物到达散装罐现场必经道路的畅通;散装罐进场后离场前甲乙双方做进退两次完好性检验,遇到人为损坏乙方应按照双方交接验收计价清单承担经济损失。
4、甲方所供材料吨位以每车过磅计量为准。
5、在使用甲方所供的货物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三日内通知甲方,且不再动用该批有质量异议的货物,由甲方负责处理或调换。对有质量争议货物双方联合取样由主张方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质检部门检测确认。连续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选择第二供应商,供方提供产品试块,如检测后未达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6、甲方供应散装砂浆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散装罐放置基础图纸并适时免费提供散装罐,正常使用中料罐发生故障,甲方接到通知白天三小时内派员抢修,逾期甲方承担乙方相应经济损失。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所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经有关质检部门检验认定),甲方应无条件退货并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因乙方掺入其他材料引起产品质量下降由乙方负责。
(2)出现甲方供货不及时拖延乙方工期,停工待料甲方以人民币计算20__元/天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如拖延乙方工期达三天,乙方有权停止付款并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乙方责任:
(1)乙方在使用甲方所供的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根据相关施工规范且不掺入其他材料;如因此影响工程质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需要供货必须提前一天知会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拖延工期损失。
(2)乙方不能按本合同按时足额给付甲方货款,甲方可停止供货并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向甲方结清余款。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若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建筑砂浆采购事宜商定订立本合同。
一、使用砂浆的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5、建筑面积:
6、供货时间:
二、材料价格明细计算表。
备注:乙方保证所供材料在施工当中不出任何质量问题。
三、双方职责:乙方供料及时不影响施工进度。货至甲方施工现场由甲方负责装卸。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为。收货人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代表甲方公司行为。
四、付款方式:按月付款:每月25日甲乙双方核对当月供货量及金额,甲方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货款的100%。
五、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电话:电话: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九
供方(全称)(甲方)签订日期:年月日需方(全称)(乙方)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干粉砂浆购销行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交货地点:(工程地址),运距km。
备注:各种规格产品的单价:按常州市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当月建筑工程材料预算指导价执行。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累计供货金额达60万元以上付款结算金额的70%,如春节前货款未达60万元,付已结算金额的70%,供货结束质量达标3个月内结清尾款。
五、产品质量及验收标准: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执行。产品执行标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xx、gb/t25181-20xx,《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有变动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六、双方约定:
1、乙方的货物签收人员为现场保管员。
2、乙方保证甲方为本合同所涉及工程项目预拌砂浆的唯一供货方,出现第二方供相同品种货物,甲方有权利停止供货并要求乙方从甲方停供之日起15日内付清已经结算的全部款项。
3、乙方收到甲方散装罐基础图后,选择安全位置按图纸要求七天内完成基座,保证货物到。
4、甲方所供材料吨位以每车过磅计量为准。
5、在使用甲方所供的货物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三日内通知甲方,且不再动用该批有质量异议的货物,由甲方负责处理或调换。对有质量争议货物双方联合取样由主张方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质检部门检测确认。连续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选择第二供应商,供方提供产品试块,如检测后未达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6、甲方供应散装砂浆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散装罐放置基础图纸并适时免费提供散装罐,正常使用中料罐发生故障,甲方接到通知白天三小时内派员抢修,逾期甲方承担乙方相应经济损失。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所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经有关质检部门检验认定),甲方应无条件退货并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因乙方掺入其他材料引起产品质量下降由乙方负责。
(2)出现甲方供货不及时拖延乙方工期,停工待料甲方以人民币计算20xx元/天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如拖延乙方工期达三天,乙方有权停止付款并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乙方责任:
(1)乙方在使用甲方所供的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根据相关施工规范且不掺入其他材料;如因此影响工程质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需要供货必须提前一天知会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拖延工期损失。
(2)乙方不能按本合同按时足额给付甲方货款,甲方可停止供货并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向甲方结清余款。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若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十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建筑砂浆采购事宜商定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5、建筑面积:
6、供货时间:
备注:乙方保证所供材料在施工当中不出任何质量问题。
乙方供料及时不影响施工进度。货至甲方施工现场由甲方负责装卸。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为。收货人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代表甲方公司行为。
按月付款:每月25日甲乙双方核对当月供货量及金额,甲方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货款的100%。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电话: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十一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建筑砂浆采购事宜商定订立本合同。
一、使用砂浆的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5、建筑面积:
6、供货时间:
二、材料价格明细计算表
备注:乙方保证所供材料在施工当中不出任何质量问题。
三、双方职责:
乙方供料及时不影响施工进度。货至甲方施工现场由甲方负责装卸。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为 。收货人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代表甲方公司行为。
四、付款方式:
按月付款:每月25日甲乙双方核对当月供货量及金额,甲方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货款的100%。
五、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十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建筑砂浆采购事宜商定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5、建筑面积:
6、供货时间:
备注:乙方保证所供材料在施工当中不出任何质量问题。
乙方供料及时不影响施工进度。货至甲方施工现场由甲方负责装卸。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为。收货人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代表甲方公司行为。
按月付款:每月25日甲乙双方核对当月供货量及金额,甲方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货款的100%。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电话: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区预拌混凝土规章制度。
岳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曲靖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十三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建筑砂浆采购事宜商定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5、建筑面积:
6、供货时间:
备注:乙方保证所供材料在施工当中不出任何质量问题。
乙方供料及时不影响施工进度。货至甲方施工现场由甲方负责装卸。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为。收货人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代表甲方公司行为。
按月付款:每月25日甲乙双方核对当月供货量及金额,甲方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货款的100%。
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十四
供方:
需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需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说明:1、以上合同数为暂估数,具体按实发数结算。(建筑面积约8000.00平米)。
2、需方在使用预拌砂浆的前一天,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供方申报要货计划,以便合理安排生产,确保砂浆的按时供应。发货重量以过磅单为准,砂浆罐电子显示器只作供货参考。
3、散装砂浆的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5、信息价按工程所在地为准。
1、计量以双方认可的经技术监督局核检合格的计量器具检磅为准或以供方送货单为准,需方可随时抽查,磅差在5‰以内,以供方送货单为准,磅差超过5‰双方约商确认。
2、需方必须在每月底确定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砂浆供应量及总金额,次月15日前按合同支付上月货款。每次付款必须以双方确定的结算数为依据,该结算数以供方送达场地经需方确认的当期货物单据为准。
1、付款方式:电汇、汇票、支票。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材料款承兑按市场行情贴息。凡本合同货款必须汇至帐户,开户行:,帐号需方承担一切责任。
2、付款方式:
3、需方若不如约支付砂浆款,经供方催告后,需方仍不支付或未作说明,供方有权停止供应砂浆,并有权解除合同,所有货款应在一个月内付清,供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五、技术要求:
1、供方应按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生产供应产品,应按需方提出的地方标准或现行行业标准gb/t25181—20xx范围内的技术要求供应产品。
2、需方应该按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必要时做好施工现场指导工作。
3、供方应在砂浆供应及养护时间,随时对施工现场用于强度评定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等情况进行随访,需方在使用及操作过程中应符合《预拌砂浆使用说明》。
六、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1、验收标准,gb/t25181—20xx《预拌砂浆》。
2、预拌砂浆使用后,如需方发现质量等问题,应在三天内书面通知供方,双方及时协商分析解决。
3、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预拌砂浆出厂质量。
证明书。
二十八天强度补报单。
4、经质量部门鉴定后,确认由于预拌砂浆质量不合格,供方应赔偿需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经双方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或双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等有关条款。需方未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并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供方违约造成需方损失,供方应承担需方全部损失。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砂浆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裁定,签订双方地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散装设备的使用与需方内运输道路1、散装设备由供方有偿提供,需方应承担散装设备租金每月600.00元/台。砂浆罐进出场费:。
2、需方应按照供方提供的砂浆罐基础(见附件)施工图纸做好设备基础设施和要求将水、电配置到砂浆罐一米内,如不按照供方要求施工设备基础,所发生一切后果由需方承担并赔偿供方损失。
3、散装设备设置于现场,需方应安排专业人员管理、维护保养与使用,严禁现场人员随意使用;正常使用中,易损件由供方负责更换,未按说明使用造成设备损坏、损失(包括拆卸脚手架、进出车辆碰撞),均由需方承担,如丢失照价赔偿(每只50000元)。
4、需方必须提供能安全载重砂浆车辆进出工地的道路,如道路条件不符合要求造成供方车辆事故或损坏的,则由需方进行除保险外的合理赔偿。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供、需双方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违约必究。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可免除双方违约的责任。
2、预拌砂浆价格实行随行就市,当原材料价格波动时,由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签署调价确认书,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
3、供方延期供货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均视为违约。
4、供方应按需方提出的供货要求,根据国家、地方预拌砂浆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并按规定向需方提供相关的预拌砂浆技术资料。
5、散装设备超过一个月未进货又不归还供方或存放非本公司产品,租赁费每天100元/台计算。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需方必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号并盖上公章,供有关管理部门查检及存档。
十三、供方应具备杭州市有关管理部门对预拌砂浆生产、供货单位的各相关条件要求,如生产资质、进杭许可等。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执贰份,需方执贰份。
供方:需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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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组分拌和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和物、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原则,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钢渣等掺合料和符合标准的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鼓励使用人工机制砂。
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维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站点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要求,并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企业名录报送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生产站点)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噪声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水、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鼓励干混砂浆采用散装方式发放。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砂浆配合比;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常用配合比表,并根据定期验证或者材料变化,对配合比表及时进行修正。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并将检验结果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预拌砂浆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和施工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销售非本市生产的预拌砂浆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外公布产品信息。
第十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合同签订情况等有关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运输和使用。
第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砂浆的计价依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预算定额、计价依据,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十九条预拌砂浆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运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应当凭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或者临时停车。
第二十一条在以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使用预拌砂浆,实现禁止现场搅拌:
(四)滇中新区建设工程逐步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实施方案由滇中新区管委会制定。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定。
第二十二条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25立方米以下的。
第二十三条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将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当进行见证取样、进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见证取样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共同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等环节中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行业监管,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制定行业管理量化标准。
第二十七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管综合执法、国土资源、规划、公安、工商、财政、质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抄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及时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立方米砂浆处以100元罚款,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十六
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 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
安全
防护工程 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
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
(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
(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
(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
(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
违法行为。承 诺 人: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份。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
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 工程中,根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依法使用预拌砂浆,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
关于
依法使用预拌砂浆1.在项目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按此编制工程概预算;
2.依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向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
4.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二、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申请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1.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2.现场搅拌砂浆,按实际搅拌量每立方米罚款400元;
3.向未经备案的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按实际购买量每立方米罚款200元;
4.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使用预拌砂浆,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措施,以及30000元罚款。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
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姜堰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规定,我单位向贵办郑重承诺:
1、自即日起,我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将按规定全部使用预拌砂浆,不擅自现场搅拌砂浆(如确需现场搅拌砂浆,请与区散装水泥办公室联系)。对存在的问题,我单位将立即全部整改到位。
2、自觉接受和配合区散装水泥办以及相关部门对我单位使用预拌砂浆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向区散装水泥办提交真实、全面、完整的核查资料和相关证明,绝不弄虚作假。
3、我单位已清楚国家关于预拌砂浆发展的相关政策,清楚《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我区《关于加快我区预拌砂浆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清楚违法现场搅拌砂浆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将自觉配合区散装办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接受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经 办 人:,联系电话:
(公 章)
年 月 日
注:此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并告知施工、监理单位,一份由区散装水泥办公室留存并提供跟踪服务。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十七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建筑砂浆采购事宜商定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5、建筑面积:
6、供货时间:
备注:乙方保证所供材料在施工当中不出任何质量问题。
乙方供料及时不影响施工进度。货至甲方施工现场由甲方负责装卸。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为。收货人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代表甲方公司行为。
按月付款:每月25日甲乙双方核对当月供货量及金额,甲方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货款的100%。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十八
供方(全称)(甲方)。
需方(全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干粉砂浆购销行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交货地点:(工程地址),运距km。
备注:各种规格产品的单价:按常州市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当月建筑工程材料预算指导价执行。
累计供货金额达60万元以上付款结算金额的70%,如春节前货款未达60万元,付已结算金额的70%,供货结束质量达标3个月内结清尾款。
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执行。产品执行标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__、gb/t25181-20__,《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有变动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1、乙方的货物签收人员为现场保管员。
2、乙方保证甲方为本合同所涉及工程项目预拌砂浆的唯一供货方,出现第二方供相同品种货物,甲方有权利停止供货并要求乙方从甲方停供之日起15日内付清已经结算的全部款项。
3、乙方收到甲方散装罐基础图后,选择安全位置按图纸要求七天内完成基座,保证货物到达散装罐现场必经道路的畅通;散装罐进场后离场前甲乙双方做进退两次完好性检验,遇到人为损坏乙方应按照双方交接验收计价清单承担经济损失。
4、甲方所供材料吨位以每车过磅计量为准。
5、在使用甲方所供的货物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三日内通知甲方,且不再动用该批有质量异议的货物,由甲方负责处理或调换。对有质量争议货物双方联合取样由主张方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质检部门检测确认。连续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选择第二供应商,供方提供产品试块,如检测后未达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6、甲方供应散装砂浆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散装罐放置基础图纸并适时免费提供散装罐,正常使用中料罐发生故障,甲方接到通知白天三小时内派员抢修,逾期甲方承担乙方相应经济损失。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所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经有关质检部门检验认定),甲方应无条件退货并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因乙方掺入其他材料引起产品质量下降由乙方负责。
(2)出现甲方供货不及时拖延乙方工期,停工待料甲方以人民币计算20__元/天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如拖延乙方工期达三天,乙方有权停止付款并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乙方责任:
(1)乙方在使用甲方所供的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根据相关施工规范且不掺入其他材料;如因此影响工程质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需要供货必须提前一天知会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拖延工期损失。
(2)乙方不能按本合同按时足额给付甲方货款,甲方可停止供货并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向甲方结清余款。
本合同若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十九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秋收地产项目“”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事宜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5、施工工艺:
1)界面砂浆。
2)无机保温砂浆。
3)防水抗裂砂浆+网格布。
4)抗裂抹面砂浆。
6、施工工期:
7、开工日期:
8、甲方所委托乙方负责无机保温砂浆施工,实行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保温厚度为3.5cm,用耐碱网格布加固的保温系统,门窗两侧内翻10cm。
9、甲方如对施工有特殊要求,应在本合同中的其他补充事项中注明否则乙方将按本合同的施工工艺施工。
二、工程质量:
1、施工单位必须按现行的国家规范标准施工,特别保温厚度以及面层平整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2、具体施工工艺参照重庆市相应规范要求。
3、质量要求:合格。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派驻地代表,委派人员名单。
2、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乙方工程款。
4、负责协调现场其他分项施工单位的关系;
5、负责提供材料堆放的仓库场地;
6、负责组织中间工程和竣工验收;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现场的施工过程的管理及协调;
2、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尽快组织材料、人员进场,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接受甲方监督;
4、按照由甲方确认施工图纸,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和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5、严格按照相关的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保时保质地完成各道施工工序;
8、负责施工过程中常规检测等一切费用,包验收合格。
9、确保工程验收,如验收不了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工程造价。
1、本工程采用无机保温施工固定单价:
2、本工程施工总面积约(暂估,应扣除所有门窗洞口,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3、程暂定总造价。
六、价款支付。
1、无机面层施工完毕后一星期内付至总造价60%,抗裂砂浆施工完毕后一个星期内付至总造价85%,单项保温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付至总造价95%,余款5%保修期满后一月内付清;保修金按外墙单项验收合格后一年付清。
2、在施工过程中如有项目增减,双方应签订补充条款增减价款。
七、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在通过单项验收后三日内向甲方代表提交乙方完成工作量的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7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的,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的7日内进行计量,从第8日起,乙方报告中开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造成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八、竣工验收。
2、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九、保修。
1、保修期为壹年,单项保温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2、保修内容:无机保温系统(非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如约保证质量,应返工,费用自负,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本合同项目的任何争议,双方先通过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最后提交起诉方所在地的法院解决。
十一、合同变更。
1、双方已达成协议,如有乙方要求变更内容,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并实行签约手续;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十二、补充条款。
2、该施工面积为暂定面积,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3、投标报价文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若施工工程中发现与样板不一致,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甲方:日期:
乙方:日期: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篇二十
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组分拌和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和物、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原则,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钢渣等掺合料和符合标准的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鼓励使用人工机制砂。
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维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站点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要求,并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企业名录报送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生产站点)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噪声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水、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鼓励干混砂浆采用散装方式发放。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砂浆配合比;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常用配合比表,并根据定期验证或者材料变化,对配合比表及时进行修正。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并将检验结果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预拌砂浆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和施工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销售非本市生产的预拌砂浆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外公布产品信息。
第十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合同签订情况等有关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运输和使用。
第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砂浆的计价依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预算定额、计价依据,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十九条预拌砂浆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运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应当凭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或者临时停车。
第二十一条在以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使用预拌砂浆,实现禁止现场搅拌:
(四)滇中新区建设工程逐步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实施方案由滇中新区管委会制定。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定。
第二十二条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25立方米以下的。
第二十三条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将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当进行见证取样、进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见证取样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共同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等环节中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行业监管,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制定行业管理量化标准。
第二十七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管综合执法、国土资源、规划、公安、工商、财政、质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抄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及时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立方米砂浆处以100元罚款,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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