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服务协议(专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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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服务协议(专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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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服务协议篇一

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为会员提供医疗信息咨询、医疗服务中介的专业性公司,双方就服务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1.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个人服务对象,下同)成为甲方的“健康俱乐部会员”,期限为壹年,自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服务期满,合同自动终止。

3.甲方在期限内为乙方提供如下服务:

1)为乙方进行一次全面的西医查体、心理测评、健康史调查(查体医院及项目详见附件1)。

2)根据检查结果,由专家为乙方进行健康评定,制定保健方案。

3)为乙方建立详尽、全面、动态的“健康档案”

4)指导乙方进行“亚健康”调理。

5)为乙方提供健康俱乐部会员特约医院全程导医服务:急诊、门诊、会诊、住院、手术(医院发生费用自理,特约医院名单详见附件2)。

6)为乙方安排保健医生提供健康咨询及全程健康跟踪。

7)适时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及“保健心得沙龙”

8)为乙方适时提供相关医疗信息、保健知识。

4.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如有争议,本着真诚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给________________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在________________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远程医疗服务协议篇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充分发挥医院的卫生资源优势,确保甲方员工就诊抢救及时有效,经双方共同协商,就医疗服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方特约乙方为本企业的医疗服务定点医院。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险政策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

2、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关医疗资质证件的复印件,供甲方相关部门留存。

3、乙方在为甲方员工诊疗过程中要做到以公平、高效、平价、优质的服务,保证医疗质量。

4、乙方为甲方开通_小时工伤救治绿色通道。

5、乙方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将甲方病人转往上级医院救治时,应在转诊前通知甲方相关部门,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负责派出相关人员及车辆转送病人至上级医院。

6、乙方为方便甲方病人就医,在甲方需要时可派出教护车,接送甲方病人。

7、乙方在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乙方上门服务时,应在接到甲方的帮助请求后尽快组织医护人员上门服务。并不得向甲方收取出诊费。(不含药品、治疗、化验、检查费等)。

8、如甲方需要伤残鉴定,乙方可义务协助甲方到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单位进行伤残鉴定,乙方自身不提供对患者伤残级别的鉴定。

9、关于伤残鉴定均由社会保障局指定单位出结果,鉴定结果与乙方无关,乙方对患者伤残鉴定的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乙方只提供甲方患者诊疗服务,患者伤残鉴定等级结果由甲方与患者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会以任何形式出面,也不承担对甲方患者的任何赔偿。

三、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在甲方员工需要诊疗服务时,为乙方提供就诊人员属甲方员工的身份证明,如伤者为工伤参保者,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提供伤者的参保身份证明及详细的参保资料。

2、甲方在重大工伤和严重疾病发生需要乙方救治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好救治前准备。在救治过程中根据救治需要,甲方应配合方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四、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1、诊疗结束后,如伤者为工伤参保者,在甲方提供完整的参保证明资料的前提下,由乙方自行向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关材料并办理报销手续,结算社保应支付费用部分。

2、诊疗结束后,如伤者为工伤参保者,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及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餐费、空调费等)应由甲方承担。

3、诊疗结束后,如伤者为非工伤参保者,医疗费用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4、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提供甲方应付费用的相关结算清单。

5、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相关费用结算清单后_周内完成向乙方付款。

五、服务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年___月___日起至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满后如无异议则经双方协商顺延或在同等条件本公司优先,如不续约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六违约责任。

1、如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元人民币。如甲方因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不符合要求而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甲方违约金元人民币。如乙方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政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终止的,视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方责任。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调或调解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_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涂改部分无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远程医疗服务协议篇三

乙方:_________。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分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有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示。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议时,要告知参保人员,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全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_________日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_____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远程医疗服务协议篇四

乙方:________医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新农合各项政策管理规定,保证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方案(试行)》(皖卫农[20__]62号)要求,乙方愿意成为甲方的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新农合政策管理规定,甲方自觉遵守各项新农合管理规定。

第二条甲方以"一封信"、"参合协议书"等有效方式告知参合农民:乙方为协议医疗机构,在乙方住院享受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以及乙方对参合农民所能提供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甲方引导与鼓励参合农民选择乙方就诊,但不得违背参合农民意愿强行指定就诊(或转诊)医疗机构。

第四条甲方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为乙方提供his系统接口标准和农民参合信息,培训乙方使用新农合管理软件。

第五条甲方按照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本着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审核乙方(适用垫付医疗机构)已经垫付的新农合补偿医药费用。在接到乙方申报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乙方拨付应支付费用。

第六条甲方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监管乙方(适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审核参合农民医药费用。

(如乙方属于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应协助审定乙方定点资格的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乙方医疗服务行为)。

第七条甲方定期与乙方进行沟通,主动了解和听取乙方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采纳乙方合理建议。

第八条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吸收乙方为其会员或其它团体成员,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会费、管理费或要求赞助。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乙方建立内部新农合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开设新农合结报窗口(适用垫付医疗机构),开展内部新农合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自觉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

第十条乙方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标识,供参合农民识别。设置新农合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管理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报销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安排专人调查处理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乙方在参合农民入院时及住院期间,按照新农合管理有关规定,查对、核对参合住院者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如新农合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

第十二条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为参合农民或甲方提供出院小结、发票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报销补偿审核材料。

第十三条乙方按照协议医院补偿标准办理参合农民报销补偿手续(适用县域范围外垫付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乙方(适用垫付医疗机构)对出院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初审,在出院当日垫付(即时结报)参合农民医药补偿费用。并在每月____日前将甲方辖区内参合农民上月的补偿审批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发票等材料归集后以纸质文档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审核。

第十五条在县级或者省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之后,乙方完成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与同级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无缝对接,按有关规定上传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和医药费用补偿结报信息。

第十六条乙方积极配合与支持同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组织的核查、督查,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乙方根据规定的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严格按照入出院标准,合理收治参合农民,不得推诿或截留病人。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

第十八条乙方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

第十九条乙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须严格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建立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制,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诺按照以下上限标准控制参合农民医药费用。

(1)按年度,参合者次均门诊费用:____元(适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2)按年度,总门诊人次数(适用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

(3)按年度,总住院人次数(适用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

(4)按年度,参合者次均住院费用:____元(原则上以在乙方上年度次均住院费用为参考基数)。

(5)按年度,参合者平均药品费用比例:____%(二、三级综合医院50%;中医院与专科医院55%;乡镇卫生院60%左右)。

(6)按年度,参合者平均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____%(省市级医院25%;县级医院10%;乡镇卫生院5%)。

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向同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控制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标准原则上每协议年度不超过3万元。

(注: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控制保证金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第二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诺对甲方参合农民采取以下医疗服务优惠政策(甲乙双方协商后自定):________。

第二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诺对以下病种(综合性医院不少于5个;专科医院可根据情况确定病种数)实行定额或限额控制(甲乙双方协商后自定):

疾病名称:____定额或限额:____元。

三、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向乙方(适用垫付医疗机构)拨付应支付费用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合理约定)。

第二十五条乙方(适用垫付医疗机构)违反本协议第十七条规定而发生的不合理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不合理费用主要包括:

(1)乙方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收入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2)乙方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药费用;

(5)乙方已经垫付的、不符合新农合补偿政策规定的医药费用;

(6)乙方其他违规的医药费用。

第二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告知或受委托为参合农民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告知或转诊,造成参合农民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乙方(适用垫付医疗机构)未按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查对、核对参合住院病人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导致非参合农民骗取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自付费用,参合农民有权拒付。

第二十九条乙方不得提供虚假医疗文书和报销凭证。甲方查实乙方虚报费用或乙方工作人员串通参合农民骗取新农合基金的,除追回基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并报告、建议或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乙方执行省卫生厅关于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等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符合互认条件的重复检查,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参合农民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按照第二十三条约定,乙方超出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

四、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双方均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负责审定乙方定点资格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情况和专家会审意见裁定。

五、有效期限及其它。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1年)。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规、法规有调整的,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服务地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2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新农合经办机构(签章)乙方: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签章)。

远程医疗服务协议篇五

乙方:

为做好广大城镇参保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某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配套文件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要求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六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八条甲方应为参保人员提供专用就诊证历,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历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住院登记等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证历,并暂时留置证历和ic卡,以便备查。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历身份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历,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第十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等。

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入院。

第十二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故意拖延住院时间,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第十四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的,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十五条乙方应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七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向卫生主管部门反映,或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十八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

远程医疗服务协议篇六

为确保我县参合农民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及农村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加强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和《沅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审定,甲方确定乙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为定点医疗机构),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乙双方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机制,制定相应措施,方便群众就医报帐。

第四条甲乙双方要健全各种制度、完善所有资料,按时统计、及时报表。

第二章甲方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甲方具有以下权力权力和义务:

1.监督乙方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法规政策规章的落实。

2.为乙方及时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指导(乙方需交全年补助金额1%的网络使用费)。

3.为乙方及时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帐。

4.为乙方及时传达相关政策和提供政策咨询。

5.对乙方不按相关政策执行的行为进行查处,一年内警告三次或以上不改者,或连续两年评审不合格者,甲方有权暂停或申请取消乙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章乙方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乙方具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1.乙方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制度,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资料齐全并收集整理归档。

2.乙方在医院醒目处要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要规范不能太小);设立宣传专栏,定期公示三级医疗补偿情况;设置投诉箱方便群众投诉。

3.乙方在参合病人入院时,其责任医生和经办人要认真检查病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严防顶替假冒。

4.乙方在诊治病人时要热情和气、因病施治、规范检查、合理用药。严禁放宽入院标准(特别是挂床现象)、多收费、乱开药、滥检查特别是滥用大型昂贵检查(如果需要做大型检查时必须使用告知书),更不得为病人写假病历、填假清单、开假发票。

5.乙方诊治农合门诊病人时要使用规定的统一处方,收治住院的要严格按湖南省卫生厅颁布的《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案)医疗质量评定标准》书写合作医疗病历。对外伤患者的外伤原因应该在病历中做出如实记录。

6.乙方要把合作医疗住院病人进行统一标识以示区分。

7.乙方应按要求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和住院率。

(1)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县乡两级自费药品分别控制在10%、5%以内。

(2)严格控制次均住院天数按附表进行。

(3)严格控制次均住院费用按附表进行。

(4)严格控制次均床日费用按附表进行。

(5)严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进行)。

(6)提高可报比例,省市县乡不能低于80%、85%、90%、97%。

(7)提高补偿率乡中心卫生院不能低于70.5%,建制乡卫生院不能低于68%,非建制乡卫生院不能低于67%,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南方医院不能低于56%,县第二医院、县博爱医院、康复医院不能低于55%,县妇保院不能低于53%。

8.严格控制剖宫产率县级医院不能超过35%(抢救中心为45%),乡级医院不能超过30%。没有资质开展剖宫产的严禁行剖宫产。

9.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必须打印在合作医疗证上,让补偿对象明确补偿金额,并及时补偿、严禁多报少补现象发生。

10.乙方在补偿时录入数据要准确完整,报账时须带补偿后的医疗证复印件,不能出现总费用和实际发生费用不符现象,补偿资料要齐全。

11.乙方必须给参合住院病人提供每日住院清单,让病人进行明白消费。

12.乙方收治参合外伤病人时,必须查明外伤原因,确定是否有责任方,对无法确定是否有责任方的要及时报告给县合管办。

13.卫生院保证参合合信息录入的质量,要求准确及时,严禁人为改动。

14.卫生院为辖区内参合病人县外住院代办补偿业务。

15.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医院管理系统,做好和农合操作系统的对接工作。

16.乙方必须按时参加甲方召集的会议和业务培训。

17.各定医疗机构要制定费用控制方案,组织科室学习并落实。

18.乙方对甲方处理有权进行申诉。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七条为了充分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更好地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保证协议按期按约执行,乙方每年要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________医院为________元,县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为________元,全县中心卫生院、________医院为________元,建制乡卫生院________元,非建制卫生院为________元,定点门诊为________元。乙方没有违约其违约金转抵下年违约金,违约扣除剩余部冲抵下年违约金并补足规定总额。

第八条乙方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制度;没有领导分管,没有专人负责,资料不齐、不整理归档,每缺一顶扣违约金________元。

第九条乙方没有在医院醒目处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没有设立宣传栏和公示栏;没有建立投诉箱方便病人投诉,每缺一项扣违约金________元,不公示或不及时公示发现一次扣违约金________元。

第十条乙方在参合病人入院时,其责任医生和经办人不认真检查病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发现一次扣违约金________元,有假冒或冒名顶替者,发现一例扣违约金________元并追回补偿款项,有意让人顶替按造假论处。

第十一条乙方在诊治病人时态度不好、不因病施治、不规范检查、不合理用药。超出的药品费、检查费原价退还给病人并扣相应数量的违约金。需要大型检查不使用告知书的发现一次扣违约金________元,与诊断不符、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用不补偿并扣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开假发票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发现后按发票数额的3-5倍扣违约金。挂床发现一例不报销并扣违约金________元(如果医院没有正当理由必须给病人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诊治农合门诊病人不用规定的统一处方,每发现一张扣违约金________元;收治住院的不严格按湖南省卫生厅颁布的《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案)医疗质量评定标准》书写合作医疗病历的,每缺一项扣违约金________元(每份扣完________元为止),现场检查没有病历的每份扣________元。对外伤患者的外伤原因应该在病历中做出如实记录,不做如实记录的发现一次扣违约金________元。

第十三条乙方不把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统一标识无法区分发现一例扣违约金________元。

第十四条不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县乡两级在10%、5%以内的,按月每超过1%扣违约金________元。

第十五条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可报比例达不到90%和97%的,每下降1%扣扣总补偿金额2%的违约金。达不到规定的补偿率的每下降1%扣违约金________元(此大项按月计算年终决算)。

第十六条乙方拒绝为参合病人县外住院代办补偿业务的发现一次扣违约金________元。

第十七条不严格控制平均住院天数,每超过一天扣违约金________元。

第十八条不严格控制次均住院费用,超出部分按怀化市“指导意见”扣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不严格控制平均住院床日费,超出部分按怀化市“指导意见”扣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不严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落实。

第二十一条不及时补偿的发现一次扣违约金________元;出现多报少补现象,发现后按资金差额的3-5倍数额扣违约金(县外代办业务参照执行),补偿资料不齐的每缺一项扣违约金________元。

第二十二条乙方补偿录入数据不完整,发现一例扣违约金________元,夸月冲红发现1例扣违约金________元。

第二十三条乙方不给参合住院病人每日清单者,发现一例扣违约金________元。

第二十四条乙方不按时参加甲方召集的会议和业务培训一次扣违约金________元,不参加一次扣________元。

第二十五条乙方录入信息质量不高、不及时、不准确,每发现一项扣违约金________元,有意篡改信息发现一次扣违约金________元,如果篡改信息量大将根据信息量大小加重处违约金。因卫生院原因未能使相应地方及时启动农合将据情节轻重处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未制定费用控制方案的扣违约金________元,并督促制定。

第二十七条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对扣违约金不服可以在甲方通知乙方扣违约金后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____年)。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乙方(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

甲方单位(印)________乙方单位(印)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远程医疗服务协议篇七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清。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远程医疗服务协议篇八

一、乙方为甲方职工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定点医院。

二、甲方如有矿难等急诊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告知后,应立即派120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救治。

三、甲方患者在乙方诊治期间要遵纪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流程进行诊治和体检。

四、甲方在乙方医院进行一般医疗急诊急救要先交费后看病。遇有特殊情况甲方未带现金需救治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介绍信或联系人的意见先抢救后交费。

五、甲方在乙方体检,要先和乙方体检中心协商体检相关内容、人数、时间等。体检完成后1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

六、甲方在乙方就诊或体检,医疗服务和收费标准均按照乙方公司员工等同对待。

七、根据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抢救、治疗进展情况,做到医患双方心中有数。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时间:__________。

远程医疗服务协议篇九

甲方:

乙方:

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甲方确定乙方为沂源县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本着平等、自愿、相互支持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县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

二、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在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乙方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工伤保险医疗政策宣传栏”和“工伤保险医疗投诉箱”,接受社会监督。工伤职工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违反医疗规定的,甲乙双方应协同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工伤保险医疗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工伤职工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病情及有关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五、乙方应对工伤职工的身份(工作证、身份证等)和参保证明进行识别,详细记载工伤职工的工伤时间、地点、受伤原因、受伤部位等。患者诊治期间的所有病历资料与其真实身份相一致,保证工伤职工医疗资料的真实性。

六、乙方应为工伤职工建立就医档案或微机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伤病情、诊疗与费用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乙方为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核对其工伤证件,做到人、证、册(工伤职工就医手册)相符。工伤职工门诊治疗的挂号收据、各项检查结论单据及各种费用收据,乙方应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七、乙方医师配合用人单位为受伤职工及时办理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时间)审批,写明初步诊断、病情、摘要、治疗方案及预计医疗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及出院休养),医师签名,医务科盖章。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伤职工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按相关规定执行。

简称三大目录)及费用结算规定实施治疗,不得使用超出三大目录的项目。

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存在限制适应症的药品,乙方医师应根据病情,如实在职工病历中详细记载或单独提供病情说明;未提供限制适应症说明等发生的相应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或职工可向乙方追究相应责任。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九、乙方医师确因伤情需要,为工伤职工实施超出三大目录范围的项目,应提前书面告知职工及其单位,实行单项费用事前审批管理:通知用人单位填写《淄博市职工工伤特殊医疗审批表》,医师写明伤情、理由、预期效果、涉及费用,由用人单位报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

危重抢救可先予施治,但乙方医师应在事后立即通知职工及其单位并补办填写事宜,补办填表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未按上述规定提前或补办特殊审批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十、乙方对工伤职工实行费用明细制度,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住院治疗必须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做到项目、费用同实际相符。门诊带药不得超过七日量,出院带药不得超过十日量。乙方双处方使用率不得低于95%。

十一、乙方应严格掌握住出院标准,严禁挂床。对于已符合出院指征而未及时安排工伤职工出院的,其挂床期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系职工或其家属拒绝出院,乙方应自通知其持有之日起停止按工伤医疗记账,改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及用人单位,由甲方与用人单位共同处理。

十二、甲方不定期对乙方门诊处方及住院费用进行随机抽查,查实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甲方不定期对乙方门诊处方及住院费用进行随机抽查,查实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不合理收费、弄虚作假或医护人员串通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责任的解除服务协议;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职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十五、协议双方要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协议执行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行为的监督,建立日常审核、重点监控、问题稽查与反欺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防止各种违规行为发生。制定对协议医疗机构的考核办法,鼓励医疗机构建立自律机制,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协议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3年)。

甲方:沂源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年___月____日

远程医疗服务协议篇十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一、乙方为甲方职工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定点医院。

二、甲方如有矿难等急诊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告知后,应立即派120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救治。

三、甲方患者在乙方诊治期间要遵纪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流程进行诊治和体检。

四、甲方在乙方医院进行一般医疗急诊急救要先交费后看病。遇有特殊情况甲方未带现金需救治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介绍信或联系人的意见先抢救后交费。

五、甲方在乙方体检,要先和乙方体检中心协商体检相关内容、人数、时间等。体检完成后日内结清相关费用。

六、甲方在乙方就诊或体检,医疗服务和收费标准均按照乙方公司员工等同对待。

七、根据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抢救、治疗进展情况,以便医患双方掌握相关信息。

八、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远程医疗服务协议篇十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______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______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结清。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___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远程医疗服务协议篇十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一、 乙方为甲方职工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定点医院。

二、 甲方如有矿难等急诊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告知后,应立即派120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诊治期间要遵纪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流程进行诊治和体检。

四、 甲方在乙方医院进行一般医疗急诊急救要先交费后看病。遇有特殊情况甲方未带现金需救治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介绍信或联系人的意见先抢救后交费。

五、 甲方在乙方体检,要先和乙方体检中心协商体检相关内容、人数、时间等。体检完成后 日内结清相关费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诊或体检,医疗服务和收费标准均按照乙方公司员工等同对待。

七、 根据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抢救、治疗进展情况,以便医患双方掌握相关信息。

八、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九、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远程医疗服务协议篇十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一、乙方为甲方职工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定点医院。

二、甲方如有矿难等急诊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告知后,应立即派120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救治。

三、甲方患者在乙方诊治期间要遵纪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流程进行诊治和体检。

四、甲方在乙方医院进行一般医疗急诊急救要先交费后看病。遇有特殊情况甲方未带现金需救治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介绍信或联系人的意见先抢救后交费。

五、甲方在乙方体检,要先和乙方体检中心协商体检相关内容、人数、时间等。体检完成后日内结清相关费用。

六、甲方在乙方就诊或体检,医疗服务和收费标准均按照乙方公司员工等同对待。

七、根据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抢救、治疗进展情况,以便医患双方掌握相关信息。

八、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远程医疗服务协议篇十四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一、 乙方为甲方职工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定点医院。

二、 甲方如有矿难等急诊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告知后,应立即派120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诊治期间要遵纪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流程进行诊治和体检。

四、 甲方在乙方医院进行一般医疗急诊急救要先交费后看病。遇有特殊情况甲方未带现金需救治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介绍信或联系人的意见先抢救后交费。

五、 甲方在乙方体检,要先和乙方体检中心协商体检相关内容、人数、时间等。体检完成后 日内结清相关费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诊或体检,医疗服务和收费标准均按照乙方公司员工等同对待。

七、 根据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抢救、治疗进展情况,以便医患双方掌握相关信息。

八、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九、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远程医疗服务协议篇十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患方)。

关于乙方患病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乙方已经充分了解了甲方本次医疗行为,对医疗程度认知已经非常清晰,乙方自愿不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动提出一次性解决此争议。

第三条、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该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可能因本次诊疗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付款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收到款项后另行出具收据。

第五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

第六条、乙方义务:乙方应保证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

第三方泄露,并保证收到本款项后不再到甲方处闹事,维护甲方声誉。乙方保证对签订本协议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协议内容泄露给。

第三方或者再次向甲方闹事或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视为违约,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甲方因之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之所发生的名誉损失、诉讼费用追偿损失、律师费用损失等。

第八条、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乙方: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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