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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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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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整理思绪、提炼经验、提高自我认知的重要手段。总结应围绕主题展开,不要过多涉及细节,尽量突出重点。在阅读范文的同时,也要保持批判性思维,不盲目追随,理性评估。

户籍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徒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徒。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户口登记条例的实施,在计划经济时期为维护新中国的稳定,发展城市工业等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它通过就业、教育和医疗制度把农民限制在土地上,保证了农村有足够的劳动力向市场提供低价粮食,保证城市能减轻人口负荷成本高效率运转。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四十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策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它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

北京由于特殊的首都身份,户籍制度改革相对比较谨慎,但是,北京也于今年6月年推出“工作寄住证”,凡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员,符合一定条件者,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女子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证三年者,经企业申请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可转为北京市正式正式户口。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快速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美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动量大,人员迁徒最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地。正如人口学专家研究表明:合理的人口流动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为实现公民的择业、居住以及迁徒自由,国家正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动,中国未来的人口管理制度将更灵活,更理性,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

户籍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户籍管理规定篇,欢迎参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条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不得雇用无《暂住证》的人员;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外地来京人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地来京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招用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港、澳、合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户籍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户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韶关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城乡户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本市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的划分,不再出具户口性质类的证明。

本市城乡户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城乡的分类以国家统计局第14号令《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为标准。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卫计、人社、住建、教育、民政、侨务、发改、经信、财政、国土、农业、统计、规划、国税、地税等部门及村(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入户登记、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上在本市工作或生活、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人员,按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

(二)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无亲属可以投靠、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自居住证申领日起连续居住满一年、购买了一定年限社保、医保的人员,可以在派出所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

(三)在本市登记注册且从业人员50人以上或者年纳税额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为本企业从业人员申请开设企业集体户口。企业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模式参照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管理。落户企业集体户口的从业人员必需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集体户口原则上不跨企业接纳从业人员落户。

(四)申请回乡村落户的,当事人应当为非城镇职工人员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有当地村委会、村小组书面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条实际居住地址与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

在本市有多处实际居住地址的,应当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地址,并在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录其他居住地址。

第七条城镇家庭户中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实行自愿相随的原则,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

第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

(七)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第九条新生儿入户可随父或随母落户。

新生儿因特殊情形不能随亲生父母入户的,经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随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入户。法定监护人依照亲等序列关系顺延自动确定。

第十条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以下简称“弃婴”)入户遵循下列原则办理:

(一)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二)公民合法收养的弃婴,或者从社会福利机构领养的弃婴,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落户或迁移手续。

(三)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被收养人年满6周岁,但因各种特殊情形无法按照《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的,收养人或其本人可以将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综合调查报告和dna打拐库排查结果等材料送交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经市公安局户籍集体审批小组批准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和常住户口登记。被收养人未满6周岁的,收养人应当按规定送交社会福利机构,不得私自收养。

第十一条在本市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两人以上联名购房,但不属于近亲属关系的,仅限其中一名共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三条房屋产权转让的,原房屋产权人及依附于该房屋的整户人员应当迁出。如整户人员都在我市确无其他产权房屋的,可在征得户主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后,向我市城镇范围内的家庭户亲属搭户。不满足搭户条件的,迁到现居住地派出所集体户或原派出所集体户。原依附于该房屋的户口人员全部迁出后,现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方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四条入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迁移按下列方式办理:

在本市就读的本省生源,入学时可以不将户口迁入我市。

在外省就读的'本市生源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在本市就读的外省生源凭户口迁移证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是,属于肆业、开除、退学情形的除外。毕业后两年内应当及时迁往就业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的户口迁移按以下列方式办理:

学生毕业后来我市工作的,凭毕业证、报到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将户口迁到院校但入学前为我市户籍的公民,因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返回原籍落户。

第十六条本市招录、调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驻韶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所属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批准证明,可以随军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出国(境)回国人员、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本市定居的,按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九条刑满释放人员凭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籍派出所恢复户口。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6个月的,根据失踪人配偶、子女、父母的申报,查明情况后,派出所应当办理失踪登记。

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超过6个月仍无下落的公民,其配偶、子女、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失踪人员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恢复。

第二十一条公民自然死亡的,死亡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被宣告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根据死亡人员配偶、子女、父母或监护人所提供的法院宣告死亡的相关材料,做好死亡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立户口。

第二十三条户口在本市但长期不在本市居住的空挂户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如实报告。派出所应当在其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登记其申报的实际居住地址,且只作为户籍登记项目信息的备注登记。

第二十四条对于下落不明时间超过3年的长期空挂户口,派出所应当另册保管并封档。封档时间超过2年的户口,派出所要予以注销,并在其户籍档案中予以登记说明。

对于封档或者注销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予以恢复,当事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迁往实际居住地。

第二十五条以下虚假户口由现虚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未办理迁移手续形成的空降虚假户口;。

(三)因违反规定未办理迁移手续造成的同人同号重户口的虚假户口。

手续完备、重复迁移造成的同人同号,原则上保留初次迁移的户口注销已迁移的户口。

虚假户口注销后,其户内其他成员户口,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其合法、真实、唯一的,应当予以保留。

第二十六条公民个人要求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姓名、民族等户口信息,经审查理由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变更登记。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管制的人员不得变更姓名。

第二十七条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八条派出所在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户籍档案、户口簿册等原始资料应当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要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近亲属是指申请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单位住房或者申请人租赁的合法住宅。单位住房应当有单位证明;申请人租赁房屋应当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三)自有产权房屋是指申请人本人购买、自建的房产,有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四)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办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此类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按规定接收弃婴(弃童)。集体办的敬老院、养老院和其它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原则上不得接收弃婴(弃童)。

(五)投靠是指“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及“夫妻投靠”。

第三十条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颁布的《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户籍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今年,杭后陕坝镇南城区派出所多措并举,进一步深化户籍服务举措,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把户籍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一是宣传入民心。通过入户走访、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户籍政策,让群众了解户籍业务知识,同时进行走访调查,征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发放宣传材料,让群众了解、理解户籍工作。二是服务送上门。民警结合入户走访积极开展送证上门、户籍咨询等为民服务活动,为群众解答户籍问题。三是业务及时访。走访过程中,对办理户籍业务的群众进行详细询问登记,回所后逐一进行核对,查缺补漏,并录入电脑做好统计。

户籍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局党委:

xx年以来,在县局和派出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今年,二代征换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派出所的一项中心工作。面对任务重、战线长、头绪多、工作量大的情况,我与派出所民警一道,积极投入工作。一是认真开展人口信息的核对工作。多年来,由于历史积淀的原因,。在人口信息方面有许多问题,为了完成人口信息核对工作任务,我与其他民警一道,按照“乡不漏村、村补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逐户逐人核对人口信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我们长期扎根辖区,上门核对信息,做到了人人见面,对于错等、漏等项目,逐一进行核查纠正,全年共纠错xx项,纠错率达到了xx%。二是完成了人口信息录入扫尾工作。对核对后的人口信息,进行了微机录入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全部完成了辖区xx户xx人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建立了全所人口信息库,上报了人口信息软件,坚持经常性的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积极为群众和相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了人口信息库的作用。三是开展了人像采集和扫描工作。对于收集回来的人像照片,我认真编号,加班加点地进行人像扫描,同时,我还挤出时间,与其他民警一道参与到人像信息的收集工作当中。全年,共扫瞄录入人像xx份。四是与其他民警一道,大力开展二代征的宣传工作,先后xx次深入辖区,采取组装宣传车、发放挂图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方法,向群众宣传二代征的有关知识,为二代征的换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户籍内勤,我同时负责各类证照的审核和办理工作,在工作中,我坚持做到领导和群众一样、工部职工和居民一样,城市和农村一样,耐心前来办事的群众,始终坚持“四个一”和“三个声”,即对待办事群众,始终做到“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声问候,一样对待”,始终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带办事的群众,凡是手续齐全的,一次办到位,凡是手续不全的,一次告知到位,决不让群众跑冤枉路。为了解决一些边远地区群众办证难的问题,我还经常带上手续上门为群众服务。并推出了流动户籍室,巡回到辖区为群众办理证照,得到群众的好评。

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人员的管理工作,作为户籍内勤,更是一项义不容辞的工作,为了熟悉辖区的人口,我经常深入到片区了解情况,同时积极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深得群众的信任,对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我都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夯实人口管理基础工作,今年,为外勤民警提供案件线索xx起,从中破案xx起。

作为一名内勤民警,我始终按照xx部长四句话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时上下班,自觉主动的整理所容所貌,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推进完成了派出所外观标示更换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内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民警考勤制度、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坚持按原则办事。做为一名内勤,我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所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加强对经费、装备的管理,严格内部各项制度的监督,不断强化水、电、公物和机关办公秩序、各类资料、台帐等的管理,积极为民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保证了派出所的正常运转。

先后建立完善了派出所人口管理、行业管理、场所管理、特种物品管理等xx类xx项台帐,始终做到眼勤、脑勤、手勤、腿勤,规范管理和填写各类台帐,还结合派出所实际,进一步完善派出所实绩量化考核台帐、日工作实绩台帐等一批台帐。按时填报各类业务报表,认真开展统计数据分析、警情社情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民警服务。按照领导要求,及时起草上报各类材料,结合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研,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派出所的档案、保密、文秘工作,认真做好上传下达,保证了所领导决策在实际工作当中的落实。

作为一名内勤,我经常积极地参加到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在工作当中锻炼自己。今年,我先后参与了“xxx”、“xxx”等一批案件的侦破当中,全年共参与办理案件xx起,从未叫苦叫累。同时,热心为群众提供服务,有力的维护了派出所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当然,在工作中,我还有一些不足:

一是由于身处内勤岗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

二是在户证管理工作中还有墨守陈规的现象,工作的创新意识不强。

三是在内务管理中有时候存在怕得罪人的现象;

四是后勤保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改正自己的不足,不断强化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为保一方平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户籍管理工作总结篇六

二、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开展二代征换发前的各项基础工作。

今年,二代征换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派出所的一项中心工作。面对任务重、战线长、头绪多、工作量大的情况,我与派出所民警一道,积极投入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人口信息的核对工作。多年来,由于历史积淀的原因。在人口信息方面有许多问题,为了完成人口信息核对工作任务,我与其他民警一道,按照乡不漏村、村补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逐户逐人核对人口信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我们长期扎根辖区,上门核对信息,做到了人人见面,对于错等、漏等项目,逐一进行核查纠正,全年共纠错/项,纠错率达到了/%。

二是完成了人口信息录入扫尾工作。对核对后的人口信息,进行了微机录入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全部完成了辖区/户/人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建立了全所人口信息库,上报了人口信息软件,坚持经常性的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积极为群众和相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了人口信息库的作用。

三是继续开展了居民身份证的纠重纠错工作,共纠正重号证/份,错号证/份,收缴过期身份证/份。四是开展了人像采集和扫描工作。对于收集回来的人像照片,我认真编号,加班加点地进行人像扫描,同时,我还挤出时间,与其他民警一道参与到人像信息的收集工作当中。全年,共扫瞄录入人像/份。五是与其他民警一道,大力开展二代征的宣传工作,先后/次深入辖区,采取组装宣传车、发放挂图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方法,向群众宣传二代征的有关知识,为二代征的换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

积极办理证照,提供优质服务。

作为户籍内勤,我同时负责各类证照的审核和办理工作,在工作中,我坚持做到领导和群众一样、工部职工和居民一样,城市和农村一样,耐心前来办事的群众,始终坚持四个一和三个声,即对待办事群众,始终做到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声问候,一样对待,始终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带办事的群众,凡是手续齐全的,一次办到位,凡是手续不全的,一次告知到位,决不让群众跑冤枉路。为了解决一些边远地区群众****难的问题,我还经常带上手续上门为群众服务。并推出了流动户籍室,巡回到辖区为群众办理证照,得到群众的好评。

四、熟悉人口,夯实基础工作。

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人员的管理工作,作为户籍内勤,更是一项义不容辞的工作,为了熟悉辖区的人口,我经常深入到片区了解情况,同时积极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深得群众的信任,对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我都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夯实人口管理基础工作,今年,为外勤民警提供案件线索/起,从中破案/起。

五、加强派出所内务管理工作,不断改变所容所貌。

作为一名内勤民警,我始终按照zyk部长四句话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时上下班,自觉主动的整理所容所貌,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推进完成了派出所外观标示更换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内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民警考勤制度、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坚持按原则办事。做为一名内勤,我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所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加强对经费、装备的管理,严格内部各项制度的监督,不断强化水、电、公物和机关办公秩序、各类资料、台帐等的管理,积极为民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保证了派出所的正常运转。

六、不断完善派出所各类台帐,推动派出所等级化建设步伐。

先后建立完善了派出所人口管理、行业管理、场所管理、特种物品管理等/类/项台帐,始终做到眼勤、脑勤、手勤、腿勤,规范管理和填写各类台帐,还结合派出所实际,进一步完善派出所实绩量化考核台帐、日工作实绩台帐等一批台帐。按时填报各类业务报表,认真开展统计数据分析、警情社情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民警服务。按照领导要求,及时起草上报各类材料,结合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研,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派出所的档案、保密、文秘工作,认真做好上传下达,保证了所领导决策在实际工作当中的落实。

七、积极参与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

作为一名内勤,我经常积极地参加到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在工作当中锻炼自己。今年,我先后参与了***、***等一批案件的侦破当中,全年共参与办理案件/起,从未叫苦叫累。同时,热心为群众提供服务,有力的维护了派出所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当然,在工作中,我还有一些不足:一是由于身处内勤岗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二是在户证管理工作中还有墨守陈规的现象,工作的创新意识不强。三是在内务管理中有时候存在怕得罪人的现象;四是后勤保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改正自己的不足,不断强化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为保一方平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户籍管理工作总结篇七

户主或与户主关系:__________之子。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

曾用名:民族:__________婚姻状况: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职业:(无/不填)

文化程度:__________。

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

工作单位:(无/不填)。

__________公安局。

盖章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两个月。

扩展阅读:

1咨询:由于中国各省,甚至各地市对于户籍证明规定不一样。首先应咨询当地派出所。

2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介绍信;(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3公民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二)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此外,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4市民户口簿遗失,如果确实急需户籍证明的,警方称可以将身份证复印件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到派出所加盖户籍专用章,可作为户籍证明使用。

5集体户口:可借出集体户口登记表,用于所需,使用后归还。

户籍管理工作总结篇八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政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户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与管理,适用本规范。户政管理中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按《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条件〕户口登记应该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

第四条〔常住户口唯一性〕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基本要求〕常住户口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和计算机人口信息“五统一”。

第六条〔职能部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本规范涉及审批事项,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是指设区的市经公安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县(市)经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二级审批。

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

第七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第八条〔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九条〔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第十条〔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四)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市场所需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单位集体户办理。

第十二条〔学校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

(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校学生和教职工不得挂靠学校集体户。一个学校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学校集体户。

第十三条〔社区集体户〕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第十四条〔分户〕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第三章出生登记。

第十五条〔家庭户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已入户章。

无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出生医学证明只登记父亲一方信息的,应提供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检查、鉴别。

第十六条〔集体户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国外出生的户口登记〕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凭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第十八条〔出生特殊情形〕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九条〔收养登记之一〕公民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条〔收养登记之二〕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19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范第十九条第一款办理。

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出生登记项目〕姓名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字母、阿拉伯数字和符号。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登记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或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登记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申报人要求使用与出生医学证明上不一致的姓名的,由父母双方同时到场,并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按照申请的内容予以登记婴儿姓名。

民族登记,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

籍贯登记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

第二十二条〔通报制度〕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当将出生登记情况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第四章死亡登记。

第二十三条〔死亡注销一般规定〕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下列材料之一,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四)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五)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六)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二十四条〔死亡注销特殊规定〕公民死亡,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申报义务人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申报义务人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材料,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及时通报其直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

第二十五条〔死亡登记注销证件〕办理死亡登记时,应当登记死亡公民的有关情况,在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第五章迁移登记。

第二十六条〔迁移人办理要求〕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家庭成员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第二十七条〔直系亲属迁移〕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第二十八条〔购房迁移〕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

《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另一方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二十九条〔务工经商迁移之一〕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第三十条〔务工经商迁移之二〕在合肥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其他设区的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达到1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第三十一条〔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对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学生,因退学、开除而回迁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农业户口。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学校学生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已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未迁移户口(含历届生),要求就地农转非的,凭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市籍考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未迁户口的,在校期间,可就地办理农转非。

第三十四条〔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凡自愿来本地工作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

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

第三十五条〔人才落户〕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第三十六条〔离退休人员回原籍落户〕原本地户籍的离退休人员现户籍地无直系亲属且要求回迁本地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户口迁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农村地区的,迁移至公安派出所或乡(镇)集体户,户口性质不变。

第三十七条〔离婚户口办理〕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第六章变更更正登记。

第三十八条〔变更更正〕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登记。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公民变更更正登记的申请及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三十九条〔户主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变更的;。

(四)户内成年人与原户主协商一致申请变更,并提交书面意见的。

第四十条〔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第四十一条〔姓名变更程序〕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公安部治安局《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304号)办理。

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第四十二条〔增加曾用名〕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民警调查核实后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核准报县分局审核后办理。

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第四十三条〔性别变更〕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设区的市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民族变更更正〕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作出初审同意后,上报设区的市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设区的市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设区的市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民族成份变更手续。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出生日期更正〕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民警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四十六条〔出生日期不予受理的情形〕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不予受理。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个人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公安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身份号码更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改性别的。

第四十八条〔非主项变更〕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项目差错更正〕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章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

第五十条〔应征入伍和退出现役〕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异地安置的还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被部队作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第五十一条〔出国(境)定居注销〕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第五十二条〔回国(入境)恢复登记〕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外、境外定居外,不注销户口。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旅行证件,向出国(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五十三条〔港澳居民定居内地〕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四条〔台湾居民定居大陆〕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五条〔华侨回国定居〕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六条〔入籍户口登记〕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五十七条〔刑释解教人员恢复户口〕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第五十八条〔船民户口登记〕在本地范围内的水域以船舶为家的船民,如无陆地固定住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船民户口。

第五十九条〔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第六十条〔补录户口管理〕14周岁以上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此类户口,市区采取三级审批,县(市)采取两级审批,谁审批谁负责。此类户口需单独建档,一式两份,由派出所和审批单位分别保管,同时录入户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由系统同步到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

第六十一条〔补录户口办理〕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因婚嫁户口未迁出,被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按照“谁错销,谁恢复”的原则,比照前款程序和条件在原户籍地予以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十二条〔删除户口〕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民警调查核实,在征询当事人同意后,删除非法设立的户口。

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由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恢复户口。

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愿注销重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后相关人员拒不接受,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第八章证件签发。

第六十三条〔居民户口簿〕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同一居民户口簿中,可以登记不同性质的户口,并在相关栏目中予以注明。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第六十四条〔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原则上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户籍证明。

第六十五条〔网上迁移〕公民在市(县)区范围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制度,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六十六条〔迁移证丢失〕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

第六十七条〔超期证件处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入户的,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持证人可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手续。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办理时限〕本规范所列户口申报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时限外,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分局;县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分局;县分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九条〔收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滥罚。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第七十条〔证明要求〕本规范中所需提供的其他有关单位、村(居)委会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该单位或部门、村(居)委会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及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

第七十一条〔户政窗口标准〕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户政窗口建设,规范办理户口工作,全面提高户政管理部门和户籍民警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更好地服务民生,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一)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应当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便民设施。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办事指南,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各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及时解决答复。

(三)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应当警容严整,窗口放置服务台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四)严禁非警务人员办理户口业务。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户口业务必须由户籍内勤民警依法办理,协警人员可在民警的指导、监督下从事户籍管理的辅助性工作。非警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派出所领导和户籍内勤民警等相关责任人同等承担。

第七十二条〔户口受理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派出所民警对申报审批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删除和补录等事项,必须实地调查了解,提交完整准确的综合调查报告,不得仅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上报审批。

(二)公安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应当对呈报的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变更更正、删除和补录等事项严格把关,核准各类证明材料。

(三)严格执行各类户口登记的受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除按照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办结的户口登记外,其他户口登记,严格审批程序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分别履行公安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审批手续,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四)户口受理和审批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受理审批责任制。各级户籍内勤民警,对受理或直接办理的户口负责,填表申报民警是直接责任人,上报材料所有复印件需签名确认,派出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常住户口审批权限规定,公安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负责户口审批的领导行使审批权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五)户口审批工作实行纸质呈批材料与网上审批并行的审批制度,严禁以网上审批替代纸质申报材料。

(六)对因工作疏漏,不履行职责的;故意违反有关工作规定,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办理“私上户口”、“虚假户口”的;违反规定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而造成后果的,对相关民警、派出所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十三条〔户籍资料、证件、印章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迁移、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档案材料要进行装订并妥善保管,长期保存。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由户籍内勤民警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得转交他人。办理户籍的计算机用户口令和密码或数字证书等由专人负责,不得授权他人。对已调离户籍内勤岗位的民警,各分县局治安部门应及时上报,市公安局治安、信息部门应立即终止其用户权限。

户口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安徽省户口专用章管理办法》执行,“已入户章”的管理和使用参照执行。

第七十四条〔规范效力〕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户口管理的通知、规定、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未涵盖的内容,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规范解释机关〕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户籍管理工作总结篇九

今年,二代征换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派出所的一项中心工作。面对任务重、战线长、头绪多、工作量大的情,我与派出所民警一道,积极投入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人口信息的核对工作。多年来,由于历史积淀的原因,。在人口信息方面有许多问题,为了完成人口信息核对工作任务,我与其他民警一道,按照“乡不漏村、村补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逐户逐人核对人口信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我们长期扎根辖区,上门核对信息,做到了人人见面,对于错等、漏等项目,逐一进行核查纠正,全年共纠错/项,纠错率达到了/%。

二是完成了人口信息录入扫尾工作。对核对后的人口信息,进行了微机录入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全部完成了辖区/户/人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建立了全所人口信息库,上报了人口信息软件,坚持经常性的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积极为群众和相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了人口信息库的作用。

三是继续开展了居民身份证的纠重纠错工作,共纠正重号证/份,错号证/份,收缴过期身份证/份。四是开展了人像采集和扫描工作。对于收集回来的人像照片,我认真编号,加班加点地进行人像扫描,同时,我还挤出时间,与其他民警一道参与到人像信息的收集工作当中。全年,共扫瞄录入人像/份。五是与其他民警一道,大力开展二代征的宣传工作,先后/次深入辖区,采取组装宣传车、发放挂图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方法,向群众宣传二代征的有关知识,为二代征的换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办理证照,提供优质服务。

作为户籍内勤,我同时负责各类证照的审核和办理工作,在工作中,我坚持做到领导和群众一样、工部职工和居民一样,城市和农村一样,耐心前来办事的群众,始终坚持“四个一”和“三个声”,即对待办事群众,始终做到“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声问候,一样对待”,始终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带办事的群众,凡是手续齐全的,一次办到位,凡是手续不全的,一次告知到位,决不让群众跑冤枉路。为了解决一些边远地区群众难的问题,我还经常带上手续上门为群众服务。并推出了流动户籍室,巡回到辖区为群众办理证照,得到群众的好评。

四、熟悉人口,夯实基础工作。

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人员的管理工作,作为户籍内勤,更是一项义不容辞的工作,为了熟悉辖区的人口,我经常深入到片区了解情况,同时积极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深得群众的信任,对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我都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夯实人口管理基础工作,今年,为外勤民警提供案件线索/起,从中破案/起。

五、加强派出所内务管理工作,不断改变所容所貌。

作为一名内勤民警,我始终按照zyk部长四句话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时上下班,自觉主动的整理所容所貌,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推进完成了派出所外观标示更换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内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民警考勤制度、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坚持按原则办事。做为一名内勤,我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所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加强对经费、装备的管理,严格内部各项制度的监督,不断强化水、电、公物和机关办公秩序、各类资料、台帐等的管理,积极为民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保证了派出所的正常运转。

六、不断完善派出所各类台帐,推动派出所等级化建设步伐。

先后建立完善了派出所人口管理、行业管理、场所管理、特种物品管理等/类/项台帐,始终做到眼勤、脑勤、手勤、腿勤,规范管理和填写各类台帐,还结合派出所实际,进一步完善派出所实绩量化考核台帐、日工作实绩台帐等一批台帐。按时填报各类业务报表,认真开展统计数据分析、警情社情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民警服务。按照领导要求,及时起草上报各类材料,结合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研,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派出所的档案、保密、文秘工作,认真做好上传下达,保证了所领导决策在实际工作当中的落实。

七、积极参与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

作为一名内勤,我经常积极地参加到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在工作当中锻炼自己。今年,我先后参与了、等一批案件的侦破当中,全年共参与办理案件/起,从未叫苦叫累。同时,热心为群众提供服务,有力的维护了派出所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当然,在工作中,我还有一些不足:一是由于身处内勤岗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二是在户证管理工作中还有墨守陈规的现象,工作的创新意识不强。三是在内务管理中有时候存在怕得罪人的现象;四是后勤保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改正自己的不足,不断强化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为保一方平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户籍管理工作总结篇十

户籍管理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户籍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分局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高低和税收收入的完成,我们户籍组始终把户籍管理作为全组工作的重心。xx年,我们户籍组在分局总支和科室领导的正确带领下,紧紧围绕省局、市局及分局的工作中心,依靠兄弟科室、组的大力支持和全组同志的共同努力,认真抓好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并重点抓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电子定税、电子申报、户籍清理等工作,使分局的户籍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4月中旬开始,我们根据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用一个月的时间完成了评定对象xx年、xx年两个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定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建立专班,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下发以后,我们首先组织全组人员和相关科室部分业务骨干集中学习了总局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省局、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分局总支和科长的领导下,全组二十几名成员和从各业务科室抽调的6名业务骨干组成了专门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专班,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二、明确责任,严格标准,确保综合考评结果真实准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对评定对象xx年、xx年两个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定,涉及我局企业337户,占现有企业总户数的50%,每一个企业涉及的考核指标都有五大类22个,工作量非常大。为了确保考评结果的真实和准确,我们把五大类22个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考评专班的每一个人,明确提出谁主管谁考核,谁考核谁打分,谁打分谁负责;我们要求每一个考评人员必须从机内和机外广泛搜集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稽查等日常征管信息,严格把握扣分标准,所有扣分项目都要求必须事实清楚,扣分适当,既不可多扣,也不得少扣;我们还从组内抽出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黄丹、张桂秀同志对考核结果进行复审,从而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准确。经过对337户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逐户认真评定,xx年实得分在95分以上的有101户,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有236户;xx年实得分在95分以上的有75户,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有262户。三、认真核对,综合分析,初步确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考核内容逐户逐项进行核对,确定等级。考评分在95分以上,但对具有两年内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或者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情形的,一律从a级中剔除。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但两年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一律定为c级。经过对纳税人日常征管信息搜集、整理与核对分析,xx年被评为a级的有10户,b级319户,c级8户;xx年被评为a级的有10户,b级298户,c级29户。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330户纳税人,一律定为b级。

二、完善电子定税,巩固定税成果。

去年,我们结合分局个体税收征管的实际,积极推行了计算机定税这一新的管理办法,使个体税收初步实现了公平、公正,促进了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有效落实。今年,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完善电子定税工作。一是抓好新开业个体户电子定税资料的收集、房租费用的核定及经营面积的测量、核实等工作。我们对每个新开业的属于电子定税范围的个体户实地采集经营地址、所属行业、经营面积、房租费用等情况,并进行严格核查,由纳税人和核查人员分别在核查表上签字,以确保采集数据的公平、公正、真实可靠。xx年共采集电子定税数据657户,通过电子定税程序计算后,585户未达起征点,72户达到了起征点,并按月缴纳税款。二是向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电子定税方法,每月对电子定税情况进行公示。我们在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电子定税的方法,电子定税工作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支持和理解。为了保证电子定税工作更加公正、公开、透明,税负更加公平、合理,每月初我们把上月的电子定税情况打印出来,并在分局和每个站的公示栏上进行公示,杜绝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三是不定期的检查电子定税工作,确保纳税人房租费用、面积测量和定税的准确。为了防止电子定税工作中出现“暗箱操作”,保证电子定税工作的真正公开、透明,成立了包括科长、书记、组长、站长在内的电子定税工作检查小组,不定期地对辖区的个体户定税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每月抽查面不低于20%。首先到纳税户实地测量纳税人的经营面积、查看房租合同,看经营面积是否准确,误差是否超过0.1平方米,房租费用是否真实,对纳税人提供的房租费用明显偏低或偏高的是否进行了合理地核定,行业是否正确等。其次检查电子定税计算是否准确,行业系数、面积系数、房租系数适用是否正确。最后检查定税文书送达是否到位,受送达人是否在文书上签字等。定税公平了,个体户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也提高了,个体申报率由去年的95%上升到了99.5%。

三、抓好电子申报,提高个体申报率。

复和大幅增长,并动员个体户预储税款,从而保证了预储率,提高了申报率。二是不断完善银税之间的联系。针对电子申报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建立了《关于电子申报工作银税联系制度》,多次找银行领导和储蓄网点进行协调,解决系统中的不稳定因素,从而保证每月申报期内能按时从农行划扣税款。三是加强催报催缴和处罚力度,确保税款按时、准确扣缴。每月申报期,站里的管片人员就逐户通知纳税户申报纳税,提前到农行预存税款,遇到纳税户不理解的,就反复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申报期内,不论是晴天还是下雨,也不论是烈日炎炎的夏天,还是冰雪严寒的冬天,每位片管员每天都坚持在征管工作一线。有时遇到个体户的老板不在家,出差或者有事的,片管员经常要往返跑很多趟,直到个体户把税款预存后才能放下心来。同时,对于拒不预存税款又不申报纳税的个别钉子户,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个体户进行重罚,绝不手软,从而保证了分局每月的个体申报率都在99%以上。

四、认真抓好户籍清理,严格堵塞漏征漏管。

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不出现漏征漏管现象,我们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着手,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规范税务登记。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后,我们组织户籍管理人员进行认真、系统地学习,在熟练掌握的基础上,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做到该登记的登记,该办证的办证,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做到先登记后核实,并改进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结合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先后制订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业务流程。二是加强与地税、工商部门联系,做到一月一核对。每月末终了10-15日内,通过软盘或纸质材料与地税机关之间相互交换纳税人信息,并向工商部门提供注销税务登记信息、非正常户信息、税务登记违章违法处罚信息。对工商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登记信息、变更登记信息、注销登记信息、吊销营业执照信息逐户核对,发现纳税人未按期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三是重点做好主要街道清理,创建户籍管理样板街。每月申报期过后,户籍管理人员就投入到户籍清理工作中,对各自所辖街道、路段进行拉网式地清查,发现新开业户,立即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每月认定的非正常户、办理的停业户、注销户进行核实,发现纳税户状态不对的,立即纠正,并进行处罚。我们还对个体户的税务登记和营业执照进行核对,发现证照不符的,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经过清理,分局所辖的新华路、长虹路、中原路无一漏征漏管,成为户籍管理的样板街,在市局组织的征管工作检查中,受到了检查组的好评。四是抓小街小巷清理,不漏一个死角点。在保证对主要路段、重点区域进行严格控管的同时我们还对小街小巷、破产停业厂矿企业院内、居民生活区院内、城乡结合部等特殊地域进行了定期和不定期的清理,对未达起征点户进行了登记管理。今年元至12月共清理个体户561户,对有营业执照的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没有营业执照但有业主身份证的进行了上机管理,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业主身份证的进行了造册管理。目前,我们对所辖街道、路段、市场的个体户数、月征税款等情况了如指掌,各站站长及管片人员对所管户数、名称、地点、所交税款一口清,做到了管理到位、征收到位、稽查到位。

五、切实抓好干部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干部素质的提高来自于不断的学习与充实。一年来,我们重点从三个方面强化了干部教育:一是搞好政治学习,统一思想认识。我们组织组里的同志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在西柏坡的重要讲话及有关政治理论进行了反复学习和讨论。通过学习使大家的政治思想觉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共产主义信念有了增强,并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融入到实际工作中去,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二是搞好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技能。在业务学习方面,我们重点抓了新《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学习,在学习上采取了三结合:即组里组织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参加分局业务培训与下企业实践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等学习方法。针对户籍管理人员长期在基层,学习机会相对少的现状,我们专门组织全体户籍管理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并聘请业务好的同志进行授课,通过进解、讨论、提高、答疑的方式,从理论到实践,再由实践到认识,使大家的专业技能得到较大的提高。三是搞好廉政学习,增强廉政意识。户籍管理人员几乎天天和纳税人打交道,加强廉政教育,对户籍管理人员来说尤其重要。我们将市局《国税工作人员廉政手册》发放到每位干部手中,要求大家对税务干部“五要”、“十五不准”及分局有关廉政要求的规定耳熟能详。通过学习,大家能够自觉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在工作中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在纳税人中吃、拿、卡、要、报;牢固树立了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廉政意识。

六、全面抓好日常工作,理顺完善工作程序。

户籍组是一个大组,日常工作多而繁杂,点多面广,理顺抓好日常工作尤为重要。一年来,我们共核查个体开业税务登记1022户,核定纳税和调整纳税定额372户次,办理注销税务登记426户,认定非正常户138户,办理停复业121户次,并着重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责任分工,齐心协力合作。为了确保每项工作落到实处,我们除了对在站里办公人员和组里办公人员进行分工外,并分别对站里、组里人员又进行了详细的分工,而且一项工作同时涉及几个岗位时,还明确了各岗位之间的传递手续和衔接问题,从而增强了大家的责任感,事业心。在工作中,大家既兢兢业业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又齐心协力干好份外工作,充分体现了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团结精神。二是规范资料管理,建全存档制度。为了使征管资料健全完整、管理有序、查有依据,我们安排了专人管理资料,要求每月的征管资料填写规范、装订整齐、分门别类,按时间、内容,进行归档保存,较好的保证了各个时期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延续性。三是严肃组织纪律,自觉遵守规定。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纪律是规范约束人的准则,是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因此我们要求每个同志不但要学习和遵守党纪国法,还要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干部的有关纪律要求,更要遵守好市局和分局的有关规定。通过学习,我们的每个干部在平时工作中都能从难从严,一点一滴,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自觉树立国税干部的良好形象。

总之,一年来,在全组同志的共同努力和拼搏下,较好的完成了各项税收工作任务,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和与兄弟科室、组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以党的“三个代表”为指针,以分局和科的正确指导为目标,再创佳绩,再做贡献,以新的面貌、新的精神、新的行动,积极完成好上级下达的各项税收征管工作任务。

户籍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第十七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

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第三十五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

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第五十三条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户籍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条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外地来京人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地来京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招用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港、澳、合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和《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户籍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三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徒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徒。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户口登记条例的实施,在计划经济时期为维护新中国的稳定,发展城市工业等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它通过就业、教育和医疗制度把农民限制在土地上,保证了农村有足够的劳动力向市场提供低价粮食,保证城市能减轻人口负荷成本高效率运转。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四十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策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它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

北京由于特殊的首都身份,户籍制度改革相对比较谨慎,但是,北京也于今年6月年推出“工作寄住证”,凡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员,符合一定条件者,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女子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证三年者,经企业申请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可转为北京市正式正式户口。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快速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美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动量大,人员迁徒最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地。正如人口学专家研究表明:合理的人口流动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为实现公民的择业、居住以及迁徒自由,国家正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动,中国未来的人口管理制度将更灵活,更理性,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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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工作总结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户籍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五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数量预计达52万人左右,就业形势不乐观。山东近日下发通知提出,将通过扶持政策鼓励小微企业招收大学毕业生、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等一系列举措,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了确保就业公平,严禁设置各种阻碍毕业生公平就业的限制性条件,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山东省提出要放开对吸收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两证一合同即可落户,非应届毕业生凭一证一合同即可落户。

招聘结束7日内,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含驻鲁央企及分支机构)应将招聘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此外,山东省内各普通本科院校自20起、高职(专科)院校自起建立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据此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服务基层期满超三成可进事业单位。

据了解,根据出台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新政,各县(市)区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不低于当年服务基层期满人数30%的比例确定定向招聘岗位,专项用于招聘基层服务期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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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多市已试水户籍户籍制度改革。

济青释放降低门槛信号。

根据我省此前已经发布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我省多个城市也已经试水户籍制度改革,其中实践内容与推进措施与此次国务院的《意见》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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