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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诉状篇一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医疗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劳动保障咨询公司。
上诉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x年12月31日收到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星民初字第1x42号《民事判决书》,现不服该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有误,本案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应为1x元,原审收取了6x6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二、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受伤时为被告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被告医疗公司的生产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于x4年12月至x年3月一直在医疗公司工作,先后与医疗公司签订过多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x2年3月1x日至x年3月1x日。x2年3月6日上诉人发生工伤。x年x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x4年12月13日至x年3月1x日。工作期间,上诉人的工资一直是由医疗公司发放的。上诉人认为,既然上诉人是在医疗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由医疗公司发放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上诉人是医疗公司的员工。所以,上诉人发生工伤时,显然是与医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医疗公司的员工。
原审认定上诉人系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生产工,证据不足。因为上诉人没有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协议,上诉人也没有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领取过工资,上诉人根本不可能是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工作期间,上诉人根本不知道还有一个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根据医疗公司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的《劳动保障事务派遣(代理)合作协议》,医疗公司只是委托劳动保障咨询公司代为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且医疗公司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协议时并未告知劳动者。故仅凭两被上诉人私下签订的《劳动保障事务派遣(代理)合作协议》就认定上诉人是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生产工,等于认定上诉人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显然证据不足,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分析的理由来看,原审主办法官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标准和概念根本没有弄明白,必然导致其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一)原审法院对《桂林市职工工伤伤残工亡待遇核定表》中有关工伤补助金的标准理解有误,比如原判决p4第二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比例为x年,应该x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1x,也不是1x年,而是1x个月。
(二)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并不是按个人的实际工资确定”(原判决p5第5-6行)。这里显然混淆了“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概念。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费率是由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的,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才是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即本单位工资总额)×费率。所以,工伤保险“费率”显然不是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医疗公司委托被告劳动保障咨询公司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判决p5第6-x行)。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医疗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是认为医疗公司在缴纳工伤保险时没有按照本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并没有主张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无需举证证明其缴费“费率”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原审法院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为由,认为上诉人诉请不能成立,这也是由于原审主办法官对工伤保险相关概念的不理解,导致了她对上诉人诉讼请求理解错误,因此才以一个毫不相干的理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与医疗公司于x年x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只是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出了约定,并不涉及上诉人诉讼请求提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职工因工致残构成九级伤残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上诉人与医疗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只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出了约定并已实际履行,双方无异议。上诉人提起诉讼针对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约定的事项与本案诉讼请求事项并不存在重复和矛盾之处,而是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一份重要证据。原审法院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显得牛头不对马嘴。
四、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一)医疗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由用人单位如实申报,而医疗公司在委托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同意其选用最低缴费基数,而不是按照本单位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缴费,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于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申报的工资总额和职工名单系医疗公司掌握,故医疗公司如认为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公司应当赔偿因其降低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给上诉人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上诉人构成工伤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x个月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诉人与医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确定了本人工资为2xx4元,并且按照该2xx4元核算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由于医疗公司在申报工资总额时确定上诉人的本人工资仅为1xx4.42元(见《桂林市职工工伤伤残工亡待遇核定表》),导致上诉人无法按照本人实际工资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医疗公司应当赔偿由此导致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xx4-1xx4.24)×x=1151x.x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xx4-1xx4.24)×1x=11.6x元,合计23415.44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依法应当撤销,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
x年1月14日。
民事婚姻诉状篇二
为了相互忠实,维护夫妻感情,协议人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协议人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同居,所以本协议中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从签订本协议书之日算起)的财产、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和特别事项的处理及婚后义务自愿达成如下永久不可更改协议:
一、财产:
1、所有夫妻共有财产均归协议女方管理,协议男方拥有财产的支配权;。
2、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均不得监守自盗;。
二、地位。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协议人双方在家中拥有同等地位;。
2、协议男方对家中的事情拥有决定权,协议女方拥有否决权;。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男方: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民事婚姻诉状篇三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xx5年x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某某县人,现住xx市某某区某某路。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蹇某,男,1x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某某县人,现住xx市某某区某某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于x年x月1x日送达的()某民初字第124x号民事判决,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汇民初字第124x号民事判决书二、三、四项判决;。
2、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蹇某于x4年2月13日登记结婚,x5年x月2x日婚生一子取名蹇某某,因被上诉人生活不检点,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逐渐恶化,x年10月x日蹇某遂起诉至汇川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为达到私吞财产的目的,离婚纠纷期间即10月15日蹇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ca/5xx5客车的股份变卖给朱云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获利2xx000元,并侵占至今,双方一直分居未共同生活。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在财产处置方面完全背离基本事实,生活常理以及法律规定,无视蹇某私自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非法侵吞行为,作出了有违公平、正义的判决。
一、x年10月被上诉人起诉离婚期间,擅自变卖ca/5xx5运营客车的股份,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少分、不分,然而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查明,事实不清,法律适用完全错误。
蹇某变卖、私吞夫妻共同财产事实清楚,恶意明显。理由是:1、蹇某私自变卖财产的时间点是起诉离婚之后,离婚纠纷尚未处理,从起诉离婚至变卖客车股份仅仅x天;2、蹇某变卖财产后又刻意隐瞒,拒绝提供变卖合同、银行帐户、银行出入单等,而该系列证据材料能清楚地说明转让款的来龙去脉,蹇某客观上能够提供,但其拒绝提供;3、蹇某自称转让余款仅剩5xx0x元,辩称用于共同生活与偿还债务,明显说谎,不符合生活常理与基本事实,一是双方自第1次离婚纠纷后便分居至今,不存在共同生活开支,二是蹇某搬离分居后,对家庭未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蹇某父母的赡养费也仅每月250元,没有重大开支;三是短短x个月近25万元的款项下落不明,不符合生活常理,蹇某未提供任何依据;4、变卖财产标的额近30万元,蹇某擅自处分,未与上诉人商议,事后也未告知;5、蹇某变卖财产时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故,没有急需用钱的事件发生,变卖月盈利近5000元的运营车辆,不符合生活常理。
蹇某变卖、侵吞夫妻共同财产,有义务对转让款的收支情况予以说明,其拒绝提供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大笔财产转让交易按常理不可能现金交易,受让人朱云昌提供证明证实x年10月15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给蹇某2xx000元。被上诉人蹇某有义务提供银行帐目清单等,理由如下:1、法院已经认定双方长期分居,双方根本不可能产生共同生活开支;2、车辆股份变卖时,被上诉人蹇某是私自出让,对转入银行帐户、户名是清楚的,且掌控着银行存折等,蹇某有能力提供该系列证据;3、蹇某自x年10月x日第1次起诉离婚并变卖车辆股份到x年4月1x日第2次离婚纠纷短短x个月,蹇某变卖款2xx000元,仅仅剩下5xx0x元,有义务说明;4、银行出入帐目单等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变卖款的出入以及蹇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侵占)夫妻财产等情况。上述证据蹇某有能力、有义务、客观上也能够提供上述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上诉人已经充分证实了被上诉人蹇某持有车辆股份转让款的出让合同、银行帐户、银行帐单等,该系列证据能够查明蹇某存在转移、隐藏、侵吞夫妻共同财产可能,被上诉人拒绝提供,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可以推定被上诉人蹇某私自变卖、转移、侵吞了夫妻共同财产2xx000元,依法应予以分割,并且蹇某应当少分、不分。
综上,一审法院以“被告认可手中还有5xx0x元。本院只能对该5xx0x元进行分割处理。”的财产处理方式,完全背离了法律规定与基本事实,放纵被上诉人蹇某不诚、不忠、不仁、不德的行为。
二、某某县的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且是对法律的错误认定。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辩称道真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辩称能够证实道真的房屋是实际存在的,是不动产。
上诉人已经提供了《关于蹇中某和蹇某两弟兄分居协议书》证实了蹇某取得了道真县的部分房产,其中载明:房屋所在地及房产情况为“青杠枰房宅为四间一楼平房”,房屋分配“蹇某居住为南面两间(其中包括猪圈和沼气池)……现居院坝为中墙为界。现居房宅后面的院子由两弟兄上界和下界平均划分。”
根据上述事实,被上诉人蹇某与其父母形成赠予合同关系,按照《婚姻法》第1x条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赠予、继承等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上诉人有权分割道真县的房屋。分割方式可以通过协商、变价、竞价、拍卖等方式处理,然而法院未采取任何措施,以证据不足加以搪塞是完全错误的。
三、抚养费的抵扣完全侵害了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
抚养费是用来支付被抚养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开支的,保障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是父母共同责任与义务,对抚养费的处置不能危害到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把抚养费与一般的金钱抵销混同,判定被上诉人无须承担抚养费,这样的处理产生的危害是:上诉人李某某由于没有工作,经济困难,抚养费的抵扣,直接危害到被抚养人的生活与学习,应当予以纠正。同时,一审法院处理方式超出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违背民事审理的基本常规。
四、一审法院判决“……房屋由原告李某某居住使用,该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遵房预监字第x1555号)项下权利归原告李某某享有……(该项判决不能对抗第三人)”是错误的,违背了法律常识。
李某某以40万元竞价房屋时,目的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一审判决使得李某某出价40万元仅仅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利,完全背离了李某某的意愿,也使得房屋的实际价值被高估,损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这对李某某来说是极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有责任进行司法释明,但没有。上诉人李某某申请人民法院对房屋重新评估。
一审法院的错误还在于:忽视了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以预售许可证载明的只有权利人,而武断地认为该房屋没有所有权人。预售许可时,房屋没有建成,自然只产生对房屋所有权的预期,只存在着权利,但本案事实是房屋已经建成,并且交付使用多年,房屋不管登记于否,已经以物的形式出现,具有财产所有权的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等内容,李某某对该房屋已经具备了排他的、对世的、完全的支配权利。依据《物权法》第3x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某某拥有的应当是房屋所有权,而不仅仅是用益物权。由于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李某某合法财产存在被第三人非法变卖的巨大风险。
一审法院判决的错误还表现在认定李某某对房屋权利的享有不能对抗第三人。理由是:1、不能对抗第三人一般只有在双方协议可能影响到第三人的权利情况下出现,而本案是法院判决,不是双方协议;2、法院判决代表国家审判权力对民事纠纷的处分,本身具有公示力、公信力、确定力、既定力等,具有对世性、权威性、绝对性。一审法院该错误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李某某在外借有债务,用于小孩抚养及家庭开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未作认定是错误的。
蹇某的工资收入及车辆运营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分割,一审法院未做处理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完全错误,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并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某。
x年x月2x日。
民事婚姻诉状篇四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汉族,1x××年××月2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市××县××镇××村××组44x号,身份证号码3x××××1x××××2x××2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x××年××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市××县××镇××村13x号,身份证号码13××××1x××××x33x13。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宝法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该协议形成的背景:x2年1月5日之前,被上诉人一直没有给付分文抚养费,也没有来看望上诉人及孩子。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上诉人因怀孕、自己到医院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花去了大笔费用,为了确保孩子以后能够健康地成长,故此欲向被上诉人主张抚养费。因以前到过被上诉人老家,上诉人遂于孩子满月后,抱着孩子到被上诉人老家,但被上诉人一直避而不见,被上诉人的亲属接待了上诉人,安排上诉人住在宾馆。在被上诉人家属多方刁难且上诉人当时身上所剩钱款不多的情况下,出于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暂时将孩子交给了被上诉人的家属,签下了所谓的《协议》并拿着所谓的补偿费5万元离去。
(二)该协议是上诉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达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签订的,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协议不仅不能真实反映上诉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首先,协议没有经双方协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诉人家属出具的并要求上诉人签名,被上诉人事后再补充签名形成的。当时,上诉人因此事搞得心烦意乱,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盘缠又所剩无几,因此无奈答应将孩子暂时放在被上诉人家,先拿点费用,因为孩子小,被上诉人家人肯定无法带好,到时一定会将孩子还给上诉人,这样抚养费拿到了,孩子也回来了,谁知道事与愿违。试想,有哪一个做母亲的忍心将刚满月的孩子交给别人?其次,协议内容中孩子的名字为张××,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证上的名字为刘××,仅从协议来看并不足以认定两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来说,经协商后形成的协议理应会对此情况作出说明,但该协议并未予以说明,可以侧面反映此协议是由被上诉人家属乘人之危,单方出具,未与上诉人协商一致。最后,协议中没有对孩子抚养的事宜做出具体适宜的安排。协议中“乙方不得再主张张慧的抚养权”的约定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社会公德,没有法律效力。抚养孩子是生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生父母也应当关爱子女,当抚养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或者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下,有义务采取手段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包括不限于变更抚养权。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辩称5万元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而补偿给上诉人的。而上诉人收下5万元补偿款是上诉人在当时无奈下的权宜之计。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司法公正,违反了相关的法律精神。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属于婚姻关系,不属于离婚纠纷,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自愿]离婚之规定作出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原审法院仅根据表面上看来合法的协议作为判案的依据,是极度草率的,加重了当事人的讼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才能彰显司法公正,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本案由上诉人抚养孩子,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上诉人现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加上上诉人母亲已退休,愿意帮助上诉人照顾孩子。
(二)被上诉人道德责任感缺失。被上诉人在开庭承认其在认识上诉人之前已婚并已有孩子却隐瞒上诉人并与上诉人发生关系。此案中被上诉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发生婚外性行为,在上诉人怀孕、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期间,也没有去看望照顾上诉人母女,据此可以说明被上诉人品行不良、极度缺乏责任感。
(三)上诉人没有孩子,而被上诉人婚内已有两个孩子,再将双方的孩子判归被上诉人抚养,那么被上诉人一共三个孩子,这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负担沉重,无法保证双方孩子的生活质量,也难免孩子不会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上诉人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且孩子属于女孩,从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适合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四)孩子还未满2周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应由上诉人抚养。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定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违反相关法律精神,请求二审体谅一个母亲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实并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3年××月××日。
民事婚姻诉状篇五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____,……。……(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_______________因与__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附: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婚姻诉状篇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女,1xx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xx县人,住本市中路x栋x室,身份证号:3xx2x31xx21112。
上诉人因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x3)珠民一初字第3x1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的(x3)珠民一初字第3x1号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的理由有两点: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不能相互沟通理解;2、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中原告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两点。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夫妻感情其实一直很好,被上诉人所说没有半点感情基础不属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恋爱一年后结婚,并且婚后育有一子江文博,从这点来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是很好的。2、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举证上诉人将其打成轻微伤乙级进而证明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所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诉人认为夫妻之间偶尔一次吵嘴打斗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上诉人作为一位成年男性就会有性格和脾气,上诉人并不是无缘无故和被上诉人发生打斗的,是因为事发当天婚生子江文博生病了想要妈妈,此时被上诉人不在儿子身边,于是上诉人带着儿子找到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却态度不好,进而与上诉人的母亲发生了争吵,最后造成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吵打斗。虽然上诉人不慎将被上诉人打成轻微伤乙级,但是事出有因。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如何理解“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解释:“《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伤害后果的程度没有明确,使法官难以认定。因此,针对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的方式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伤害后果,即对家庭成员的伤害达到了轻微伤丙级三次以上、轻微伤乙级两次以上、轻微伤甲级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为构成家庭暴力。”加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传统婚姻观念,基于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之需,一审法院应当慎重认定上诉人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不应当轻易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予离婚。
另外,上诉人认为即使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是合法的,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也存在异议;诉争房产公寓x栋x单元x室系上诉人在x年x月22日(婚前)就已经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不存在任何按揭贷款,所以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也是错误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做出的判决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民事婚姻诉状篇七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____,……。……(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_______________因与__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附: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婚姻诉状篇八
看似简简单单的民事起诉状,其作用却不可小觑。一场诉讼往往是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一刻开始,起诉时原告方给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带来第一印象的就是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严格来讲,一张民事起诉状,其格式是否规范、案由是否准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事实与理由是否表述到位,这些问题既关系到一场诉讼程序的开启,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一场诉讼的成败。
民事婚姻诉状篇九
民事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变更原审裁判而提出的书状。
1、必须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才能书写民事上诉状。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有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上诉。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的材料。
2、必须是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有上诉请求的,才写民事上诉状。当事人的上诉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民事上诉状是体现这种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在他认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错误时,就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须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其民事上诉状才具有法律效力。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服第一审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超过上诉期限的民事上诉状,无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天之内,可以申请顺延上诉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获得准许后,当事人才能恢复上诉权,其民事上诉状也才有法律效力。
1、上诉状的名称,即“民事上诉状”五个字。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诉的原审案件的案由。如离婚案、继承案等;上诉人因何案、不服何处人民法院、于何时、以何字、号(×字第×号)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的。
4、上诉的请求。这是上诉状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诉请求的内容应当概括地、准确地、有针对性地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的判决或裁定,或者请求重新审理。
5、上诉的理由。这是上诉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上诉理由的内容可以从三方面提出:
(1)认定事实方面。各种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是各不相同的,各种性质的案件有各种不同内容的事实。如继承案、赡养案、离婚案、经济合同案等案情事实都各不相同。当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认定的事实不实或不清、不准、不当甚至全部错误时,上诉人都可以有针对性地反驳错误的认定,陈述正确的事实,举出有关证据,摆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诉理由。所摆事实应当是客观的、全面的、符合实际的;所讲的道理应当是透明的、明确的、情理交融的。
(2)适用法律方面。上诉人对原审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认为不当时,应当具体指出其不当之处,提出上诉理由。其内容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所违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决离婚案中错误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条款,债务案中错误地引用了《民法》的条款,经济案中错误地引用了《经济合同法》的条款等,应该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其错误引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并说明应正确引用的法律依据,以备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确的审查。
(3)适用程序法方面。上诉人如认为原审裁判有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如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而未调解就判决离婚等,可作为上诉的理由提出。
6、结尾。其内容为:
(1)上诉状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上诉人签名并盖章。
(3)具状的时间(年、月、日)。
7、附项。应列明上诉状副本×份;书证×份;证物×件。
民事上诉状是上诉人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裁定有所不服而上诉的书状,是一审中败诉的一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裁判中的错误或不妥善、不公平之处给予否定评价的上诉的书面形式。因此,民事上诉状最主要的写法是反驳法:
1、应当针对上诉人对原判决或裁定的不服之处,有的放矢。上诉人要把自己所认为的原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之处找出来,是属于认定事实不当,还是所引用的法律发生了错误,抓得准才能驳得有力,无的放失是不能切中要害的。这就要客观地进行“三对照”:
(1)原判决和客观事实相对照。
(2)原判决和客观证据相对照。
(3)原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相对照。经过对照比较,抓住关键性的几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
2、针对反驳的论点,摆出客观事实和证据,摆出正确引用的法律条款,据理论证,分清是非。在论证中应当针对关键性的、需要反驳的论点,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地加以论证,以达到明辨是非,按照客观情由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目的。为达到这一目的,论证的基本要求应当是有理有据而又充分,合情合理而又合法。
3、根据论证所得出的结论,明确提出对原裁判的主张。即在反驳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当之后,经扼要分析,提出自己一方的主张。这就是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裁判或者请求重新审理的结论性意见。
使用反驳法的要求是:
(1)针对性强。在上诉状中摆事实、讲道理,援引法律时,都应紧密围绕上诉人所不服的原裁判中的问题,而不是漫无目的或不着边际地陈述无关紧要的事实与理由。
(2)说服力强。要针对原裁判的错误充分地加以辩驳,论证要有理有据,有事有证,以理服人。不能只有观点而无材料,也不能只罗列事实而无鲜明的观点。切忌陈词滥调,堆积辞藻。
(3)逻辑性强。所论事实要符合客观事物的规律和逻辑的基本规律。
1、当事人有上诉权,体现了人民法院慎重处理民事案件的精神。使用民事上诉状,对不服第一审的原裁判提出上诉,能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通过上诉审查,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2、使用民事上诉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只要认为第一审裁判不符合事实和法律,就可以具状上诉,这对正确、合法、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护正当权益,都是十分必要的。这充分体现了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和民主原则,人民法院应依法保障上诉状的递交、受理和上诉权的行使。对于合法的上诉,任何人不应当限制和刁难。
3、使用民事上诉状,可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使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客观的审理、正确的审判。
1、民事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然后由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将民事上诉状连同原案卷和证据以及答辩状在5日内报第二审人民法院。
2、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民事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如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对上诉案件的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应当组成和议庭开庭审理。如认为可以不开庭的,也可以进行裁判。二审法院也可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二审人民法院对判决的上诉案应在三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上诉案,应在30日内终审裁定。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或原审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或原审原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址。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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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章)、
×年×月×日。
民事婚姻诉状篇十
原告: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被告: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1.判令被告返还剩余房屋租赁费用人民币壹万元整,设施保证金人民币壹仟元整;。
2.判令被告返还上述款项的利息所得;。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于。
20xx。
年8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被告位于xxxxx的整体院落,用于开办幼儿园。租赁期为:
20xx。
年8月10日至。
20xx。
年8月10日止。(附《房屋租赁合同》)。
20xx。
年5月3日xxx村拆迁办入住,动员租赁户开始拆迁工作。
20xx。
年5月20日,周边租赁户全部搬完。为积极配合市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工作,加上周边环境污染、幼儿安全难以保障,幼儿园不能继续开办,我园于5月底正式放假。(附:幼儿园当时的放假通知)。
20xx。
年6月1日,幼儿园正式开始搬迁,搬空后根据合同让被告验房,并解除原《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条款规定:合同期间如因国家政策性变动所造成的合同终止,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并无条件退还给乙方剩余时间的租赁费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逶逃避,拒不按合同执行,退还剩余房费壹万元整,以及设施保证金壹千元整,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直至。
20xx。
年6月11日,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因饱受身心疲惫,原告无奈只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帮助讨回2月房费壹万整以及房屋保证金壹仟元整,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所得。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婚姻诉状篇十一
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1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10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缨路86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3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中路中段体育场内。
上诉人1公司(以下简称“1公司”)为与被上诉人2公司(以下简称“2公司”)及被上诉人3公司(以下简称“3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秦都区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2公司针对上诉人1公司的起诉及诉请。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为:“被告1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且原告与被告均不认可该声明。故合议庭对该份证据要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这种判断与认定是不符事实和法律的,也是逻辑混乱的认定。
1这种认定不符合事实。
在原告的一审起诉书中就明确的声称:“第一被告(上诉人)召集原告(被上诉人2公司)代表吴飞、被告代表周进修、洪瑶珠(被上诉人3公司)以及其他债权人,于20xx年7月8日13时30分签订了一份声明,作废原告(被上诉人2公司)和第一被告(上诉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以后合同均同3公司、洪瑶珠签订,一切责任均由3公司负责,声明签字后即付工程款。”这说明,作为原告即被上诉人2公司是明确同意并认可上述三方所签订的声明的。即使在其起诉时也是明确认可这个声明的,并没有否认这个声明。只不过是在最后另一被上诉人3公司及洪瑶珠并没有按照这个声明的规定履行其所有义务,所以被上诉人2公司才要起诉。故,从被上诉人自己的起诉书中我们就能够确认上述的声明是真实的,有效的,没有违反被上诉人2公司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
2,这种认定违反法律规定。
该声明是否有效力,并不在于是否当事人双方过后的自我陈述。而在于当时签订时刻的具体情况即签字的当事人意思是否明确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代表的意思如上所述是真实的,表达是明确的。而且,在法律意义上该声明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债的转移”。法律规定,债务的转移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债权的转移需要通知债务人。而本案中,原来承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很明确已经在声明中移转给了被上诉人3公司及洪瑶珠,而且,在移转的具体过程中,三方都是同意并且签字,符合债的转让的法律程序与规定。所以,依法进行的这种债的移转即权利义务的移转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及于三方,任何一方不能再任意改变。在原审中,两被上诉人认为上述声明是无效的,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与上诉法律规定相悖的。而原审法庭没有把法律的依据及法理说清即认定声明无效,显然是不适当、不合法的随意而为。
3、这种认定的依据及逻辑是混乱的。
原审法庭因为“原告(被上诉人2公司)与被告(被上诉人滨海餐饮公司)均不认可该声明”从而认定声明是无效的。这种逻辑让人瞠目结舌。法庭判断一个事实,不应当完全凭借当事人之中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的陈述,而是要看证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和是否合法性。在本案中,被上诉人2公司与被上诉人3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不认可声明的原因其实就在于想使各自的利益能够最大化,所以才作出这种说法。但是,他们不能否认的是他们各自的代表都在那份声明中明确签字同意声明的内容。没有任何人强迫及欺骗他们签字。他们理应对他们的签字负责,他们理应对他们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负责。(洪瑶珠是滨海餐饮公司的法人,其行为代表公司。吴飞是2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行为也代表公司。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被上诉人2公司的起诉书中也明确表明“原告代表是吴飞。”)。
所以,不去看证据的来源与真实性,而仅仅凭利益相关方为了自身利益而作出的违背事实的否认来认定声明的效力,是严重的逻辑混乱。
综合,原审法庭对于上述声明的认定是错误的。我们不知道原审法庭以什么法律依据判断这个声明是无效的?是不真实的么?还是违反了哪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原审法庭在判决书中并没有阐明这一关键问题。原审判决没有给上诉人以合适,合法,能够服众的理由与答案。
上诉人认为:该声明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在签订该声明以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公司再无任何经济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4,在签订上述声明之后,如果被上诉人滨海餐饮公司及洪瑶珠没有按照约定向被上诉人2公司付款,也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了。被上诉人2公司只能再向被上诉人滨海餐饮公司及洪瑶珠主张权利,因为2公司已经在声明中签字明确表明同意“一切责任均由3公司和洪瑶珠负责”。而这个声明是一经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并不是一个附条件的文件。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公司没有任何实质上的经济关系。
被上诉人2公司实际上是给原来的瑶珠酒店进行装修,当时双方的承包合同明确甲方为“瑶珠酒店”。而当时的时间是20xx年4月23日,而在此之前的20xx年4月19日,洪瑶珠才与陕西咸阳长存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承包咸阳市体育宾馆、创办瑶珠酒店的协议书。因此,在签订装修承包协议书的时候,瑶珠酒店的公章就不存在,无法盖章,故,才在甲方瑶珠酒店的字体上暂时盖上了上诉人的公章。
基于这种混乱的情况才促使三方在同年的7月8日共同签订了声明,表明原先的合同作废,一切责任由3公司和洪瑶珠负责。这才是整个事件的全貌。故,上诉人与装修合同之前无任何关系,在签订声明之后更无任何关系。上诉人不应当对明确应当由3公司及洪瑶珠负责的债务承担责任。
民事婚姻诉状篇十二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退休教师,住_______________号。
原告: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族。
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同上。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号。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_____系被告之母,原告苏__________系被告之父,原告__________及__________系被告之妹。原告__________为城镇户口,年,__________民办教师转正,户籍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告苏__________及__________和被告__________共一户,系农业户口。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以户主的身份在原告苏__________、苏__________及被告共有的基地上申请建房,当时在册人口有原告苏__________及__________及被告三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四原告共同出资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建成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的房屋14间,原告及被告共同迁入新居。同年10月,原告因与被告不和,被告将原告逐出家门,致使原告搬回老宅基地。
原告认为,诉争房虽以被告名义办理建房证,但系原告共同出资,系家庭共有财产,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诉争14间房屋。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婚姻诉状篇十三
原告:姓名:,性别:x,民族:x,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x,民族:x,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保险公司名称:
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等共计人民币x元。(列明各项损失的具体金额)。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x年x月x日驾驶车辆行驶至地方,与被告驾驶的车辆相碰,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车辆损坏,人员受伤。对于本次交通事故,昆明市交警大队作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承担主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但就有关赔偿问题原被告之间不能协商一致,依据(写明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呈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本人的签名及捺印)。
x年x月x日。
附:证据及来源。
民事婚姻诉状篇十四
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xx。
身份证号码:xx。
电话:xx。
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xxx。
身份证号码:xx。
电话:xx。
1、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店铺转让协议》支付原告店铺转让剩余尾款x元。
2、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行赔偿店铺客户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20xx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持有的网络微店(xxxxx日用百货)全部转让给被告经营使用,店铺内的客户及库存货物均一同转让给被告,合同总价转让价格为x元,合同签订当天支付x元,后续尾款在店铺转让合同签订后30个自然日内付清。被告接手原告店铺后,店铺所有债权、债务及日常经营产生的一切行为等均有被告单方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已于20xx年9月17日成立并生效,原告及被告一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店铺租约改立及办理转让交接相关程序。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x元,因为原、被告双方是朋友关系,所有原告没有急着催被告付款。20xx年10月日原告向被告追款时候发现,被告已经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合同剩余的尾款x元还未支付,而且还得知被告私自提取了多名客户货款。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将协议约定将剩余转让费用x元支付给原告,事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受法律的保护。另外在《店铺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在店铺接手手债务及经营风险均有被告承担,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店铺转让协议》支付原告店铺转让剩余尾款x元及自行赔偿店铺客户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婚姻诉状篇十五
原告:名称(全称)。
住所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或者手机)。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名称(全称)、
住所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或者手机)。
案由:(按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
诉讼请求:(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项:1.本诉状一式×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填写说明】。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
2.案由:主要写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填写。
3.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4.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
5.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
民事婚姻诉状篇十六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xxx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广东海丰,现住广州越秀区。xxx年1月我和被告在广州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唱歌、约会,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xxx年3月,双方在广州天河区同居。由于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又年纪尚小,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误以为他是家境富裕的老板,对其死心塌地,不惜抛弃几个有多年感情的男友。但是同居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暴露出来。被告以欺骗无知女性为业,好逸恶劳,以打理生意为由经常在外地出差,对我不理不睬,我和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素质低下,脾气暴躁,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同居期间经常对我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使我不堪忍受。
原被告相识期间,被告蔡xx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xxx年x月22日至xxx3年2月15日期间,向原告xx借款人民币153000元(拾伍万叁仟元整)。其中转账x3000元(玖万叁仟元整),现金xxx万(陆万元整)。截止xxxx年4月21日,被告已归还55000(伍万伍仟元整),仍欠原告xxxx元(玖万捌仟元整)。针对欠款xxx(玖万捌仟元整),原被告于xxx3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xxx元为基准,每月按3%作为利息,即为xx元/月。针对尚欠的款项,原被告约定分三期付清:在xxxx年4月30日之前还款50000元整,第二期xxx年5月15日还款xx元整,第三期xxx3年5月30日归还30000元整;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人应在xxx年5月30日支付完毕。
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还款,但直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都没有再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被告,要其按约还款,但被告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后来经过一番查找,发现被告的真实身份竟是一个专门欺骗女性的骗子,有妇之夫,还育有儿女!!当初原告对被告有深厚的感情,为了被告的生意,也为了两人的将来,相信真爱无敌、时间改变一切,所有的付出都会证明是值得的。我于是倾其所有,向亲朋戚友借贷,甚至专门办理信用卡为其透支取现,节衣缩食,这一年期间,面对同事、朋友、家人、其他男友们的不理解,饱尝了人情冷暖,已不记得多少夜,多少次为他流下过多少泪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三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婚姻诉状篇十七
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郭随国民党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主席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申诉书2份;。
2.有关证明材料五份。
申诉人:
x年10月24日。
民事婚姻诉状篇十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x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xx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20xx年7月22日。
民事婚姻诉状篇十九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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