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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篇一
各科室:
为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管理工作,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疫情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同时决定:疫情管理由预防保健科负责。
疫情管理员:xxx。
1、负责对全院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每月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根据最新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
2、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展工作。
3、制定疫情报告的管理制度、人员职责、报告流程。
4、协调处理本医院在疫情报告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5、对疫情报告管理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惩处。对在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院疫情管理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疫情领导班子:由主管业务副院长、防保科科长、疫情管理人员、医务科主任、护理部主任、感控科科长、质控科科长,组成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科长为办公室主任。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篇二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为使学校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统一、有序,制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建立从各班学生到班主任,到分管校领导,到校卫生(保健)室,到学校的传染病疫情发现、登记及报告制度。
二、在疫情发生时,启动学生晨午晚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应及时报告校医进行排查,并将结果记录在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三、对因病缺勤的学生,班主任应(必要时和家长联系)迅速了解患病学生情况和可能的病因,让其马上去医院检查治疗,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四、学校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下列要求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突发情况发生后,学校要尽快掌握情况,立即启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15分钟内进行向镇防控指挥部和县教育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传真书面报告,1小时进行续报。
五、发现传染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被追究责任。
联系电话: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篇三
根据年初市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部署,我医院为使我院传染病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高效、有效遏制疫情的传播蔓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调整了以于院长任组长的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本医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传染病救治制度”“转诊制度”“网络直报制度”“不明原因肺炎等会诊排查制度”等相关的工作制度,医院的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在传染病工作中有制度可依,有规范可循,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有了立足之本。
(一)组织建设: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人员,明确岗位。
职责,成立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传染病管理办公室设在院保健科,传染病管理专职人员。
1、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领导、预防保健科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疫情报告工作人员四方面组成。
2、预防保健科指导传染病的预防、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对疫情报告工作经常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反馈各科室。
3、预防保健科有传染病报告卡审核、收发登记本,对各科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日查、周查、半月查和季度检查,向区疾控中心报告疫情和向本院领导随时汇报工作。
(二)基础资料建设。
建立健全各科室门诊日志、病房住院登记、化验室化验结果登记、放射科诊断结果登记和传染病病例登记,规范了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的上报,通过责任报告人到职能科室传染病管理人员层层把关,从根本上杜绝传染病例的漏报。
(三)疫情报告的人员、物资的保障。
1、最快通讯方式报告:医院在网络直报方面配备了专用。
2、医院配备网络直报员两名,节假日值班不休息,按照传染病疫情信息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3、如果我院发生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白天及时报到保健科,休息时间报告院总值班,解决不了时找有关科室(保健科)解决,上报区疾病控制中心。
今年保健科对责任疫情报告人进行疫情报告有关知识的培训,进行了两次,主要内容为《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要求等;医务科对新分来及新调入医务人员关于重点传染病知识的培训,培训了三次并进行了考试。
1、五种重点传染病分别成立了医疗救治专家组,制定了sars、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等救治方案,发现紧急疫情(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艾滋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在首诊医师报告疫情的同时,医务科组织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控制疫情传播。
如:今年8月?日儿科门诊病人中发现一例异常腹泻患儿,保健科通知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并确诊,感染办到场协助控制隔离消毒,经排查,确诊是感染性腹泻合并其他疾病时,所有相关职能科室参与并且按照制度规范,相当于进行了一次很好的演练,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传染病工作重点是肠道传染病,加强肠道门诊管理至关重要。肠道门诊设有专用诊疗室、观察室、药房及专用厕所,配有专兼职医护人员、检验人员,配有专用医疗设备、抢救药品、消毒药械,有严格的工作规范和隔离消毒制度及肠道传染病抢救小组、防治措施。感染办配合感染疾病科的工作按照规范要求一项项落实到位。
针对不明原因肺炎也加大管理力度,在鉴别诊断上下功夫,加强会诊和排查工作,对病人按照流程处置。同时我们医院在门诊分诊和感染疾病科的预诊工作常抓不懈,在源头上把关,杜绝院内交叉感染。
针对各科的死亡登记本、死亡病例的上报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由医务科直接管理要求,按照有关的制度检查、督促、落实,避免漏报情况发生。
06年度发现结核病例107例转诊率100%;法定传染病报告卡片3052例,
绝大多数医务人员都能够按照医院的要求严格遵守,履行职责,对于个别人繁忙工作中出现的遗漏和遗忘,检查人员发现时督促整改,及时补报是目的,处罚是手段,完成传染病的救治任务是关键,杜绝传染病的传播是根本。我们做的所有工作都尽力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尽职尽责做好每项工作,尽力达到目标的考核标准。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篇四
资
料
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立。
一、建立健全疫情报告系统,由疫情报告员组织疫情报告工作。
二、各种疫情报告员均应法定传染报告时限及时报告疫情。
三、各科门诊大夫接诊传染病人,一旦确诊或疑似甲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上报医务科。
四、临床科室医师,应及时准确填报疫情卡片,如漏报、迟报、谎报疫情,甲类传染病按医疗事故处理。乙类传染病按医疗缺陷处理。
1、门诊、病区建立疫情报告登记本。接诊医务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书写工整,无涂改,及时准确、完整,并在传染病登记本上做好登记。
2、医院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到各科室收取疫情报告卡,及时核对,登记。
3、接诊医务人员对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非典型性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疫情直报人员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报告。
4、发现实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立即通过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疾控中心盒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时,由疫情直报人员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5、对其他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肝、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由疫情直报人员于6小时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报告。
6、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由疫情直报员每日上午9点前收集全院各科室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整理、核对后,10点前必须登陆报告系统,按照系统有关提醒,首先检查前次报告是否审核通过,然后完成上网录入报告,并在相应传染病报告卡顶端注明“已回报”字样。
7、网络报告完成后,疫情管理人员将疫情卡集中统一保管。
8、需要对已报传染病做出订正报告和死亡报告时,由医务人员填写订正卡或死亡卡。疫情管理人员改卡,网上直报,做好登记后集中收集管理工作。
(见下页)。
预检分诊流程。
分诊。
非传染病患者。
疑似传染病患者传染病人陪护者。
非住院者需要住院者。
首诊医生医护。
分诊。
非住院者需要住院者。
首诊医生医护。
突发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流程。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篇五
1、疫情管理人员定时收集传染病卡片并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卡片或填写不规范的卡片要及时向填写人员查询、核对,准确无误后及时将疫情信息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登记。
2、对已报告的传染病卡片当诊断变更、死亡或误报时要及时做出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3、定期对已上报的传染病卡片进行查重,对重卡进行剔除。
4、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
5、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的疾病暴发、少见传染病和本地已消除的传染病的报告信息,立即上报院领导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区疾病控制中心确认后,按照法定时限通过网络报告信息。
6、疫情分析资料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使主管领导及时掌握动态。
7、传染病报告记录资料要保存3年,网络直报的疫情信息和相关资料定期导出,制成电子文档双重备份。
9、疫情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密码要一个月更换一次。
10、对疫情信息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1、加强疫情报告工作管理,建立疫情报告管理组织。设立疫情报告管理室,固定专用微机和设备用于网络直报工作。
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人员。
3、报告病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2种)。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26种)。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11种)。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手足口病、人感染猪链球菌、不明原因肺炎、不明原因、其它)。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
4、保健科负责传染病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重工作,并定期进行疫情资料分析。
5、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报告。
6、临床科室、化验室、放射室等要按要求建立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对各类传染病予以详细登记,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7、对报告病人诊断变更、病人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
8、传染病报告卡应使用钢笔或圆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字迹清楚。
9、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疫情。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篇六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第十九条。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篇七
根据门诊上报数据统计,2011年第三季度全院共上报传染病卡5张。
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3种,其中流行性腮腺炎1例,占发病总数20%;急性出血性结膜炎2例,占发病总数的40%,手足口病2例,占发病总数的40%,无死亡病例。
1、肠道传染病:发病0例,无死亡。
2、呼吸道传染病:发病0例,无死亡。
3、自然疫源及虫媒传染病:发病0例,无死亡。
4、血源及性传播疾病:发病0例,无死亡。
本季度与第二季度相比,流行性腮腺炎1例、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均报告2例,也无新发传染病的报告;有手足口病报告与肠道传染病流行季节特征吻合。
1、我院共计报告丙类传染病5例,传染病病人均及时进行了报告,无迟、漏报现象。
2、报告病例均登记了科室传染病登记簿,登记内容与报告内容相符,无差错现象、无诊断不符现象。
3、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有项目不完整现象。
1、督促门诊医生严格按传染病管理规定填写报告卡,加强对全院医进行培训等。
2、科室主任要切实加强对传染病诊疗、登记、报告工作的管理,督促医生严格按传染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的上报传染病信息。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篇八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
2、在院感科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各项监测,按要求报告医院感染发病情况,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3、患者安置原则应为: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
4、病室内应定时通风换气,每周空气消毒一次,地面应湿式清扫,遇污染时即刻消毒,每月大扫除一次。
6、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巾),床头柜应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消毒。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位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7、弯盘、体温计等用后立即消毒处理。
8、加强各类监护仪器设备,卫生材料等清洁与消毒管理。
9、一次性餐具、便器固定使用,保持清洁。
10、对传染病患者及其用物按传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处理措施。
11、传染性引流液、体液等标本需消毒后排入下水道。
12、治疗室、配餐室、病室、厕所等应分别设置专用拖把,标记明确,分开清洗,悬挂晾干,定期消毒。
13、垃圾置塑料袋内,送定点站处理。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篇九
为了控制以霍乱,感染性腹泻,手中口病为主的肠道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分类管理,使我院的传染病管理纳入规范化。我院针对传染病管理进行了自查,现报告如下:
医院领导对传染病管理非常重视,成立了以院长、副院长为组长、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相应成立了“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传染病管理科,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传染病的规范化管理。
以《传染病防治法》为依据,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疫情登记制度”、“门诊病历日志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传染病疫情管理检查制度”、“传染病疫情资料建档制度”、“传染病疫情管理奖惩制度”、“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制度”、“发热门诊工作制度”、“隔离留观室工作制度”、“肠道门诊工作制度”、“传染病法规知识培训制度”等,做到了对传染病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从院领导到传染病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具体的分工,做到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职责分明。
为了规范传染病的管理,规定了全体医务人员必须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定期培训,组织全体职工反复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学习传染病相关的理论知识,反复学习我院有关传染病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了医务人员对传染病的认识和专业水平。
我院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的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的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相关人员立即报告院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采取相应的措施。
根据我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疫情有专人负责。门诊、急诊室,均填写了门诊日志,若发现传染病人或可疑传染病人,填写在传染病登记本上,并填写疫情报告卡,送本院防保科,各登记本均逐项详细填写。
每季度接受市疾控中心对我院的`疫情管理及报告质量检查一次,接受主管部门的批评指导。业务院长、防保科科长对本院的疫情报告管理进行了不定期检查。
医院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订了处置予案,必要时可立即启动预案。
医院成立了以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和护士长牵头的消毒管理小组,与各科室部门密切配合,使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定期进行消毒监测,保证了消毒效果。
我院由基层卫生科主办传染病宣传板报,定期更新,宣传传染病的防治知识。
1、人员学习不够,决定以后在每年定期培训学习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2、制度还需进一步落实。
3、有关传染病管理的硬件条件还需进一步改善。
4、门诊日志项目不齐,现已按排重新印制。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篇十
20xx年第三季度全院共上报各类传染病报告卡53张,其中肺结核未痰检37,乙肝10例,甲肝1例,流行性腮腺炎3例,水痘1例,其它感染性腹泻1例。甲类传染病无报告。
1、肠道传染病:发病0例。
2、呼吸道传染病:发病0例。
3、自然疫源及虫媒传然病:发病0例。
4、血源及性传播疾病:发病0例。
本季度与上一季度相比,霍乱、狂犬病、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无报告,也无新发传染病的报告。手足口、菌痢无报告、流行性腮腺炎增加3例、其它感染性腹泻增加1例,与肠道传染病流行季节特征吻合。
1、第三季度我院共计报告乙类传染病27例,丙类19例,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7例,合计53例。
2、报告病例均登记在各相关科室传染病登记簿,登记内容与报告卡内容一致无差错现象,无诊断不符现象。
3、个别科室传染病报告卡,存在报告不及时,有漏填等现象发生。
1、督促相关科室负责人要提高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传染病上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科室人员的宣传教育。
2、进一步就传染病相关知识,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系统的学习与培训,使科室医护人员能熟练掌握传染病登记上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3、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对应的整改措施和方案并加以落实。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篇十一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他暴发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以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疫情时,接诊医生诊断后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电话)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2)尚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它暴发传染病、新发或不明原因传染病疫情时,接诊医生诊断后城镇2小时内、农村6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于传染病报告卡未及时报告、传染病漏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现场监测时发现漏报的应该及时或随时补报,按初次报告进行报告和录入。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2)乙类(25)和丙类(10):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
报告时限及方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指出,当同一班级的学生一天内有3个或连续3天内有5个以上学生有相似的发热等症状,学校需要在24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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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篇十三
为加强我园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园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幼儿园内传播流行,我园设置园长为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园内的保健医、班级教师、保育员等其他人员为疫情的义务报告人。一旦发生传染病疑似疫情和疫情时,责任报告人应立即报告社区医院,医院联系电话:。
二、幼儿园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要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2、对患传染病儿童返校情况进行管理。(如要求提供病愈证明)。
3、建立并保管在校学生健康档案。配合医院做好每年新入园儿童的接种证查验工作。
4、做好托幼儿童的预防保健及消毒隔离工作;
三、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各班教师、保育员)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
四、园长作为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疑似疫情和疫情时,应立即按规定报告疫情并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隔离病人及密切接触者。
2、及时护送病人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
3、认真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卫生管理、隔离、消毒等措施,协助疾控中心完成疫情调查、应急接种等工作。
4、疫情期间,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加强晨检,严格控制进出校园的人员。
5、教师要稳定幼儿情绪,做好幼儿家长的思想工作,维持幼儿园正常的秩序。
6、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疫情。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篇十四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的效率和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本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本院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2、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人员。
3、报告病种: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甲型、乙型、丙型、戊型、未分型)、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炭疽、皮肤炭疽、未分型)、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涂阳、仅培养、菌阴、未痰检)、伤寒和副伤寒、流行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间日疟、恶性疟、未分型)。
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
4、由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传染病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重工作,并每半年进行疫情资料分析。
5、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报告。
6、医院各门诊分别建立传染病门诊日志,肠道门诊设立肠道门诊日志,对各类传染病予以详细登记,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住院部临床各科室要建立出入院登记薄,对本科所有入院传染病病人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实验室应根据化验结果,对所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进行疫情登记报告。
7、对报告病人诊断变更、病人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
8、传染病报告卡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字迹清楚,要与网上录入相一致。
9、本院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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