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总结都是一个成长的机会,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发现自己的潜力和突破自己的局限。总结要有一个明确的结构和框架,以便更好地展现所总结的内容。以下是一些关于总结的示例,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写作。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获取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集中存储管理。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帐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存储。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如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第4种情况时,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四、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变化,如果按原投资方案实施项目可能会不经济、或给股东带来损失时,总经理办公会应按谨慎性原则从严或推迟审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收到总经理的相关报告后,认为需要对全部或单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议时,应召开董事会讨论并审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依据经审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4种情况,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审批资金申请,要求项目实施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使用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计划额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内(含2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或授权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或对外投资协议约定。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二、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内(含15%)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上时,报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用于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
用于短期证券投资时,要由公司证券部提出投资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九条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可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财务部负责资金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活动应当设专人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审计单位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20%以上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项目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方能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报表制度,财务部应定期提交项目投资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须按定期报告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以下情况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三、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四、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二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xx]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下文是关于最新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
第十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的,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同时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和目的。
本所现行《规定》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xx〕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并于20xx年6月对外发布实施。本次对《规定》进行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与中国证监会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新规定保持一致。20xx年12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xx]44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2号》”),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监管指引2号》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并废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规定》进行相应修订,以与《监管指引2号》保持一致。
二是增加有关超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本所于20xx年10月专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规范。20xx年8月,在该通知的基础上,本所对外发布《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备忘录》”),对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作出规定。为方便上市公司使用和执行,本次修订将《超募资金备忘录》的内容归并到《办法》中,并与《监管指引2号》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二、《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监管指引2号》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的新监管要求,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1.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现行《规定》只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他使用方式则需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关程序。为了拓宽闲置募集资金的投资渠道,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修订后的《办法》除了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外,还允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相关要求的产品,并就此规定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2.简化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按照现行《规定》,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本次修订,取消了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限制,且简化了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不论金额大小,均只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延长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现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修订后的《办法》将上述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二)进一步规范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超募资金备忘录》未限定每12个月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修订后的《办法》,在归并《超募资金备忘录》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监管指引2号》的规定,对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作了进一步规范,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1)上市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三)其他相关条款的修订。
1.延长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期限。现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修订将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期限从两周延长至一个月。
2.明确募集资金置换的期限。现行《规定》对上市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但未明确可以进行置换的具体期限。本次修订明确了上市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3.进一步明确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现行《规定》仅要求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本次修订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鉴证要求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相关披露内容,即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如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三
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4.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4.3本制度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上市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八)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六)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上市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上市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资产后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上述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若上市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十,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原因,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该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若上市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股东(该项资产的原所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公开解释、道歉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不完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就上市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前明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第二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核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如核查意见中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五
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4.3本制度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x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无锡x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确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决策并披露后,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五条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九条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职责,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七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由财务部门审核,并由相关权限履行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后财务部门执行。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支出应当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计划投资项目申请支用资金,承建项目的分子公司必须按月编报用款计划,经财务总监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拨款手续。对申领拨回的资金,承建项目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第十五条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在审议该事项时还需履行关联方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意见程序。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期向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部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九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如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如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有关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一)计划书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编制。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编制完成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总经理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规定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总会计师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会议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用款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和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且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第十九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报告中披露。第三十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九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公开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二章。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三)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每半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及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披露,审计时,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董事会的专项报告中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依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应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冲突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十
为弘扬尊师重教、帮困助学的传统美德,帮助家境贫寒、品学兼优的大中
小学
生如愿求学,以及改善办学条件,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现面向社会各界开展募集爱心助学资金活动。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是由自贡市教育局主管,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所募集的一切资金将按照国家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用于奖学奖教,资助贫困学生等公益活动。
捐赠热线:8125814 8125832
邮箱:#url#
地址:自贡市教育信息科研中心大楼(毛家坝)7楼708、709室
接收捐款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自贡市商业银行汇兴支行
户名: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
账号:0000017759474012
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
桃江县委、县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筹集扶贫解困资金,即将成立桃江县慈善总会。慈善总会旨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力量,筹集慈善资金,扶助弱势群体,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
桃江是一块钟灵毓秀之地,改革开放以来,县域经济发展较快,各项事业不断进步,人民
生活
普遍改善。但您也知道,桃江县山丘平湖复杂的.地理特征,既有干旱之忧,又有洪涝之虞,近些年更是灾害连绵不断。在这块土地上,也不乏老弱病残、鳏寡孤独、谋生无力的乡亲,需救助人数在10万以上。为救其苦难,济其燃眉,桃江县慈善总会应势而生。该会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肖立新亲任会长,广募善款,造福桑梓。桃江县慈善总会热切期望您的慷慨赠与。您的义举,对受惠的困难群众无疑是雪中送炭,对家乡的建设无疑是锦上添花。所有捐赠,我会都将造册登记,颁发证书,公诸报端,载入年鉴,让子孙后代铭记。
地 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28号
邮 编:413400
湖南省桃江县慈善总会筹备委员会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
农历新年就快到了,为了让区内困难群众能够度过一个温暖的春节,区红十字会按照原订方案计划于2015年春节前再次举办“博爱太平”公益超市开放周活动,用于满足全区特困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同时为社会爱心人士回报社会、奉献爱心提供公益平台。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物资发放对象和方式:区内因大病和灾祸致贫的特困人员、孤老、孤儿、困难残障人员、贫困学生等,超市开放时间为一周,由乡镇和社区提供名单并组织人员前来领取。
二、物资来源:争取上级红十字会支持和向社会募集。
三、捐赠物品的要求:本次募集的物资为生活用品,主要为冬季保暖服装、床上用品、
学习
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1、服装和床上用品要求八成新以上,外观整洁,要求洗净、晾干、没有破损退色;服装只限接收棉衣裤、羽绒服等保暖服装,要求款式大方、适用。
2、捐赠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要求是未使用过的,或虽然使用过,但保存整洁完好,功能齐全的。
3、食品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且未开封并在有效期内(非临界期食品),捐赠者若非食品生产厂家,需提供食品销售票据,以确保食品
安全
。4、家用电器等用品必须安全、性能完好。
四、捐赠物资接收从即日起开始,超市具体开放时间根据上级红十字会物资运达时间和社会募集情况而定,另行公告。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获取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集中存储管理。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帐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存储。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如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第4种情况时,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变化,如果按原投资方案实施项目可能会不经济、或给股东带来损失时,总经理办公会应按谨慎性原则从严或推迟审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收到总经理的相关报告后,认为需要对全部或单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议时,应召开董事会讨论并审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依据经审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4种情况,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审批资金申请,要求项目实施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使用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计划额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内(含2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或授权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或对外投资协议约定。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二、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内(含15%)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上时,报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用于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
用于短期证券投资时,要由公司证券部提出投资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九条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可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财务部负责资金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活动应当设专人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审计单位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20%以上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项目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方能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报表制度,财务部应定期提交项目投资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须按定期报告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以下情况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三、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四、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十二
甲方: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
乙方: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v^《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全程设计、策划、销售、招商运营、项目经营管理昆明市白塔路昆明市中医学院地块(以下简称该项目)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招商及经营管理的项目及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商业策划、招商及商业运营管理的物业为:,地点位于:,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双方共识。
(1)甲方委托乙方向土地使用权方****提供该项目全套的竞标、设计方案。
(2)甲方与***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项目前期策划款人民币50万元整。(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3)甲方与****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后,乙方即成为该项目唯一的代理机构,负责该项目的策划、设计、招标、销售代理、招商和商场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撤销或中止乙方在该项目中的以上代理权。
(4)乙方对该项目的策划、设计、招标、销售代理、招商和商场管理有绝对的主体权利。若项目开展过程中,甲方需要对委托的事项进行修改的,应与乙方协商并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与权利。
甲方权利:
(2)拥有乙方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策略及商业行为的最终决策权;。
(4)享有乙方开展该项目作业中所有资料的索取权利;。
(5)在所有的招商代理、销售代理、商业运营确定后,所有客户缴纳的定金由甲方负责该项目点的.财务主管收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义务:
(3)甲方应书面授权指派专业人员作为联系人与乙方协调该项目工作。
(4)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5)承担乙方招商过程中相关公关、物料、宣传品及各类设计费用;。
(6)不干涉乙方的日常业务及人事管理工作,只对乙方周期性的工作指标进行考评;。
(7)负责该项目对外一切政府机关等手续的办理工作;。
(8)有义务协调乙方与工作相关机构(如:广告公司、设计院、施工方等)的工作。
乙方权利。
(1)按合同约定按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5)乙方承诺,策划机构、设计机构、招商代理、销售代理、商业代理、策划费和设计费用低于同行业收费百分之十。
甲方:
乙方: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十三
20__年上海离婚协议书范本要怎样写呢本篇文章具体介绍20__年上海离婚协议书范本的格式,20__年上海离婚协议书范本包括的具体内容及离婚协议书应该注意的事项等,具体内容如下:
20__年上海离婚协议书范本。
协议人:方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以上上海离婚协议书范本格式仅供参考)。
上海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
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海市统一格式)。
立协议人:
男方:
女方: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注:本协议书范本为上海地区民政局统一格式。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十四
甲方执行单位:
乙方执行单位: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现就培训英语教师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区教育局与外语外贸大学合作进行的教师培训属非学历教育性质,目的在于提高教师的学力和业务水平。
二、甲方负责组织与行政管理,乙方负责教学和业务管理,并为教学质量负责。
三、乙方为甲方举办的学力教育培训班,每期90名学生,每个教学班人数为30人,培训期限为________年,培训班的英语教学时数为280300学时。
五、乙方承诺:经过培训,能使甲方参加培训的大部分学员在英语听力和口语等方面的能力有明显提高。对于学员反映强烈、课堂教学效果差的教师,经甲方提出,乙方应当予以及时更换。
五、甲乙双方都同意将日常的教学点设在____区教师进修学校,寒暑假期间将教学点设在外语外贸大学校本部。
六、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学员开设的课程及课时分配计划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七、乙方负责组织好平时的测验、中段考、结业考及水平测试(共三次),对三次水平测试合格者颁发学力证明书(结业证书),并负责建立接受培训英语教师的学力档案;甲方负责建立全区英语教师的继续教育档案,并负责把教师培训成绩纳入业务档案管理。
八、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的培训时间,乙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如有变更应当至少提前一星期通知甲方。
九、培训费用按照每生每课时20元计算(包含教材费和散页讲义费),每月结算一次,由甲方以支票方式支付乙方;乙方除收取培训费用外,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十、学员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本部培训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学员自理。
十一、操作事宜由____区教师进修学校与出国人员培训部协商解决。
甲方执行单位代表:
乙方执行单位代表: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十五
近来发生的几起创投企业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遭调查的新闻爆出后,投资机构及法律实务界对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涉及的融资合法性问题颇为关注。特别是有“天使投资第一人”的红鼎投资董事长刘晓人被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这个消息在杭州创投业内引起了巨大反响,不少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这件事情也给不少民营创投机构敲响了警钟。私募股权投资专家认为,私募股权基金从募集资金到投资项目,不少民营创投机构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希望大家都能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把握好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比较经典的案例“吃蛋卡”,从当事人主观行为和实际运作过程,都看不出非法行为,但是却是触犯了非法集资的红线,确实应引起私募股权基金在融资过程要小心,不要触及非法融资的红线。
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过程是一种将私人资金或资本聚集,由特定机构管理使用,投向特定投资对象,产生收益,进行分配的过程。由于此过程关系国家金融市场秩序、投资者风险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对私人资金聚集的机构资格、聚集方式、使用投向、投资者利益保护等问题一直有特定法律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在我国如若在基金募集过程中逾越雷池,即可能产生“非法融资”的法律后果。为表述方便,此处的“非法融资”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对资金募集非法性的一种概括性通俗称谓。
具体而言,“非法融资”在法律责任上分为行政及刑事两个方面:
在刑事责任上,《刑法》规定的与股权投资相关的“非法融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从以上罪名的构成要件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诈骗的主观意图。
在行政责任上,“非法融资”行为涉及人民银行予以禁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两类。前者依据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后者依据人民银行1999年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前者的特征表现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后者除具有前者上述特征外,特别列举了该类集资所具有的几类“合法”形式,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比较而言,两者在上并无太大区别,只是在外延上前者比后者更为宽泛。
私募投资专家根据“非法融资”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与法律合规性紧密度的不同,将“非法融资”分为以下三类:
第三类为合法形式瑕疵引起的涉嫌非法融资行为,此类行为人是出于合法设立投资机构投资经营之目的,但由于设立过程中法律合规性瑕疵而涉嫌非法融资。
应当指出上述三类募资违法性的不同,第一类欺诈行为本身即是刑法和民法领域所禁止的行为;第二类融资欺诈故意性并不明显,行为人之间可能是债权、股权、信托关系,但因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政策而被禁止;第三类融资有可能同时具有前两类的特征而逾越“非法融资”的红线。
设立形态与合规性综述。
目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模式主要有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三种形态。讨论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形态意在考察监管各形态的具体法律、法规对基金设立合法性的不同要求。目前公司制的基金受《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监管,后者是股权基金可选择接受监管的法律,不具有前者的强制监管性质。信托制的股权基金受《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计划办法》)监管。有限合伙制基金受《合伙企业法》监管。以上三种形态的基金在合法性要求上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在相同点方面,三种形态都规定了投资者人数的要求、都不得向投资者约定固定收益;不同点方面,信托型基金对投资者的资质有法律限定,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则要经过登记机关合法登记成立等。
笔者结合基金设立形态讨论“非法融资”红线如下:
1.特定对象与社会公众发行。
无论何种形态的基金,股权基金募集首要解决的是发行对象的合法性。即如何区别向特定对象还是社会公众发行。社会公众并非可因投资人联系信息存于募集机构数据库或募集机构采取与投资者一对一沟通方式而自然成为“特定对象”。当前不少股权基金募集其最初对象仍然是社会公众,如采取路演的方式,潜在投资者参与推介会,随后可能采取筛选特定投资者或与投资者个别面谈的方式,即如上述操作,投资者是否特定仍存疑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如何界定“特定对象”,对投资人的“特定化”,笔者试作如下分析:
首先特定对象与公开发行及投资者人数限定息息相关。无论是《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还是《证券法》都对构成公开发行的人数标准作了规定,超过这个人数标准,即使在募集机构看来,其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已足够“特定化”,也构成公开发行。
私募股权投资专家认为,募集机构仅设定与投资人少数的、个别的、私密的沟通方式并不足以必然使投资人成为特定对象,特定对象的判断标准应为募集机构是否通过选择程序从公众对象中选择出足以承担投资风险的特定数量的投资人,应从如下几个角度考虑投资者特定化过程:
(1)投资者是否具备承担本次投资风险的能力,应以一定的资产价值和收入作衡量标准为宜。虽然有限合伙型基金对投资人的资产状况并无要求,但作为一种私募基金,应对投资者承担风险能力尽到审查义务。《信托计划办法》对参与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从收入资产上作出限定是投资者“特定化”的良好范例。在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产业基金法》的情形下,此类限定标准依赖于各股权基金的个案设计。
(2)募集机构应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对于还本付息型的非法融资,因投资者并不承担投资风险,风险提示并无必要,而对于规范运作的股权基金,鉴于股权、信托与债权关系之不同,风险提示实为募集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投资者资格审查责任的必要步骤。
2.投资者人数与合法性关联。
设立特定形态的股权基金应符合各类监管法律的规定应为题中之义,但现实情形远比法律刚性规定复杂。不少股权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拟采取代持、信托、委托、拼单等设计,使实际的投资人高于法律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定。此情形在非股权投资型企业中也可能存在,但法律监管显然对股权投资基金更加严苛。隐蔽投资者的存在往往起到加强认定“非法融资”情节的作用,一旦此类行为被有关主管部门定性为规避法定募集人数规定,将构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固定收益或保本付息条款。
还本付息为非法融资最核心的认定标准之一,但对于一个规范设立的股权基金,如不符合本条规定,笔者认为被认定为非法融资的可能性较小,即使可能触及其他的法律合规性问题。近来发生的创投负责人涉嫌非法集资案例依相关人士解读此亦为重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收益分配方面设置lp和gp优先劣后的条款,我们认为,此类条款未消除lp承担投资亏损风险的可能性,则不应被认定为是保底条款。
4.基金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行为和基金行为。
股权基金投资控制人对投资项目、管理决策、收益分红的较大决策权易造成基金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力,特别在基金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在信息不对称时,投资人或基金往往成为受损害方。如基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挪用于个人或非法目的造成实际控制人个人涉嫌“非法融资”,或基金实际控制人以基金名义从事的个人非法融资行为如被认定为基金行为,上述情形基金将直接涉嫌“非法融资”。在运作上易出现基金控制人个人行为与基金行为混同的是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参与多个基金,出现帐目、资金、收益、核算混同的情形下,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资金上的不规范运作,极意造成“非法融资”的后果,这一点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更加明显。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该条款虽是股权基金非法融资认定的兜底条款,但从基金设立形态考察仍具有指导意义。例如信托型基金,根据新修订的《信托计划办法》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不排除基金通过合并投资者投资金额来达到本条所规定的标准,此中操作如针对社会不特定投资者并附加一定的投资保证,则构成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融资行为。
从以上分析可见,对于依法设立的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对其设立合法性的担忧不必诚惶诚恐,但是也不能够掉以轻心。私募股权投资专家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嫌“非法融资”可能出于募集法律条款设计上的缺陷或者募集机构资金的不规范操作,上述情形在基金设立、运作中可通过规范的法律服务有效避免。
对私募募集机构而言:在考察潜在投资者资质方面,要充分了解投资者资产状况、资金来源、投资历史、是否存在代持、委托理财等情况,以判断潜在投资者披露信息是否真实,以及其承担风险的能力,上述投资者信息披露及投资者考察过程应在募集文件中有相应表述。
在与潜在投资者沟通方面,应注意采取私募的宣传方式、不通过媒体广告或其他形式的公开宣传,应避免认为只要设计并履行与潜在投资人特定沟通方式的方案即是投资者“特定化”的观念。
在募集合同条款的设计上,私募股权投资专家认为,应注意论证投资者资质的合理标准,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合理区分;充分提示投资风险;规范募集资金投向;避免任何可能被认定为口头或书面的固定收益承诺的表述。这一点很重要,是区分合法还是非法的重要界限。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十六
甲方(承租方):。
乙方(居间方):。
丙方(出租方):。
物业名称:。
物业位置:。
物业面积:(*米)格局:。
物业类别:普通住宅()公寓()写字楼()门面().
一、甲方已确认丙方物业为乙方介绍,甲方与丙方签订承租意向书,同时向丙方交纳元订金,并确定起租日期及承租年限。
二、甲、丙双方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后,丙方向乙方支付足额代理费,如未能支付代理费,则向乙方赔偿承租物业月租报价的五倍金额。
三、本协议的订立,效力的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v^法律的管辖。双方因履行协议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法律部门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订,即时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丙方:。
地址:。
代表人:。
电话:。
传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购买意向书-意向书。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十七
近来发生的几起创投企业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遭调查的新闻爆出后,投资机构及法律实务界对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涉及的融资合法性问题颇为关注,特别是有“天使投资第一人”的红鼎投资董事长刘晓人被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这个消息在杭州创投业内引起了巨大反响,不少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这件事情也给不少民营创投机构敲响了警钟。私募股权投资专家张雪奎教授认为,私募股权基金从募集资金到投资项目,不少民营创投机构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希望大家都能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把握好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比较经典的案例“吃蛋卡”,从当事人主观行为和实际运作过程,都看不出非法行为,但是却是触犯了非法集资的红线,确实应引起私募股权基金在融资过程要小心,不要触及非法融资的红线。
由于此过程关系国家金融市场秩序、投资者风险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对私人资金聚集的机构资格、聚集方式、使用投向、投资者利益保护等问题一直有特定法律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在我国如若在基金募集过程中逾越雷池,即可能产生“非法融资”的法律后果。为表述方便,此处的“非法融资”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对资金募集非法性的一种概括性通俗称谓。
具体而言,“非法融资”在法律责任上分为行政及刑事两个方面:
在刑事责任上,《刑法》规定的与股权投资相关的“非法融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从以上罪名的构成要件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诈骗的主观意图。
在行政责任上,“非法融资”行为涉及人民银行予以禁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两类。前者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后者依据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前者的特征表现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后者除具有前者上述特征外,特别列举了该类集资所具有的几类“合法”形式,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比较而言,两者在内涵上并无太大区别,只是在外延上前者比后者更为宽泛。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十八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高等教育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过去国家计划经济时期“统招统分”的分配制度,逐渐转变为现在的“双向选择”就业体制。大生的就业环境和就业地位也在逐步发生变化,尤其是1999年我国实施扩招政策以后,大学毕业生人数猛增,实施大学扩招第一年的毕业人数仅为130万人,到20xx年已经迅速激增至699万,毕业人数多,用人单位能提供的岗位有限,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大学生就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就业不但影响高校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当前,全社会都认识到大学生就业的严峻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虽然各方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手段和方法来帮助大学生就业,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这些措施和方法针对性不强,所能带来的效果也甚微,不能够从根本解决问题。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之下,很多人将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归结于大学扩招,然而应当清醒的意识到,我国当前的受教育水*和程度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而且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才甚至出现结构性短缺,所以片面地归结于扩招是不合理和不充分的。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归根结底是由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局面造成的,但笔者认为就业意向是大学生就业的门槛问题,大学生自身的就业意向存在倾向性,加剧了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拥挤,是造成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随着当前就业体制的变化和就业环境的日益恶劣,很多大学生的就业意向和观念并没有随之而改变,在就业选择上盲目跟风,造成有些职位、地区的过度竞争,因此,对即将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来说,他们的就业意向受到很大挑战,在这种形势之下,研究当前大学生的就业意向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研究目的和意义。
此次调查研究的目的,就是要了解大学生的就业意向及其影响因素,以便有的放矢地进行大学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增强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为建构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实证材料。本报告根据20xx年南京市三大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意向问卷调查统计的数据,对大学生未来就业意向特征进行描述分析,运用相关理论对大学生就业意向形成和选择行为进行理论解释,最后提出有利于改善大学生就业意向及其就业状况的政策措施,以期使大学毕业生能更好地适应社会,早日成功实现就业。
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依据,对将要面临毕业找工作的大学生来说,就业意向和择业观对他们未来职业选择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对大学生的职业选择和流向有导向和推动作用,因此,了解和研究当今大学生的就业意向和择业观,对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有重要意义。
理论意义。
通过研究前人对大学生就业意向的理论成果和进展,努力借鉴和学习前人的研究方法,了解大学生就业意向的特点及其影响因素,从中找出研究较少或者不足的地方作为突破点加以弥补,希望从大学生自身的就业意向和择业观角度,不断完善和深化对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研究。同时,文章结合所用的实际调查数据来说明情况,更具有说服力,为大学生就业现状的分析提供数据佐证,且运用理论与经验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希望能对以后相关研究有所帮助。
现实意义。
大学生顺利就业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关系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大学生就业意向的特征进行描述,并对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因素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学生、用人单位、高校和*等主体提供借鉴。对于大学生自身而言,将他们普遍存在的就业意向摆在他们眼前,让他们认清当前的就业形势和自身就业观念之间存在的问题,有助于他们树立正确合理的择业观和就业期望,做出明智的就业选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了解当前大学生的就业意向,有利于安排他们到合适的岗位发挥职能;对于高校而言,能够把握住大学生就业期望和观念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提高就业数量和质量;对于*等部门而言,有利于他们理清思路并把握大学生就业思想的特点,制定大学生就业方面的宏观政策,帮助大学生早日顺利就业。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十九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满足国内市场需要,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v^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合作经营“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达成如下意向,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事项:
1、合作公司名称暂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作地点:_________省_________市。
3、项目投资:楼体亮化工程和广告载体建设费。
4、乙方所投入资金将进行甲方楼体亮化和广告载体建设并取得广告载体经营权。
二、合作内容:
1、合作期限。
经双方协商,合作期为______年,即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本协议到期前向对方提出续约通知,否则协议到期后将自行续约处理。
2、合作方式。
乙方按长春市管理部门相关批准文件要求出资建设、经营、管理该广告牌。甲方分担广告审批及相关费用。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双方审批完广告载体及亮化工程手续后视为协议成立,乙方进行甲方的楼体亮化和广告载体建设。3、楼体亮化及广告载体范围乙方进行甲方的楼体亮化楼体分别为1号、2号和6号;广告载体在1号楼。4、楼体亮化简易说明楼体整体造型采用泛光照明;上海亚明投光灯;楼体轮廓照明;香港伟来幻彩灯。安后期效果图为准。
三、甲方责任:
1、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负责落实该项目的前期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准备工作,负责办理广告载体相关手续。
3、本意向正式签定后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寻求第三方进行合作。
四、乙方责任:
1、负责提供建立合作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
2、负责亮化工程与广告载体建设费用;。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保密条款,履行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6、若双方在此项目动作过程中一致同意终止该项目,则双方应协商将对方提供的一切关于该项目的资料及复制品还给对方,接受方关于这些资料所做的记录等文件也应立即销毁。
六、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决向书第六条(保密条款)的规定,而给对方造成相关影响及损失的,则违反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七、其他:
5、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为四十五个工作日,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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