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约定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复杂的合同可以考虑由专业人士起草。小编整理的这些合同样本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总结而成的。
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篇一
甲方:
户籍所在区(县)。
性别: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
第一条甲方取得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造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______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______),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______区/县_______路________弄____号____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结构为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层,建筑层高为____米。
(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
第三条据房屋调查机构________测量,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通过购买拥有划拨土地上该房屋的有限产权。
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5年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
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该房屋有限产权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平方米;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条载明的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小写)________元。
第六条乙方应将房价款解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
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时应开具发票。
第七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房屋交付。
第八条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
(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已缴纳完毕。
第十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
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
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项:
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申请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
第十五条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
第十六条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2年。
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七条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
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该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标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实际的结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结构、装修、设备差价的____倍。
第十八条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____倍。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对房屋质量标准认定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对修复费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修复费予以认定,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甲方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选聘________物业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________元/平方米/月。
甲方已制订了《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七),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业主临时公约》,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全额房屋维修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房屋的回购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其本人及其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接到通知后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以下简称“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发生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及同住人迁离本市、夫妻离婚析产、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形,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其同住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丙方回购该房屋。
丙方核实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书面征询丙方行使回购权的意见。
丙方可以行使回购权;丙方决定不回购的,乙方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丙方回购该房屋的,回购价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加以确定。
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即按届时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回购款。
乙方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可以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其余____%按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给丙方。
乙方未按照规定支付其余____%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房屋按照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被回购或者转让的,所产生的税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房屋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乙方承诺,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不得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第二十六条乙方同意,丙方可以采取家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入户等方式核实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状况,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性质等行为(以下合称不当行为)的,乙、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乙方应在丙方要求改正不当行为的书面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
(四)乙方的不当行为所获收益,丙方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六)丙方有权将乙方不当行为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二十八条乙方及其同住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并向乙方退还购房款,乙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九章合同解除。
第二十九条乙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的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乙方应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计算。
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的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三十条甲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总房价款的____%计算,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金额后将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第三十一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向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逾期不确认的,视为认可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十章其它约定。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各方可通过协商进行补充或者变更。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壹式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丙方执____份、房地产登记机构执____份、________执____份。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打勾选择)。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名称):乙方(名字)丙方: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署:乙方本人签署: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篇二
《住房保障法》于2008年11月被列入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该法起草工作,目前《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已进入审查阶段。该征求意见稿参考了英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制度和我国淮安市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模式。英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模式是:“共有产权”的房屋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供应对象是低收入家庭。购买者可以先取得房屋部分产权,没有取得产权的部分缴纳租金,在收入增加以后必须买下整套住房,政府再用该资金建房。[1](p.72-73)淮安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模式是:将经济适用房划拨土地变为出让土地,住房价格参照商品房执行政府指导价(一般低于同期、同区段商品房销售价格的5%-10%),购房人实际出资额与房价总额的差价显化为政府出资,按购房人和政府各自的出资比例构成共有产权。以此替代传统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模式,变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双轨制”为“单轨制”。而比例主要分为政府和个人5:5和3:7两种。共有产权住房上市或退出时只要购买政府的产权部分或按比例与政府分成即可,并实行人性化操作办法,即5年内原价购买,5至8年加同期贷款利息,8年后则按市场评估价购买或按比例就转让收益分成。因家庭困难不能购回的,就像原来的经济适用住房一样继续使用。[2]该征求意见稿提出由政府和个人共有经济适用住房。拟规定:配售的住房由承购人和政府按份共有,共有份额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核定。政府的出资额按照土地出让金减让额、税费减免额、财政贴息额之和计算。购买住房满五年,承购人经批准可以按照届时住房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享有的住房份额,取得全部份额;也可以按照届时住房市场价格将共有的住房整套转让,所得收益按照共有份额分配,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010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款项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之和。”近年来,上海市将申购者和政府以一定比例“共有产权”的模式引入经济适用住房,受到中低收入家庭的广泛欢迎。[3]可见,我国“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已进入探索实施阶段。
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人――政府和承购人之间的关系包括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共有,是现代物权法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个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4](p.235)在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持有及退出过程中,政府的审批及监管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者保障对象对住房保障审核、调整、退出的决定以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作为共有人,根据《物权法》平等原则,其间的共有关系本身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
(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涉及四个“共有”问题。第一,对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一个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具体划分到户的,而是由各个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共有。在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时,土地出让金已算入房价之中。在将来土地使用权续期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将会要求各共有人分担。第二,对房屋所有权的共有。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顾名思义就是由政府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有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第三,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在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和购房人共有的同时,政府和购房人的联合体与其他业主共同享有建筑物共用部分之所有权。第四,购房人家庭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涉及的诸项财产权利的共有。建设部等七部门2007年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的是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由此可见,购买的主体是家庭(房产证上可只表现为家庭成员之一人),家庭成员之间自然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1.关于维修基金是否应列入共同负担范围。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第28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由于政府与承购人在共有经济适用住房时,实际是共同成为了该住房的业主。加之,五年后上市转让给其它承购人时,成交价实际上是考虑了维修基金剩余额度的(新建住宅前五年维修量少,满五年交易时维修基金剩余比例较大),由原购房人独自交纳(不列入共有份额),而由政府与其按比例分成不公平。因此,房屋维修基金应算入房价由政府与承购人共同分担,而不宜将其列在房价外由购房人自己交纳。
2.关于房屋装修费用是否应列入共同负担范围。由于装修费用不菲,是否由政府和个人共同负担,法律上的意义十分重大,因为这直接影响共有产权比例和共有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份额。有人认为:尽管政府与承购人共有,但住房由承购人居住,故装修费用应由承购人支付。此种说法看似有理,实则缘于对我国住房产业政策不了解而发出的片面之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要求各地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根据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在这一产业政策背景下,对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还规定装修费用由承购人自付(不列入共同负担范围),这必然致生两个问题。一是如果经济适用住房本身就已是全装修房,再将装修费用扣除,而由承购人自付,这显得不合情理,与物权法也相背。因为根据添附理论,装修后的部分已添附到住房上形成一个所有权,在算房价时不应将装修部分排除而仅计算毛坯房价格,这在实务上很难做到精准计算,也不经济。二是会导致地方政府抵制“推广全装修房”这一产业政策,致生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如果硬性作出规定,那么为了避免出现全装修房在剥离装修费用由承购人自付时出现的尴尬,地方政府在推广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时,可能会将房源局限于毛坯房。因为售给承购人后,由购房人自付装修费用显得名正言顺,政府还节省了共有成本。但是,这一做法的代价就是直接违背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另外,在满五年后卖房时,所作的装修也还是有一定价值的(有人在买房时要求把原来的装修拆掉,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也不应鼓励),如果出卖后由政府和承购人分成,人们不禁要问:政府分成的`权源基础是什么?这不正是政府与民争利的证据吗?如果政府可以无缘得利,承购人将宁可选择不装修。其实,买房后没财力装修的家庭是不少的,政府拟推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政府的提法时有不同)的住房困难,那么按国家产业政策使之住上全装修房有什么不可呢?为此,笔者认为应按国家产业政策推广全装修房,如果是毛坯费,应将装修费用列入总房价,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
3.关于“三通费”是否共同承担的问题。有不少地方的承购人在接收房屋时,还要交纳几千元的“三通费”(水、电、煤气等配套设施的开通费)。而《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笔者认为,贵州等地的做法是有道理的,这些设施的开通是房屋正常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应将“三通费”包括在房价内。就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而言,满五年上市后,房屋的这些配套设施也是继续存在并发挥功能的,在共有产权语境下,由承购人单独支付,明显没有正当且充分的理由。因此,国家应统一规定“三通费”包括在房价内,由政府与购房人共同承担。
(四)政府和购房人的权利义务。
1.政府的权利。第一,实施监管的职权。要求承购人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履行审批职责。依法就承购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所有权及共有所有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第二,参与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专有所有权之处分权。政府有权与承购人就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进行协商,选出代表行使业主的重大决策权。有人认为政府不必享有成员权,实属不当。政府与承购人共同作为业主,当然应共同享有成员权,按照按份共有之物权效力,当政府持有份额在50%以上时就显得尤为必要。反之,政府不行使业主之成员权,却要遵守业主委员会之决定和物业管理规约,实属不公。《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之不动产,以及对共有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对建筑物专有所有权之处分权的行使,亦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与作为共有人之承购人共同协商行使。第三,对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权。对住房进行检查,是确保承购人依法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应然要求。应赋予政府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检查使用情况。第四,对承购人份额的回购权和共有住房上市后的收益分成权。赋予政府回购权,这对经济适用住房在保障对象之间实现流转,充分发挥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赋予政府住房上市后的收益分成权,这正是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之所在,该权利之行使,将使政府获得房价上涨带来的收益,从而扼制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权利寻租及牟利行为。[6](p.36)。
2.政府的义务。第一,不得侵入住宅。基于私有房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法谚和承购人隐私权的保护,政府不应留有共有住房的钥匙(这也可减轻政府责任)。政府人员要进入共有住房检查时,必须有一名承购家庭成年成员在场。政府亦不得安排外人与承购人家庭共住。当然,承购人有违法嫌疑时,可依法进行搜查,则另当别论。第二,不得将持有的共有份额单独转让给其他人。如果政府将自有份额单独转让给其他人,则会形成两个家庭对房屋的共有,必将影响承购人的居住。故政府之共有份额只能转让给承购人或与承购人之份额同时转让给具备购买资格之第三人。第三,服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遵守管理规约。《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人,享有业主权利时,亦承担相应义务,此为建筑物维持其功用的必要条件之一。政府作为共有业主,自然不能例外。第四,搞好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政府应搞好政务公开,提高监管及服务质量,建立高效、公正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及其体系,以便与承购人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
3.承购人的权利。第一,占有和合理使用的权利。承购人作为使用人,有权占有并按住房的用途进行合理使用,但不得破坏住房结构或使住房功能受损,也不得擅自出租或出借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否则有违该制度之初衷。第二,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指成员权,其它两项权利为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4](p.166)承购人作为共有人,具体占有和使用经济适用住房,有权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但在行使专有所有权之处分权以及成员权之重大决策权时,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与作为共有人之政府共同协商行使。[7](p.81)。
第三,购买政府份额的权利。政府应履行在住房上的积极责任,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功能,“尊重人们追求财富的进取心”。[8](p.715)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帮助承购人承担部分购房压力,待其经济条件好转时,鼓励承购人购买政府份额获得全产权,同时使政府将回收的资金用于为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保障。对承购人购买政府份额的申请,一般来讲政府都应允许,除非承购人出现应被强制退出共有关系的情形。第四,依法处分自有份额的权利。承购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交由政府回购,也可在满足一定年限后与政府协商将房屋上市交易后分成,以退出共有关系。为了减轻承购人购房压力,应允许其用所购住房的自有份额抵押贷款用于购房。承购人自有份额所对应的价值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也可遗赠给他人,但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否取得住房所有权,则有待政府批准,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只能就原承购人份额变现后对应的价值继承或受遗赠。另外,应参照英国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允许承购人在一定条件下经批准将房屋之部分出借或出租给其他人居住。[1](p.72)这是因为随着家庭成员情况的变化,比如小孩上大学后有一房间空出,承购人将该空余的房间出租给他人居住,既能给别人带来便利,又可以给自己带来收益,符合物尽其用原则。至于承购人还有别的住所,拟将经济适用住房全部出租,则应重新核查其购买资格,由政府将其份额回购。
4.承购人的义务。第一,交纳物业管理费。《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就实际而言,政府出资但没有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购人直接占有、使用共有住房而没有向政府付费,将该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费用由承购人承担,应属公平。因此,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承购人交纳。第二,正确使用住房,负责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承购人应依住房之用途而为使用,不得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不得损害其他人利益。《侵权行为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另外,房屋公共部分的维修此前已论述由维修基金支付,而专有部分的维修,承购人作为具体使用者,当然自己负担。第三,服从政府监管及报告的义务。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应服从政府监管,并就其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使用住房过程中,在房屋处于危险之虞时,以及出现需要重大维修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第四,服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遵守管理规约。承购人作为业主,承担该项义务当属应有之义。
(五)关于政府和承购人的连带责任和风险负担问题。
1.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一是脱落、坠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政府作为房源的提供者,作为共有产权人,当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根据《物权法》第102条之规定,当属连带责任。而房屋交由承购人实际控制并使用,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当由承购人承担责任。二是倒塌责任。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当政府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当然应根据该条对受损害的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政府将所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承购人,对承购人当然应承担房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而当承购人致使该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时,承购人应对该他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应对政府的所有权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费用交纳的连带责任。前已论述维修基金应当共同交纳,故作为共有人之政府和承购人当然就维修基金的交纳负连带责任。至于物管费追缴问题则值得研究,第一,在房屋还未销售给承购人,政府作为所有人时,应由政府交纳,而不管是否有人居住。承购人购买该房屋后,作为部分产权人之承购人占有和使用住房,由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合理的。就事实而言,承购人交纳物管费,对住房的价值维持是有积极意义的。第二,经济适用住房的承购人有不少是低收入家庭,生活尚且困难,拖欠物管费的情形难免会存在。如果此种情况下政府承担连带责任(承购人的份额实际上是可作为担保的),会使小区物业管理得以正常运行,实是一举多得的做法。
3.关于政府连带责任的豁免问题。《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有人认为,在《住房保障法》中应规定“承购人和政府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笔者认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应按民事法律关系来分配法律责任,而不能轻易排除共有人之法律责任。政府的豁免责任应受到严格限制,否则就是对法制的破坏,必将对其它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政府在维修基金和物管费的交纳上应负连带责任,而不应在《住房保障法》中以条文排除之。
4.关于风险承担问题。由于不可抗力,比如地震、水灾、战争等原因致使房屋受损,应根据按份共有规则,各自承担所受损失,自无疑义。
(六)共有房屋登记问题。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13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24条规定: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而《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在房屋登记时应对政府和承购人的份额作出登记。而对相关的重要问题,也应在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协议中明确。此外,《房屋登记办法》第25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及各自份额等字样。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屋和土地登记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国资、审计、统计、经济信息化以及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别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事务性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规划和计划编制)。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编制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发展规划内容,并纳入市住房发展规划。市住房发展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区(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土地供应)。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并予以优先供应。
第七条(项目选址)。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开发建设的条件和成本,在交通较便捷、生活设施较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
第八条(项目认定)。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项目认定。申报材料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参数、建筑总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配套条件、建设项目招标价格和开发建设方式等事项。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认定。
第九条(建设方式)。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用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或者由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发建设。本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住房保障和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建比例和建设要求,并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和交付。建成后,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第十条(建设项目管理)。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建设项目协议书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附件。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责任及信息公开)。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对住房质量承担法定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及有关场所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主要建设要求)。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步建设和交付,及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十三条(统筹建设管理)。
建设用地紧缺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配使用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经批准使用统筹建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及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承担相关费用。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的土地供应、住宅建设等工作。
第十四条(支持政策)。
(一)建设用地供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
(三)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四)取得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用于贷款抵押;。
(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
(六)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价格管理)。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在建设项目协议书中予以约定。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本市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综合考虑本市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单套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应当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政府的产权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中明确。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所在项目的销售基准价格占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让后确定;政府产权份额,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持有。
第十七条(价格确定程序)。
市级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订,报市价格管理、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区县筹措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订,经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向市价格管理、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剩余房源安排)。
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1年仍未出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予以收购。
第三章申请供应。
第十九条(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达到规定年限;。
(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三)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四)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因住房转让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的家庭由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符合规定标准的单身人士。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程序)。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审核登录)。
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户籍、身份、婚姻等状况由公安、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复审。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予以登录,出具登录证明。登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
申请人应当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参加选房。
第二十二条(供应标准)。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家庭人数、构成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不得超过规定供应标准选择住房。
政府指定机构将申请人的原有住房收购的,可以适当提高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
第二十三条(轮候名册)。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结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源供应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对已登录的申请人进行选房排序,并建立和及时更新轮候名册。申请人有权查询轮候名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保障对象,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重大情况变更报告)。
已登录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户籍、住房等情况在选房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告。
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安排选房前,发现已登录的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登录资格。
第二十五条(供应程序)。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当期供应房源规模和申请人轮候排序等情况,确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工作安排,通过公开方式组织申请人选房。
申请人确认参加选房并选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签订选房确认书,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与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第二十六条(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失效)。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失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因自身原因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未确认是否参加选房;。
(二)确认参加选房后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
(三)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四)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
第二十七条(购房优惠政策)。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资金等购房贷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购房人确定)。
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购房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购房人。
第二十九条(地下车库产权确定)。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地下车库产权为全体购房人共有。利用地下车库获取的收益,归全体购房人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相关维修、养护等责任由全体购房人承担。
第三十条(房地产登记)。
购房人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审核准予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房地产权证上记载房地产权利人、产权份额,注明同住人姓名,并注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三十一条(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
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自入住通知送达后的90日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补贴,腾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已享受征收(拆迁)住房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四章供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使用规定)。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回购)。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回购。
第三十四条(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程序及价格)。
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上市转让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就购买意愿、购房人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相关价格的确定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符合市场价格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资金管理和房源使用)。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后,政府产权份额所得纳入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通过回购或者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第三十七条(资金保证)。
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回购和优先购买所需资金。
第三十八条(禁止再次申请)。
第三十九条(继承)。
购房人均死亡,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份额的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依法分割共有物的方式,处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四十条(维修资金)。
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
配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及配合管理)。
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并支付相应费用。
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供后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
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材料;。
(二)检查物业使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信息化和档案管理)。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申请审核、分配供应、供后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使用以及退出的相关档案。
第四十六条(信用信息管理)。
申请人、购房人、同住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行政处理决定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十七条(社会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协议约定的法律责任)。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以及其他违反约定的行为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不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由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一)已取得申请资格的,应当取消其资格,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腾退住房后,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退回购房款。
第五十条(出具虚假证明主体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为他人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规使用房屋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购房人、同住人违规使用房屋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购房人、同住人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其他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房屋且逾期未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经纪人违规代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业务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处3万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本办法规定,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二)未依法建立或者更新轮侯名册的;。
(三)未依法开展选房工作的;。
(四)未依法履行供后管理职责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筹措房源的其他渠道)。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作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源。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的收购,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5月1日起施行。6月24日发布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9号)同时废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7.2016年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8.2016年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9.2016年最新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篇四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本人和和受害人一行人在地方发生了口角,最后导致双方厮打。事后,我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后于某年某月某日向当地公安局自首,并向受害人一行人达成协议,赔偿他们的损失。当我面对和解决这件时后,我感触颇多,自己犯下的错就应该自己承担。候审期间,本人一定严格要求自己,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综上,恳请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能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吸取教训努力纠正自己的错误,踏实做人。
此致
法院。
检察院。
公安机关悔过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某年某月某日
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篇五
甲方:
户籍所在区(县)。
性别: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
第一条甲方取得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造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______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______),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______区/县_______路________弄____号____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结构为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层,建筑层高为____米。(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第三条据房屋调查机构________测量,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通过购买拥有划拨土地上该房屋的有限产权。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5年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
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该房屋有限产权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平方米;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条载明的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小写)________元。
第六条乙方应将房价款解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时应开具发票。
第七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房屋交付。
第八条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
(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已缴纳完毕。
第十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
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项:
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
第十二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申请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
第十五条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
第十六条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2年。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七条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
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该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标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实际的结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结构、装修、设备差价的____倍。
第十八条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____倍。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对房屋质量标准认定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对修复费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修复费予以认定,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甲方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选聘________物业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________元/平方米/月。甲方已制订了《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七),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业主临时公约》,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全额房屋维修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房屋的回购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其本人及其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接到通知后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以下简称“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发生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及同住人迁离本市、夫妻离婚析产、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形,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其同住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丙方回购该房屋。丙方核实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书面征询丙方行使回购权的意见。丙方可以行使回购权;丙方决定不回购的,乙方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丙方回购该房屋的,回购价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加以确定。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即按届时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回购款。
乙方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可以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其余____%按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给丙方。乙方未按照规定支付其余____%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房屋按照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被回购或者转让的,所产生的税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房屋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乙方承诺,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不得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第二十六条乙方同意,丙方可以采取家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入户等方式核实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状况,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性质等行为(以下合称不当行为)的,乙、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乙方应在丙方要求改正不当行为的书面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
(四)乙方的不当行为所获收益,丙方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六)丙方有权将乙方不当行为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二十八条乙方及其同住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并向乙方退还购房款,乙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九章合同解除。
第二十九条乙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的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乙方应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计算。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的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三十条甲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总房价款的____%计算,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金额后将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第三十一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向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逾期不确认的,视为认可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十章其它约定。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各方可通过协商进行补充或者变更。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壹式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丙方执____份、房地产登记机构执____份、________执____份。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打勾选择)。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日期:年月日
乙方(名字)。
乙方本人签署: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签署:
乙方盖章:日期:年月日
丙方: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丙方盖章:日期:年月日
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镇______居委___组居民)。
乙方:_________(______镇______村___组村民)。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所属自已的一幢房屋出售给乙方,现就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房屋坐落情况及边界:
1、本协议所指的房屋为______市______区______镇______村______组小地名____________所拥有的住房(木质结构、四列三间)猪圈、牛圈。
2、房屋边界:东至______;南至申______;西至______;北至______。
二、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
1、房屋出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元)。
2、乙方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向甲方付清款项。
三、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拥有该房屋及地基的所有权,此后与该房屋有关的事宜皆与甲方无关。
2、房屋出售后,甲方应尽的义务及应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因房屋拆迁及其它原因产生的风险及利益概由乙方负责或享有。
四、其他事宜: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证明人(签字)。
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篇七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转让和使用行为管理,制定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转让和使用行为管理(以下简称“供后管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职责)。
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对供后房屋使用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供后房屋违规使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处理决定;。
(四)供后管理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协助核查购房人、同住人的审核分配、社会关系等信息,并配合对购房人、同住人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相关工作。
房屋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将供后管理工作纳入本区、乡镇社区综合管理范围。
第三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统筹协调、业务指导、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事务性工作。
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以下供后管理事务性工作,具体包括:
(一)进行购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等合同管理;。
(二)组织住房回购、上市转让、优先购买以及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等转让管理;。
(三)组织供后管理巡查、收回住房等使用行为管理;。
(四)进行供后管理档案以及信息化管理;。
(五)其他事务性管理工作。
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配合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供后管理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队伍建设)。
区政府应当根据供后管理工作任务,加强本区住房保障部门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队伍建设;按照购房家庭户数,合理配置住房保障管理人员。供后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区,应当进一步充实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力量。
住房保障对象较多的分配供应地区政府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加强本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队伍建设。
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和条件,稳定人员队伍。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操作能力和水平,并通过考核后上岗。
第五条(资金保障)。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供后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台帐,及时记录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处置、违规违约使用行为的发现和查处等信息,并发送至保障性住房供后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供后房屋转让管理。
第七条(购房合同的重新签订和解除)。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取得不动产权证前,购房人、同住人因离婚、死亡、人员增加或者住房贷款资格等原因需要调整买受人的,应当重新协商确定购房人和同住人,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申报。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重新认定购房人和同住人的书面意见后,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取得不动产权证前,购房人、同住人无法履行购房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处理结果报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第八条(人员变化后的处理)。
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不得调整购房人或者同住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同意的除外:
(三)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的,经其他购房人、同住人以及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购房人、同住人。
因家庭成员增加、继承等原因,发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变更且购房人为多人的,购房人之间的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第九条(商品住房购买限制)。
申请人在提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或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又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向区房地产交易机构查询本人在本市申请及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情况。
经查询,确认商品住房购房人已申请或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则该申请人不具有购买商品住房资格。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同意的除外: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回购或者优先购买,并完成转移登记和房屋移交;。
(三)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并完成转移登记;。
(五)购买商品住房,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第十条(5年内回购)。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购房人(继承人)、同住人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回购:
(一)全部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迁离本市或者出国定居;。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
(三)购买商品住房,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不再符合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因夫妻离婚析产或者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同住人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回购。
第十一条(申请回购)。
需要回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书面回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回购格式表单;。
(二)购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四)全部购房人、同住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购房人、同住人全部死亡、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和原有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回购审核)。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回购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内实地踏勘,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同意回购的书面决定: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房屋使用状况良好;。
(三)未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或者违规违约行为已改正。
第十三条(实施回购)。
回购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回购实施单位”)实施。
回购实施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同住人签订回购合同,协商确定回购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一)户籍已全部迁出;。
(二)购房贷款担保抵押权已注销;。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已结清;。
(四)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腾空并移交房屋;。
(五)已履行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且违规违约行为已改正;。
(六)回购实施单位取得回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回购价款的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款=原销售价款×(1+计息周期对应的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周期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回购合同签订之日止。计息周期不足3个月的,适用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3个月的,适用3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6个月的,适用6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1年的,适用1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2年的,适用2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3年及以上的,适用3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购房人、同住人应当配合回购实施单位及时办理回购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5年后转让)。
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购房人、同住人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也可以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购房人、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拒不履行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二)有违规违约行为未改正的。
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转让价格低于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的,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应当予以优先购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前,应当先书面征询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意见。优先购买实施单位不予购买的,购房人、同住人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而不购买的,等量核减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调配使用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分配供应地区自行解决。
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的,除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外,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通过赠与方式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先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第十五条(转让价格)。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适用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参考届时房源项目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拟订住房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并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适时发布:
(二)区级项目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予以核实,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建设管理、财政、地税、规划土地、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备案。
单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转让价格,按照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确定。浮动幅度与该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销)售时使用的浮动幅度一致。
第十六条(住房转让申请和审核)。
需要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填报格式表单,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购房人、同住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其中,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还需如实填写已确定的买受人及转让报价。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到申请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申请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根据上市转让报价、本区保障性住房筹措计划以及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反馈意见等,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优先购买的决定。
第十七条(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购买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的账户补缴价款。
补缴价款的计算公式为:补缴价款=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浮动幅度×住房建筑面积×政府产权份额。
价款缴清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购房人、同住人协商一致重新确定住房的产权人后,应持该书面证明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
第十八条(政府优先购买)。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决定优先购买的,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应当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内实地踏勘,在确认房屋使用状况良好后,与购房人、同住人签订转让合同;协商确定购买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所列条件,且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的,将全部款项支付给购房人、同住人。
优先购买实施单位与购房人、同住人以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为基础,协商约定房屋转让价款。转让价款的计算公式为:转让价款=房屋转让总价款×购房人产权份额。
购房人、同住人应当配合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及时办理政府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上市转让)。
购房人、同住人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作出的不予优先购买的书面决定后,与受让人协商一致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购房人、同住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的账户缴纳政府产权份额价款(计算公式为:政府产权份额价款=房屋转让价格×政府产权份额)。
价款缴清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出具已缴清政府产权份额价款的书面证明。转让人和受让人持前述书面证明,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
第二十条(转让税费)。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收。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供后房屋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违规违约使用行为的发现)。
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常态化的供后管理巡查,发现并制止房屋违规违约使用行为。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指导工作。
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房屋使用行为的日常巡查。被委托单位发现房屋违规违约使用行为后,应当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房屋违规违约使用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应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协调机制)。
房屋所在地区政府应当组织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规划土地、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沟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供后管理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明确职责分工,协调处理违规违约使用行为。
第二十三条(分类管理)。
购房人、同住人实施的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等违规行为,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违规行为违反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约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对购房人、同住人实施的擅自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由房屋所在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房屋所在地区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规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理措施)。
购房人、同住人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责令其限期改正;购房人、同住人收到责令限期改正的书面通知后,应当予以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购房人、同住人有两次及以上违规或者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合同处理措施)。
购房人、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约定,解除合同,收回住房,按照原销售价格退回购房款,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一)实施违规违约使用行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书面通知后逾期不改正的;。
(二)违规违约使用行为改正后又再次实施的;。
(三)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阻挠调查、取证,抗拒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购房人、同住人拒不配合上述处理措施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腾退决定实施)。
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腾退住房而不予腾退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腾退的决定。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腾退义务,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腾退决定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腾退住房后,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机构按照原销售价格退回购房款。
第二十七条(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
购房人、同住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等单位可以将其违规违约行为情况和行政处理决定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供有关主体查询使用。
(一)因违规违约使用行为受到处理后,又再次实施的;。
(三)拒不履行区住房保障部门腾退住房决定的;。
(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阻挠调查、取证,抗拒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购房人、同住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十九条规定,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的账户缴纳的政府产权份额价款,应当上缴同级财政,该款项可用于以下用途:
(五)供后房屋使用行为管理费用;。
(六)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九条(房源使用)。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回购、优先购买、收回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可向符合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家庭供应;也可在办理房源用途调整手续后,作为其他保障性住房使用。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适用的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订。
第三十一条(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9月30日。现行相关政策文件如有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篇八
买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方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___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
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篇九
卖方:
买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____市______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___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____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
合同。
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____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____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____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____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编码:__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预售登记机关:
经办人。
________年月日。
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篇十
合同双方当事人:
注册地址: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买受人:籍贯:性别:
住址:邮编: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配偶:性别: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性别: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地址:
《武汉市城镇民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号:。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批准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经房【】号。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
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栋【座】单元层号房,户型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阳台个(见附件一)。该住房层高为米,属结构。
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2、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非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栋【座】单元层号房(见附件一)。该房屋层高为米,属结构。
该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政府定价标准文号为:武价函【】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1±%)=元,合计总金额为: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该房屋属非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非住宅用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双方约定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合计总金额为百拾万千百拾元整。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范文节选!
第五条出买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100﹪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2、双方自行约定: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
(2)供电。
(3)供气。
(4)排水。
(5)绿化。
(6)有线电视、宽带。
(7)小高层、高层电梯。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九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三)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处,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四)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五)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该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与出卖人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房屋所在项目以下部位和设施等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
(1)物业管理用房;。
2、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政【】30号)有关规定,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买受人须在市、区房产交易窗口按照该房屋届时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具体比例按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凭缴款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第十五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
第十九条本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连同《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原件一并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范文节选!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签于:
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篇十一
户籍所在区(县):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
邮编: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
第一条甲方取得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造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______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______),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______区/县_______路________弄____号____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结构为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层,建筑层高为____米。(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第三条据房屋调查机构________测量,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通过购买拥有划拨土地上该房屋的有限产权。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5年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
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该房屋有限产权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平方米;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条载明的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小写)________元。
第六条乙方应将房价款解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时应开具发票。
第七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房屋交付。
第八条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
(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已缴纳完毕。
第十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
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项:
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申请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
第十五条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
第十六条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2年。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七条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
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20xx版。
国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m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m2,土地面积/m2(其中:基底分摊____m2、公用分摊____m2、其他____m2)。
第三条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单价元/m2,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篇十二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__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________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房内证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
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价格。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付款方式。
第四条、交付。
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__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_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管理。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过户。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________市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___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___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___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_____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_____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篇十三
买方(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区。
2、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楼层,用途。
3、该房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计房价拾万千百拾元整。
二、乙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三、房屋四界:房屋四界东:西:南:北: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后,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计元的定金或元的预付款,其余%,计元价款则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存,代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将房屋腾空并连同该房屋有关图纸、资料、房屋钥匙等交给甲方后,甲、乙双方同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由乙方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领取售房余款。
五、甲、乙双方互相监督,不得隐瞒买卖成交价额。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税费按规定各自交纳。
六、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并由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双方均不得违约。如甲签章违约,乙方不退还定金;乙方违约,则双倍退还甲方定金;违约方还应承担产权转回已缴和应缴纳的税费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乙方卖给甲方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进行交易的,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时,乙方应当同意,并如数退还甲方定金。
八、其他决定事项:
九、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存份,乙方执存份、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执存份。
甲方:
乙方:
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篇十四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_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____市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字______号),经___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____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号。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____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____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____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____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篇十五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根据《重庆市非成套公有房屋出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下表所列住房。
房屋座落:地区类别
建筑结构:间数
建筑面积:其中分摊
面积
配套情况
二、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购买乙方在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面积。超面积_____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类别成本价______元/平方米购买,超面积_____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的`市场价_______元/平方米购买。
1、以经评估的价格______元/平方米,并享受工龄折扣购买(其中年工龄________年)。
2、以经评估的价格______元/平方米购买,不享受工龄折扣。
3、以该住房所在地区类别成本价的18%购买。
三、乙方按以上方式购买该住房应付房价款______元(大写: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_元____角____分)。此款由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于乙方缴款次月起停收住房租金。甲方提取房价款的30%计_____元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其余部分金额______元为甲方的售房收入,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及售房收入均应由甲方专项交存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四、乙方购买该房后拥有完全产权,按照《重庆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所购住房户内及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其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甲方负责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好后即交乙方执存。有关办证的费用由甲、乙方双方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七、其他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签字盖章并由乙方在合同约定时间交清房价款后生效。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交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章)代理人: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篇十六
甲方身份证: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
甲方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丙方的中介促成下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该房屋内部着设施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
但未办理分户土地证。
如该房屋确需办理土地转让使用手续,甲方需提供协助并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三条价格。
按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第五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时或不付清房款。
甲方有权按下述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于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处罚。
甲方未按时或不交付房屋及产权证书按上述条款对等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丙方应对甲、乙双方交易起配合和协助义务并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___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保证。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如有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
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税费的交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契税和房产证登记费由乙方向国家交纳;房屋交易如有其它税费均按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费用交接时间。
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23796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