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短途运输方案(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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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短途运输方案(汇总13篇)
时间:2023-11-16 17:23:13     小编:JQ文豪

一个好的方案可以为我们的工作、学习或生活提供指导和支持。方案的表达要简明扼要,清晰传达核心思想和关键信息。接下来是一些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方案制定的建议和经验分享。

煤炭短途运输方案篇一

1、交通违章造成的行政处罚,由乙方全部承担。

2、交通事故,事故赔偿责任由由乙方承担。

3、货物损毁或丢失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遭受人身损害和车辆损毁的,除保险公司理赔并实际赔付的部分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和补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下列情况下由乙方支付甲方月拉运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承包经营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

2)不能保证甲方调配货运的。

3)不能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完好、车况整洁的。

4)不能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的。

5)私自倒货,卸货,偷盗货物、扣留或变相扣留货物的。

6)因乙方原因不能取的联系的(电话或对讲机)。

7)无合法情由,拒不执行甲方调配的。

2、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本。

合同。

1)连续两次不能完成甲方调配货运的。

2)连续两次违章驾驶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3)三次不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的。

4)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

5)以甲方名义与他人签定货运协议并收取运费的。

6)盗窃、故意损坏、故意丢失甲方调配的货物的。

7)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8)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的。

3、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运输费用(拉运费)。如有拖欠,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部份的违约金。

九、其实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无劳动、雇佣、劳务关系。

2、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乙方在一年内不得与甲乙客户签定运输协议。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甲方承运乙方煤炭的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具体包括:

二、运输数量:吨/车:(总量:吨)。

三、运输费用:元/吨(从货物装车到达目的地途中的运输费用,包括过路费过桥费及各类收费,由甲方承担)。

四、运输起始点:从到终点。

五、结算方式: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需对所承运的货物加盖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抛洒。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保质保量安全运达目的地,按时向收货人告知到达通知,保证货物非人为变质,如有以上问题,现场扣留运输该批煤的车辆,搜集证据,作为处罚依据,甲方核实清楚确属人为因素的将具实按照煤价的5倍予以赔偿。若事后发现质量问题与甲方无关属于路耗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甲方负责处理,由此造成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4、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时结算,如因乙方资金原因未能及时结算,导致甲方无法组织车辆按时运输,甲方不承担责任。

5、货物到达过磅时,甲方司机应将运输票据(矿方过磅单、计量票、入境票)如数交予乙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对到达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加盖验收章并出具验收过磅单。

2、货物到达后,甲方车辆必须服从乙方煤库人员指挥,不得插队、无理取闹等,否则,乙方对甲方车辆进行相应处罚;同时乙方人员必须及时接受甲方货物,不得刁难、克扣及索要钱财,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双方在运行中发生的具体和无尽事宜,应及时了解、沟通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生效,双方应遵守执行上述协议不得无故违约。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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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短途运输方案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甲方承运乙方煤炭的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具体包括:

一、煤炭矿别:__________________

二、运输数量:_________吨/_________车:(总量:_________吨)

三、运输费用:_________元/_________吨(从货物装车到达目的地途中的运输费用,包括过路费过桥费及各类收费,由甲方承担)

四、运输起始点:从到终点

五、结算方式: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需对所承运的货物加盖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抛洒。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保质保量安全运达目的地,按时向收货人告知到达通知,保证货物非人为变质,如有以上问题,现场扣留运输该批煤的车辆,搜集证据,作为处罚依据,甲方核实清楚确属人为因素的将具实按照煤价的5倍予以赔偿。若事后发现质量问题与甲方无关属于路耗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甲方负责处理,由此造成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4、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时结算,如因乙方资金原因未能及时结算,导致甲方无法组织车辆按时运输,甲方不承担责任。

5、货物到达过磅时,甲方司机应将运输票据(矿方过磅单、计量票、入境票)如数交予乙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对到达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加盖验收章并出具验收过磅单。

2、货物到达后,甲方车辆必须服从乙方煤库人员指挥,不得插队、无理取闹等,否则,乙方对甲方车辆进行相应处罚;同时乙方人员必须及时接受甲方货物,不得刁难、克扣及索要钱财,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双方在运行中发生的具体和无尽事宜,应及时了解、沟通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生效,双方应遵守执行上述协议不得无故违约。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煤炭短途运输方案篇三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搬运公司(乙方):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可在货物清单中标明货物数量和价值,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货物搬出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货物搬到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车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预定货物搬运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六、包装要求:甲方应按乙方要求进行标准包装。也可由乙方进行包装,但包装前应检查物品,保证安全运输。

七、乙方责任。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对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变质。在装卸、运输途中一旦出现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损坏等情况,原则上按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另有约定的,按约定限额赔偿。但如果货物的缺失和损坏是由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属性决定的合理损耗或是甲方过错造成,则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包装运输总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结算方式:甲方已付定金_________。余下金额_________于货物到达并验收完好后一次性付清。

十一、甲方违约责任:乙方按要求将货物送达后,甲方如不足额支付运输费和保管费,乙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十二、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在双方履约后即行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短途运输方案篇四

1、下列情况下由乙方支付甲方月拉运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承包经营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

2)不能保证甲方调配货运的。

3)不能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完好、车况整洁的。

4)不能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的。

5)私自倒货,卸货,偷盗货物、扣留或变相扣留货物的。

6)因乙方原因不能取的联系的(电话或对讲机)。

7)无合法情由,拒不执行甲方调配的。

2、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本。

合同。

1)连续两次不能完成甲方调配货运的。

2)连续两次违章驾驶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3)三次不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的。

4)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

5)以甲方名义与他人签定货运协议并收取运费的。

6)盗窃、故意损坏、故意丢失甲方调配的货物的。

7)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8)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的。

3、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运输费用(拉运费)。如有拖欠,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部份的违约金。

九、其实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无劳动、雇佣、劳务关系。

2、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乙方在一年内不得与甲乙客户签定运输协议。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就有关货物运输事宜订立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货物运输期限为日,乙方须于年月日到年月日将甲方货物运到本合同约定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第二条运输价格,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及损耗。

运输价格为()元每吨(不含税),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在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卸完货,乙方拿有甲方指定收货人出具并签字的过磅单的实收吨位现金结算。给予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为()公斤,超出正常损耗的每吨()元赔付甲方。

第三条装卸货应注意事项。

乙方指定运输车辆在装卸货时必须听从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如发生打骂煤场管理人员的现象,甲方取消乙方的运输资格,装完货由甲方安排人员为运输车辆贴封条,乙方运输车辆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运输途中,不得给货物浇水,如有管理人员发现,取消该车的运输资格。到达卸货地点,由甲方安排人员,过磅,验收,出具过磅单并签字。验收时,如发现封条有损毁现象,甲方有权扣留该车,查清原因,方可卸车,不为乙方承担任何停车费用。

2.在验收时,如发现有换煤的现象,甲方有权扣留该车,并处以煤炭总价5倍的罚款,甲方不承担任何停车费用。并取消乙方的的运输资格。

3.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装卸场地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全部有乙方承担。

4.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乙方的运费,在正常的情况下,乙方结不到运费时,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并由甲方每天为乙方承担运输总价5%的滞纳金。由甲方引起的运输车辆不能正常装车,卸车,给乙方运输车辆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以上条款,友好合作。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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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短途运输方案篇五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汽车短途拉运甲方承运的煤炭等货物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承包经营事项。

甲方将乙方的车辆组成车队短途拉运甲方所承包运输的煤炭等货物。

二、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经营期限为一年,即从20xx年元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三、承包经营方式。

1、甲方提供货物运输的货源,由乙方运输至甲方或货主指定的地点。

2、甲方与货主办理拉运手续和运费清结。

3、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完成甲方安排或随时指定的运输业务。

4、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燃油、路桥通行费用、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司机工资、保险等费用等,食宿自理。

5、乙方以自有车辆做为运输工具,车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6、上述车辆,必须车况完好、审验合格、安全适用、符合行驶和货运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四、拉运费清算。

1、拉运费以乙方实际拉运吨位计算,站台及铁路货场内转至站台每吨1.5元新煤场转运至站台每吨7元.

2、运费结算日为:当月工作结束后在次月月底前清算工作单.并报财务室,在下一月5~10日以转帐形式付清运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纠正乙方在货物运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地组织和调配货源。甲方有义务公正、公平、合理的为乙方安排运输。

3、甲方有权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和职业道德学习,并进行考核。

4、甲方有权在承包经营期内,指定专人对乙方使用的车辆进行安全、车容、车况检查。如乙方使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运输。

5、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统一规范及公司管理制度,乙方必须遵守。

6、甲方有权制订本企业统一的运费标准和其它费用收取标准。并按标准给付乙方运费。

7、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更换车辆和变更路线,乙方必须配合。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保证按时完成甲方的货物拉运任务,并服从甲方的统一调配。

2、乙方有义务按车辆相关规定维修和保养车辆,保证车辆性能完好、车容整洁。乙方有义务遵守交通法规和机动车操作规程,保证行车安全。

3、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或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有权对甲方没有依据的收费提出异议,或向主管部门投诉。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运输过程中私自卸货,倒货、偷盗、不得将车辆交给它人驾驶,不得捎带与工作无关的第三者,不得违反承包经营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

5、乙方有权对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承担违反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6、乙方有义务有运输过程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货物或车辆损毁时,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立即报警。

7、乙方有义务保证联系(电话、对讲机)通畅,可以随时接受甲方调配。

8、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七、货物运输风险承担。

1、交通违章造成的行政处罚,由乙方全部承担。

2、交通事故,事故赔偿责任由由乙方承担。

3、货物损毁或丢失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遭受人身损害和车辆损毁的,除保险公司理赔并实际赔付的部分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和补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下列情况下由乙方支付甲方月拉运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承包经营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

2)不能保证甲方调配货运的。

3)不能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完好、车况整洁的。

4)不能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的。

5)私自倒货,卸货,偷盗货物、扣留或变相扣留货物的。

6)因乙方原因不能取的联系的(电话或对讲机)。

7)无合法情由,拒不执行甲方调配的。

2、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连续两次不能完成甲方调配货运的。

2)连续两次违章驾驶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3)三次不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的。

4)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

5)以甲方名义与他人签定货运协议并收取运费的。

6)盗窃、故意损坏、故意丢失甲方调配的货物的。

7)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8)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的。

3、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运输费用(拉运费)。如有拖欠,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部份的违约金。

九、其实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无劳动、雇佣、劳务关系。

2、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乙方在一年内不得与甲乙客户签定运输协议。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短途运输方案篇六

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汽车短途拉运甲方承运的煤炭等货物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承包经营事项。

甲方将乙方的车辆组成车队短途拉运甲方所承包运输的煤炭等货物。

二、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经营期限为一年,即从20xx年元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三、承包经营方式。

1、甲方提供货物运输的货源,由乙方运输至甲方或货主指定的地点。

2、甲方与货主办理拉运手续和运费清结。

3、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完成甲方安排或随时指定的运输业务。

4、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燃油、路桥通行费用、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司机工资、保险等费用等,食宿自理。

5、乙方以自有车辆做为运输工具,车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6、上述车辆,必须车况完好、审验合格、安全适用、符合行驶和货运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四、拉运费清算。

1、拉运费以乙方实际拉运吨位计算,站台及铁路货场内转至站台每吨1.5元新煤场转运至站台每吨7元.

2、运费结算日为:当月工作结束后在次月月底前清算工作单.并报财务室,在下一月5~10日以转帐形式付清运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纠正乙方在货物运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地组织和调配货源。甲方有义务公正、公平、合理的为乙方安排运输。

3、甲方有权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和职业道德学习,并进行考核。

4、甲方有权在承包经营期内,指定专人对乙方使用的车辆进行安全、车容、车况检查。如乙方使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运输。

5、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统一规范及公司管理制度,乙方必须遵守。

6、甲方有权制订本企业统一的运费标准和其它费用收取标准。并按标准给付乙方运费。

7、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更换车辆和变更路线,乙方必须配合。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保证按时完成甲方的货物拉运任务,并服从甲方的统一调配。

2、乙方有义务按车辆相关规定维修和保养车辆,保证车辆性能完好、车容整洁。乙方有义务遵守交通法规和机动车操作规程,保证行车安全。

3、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或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有权对甲方没有依据的收费提出异议,或向主管部门投诉。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运输过程中私自卸货,倒货、偷盗、不得将车辆交给它人驾驶,不得捎带与工作无关的第三者,不得违反承包经营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

5、乙方有权对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承担违反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6、乙方有义务有运输过程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货物或车辆损毁时,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立即报警。

7、乙方有义务保证联系(电话、对讲机)通畅,可以随时接受甲方调配。

8、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七、货物运输风险承担。

1、交通违章造成的行政处罚,由乙方全部承担。

2、交通事故,事故赔偿责任由由乙方承担。

3、货物损毁或丢失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遭受人身损害和车辆损毁的,除保险公司理赔并实际赔付的部分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和补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下列情况下由乙方支付甲方月拉运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承包经营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

2)不能保证甲方调配货运的。

3)不能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完好、车况整洁的。

4)不能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的。

5)私自倒货,卸货,偷盗货物、扣留或变相扣留货物的。

6)因乙方原因不能取的联系的(电话或对讲机)。

7)无合法情由,拒不执行甲方调配的。

2、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连续两次不能完成甲方调配货运的。

2)连续两次违章驾驶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3)三次不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的。

4)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

5)以甲方名义与他人签定货运协议并收取运费的。

6)盗窃、故意损坏、故意丢失甲方调配的货物的。

7)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8)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的。

3、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运输费用(拉运费)。如有拖欠,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部份的违约金。

九、其实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无劳动、雇佣、劳务关系。

2、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乙方在一年内不得与甲乙客户签定运输协议。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煤炭短途运输方案篇七

甲方: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

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共同协商煤炭短途运输中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三·甲方提供给乙方车辆燃油,乙方以每升6.5元自付油款。(在当天结算时扣除)。

四·甲方协助乙方解决住房问题,按每间(住6人)每月300元收取乙方住宿费用;。

五·车辆进场后进入正常作业,乙方车辆不得随意撤出,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一星期告知甲方,商定后方可撤出。

六·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十分注意安全,因乙方不慎或其他意外灾害造成乙方人身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乙方自己负责承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共同遵守执行,不得违约。合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煤炭短途运输方案篇八

为积极响应国家煤炭增产保供号召,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煤炭先进产能释放,充分发挥我市煤炭产业优势,切实承担起我市煤炭生产供应保障责任,根据《临汾市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临政办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我市煤炭生产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安全生产为前提,推进各项手续办理,推动煤矿依法依规释放先进产能,加快煤矿建设,统筹资源接续和可持续发展,多措并举增加煤炭产能产量。力争2023年比2022年增加煤炭产量90万吨,全年达到570万吨。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煤炭增产保供要求,坚持“安全高效、风险管控、均衡生产、依法依规、精准施策”原则,通过“挖潜存量、释放增量、控制减量、有序接续”,全面完成煤炭增产保供任务目标。

——稳产达产。指导煤矿企业优化生产组织,有序安排设备检修,合理安排抽掘采作业,按公告产能均衡组织生产。督促年度采掘生产计划不达公告产能的山西霍州力拓煤业有限公司制定达产方案,实现稳产达产,释放产量90万吨。

——释放增量。加快先进产能释放,积极推进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手续办理,尽快复工复建,达产达效,释放产能90万吨/年。

——控制减量。加快骨干矿井资源接续配置工作,积极推进霍州煤电集团辛置煤矿增扩相邻空白、夹缝和边角资源,实现产能与资源相匹配,确保120万吨/年产能持续有效发挥。

(一)加快生产煤矿稳产达产。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优化劳动组织,合理安排采掘衔接和生产计划,科学组织设备检修,保持正常生产节奏,均衡组织生产。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改造,鼓励采用高新技术装备,全面提升生产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保供煤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确定的产能组织生产并同步加快手续办理。严禁煤矿企业擅自停产停工、严禁煤矿发生事故后搞“一刀切”式区域性停产整顿。严格落实保通保畅工作措施,保障煤矿生产建设物资供给。

严格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制度,对未达产的山西霍州力拓煤业有限公司,分析不达产原因、制定达产方案,尽快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快长期停缓建煤矿分类处置。

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对停缓建矿井项目资源储量、资源赋存、开采价值、安全生产和环境影响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按照“一矿一策”原则,进行分析研判,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矿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筹措建设资金,围绕制约复工复建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方案,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确保2022年底前实现复工复建。(市能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霍州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配合)。

(三)加快矿井相邻煤炭资源接续配置。

按照省政府《关于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保障煤矿稳产保供的意见》(晋政办发〔2022〕2号)要求,保障扩能资源,加快推进探转采项目、资源枯竭矿井相邻煤炭资源接替项目、基金项目和空白资源项目出让,推进资源濒临枯竭骨干生产矿井霍州煤电集团辛置煤矿配置周边空白、夹缝和边角资源,利用现有生产系统直接布置开采,改善矿井接续紧张生产布局受限局面,提升煤炭资源效能,保障120万吨/年产能有效发挥。(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霍州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

(四)加快与省、市级各部门沟通对接。

主动担当、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大与省、临汾市的.对接沟通力度,争取在生产矿井产能核增、建设矿井调整建设规模、产能置换、安全许可、环保手续、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为煤矿增产增供创造条件,极大程度确保煤炭产能释放和发挥,保障煤炭产量供应稳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霍州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霍州市煤炭增产保供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具体人员组成见附件),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负责日常协调、督办工作。各煤矿主体企业也要相应成立由董事长任组长的工作专班,细化任务清单,亲自上手、主动对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二)强化方案制定。各煤矿主体企业要统筹当前长远,围绕全市煤炭增产保供目标任务,做好整体工作谋划部署,制定本集团的煤炭增产保供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举措,落实部门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切实推进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实施方案要对生产矿井稳产达产、停缓建矿井分类处置、资源配置等工作,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坚持挂图作战,务求实效。各煤矿主体企业要将制定的实施方案于2022年8月20日前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

(三)强化调度监测。各煤矿主体企业要合理分解月度计划,切实加强煤炭生产调度监测,做到“日调度、日分析、日汇报”,及时解决煤炭生产和涉煤运输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对于当日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煤矿检修停产等重大情况必须汇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并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落实对煤矿企业的业务指导,强化日常调度,明确专人负责,每日上午10时前将相关煤矿手续办理情况汇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确保及时掌握工作进展。

(四)强化惩戒问责。各有关部门及各煤矿主体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落实好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各项工作措施。对上报工作进展不及时、落实工作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没有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市政府将启动问责机制,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不履行承诺办理手续或手续办理缓慢的矿井,一律取消政策待遇;对长期不达产矿井,一律进行生产能力核减;对长期停缓建不能开工复建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退出。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炭安全生产,盯住不放心的煤矿和薄弱环节,落实监管责任,夯实安全基础,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底线。进一步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统筹处理好安全生产和增产保供的关系,保证安全投入,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改造,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以“超能力生产”代替“增产保供”,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防范“重生产轻安全”倾向和产生松懈情绪,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做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保障煤炭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煤炭短途运输方案篇九

为进一步缓解我州煤炭供需矛盾,全力以赴做好煤炭运输保障,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加快推进煤炭工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xx〕36号)、州人民政府《自治州协调解决煤炭供应和煤炭企业手续办理问题会议纪要》(巴政阅〔20xx〕22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工业发展总体部署,着力解决煤炭运输成本居高不下问题,在确保安全、环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强化服务,加快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切实解决煤炭运输环节的制约因素,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以安全、快捷、高效的服务管理,全力保障全州煤炭运输。

为确保煤炭运输“绿色通道”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巴州煤炭运输“绿色通道”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交通运输局,由杨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全州煤炭运输“绿色通道”相关工作。

(一)全面摸排掌握全州煤炭运输基本情况,按照企业申请、部门统一审查的原则,由公安、运政、路政部门安排专人采取集中办公,对全州煤炭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运煤车辆,统一办理煤炭运输快速通行证,并及时抄告各相关单位,在巴州辖区内检查站、收费站、治超站快速通行。

责任单位:州公安局、运管局、巴音郭楞路政海事局。

(二)调整运输结构,优化配置铁路运力资源,协调铁路货运中心安排好煤炭运输装车计划,逐步提高铁路运输比例,提高运输效率。同时,做好区域性公路运力组织,做好前期的宣传动员,保障煤炭运输需求。制定煤炭运输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车辆台账,确保运力不足时,能迅速调配运力做好应急保障。

责任单位:库尔勒货运中心、州道路运输管理局。

(三)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通行。在巴州境内治超站、检查站、收费站开通煤炭运输绿色通道,对持有快速通行证的运煤车辆,在确保不扬尘、不超载、合法合规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优先进行检测、优先进行安检、优先收费通行。

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库尔勒公路管理局、巴音郭楞路政海事局。

(四)加强路面管控,做好煤炭运输车辆的疏导分流。在煤炭运输重要时段和重点路段,公安、路政等执法部门要合理配置警力和执法人员,加强路面巡逻和管控,对因交通拥堵受阻的煤炭运输车辆,加强现场指挥协调,尽快疏导,优先放行,对运输中车辆故障不能继续运输的,要主动帮助,做好交通疏导,联系车辆及时进行转运。

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巴音郭楞路政海事局。

(五)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保障能力。结合当前汛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掌握路面积水、山体滑坡、道路塌方等交通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通过各种媒介向社会公布,积极为煤炭运输车辆提供出行服务。加大对全州煤炭运输主要干线公路的巡查和日常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行车安全,提前做好冰雪、防冻、防滑及养护材料应急储备,确保突发情况能快速反应,全力保障煤炭运输车辆快速安全通畅。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煤炭运输保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煤炭运输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各成员单位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结合工作职责,细化方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推进煤炭运输保障措施落到见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各单位要加强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及时互通情报,共享信息数据,建立协同共治监管体系,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推进会议,及时总结工作,研究解决煤炭运输环节的突出问题,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做好材料上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上报工作,明确1名信息员,加强信息报送,每10天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上报,确保部门将信息畅通。

煤炭短途运输方案篇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电煤保供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发电供热企业直保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工作要求,落实今冬明春煤炭保供任务,确保全县煤炭稳定供应,保障盂县裕光电厂发电供热用煤需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安全保供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10月2日林武书记“统筹协调属地煤炭生产和发电企业煤炭产供需衔接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下达的保供任务,确保发电企业存煤在7天以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煤炭保供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民生大事研究谋划、推进落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县冬季电煤稳定供应。

为了保障盂县20xx年电煤保供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决定成立盂县电煤保供工作专班,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县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能源局局长李君毅兼任,负责电煤保供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研究分析保供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解决保供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

山西盂县裕光电厂每日用煤量16000吨,按照全县统筹安排,我县地方煤矿保供任务每日8000吨。

按照市政府《电煤保供工作方案》要求,我县地方煤矿四季度承担40.2万吨中长期合同电煤任务,其中供热所需电煤为5.9万吨,根据电煤需求情况,发电供热企业与煤矿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实现电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

根据“发电企业存煤7天以上”的要求,按照裕光电厂10月底两台机组同时运行的情况下,需保证库存煤量达到10万吨以上,由地方煤矿全力兜底保障保供。

晋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每日供煤5600吨;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日供煤1600吨;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每日供煤800吨。

(一)各煤炭集团要根据所属煤矿工作面搬迁情况,合理安排各煤矿供煤量。

(二)考虑到圣天宝地11月份搬迁工作面,11月份供煤量由晋盂煤业和南娄集团共同承担,晋盂煤业日供煤6000吨,南娄集团日供煤20xx吨,12月份恢复正常供煤。

(三)因工作面搬迁,晋盂煤业和南娄集团供煤量出现困难时,要提前上报县能源局进行协调解决。

(一)发电供热企业要切实加大电煤采购力度,中长期合同占年度用煤量比重要达到100%,并确保存量煤可用天数不得低于7天。建立健全调度机制,每日向县能源局上报电煤库存基本情况表。加强机组检修管理水平和设备运行维护,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切实提高我县电力供应能力。

(二)煤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强化均衡履约,确保月度合同履约率不低于80%,季度、全年合同履约率不低于90%,鼓励提高履约水平,履约情况每日上报至县能源局。对于履约率低的煤矿主体责任公司要书面向县政府说明原因。

(三)完善中长期合同定价机制。对于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比例未达到自有资源80%的煤炭企业,补签后80%以内的部分,价格按照“基础价+浮动价”的`机制执行。对超过80%的补签合同,价格原则上按照“基础价+浮动价”的机制执行或自主协商确定,确实难以达成一致的,可参考实际存在的月度长协价格执行。自主协商或月度长协价格均不得超过年度中长期价格的2倍。鉴于地方矿井未签订过中长期合同,参照执行“基础价+浮动价”的机制执行。供热所需煤炭执行0.08元/卡供应,切实保障我县居民取暖需求。

(四)发电供热企业直保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要在10月15日前落实完毕,合同签订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县能源局报备,发电供热企业和煤炭生产企业要及时登录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网站(http://),点击“电商平台”,进入“山西省发电供热企业直保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签订入口”进行电子合同签订。在合同签订页面,合同标识中选择“山西省发电供热企业直保煤炭中长期全覆盖合同”。发电供热企业和煤炭生产企业要在合同签订后,于每日中午12:00前,登录交易中心网站(网址同上),进入“山西省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统计系统”,填报上一日合同履行情况,未在交易中心注册的企业,请及时登录交易中心电商平台,点击“客户注册—交易商用户注册”,完成相关注册手续。客户注册、合同签订及履约数据报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交易中心。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部门、各企业要深刻认识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思想高度重视,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全力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同时,组织煤矿均衡生产,切实搞好煤矿保供工作,全力落实电煤保障供应工作。

(二)压实保供主体责任

专班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业要强化责任担当,组建本辖区、本企业电煤保供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日报送县能源局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强化调度预警机制

县能源局要建立日调度机制,动态掌握合同签订情况及发电供热企业煤炭库存量情况,针对电厂存煤不足、中长协合同落实不到位、能源保供困难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能源局和县委、县政府,确保问题及时解决。

(四)加大追责问责力度

县电煤保供专班将每半月对全县电煤保供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对工作进度滞后的企业进行约谈,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对影响我县电力、热力稳定供应的企业要严肃问责。

煤炭短途运输方案篇十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煤加工配送体系建设,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改善辖区大气质量,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清洁煤加工配送中心建设实施方案银川市清洁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xx〕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及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工作原则,建设高标准清洁煤配送中心,实现清洁煤定点供应、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确保高质量清洁煤不断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清洁煤加工配送中心选址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严格按照清洁煤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标准,建设全封闭式清洁煤配送中心,建设规模和数量以适合区域内用煤需求为宜。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承建。经营户在取得合法用地、环保、规划等手续后,按照本方案制定标准,自行投资建设清洁煤加工配送中心,在建设过程中,所有工序在降尘措施下进行。

(三)严把标准、减少污染、公平竞争。本方案印发后建成的清洁煤加工配送中心与已通过中标建设的4家配送中心进行市场竞争。已建成投运配送中心不符合建设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一)建设要求。

1.配送中心选址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集中区、生态环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2.配送中心必须通过环保评估、消防验收,证照办理齐全,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管理、环保、消防、安全、质量等工作制度。

3.配送中心需设置储存区、加工区、交易区、装卸区,所有加工和配送均在全封闭场所内进行,根据面积配备不少于2台通风除尘机。

4.配送中心储煤场屋顶安装喷淋洒水设备,并由专人负责操作和管理,每天喷淋洒水不少于2次,高温天气或特殊天气适当调整增加喷水频次。

5.配送中心要严格消防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严禁烟火,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6.配送中心内部及运输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设置冲洗台,排水沉淀设施,配备冲洗设备及保洁人员,确保进出车辆清洁、无煤尘密闭运输。

7.配送中心进出口需设置密闭设备(如电动升降门或者防尘门帘等),杜绝装卸期间煤尘外扬。

8.配送中心应配备满足供应要求的封闭清洁煤配送车辆。

9.配送中心场地周边应进行植被绿化,确保场区环境优美。

10.配送中心销售清洁煤需使用塑料袋、牛皮纸袋、编织袋、纸质包装箱、木质箱等包装物进行包装销售。

11.配送中心必须制定和悬挂《清洁煤配送中心安全管理制度》《清洁煤配送中心库区管理制度》《清洁煤配送中心防尘污染制度》《清洁煤配送中心进货查验及进销货台账管理制度》等制度。

12.配送中心实行标志标识“四统一”管理制度,既:统一门牌、统一标识、统一包装、统一制度。

中心门牌:挂“******清洁煤加工配送中心”牌子,样式为:竖挂式铜质黄底黑字。

车辆规定:根据配送中心经营规模和配送量自行选择封闭式车辆。

包装标识:洁净煤使用塑料袋、牛皮纸袋、编织袋等统一封装。包装标识标明单位名称、销售地址、联系电话、举报电话、产品名称、净重量、质量指标。

规章制度:根据场地自定悬挂规章制度牌,要求大小统一、白底黑字、简洁直观、美观大方。

(二)煤质标准。

为确保配送中心工作如期完成,成立由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和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任副组长,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配送中心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牵头抓总、综合协调、问题督办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按照法定职责履行好监管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一)准备阶段。对照清洁煤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标准,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为目的,确定配送中心建设数量、建设位置、建设面积、供应能力、工作进度、建设完成时间等,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将建设方案报送银川市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xx年7月10日。

(二)施工阶段。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要严格按照配送中心建设方案和工作进度表完成建设工作,随时监督检查建设施工情况和进度,协调处理好建设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月29日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建设实施情况,由市场监管局汇总后向银川市市场监管局统一报送。

完成时限:20xx年8月底。

(三)验收阶段:9月初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按照建设标准对建成的配送中心进行验收。并将自验情况上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待银川市考核组进行全面验收。

完成时间:20xx年9月10日。

(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做好配送中心选址,制定配送中心建设数量、建设位置、建设面积、供应能力、工作进度、建设完成时间。通过市场运作、企业自建方式,按照建设标准、建设要求完成辖区清洁煤加工配送中心建设任务。

(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全市清洁煤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方案及建设标准,负责配送中心建成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配送中心证照、进货销售台账,对配送中心所进煤炭按批进行抽检,确保清洁煤符合宁夏民用煤地方标准质量指标,严防不合格煤炭流入市场。

(三)市生态环境局(蓝天办):在环评手续办理、环保设施建设上进行帮扶和指导;依法对清洁煤加工配送中心进行环保监督检查;蓝天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对建成的清洁煤加工配送中心进行自验和考评。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清洁煤加工配送中心建设选址的业务指导工作。

(五)市工信局及各乡镇:结合《灵武市20xx年“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只有营业执照,未办理土地、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一律予以清理。

(六)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做好清洁煤配送中心建成后营业执照发放工作。

(一)提高站位,压实责任。建设清洁煤配送中心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环节,也是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重点整改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积极主动作为,确保9月15日前全面完成我市清洁配配送中心建设工作任务。

(二)完善机制,协同共治。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马上办工作要求,履职尽责、协作配合,不降标准、不打折扣,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清洁煤配送中心建设及推广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并全力做好银川市清洁煤配送中心建设情况的考核验收准备工作。

(三)积极宣传,加快建设。加大煤炭粉尘污染危害和建设清洁煤配送中心作用的宣传力度,引导城乡居民和用煤企业积极主动使用洁净煤。支持和鼓励现有煤炭经营企业投资建设及推广清洁煤配送中心,实现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煤炭短途运输方案篇十二

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含中央直属煤矿企业在鄂尔多斯市境内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承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旗区煤炭局是旗区人民政府承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市、旗区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目标为:

( 一)努力控制一般事故,杜绝3人以上重特大死亡事故的发生。

(二)百万吨死亡率严格控制在上级煤炭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内。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作用,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市、旗区煤炭局专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分别履行监督和日常监管职责。

(二)各旗区煤炭局下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站(下称安监站),安监站内设机构由所在旗区煤炭局确定,对所辖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包矿负责制,安监站站长按副科级配备,工作人员数量不少于15人,专业化率不低于80%。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责为:

(五)负责煤矿事故统计上报,参与煤矿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六)制定煤矿职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监督旗区煤炭局组织实施;

(七)负责编制季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指导旗区煤炭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十)履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旗区煤炭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责为:

(二)负责对所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管、专项监管和日常性监督检查;

(三)对市煤炭局抽查以及自查发现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对所辖煤矿矿井恢复生产的验收;

(五)负责煤矿事故统计上报,参与煤矿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十)履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旗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情况实施重点检查和经常性安全检查;

(三)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安全监管人员签名后归档。

(五)参加煤矿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安全监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管执法时必须出示证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旗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具有下列权力: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条 市、旗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

(七)对已经存在的煤矿事故隐患或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管内容

第十一条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安监机构在安全监管工作中,查出煤矿存在事故隐患,对旗区煤炭局下达该矿的'限期整改或停产(停建)整改通知书,旗区煤炭局负责人签收后,对通知书中内容逐一落实,并将落实情况经旗区煤炭局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安监机构备案;旗区煤炭局安监机构对煤矿下达的限期整改或停产(停建)整改通知书,必须由有资格证的矿长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矿长签字。

凡停产或停建矿井,从下达通知书之日起,在3日内向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停产或停建后,经过整改可以恢复生产的煤矿,旗区煤炭主管部门在接到煤矿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在3日内向当地同一媒体公告。公告费用从同级财政专储的安全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安监机构每年组织不低于两次的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次抽查率不低于30%,对抽查矿井要全面进行检查,对存在隐患的煤矿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施整改。

每次安全检查结束后,安监机构要将煤矿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形成文字材料,与旗区煤炭局交换意见并向有关部门上报。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对地方煤矿进行分类管理,对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管理水平落后、事故隐患较大的地区及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对有水火危险、瓦斯浓度较高、受采空区影响的煤矿以及关闭矿井实施专项监管。

第十五条 旗区煤炭局对在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必须立即要求其进行整改,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的或下井档案虚假的;

(五)煤矿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

(六)煤矿入井人员未全部配备有效自救器或不能够熟练操作自救器的;

(八)煤矿未建立满足职工需要的完善的“两堂一室”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内容的。

第十六条 旗区煤炭局对在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必须进行停产(停建)整顿,并下达停产(停建)通知书:

(一)主风机不工作或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继续生产的;

(二)擅自打开密闭进行生产的;

(三)井下存在明火、明电、明刀闸、鸡爪子、羊尾巴的;

(四)瓦斯检查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的;

(五)井下采区无两个以上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的,立井无梯子间或梯道的;

(六)专用升降人员的罐笼不符合设计规范,无可靠的防坠器的;

(八)井下人员超过设计核定或工作面超高超宽的;

(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十)煤矿特种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一)限期整改的煤矿到期未完成整改的;

(十二)有重大危险源未采取措施的;

(十三)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工艺的;

(十五)井上下对照图与实际不符的;

(十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 对不执行限期整改或停产(停建)通知书的旗区煤炭局、煤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下达停产(停建)通知书的煤矿,由公安部门收回火工产品并停止火工产品供应;市、旗区煤炭局立即停止发放煤炭销售票证,严禁生产销售煤炭。

第十九条 当煤矿发生事故时,旗区煤炭局在接到事故报案后,要立即上报市煤炭局安监机构;安监机构掌握事故情况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市、旗区两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及时启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煤矿事故的抢险救灾、调查处理工作。旗区煤炭局和煤矿企业绝不得隐瞒不报或变相上报。

凡发生事故的生产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市煤炭局制定的停产规定;凡发生事故的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并对存在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市、旗区煤炭局举报。市、旗区煤炭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10000元的奖励,费用从同级财政专储的安全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旗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每次深入井下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对检查内容进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旗区煤炭局安监机构负责各级矿山救护队和煤矿辅助救护队及兼职救援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救援调度工作,组织编制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三条 市、旗区煤炭局负责人都要深入煤矿生产一线,现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煤炭局主要负责人每年下井次数应不少于30次,分管副职应不少于40次;旗区煤炭局主要负责人应不少于60次。

第二十四条 市、旗区煤炭局要与煤矿监察机构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资料,协商解决煤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杜绝重复执法。

第二十五条 市、旗区煤炭局安全监管人员以及各级救护队负责人要24小时开通电话,保证通讯畅通。

第五章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煤炭局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状进行考核奖惩。市煤炭局对旗区煤炭局按签订的目标责任状进行考核奖惩,同时对所设安监机构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旗区煤炭局对安监机构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市、旗区煤炭局另行制定。奖励金额从同级财政专储的安全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管理,调动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现对煤炭工业安全生产奖罚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实行安全目标管理。煤炭部对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直属矿务局(公司)下达年度安全指标,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将指标分解到所属地(市)、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企业。各单位要据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分级考核、按规定奖罚。

二、按照年度下达的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安全指标、部对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奖罚。

1、实现国有重点煤矿原煤安全奋斗目标,年产3000万吨(含3000万吨)以上的,奖励8万元;年产3000万吨以下至1000万吨(含1000万吨)以上的,奖励5万元;年产1000万吨以下的,奖励4万元。

2、实现国有地方煤矿安全奋斗目标,年产1500万吨(含1500万吨)以上的,奖励4万元;年产1500万吨以下至500万吨(含500万吨)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产500万吨以下的,奖励2万元。

3、实现乡镇煤矿安全奋斗目标,年产3000万吨(含3000万吨)以上的,奖励4万元;年产3000万吨以下至1000万吨(含1000万吨)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产1000万吨以下的,奖励2万元。

4、奖金总额的5%奖励单位行政一把手。其余部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和贡献大小,由本单位自行确定奖励办法。

5、对完不成安全考核指标的,依照相应奖励数额进行处罚。其中对单位行政一把手的罚款,按照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三项指标未完成的,分别按本人年工资总收入的5%、4%、3%扣罚,其余扣罚奖罚范围的其他人员和单位。对奖罚范围其他人员的扣罚办法和数额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6、奖励资金由部长基金列支,罚金上交煤炭部财劳司。

三、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奖罚地(市)、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具体奖罚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奖金自筹。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奖罚办法。

四、对煤炭企业安全目标考核、奖罚,按照《煤炭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试行办法》(煤劳字〔1995〕第77号)执行。

五、对完不成年度安全考核指标的,单位及行政一把手当年不得评为或授于与安全有关的先进和荣誉称号。

六、严格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领导,对统计工作负责,保证伤亡事故统计的及时、准确上报。对无故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查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奖励资格,撤消有关荣誉称号,并追退已发奖金。

煤炭短途运输方案篇十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和县政府关于煤炭应急保供的工作部署,全力做好全县煤炭应急保供工作,保障辖区人民群众、企业的用煤需求。按照《息烽县能源应急保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息烽县能源应急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息能应急通〔20xx〕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为切实避免煤炭供应紧张给人民群众生活、企业生产带来不便,各涉煤乡(镇)人民政府、有关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煤炭保供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保障民生用煤供应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保障煤炭供给。按照“统一协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的原则,切实做好煤炭应急保供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安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煤炭应急保供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由范云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一)全面释放煤炭产能。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要尽快明确下属煤矿下一步发展方向,对满足开工建设条件的尽早申请验收,落实好释放产能计划,组织好生产;积极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和45万吨/年技改建设手续办理工作。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息烽县石硐镇大宏煤矿(以下简称“大宏煤矿”)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生产,释放优质产能。

(二)多方组织煤炭资源。一是由县工信局联合各涉煤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做好辖区内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工作,督促煤矿企业生产建设期间出产的原煤优先完成煤炭应急保供任务。二是在低温雨雪凝冻等特殊时段煤炭供应紧张期间,由县工信局积极与周边产煤市、县进行协调,组织煤炭资源,确保民生刚需煤炭应急保供。三是小寨坝、流长、养龙司等在乌江沿岸有水运码头的乡(镇)要制定煤炭保供计划,及时到现场核实摸底,确保相关煤炭经营公司在各码头保有用以应急的存煤量。四是在铁路沿线有货运站台的乡(镇)要制定煤炭保供计划,及时到现场核实摸底,协调相关煤炭经营公司在各站台保有用以应急的存煤量。

(三)大力消除限产隐患。由县工信局联合各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加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及早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提高煤炭应急保供能力,防止出现因缺煤导致的社会民生问题;各煤矿企业要密切关注低温雨雪凝冻、大雨暴雨等恶劣天气对煤炭生产和应急保供的影响,加强与气象局、交通运输部门联系,提前预警,预防极端恶劣天气对原煤生产的影响。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煤炭应急保供工作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民生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煤矿企业和相关乡(镇)要高度重视煤炭保供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煤炭保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履行本单位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二)强化应急值守。各煤矿企业和有关乡(镇)要明确专门联络员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确保息烽县煤炭应急保供工作顺利推进。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状况,要第一时间报送信息至县工信局值班室并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三)落实责任追究。煤炭应急保供领导小组将对各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不到位,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煤炭应急保供工作,导致不能确保煤炭供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民生事件或其他恶劣影响的,以及履行工作职责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将提请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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