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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法院院长的信 致人民法院院长一封信篇一
你们好!
我是王晓龙,两三年前曾经轰动保定市案子的当事人。因为不知道你们的手机号码,你们的下属也不知道几次的预约不上,见人又比登天还难,我们只好用这种方式来交谈了,我历经官司几年的体会和对法官、法院的粗浅看法,未必正确,请二位院长海涵,谢谢!
第一,先说北市区法院
北市区法院判给我股东,对上诉至中院,由民四庭陈、曹主审,以闪电般发回重审(只用3个工作日),桂圆的工作作风真是令人佩服,但是我感觉到是早已拟定好了,发挥北市区已大大超时间违反规定,却没审过一次,他们在等新市区的法院动态。
第二,再说新市区法院
明知北市区在审理此案,一个毫无诉讼资格的郭树维(我们当时雇佣的会计)立案起诉,我是第三人,诉前两者是假,诉我是真,他们不动一事不二理的法规吗?是谁给了新市区法院非法立案、审理、出判的动力?是金钱、是贪心、是黑心、是丧良心、是背后高昂的交易。两个基层法院,两种审判结果,一个黑,一个白,一个真,一个假,一个真的股东没了,一个诉讼欺诈成了。
第三,有说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带着两个判决到了省高院,领导借鉴了我,并亲自给梁院长打电话,让其接见我,并说新市区不应该再行立案,因为北市区正在审理当中,梁院长接见了我,并说新市区的案子上来,我们驳回(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梁院长,对不起,你和我的谈话我录音了),我当时没别的意思,是呗公检法骗怕了,如果你不能接受我的举动,我愿意恕罪。
新市区的案子上来了,可紧跟着上来的是浩浩荡荡的几十人的说情大军,中院民四庭案子意外的、新市区法院的、社会上的、检察院的、市政府的,乃至省政府的都一拥而上,好一个气势磅礴的队伍,简直形成了一道铜墙铁壁,中心目的就一个,此案必须调解,不能出判。为此事我带着材料反映到人大,人大的领导看完材料给民四庭庭长打电话,我在旁边听着,庭长的原话是这样说的:你是给姐姐找,还是给妹妹找?人大的人说:我既不是给姐姐找,也不是给妹妹找,是王晓龙带着材料反映到人大来了,我门了解一下情况。庭长说:“老兄,你若是早10天给我打这个电话结果就不是这样了,姐姐哪边吧人找翻了,你是第一个给妹妹找的。”请问庭长大人,如果我早10天去人大反映,回是什么样的结果呢?我毫不隐瞒的讲:我的案子难度这么打,对方找了几十人在上上下下给他们跑,我为什么不找找人,我烟没拿一盒,茶没有一杯,看完沉甸甸的材料,说这案子没有问题呀,可后来告诉我:不行,对方实力太强大了,他们在保定铺垫的太厚了,在保定恐怕你打不了这个官司。
二位院长想一想,为什么上上下下有如此众多的人给他们说情?有理找那么多人干什么,给他们找的人又有什么利可图?怎么没那么多人给我找个公平,跑个公道?道理很简单。你二位院长也呗这些说情的人迷惑了视线,你们让歪风邪气压倒了,变开始了漫长的调解之路,并且由刘玉婷院长亲自主持参加,超期限了,千字延长,一次又一次。在此期间,刘院长更是费了好大的心血,让我委托我儿子、儿媳当代理人参加调解,我还健康的或者,我神志异常清楚,为什么要委托两个不知实情的孩子来参加,当时我不明白就,,后来知道是我不好对付,年轻人太好对付了,一个个计策计谋都来了,为了打到调解成功的目的,甚至采用了善意的欺骗:说什么,他们一家两口人都得癌症了,王是喉癌,郭是肠癌,到今天为止,我没见一个是癌症的。更令我终生难忘的是20xx年11月27日这天,中院上至刘院长,下至民四庭庭长,民四庭法官熟人,更让我惊奇的北市区法院的法官也再此,我当时有一种被绑架的感觉。不是身体的绑架,而是精神上的,心灵上的千万道绳索捆绑的我透不过气来。更甚至的,我去卫生间都有两个法官跟着我,生怕我在调解书上不签字溜了,这不是软禁,不是强迫,又是什么?能说是自愿吗?有长达近一年的自愿调解吗?我知道那天我不签字是走不了了,调一个还必须撤一个,另一个我不车速,我继续,你们恰恰又是调的新市区的,又是被告付给的160万,真是荒唐到了极点。法官呐,法院呐,你们是人民的父母官,法院让百姓说真话吗?难怪百姓都说,在法院不怕你胡说,就怕你没得说,说假话就赢,说真话就输,法院是最不说理的地方。
三个法院串通一气,对我有利的任何证据不采信,一拖再拖,对我不利的雷厉风行,加上社会上及政府官员的参与,所有的力量是对付我一个手无寸铁、身无分文的60多岁的老太婆,当时的场景我真想跟你们同归于尽。
二位院长大人:案子在你们强迫调解结束后,我多次在中院的纪检委、保定的涉法涉诉,保定市纪检委、人大、政法委、省高院口头反映,书面反映,材料递交了千万份,都石沉大海,杳无音讯,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到了反腐反贪,打老虎灭苍蝇的大好形势,我继续着我漫长而艰难的告状路。北京、石家庄、中央巡视组都去过多次,其中有状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市区法院的材料,这些材料也转交给你们院的几个部门,对于新市区的非法立案,未发出判,你们作为他们的上级,主管院,应当先纠正违规违法,而不是急于调解,新市区的案子该不该有,你们所有人都揣着明白当糊涂,你们官官相护,视法律而不顾,利用人民给你们的权力,来残骸我们无辜的百姓。
尊敬的二位院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此案中平等了吗?老百姓违法了必究,毫不客气,新市区法院作为懂法、执法的人民法院,违法了又该如何?为此我多次找过检察院,他们是这样回答我的:“我们了解过新市区法院,也在中院了解了此案,新市区是违法了,但是中院责任更大,他们知道不,为什么不纠正。”
经历了几年官司,我终于明白了,老百姓说的千真万确的真理,衙门口儿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可对我来说,我有理没钱也进来,我这次下定决心,只要我有一口气,我就要和那些贪官、贪法院斗到底,哪怕他们是老虎屁股,我也要摸一摸。他们为了金钱不要脸,不要法,我们一个小小老白百姓还要什么面子,直到你们把新市区法院的案子弄到从有到无为止,算是你们正义了一把。
几年来,在你们下班后,我千百次打你们两位院长的座机电话,是故意的,明知没人,我是千百次在听、在记你们的电话铃声:我们是保定是中级人民法院,公平和正义是我们的目标,司法为民是我们的宗旨。电话的铃声让我触目惊心,让我感慨万千,多亩动听的言语,只是说给百姓听的,做气来却又是格格不入了。你们是什么人的法院?你们的公在哪里?平在哪里?正在哪里?义又在何方?党和人民培育你们多年,让你们威风凛凛的穿着法官的衣服,坐在法官席上,是让你们审出违法乱纪的恶人、罪犯,你们的院徽是天平,你们办了多少顺民心,得民意的事?你们的人心何在?良知何在?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我在中院一次次开庭,到一场场调解,我这把岁数的人,先后给比我岁数侠的法官双腿下跪9此,我想跪出个公平,跪出个正义,跪出个包公,我错了,讲话多次强调,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你们各级法院又是怎么做的,二位院长大人,你们思一思,想一想,老百姓是在卖房卖车卖血借贷打官司,难道都是支付律师费吗?老百姓打官司历尽千难万险,他们在啃着干馒头,顶风雪,冒酷暑,住不起旅店,车站就是我们的栖身之所,打不起车,为了省两元钱的公交费,宁可步行,走的满脚是泡,他们脚上的泡流着黄水,眼里淌着泪水,心里留着血水,而高高在上的你们呢,身在其位,谋着其政,远远不动老百姓的这种冤枉和无奈,你们践踏的是法律,蹂躏的是百姓啊!
当你们上下班,法院门口聚集着残疾人、老年人,呐喊这冤枉,喊着法官,大贪官,大黑官,光要金钱不要脸的口号时,你们作为上千万人民的一院之长有何感想?倘若他们是你们的父母亲,你们又有什么样的感受,难道他们都是在无理取闹吗?他们有冤情,有委屈,谁让他们去诉说,他们的冤假错案又有谁给他们平反昭雪?你们的大笔一挥,大印一盖,制造了多少惨案,断送了多少人前程乃至性命,难道你们都视而不见吗?今天我也愿意惨死在你们中院大门口,以示我的冤,我的屈,但是我做鬼也不会放过法院的目无国法,枉法裁判,违法乱纪的人们,上天也不会让他们得到好报。
最后我呼吁全是百姓,你们宁可冤死,气死,千万别打官司,法院的大门不是为平民百姓开的,人难见,事难办,理难平,法不包容百姓,百姓去包容法吧!
最精的二位院长,此信你们详阅后如若同意,我也去转交中央巡视组。
此致
最崇高的敬礼
20xx年9月11日
写给法院院长的信 致人民法院院长一封信篇二
尊敬的最高法院院长:我这几年采用ems、挂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寄送过n封信,均无答复。我向您反映的三个案件中前两个已经穷尽了司法途径,第三个已经到了最高院网上申诉平台要求我视频接访。由于我在城市的中级法院非要最高院纸质文书,我无法取得故一直在网上平台挂着。总之,上访多年没有结果。为此我已经换上了血压高病,再去京上访比较困难,我的梦想是在世时明白一下法律对我这三个案子的正确解释。故以公开信的方式向您求教,这三个个案子我错在哪里?您可以公开答复,以达到普法的目的。
案件之一:外贸代理合同纠纷案(判决书及证据均见案件一附件)。
这个案件不公正之处体现在:法官们任性的认为货已到港提货条件就具备。把国家设立的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和许可证制度和海关验证放行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22条置之度外。判决我给付全部货款,却不判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在法律上必须由国内收货人履行通关义务。在海关放行后委托人才能履行提货义务)。形成了我给付了货款,货物还在国家海关那。我无法提到货物。
事实上,这是一个倒卖国家批文案件,应该按照无效合同来审理,再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协议来承担各自的义务。这样既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使的双方都信服。
因我方不是国内收货人海关不接待我们,致使案件虽然有了判决,但事情无法了结。多次上访无果。最高法院申诉编号:200给我的答复是:|请您息诉。感觉最高院也不讲道理。我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的目的是国内提货。您的法院不判对方当事人履行法定的国内收货人代理义务,形成了我给了400多万元的货款,连提货权都没了(还不能再告,天津海事法院说一事不二次审理)。就让息诉了,这公平吗?
请您回答:
1、法院判决我给付全部货款(已经执行完毕),但我得不到货权更得不到货物。非常不公平。货物在哪了?我向谁要货,我很茫然。这是不是典型的有了判决但事情未了的案件?
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第三条,第三款中”其余货款应在甲方(我方)从乙方办理提货手续时付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应该采信?如果采信是不是就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22条。是否适合该案件的审理?为什么法官有法不依?如果,法官按照以上法律判决此案,是不是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
4、庭审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出具了进口许可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我才知道这是管控物资。提示法官这个《登记证书》不是此案的,对方当事人坚持就是此案的批文。法官坚定的说就是此案的批文。明明是当事人在倒卖国家批文,法官在包庇。这样的法官还能再判案吗?,
这个案子司法途径已经穷尽。我拿着最高法院的裁定书64号和天津检察院不予立案决定书6号,找到最高检察院,最高检让去人大信访。经几年的信访,收到最高检通知书5号。最高检让天津办,天津说已做过决定书6号,经研究口头告知不再办理。把情况告知最高检,最高检说天津不管他们也没办法。又回到人大信访,人大信访只做登记,不给解释。中央倡导每个人得到公平,但是很难。这就是这个案子的现状。以下是司法程序的文书。
1、一审:天津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津海法商初字第446号。
(正、付庭长和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庭审中正、付庭长态度恶劣)。
2、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津高民四终字第0044号。
(二审我聘请了律师。法官让签调解协议书,我签上不同意调解后,法官尚作晶当场撕毁。事后律师主动退回部分律师费计壹拾壹万元,告知有副部级的领导在过问此案)。
3、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xx)民申字第64号。
(小道消息,王淑梅法官想改判的,不知什么原因没有改判)。
4、天津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检民行不立(20xx)6号。(简称:决定书6号)。
5、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高检民行转字(20xx)5号。(简称:通知书5号)。
6、《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7、进口许可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
(各个文书见案件一附件)
案件之二: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演变成国家赔偿案件(判决书及证据见案件二附件)。
我认为这是一起违法法官串通多个法院使多个法官不顾法律规定,给当事人挖坑,让当事人踏上无休止的申诉之路的离奇案件。
在北京朝阳法院审理时遇上了是法律给《大厂裁定》让路,还是忠于法律的问题。
我感到不公平之处是:我遵守《合同法》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且双方进行了盖章确认形成了黑字红章的铁的证据,为什么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年朝民初字第27208号
2、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二中民终字第2921号。
3、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驳回再审通知书。
4、债权转让通知书。
5、对账函。
6、《大厂裁定》(由朝阳法院审理时对方当事人提供)
案件起因是债权转让纠纷案。涉案方均已按照《合同法》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务方收到了通知书(见债权转让通知书)。按照《合同法》第80条规定,已经是100%债权转让成立。事后受让人与债务方又进行了确认盖章(见对账函)。更是板上钉钉的成立。这时候出现了一个河北省大厂法院执行法官刘震山,在以上债权转让成立5个月后,他签署了《河北省大厂法院民事裁定书(20xx)大执初字第255号》我认为这是个非法的裁定。
非法之一:裁定涉及了三个当事人,判两个债权人恶意逃债;判债务人不同意转让。众所周知,执行员应该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权审判,做出审判裁定。
非法之二:这个裁定没有签发和送达以及通知给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只送达了债务人。就生效了。至今两个债权人也没收到这个裁定。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违法之三:《大厂裁定》没有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1条的规定。没有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允许协助人提出异议。
非法之四:裁定内容上是违法的。1、后经大厂法院的上级,廊坊中院经审理两个债权人存在着债权债务的关系,没有恶意讨债的行为。2、执行法官看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对账函,还认定债务人不同意转让。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债务人无需同意”的规定。这是典型的有权就是任性的表现。任性到他可以任意践踏法律。猖狂之举,令人发指。就是这个刘震山当时任执行局局长。当年他和另一名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在天津河东鸿起顺饭店喝酒时,把我叫去进行了恐吓,说不准告他,否则随时可以逮捕我。
案件由于出现了《大厂裁定》,加上刘震山与申请执行人策划了假的股东决议(因为根本就没有开过股东会)。这样北京朝阳法院做出了荒唐的判决。
我不服,询问主审李涛法官,她是这样解释的:1、《大厂裁定》没有签发、通知、送达给你,大厂法院也承认没有通知你。但裁定是法院出的,我们无权评判对错。只能按照《大厂裁定》是正确的来认定。你认为《大厂裁定》违法你可以告他去。2、认定你债权转让不成立是因为你还没有拿到款,所以债权转让不能成立。3、债务人只出一份钱,法院执行了他,他也没办法。我说他可以提异议呀。法官不在解答。
二审、再审更是不顾事实,俗话说一审不服二审、再审把你往泥里捏。过后要求解答时他和朝阳法院解释一样,让你告大厂法院。
关于朝阳法院审理的这个案子,请最高法院院长您解答一下:
1、 这个案子,债权转让是否成立?(债务人收到了转让通知书,受让人又同债务人进行了盖章确认。没给钱就不算转让成立;就如同您欠我钱,但没还我,就说没欠我钱的道理一样不?)
2、 《大厂裁定》是否违法?(仅不签发、不通知、不送达给当事人就自己生效,就应该是违法的吧?就如同您看到这封信对我很生气,您坐在北京拟定个裁定,以扰乱和抗拒司法罪判,把我直接枪毙道理一样不?)。
下面是对确认《大厂裁定》违法开始了漫长的申诉。
在这里不公平之处是:《大厂裁定》没有签发和送达给我就生效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内容判定我恶意逃债,他的上级法院经审理认定我没有逃债,那这个裁定就是错误的。您的法院不认定其错误我无法理解。河北高院两次发回重审,但最终还是官官相护。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四级,众法院对《大厂裁定》没有签发和送达给当事人就生效的错误做法一个字都不提,对其内容中涉及的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属于错误也不提,对其亵渎《合同法》的做法更不提,均以朝阳法院的判决为依据驳回申诉。我是特意来确认《大厂裁定》是否违法的,你应该按照我们的诉求和法律的规定回答,不能说他二大爷说他正确他就正确。理应撤销的裁定在法官们相互包庇下依然是正确的。百姓要告倒法官的希望是渺茫的。
在廊坊中院和河北高院审理时发回审理两次共审理三个回合六份裁定书,没有一个裁定书指出《大厂裁定》不签发和送达当事人就生效是错误的。我们对其非法之处列举如下:
非法之一:众所周知,执行员应该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权做出审判裁定。
非法之二:这个裁定没有签发和送达给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就认定其恶意逃债就生效了。至今两个债权人也没收到这个裁定。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违法之三:《大厂裁定》没有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1条的规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非法之四:裁定内容上是违法的。1、后经大厂法院的上级,廊坊中院经审理两个债权人存在着债权债务的关系,没有恶意讨债的行为。2、执行法官看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对账函,还认定债务人不同意转让。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债务人无需同意”的规定。这是典型的有权就是任性的表现。任性到他可以任意践踏法律。猖狂之举,令人发指。
请院长您告诉全国人民我认为《大厂裁定》非法之处对吗?以下是法律文书。
1、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裁定书(20xx)廊国确字第1号。
在审理时,我向廊坊法院提供了大量的增值税发票和购货合同以及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付款时要求转让其债权的协议书。廊坊中院认定了我们存在着债权债务的关系这个事实。也就是说我们不存在《大厂裁定》中认定我们恶意逃债的事实。同时,《大厂裁定》也没有签发和送达给我们。本应该撤销《大厂裁定》但廊坊中院仍然没有认定《大厂裁定》是错误的。
2、河北法院裁定书(20xx)冀确申字第23号。
阐明廊坊中院可能有错误,但没说什么错误。发回重审。
3、河北省廊坊中院裁定书(20xx)廊国确字第2号。
仍然不确认《大厂裁定》违法。
4、河北高院裁定书(20xx)冀确申字第20号。
指出廊坊中院(20xx)廊国确字第2号可能有错误。发回重审。
5、河北省廊坊中院裁定书(20xx)廊国确字第1号。
仍然不确认《大厂裁定》违法。
6、河北高院裁定书(20xx)冀确申字第18号。
也不确认《大厂裁定》违法。
我不服,申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姓徐(译音)法官来电话说,这个案子有些问题,为了你能把钱追回来和我商量让我撤诉,并让我到北京高院去申诉。我告知已经超时效了。他说他来通知北京高院给我受理。我同意了。但他说这是他的想法,具体的要等领导出差回来请示一下再正式通知,让我等他的电话。结果他给我回电话,不需要我撤诉了,等通知吧。。结果是我收到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7、最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确监字第78号。
最高检接待的前提是裁定书,通知书不接待。我已在人大信访反映多次,未见回音。
在这里请问院长:1、承办案子的法官是不是要将承办结果,请示领导同意才能出法律文书?
2、最高法院徐法官用这样方式处理我的申诉对吗?
案件三:因四川省富顺县法院错误执行申请赔偿案。
案件体现了,富顺法院说煤球是白的;自贡中院跟着说对煤球是白的;四川高院补充说煤球就是白的。回归到案中,富顺法院案件执行卷宗(20xx)富法执字第369号(见案件三附件)。明确写明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并归档,且卷宗中有两处均注明以和解的方式结案,法院均认为和解是笔误。就算有笔误1和笔误2;法院可能疏忽了填写的结案日期和归档日期。他进一步说明了这个案件用什么理由结案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这个案件是已经结案了。并且归档了。还有卷宗要送到档案室难道也走错门口了。这样的解释老百姓能信吗?
再有被执行人是私营独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的当事人明明是张绍春。三级法院异口同声的说是张少春,并称找不到张少春这个人无法执行。让人哭笑不得。
感谢院长您推出了网上申诉,最高院来信让我视频接访。因我家住天津到天津二中院告知我的申诉编号:204号,申请视频接访,法院说需请示天津高院。最后得到的回复是没有最高法院的纸质文书一律不接待。你这样的网上信访意义何在?这样还是要往北京跑,失去了少跑路的意义,更加麻烦。
这样使我进退不得,到最高院立案庭说,网上立案的按照网上说的办,可您的网上没有联系人和电话也没有对话框,只能法官说我听,没有我说他听的功能。事情到了这我向您求助找谁去开那张纸质的文书?要不你就按照事实(事实上,这个案子已经按照执行终结处理。至今还在档案室里没人负责)直接判了吧。
针对个别法官确有判决不公,而得不到纠正的情况下,本着法院应该向公平负责的原则,向您提出司法改革建议如下:
成立人民评审团。
成立人民评审团的理论基础: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推动历史的真正动力-毛泽东。
成立人民评审团的现实基础:人一旦进入了政法系统,一年又一年的学习和进修;开会和表彰;在40年左右的这样环境下不可避免的有小圈子、小团体的产生。犯了错误由院长降为厅长;厅长降为审判长;审判长降为审判员;审判员调离审判岗位,但还是吃人民的俸禄。这时候应该听听人民评审团的意见。
成立人民评审团的长远展望:有了人民评审团的模拟审查,会使大多数当事人心服口服,对法律有了深度了解,产生尊重法律的愿望。从而使依法治国得到巩固。
团的宗旨:接受最高法院和人大信访的领导,是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案件,经化名编制后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和建议法官去留进行选项。经汇总后上报给最高法或人大,以对依法治国、促进公平、监督法官起到指导意义。
团的编制:以省为分团;全国总团员人数不低于10000人(兼职编制用谁谁上的原则)。
团的组成:由律协、法律专家、法律系师生(含大一至大四及研究生)、等。
团审评案件,每件不低于300人。
总之,我将案件及依法治国的改革希望都呈上给您,希望您给与答复。
谢谢!
201x-5-11
写给法院院长的信 致人民法院院长一封信篇三
尊敬的院长:
由于区区小民日常之中是很难见到您这样一级的大领导,且路途遥远,手续繁多,院长接待日又不知何时能得到院方的恩准,故不得不采取这种方式向您面陈,敬请海涵。
小民今天斗胆向您面陈和分享的是现实之中有关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依法治国等方面的话题,这是胡代表党向全社会发出的号召,作为一个公民当然也有义务为之尽力。
小民认为,认真学习好胡的讲话精神,将胡的美好期望落实到实处,这应该是新的一年中各级政府机关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器中的最重要的一个部门,当然也不例外。
小民还有这样的体会,在重点解决民生问题的20xx年度,只要国家的公、检、法三大权力机构能真正认真地贯彻好胡的数次讲话精神,切实遵循依法治国的大政方略,切实践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根本宗旨,相信中国社会离党和胡的愿望将会相距不远。
细想起来,对照胡的“三不原则”,小民确实有愧,因为小民代表家人还在不停地折腾着,就连大年佳节也难以安宁。小民何尝不想过好一个祥和的节日,但现实却又不能让小民放弃这样的折腾,当然这不能全怪小民不明事理,因为小民的折腾大部分是由于贵院及您领导的下属法院的懈怠而起,不过,小民的折腾是善意的,目的是为了尽早达到胡总所期待的“三不”,这一点,也请您见谅。
尊敬的院长:小民权从法治角度这样来理解胡的三不。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社会的大政方针,关注民生、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党的根本执政宗旨,这些应该是目标。坚持好这些目标不动摇,才能确保社会安定,国家图腾;而要做到不动摇,只有在工作中不懈怠。这里的懈怠指的不仅仅是一种工作现象,还应包括工作的质量。在人民法院方面来看,不懈怠指的应该是在处理法律事务上要正确地应用好法律的准则,要正确地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路线,要一丝不苟地把握好法的公正公平尺度,决不能形而上学,僵化教条,或者知过不改,或者我行我素。做到了不懈怠,只怕有人想折腾也折腾不起来,譬喻小民我!
小民的观点不知对不对?
与院长您分享胡讲话的精髓,还得结合实际来谈才有意义。
这不,前几天,小民的家人收到了贵院的一份《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案号为(20xx)粤高法立行申字第361号,打开一开,小民觉得此份《通知书》应该是错误的。它表明贵院某些法官们有懈怠行为存在,因而不得不向你面陈。
这份通知书在时间上来看是及时的,这一点应该肯定,毕竟是高级人民法院,比基层人民法院的纪律观点要强得多。譬喻小民家人的第一次起诉的再审申请(向贵院辖下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早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限,不知何种原因,至今就未得到基层法院的通知,而小民家人向贵院提交的的第二次起诉的再审申请时间比第一次晚了半年,却早于第一次起诉的再审申请而得到了明确的通知,这一点令小民深感贵院的办事效率是不懈怠的。
不过,这份《通知书》从内容的质量上来看,小民认为存在着较大的懈怠现象。
为此,小民在大年三十以《一桩令人震惊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系列谴责文章178(死不悔改)为题予以了详细的分析阐明,为不影响院长的工作,小民在此只作简短地禀陈,小民认为,贵院的法官在认定事实上很不符合实际,具体地表现在比较小民家人的两次起诉的诉请上形成了错误的观点。
小民家人的诉请不仅限于民生问题,更牵涉到依法治国的方针是否能有效地得以实施,特别是牵涉到公权力机关的违法行为,要不要追究,该不该追究,如何追究,事关社会的正常秩序与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
两次诉请仅有部分雷同,这是最明显的特征,然而,贵院的法官们连这种简单的问题都分辨不清,如何担当维护法律神圣的大任?两次起诉的不同点在于: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能否等同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执法机关管理失职、失查,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来隐瞒案情的违法行为能否等同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就此问题,敬请院长您明察。
打扰已久,惶恐至及。
祝新年快乐,身体健康,合家幸福。
敬呈
20xx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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