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法律工具,为双方提供法律保障,规范交易行为。合同条款的明确与合理是合同签订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点。每个范本合同都有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以帮助你理解各个条款的含义。
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一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合同纠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4、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二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xx〕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合同范本《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
(五)总结。
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
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住址:
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所属公司内做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该岗位职责如下:甲方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
三、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每周五天工作日,每天工作八个半小时。周六周日为国家法定假日。
2.工作时间:早8:30-----晚17:00【含午饭时间】。
五、劳动报酬。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月工资为元。
六、利益冲突。
(一)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前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生产与甲方同类的产品,从事同类的业务,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
(三)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七、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甲乙双方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及通讯必须真实有效。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上述行为之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本合同期满,应当即行终止。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四)如乙方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一个月前通知甲方。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擅自离开,并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九、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签订之前,乙方须向甲方出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甲方向乙方出示各种经营许可证书,以确保真实可靠性。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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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四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再按照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不尽相同。有些劳动仲裁部门依然采用审查主体资格的办法,遇到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案件直接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审理中却援引《劳动法》。当事人在起诉时也有意识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但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更愿意选择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五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20__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
本劳动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共五年。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不受侵害、人体健康不受损伤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与设施条件。
3、甲方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包括参加各种行业研讨和培训会。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甲方。以上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由甲方员工规章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规定。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专业特点、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可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甲方根据合同签署时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位,保证乙方的月均工作报酬不低于元人民币,并向乙方提供各种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若合同签署后,遇甲方工作需要,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则乙方具体的薪酬待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4、职工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节日、婚嫁等假期,具体标准见《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1、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与人事调度。
2、乙方实行坐班制,正常工作时间必须在岗。迟到、早退、病假、事假等不在岗状况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计扣薪酬。
1、甲方与乙方严格按照本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程序见《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4)甲方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因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为乙方缴纳各种保险和公积金,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解散、前算或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2)乙方依据第六条6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执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在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必须按合同约定标准结算欠发乙方的工作报酬。
4、若由于甲方岗位需要,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针对此次培训的服务协议,并约定服务期限。若乙方违反约定,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参见《员工学习培训管理办法》。
5、在乙方履行合同期间,乙方不按合同规定辞职或擅自离职,乙方不得将从原岗位工作中获得的资料、技术信息或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泄漏于与甲方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或其他有竞争关系的新雇主,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且乙方无权依据第七条1款要求甲方经济补偿。
1、甲乙双方因实施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包括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产生的争议),按20__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解释和执行。
2、甲方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和绩效考核等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且协商确定。甲方应当将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等决定公示或者告知乙方。
3、若遇实习或者试用,依据公司具体的实习协议或试用协议而定,若实习或试用者通过,则依据董事长签署的转正决议,签署本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从实习或试用算起。
4、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尚未涉及的,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二(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六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以致于在司法实践、劳动行政执法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产生偏差。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
(一)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定义。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如果可以这样定义劳动合同,那么其他合同也就可以简单多了,例如,买卖合同是合同双方建立买卖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是,这种规定根本不能反映出买卖合同的特征。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合同,是一种雇佣合同。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亦称为劳动契约,在国外还称为雇佣合同或雇佣契约.判断一个合同是不是劳动合同,不能仅仅看它的名称,关键看它是否符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些教科书对雇佣合同定义为“雇佣合同,指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向受雇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
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本文称为第一层次的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第一层次的劳务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力、技术、智能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最终工作成果向债权人提交的合同;第二类是以自己的一定行为供债权人消费的合同,这一类合同从一定的角度也可以称为劳务合同(本文称为第二层次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可以归入这类。第二层次的劳务合同这一类劳务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合同中的劳动提供者有较大的自由,可以根据自己得能力、判断,概括地为债权人提供劳动,例如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另一类合同中,劳动提供者完全根据债务人的指示提供劳动,自己很少有选择的权利,这一类和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本文称为第三层次的劳务合同),例如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合同。从最狭义的角度讲,劳务合同是以他人对自己负有的根据自己的指示提供一定劳务向他人提供劳务的.合同,比较常见的是单位之间的借调合同、劳务输出合同等,本文讨论的就是这一类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受雇人作为第三人履行劳务提供人对劳务接人的债务,劳务接受人作为第三人履行雇佣人对受雇人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债务;劳务接受人对劳务提供人的劳务债权由第三人受雇人履行,受雇人对雇佣人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债权由第三人劳务接受人履行。虽然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但受雇人与劳务接受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我国现在的劳务合同主要由两种,国内的劳务合同(一般称为借调合同,现在多直接称为劳务合同)和跨国劳务输出合同,由于跨国劳务输出合同劳务履行地在国外,具有涉外性,法律适用就更加复杂。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当然,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具有公法关系性质的私法关系.
2、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这是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不同的。在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中,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定做人、委托人的预期利益,承揽人、受托人给付劳务的义务仅是作为手段性义务或附随义务。
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
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5、二者都是诺成合同。这二类合同经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因此是诺成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当然,不同国家由于社会背景不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因而劳动合同的雇佣人不同国家也有差异。
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对劳动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例如法国、德国.
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4、历史不同。“雇佣合同自罗马法就已存在,沿袭至今。而劳动合同则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国家干预雇佣关系的结果。
5、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前面讲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7、雇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法》第35条规定,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在集体合同生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如果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执行,在集体合同生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标准。在集体合同失效后,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已经修改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集体合同的失效只对将来发生效力。
通过定义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具有关联性的不同合同。
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2、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是以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他人的劳动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向对方提供劳务。
3、当事人数量不同。劳务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只涉及到两方当事人。
这些合同的关联性表现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必须与他人建立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否则,他就没有劳务可以向劳动接受者提供。
当然,劳务合同也是双务、有偿、诺成、继续性合同。
三、有关问题的探讨。
1、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将劳动合同改名为劳务合。
同,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有的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名称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并且把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一些义务排斥在外,例如: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他们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这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在特定或者不定期限之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因此,签订劳务合同就不必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实际上,上面说的劳务关系,就是本文所说的雇佣合同关系。凡是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合同关系,就是劳动合同关系,就受劳动法调整,而不论合同采用什么样的名称。《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上面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所谓劳务合同,就是为了规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这样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无效,但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法的,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合同中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用人单位义务的条款因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无效,双方在这些方面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当然,也有人认为,当遇到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务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拒绝签订合同,否则,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实际上,没有劳动法的保障,劳动者是很难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试想,一个饥肠辘辘、衣不遮体的劳动者何以同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协商劳动条件?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是存在着一个失业者群体,他们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以维持自己的生存。这个劳动者可以不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但是总会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总会有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也就是劳动法产生和存在的必要。
因此,判断一个合同是不是劳动合同,不应仅看合同的名称,更应看它的实质。凡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就受《劳动法》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劳者的合法权益。
2、关于人才租赁。人才租赁是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出现的新生事物,深圳市还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对人才租赁进行规定。现在让我们对人才租赁进行分析。
“所谓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人才租赁,是指人才与其所属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所属单位将其派至人才承租单位工作,人才承租单位对人才享有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用。”从前面的定义可以知道,人才是“人”,人才租赁中的被租赁对象是“人”,“人”是租赁的客体。
“在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是人,奴隶是客体;到了封建社会,地主是人,农民是不完全的人格者;在资本主义时期,《法国民法典》把权利能力赋予所有的法国人,而《德国民法典》则把权利能力赋予了全体人,这样一切人都成为法律上的人。”所以,现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在人类社会已经迈进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人”又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被租赁,令人惊诧不已。
虽然,《法国民法典》把雇佣规定在租赁契约编中,但是,他所规定的雇佣的客体是劳动力、劳务,而不是人。该法典第八编第三章(劳动力与技艺的租赁)第一节(家庭佣人与工人的雇佣)第1780条规定,任何人,仅得就一定的时间或确定的事务,对他人承担义务、提供劳务。在劳动力与技艺的租赁中,发生的是雇佣人和受雇人之间的关系,人是主体,劳务是客体。《合同法》对租赁合同有明确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的标的只能是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人不能成为租赁的标的。
实际上,所谓的人才租赁合同,就是本文讨论的劳务合同。人才出租单位就是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提供人,人才承租单位就是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接受人。人是主体,劳务是客体。用人单位只可以使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不可能对劳动者具有使用权。
(三)“劳务合同”一词在不同时候的意义。“劳务合同”一词在现实生活中的用法是相当混乱的,在不同的时候表达不同的意义。,“劳务合同”有时表示的是“劳动合同”,有时表示的是“雇佣合同”,有时表示的是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下面引用一些用法进行说明。
有人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发端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是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因此二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根据本文的相关论述可以知道,这里所说的“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
王利明教授说,“在雇佣、劳务等合同中债务人因病不能提供劳务,不论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应被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不能考虑造成履行不能应可归责于谁”。在这里,患病者是债务人,是自然人,同时,把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并列,因此,此处的“劳务合同”就是劳动合同。中国法院互联网登载的案例《林远来诉林贻文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李龙波诉珠海九源船务有限公司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虽然名称为劳务合同纠纷,然而案件事实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法院的裁判依据也是《劳动法》,因此,此处的劳务合同实际上是劳动合同。
有的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后一种劳动合同最易与承揽、运输等劳务合同相混淆。”“劳务合同下的工作是劳动者自己独立完成的,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对方对于劳动过程不能干预或指挥,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这里的“劳务合同”被本文第一层次的劳务合同所包括,是与第二层次的劳务合同相对立的一类和同,不是本文讨论的最狭义劳务合同。
因此,判断一个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雇佣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一定要认清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谢怀轼:《外国民商法精要》,第42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
2.参阅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第1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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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第8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12.王全兴:《劳动法》,148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
13.参阅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第9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关怀主编:《劳动法》,第12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14.王全兴著:《劳动法》,第60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
15.相同点部分参阅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8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16.参阅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82、20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17.参阅王泽鉴:《民法总则》,第4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18.参阅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64―36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19.参阅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分则)(上),第314条,中国民商法律网;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第17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5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20.参阅《不要随便签定劳务合同》,中国易聘网。
21.《深圳在全国首次对“人才租赁与转让”立法》,《京华时报》(2002年4月27日第9版),转引自中国人大新闻网站。
22.谢怀轼:《外国民商法精要》,第10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
24.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1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5.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法院工作简报》,2001年9月10日。
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张克勇郭才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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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七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乙方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乙方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款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年__月__日起至法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该岗位职责如下:___________。
甲方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
三、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工作地点按下列第款决定:
1、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乙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临时在之外工作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的',须要征得乙方的同意。
2、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在以下地点工作: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乙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临时在以上工作地点之外工作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的,须要征得乙方的同意。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按下列第款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个小时。周__和周__为休息日。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甲方应确保乙方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乙方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
甲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甲方对乙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休假。
乙方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的内部制度规定,享有休假福利。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日前为发薪日。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下列第款确定:
1、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__元。试用期满后,乙方月工资为__元。
2、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按岗按绩取酬。
3、甲方对乙方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具体详见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4、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详见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六、工作成果归属。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属于甲方享有。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七、保密规定。
(一)乙方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知悉的甲方秘密信息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秘密信息:
2、经营类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二)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三)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任职期间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本条规定的秘密信息。
(四)乙方承诺离职之后,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与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责任,无论乙方基于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到该秘密信息被甲方公开或为公众所知之日。
(五)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侵犯甲方的秘密信息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利益冲突。
(一)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前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生产与甲方同类的产品,从事同类的业务,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是甲方的供应商及甲方客户的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四)乙方不得利用公司的资源谋取个人的利益。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十、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甲方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三、社会保险和福利。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十五、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本合同为完整的劳动合同,此前所有甲、乙双方口头的或书面的协议都被本合同取代。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七、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九、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八
地址:河东东街外滩国际10层乙方: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年月日
家庭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小时工。
第四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每天小时,其中上午为,下午为。
第五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人近期的体检报告,以确保身体健康,具有能够完成甲方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工具。
且甲方有权扣除其请假当日劳务报酬。
第八条劳务报酬。
(三)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时间为每月10日。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完成本协议义务的。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甲方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1份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第十二条双方出现任何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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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九
目前,一股围攻劳动合同法的热潮在企业界迅速升温。其中一个无比“雷人”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会使多数员工变成懒汉和刁民。
印象中,这部旨在规范转型期企业劳动关系、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在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就没停止过争论。20xx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尽管其中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被部分舆论指责为“偏向资方”,但部分资方依旧不依不饶,故意规避法律、变相侵权的行为也未消除。
直到下半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由于身处全球产业链的低端,缺少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多年来一路高歌猛进的中小企业开始遭遇强劲寒流。稍稍有所平息的劳动合同法论战又骤然升温。
一时间,劳动合同法“生不逢时”论甚嚣尘上。一些企业抱怨,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比如,不签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双倍工资、裁员时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加了企业负担等。
表面上看,据专家测算,由于劳动合同法在完善职工福利待遇(尤其是强制三险)等方面的严格规定,中小企业一般用工成本会上升20%,其余企业则在10%~15%之间。但这个成本即便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企业应该支付的,而且不少国家的福利标准更高,执法更严。而且,20xx年以来农民工工资的上涨,主要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变化所致,与劳动合同法无关。
首先,劳动合同法出台有这样一个被广泛认同的背景:在部分企业中,存在着劳动者工作极不稳定,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多数中小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有甚者,前几年拖欠克扣工资、干活不给钱成为一些地方较普遍现象。正是因为一些企业还没有培养出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所以法律才会强制他们履行责任。
现在,至少有20xx万农民工下岗回家,那么多大学生苦苦找不到一份工作,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主要目的竟是利用劳动合同法对他们权益的保障,跑到企业里当懒汉,这样的设想匪夷所思。
一个现实是:即使有劳动合同法为员工撑腰,面对明显强势的企业,一个勤劳的员工即使被侵权,其维权成本也会很高,何况广大农民工在政府的不断帮助下,想看懂并理解这部法律都不容易,再想拿起法律武器充当“刁民”几无可能。
所以,某种意义上讲,劳动合同法只是增加违法企业的经营成本,在设置门槛上、事后惩戒上都充分考虑到了中国国情,最多算“温柔一刀”。这样的劳动“标准”和西方发达国家比还相当初级。比如在美国,企业一旦在劳动诉讼中败诉,其赔偿金少则十几万、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美元。
逆境往往是检验一个企业成长性的试金石。在肩负起对员工起码的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对内,我们需要热切呼唤这样一批企业——他们面对忧患,锐意进取,对内进行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人才创新、资本创新,积极有效地控制成本,对外积极开拓市场,进行渠道和模式再造,发现并创造新的需求,从而成为一支逆风飞扬的生力军,为中国经济的未来注入活力、彰显希望。对外,可以积极呼吁政府通过推动法治的市场经济进程,从政策支持、资金、资源配置上获得更充分的国民待遇。而不是炮轰劳动合同法。
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十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
籍贯: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电话(至亲):________________。
备注:
1、本合同不得复写,只能用蓝,黑墨水填写;。
2、本合同代签,冒签,涂改无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月。
2、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月。
备注: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种与甲方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如提供不真实的证件,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3、乙方的工作任务为: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为使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乙方在工作中要遵守有关操作规程,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劳动报酬。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办法为:正式月:采用计件制,实行多劳多得的方式,如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而未能达到基本工资的,按国家标准支付乙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薪资由:法定当地最低底薪+特别加给+岗位津贴+职务加给+计件金额+全勤奖+工龄奖+住房补贴)。
备注: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可以按本企业的工资制度适时调整乙方工资水平,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3、乙方试用期工资每月为___________元,试用期为_______月;。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
1、正常工作时间:早上7:30~11:00下午13:00~17:30。
2、甲方有权在生产忙碌时,要求乙方晚上或公司指定的休息日加班:加班工资按计件计算(或依法定1、5倍/小时计算)。
3、公司每月1号,16号为休息日。
4、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均享有国家法定假日。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
2、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甲方或业主利益,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教育与培训:
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甲方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律的规定办理。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4、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甲方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续订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违反方应支付对方违约赔偿金____________元。
2、乙方在合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乙方如若违反本合同,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经济损失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十一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十二
今天,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欢迎阅读学习!
1、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受聘人员。这一特征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用人单位占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通过聘用劳动 者,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劳动者通过订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劳动,从而获取劳动报酬。因此,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都是劳动 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单位。
3、聘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一般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区分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属于要式合同的,必须采用 书面合同形式,不具备这一形式要件,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劳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聘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聘用关系的重要协议,国家规定必须采 用书面形式订立。因此,聘用关系未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聘用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4、聘用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的合同, 其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一定的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均属于诺成合 同,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5、聘用合同有一定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重要区别是劳动合同有试用期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合同除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必须明确一定 的试用期作为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规定试用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对应聘人员进行实际考察,有利于保持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 期期间劳动报酬较低而反复与聘用人员订立试用协议的情况,国家对试用期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 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 产品和知识产品。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 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编制管理。目前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 编制管理;(2)经费管理。建国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80年代后,事业单位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 形成全额、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90年代后期,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改为定额补助的形式。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经费仍有国家全额补助、 差额补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这些单位尽管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教师的工资福利等 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3)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 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 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在近年的改革中,许多事业单位加大了岗位 工资的比例,但其工资的刚性程度远大于企业,这也是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渐进性决定的。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 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前,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这一体制有利于分 工负责,也产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 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聘用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合同 的具体制度反映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区别。例如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聘用人员要经过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由聘用组织进行考试或考核、事业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审定等程序;关于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 合同的条件;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制度都体现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特点,与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有所区别。综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 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约管理方式的转型。随着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将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 极性,以迎接我国加入wto后世界人才竞争的挑战。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试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带有改革过程中的过渡色彩,其各项具体制度尚需在实践中根 据不同行业的特点,不断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
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十三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与乙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对于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___仲字【20__】__号)裁决的.事项不再履行。
二、双方确认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合计人民币__元,大写__万元整。前款约定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甲方承担的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甲方应承担的各项社保费用,乙方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乙方承诺: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解决双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次性终局处理协议。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争议。
五、双方在签订本协调协议后,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十四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到底有什么区别按照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就要签订劳动合同法。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政府公务员和军队等是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法的,大部分国有事业单位还在按照原来的体制进行编制管理,还没有与刚进单位的毕业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所有的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都应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前面我们找工作时使用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与就业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就业协议不等同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仅是体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业意向的契约,主要作为毕业生人事关系接转和户籍迁移的依据。它的有限期限应该是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毕业生去单位报到为止。而劳动合同主要规定着劳资双方在劳动时间、岗位、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据。劳动合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应该在毕业生前到单位报到后签订的。因此,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时,都应当与用人单位签署有效的劳动合同。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
一是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人力资源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就业协议适用《合同法》和教育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的政策。
二是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法规,无欺诈、胁迫等手段,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就业协议目前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还有学校参与。在有些特殊的地区或特殊的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会要求参与。
三是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比较详细。就业协议的条款比较简单,主要是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愿意在规定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该毕业生等。
四是适用的人员不同。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与各类人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一经录用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只适用与高校毕业生。
五是签订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找工作过程中落实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就业协议的签订在学生离校前。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工资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约定,可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注明,附后补充,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以认可。
从法律角度看,虽然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二者一经签订都具备法律效力,不论是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毕竟就业协议书仅仅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就业意向的依据,它只是双方下一步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准备。从内容上看,就业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大多是些框架性内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还有待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因此,如果毕业生在报到之后与用人单位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一旦发生纠纷,由于举证不能等方面的原因,即使毕业生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最终也很难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应热单位以种种借口不与你订立劳动合同,你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明白了这些区别,接下来就要准备签订你的劳动合同了。
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十五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
1、不足一个月时间的用工:____________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不设试用期)。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____________以工程完成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____________。
从事(工种):____________。
数(质)量要求:____________。
三、劳动报酬。
1、工资计算方式:____________。
(1)计时(每天或每月工资标准)。
(2)计量(件)(单价数量)。
元,余款待任务完成后全部付给。
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花名册,并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书面委托他人代签,领取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其中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元。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天________小时工作制,每月休息2天,如未休息算加班。
(二)、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5天。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___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元。
(三)乙方的工资报酬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__元。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___________确定。
(五)乙方出满勤享受50元/月的勤工奖津贴。
五、劳动纪律:
一、乙方须按照甲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上班。
二、每天须穿工作服上班,制服要干净、整洁。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2.如中途离职须提前十五天书面申请;。
3.因工作失职,犯严重错误。
七、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十六
第五,争议处理方式不同,劳务合同一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仲裁),而劳动合同必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起诉到法院,对于部分情形的裁决甚至可以一裁终局。
从以上区别可见,混淆两种合同,甚至将劳务合同当成劳动合同来签,有可能使劳动者失去劳动法的保护,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是否签的合同上只要写的是劳务合同,导致的结果就一定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
另一种是,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属于劳务合同,但具体履行中,劳动者是作为用工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据单位提供的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这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至于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本身,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归于无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个月。
第二条 本合同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八条 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在项目提成里支付。
第十条 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 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 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每月__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奖金(即销售提成)。
第十五条 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二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
2. 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2. 甲方经营的状况不佳或已经破产关闭;。
3. 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八、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依法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1. 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3. 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4. 应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项;。
十、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须保证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如果由于乙方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与其立刻解除劳动关系。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损失、招聘费、培训费等)。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请仲裁。
十一、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此确认已充分知悉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奖惩办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确认这些规章制度以及以后修订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乙方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即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中所列的通讯地址给乙方邮寄的文件,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第四十条 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依法执行新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 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
1.
2.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为加强用工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和学院的利益,根据《玉溪师范学院录聘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年。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 岗位工作。(具体工作任务等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 工资待遇:__________。
1。根据《玉溪师范学院录聘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办法》(试行)中不占编制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相应条款,乙方在劳务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完成当月工作任务的下月发放。
2。 按相关规定为乙方交纳意外伤害保险及其它单项保险(具体险种)。
第四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管理教育,检查督促乙方完成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宣传国家法令、法规和介绍甲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与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及职业道德教育。
2、按时支付乙方的报酬,按规定代扣意外伤害保险及其它单项保险。
(三)乙方权利:
1、乙方对甲方在劳务合同和岗位责任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可提出意见,必要时有权拒绝操作。
(四)乙方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2。 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团结协作、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1。 乙方不服从安排或不胜任岗位工作;。
2。 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出现过错、事故,给甲方造损失和影响的;。
3。 多次迟到、串岗、溜岗,连续旷工二天以上的;。
4。 有弄虚作假、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赌博和触犯法律行为的;。
5。 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提出,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务合同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规定和违反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按责任比例追究乙方必要赔偿,若造成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同时根据学院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必要的纪律外分,直至解除本劳务合同。
2。 甲方违约或侵害乙方权益,并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提出赔尝要求。
3。 乙方因违纪、拒聘等无法履行劳务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劳务合同的,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给予经济赔偿。
第七条、有关事宜:
1、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期满自行终止。若需要双方协商可续签劳务合同。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于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 (地点)签订,一式________份,甲乙方各持________份,学院存档一份。
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十七
(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二)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企业若聘用员工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其身份为企业内部人员,应遵守企业各种规章制度,享受劳动福利.
若临时特定项目,可签定劳务合同,双方地位是对等的。
就职合同和劳动合同篇十八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劳动法、劳动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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