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公司承诺书(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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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公司承诺书(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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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篇一

本人,性别: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系屏南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屏南县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为同志向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借款万元提供担保,月利率‰。

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本人愿意承担经济连带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20xx年月日

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承诺只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 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篇三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委托我公司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参加(项目名称、编号、标段或包)投标活动并做出如下承诺:

1、我公司参加件)要求的责任和义务,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承诺真实投标,承诺不围标串标,承诺不弄虚作假、造假用假。

2、我公司提交的承诺真实、有效。

3、我公司拟派(执业资格证等)承诺真实、有效。

承诺上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真实、有效。

4、我公司提交投标保证金系由公司基本账户汇出,号:,承诺真实、有效。

5、我公司中标后,承诺履行人、及其他人员)在(该项目)竣工(完成)前不参加其他项目投标活动。

6、我公司如若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放弃中标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期限至(该项目)竣工(完成)。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盖单位章)

年月日

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xxx承诺只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 称为xxxxxx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

年 月 日

根据《公司法》关于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本人特向贵局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未在登记机关以本人的名义申请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申请的xxxx有限公司为本人投资设立的唯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对所做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本人现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市******有限公司 ” ,本人承诺未投资其他一人有限公司,并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一 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因违反承诺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一人公司承诺书是指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本人只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的承诺,可单独写在一张纸上,或写进公司章程里。

参考写法是:本人现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市******有限公司 ” ,本人承诺未投资其他一人有限公司,并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一 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因违反承诺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或者是本人***承诺只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市******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此承诺。

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篇五

本人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系屏南县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屏南县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为 同志向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信用社借款 万元提供担保,月利率 ‰。

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本人愿意承担经济连带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20xx年 月 日

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篇六

总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桂林漓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一人出资设立桂林华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如

下:

(一)股东姓名(名称):

(二)出资方式如下:1.货币:万元,占%; 2.非货币:万元,占%。

(三)股东认缴出资额:

(四)出资时间: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四)审批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批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批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人,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满,可连选连任。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约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名,由公司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14年3月5日

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篇七

根据《公司法》关于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本人特向贵局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未在登记机关以本人的名义申请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申请的有限公司为本人投资设立的'唯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对所做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年月日

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篇八

公司的章程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一人公司章程的范本,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

证明书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篇九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敬告: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

企业名称(自然人姓名),

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敬告: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在公司成立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经理、监事,决定有关经理、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6、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敬告: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加此条款)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2、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兼任(法人独资公司由法人委派)。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一般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由股东决定。

第六章经理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或股东委派)

第十七条经理对股东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执行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由股东委派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四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五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股东可获取全部剩余利润。

第二十七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八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章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前条1、2、4、5项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和股东指定成员组成。

公司依前条6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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