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账户自查报告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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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账户自查报告范文(20篇)
时间:2023-11-18 15:33:10     小编:念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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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一

针对此次专项自查工作,军休所严格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和检查重点,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自查整改,紧盯突出问题,不断提高银行账户管理及公款存放规范性。

(一)检查内容。

本次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重点检查内容包括:账户开设依据、账户核算资金性质、开户银行选择方式、开户银行是否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以及是否实行利益回避制度等五个方面。

1、军休所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账目统一核算,各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也完全相符,无等额、大额、整数的资金进出没有计入银行账簿的情况。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从未设置账外账,也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各类票据均管理规范,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3、按照财政集中支付要求,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存私放。

经自查,单位资金专户是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规定的银行范围内择优开设的,开设资金专户时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并与银行签订了服务协议,开户银行也按规定出具了廉政承诺书,实行了利益回避制度,资金专户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建立了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复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的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账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三

根据文件规定开展本次资金存放管理清查是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进一步规范公款存放行为的重要手段,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止腐败,规范财务收支活动的重要举措。认真开展自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四

按照《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军休所认真对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根据文件规定开展本次资金存放管理清查是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

廉政。

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进一步规范公款存放行为的重要手段,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

廉政。

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止腐败,规范财务收支活动的重要举措。认真开展自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为确保此次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军休所成立了自查小组。自查工作小组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加强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以求清理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次自查工作。

针对此次专项自查工作,军休所严格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和检查重点,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自查整改,紧盯突出问题,不断提高银行账户管理及公款存放规范性。

(一)检查内容。

本次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重点检查内容包括:账户开设依据、账户核算资金性质、开户银行选择方式、开户银行是否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以及是否实行利益回避制度等五个方面。

(二)银行账户、账据及存款情况。

1. 军休所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账目统一核算,各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也完全相符,无等额、大额、整数的资金进出没有计入银行账簿的情况。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从未设置账外账,也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 各类票据均管理规范,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3. 按照财政集中支付要求,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存私放。

(三)银行账户开户及使用情况。

经自查,单位资金专户是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规定的银行范围内择优开设的,开设资金专户时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并与银行签订了服务协议,开户银行也按规定出具了廉政承诺书,实行了利益回避制度,资金专户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建立了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通过本次自查进一步严肃了财经纪律,加强了法制教育,强化了财务管理,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存放管理。加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力争做到清理工作不留死角。

1. 切实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以更好地加强资金存放管理。

2. 加强对银行账户开户及使用的管理,认真落实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单位财务部门管理银行账户的职责,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原则设置账户,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对需要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切实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擅自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五

按照《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军休所认真对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

总结。

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根据文件规定开展本次资金存放管理清查是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进一步规范公款存放行为的重要手段,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止腐败,规范财务收支活动的重要举措。认真开展自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健全组织,强化领导。

为确保此次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军休所成立了自查小组。自查工作小组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加强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以求清理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次自查工作。

三、

从严从实,开展自查。

针对此次专项自查工作,军休所严格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和检查重点,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自查整改,紧盯突出问题,不断提高银行账户管理及公款存放规范性。

(一)检查内容。

本次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重点检查内容包括:账户开设依据、账户核算资金性质、开户银行选择方式、开户银行是否按规定出具廉政承1诺书以及是否实行利益回避制度等五个方面。

(二)银行账户、账据及存款情况。

1.军休所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账目统一核算,各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也完全相符,无等额、大额、整数的资金进出没有计入银行账簿的情况。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从未设置账外账,也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各类票据均管理规范,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3.按照财政集中支付要求,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存私放。

(三)银行账户开户及使用情况。

经自查,单位资金专户是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规定的银行范围内择优开设的,开设资金专户时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并与银行签订了服务协议,开户银行也按规定出具了廉政承诺书,实行了利益回避制度,资金专户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建立了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四、强化财务管理,实施长效监督。

通过本次自查进一步严肃了财经纪律,加强了法制教育,强化了财务管理,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存放管理。加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力争做到清理工作不留死角。

1.切实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以更好地加强资金存放管理。

2.加强对银行账户开户及使用的管理,认真落实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单位财务部门管理银行账户的职责,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原则设置账户,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对需要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切实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擅自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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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六

按照《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军休所认真对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根据文件规定开展本次资金存放管理清查是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进一步规范公款存放行为的重要手段,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止腐败,规范财务收支活动的重要举措。认真开展自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健全组织,强化领导。

为确保此次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军休所成立了自查小组。自查工作小组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加强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以求清理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次自查工作。

三、从严从实,开展自查。

针对此次专项自查工作,军休所严格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和检查重点,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自查整改,紧盯突出问题,不断提高银行账户管理及公款存放规范性。

(一)检查内容。

本次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重点检查内容包括:账户开设依据、账户核算资金性质、开户银行选择方式、开户银行是否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以及是否实行利益回避制度等五个方面。

(二)银行账户、账据及存款情况。

1.军休所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账目统一核算,各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也完全相符,无等额、大额、整数的资金进出没有计入银行账簿的情况。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从未设置账外账,也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各类票据均管理规范,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3.按照财政集中支付要求,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存私放。

(三)银行账户开户及使用情况。

经自查,单位资金专户是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规定的银行范围内择优开设的,开设资金专户时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并与银行签订了服务协议,开户银行也按规定出具了廉政承诺书,实行了利益回避制度,资金专户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建立了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四、强化财务管理,实施长效监督。

通过本次自查进一步严肃了财经纪律,加强了法制教育,强化了财务管理,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存放管理。加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力争做到清理工作不留死角。

1.切实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以更好地加强资金存放管理。

2.加强对银行账户开户及使用的管理,认真落实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单位财务部门管理银行账户的职责,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原则设置账户,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对需要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切实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擅自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七

近日,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行全面开展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自查,人民银行届时将进行重点检查。

《通知》要求银行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严格按照法规制度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严格执行3个工作日生效制度。对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应一致。银行得知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立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银行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同时,银行应采取加强业务培训、利用技术手段、建立与公安、工商部门协作机制等措施,切实提高识别证明文件真伪及了解客户的能力。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5.其他可疑情形。银行应根据存款人注册资金大小,结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分别核定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转账限额。

《通知》同时强调银行应加强现金支取管理。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银行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对于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它形式的现金支取,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银行应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存款人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支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八

通过本次自查进一步严肃了财经纪律,加强了法制教育,强化了财务管理,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存放管理。加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力争做到清理工作不留死角。

1、切实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以更好地加强资金存放管理。

2、加强对银行账户开户及使用的管理,认真落实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单位财务部门管理银行账户的职责,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原则设置账户,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对需要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切实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擅自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九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我社认真贯彻落实,及时组织对辖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进行自查和检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社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和交接制度,所有重要单证、重要物品及预留印鉴卡全部纳入操作员钱箱管理,按要求建立了《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印鉴卡使用管理登记簿》;严格履行查库制度,社主任按要求定期、不定期进行查库,并把查库情况在《查库登记簿》中进行详细记录;重要单证、重要物品的领用、使用、保管、交接以及作废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没有账实不符的情况;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行社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支付,建立了大额现金登记簿,对现金支付5万元(含)以上登记大额现金登记簿,大额交易严格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规定逐笔进行了审批,并在大额现金交易登记簿中进行了登记、备案,支取5万元以上现金由社主任审批;做到了资金支付层层把关、责任明确。

(一)银行结算账户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我社日常工作中能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建立了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开户程序,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确认开户单位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的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建立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及保密制度,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客户账户资料及预留印鉴卡;按照“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根据客户要求办理资金收付业务,进一步加强与客户预留印鉴的核对,防范诈骗风险。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情况。我社现共有账户12个,其中:基本存款账户8个、专用存款账户4个。经自查,开立的基本户和核准类专户都具有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和证明真实、齐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全部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及时进行了登记或向人民银行备案,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设置正确,口令管理严密,无违规开立多头账户问题,无临时存款账户超期使用现象,无出租、出借、转让账户和改变账户性质等行为,账户的查询一律按规定办理,无放宽开户条件等违规办理开户。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为进一步推动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积极开拓支付结算渠道,不断提高支付结算水平,我社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支付结算业务的服务水平。

(一)加强对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的学习。认真学习《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及《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业务,遵守大额约定时间,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加强与单位的沟通联系。努力做好我社的账户年检工作。

(三)加强培训,提高支付结算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支付结算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熟练掌握各项服务品牌的业务操作流程,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在加强对支付结算工作业务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反洗钱的有关制度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提高结算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各项支付结算业务规定,细化业务处理流程,加强结算内部控制,防范支付风险;培养全体员工的品行素质和责任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控“道德风险”,确保支付结算业务健康发展。

(四)强化宣传,提升竞争力。加大对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结算、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等支付结算服务品牌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改善农信社的支付结算环境和提升农信社的企业形象。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十

农村信用社亟需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合规管理前,部分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同业业务风险依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较为混乱,没有认真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5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xx]17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规范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部分农村信用社没有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专项制度。对于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内部授权管理、内部控制管理、部门间的职责划分、账户开立后的预警监测管理等,均没有建立专项制度规定。

(二)部分农村信用社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资料不全。他行在本机构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缺少营业证照、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首次开户未严格执行面签、双人复核制度;开户资料中无授权委托书、以签报代替同业业务授权书等。

(三)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同业账户管理系统中开户信息正常,但未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户,账户管理信息化管理十分滞后,内外部信息不匹配。

(四)部分农村信用社未在人民银行同业账户管理系统中开户或开户信息已撤销,但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状态正常,信息一致性出现问题给同业账户管理带来麻烦和风险;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他行开立的同业账户已销户,未在本行核心系统中销户。

(五)部分农村信用社开户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在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中签字,给农村信用社同业银行业务带来风险隐患。

(一)农村信用社要严格划分结算性、投融资性账户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按照用途严格划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账户,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只能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投融资性账户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各法人机构必须要制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开立账户的内部授权管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内部控制管理及预警监测管理等各项要求。

(二)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在他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是明确部门间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职责。各法人机构会计条线部门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牵头部门,金融市场部、运营部门、办公室等承担配合职责,并要清晰界定各自的职责范围。在账户开立、日常对账管理等工作中,严禁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人“一手清”现象发生。

二是要严格执行逐户授权、逐户审批的规定,确保开户流程依法合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权限(包括为其他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仅限于法人机构总部(联社或总行),严禁下放给分支机构。对开立投融资性和异地(跨县市)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由理(董)事长亲自审批。

三是对外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必须为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严禁到支行及以下机构开立投资性同业结算账户。四是在他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须按照要求,做好事前备案工作。

(三)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他行在本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是严格审核存款银行的内部授权情况。在为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逐户获得该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对于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的,可以由一级分行进行授权。

二是严格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审核。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则上应当由开户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

三是严格控制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为其他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仅限于机构总部(联社或总行),严禁下放给分支机构。

四是严格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资料审核。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同时,要认真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其中居民身份证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其他身份证件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工商、税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和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性。

五是认真落实首次开户面签和双人复核制度。要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同时,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不得以审核复印件或影印件代替,必须采取双人复核制度。

六是认真落实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的核实措施。要至少采取一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二是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两种方式对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完整留存对开户意愿和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核实的纸质、视频、电话等记录。

七是开户银行在受理开户后必须按照规定把开户信息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八是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四)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他行在本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的对账等日常管理。

一是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存款银行及?r对账,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商注册地的地址。二是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久悬管理制度。因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撤销久悬账户,但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时间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三是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开立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五)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日常监测检查。

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要至少每季度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系统核查比对同业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对于发现异常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予以撤销,确属冒名开立的,及时向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分支机构违规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六)农村信用社要全面排查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一是对我行在他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要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系统进行逐户核查,重点核查同业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开立同业账户情况、被冒名开立同业账户的情况、一直未使用闲置账户情况、核心业务系统未同步开销户情况以及开户流程不合规情况等,对核查中存在问题的账户要主动上门核实或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十一

第一条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四)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五)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第五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三)境外帐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第六条外汇局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经外汇局批准后,境内机构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八条境内机构应当以自己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以个人或者其他法人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当选择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资信较好的银行开立境外外汇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应当在开立境外外汇帐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外汇局备案。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通过境外外汇帐户办理资金的收付,应当遵守开户所在国或者地区的规定,并对境外外汇帐户资金安全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批准的帐户收支范围、帐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使用境外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变更境外外汇帐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帐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等内容的,应当事先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应当在境外外汇帐户使用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外汇帐户的银行销户通知书报外汇局备案,余款调回境内,并提供帐户清单;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帐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境内机构应当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帐单复印件;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境外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立或者延期使用境外外汇帐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擅自以他人名义开立境外外汇帐户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未向外汇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十二

会议时,已较为充分认识到现金管理的重要性,及时传达了市联社《xxx市农村信用社关于做好大额现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转发人民银行xxx市中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多次组织职工深入学习《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努力增强职工对加强现金管理特别是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的工作意识,自觉遵守相关内控制度,履行现金管理职责,在现金管理方面严格把关;xxx月份组织召开社务会学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xx]163号),对账户现金支付做了规范,现金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xxx月xxx日及时传达市联社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对现金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逐步将现金管理引向深化。

一、落实相关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工作。

(一)各项内控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根据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社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现金管理内控制度,现已下发的相关文件有:《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几点要求〉的通知》(xxx[20xx]044号)。xxx月中旬,我社组织开展的财务、信贷、安全保卫及文明优质服务四项检查刚刚结束,已就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各网点职工现金管理工作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基本上能按现金管理条例贯彻执行。

(二)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1、落实储蓄实名制度,严格客户信息登记制度,对在储蓄业务发生大额现金支付的储户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确定储户身份,相关的个人数据信息档案较为健全。

2、台帐制度得到较好的落实,由现金管理人员负责汇总并填制《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统计表》,对大额现金支付建立台帐,逐笔登记备查。今年1至8月份,我社发生的对公大额现金支出1123笔,金额25818万元,其中20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出497笔,金额7万元,支现用途以建材企业业务往来为主,占现金支付总量的45%左右,符合当地的产业格局。截止目前,暂未发现存在提取现金明显超过企业应用额度或超过现金使用范围等可疑现象。

(三)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授权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1、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单位的现金支付,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不足3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分管副主任、主办会计审批;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但不足5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上报联社业务科审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上报联社分管主任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能上报xxx市信合办审批。

2、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开户单位的现金支付,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分管副主任、主办会计审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联社分管主任审批;5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均能按规定上报审批。

3、个人银行存款帐户的现金管理均能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进行管理,暂未发现超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等违规现象。

三、做好现金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

一是组织信贷员到各企事业单位中去,解释上级行社关于现金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争取企业的谅解和支持,积极配合我社的现金管理工作;二是开展信贷员下乡活动,动员个体工商户自觉开立个人银行,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通过转帐结算,避免大额现金支付;三是充分利用转帐、大同城、汇兑等结算工具,积极动员企业将大额资金通过转、汇结算,便于开展大额现金交易监控,保证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对现金支付用途的审查管理工作。

重点检查各网点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对支付用途、提取金额、交易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审查、分析。今年1至8月份,我社5万元以上的对公大额现金支付主要集中在建材、陶瓷、粮食加工、石油化工等支柱产业,提现用途主要用于购置荒料、原油、粮食或其它正常经营往来,提取现金的用途、额度、频率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基本相符。

通过此次自查,我社的现金管理工作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加强,管理工作进展顺得,但还是存在某些方面不足,主要有:

(三)对《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学习还不够深入、透彻,帐户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今后,我社将紧紧围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大现金管理力度,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五)做好企业现金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十三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涉及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合法利益,为规范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我局严格按照《xxx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xxx[20xx]12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制定措施,边查边改,做到了建账完善、记账清楚、对账及时、实账管理、信息安全,并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进行自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我局认真研究,制定检查方案,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项工作检查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组长靠前指挥,亲自抓落实,带头组织检查工作。同时,我们还争取市财政局、市农村信用社的支持,集中力量开展检查。在开展检查的过程中,我局严格对照文件精神和要求,深入细致地开展自查,做到了“不留死角,不降低标准,不弄虚作假”,并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自查报告问题和不足,研究具体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做到了不等、不靠、不拖。

(二)建章立制,个人帐户管理规范。

为实现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我局根据个人帐户目标管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了《个人账户管理制度》、《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及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内控稽核制度》、《业务经办制度》等办法和措施,不断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待遇发放、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等各个环节规范运行,做到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高效优质,为个人帐户管理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提供了保障。

(三)开展自查,实事求是查缺补漏。针对专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我市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管理自查情况如下:

前缴费档次、缴费累计月数、缴费总额),参加险种信息(险种类型、参保年月、参保状态、缴费状态)和综合信息(缴费明细信息、待遇发放信息、当前待遇信息、待遇变更信息、特殊身份信息、人员变更信息)准确、齐全。

二是记账情况。

1.账户记账: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业务系统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完整齐全准确,无缺记、漏记、错记情况,截止20xx年6月,个人缴费共计x万元,政府补贴x万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并按照分开记录、按比例冲减的原则分别从“个人缴费”和“政府缴费补贴”中列支,截止20xx年6月,共发放养老金x亿元。

2.账户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次月起开始计息,于每年12月底结息;年内单利,逐年复利;业务系统及时准确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和记入利息;在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按照规定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截止20xx年12月,为全市71.6万参保人分别记息,个人账户利息共计x万元。

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资金(含个人账户累计本息),现阶段已启动市内转移业务,市外转移业务暂未启动。

4.账户继承: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截止20xx年6月,共办理一次性支付业务?笔,死亡注销登记?人,发放丧葬补助x万元。

三是对账查询情况。

1.与部门对账:我局及时建立健全了财务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信社联发《xxx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在市农信社开设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户、支出户、基金专户,每月10日人社、财政、信用社三方集中对帐,不定期与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对帐,做到证、表、册、账、钱和管理信息系统六相符,市、乡、村一致,确保户清、人清、账清,做到人表相符、人账相符、账账相符,账钱相符。

(镇、街道)负责人审核,市级经办机构复审,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凡参保人员对账后书面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核查的,其所属乡(镇、街道)经办机构要30日内上报核查情况,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将视情况进行专项稽核。

四是个人账户实账管理情况。个人账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与基础养老金分账管理;在业务系统中按要求对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进行核算;不存在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挪作他用或提前支取的情况;地方财政补贴及时到位;在财政补贴到账或收到财政部门提供的到账通知后及时完成个人账户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个人缴费额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资金同步计息。

五是信息化与数据安全管理情况。我局建立了业务经办、财务管理、数据管理等制度;个人账户依托信息系统进行建账、记账、管理、结算与查询;信息系统具备权限管理、口令控制等功能,专人负责;制定了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办法,在装有信息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了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及时备份数据,有效地确保了信息系统的安全。

(四)制定措施,确保整改及时到位。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我局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万元的.利息差。针对这一问题,我局牵头联系市财政局、市农信社研究基金保值增值办法,拟定《xxx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协议》,计划于今年7月三方共同签署服务协议,市财政局将基金专户中除备用金之外的基金转为3-5年定期存款,市农信社对收入户、支出户、基金专户的滞留资金按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是宣威参保人数多,涉及个人账户对账约57.4万人,定期与参保人员对账工作量大,且外出务工人员多,无法与本人签字确认,所以,目前我局只能采取信息公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不定期对有疑问的参保人进行对账等方式与参保人进行对账。

三是为确保个人账户做实、做细、做准,制定长期的个人账户管理检查制度,联合业务股室、财务股室、市财政局、农村信用社等单位,将个人账户管理检查作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做到定期检查、随时整改,确保个人账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此次,个人账户管理专项检查是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管理、提高经办能力、实现精确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规范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管理,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调动参保人员的缴费积极性。我局将严格按照此次检查活动的要求,查缺补漏,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把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十四

为加强支行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支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对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安防设施基本情况、消防知识培训及演练、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措施、计算机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开展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支行成立了安全保卫、案防工作、消防安全、计算机系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等,以加强支行的安保工作领导。各领导小组由支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行长为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了副行长为分管行领导,综合部经理为兼职保卫干部。

1、签订目标责任书。

为切实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目标责任,支行逐级签订了《案件防控、安全保卫、消防目标责任书》,即行长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各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员工签订责任书,明确了工作中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和目标。支行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并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2、加强教育培训,强防范意识。

支行每月组织全行员工、驻勤保安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学习,并结合支行年初制定的安全学习计划进行安全防范、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等知识的培训,20xx年共开展了四次应急演练(一季度消防演练及应急预案知识问答;二季度自助设备区域防抢应急演练;三季度营业部门前群众性骚乱应急演练;四季度防抢应急演练),20xx年一季度开展了消防逃生应急演练。从而让员工掌握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基本防范技能、正确的操作规范和程序,以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分工、动作要领,各种自卫武器、报警监控装置的操作使用,并使员工较熟练地掌握了突发性事件及遇险的应急方法,有效地提高了全员安全防范的能力。

3、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营业网点坚持双人临柜,通往柜台的通勤门能够按照规定即开即锁;自卫器具放于随手可取的隐蔽处;现金出纳柜台按要求按照了防弹玻璃及防护板;无超负荷用电现象,ups电源能自动切换供电;监控设备能24小时正常运行,且录像能保持90天以上;自助设备区域检查一日三查制度,其监控设备能清晰的看到客户的面部及出钞口;员工能够熟练使用消防设施、器材;能够坚持在下班前进行安全检查,下班时关闭营业厅电源;严格执行非临柜人员进出柜台的相关制度。在款箱交接、上门收款、早晚接送库、资金解缴均能坚持双人交接,款箱均置于监控下完成,交接登记完整、清楚;设立了独立的网络设备间,并安装了防盗安全门,钥匙由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进入机房均进行了登记。

4、加大案件防控工作力度。

支行根据总行和分行的部署,认真开展案件防控工作。一是认真开展案件风险滚动式排查,各部门定期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自查,将检查出的问题形成台账并落实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并将自查情况形成报告交支行综合管理部。二是积极参加分行组织的“学制度、强执行、查漏洞、除风险”的专项活动。专项活动从学习开始,采取平时自学、定期集中学习的方法进行学习、培训,并对各项业务进行了逐一排查,将自查的情况形成了报告上报xx分行,接受并通过了上级的专项检查。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十五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

3、大部分社的银行结算帐户的都建立了开销户登记簿,实行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十六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

(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

(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

(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

(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第七条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一)至(十)及(十四)规定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八条驻华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二)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来源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支出用于办公费用。

第九条个人及来华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三)开立个人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附表一),经批准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附表二):

(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

(三)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中资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执上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帐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帐户的用途,规定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汇帐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

第十四条驻华机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及工商登记证到外汇局登记备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附表三)后,凭《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个人及来华人员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取自由,对于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现钞存取,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开户银行应当逐笔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原则。

第十八条其他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结汇方式办理外汇帐户内资金的结汇。

第十九条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统一管理办法,报外汇局备案,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按照报备的管理办法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

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二十条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一)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二)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三)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五)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六)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

(七)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八)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一)开立的贷款专户,其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出用于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一)、第二十条(二)开立的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留的外汇收入;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三)开立的外币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支出用于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四)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五)开立的临时专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企业成立后,临时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资本金帐户。如果企业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内机构转让现有资产收入的外汇;支出为经批准的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买卖股票收入的外汇和境外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支出用于买卖股票。

第二十八条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除外)应当持开立外汇帐户的申请报告和下列相关文件及资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二)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资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帐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资料;。

(四)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第二十九条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b股帐户,持境外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境外个人身份证明直接到证券公司开户。

第三十条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时,外汇局应当规定外汇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和核定帐户最高金额,并在“开户通知书”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三十二条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两期偿还本息总额,支出应当逐笔报外汇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费用,应当持外债登记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开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可以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合同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五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内资金转换为人民币,应当报外汇局批准;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人民币使用。

第四章外汇帐户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户。需要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四)驻华机构应当分别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

第三十七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变更《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开户通知书”中外汇帐户相关内容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关闭外汇帐户,应当在办理清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金融机构关闭帐户的证明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债登记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送交外汇局,办理关闭帐户手续。

境内机构关闭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属于外商投资者所有的或者经批准可以保留的,可以转移或者汇出;其余外汇应当全部结汇。

驻华机构关闭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可以转移或者汇出。

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及驻华机构的外汇帐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四十条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汇局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汇帐户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凡应当撤销的外汇帐户,由外汇局对开户金融机构及开户单位下达《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对该外汇帐户余额做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

第四十二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和办理开户手续,并按照外汇局核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不得擅自开立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帐户;不得利用外汇帐户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付、保存或者转让外汇;不得将单位外汇以个人名义私存;不得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

第四十三条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办理帐户的开立、收付及关闭手续,监督开户单位及个人对其外汇帐户的使用。不得擅自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帐户或者超范围办理资金收付。

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有下列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

(二)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

(三)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

(四)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外汇帐户;。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

第四十五条开户金融机构擅自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帐户,擅自超过外汇局核定内容办理帐户收付或者违反其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境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外资非法人经济组织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按照本规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条款办理。

第四十七条以下帐户不适用本规定:

(一)金融机构同业外汇存款帐户。

(二)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外汇帐户。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10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4月1日发布的《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1994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22日发布的《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6月2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十七

为贯彻落实市联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本人认真学习和领会了《关于落实案件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银行案件风险的通知》(银监通[xx]6号)、《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xx]17号)和《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银监办发[xx]77号)精神以及省协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通过学习讨论,充分了解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认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危害性,并根据自身情况展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本人能够自觉主动地学习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法规与联社下发的文件精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思想防线。

站稳脚跟,经受得起大风大浪的考验。二是能够顾全大局,不为眼前利益所动,站在单位的角度去想问题、做工作,坚决不说不利于全局的话,不做不利于全局的事,坚决完成社里安排的工作任务。三是不计较个人得失,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以集体为重,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四是能够加强自身爱岗敬业意识的培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自觉接受广大客户监督,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一名合格的信合人。

一是能够按照国家金融法令,有关法规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具体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收付和调拨工作,正确办理残破币的兑换,严格库存限额,及时调拨和上解现金。二是能够自觉加强柜面监督,严格审查凭证要素,做好反假工作,准确及时编制各种现金报表、调拨计划。三是能够坚持轧帐制度,正确使用有关登记簿,做到帐、簿、款相符;严格按规定处理长、短款,发现差错能及时汇报。四是能够加强库房管理,坚持钥匙分管,明确分工,同进同出,做到“六无”标准;遵守钱帐分管和“四双”制度,按要求做好库房的管理工作。五是能够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权限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柜员卡和密码,做到保管严密,操作合规。六是能够不断增强防范意识,落实“三防一保”;认真熟记防盗防抢防暴预案,熟练掌握、使用好各种防范器械,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护信用社的财产安全。

在工作作风上,主要做到了以下四点:一是突出一个“实”字。工作不搞形式主义,不作表面文章;上报数字以实为本,不搞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汇报工作敢说真话实话,不夸夸其谈,弄虚作假,做到说话让人相信,办事让人放心。二是牢记一个“细”字。细心做好大小票币、损伤币的兑换整理工作,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及时上解;严格按照金库保管制度,细心做好库房的保管工作,确保工作无疏漏。三是做到一个“快”。完成任务不拖泥带水,办理业务快而不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做到一个“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事情敢于纠正,自觉维护单位利益。

生活作风上,能够牢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教导,用工作纪律严格约束自己,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牢固树立“平凡”意识,忠于“平凡”岗位,保持“平静”心态,甘于“平淡”生活,勤勤恳恳办事,堂堂正正做人。

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如政治理论学习只侧重单位里组织的学习,对许多政策、法律、法规只知其表,不知内含;业务上只注重钻研出纳工作,对其它的经济知识学习不够主动,不愿意去学。二是工作还不够积极主动,有时候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除出纳工作较为重视,对其它工作不愿主动插手。三是工作缺乏创新,按部就班;许多工作只是照着别人学,不去钻研,不去研究,不去归纳,办事凭经验,凭主观。四是内控制度的落实存在薄弱环节,同事间相互信任,“四双”制度落实不够全面等。

一是始终坚持抓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重点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警惕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二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等案件案例深入分析,汲取经验教训,时刻为自己敲响警钟,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三是要进一步深化对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实施细则的学习,真正把内控制度落到实处。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十八

根据银办通[20xx]xxx号《关于开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我社及时认真地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现将我社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能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二、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能按照规定及时报人民银行审批;对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能按照规定时间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备案,没有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三、直至现在我社没有未清理核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我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主要由会计主管,并设有专人复核,有分健全的开销户登记。

五、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现金提取及可疑支付交易,我社严格按相关的'登记和审批制度执行,并按月上报县联社,未发现违规现象。

通过这次自查,进一步加强了我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也从中总结出我们的不足,具体有:

一是业务人员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知识学习不够,业务素质不高;

二是相关管理监督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鉴此,我社将继续发扬好的方面,针对不足,努力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十九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发[20xx]*号)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我区信用社20xx年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

3、大部分社的银行结算帐户的都建立了开销户登记簿,实行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纠改:

1、要求各社组织人员再次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篇二十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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