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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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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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制定需要我们充分考虑目标、资源和时间等因素。逐步推进和迭代优化是制定方案的常用方法之一。方案的制定需要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随时调整和改进,以适应环境的变化。

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一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的分级监管责任。

(三)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四)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五)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在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对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应主要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对金融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应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应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对文化类国有企业,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

(六)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七)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八)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九)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十)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十一)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十二)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十三)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十四)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十五)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六)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广大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得到落实。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十八)本意见适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二

构调整工作和新的部门职能变化,特制订本制度,并通过本制度保证哈药集团

薪酬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机制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哈药集团总部所有正式员工和试用期员工

第六条除特殊注明外,本制度中的员工指除高层员工(总裁、副总裁)以外的所有员工

薪酬总额构成

第七条薪酬总额由工资性收入、福利、总裁基金、预留薪酬四部分组成:

第九条福利——包括法定福利、企业福利

第十条总裁基金——按一定比例从工资总额中提取,用于:1)特殊职位薪酬的必要调整;

办公室审定,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薪酬结构

第十五条员工薪酬由岗位工资、司龄工资、年终效益奖、补贴/津贴、福利、历史补贴构成

1)岗位工资分成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

第十七条集团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后,为体现集团业绩以及对员工的关怀,可按照总裁办

1)法定福利:依据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必须向企业员工提供的福利项目。

包括——社会保险:生育、工伤、失业、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3)具体福利项目和标准依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三

为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我区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秩序更加合理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坚持与我区国有企业实际相结合,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有效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建立健全制度科学、程序规范、公正公平的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监管机制,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全面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的分级监管责任,形成与国资国企监管体制相匹配的工资分配监管体制。

(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由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五)本实施意见将企业界定为商业类企业、公益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和文化类企业,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营利类企业、功能类企业。

1.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1)营利类企业。是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要以激发企业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2)功能类企业。是指经营专营业务或承担特定任务的企业,主要以完成自治区战略任务、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或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专项业务,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2.公益类企业。是指处于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要以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战略意图为宗旨,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以社会效益为导向。

3.金融类企业。是指主业处于金融服务领域,经营金融商品。

4.文化类企业。是指以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为主要目标,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企业功能性质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其功能定位应与考核指标、管理模式等确定的类别一致。

(六)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七)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且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以下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80%范围内确定: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2)营利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

(3)功能类和文化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8倍以上的。

(4)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以上的。

(5)金融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企业,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营利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60%范围内确定。

(2)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3.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大于等于5%,小于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国有资产减值幅度大于等于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10%。

4.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但未完成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的,工资总额可适当少增。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不得在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预算外再额外单列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八)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个至4个,最多不超过5个。联动指标可从经济效益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等大类指标的分项指标中选择。经济效益目标值确定应体现改善向好的要求,参考历史业绩水平、行业水平等,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综合确定,应具有挑战性和市场竞争力。

1.营利类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其中,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要以行业平均水平为基础,依据资本市场对标结果确定。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或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

2.功能类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3.公益类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4.金融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金融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利润总额或拨备前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和偿付能力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指标。

5.文化类企业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应同时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文化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文化企业社会贡献的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指标(如原创文化产品、演出场次、重大出版计划完成率、再版率、文化产品获奖等),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6.未分类企业的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参照营利类企业确定。

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行业市场对标原则上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行业平均水平作为对标标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以选用更高的对标标准。无行业市场对标主体的,可选取同功能类别的其他行业。

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效益指标,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外界因素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要在一个会计年度清算完成后,经企业申请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

(九)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全区国有企业全部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1.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实行备案制:

(1)营利类和属于商业性的金融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原则上实行备案制。

(2)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近3年企业工资分配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功能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2.以下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实行核准制:

(1)功能类、公益类、文化类和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金融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原则上实行核准制。

(2)营利类、属于商业性的金融类企业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3年企业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实行核准制管理。

3.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4.对未分类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律实行核准制。

(十)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编制范围和程序。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级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企业应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十一)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和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效益预算指标构成。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算增减两部分组成。预算增减包括因效益变动增减工资总额和因规模性增减人员增减工资总额。

1.工资总额初始预算基数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2)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或前3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

(3)对于新组建企业,原则上当地参照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和各岗位人数确定工资总额,也可按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2.效益指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与工资总额联动的初始效益预算指标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

(2)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要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战性和行业可比性的价值导向,结合企业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约定的主要效益指标值合理确定。

(3)劳动生产率指标应与相同行业、相同年度的相应指标进行对标;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企业)对标;对相同年度对标信息缺失的,可与近3年内的同行业劳动生产率先进指标进行对标。

(4)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既要与同行业的平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劳动分配率、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等相应指标对标,也要适当结合企业成长阶段、企业战略目标、企业人员结构等特点和要求合理确定目标值。

(十二)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编制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统筹安排周期内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但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的要求,不得超过周期内年均效益增长幅度。

(十三)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应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联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过程与业绩考核结果相结合的监控方式,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应积极向行业先进经验做法对标,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机制创新,充分调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所属企业的工资分配积极性,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十五)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职工满意度、控制人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

国有企业应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强化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国有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合理评价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价值贡献,统筹处理好各类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对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收益应加强管理,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国有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福利性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福利性水平应适当缩减。

(十六)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明确工资发放渠道,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在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十七)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分级监管责任,按照下管一级的要求,自治区负责指导各地级市和宁东管委会所属企业改革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地级市负责指导行政区域各县(市、区)所属企业改革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共同做好改革工作。

(十八)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自治区财政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十九)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每年6月30日前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的内容和材料包括:企业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应发工资总额;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及职工年平均工资;与工资总额联动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企业劳动生产率指标完成情况及与市场对标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企业劳动工资年报和经审计的财务决算表。核准制、备案制实施办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

(二十)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监事会应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并督促落实。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二十一)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于每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信息披露办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

(二十二)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应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监督检查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下发。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四)统筹推进改革。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于20-年2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其中,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国资委、粮食和储备局、宁夏农科院等履行出资人监管机构应于20-年1月底前报送具体改革实施办法。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抓紧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于20-年2月底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并确定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后实施。

(二十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全区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六)实施时间。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

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四

公司为了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管理技能、富于开拓创新精神的专业地产团队,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同时,激发中、基层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积极进取的精神,促进管理层面的全体人员提高整体素质,进而提高工作质量、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满足目前的地产行业人力需求、招聘需求等,更好的实施招聘计划,依据集团的薪酬指导思想,结合同行业薪酬体系调查分析研究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集团公司薪酬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指针,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主导,建立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通过薪酬激励,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经济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形成有序竞争的激励机制原则;

2、坚持薪随岗变、配套改革、稳妥推进的原则;

3、有利于人才资源优化配置,逐步与目前地产行业人力资源市场接轨的原则。

4、向专业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高贡献人员岗位倾斜的原则;

5、坚持靠竞争上岗位,凭业绩拿薪酬的原则;

6、员工工资与公司目标、经济、效益、个人业绩挂钩的原则。

三、

工作目标。

1、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绩效结构工资体系。

3、实施岗位绩效奖励工资,构建安全和效益的压力与责任传导机制,达到安全风险全员共担、经济效益全员共享的目的。

四、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工作安排。

3、建立岗位绩效工资体系设置四个工资单元,即基本工资、福利、绩效奖金;辅助工资。

a.基本工资为员工达到规定出勤的工资,既岗位工资;

b.福利:保险、公积金、国家规定的其它政策福利等;

c.绩效奖金:与公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个人业绩挂钩的工资。

d.辅助工资指各类津贴: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午餐补贴。

4、岗位绩效工资套改。

a、岗位与工种的划岗归级。

b、同一岗级内工资档次划分与套改,同一岗级内设。

1、2、3、4、5档,共5个档次。

(五)退出机制、留用机制、绩效考核与管理。

以岗位说明书为基础,细化考核指标,量化考核内容,完善考核体系,通过严格科学的绩效考核,达到员工优胜劣汰,员工收入能增能减。

1、考核指标。

绩效考核指标设公共指标和岗位指标。

a.公共指标:公司主要经济指标及任务批标;

b.岗位指标:个人业绩指标,主要有工作数量与质量,个人行为与效果,出勤与劳动纪律,责任心与团结协作能力等。

2.绩效考核方法。

a.绩效考核周期:月度;。

b.绩效考核实行逐级考核;。

c.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绩效考核得分为公共指标和岗位指标考核得分之和;。

3.绩效考核结果的作用。

a.退出机制:完不成指标要求,绩效成绩不合格,实施退出机制:解聘、调岗;

b.兑现绩效工资:按月度兑现;

c.全年累计考核结果用于岗位绩效工资档次的晋升与评优依据。

五、其他。

公司高管层及集团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薪酬体系调查分析报告参考数据来源:2010年度房地产企业薪酬调研报告)。

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五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区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x〕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x〕10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办发〔x〕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x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会议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建立适应我区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进行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改革相衔接,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适应行业特点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把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生产要素与公立医院薪酬水平紧密联系,完善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三)坚持水平调整和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医务人员主体地位,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在保持现有水平的基础上,实现一定幅度的增长。妥善处理医务人员与医院其他人员,以及不同专业人员之间的薪酬关系,妥善处理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公立医院之间的薪酬关系。

(四)坚持动态调整与合理预期相结合。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

三、实施范围。

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中医医院。四、工作任务。

1、按照公立医院公益性定位、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以及不同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和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结构。在保证现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财政投入不变、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理顺在职财政供养人员人事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及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取消原来公立医院人员扣发基本工资30%的工资结构。扣发公立医院人员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作为绩效工资,工作津贴为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区财政按月拨付到区卫计局,由区卫计局按月考核拨付。

2、注重对医务人员进行长期激励,对关键、紧缺、高风险、高强度岗位和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形式。公立医院根据岗位需求,向区卫计局提出相关岗位人才引进计划,由区卫计局综合考虑全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本着缺什么引什么、引领带动和培养队伍的原则,会同公立医院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采取返聘退休老专家、聘用区域外医疗机构高层次人才定期或长期工作等灵活方式引进,合理确定年薪或协议工资,由公立医院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需解决编制、人事关系的,由区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引进。杜绝在职人员“吃双饷”问题,公立医院不得返聘区域内离岗人员和二次聘用在职人员。区财政按照《中共x县委、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x发〔x〕52号)要求,每年预算150万元用于引进优秀人才,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医技人员,每年根据区财政状况和公立医院发展需求适当提高预算金额,不足部分由公立医院自行承担,结余部分用于公立医院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

1、区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我区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公益目标完成情况等,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的要求,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和提高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公立医院根据各业务部门(科室)工作量、服务质量、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按照“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合理确定人员绩效工资增量,原则上用于人员绩效工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30%。公立医院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控制在区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以内。

2、公立医院工作人员节假日值班、加班、夜班、急救出诊、抢救危重病人误时等劳务补助应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列入业务开支,区财政不另外安排补助资金。公立医院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收支情况决定补助标准,报区卫计局核准后执行。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奖励性补贴、妇女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等予以保留。

1、区医管办根据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全面推行院长年薪制,区级公立医院党组织书记、院长的薪酬标准为本院医务人员上年度平均薪酬的2.5倍,医务人员上年度平均薪酬由区卫计局会同区财政局核算,特殊管理人才经报请区政府同意可适当提高比例。党组织书记、院长年薪由基本年薪(包括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构成。基本年薪按月发放,年度绩效依据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年度绩效发放金额并在次年4月底前一次性兑付。院长在人大、政协及其他机构兼职的,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选择一种工资形式,不能重复领取工资福利。

2、对公立医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其他班子成员为本院院长的70%,发放办法参照院长年薪制执行。

3、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聘用期满、解聘和按照规定离岗、退居二线的,取消年薪制,按照其实际工作岗位薪酬标准执行。

(四)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

1、各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医院制定绩效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差异,兼顾不同学科之间的平衡,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高风险高强度岗位医务人员倾斜。

2、医务人员薪酬收入与医疗服务水平、质量、数量、成本控制、患者满意度等考核结果挂钩,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3、低年资医务人员薪酬水平不得低于区级机关公务员工资平均水平。

4、不断缩小编制内外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差距,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规范劳动用工程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编制内外人员同工同酬。公立医院不得随意聘用编外人员,加重自身运营负担。确因工作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公开招聘等方式予以引进。

(五)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

1、结合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x卫财发〔x〕138号)精神,由区医管办会同区人社局、财政局制定科学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公立医院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考核可以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与医院薪酬总量挂钩。

2、区级公立医院考核采用第三方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医管办会同区人社局、财政局确定。一个年度结束后,在不超过区级事业单位工资水平3倍的前提下,对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公立医院,次年的财政绩效工资总量在原基础上提高4%,予以奖励;年度绩效考核为良好的,次年的财政绩效工资总量在原基础上提高2%,予以奖励;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的,不予提高;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次年的财政绩效工资总量在原基础上下降4%,下降部分根据各公立医院工作实绩用于公立医院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凡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的公立医院,次年财政绩效工资总量在原基础上下降2%,下降部分由区财政收回。

因公立医院重点工作推动不力,或者重点工作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区卫计局可在其当月财政绩效工资总额中予以核减,也可以推迟财政绩效工资拨付时间,但核减部分最多不超过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0%,结余部分根据各公立医院工作实绩用于公立医院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3、由区医管办制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代表政府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实际情况、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享受全额年薪;良好的享受年薪的90%;合格的享受年薪的80%;不合格的只享受基本年薪。公立医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参照主要负责人执行。

1、对不同类型的医院,按照“一院一策”的办法,由医院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收入水平、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在规定提高的薪酬水平总量内,提出本院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报区医管办,由区医管办会同区人社局、财政局批复。

2、建立薪酬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公立医院内部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医院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方案、公立医院院长及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评价方案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由各相关单位在试点工作运行过程中逐步完善。11月底前要制定x年薪酬制度改革各项配套工作方案,x年1月份起全面启动薪酬制度改革。今后每年修订工作要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

3、区人社局、财政局要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的要求,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

(七)经费来源。公立医院在职职工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所需经费通过原渠道解决,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列入区财政预算。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纳入工资专户;允许医院将承担的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收入纳入工资专户,主要用于绩效工资,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

(八)加强监督管理。各公立医院人员工资要以银行代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现金发放。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严肃分配纪律,不允许以任何名目、任何形式违规发放奖金、补贴等超出绩效工资之外的货币或实物。卫计、人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区卫计局要于次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公立医院收入分配情况和负责人薪酬水平报区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凡因不按规定在医疗服务收入中扣除成本和提取各项基金导致负债发放绩效工资的医院,一经发现,一律核减医院整体绩效工资,核减部分用于还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公立医院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改革实施的各项工作。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x市x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卫计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人社、卫计、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区人社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各相关部门要精心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明确责任分工,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本实施方案下发后1个月内,区卫计局要制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会同区人社局、财政局制定公立医院第三方考核办法。各区级公立医院要制定出本院的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区卫计局,由区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局批复实施。同时,区卫计局要按月向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报送我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进展情况。x年12月底前报送试点工作。

总结。

各相关部门和公立医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解放思想,敢闯敢试,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

(三)加强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方面关注度高,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原则上不主动对外宣传,避免炒作。区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局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讲深讲透,把试点工作背景和相关政策讲清楚,引导公立医院和广大医务人员正确看待改革。妥善处理公立医院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确保试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六

在集团参加工作五年以上的总部工作人员,办事员执行业务主管3档岗位工资标准,工勤人员执行工勤二中3档岗位工资标准;在集团参加工作3-5年的总部工作人员,办事员执行业务主管2档岗位工资标准,工勤人员执行工勤二中1档岗位工资标准。在集团参加工作1-3年的总部工作人员,办事员执行业务主管1档岗位工资标准,工勤人员执行工勤一中5档岗位工资标准。本次未满见习期或试用期总部工作人员,一律按集团公司薪酬制度规定实行原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工资支付时间及形式

公司总部实行月工资制,全年每月均以国家法定工作日数计算,可将月工资除以国家法定工作日数,得出每天的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新进人员岗位工资的发放,按集团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新引进的大学生等人才,待见习期考核通过后,按学历与本方案衔接如下:大专纳入科员序列4档;本科纳入科员序列5档;硕士研究生纳入主管序列1档。

第十五条 各种假期的工资支付

按集团《2011年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培训人员的工资支付

员工外出

学习

、培训期间待遇:

(一)根据工作需要员工经公司批准安排的与岗位有关的脱产学历式

专业

培训一年或一年以上者,培训期间支付基础工资和岗位等级工资。

(二)员工参加非由单位安排的各种培训活动,按事假有关规定处理。

(三)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上级部门安排的短期培训和学习,其待遇不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实施后,原工资制度和旧岗位工资标准不再执行,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招聘的紧缺人才,可采取协议工资办法。

第十八条

其他

有关规定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十九条 本方案所涉及的有关条款,与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根据中钢办发(2011)55号文《

关于

成立薪酬体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人力资源处拟定了:

一、薪酬体系改革目的与范围:

(一)目的:进一步完善薪酬构成体系,规范同系统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资水平;在薪酬体系中增设学历、职称、技能等津贴,激发员工提升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的积极性,以利于员工素质的提升和凝聚力的增强。

(二)范围:生产系统各岗位员工(不含集团职能处室)。实行年薪制的中层干部、后备中层干部与聘用人员按相应的薪酬规定执行。

二、薪酬总额的构成:

(二)薪酬总额中不包含集团批准的因技术革新、技改创新、新产品开发等获得的奖励。

三、薪酬体系的构成及比例:

为进一步优化薪酬体系的构成比例,拟将薪酬体系的构成及比例调整如下: 薪酬体系的构成分为岗位基本工资、津贴(职务津贴、学历津贴、职称津贴、技能津贴、中夜班津贴、高温津贴、带徒津贴、工龄津贴等)、加班工资(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应休未休年假加班)、奖金(月度奖金、年终奖)四个大类;其中岗位基本工资、津贴、加班工资为固定类薪酬,具体比例如下:

(一)岗位基本工资:(约占薪酬总额的40%)

岗位基本工资所占的比例是相对于部门薪酬总额而言(岗级越高,岗位基本工资占工资的比例越低,反之所占比例越高)。

1、岗位及岗位名称的设定:

根据岗位的劳动四要素,即劳动技能要求高低、劳动责任轻重、劳动强度大小、劳动条件好坏等确定岗位与岗位基本工资水平(岗位分为班组长以上生产骨干(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岗位)、关键重点岗位(技术、技能较高的岗位)、一般操作辅助岗位(技术、技能要求不高,可替代性强的岗位)。

按照不同的生产系统进行岗位分类:原料、球团、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热电、制氧、机修。

2、岗位基本工资的设置:

岗位基本工资分15个岗级,每个岗级的基本工资设三个档次,即一岗三薪。岗

级标准的确定对岗不对人、岗变薪变;岗档的确定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技能熟练程度等情况。(详见《岗位基本工资等级表》)

各生产厂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岗位基本工资等级,并根据定岗定编确定员工岗位基本工资的岗级与岗档,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含员工岗位变动及岗位基本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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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七

第三十一条中央企业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装备、资源优势,开展应急救援,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电力、通讯、油气、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捐赠制度,规范捐赠行为,进行捐赠的中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救援的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参与救援的实时信息。

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八

(中级销售)、1级62800试用期90%级专员(初级销售)、初级技术员。

2级助理、2级普-42200试用期90%工、1实习、学徒1600-晋升制度补充说明:1.员工晋升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学习及测评,测评通过者给予调整职级及薪酬。

降职。

普通职员每年度将评选若干名“优秀员工奖”和“最大进步奖”,颁发奖金和证书。

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九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区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xx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x〕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x〕10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办发〔x〕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贯彻落实党的x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会议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建立适应我区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进行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改革相衔接,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适应行业特点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把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生产要素与公立医院薪酬水平紧密联系,完善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突出医务人员主体地位,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在保持现有水平的基础上,实现一定幅度的增长。妥善处理医务人员与医院其他人员,以及不同专业人员之间的薪酬关系,妥善处理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公立医院之间的薪酬关系。

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

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中医医院。四、工作任务。

在保证现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财政投入不变、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理顺在职财政供养人员人事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及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取消原来公立医院人员扣发基本工资30%的工资结构。扣发公立医院人员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作为绩效工资,工作津贴为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区财政按月拨付到区卫计局,由区卫计局按月考核拨付。

公立医院根据岗位需求,向区卫计局提出相关岗位人才引进计划,由区卫计局综合考虑全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本着缺什么引什么、引领带动和培养队伍的原则,会同公立医院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采取返聘退休老专家、聘用区域外医疗机构高层次人才定期或长期工作等灵活方式引进,合理确定年薪或协议工资,由公立医院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需解决编制、人事关系的,由区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引进。杜绝在职人员“吃双饷”问题,公立医院不得返聘区域内离岗人员和二次聘用在职人员。区财政按照《xxxx县委、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x发〔x〕52号)要求,每年预算150万元用于引进优秀人才,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医技人员,每年根据区财政状况和公立医院发展需求适当提高预算金额,不足部分由公立医院自行承担,结余部分用于公立医院奖励性绩效工资。

公立医院根据各业务部门(科室)工作量、服务质量、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按照“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合理确定人员绩效工资增量,原则上用于人员绩效工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30%。公立医院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控制在区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以内。

公立医院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收支情况决定补助标准,报区卫计局核准后执行。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奖励性补贴、妇女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等予以保留。

全面推行院长年薪制,区级公立医院党组织书记、院长的薪酬标准为本院医务人员上年度平均薪酬的倍,医务人员上年度平均薪酬由区卫计局会同区财政局核算,特殊管理人才经报请区政府同意可适当提高比例。党组织书记、院长年薪由基本年薪(包括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构成。基本年薪按月发放,年度绩效依据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年度绩效发放金额并在次年4月底前一次性兑付。院长在人大、政协及其他机构兼职的,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选择一种工资形式,不能重复领取工资福利。

医院制定绩效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差异,兼顾不同学科之间的平衡,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高风险高强度岗位医务人员倾斜。

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87号)的规定。

第八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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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十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适当组织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

(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参与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责任进行追究。

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十二

媒体:公务员薪酬改革方案酝酿重在提高基层待遇作为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一步,众所关注的新一xxx务员薪酬改革正在筹备之中。接近人社部的人士6月18日向本报记者证实,根据今年2月份xxx批转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工作任务,人社部目前正在制定公务员薪酬体系改革方案,方案何时出台尚无明确时间表。

据上述接近人社部人士表示,此次制定的公务员薪酬改革方案,重心将在于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最主要的两个任务,一是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二是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

“副处的工资可能比处长高”

此次公务员薪酬体系改革,是在2006年实施的上一轮改革的基础上作出重要调整。7年前的那一轮机关工资制度改革,颁布了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级别从原来的15个增加到27个,加大了职务与对应级别的交叉,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水平适当挂钩。

通过工资标准设计,不同职务、不同级别的工资差距被拉开,基本工资最高与最低的比例由原来:1扩大到12:1。

这种旨在“打破制度内平均主义”的设计,建立起了工资收入的增长机制,强调级别在工资分配中的激励作用,但是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对基层公务员的士气造成影响。

“对于广大基层公务员来说,能够从普通科员最终晋升至正处、正厅级官员的毕竟是凤毛麟角,大多数人晋升机会有限,”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xxx胜告诉记者,而按照目前的薪酬制度,公务员若在某一职务上多年不动,虽然工资也会上涨,但上涨幅度不大,这就影响到原来设计的激励机制的实际成效。

鉴于这些问题,新一xxx务员薪酬改革,将把激励重心更多放在级别和专业技术职称上来,实行级别与工资待遇挂钩的政策。

长的工资就可能比处长还高。”

现在《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三大类。新一xxx务员薪酬改革方案,就是要着力于使技术等级的薪酬水平能够与行政序列保持平行,从而鼓励基层公务员的多元化发展,向更艰苦和更需要的地方合理流动,避免千军万马都去挤行政职务晋升的独木桥。

“现在公务员职务上不去,他的工资水平会受到影响,而将来加大专业人员工资水平,专业技术水平与相应的级别上去了,工资也会跟着上去,他可能当不了多大的官,但是工资不会低。”xxx胜解释说。

规范津贴缩小中西部差距。

此xxx务员薪酬体系改革,除了职级工资调整外,另一项主要任务是规范地区补贴津贴制度。

上一xxx务员工资改革明确提出,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并总结经验后,再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2006年改革方案中要求出台津贴补贴制度,但是对制度何时出台没有做出时间限制,现在公务员津贴补贴都是地方自己制定,富裕地区补贴水平较高,中西部地区津贴补贴相对较低,造成了不同区域之间公务员薪酬差距拉大,地方对此反映较多。”xxx胜表示。

由财政预算确定分配的公务员工资属于二次分配领域,基本工资标准全国统一,公务员地区间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是补贴津贴差距过大。

由于各地区、各部门资源、财政状况不同,津贴、补贴发放额度也不相同。根据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的薪酬调查报告,各地发放的津贴、补贴已经远高于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部分,部分地区甚至达到总工资收入的80%以上。

有些省份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多达32个,一个市内就有6个标准,最低和最高相差万元/年。如《珠海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中规定,正处级领导职务每月补贴3000元,而按照工资套该标准,正处级公务员基本工资仅为2000-3000元,基本工资外收入比重过大。

据介绍,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一直未能建立起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工资调查制度尚未建立,调整和决策没有依据。

为此,人社部去年会同相关部门对部分地方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情况展开专项检查,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通过多地调研、测算地区附加津贴,相关部门已经基本摸清了津贴补贴发放情况,为制定政策规范津贴补贴提供了依据。

上述接近人社部人士认为,调控地方津贴补贴,可以缩小公务员地区间收入差距,解决公务员分配领域的内部公平。

据他介绍,新一轮改革对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思路是“限高、稳中、托低”,逐步使同一地区不同部门的津贴水平相接近。

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在薪酬报告中建议,可以设立津贴补贴调控线、征收调节基金和将一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这样可以一定程度缩小不同地区间的收入差距。

同时,还建议在基层干部中较为普遍的科长以下职务,增加对应的级别数量,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基层公务员待遇较低的问题。

据悉,围绕公务员薪酬体系会有一系列配套改革,目前最主要的任务是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合理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十三

企业薪酬怎样管理才不影响劳资关系呢?以下是企业薪酬管理方面的禁忌:

1薪酬水准低于市场水准,

市场上的薪酬水准是影响企业薪酬水准的重要因素。如果一个企业自身的薪酬水准低于市场水准,同时又没有与之相配合的措施如较高的福利、便利的工作条件、有吸引力的培训机会等,就很难避免员工流失,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目标。

2执薪不公,没有做到同工同酬。

如果这是一名普通的员工,他的做法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可能不会太大,但有可能是公司的名声受损。如果这是一名优秀的员工或是一名高级主管,他的消极工作态度,甚至是辞职离去,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将会不小。

3劳逸不均,人力资源运用不当。

如果一家企业中,有的员工一天到晚忙得连喘息的机会都没有,有的员工却无事可做,喝茶聊天,其薪酬管理系统肯定存在问题。长此以往,该公司的员工都将是牢骚满腹,造成内部不团结,影响士气。

4管理层薪酬远远高于基层员工。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企业的主要干将即基层员工与管理层的关系疏远甚至僵化,基层员工情绪低落,士气下降,整个公司将回出现死气沉沉的局面。

5没有依据绩效调薪,或绩效评核不公平。

毫无根据地随意调薪,或绩效评估不公正,都回导致企业员工对企业的薪酬系统产生怀疑,以至不满。

了解。

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十四

第三十五条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督查工作,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有关规定,提高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并酌情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应急管理职责的,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具有以下情形的,国资委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导致事件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应对突发事件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中央企业应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中央企业参与突发事件救援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国资委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国有资本预算补助,并在当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酌情考虑。

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十五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积极借鉴国内外应急管理先进理念,采用科学的应急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一)中央企业应当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使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与企业发展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当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应急队伍建设体系、应急保障体系等。

(三)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应急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确保企业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编制企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预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各级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要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分层次开展全员应急培训。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突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认真做好演练的评估工作,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电力、通讯、民航、水上运输、核工业等企业应当建设符合专业特点、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积极参加国家级和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综合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了解掌握企业所在地周边应急资源情况,并在应急处置中互相支援。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基地和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培训演练等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加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企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充分发挥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区域一体化联防功能,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设满足应急需要的应急平台,构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实现突发事件信息快速、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和辅助手段。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紧密跟踪国内外先进应急理论、技术发展,针对企业应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强与科研机构的联合攻关,积极研发和使用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要求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资委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信息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造成人员伤亡或生命受到威胁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协调,服从指挥。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启动新闻宣传应急预案、全面开展舆情监测、拟定媒体应答口径,做好采访接待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媒体、员工披露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信息。

第三十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解除应急状态,并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开展或协助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查明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十六

第三十九条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中央企业境外机构应当首先遵守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十七

薪酬管理指的是,供电公司管理者将全方面的吸引人才为中心,对于企业员工的薪酬结构、薪酬形式、薪酬级别、薪酬水准及薪酬标准等做出的明确界定与整合,对公司员工起到一定的激励性作用,同时可促使公司凝聚力、企业在市场的综合竞争力得到显著的提高;薪酬管理则指的是在现代化企业发展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其对于公司未来的稳定发展将产生非常重要的推动性作用。

1、薪酬绩效管理中潜存的问题。

1.1薪酬绩效设计上缺乏一定的战略性认识。

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讲,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对企业的总体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支撑性作用。而目前供电公司发展中,欠缺一套完善的、长期有效的战略性发展规划,其一,以国营企业薪酬结构上形成的;其二,遵循招聘制度聘制薪酬的方式来进行发放;第三,通过劳务派遣试薪酬的方式进行处理。在供电公司当中,不少员工的地位及作用与其薪酬待遇存在非常大的差别,致使企业薪酬绩效管理的作用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从而会造成企业薪酬绩效管理的意义完全丧失,相反的还会造成公司员工的不断流失,公司不能够留住有用人才,且公司员工的人力资源潜能得不到最大限度上的发挥。

1.2薪酬绩效设计模式单一。

在薪酬绩效设计模式当中,包含多种类别:民主协商模式、专家咨询模式、个案谈判模式、制度模式等等,可是,在供电公司当中,大多以制度式模式为主,这种模式下会造成薪酬绩效在界定上欠缺公正科学,使得一些具有深资质的老专家、公司高管相互间矛盾的增加,从而造成公司人才的大量流失。

1.3欠缺充分的人力资本补偿与激励。

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讲,人力资源是其他资源不可替代的一种关键的战略性资源,尤其是具备高人力资本的战略性人力资源,这对于企业的未来发展将起到了决定性的直接作用。而目前大家对人力资源的关注其实较多的`是对企业在拥有高人力资本员工的注重,所以,帮助公司员工实现自我价值进行一定的补偿将会是公司员工的基本需求。可是在目前的供电公司当中,对公司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员工其价值并未得到企业在薪酬上的特殊待遇,这就会造成公司中具有高素质的员工另谋其他企业的现象发生。

2.1加快科学合理岗位评价系统的进程。

需探寻更多的岗位评价认定制度,找到新的方法,可以从岗位薪酬级别量化来作为突破,针对岗位薪酬绩效级别实施科学合理的划分,确定公司岗位薪酬绩效级别前期,需全面的针对供电公司岗位的属性、重要要素做好充分的调查及浅析,确保调查工作的严密性及系统性。确定主要岗位的种类,同时针对各岗位的薪酬绩效要素做出全方位的对比浅析,最终针对评价要素及权重给予客观的分值,以得出公正合理的岗位报酬绩效等级。

2.1.1工作的质量。

对薪酬绩效等级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为此,要时刻坚持以客观、公正及民主作为基本准则,这样才能够很好的展现出员工付出与回报的等值,特别是需要针对隐性的工作量做出科学的断定。譬如:工作能力要素、工作责任要素,都需要做出全方位的调查,在征求广大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综合现实中各员工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最终才能够得出让公司全体员工所认可的一种评价结果。创建以工作态度、业绩及工作能力为中心的薪酬绩效评定制度。

2.1.2实施分层分类管理。

遵循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准则,在供电公司中开展分层分类别的科学管理。可以适当的朝向公司一线重要的岗位相倾斜,将供电公司的经营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的岗位优先考虑。

2.1.3以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为原则。

供电公司领导薪酬绩效管理岗位的级别划分一定要做到权责一致,并且需严格的遵循薪酬绩效评定机制开展薪酬等级客观性评价,不可自行进行高值的设置,杜绝公司领导管理岗位中无事可做、但可以拿到丰厚待遇的事情存在。

2.2根据工作岗位设置相应的薪酬绩效标准。

供电公司岗位种类在慢慢增加的现状中,每个岗位都需要专业的人才,可以从当前供电企业的现实情况入手做出综合性的浅析,本人认为,完善的薪酬绩效结构可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从供电公司管理者的岗位特殊性可以看出,管理者岗位的不同其在专属岗位上所带来的绩效和影响会存在极大的差异性,同时,管理绩效是很难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并不能制定一个非常明确的判断界限。为此,针对供电公司管理者的固定工资可运用宽带薪酬的薪酬绩效激励准则,在现实的工作状态中可以从管理者的管理能力来对其岗位等级及薪酬绩效做出相应的调整。

2.2.2技术人员薪酬绩效激励。

通常,技术工作人员是非常热衷于创新与挑战的,为此,广大技术工作人员对于公司的未来发展将会起到非常关键的影响。

2.2.3生产人员薪酬绩效激励。

供电公司生产人员有很大一部分的工作环境质量是非常低的,并且对其劳动强度要求很高,这些生产人员欠缺充分的专业技能,所以,公司可以在提升企业基本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员工出勤率、日常工作效率的实际状况,来进行薪酬绩效的级别划分,以达到一定的激励效果。

2.3以“活薪”展现革新。

把供电公司岗位的差异性融入分配系统当中,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作为公司发展的基本准则,坚持“优胜劣汰”的用人标准,每个岗位之间可进行专业能力的良性竞争,同时,需要不断的强化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将绩效考核与薪酬统一起来,每个薪酬单元与动态化考核相联系,杜绝工作多少、干好干坏的平均主义思想的存在,展现出公平竞争的岗位竞争激励制度。

3、结语。

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讲,薪酬绩效管理是非常关键的构成单元,其直接关乎着企业人才的停留,以及未来企业的如何发展,为能够促使供电公司在内部分配制度上得到革新,需要不断的创建完善的薪酬绩效管理系统,将各个岗位作为根本性因素,以业绩、工作能力为导向的分配机制,以科学发展观为基本思想,从供电公司实际状况入手,保证公司薪酬绩效的科学合理性,同时将员工的薪酬绩效与企业的经营目标联系起来,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制度,这样才能够为供电公司创建强有力的制度性保障,促使公司员工不遗余力的投入到日常的工作当中去,为公司的健康茁壮发展贡献自己最大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周安波.基于绩效的薪酬制度研究[j].经营管理者,(06).

[2]刘建定.走出电网企业绩效管理中的误区[j].中国电力教育,(08).

中石油薪酬改革方案篇十八

前言中型it企业是我国it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也较为可观。从企业的发展的历史层面来看,它处于一个it企业发展的中间阶段。这一阶段非常重要,因为这是it企业幼稚和成熟之间的分水岭。如果在这一阶段,it企业能够在管理上有所作为,尤其是在薪酬制度设计方面。企业的发展前景将会一片大好。一旦在管理上出现问题,那企业就将原地踏步甚至走向灭亡。在众多的管理问题中,最为重要,也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而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最重要的一环,薪酬管理的成功与否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笔者认为,制度是一个企业管理理念最好的体现,就目前中国企业的整体薪酬管理水平和管理理念来看,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薪酬制度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重要保证,国内中型it企业也是如此。那么,我们的中型it企业如何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薪酬制度呢?这就是本文要探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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