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热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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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热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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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篇一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纠正违法行为。

通知书。

供大家参考!

人民五路立柱广告牌编号为rmwl01的建设者:

经查,你(单位)在惠阳区淡水人民五路17号前八米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立柱广告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七天内改正。逾期不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承办单位:惠阳区分局第三执法队。

办公地址:惠阳区淡水白云二路49号。

执法人员:张新良(l148510)、陈振华(l148479)。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惠阳区分局。

年5月11日。

__________县公安局:

你局刑警队侦查员杨______、张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在办理姜__________盗窃一案时,借被告人“拒不老实交待”为由,将被告人铐在柱子上,几次用电警棍击打,致使姜____________前胸留有多处伤痕,继而在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胡乱供认,提供假证据,且时供时翻,使案情调查混乱。杨______、张______二同志的上述行为,违反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特向你局提出纠正,请将纠正情况通知我院。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县公安局:

你局刑警队侦查员杨××、张××同志,19××年×月×日晚在办理姜××盗窃一案时,借口被告人“拒不老实交待”,将被告人铐在柱子上,几次用电警棍击打,致使姜××前胸留有多处伤痕,继而在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胡乱供认,提供假证据,且时供时翻,使案情调查混乱。杨××、张××二同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特向你局提出纠正,请将纠正情况通知我院。

××年×月××日。

(院印)。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篇二

针对目前建设工程中普遍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住房和城乡xxx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xx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结合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及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阳光所项建业务部夏煜鑫律师对建筑企业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希望能引起建筑企业的足够重视。

文/阳光时代项建业务部夏xx律师。

1、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等情形。

3、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一)民事责任风险。

1、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合同的风险。

(1)施工单位在承包工程后将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挂靠形式借用其建筑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挂靠人(以下简称“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实际施工人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违约的情形下,施工单位无法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

(2)虽然合同无效后施工单位仍可以向实际施工人主张赔偿损失,但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施工单位较难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给其造成损失的准确数额或计算方法。

即使施工单位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金额,如实际施工人仅为自然人,经济能力有限,对其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能力亦不足。

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因合同无效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均存在过错,实际施工人也仅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部分的损失,施工单位的损失有可能得不到全额赔偿。

(3)实践中,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通常按照总承包合同价款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方式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因合同无效,双方就工程结算发生纠纷,“管理费”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所得而不被支持。

2、总承包合同风险。

(1)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与发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需就包括实际施工人所承建的'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的工期、质量等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虽因实际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工期、质量违约,但仍应由施工单位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可能违反施工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不得转分包的约定,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

(3)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之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造成施工单位与发包人之间关系紧张、发包人以诉讼为由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施工单位需赔偿诉讼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风险。

3、劳动合同风险。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如施工单位将工程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施工,对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农民工,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欠薪等用工主体责任。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存在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法给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如发生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如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欠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施工单位有承担欠薪连带责任的风险。

4、其他合同风险。

(1)挂靠人对外采购(租赁)设备、材料,或将工程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挂靠人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挂靠人的合同相对方有可能基于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且具有较强的付款能力的考量,将施工单位诉至法院,主张挂靠人有代理权或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付款责任。

(2)挂靠人将工程再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挂靠人转分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将施工单位、挂靠人和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二)行政责任风险。

1、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十四五条规定将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xxx,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三)刑事责任风险。

我国目前的刑法虽未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做出刑事处罚的规定,但如实际施工人偷工减料、违反规章制度、冒险作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或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施工单位刑事责任。

为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免受行政、刑事处罚,建议施工单位应努力避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行为,施工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防范:

(一)转包。

1、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或以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及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对工程建设进行组织管理。

(二)分包。

1、严格审核分包人的建筑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避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建立规范的合同台账制度,对总承包合同中关于分包的约定进行梳理,避免出现违反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情形。如果总承包合同不允许分包但已实际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在在分包后及时获得发包人的明示或默示的认可。

3、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将分包所得工程再分包。

(三)挂靠。

1、不得出借资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以对外承接工程。

2、分清挂靠与内部承包。如果采用内部承包方式的,施工单位应与项目经理等内部承包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交纳社保,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内部承包人支持,避免出现“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情形。

如果实在无法避免将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施工的,笔者建议:

1、建议施工单位对实际施工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尽量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有良好合作经历的实际施工人。

2、加强对实际施工人的管理,对实际施工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及质量进行监管,避免出现工期延误或质量不合格等情形;要求实际施工人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施工,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实际施工人的材料、设备款项支付进行跟踪,避免出现逾期付款的行为;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进行监督,避免发生欠薪、农民工上访事件。

3、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人保或物保,为实际施工人在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增强实际施工人的履约担保,避免实际施工人怠于履行合同或出现无力赔偿的情形。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篇三

根据20xxx年10月26日教育局对我校检查后提出的整改的要求,我学校针对此事马上作出整改,将涉及违规的广告内容下架停发并要求学校运营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开展整改工作,具体如下: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专题会议,对违法广告进行全面的“追本溯源”。经过学校相关部门、人员的认真分析,出现违法广告主要有四个原因:

一是来自校点自发led广告。校区的有些人员对政策理解不够,对违规广告把握不准,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时候,容易出现把关不严,导致违规广告刊出的情况。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此次检查有相当部分违规广告在次方面出现。

二是审查流程不够完善。学校运营部虽然设有专门的广告审查人员,但力量不足,每个审查人员每天要面对大量的稿件,责任重大,难免会出现疏忽。另外,按照学校“编排校印一条龙”的有关规定,由于时间紧,广告稿件集中,审稿人员为了赶在规定的时间内清样,以致部分稿件审得不够仔细,导致违规广告的出现。

三是内部审查人员对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学习不够,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内部审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造成对相关广告审查把关不严。

四是运营部为了能从根本上表现广告主题和体现广告的`宣传效果,所以在做广告时,为了使内容更详尽、具体,他们往往或多或少地增加额外的内容,特别是以引用名校名称进行宣传的内容,以致出现了部分内容出现违规的广告。

五校区咨询人员为完成招生任务,吸引家长报名,在咨询中有意无意的加入涉及同步辅导的内容误导家长报名。

针对上述情况,学校领导严格要求各相关部门多措并举全面整改。

1、立即进行全面检查,停止刊登违法广告。通知下发后,学校运营部要求各校点立即停止刊登发送广告。

2、学校内部相关人员集中培训。全体运营部、行政部、审查人员开展了一次系统、详细的广告法律法规集中学习培训。并结合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通知》《xxxx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xxxxxx教育局关于严格规范民办学校设置教学点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实际工作中的例子,进行针对性整改。

广告审查、检查人员如果出现把关不严导致虚假违法广告见报,要进行严厉处罚。另外,学校运营部以《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通知》《xxxxx教育局关于严格规范民办学校设置教学点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指导,对各个校点的广告审查更加严格,要求坚持按照规定要求的内容开展广告发布工作。

4、对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流程。学校运营部和行政部对新闻出版、教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法规政策进行了深度了解,加强与这些部门的沟通。以便及时掌握相关的政策动态,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增加校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全部校区工作人员认真学校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通知》《xxxxxx教育局关于严格规范民办学校设置教学点问题的通知》和运营部、行政部相关文件精神,规范咨询行为,对全体工作人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特此汇报。

xxxxxxxxxxxxxxx培训学校。

20xx年10月30日。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篇四

第一、在有红路灯十字路口时,驶入实线车道内时不允许随意变道。

很多车主可能没有提前注意到需要变道,等驶入实线区域后发现需要变道,这时候就不要在实线区域内变道,等路口通行时按照路面指示方向前行在前方找一路口掉头回来就可,千万别为了省事在实心内随意变道。

第二、前方拥堵或者等红绿灯排队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生活中很多这种现象,前方拥堵或者等红绿灯排队,很多车主会从侧面开上来然后加塞进入车队。这种现象在路上随时都可以看得到。提醒大家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

第三、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的。

道路法规中规定只要是实线就是不能压行和越线行驶的。所以遇到道路上的实线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除了车祸一律是违规的一方承担。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篇五

人民五路立柱广告牌编号为rmwl01的建设者:

经查,你(单位)在惠阳区淡水人民五路17号前八米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立柱广告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七天内改正。逾期不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承办单位:惠阳区分局第三执法队。

办公地址:惠阳区淡水白云二路49号。

执法人员:张新良(l148510)、陈振华(l148479)。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惠阳区分局。

年5月11日。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篇六

邹迎春,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大专文化,衡阳市人,1982年9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入党,2003年8月至今任衡阳市石鼓医院院长,区人大代表。

经查,石鼓医院套取医保资金,邹迎春作为石鼓医院院长,对此事负领导责任。医院滥发补贴,邹迎春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七款之规定,区卫生局决定,给予邹迎春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如对本决议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审。

衡阳市石鼓区卫生局。

2013年5月22日。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篇七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对于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进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全市0至14岁周岁幼儿、儿童共有684802人,14-28周岁青少年共有1143293人。xx年至xx年,违法犯罪人数分别为2526人、2607人、2809人,其中14岁至18岁青少年为192人、165人、135人,分别占总人数的7.6%、6.3%、4.81%,18岁至25岁青少年为417人、537人、575人,分别占总人数的16.51%、20.6%、20.47%。从犯罪性质看,盗窃、抢劫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抢劫犯罪;此外,故意伤害犯罪人数众多,聚众斗殴和xx犯罪增长较快,一些青少年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不良角色做案手法,呈一时“英雄”之气,无所顾忌,以致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酗酒滋事、依仗人多屡屡作案。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x社会组织,拉拢腐蚀社会闲散青少年,成立帮派或团伙。从犯罪年龄段看,逐渐趋向青年化,且犯罪后果严重。在受到刑事处罚的青少年当中,18岁以下的人数正在逐年减少。三年来,全市已发生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46%、30.73%、20.48%,有的青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人化、成熟化,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后果严重。从犯罪身份看,无业青年占有相当比例。他们绝大多数人法律意识不强,由于无正当职业,终日游荡社会,把上网、看录像、打台球、玩游戏作为生活的主要内容,久而久之,养成好逸恶劳的恶习,潜移默化地形成犯罪意识,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各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

(一)学校教育存在误区。

一是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应试教育的背景下,部分学校和教师片面追求升学率,过分看重学生的学习成绩,重视优等生的培养,对于行为规范较差的学生关注较少,甚至采取放任、放弃的态度,导致“差生”失去了进取心,产生了自卑心理,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导致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落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二是学校法制教育效果不佳。教育形式单一,教学方法简单,多采取“填鸭式”教学,缺乏灵活的教育形式,对学生缺乏吸引力。教育内容陈旧,针对性不强,存在“一锅煮”、“一律化”现象,好的学生“吃不了”,差的学生“吃不饱”,形成了“少数人有病,大多数人跟着吃药”的局面。有的学校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只是流于形式,导致法制教育在课程、师资等方面的不到充分的保障,上与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法制教育课形同虚设。

(二)家庭教育存在缺陷。

一是缺乏必要的家庭管教,有的家长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给予子女足够的关怀,往往只从物质上满足他们的需求,却没有从精神上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指导,要么对其过于溺爱、袒护,要么对其不闻不问、听之任之,久而久之造成了孩子心理发展扭曲,形成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二是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有的家长奉行简单粗暴的“棍棒教育”,不主动去了解孩子的心理动态和需求,无视子女的自尊心和独立人格,以打骂的方式惩罚教育子女,而尚处于“叛逆期”的青少年人对这种管教方式十分反感,结果导致家长和子女之间无法沟通情感,并逐渐形成了粗暴、好斗、残忍的性格,将暴力手段作为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为实施犯罪埋下了诱因。

(三)社会环境存在不良影响。

一是社会不良文化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伴随着改革开放,各种西方腐化的“泊来品”蜂涌而入,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标准、价值取向发生着深刻变化,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对判断能力较差的青少年人具有很大腐蚀作用。二是影视文化的不良影响。大量影视片中宣扬的“帮会”文化,刺激着x社会的繁衍与扩展,对青少年人的犯罪起着直接的教唆作用。那种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的黑风恶浪,给未成年人以极坏的影响。三是校园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虽有校园附近不得设网吧和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规定,但这个规定对于沉迷于其中的青少年来说基本没有约束作用。网吧、动漫城、影吧的部分业主唯利是图,吸引青少年出入其中,以致染上不良习气。

(四)防范机制存在薄弱环节。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齐抓共管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部门之间及时沟通、协调、配合不够,有“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现象,以致在教育、防范、矫正、打击等环节上,出现脱节、疏漏,给不良风气和不法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常常是一个问题四五个部门管理,由于受人力、条件、执法程序等诸多限制,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不法经营者趁机东躲西藏,使一些明显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此外,一些部门在对查处出来的人和事的处理上就事论事,或一罚了之,或教育后一放了之,互不通气,更没有和有关学校、家长、社区通气,把独立办案变成了孤立办案,以致于违法犯罪难以走出恶性循环的怪圈。

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社会、学校、家庭和未成年人自身。因此,减少和预防青少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共同为青少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改进教育方法,营造良好的学校环境。

1.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学校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教育方针,在抓好课程教育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促进青少年良好道德风尚和行为习惯的养成。要完善学校考评考核工作指标体系,不能简单地实行“一票否决”,还要考核平时工作,如考核“差生”转化率、违法犯罪减少情况等,以改变一些学校面对考核压力,采取劝“差生”转学、退学,瞒报学生违法犯罪情况等办法应付考核的现象。

2.要重视学校法制教育。结合青少年的认识能力和身心特点,创新法制教育课形式,既要生动活泼,又要保证法制课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联系现实生活中典型案例,通过模拟法庭、参观少管所、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学生在实践中了解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在体验中增强法制观念。切实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保证法制副校长工作热情高、业务能力强、授课有保证,并将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考核评比项目。

3.要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青少年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认识能力、辨别能力不强,心智不成熟、容易情绪化,不能客观理智地对待各种事务和现象,如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引导,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或积压成心理疾患。因此,各学校应尽快建立完善心理咨询机构,聘请心理咨询师,公布心理咨询电话,为青少年提供倾诉心声、情绪宣泄、心理疏导的场所。

(二)净化社会环境,营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氛围。

1.要加大对网吧的监管整治力度。公安、工商及文化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加大执法查处和整治力度,严格落实营业性网吧管理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网吧,全面取缔黑网吧。规范网吧业主的经营行为,增强其守法经营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约束意识。充分发挥网吧终端设备过滤软件和有害信息报警处置网站的效能和作用,及时有效地将有害信息拒之于视听之外,积极构建绿色网上空间。

2.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宣传部门、各传播媒体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多为青少年创作和播放主旋律影视作品、内容健康的动漫节目、文明向上的公益广告等,文化部门要大力整治内容涉及封建迷信、黄色商业广告、媒体广告等,杜绝各种视听觉污染。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强化对报刊亭和娱乐场所的清理、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消除各种精神污染源。

3.要重视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根据青少年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建设一批青少年文体活动场所和设施,在提升城市文化形象和品味的同时,丰富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区文化,积极开展各种形式多样、健康活泼、有吸引力的群众文化生活,建设好社区图书馆,开放社区内相关单位的各种会馆和健身场所,形成社区、乡镇青少年活动阵地。

4.要营造良好的家教环境。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通过请专家授课、经验交流等方式,让家长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走出教育误区,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宣传、教育、妇联、团委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调与合作,通过“法制进万家”、“文明市民”、“文明家庭”等活动载体,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以及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家庭氛围,让子女在耳濡目染中增强守法意识。

(三)坚持惩教结合,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在预防”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预防、教育、惩罚”三者之间的关系。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利用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或以青少年为犯罪对象的案件。在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时,做到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于偶然失足的初犯,做到多给宽容,少给处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少捕、少判,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性质严重,屡教不改的违法犯罪青少年也要积极挽救帮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真诚的爱心感化他们,使他们消除与社会对立情绪,减轻心理压力,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避免其因入狱而造成交叉感染。政法部门应与社区、学校、单位共同做好跟踪帮教转化工作,加强与帮教组织和个人的沟通,帮助解决失足青少年在思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从而促使他们成功转化,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1]刘天魁,当前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j].甘肃教育,xx,(12).

[2]侯俊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j].知识经济,xx.(10).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篇八

你(单位)在位于两河街道办,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和第二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四项“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印章)。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篇九

浙江省破获“5·08”专案成功摧毁一批制售假发票犯罪网络经浙江省杭州、湖州、绍兴等地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以杭州为中心,形成多个制售假发票网络,辐射至浙江省各地及其他省市。为彻底摧毁制售假发票网络,浙江省公安厅决定设立“5·08”专案,对各地经营的案件线索并案侦查。今年5月22日,浙江省公安厅指挥杭州、湖州、嘉兴、绍兴等地公安机关出动警力650余人,统一开展行动。截至5月26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08人,捣毁制假窝点1个、非法开票窝点27个,查获各类假发票105万余份、假印章近1000枚、制假及非法开票设备一批。浙江省国税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以此案为契机,严厉查处使用假发票的企业,打击虚假发票的“买方市场”。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篇十

第一段:引言(200字)。

口吹违法行为,指的是以虚构故事、夸大事实等方式向他人吹嘘从事过或者将要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既违背了社会法律的规定,又损害了社会风气,甚至对行为者本人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在互联网时代,口吹违法行为在网上尤为猖獗,引起了广泛关注。作为一个曾经沉迷于口吹违法行为的人,我意识到了其中的危害,并深刻体会到了改正这种行为的必要性。

第二段:危害分析(200字)。

口吹违法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扭曲了社会风气,引导人们追求违法犯罪、不谨慎行事,而非合法合规。其次,口吹违法行为容易在年轻人中产生模仿效应,对其形成不好的示范和引导,导致他们模糊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再次,口吹违法行为对行为者本人也会产生负面影响,使其逐渐失去了法律观念和责任感,容易成为违法犯罪的嫌疑人。综上所述,口吹违法行为对个人、社会和社会风气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危害。

第三段:个人体会(300字)。

作为一个曾经沉迷于口吹违法行为的人,我深深意识到了这种行为的错误和危害。起初,当我口吹违法行为时,是因为想显示自己的特殊和与众不同,以获得他人的赞誉和关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逐渐发现这样的吹嘘只是一时的虚荣,无法真正赢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与此同时,我也意识到口吹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在伦理上是不道德的,这种行为不仅不会给我带来好处,反而会给我带来法律的处罚和道德的指责。因此,我下定决心要改正这种错误的行为,并向他人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第四段:改正与传递(200字)。

改正口吹违法行为,需要我们从根本上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首先,我们要明确违法犯罪的危害和后果,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其次,要培养正确的自信心,不再依赖通过吹嘘违法行为来获取他人的认可和关注。再次,要注重培养实际技能和专业知识,通过正当手段取得真正的成就和成功。最后,在与他人交往中要坚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传递正确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

第五段:结尾(200字)。

通过亲身经历,我深深体会到口吹违法行为的危害,并下定决心要改正这样的错误。我呼吁大家正视口吹违法行为的危害,从自身做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积极传递正能量,共同推动社会向着更加法治、文明的方向发展。相信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能自觉抵制口吹违法行为,才能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自身的健康成长做出积极的贡献。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让口吹违法行为成为我们回忆中的一段历史,在这样的历史中,我们成长为勇于正直、真实可信的人。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篇十一

2013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根据税务机关移交的线索,立案侦查“7·18”骗取出口退税案。5月27日,公安部部署广东、福建、江苏、江西、甘肃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核查相关线索,并于6月19日以广东深圳为主战场,在福建、江苏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打掉了以张某、薛某某、谢某某、卓某某为首的4个特大骗税团伙,捣毁窝点26个,查扣作案电脑25台,查获近百家涉案企业的各类票证超过5吨,挽回经济损失1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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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篇十二

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对财政支出建安项目发票检查专项工作部署,临高县地方税务局检查发现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涉嫌开具虚假发票12张,由于预计涉案金额重大,逐将案件线索交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处理。

第三稽查局于2012年11月立案,对该公司2008年至2012年度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查明,2008年12月3日,该公司与临高县交通局签订协议书,承包临高县2008年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第三标段工程,合同金额7,306,720.55元。

该公司办税人员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2009年1月21日至2010年2月4日间,分9次通过电话联系,向发票违法犯罪分子购买12张虚假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建筑业发票给临高县交通局,开票金额共计353万余元的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依法做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罚共计44万元决定,同时对临高县交通局以虚假发票入账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篇十三

__________县公安局:

你局刑警队侦查员杨______、张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在办理姜__________盗窃一案时,借被告人“拒不老实交待”为由,将被告人铐在柱子上,几次用电警棍击打,致使姜____________前胸留有多处伤痕,继而在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胡乱供认,提供假证据,且时供时翻,使案情调查混乱。杨______、张______二同志的上述行为,违反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特向你局提出纠正,请将纠正情况通知我院。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篇十四

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对财政支出建安项目发票检查专项工作部署,临高县地方税务局检查发现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涉嫌开具虚假发票12张,由于预计涉案金额重大,逐将案件线索交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处理。

第三稽查局于11月立案,对该公司至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查明,月3日,该公司与临高县交通局签订协议书,承包临高县年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第三标段工程,合同金额7,306,720.55元。

该公司办税人员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1月21日至2月4日间,分9次通过电话联系,向发票违法犯罪分子购买12张虚假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建筑业发票给临高县交通局,开票金额共计353万余元的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依法做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罚共计44万元决定,同时对临高县交通局以虚假发票入账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篇十五

__________县公安局:

你局刑警队侦查员杨______、张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在办理姜__________盗窃一案时,借被告人“拒不老实交待”为由,将被告人铐在柱子上,几次用电警棍击打,致使姜____________前胸留有多处伤痕,继而在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胡乱供认,提供假证据,且时供时翻,使案情调查混乱。杨______、张______二同志的上述行为,违反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特向你局提出纠正,请将纠正情况通知我院。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篇十六

第一段:引言(200字)。

今天,我想分享一下自己参与口吹违法行为后的心得体会。通过这次经历,我深深认识到违法行为是不可取的,不仅对自己造成不良影响,也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我希望通过自己的经历,向大家展示违法行为的危害,引发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第二段:了解违法行为(200字)。

在参与口吹违法行为前,我对于违法行为的含义和后果并不清楚。“只是一次小小的违法,不会有大事”的想法让我对违法行为轻描淡写。然而,通过亲身经历和深入思考,我意识到,无论违法行为大小,都会对日常生活和社会秩序带来负面影响。违法行为会著名不良记录,影响个人的发展,甚至限制未来的就业机会。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违法行为也会破坏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第三段:亲身经历和教训(400字)。

我参与的口吹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个热闹的社交聚会上。在别人的推波助澜下,我放弃了理智和判断,盲目地加入了违法行为的行列。然而,很快我就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后果。一旦违法行为被发现,我面临的不仅是合法责任和处罚,还有来自家人、朋友和社会的舆论压力。这次经历使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仅影响到自己,也会波及到身边的人,并产生连锁反应。违法行为带来的短暂快感不值得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

第四段:违法行为的替代方案(200字)。

面对诱惑,我们需要寻找替代方案,以避免参与违法行为。首先,我们可以选择和那些不提倡或参与违法行为的人为伍,避免被错误的价值观引导。其次,自律和自控力是我们远离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我们应该时刻提醒自己坚守法律原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此外,积极参与正义和公益事业也能让我们关注社会问题,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五段:总结和呼吁(200字)。

从这次经历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面对诱惑,我们要坚守法律底线,远离违法行为。只有遵守法律与规定,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我呼吁每个人都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积极行使公民权利,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调查报告篇十七

人民五路立柱广告牌编号为rmwl01的.建设者:

经查,你(单位)在惠阳区淡水人民五路17号前八米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立柱广告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2、限七天内改正。逾期不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承办单位:惠阳区分局第三执法队。

办公地址:惠阳区淡水白云二路49号。

执法人员:张新良(l148510)、陈振华(l148479)。

办公电话:0752—3836923。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惠阳区分局。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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