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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源识别、评价及监督管理,提高对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经理负责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的领导工作,并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审核批准。
二、项目部结合项目施工特点,由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负责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各分部分项主管技术员、安全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施工生产过程活动及相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并对重大危险源提出预控措施。
三、项目部安全员负责本项目部危险源的汇总、建档、更新,并在本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将本项目部第一类或第二类重大危险源上报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1、本项目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危险源。
2、本项目所使用的产品(机械设备)及施工环境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危险源。
3、识别危险源应充分考虑常规、非常规两种活动状态和过去、现在、将来三个时态。
4、危险源识别方法:采用经验法。由辨识小组按辩识内容,结合以往经验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辨识,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核。
1、当危险源符合下列6项情况可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可直接确定重大危险源:
(1)不符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的;
(2)曾发生过死亡的;
(3)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危险的错误、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
(4)会引起停产的;
(5)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的;
(6)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
2、项目部辨识小组对辨识的危险源进行评分评级,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制订预控措施。同时符合论证条件的工程必须提前申请专家论证审查。
六、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及预控措施表建立;
项目部安全部负责建立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及预控措施表。
1、各施工项目部工程主管技术员负责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情况作为安全技术交底的重要内容告知作业人员,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2、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涉及的活动过程、危险源具体描述、可能引起的事故、预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项目部对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应急救援预案或处置方案,报监理审批。依据应急救援预案要求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救援抢险队,施工现场配备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4、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检查,并留有监控检查纪录并留有检查纪录。
5、根据检查监控情况,针对发现的隐患制订纠正预防措施并落实整改。
6、当发生下列情况但不限于,及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更新:
(2)外部因素引起的变化时(如法规的修订、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与技术的发展)。
(3)距离上次更新时间超过半年时。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定期开展危险源普查。采油厂、井区、班站每月开展一次危险源辨识工作,并按照危险源级别划分,积极组织风险削减。
1、一、二级危险源,及时上报hse办公室及相关科室。
2、三级危险源,由井区负责人为风险削减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风险削减;四级危险源,班站长为风险削减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风险削减。
第二条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周围民众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重大以上危险源的应急预案要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并实行领导干部承包制度。
第四条采油厂、井区建立《危险源立案销案台帐》,班组建立《危险源辨识台帐》,记录班组、井区辨识出的各类危险源及削减情况,并每月向hse办公室上报一次。
第五条基层骨干和全体员工都有参与危险源管理、辨识、评价、削减的责任和义务。井区负责人、班站长负责组织制定纠正措施实施风险削减;基层安全管理干部负责危险源辨识、事故隐患查找及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岗位员工负责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或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判断,对能力所及的应进行削减或控制。
第六条由安全管理干部负责,应及时组织全区员工的hse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综合素质,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操作等人为风险。
第七条对暂时不具备削减条件的危险源,应向hse办公室提出临时性防范措施意见,经hse办公室同意后,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落实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待条件成熟后,进行风险削减。
第八条削减措施完成后,将完成情况上报hse办公室,由hse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
第九条1、对上级有关部门辨识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纳入井区月度hse考核,与奖金挂勾。
2、整改完毕而不及时上报的,可认为未及时整改,也将纳入井区的月度hse考核。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对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我矿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科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一法三卡安全警示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在施工前应填写《重大危险源登记表》,报送安全科备案。
第七条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科备案;
第八条安全科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安全科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安全科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告知全体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安全科对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科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科。
第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科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安全科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安全科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科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科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安全科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安全科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
生产管理,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专职安全员为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人。
第三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备案、建档管理;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根据说明书要求配置应急器材,并根据《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
第四条当班人员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
第五条 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综合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第七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对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及应急物资的完好率负责,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使用。
第八条 严格控制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物质储存量,使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 运输物资需采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进入本公司重大危险源区域的运输车辆必须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
第十条 根据具体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重大危险区域内安装可燃、有毒性气体监测报警器,对重要岗位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中国建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 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一)和申报登记范围(见附件二)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三),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七条 单位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九条 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安全评估工作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
安全工程师
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四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销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 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 应急设备与设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五
对于重大危险源,我们一定要做好监控管理。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建设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建设、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每一年至少对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的建设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3、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6、监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计划;。
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等。
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1、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2、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3、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4、必须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矿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组织对本矿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巡查、登记和上报等。
5、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保障措施与程序;。
(9)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10)培训与演练。
应急预案。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六
1、车间主任认真学习落实“危险源(点)管理、辨识与定期评估制度”,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上级政府部门、公司下发的关于安全、消防方面的规章制度、通知、办法等文件。
2、凡进入b级危险源(点)的人员必须进行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教育,禁止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3、b级危险源(点)岗位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岗前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政府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4、严格落实安全、消防检查制度。检查内容:查班长或组长、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监控及防范措施是否掌握和落实。
5、全面查找安全事故隐患和火灾事故隐患。查安全、消防设施的薄弱环节,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彻底整改和重点治理,对限期不能整改的隐患,要求定隐患性质、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整改时间、定可能发生事故的防范措施和监控措施、定安全防范措施负责人、监控措施负责人和24小时监控人员,始终做到警钟长鸣。
6、车间主任逐级落实安全和防火责任制,落实安全、消防设施和安全、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做到数量达标、质量合格、布局合理。
7、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作业时必须严格落实动火票和相关作业票。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制定地点。严禁在b级危险源乱放。
9、电器线路改装必须经过安全、消防和机动部门审批,电器线路、设备维修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作业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0、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电机、防火线缆和防爆电器,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11、进入煤气区作业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必须2人以上并有专职安全煤防员现场监护。
12、外单位人员进入b级危险源(点)必须经安全科同意并检查登记合格后方可进入。
13、b级危险源(点)在生产流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车间主任应及时组织对b级危险源(点)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厂安全科。
14、车间主任必须保证b级危险源(点)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制定b级危险源(点)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16、车间必须在b级危险源(点)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b级危险源(点)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17、车间必须对b级危险源(点)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
18、必须按国家规定对b级危险源(点)的强制检验和定期检验设备、设施进行检验。
19、车间应当对b级危险源(点)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督导相关岗位填写运行记录,必须建立健全危险源(点)安全管理档案。
20、车间必须对b级危险源(点)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应急措施,车间每月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培训和演练、总结记录。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七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建设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建设、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每一年至少对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的建设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监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计划;
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等。
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1、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2、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3、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4、必须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矿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组织对本矿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巡查、登记和上报等。
5、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保障措施与程序;
(9)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10)培训与演练。
6、及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并制定定期检测措施和应急预案。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
安全
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五条 各部门、车间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六条 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 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七条 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
安全工程师
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第九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 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 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 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 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 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二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四条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 危险辩识与评价;
(三) 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 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五) 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 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进行两次模拟演练。
重大危险源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长期或临时的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存贮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设施和设备)。工业生产活动中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根源是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引发灾难事故的能量。
重大危险源是重大事故发生的前提。即:由于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危险物质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的本质特性,如果控制不当,就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所以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不仅是预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重大危险源同重大事故隐患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强调设备、设施、场所中存在或固有的危险物质(能量)的多少,后者可以认为是出现明显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陷)的重大危险源。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到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监控是重大事故预防思想的进步,是从源头上抓预防,是落实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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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九
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生产安全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管理员、安全员组织制度并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加强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2.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并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
3.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并作出安全评估报告。
4.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上报。
5.定期检查、维护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包括检测仪表、附属设备及配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
6.按要求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
7.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形成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8.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10.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责任到人,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十
一、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存储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二、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 重大危险源所在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2) 主要负责人的资金投入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3)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 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5)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6)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7) 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8)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
(9) 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报乡镇和安监局。
(10) 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习,并于演练10日前通知所属乡镇和有关部门。
隐患定期抽查制度
一、 公司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行定期抽查的.方式。
二、 抽查频次:总经理每月抽查一次,安全部对其每月抽查两次,车间主任对其每周抽查一次。
三、 对抽查中发现的隐患登记建档,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立即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限期整改,期间、现管部门和人员要加强监管,防止事故发生。
四、 抽查要与公司相关制度相结合,加大相关制度的力度,确保监管到位,处罚到位,以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
五、 对抽查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要掌握公司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1、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填报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2、公司大坝、前池、升压站、主变、高压室、油库等为重大危险源。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实行重点监控。
3、根据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
4、加强人员培训,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告知相关人员,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5、重大危险源的运行过程、工艺设备、环境、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评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根据要求,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置检测报警系统和紧急切断系统等。
7、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编制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预案在相关部门备案。
8、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制定演练计划和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认真总结,适时组织对应急预案的修订。
9、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应急救援设施、器材的配备应符合要求。
10、对重大危险源要有专门的检查制度,对查处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制定整改方案。
11、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所必须的安全投入,对重要设备要加强检测,对安全状况和防护设施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12、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评估,并按评估结果,进一步完善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措施。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车间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六条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七条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九条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二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四条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危险辩识与评价;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五)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进行两次模拟演练。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十二
1、为全面及时掌握我院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
安全
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2、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强化监控、科学治理。
(1)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各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部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如实填报登记《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2)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实时检测或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每年要落实安全治理整改对策措施。
(3)要针对我院存在的各类重大危险源情况,明确专门管理机构监管、配备专门人员检测监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动态检测监控、分析检测监控参数、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4)必须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让职工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识。
4、要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及其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险源,必须作为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的重点对象;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险源,也应加强管理和监控、不留死角。 5、对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要采用先进科技检查监控手段和治理技术装备,提高监控、治理的本质安全水平。
6、安全科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必须下达书面治理整改通知单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有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运行,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整改完成。
7、安全科必需加大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整改质量的跟踪监督力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量不好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整改不力、监管不力责任。
8、安全科必须加强职工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防灾、避灾等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
9、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中国建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 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一)和申报登记范围(见附件二)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三),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七条 单位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九条 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安全评估工作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
安全工程师
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四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销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 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 应急设备与设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十三
为确保师生安全,妥善保管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物品,杜绝危险事故发生,现制定我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1、危险源确定:经过检查分析,我们确认以下物品及处所、设施系重大危险源——实验室化学药品、电力设施、生火炉具、进校三叉路口。
2、实验药品管理,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使用规则,杜绝随意支取使用。对药品性状、特征不明情况下严禁使用。使用后的化学制剂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理,杜绝污染产生。管理人员定期检查药品保管及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状况及时发现并改正。
3、电力设施如灯具、插座等要做到全封闭,杜绝电源外露现象,严禁学生操作刀闸、更换保险丝等电力操作,教职人员操作严禁带电操作。
4、冬季取暖火炉容易发生火灾、烫伤等事故,为避免此类现象发生,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要求,做到使学生远离炉火,不在火炉附近打闹嬉戏,炉火与易燃物品保持足够距离,下午放学前,保证炉火熄灭。
5、确定交通巡查员,查看学生在三岔螺口附近活动情况,及时上报危险信息,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6、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不定期对以上危险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中国建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 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一)和申报登记范围(见附件二)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三),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七条 单位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九条 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安全评估工作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四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销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 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 应急设备与设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中国建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 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一)和申报登记范围(见附件二)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三),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七条 单位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九条 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安全评估工作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四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销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 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 应急设备与设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专职安全员为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人。
第三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备案、建档管理;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根据说明书要求配置应急器材,并根据《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
第四条当班人员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
第五条 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综合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第七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对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及应急物资的完好率负责,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使用。
第八条 严格控制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物质储存量,使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 运输物资需采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进入本公司重大危险源区域的运输车辆必须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
第十条 根据具体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重大危险区域内安装可燃、有毒性气体监测报警器,对重要岗位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因素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特制定屯留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管理制度:
1、矿必须成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测、监控及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该机构的总指挥由矿长担任,副总指挥为安全、生产、机电、通风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成员具体由调度室、安监处、机电科、通风科、工程科、生产科、自动化科、地测科、总工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该机构全面负责全矿井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害因素、日常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管理工作。
3、相关部门在编制技术资金计划时,必须优先考虑并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实施方案。
4、对重大危险源因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必须每季度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对矿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必须熟练掌握所从事岗位的安全操作和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同时,必须熟知避灾路线及避灾方法,能够熟练使用自救器,达到自救互救的目的。
6、矿井必须设立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治水领导组,研
究防治瓦斯、煤尘、水害的技术措施,对重大危险因素必须明确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中国建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 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一)和申报登记范围(见附件二)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三),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七条 单位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九条 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安全评估工作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四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销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 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 应急设备与设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十六
**中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确保师生安全,妥善保管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物品,杜绝危险事故发生,现制定我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1、危险源确定:经过检查分析,我们确认以下物品及处所、设施系重大危险源——实验室化学药品、电力设施、进校三叉路口。
2、实验药品管理,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使用规则,杜绝随意支取使用。对药品性状、特征不明情况下严禁使用。使用后的化学制剂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理,杜绝污染产生。管理人员定期检查药品保管及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状况及时发现并改正。
3、电力设施如灯具、插座等要做到全封闭,杜绝电源外露现象,严禁学生操作刀闸、更换保险丝等电力操作,教职人员操作严禁带电操作。
4、确定交通巡查员,查看学生在三岔螺口附近活动情况,及时上报危险信息,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不定期对以上危险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学
2017年8月29日
为确保师生安全,妥善保管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物品,杜绝危险事故发生,现制定我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1、危险源确定:经过检查分析,我们确认以下物品及处所、设施系重大危险源——实验室化学药品、电力设施、生火炉具、进校三叉路口。
2、实验药品管理,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使用规则,杜绝随意支取使用。对药品性状、特征不明情况下严禁使用。使用后的'化学制剂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理,杜绝污染产生。管理人员定期检查药品保管及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状况及时发现并改正。
3、电力设施如灯具、插座等要做到全封闭,杜绝电源外露现象,严禁学生操作刀闸、更换保险丝等电力操作,教职人员操作严禁带电操作。
4、冬季取暖火炉容易发生火灾、烫伤等事故,为避免此类现象发生,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要求,做到使学生远离炉火,不在火炉附近打闹嬉戏,炉火与易燃物品保持足够距离,下午放学前,保证炉火熄灭。
5、确定交通巡查员,查看学生在三岔螺口附近活动情况,及时上报危险信息,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6、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不定期对以上危险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十七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司和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1、公司、项目部、分包单位当根据承建工程施工范围和特点,在工程施工前,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并报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国。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2、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3、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
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是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
4、存在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国。施工单位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情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告知作业人员;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5、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6、监理单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重点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
7、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
二、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验收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2、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重大危险进行巡查、平行检查及必要的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书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作为安全监理的重要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按规定认真编制包括施工安全衙大危险源在内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4、工程监理单位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向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立即下达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5、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公司必须经常与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
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和保证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与内业资料相符合;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台帐;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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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2、地下暗挖工程;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城市房屋拆除与爆破;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7、起重吊装工程;
9、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整顿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五)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在施工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并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且必须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七)施工单位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演练资料形成局面记录存入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应急设备与设施;
4、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5、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与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9、培训与演练。
(八)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工程施工台帐,每周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二)监理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总包单位开具的隐患整改单及整改情况予以确认。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每月将由监理签证的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工程施工的信息畅通。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全市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危险工程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和过程控制;检查现场实物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结果予以公布或通报,同时上报省建设厅。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单位应把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工程的监控及施工情况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阶段性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控制措施,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十八
为了全面贯彻《
安全
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定期评估的管理。
三、术语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四、管理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
1、各车间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3、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4、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
5、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工作制度。
6、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各车间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2)危险辩识与评价;
3)应急设备与设施;
4)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5)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6)培训与演练。
8、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进行两次模拟演练。
(二) 重大危险源评估
1、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2、各部门、车间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2)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4)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5)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4、每三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5、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
安全工程师
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6、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4)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7、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由公司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因素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特制定屯留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管理制度:
1、矿必须成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测、监控及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该机构的总指挥由矿长担任,副总指挥为安全、生产、机电、通风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成员具体由调度室、安监处、机电科、通风科、工程科、生产科、自动化科、地测科、总工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该机构全面负责全矿井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害因素、日常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管理工作。
3、相关部门在编制技术资金计划时,必须优先考虑并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实施方案。
4、对重大危险源因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必须每季度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对矿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必须熟练掌握所从事岗位的安全操作和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同时,必须熟知避灾路线及避灾方法,能够熟练使用自救器,达到自救互救的目的。
6、矿井必须设立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治水领导组,研
究防治瓦斯、煤尘、水害的技术措施,对重大危险因素必须明确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篇十九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本矿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专职安全员为本矿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人。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本矿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备案、建档管理;对本矿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根据说明书要求配置应急器材,并根据《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
第四条 当班人员负责本矿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
第五条 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综合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对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及应急物资的完好率负责,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使用。
第八条 严格控制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物质储存量,使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 运输物资需采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进入本矿重大危险源区域的运输车辆必须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
第十条 根据具体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重大危险区域内安装可燃、有毒性气体监测报警器,对重要岗位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一条 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通过整改避免事故发生的,本矿将给予奖励100—500元,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进行公示,对事故苗头知情不报者将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中国建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 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一)和申报登记范围(见附件二)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三),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七条 单位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九条 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安全评估工作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四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销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 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 应急设备与设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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