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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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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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篇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三条 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xx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实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应当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当按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水池(箱)容积、水管管径、机泵等能够满足用户需求,便于维修、管理;

(二)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

(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无死水区,管道表面用不同颜色的防腐涂料相区别;

(四)不得将溢水管与排水设施直接连通;

(五)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质量标准;

(六)机泵室与储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

(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第八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用户用水设施同时验收。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供水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无产权单位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供水企业或有资质的单位(以下统称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条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水压符合设计要求和不间断供水。因按计划检修供水设施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按规定报批,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

用户并报告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3天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不能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当随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经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检验后的10日内将检验结果报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应当由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专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专业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并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后,方可从事相应业务。

第十三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保洁维修专业人员,必须经预防性健康体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方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日常管理、保洁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保洁维修专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停止使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当立即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费收取标准,须经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20xx0元罚款:

(一)应当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而未建设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五)未经批准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与排水管直接连通的;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的;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或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设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规定报送水质等有关资料的;

(五)损坏、侵占、擅自改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篇二

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质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防止肠道传染疾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二次供水的范围主要包括教学楼宿舍楼和行政办公楼。二次供水的作用是在外部停水时,保障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正常进行。

二、学校二次供水设施由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定期进行清洗,保持池内干净无污物;清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

三、学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都必须经过生知识培训,每年定期到区疾控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专管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对水池封盖进行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

干净整洁,三十米内无一切污染物存在。

2、每一年至少对二次供水水池进行1—2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和水质常规检测。春、秋两季开学时送水样到区疾控中心进行检测,符合卫生标准方可供应。

3、监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保洁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以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

4、二次供水专管人员在每周应巡视蓄水池一次,并取水样作余氯对比分析,确保蓄水池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5、当水质受到污染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总务处报告。

6、对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情况,要作好详细记录,记录资料必须保存一年以上。

五、学校总务处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督促二次供水的专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全校用水安全。

六、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学校总务处必须按照《学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的城管、卫生、供水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保证尽快向全校师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饮用水。

七、本管理制度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篇三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加强对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次供水管理由后勤资产管理处工程(修缮)管理科水电保障中心负责,水电保障中心安排专人管理,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保证每天24小时供水。

2、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每年进行一次身体体检,具有身体合格证后上岗。

3、二次供水水池每年在寒暑假期间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无污物;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化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4、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5、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二次供水清洗及消毒等相应记录;

6、每年定期检查二次供水设施,做到有盖加锁,密封完好,防止意外发生,保持水池周围环境整洁,溢水管及排气孔网罩完好;

7、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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