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缔约主体、合同的目的和条款、合同的履行方式等。编写合同时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小编整理的合同范文包括租赁合同、销售合同、劳动合同等常见类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独家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篇一
一、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法。商是指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
二、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法。
三、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
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独家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篇二
丁某在一审中诉称:丁某与陈某于2012年10月28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及《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其1306号房屋出卖给丁某,合同约定该房屋总价共计985000元。
其中居间人与代理人为北京链家公司。
丁某与陈某同意委托该代理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及物业交验过户手续及相关事宜。
丁某分別于2012年10月28日、11月2日向陈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和购房款43万元后并入住了该房屋。
后丁某于2012年12月31日又支付了250125元人民币,并已经支付了居间服务费用、光缆入网建设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但陈某将房屋卖给丁某后,于2013年8月15日又与第三方孟某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仅以65万元的价格将1306号房屋再次卖给孟某,并于3天后将房屋迅速过户至孟某名下。
因此,丁某以欺诈手段获取房屋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陈某与孟某之间以欺诈手段恶意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陈某在一审中辩称:不同意丁某的诉讼请求。
孟某在一审中辩称:陈某与孟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不同意丁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陈某与孟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孟某与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共同将登记于孟某名下的1306号房屋转移登记至陈某名下;驳回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改判:撤消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13年8月11日,陈某与孟某就购买1306号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完成产权过户,陈某与孟某又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陈某与孟某2003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陈某与孟某2003年8月15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为完成产权过户而签订网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受该网签合同约束。
丁某如认为陈某与孟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就陈某与孟某2013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自己的主张,在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未经司法程序确认前,丁某仅要求确认陈某与孟某之间为办理过户而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一中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直接对网签合同的效力做出认定不当,据此判令将1306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到陈某名下错误,北京一中院予以纠正。
孟某在本案一审中系被告,未提出反诉,现上诉要求确认1306号房屋归其所有,本案不予处理。
陈某与孟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不在本案诉讼请求范围内,本案不予处理。
【裁判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应当要涉及民事杈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且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网签合同是房屋买卖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而签订,并公布在网上。
网签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从而防止—房多卖。
从合同的性质来看,网签合同作为完成过户的一个必经程序,其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买卖所要求的手续,真实目的是更好地完成过户,并不是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
因此,从本质上来看,网签合同并不是一份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应该直接起诉要求确认网签合同的效力。
网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即为人民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由于房屋买卖过程中涉及的税费负担依据为网签合同,故当事人为了逃避国家税收,通常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与网签合同上的价格并不一致,网签合同上的房屋价格往往远低于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网签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故意降低合同价款以逃避国家税收规定,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但对于网签合同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网签合同即使是存在规避税收征管的问题,但并不影响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应当根据真实意思的买卖合同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此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条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阳合同的效力中规定: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网签合同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确认网签合同无效,并判决孟某将诉争房屋过户到陈某名下,并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亦没有认清网签合同的实质。
一审法院对于陈某与孟某之间的真实买卖合同并未查明,仅依据网签合同中对于价款的约定即认定合同无效,且判令孟某返还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网签合同作为完成过户的程序,其仅为房屋买卖过程中依法定程序的备案手续,本身并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案件中,应当对代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审理,不能仅对网签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独家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篇三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大写:人民币)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万元。如甲方解除本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不予退还定金。
三、甲方于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房款元。
四、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甲方提供建造本房屋的相关证明资料等作为交易依据。待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居住权以及处分权,甲方不得就该房屋再与他人订立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六、违约责任____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日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约后,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向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元。
2、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特别约定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张合同无效,如本合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合同,则甲方应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赔偿乙方损失叁拾万元。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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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篇四
确定判断合同法律效力的标准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履行。合同订立程序从形式上给予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合同的机会,但并不能从实质上保证合同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例如,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尽管也通过要约与承诺程序订立,但一方当事人实际上丧失参与合同谈判的可能性,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愿,履行合同反而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此外,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人利己合同,虽然经过要约与承诺程序,也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与第三人利益。因此,合同法需要规定判断合同法律效力的标准,从实质上确定哪些合同受法律保护,必须履行,哪些合同无须履行,不同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履行的合同能够实现当事人和国家预期的经济目标,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种状况: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律效力不稳定的合同(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
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权代表法人对外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
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也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合法资格。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依法代表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
代理人代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理论上,认定代理人有无签订合同代理资格的惟一依据是授权委托书(委托证明),但实践中注重足以证明其代理资格的书面凭证,如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过,介绍信的基本功能是证明一种关系,起一定的介绍和证明作用,是人们交往的媒介,并不完全具备代理证书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容易为他人利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达的真实意志。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表达了其真实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
3、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须经过公证、鉴证或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1.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2)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3)合同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才涉及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已成立的合同如果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则合同虽然成立,也属于无效合同。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基础,已订立的合同必须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才有法律效力。通常听说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完全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
合同有效,是对合同性质的判断,表明合同是否有必要履行。但有效合同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通过合同生效时间予以确认。合同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般的合同签字盖章后即成立生效;(2)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如约定条件、期限、交付定金等,则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或交付定金时,合同生效;(3)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经过鉴证、公证、登记或批准后才能生效的合同,经上述程序后,合同生效。
合同效力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全部履行;(2)合同依法解。
解除;(3)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变更合同有效期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四)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合同,指该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取决于特定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约定的事实发生与不发生)。作为对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条件,是未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种情况。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在签订合同时,该事实没有发生。过去和现在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该事实将来有可能发生。(3)事实是否发生,当事人无法预知。(4)条件是当事人选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5)条件的内容不得违法。
条件的作用是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存续。因此,条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生效条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即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时,合同无效。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甲如果出国,则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一年之内,甲出国,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如果甲没有出国,条件不成就,合同无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已经明确,但合同没有生效,待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二是解除条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续,即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条件不成就时,合同继续有效。如甲、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生效,同时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后,甲如果回国,则房屋租赁合同失效。五年之后,甲回国,条件成就,合同失效;如果甲没有回国,条件不成就,合同继续有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已经生效,当事人也已经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条件成就时,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五)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指该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取决于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对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期限,是未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期限指明特定时期的,称为期日;指明特定时间经过的,称为期间。
期限与条件一样,都是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存续。因此,期限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生效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即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期限未到来时,合同无效。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后生效。一年之后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期限未到来之前,合同无效。二是终止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续,即期限到来时,合同失效;期限未到来时,合同继续有效。
期限和条件虽然都对合同的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但期限的到来是可以确定的,而条件是否成就,当事人是无法确定的。
(六)特殊情况下生效的合同。
1、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生效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见代理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合同标的物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也无须履行,但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不具备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如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可以撤销的合同。(3)无教合同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4)无效合同的确认权由、文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行使。
1、因当事人无合法资格而无效。
如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未获得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没有法人资格却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
2、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无效。
(1)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一般通过积极作为,如虚构、编造事实等表现出来。不作为,如沉默,并不当然构成欺诈行为。但是,如果按照法律、合同、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表示沉默时,则认为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构成欺诈行为的要件有:第一,有欺诈他人的故意。第二,有欺诈行为。第三,欺诈行为自始至终违背诚信原则。第四,因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并据此进行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胁迫,指当事人因不当预告将来加以祸害并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为,如以给个人或单位的荣誉、名誉和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等。胁迫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第二,客观上使他人陷于恐怖。第三,他人因陷于恐怖而不得不迎合胁迫人的意愿,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欺诈与胁迫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并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2)当事人进行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包括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伪装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指当事人串通合谋实施的损人利己行为,强调双方通谋,如当事人以来料加工合同为名合谋倒卖进口原料,逃避关税,损害国家利益。伪装,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如为避免破产还债,企业将其资产无偿赠送或低价出卖给其关联企业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与伪装的合同,虽然当事人意思表示是自愿的,但并不真实(真实意思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属于无效的合同。
3、因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违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如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而订立的合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审批才能生效的合同未经过审批程序等。履行这样的合同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如果合同中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时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时,该免责条款无效。
(1)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单方返还、双方相互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通过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方法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合同不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即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合同未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和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不成立时,当事人经过再度协商,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合同仍然有成立生效的可能性。
合同无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五)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有效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受法律保护,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利益的惟一途径。因此,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法律可以强制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通过强制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弥补守约方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包括预期合同利益的损失。因此,违反有效合同应赔偿当事人预期的合同利益损失。
无效合同,当事人预期的合同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合同不必履行。即使已经履行,法律也要采取补救措施强制当事人将已经得到的合同利益返还。所以,因合同无效而承担赔偿责任时。不赔偿预期的合同利益损失。
三、法律效力不稳定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一)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稳定的,受损害一方合同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可以导致合同无效。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特征是:具备合同有效的两个要件--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但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而且,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后果仅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后果是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类型。
(1)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三种情况。欺诈和胁迫在无效合同中已经论述。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2)意思表示有瑕疵(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愿)的合同,包括重大误解的合同与显失公平的合同两种情况。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合同性质、合同内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或合同当事人发生重大误解而进行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一方对与合同有关的重大事项产生了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其真实意思相悖);意思表示有瑕疵是由于当事人自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对方欺诈;重大误解导致合同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损失。显失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如果生效履行,必然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因履行合同可能会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力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行使。合同被撤销后,成为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相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性质是相对无效,即合同被撤销后无效,在撤销之前,是有效合同。在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内,这类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稳定的。通常情况下,因履行这类合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有权请求成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这类合同。当事人申请后,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变更的,变更后的合同有效。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撤销的,合同自订立时起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不申请撤销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撤销权时以下事由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四)无效合同与可以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被依法撤销后,自合同成立时起无效,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相同。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
(1)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绝对无效,自合同成立时起便无效,因此,它始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法律后果是相对无效,即合同被撤销之前是有效合同,经撤销后是无效合同,而合同是否撤销,由合同当事人(通常是因合同而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自行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并经裁决撤销后,合同才无效(自始无效)。但在合同被依法撤销之前以及有合同撤销权的人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有效。
(2)无效合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依职权就可以宣布其无效,不一定要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撤销合同,必须要经利害关系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并经裁决后才能依法撤销。
独家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篇五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以此作为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一个条件,但这一义务对受赠人所产生的负担是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利益的。
第四,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一般地,赠与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赠与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从而表现为诺成合同的特点。
但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可以赠与物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这部分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即除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但我国《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可见,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当事人达成合意,赠与合同即成立。
独家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篇六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见,合同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书面形式就是以文字方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便于保存,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方便举证,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审判、裁决。
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价款或报酬数额较大的合同,当事人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除合同书外,还有数据电文。
体现了现代科技的要求,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书面形式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表现合同内容外,还要对合同进行其他程序,主要有公证、审批、登记。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就是以谈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简单、方便、迅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如集市上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买卖等。
但口头形式的缺点也是明显的,即不能复制,容易发生争议。
发生争议后不易举证。
所以,对于非即时清结的和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还是用书面形式为好。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直接用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期满后,双方都未提出终止合同,而且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这就是双方以行为延长了房屋租赁期(但租赁期限成为不定期的)。
(再如,双方约定经公证后生效,担未经公证就开始履行,等于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废除了“经公证后生效”条款。)。
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有时候沉默也是一种意思表示)。
如在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可以在试用期限内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在试用期满时,不表示是否购买的,视为购买。
还有,收到标的物,不在约定的期间提出数量或者质量异议,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还有在继承中不表示是否接受继承;破产案件中不申报债权等)。
独家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篇七
打印版的合同是我们最常见的合同的种类,除此之外还有手写合同、口头合同以及其他形式的合同。
而很多人也会担心手写合同比较不规范,会怀疑手写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其实,只有符合一定的特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见,合同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书面形式就是以文字方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便于保存,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方便举证,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审判、裁决。
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价款或报酬数额较大的合同,当事人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除合同书外,还有数据电文。
体现了现代科技的要求,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书面形式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表现合同内容外,还要对合同进行其他程序,主要有公证、审批、登记。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就是以谈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简单、方便、迅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如集市上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买卖等。
但口头形式的缺点也是明显的,即不能复制,容易发生争议。
发生争议后不易举证。
所以,对于非即时清结的和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还是用书面形式为好。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直接用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期满后,双方都未提出终止合同,而且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这就是双方以行为延长了房屋租赁期(但租赁期限成为不定期的)。
(再如,双方约定经公证后生效,担未经公证就开始履行,等于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废除了“经公证后生效”条款。)
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有时候沉默也是一种意思表示)。
如在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可以在试用期限内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在试用期满时,不表示是否购买的,视为购买。
还有,收到标的物,不在约定的期间提出数量或者质量异议,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还有在继承中不表示是否接受继承;破产案件中不申报债权等)。
独家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篇八
集体合同法律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涉及的地域和人员、合同终止时间等力。下面是律伴网的小编为您详细阐述的集体律效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一)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二)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问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三)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一)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二)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集体合同与劳动者签订的一般合同的主要区别就是签订主体是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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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篇九
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如果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二项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单方履行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送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不承担义务而只享有获得受赠财物的权利。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附有条件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后,必须依法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是因为财产的赠与是在受赠接受赠与合同中所附加的义务,赠与合同才成立,而这部分附加的义务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承担义务,如果赠与人所附的不是受赠与人承担的义务,而是为达到某一结果或目的的赠与,则不是附义务的赠与。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3.一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无不可。
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
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对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赠与所负义务,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如德国规定,为有附负担的赠与的人,如已给付,得请求履行其负担。受赠人不履行负担者,以应将赠与物用于履行负担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依双方契约规定的解除权的要件,返还赠与物。再如我国台湾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如果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赠与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就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部分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对于受赠人履行义务的限度,德国、我国台湾也有所规定。德国规定,因权利的瑕疵或赠与物的瑕疵,致赠与的价值明显不足抵充因履行负担所需的费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额获得补偿前,受赠人得拒绝履行负担。受赠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负担者,以受赠人因履行负担而支出的费用超过有瑕疵的赠与物的价值为限,受赠人得向赠与人请求偿还其费用。我国台湾规定,附有负担之赠与,其赠与不足偿其负担者,受赠人仅于赠与之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负担之责任。
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法。商是指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
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法。
三、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
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独家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篇十
黑白合同所谓“阴阳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事人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为当事人各执一份的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即“黑合同”,另一份为双方办理网签登记时登记备案的合同即“白合同”。
我国房屋管理部门为了防止一房多卖、维护交易秩序,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确立了网签程序,即双方签订网签合同后产生备案效力,不能再进行其他交易行为,从而保证交易安全。
然而,由于国家征税是在不低于最低交易价的前提下,依据网签合同中的交易价格,故当事人在签订网签合同时往往故意降低价格,造成两份合同的房款不一致。
2、双方为什么要签订黑白合同?
(1)买房者为多贷款。
由于银行贷款是按照房价的成数来放贷的,所以如果房价越高的话,即使成数不变,买房者下家的首付就会越少。
(2)卖房者为少交税。
很多为投资而买房的人都会遇到营业税的问题。
按规定,出售购买不足两年的房屋,要交纳一笔费用不小的营业税,这大大地增加了买房者的成本。
因此,如果买房者想在两年内出售房屋的话,就可能会动减少成交价的脑筋,达到少交营业税的目的。
两份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首先要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某特定事项自愿达成合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
应该说,从表面上看本案所涉及的两份合同都已成立。
在合同条款有不一致的时候,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呢?
律师认为应从双方订立合同的不同时间及其目的来进行分析,就第一份合同来讲,是双方当事人就讼争房屋的买卖、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所以第一份合同,是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司法认定应当保护交易安全。
而第二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办理房屋产权变动登记的目的而签订的.,是为了实现第一份合同的履行、使第一份合同关于产权变动的约定经登记生效而订立,所以就这一部分内容应当是继续有效的。
而关于房价的约定,因为是为了减少交税而故意虚报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本案中的第二份合同明显违反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合同双方为了少缴税,恶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额,损害了国家利益,所以该合同的成交金额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是合同成立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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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篇十一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企业间资金拆借由来已久,从计划经济时代到目前市场化经济时代一直存在,并且随着市场经济脚步的加快,亦有快速发展之势。然而,在这些活跃的资金借贷活动中,也深藏着很多的不规范性,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因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学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是无效的。尽管《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均未对其合法性及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历来的政策特别是部门规章对其合法效力是不予认可的。
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通则》,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这里的借贷直接体现的就是借款合同,变相借贷所形成的也无非是形式上的非借款合同,诸如明为联营或者投资入股实为借款、名为垫资实为融资等等。
19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5号),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这里的“有关金融法规”,就是指《贷款通则》。
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二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五)项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述国务院颁布的第247号文件当属行政法规。因为企业间的借款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认定是否有效,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上全部将企业间的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认定为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签合同也就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二、维持合同效力的立法趋向。
在我国《合同法》施行之前,借款合同适用的是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法》于1993年修订一次,相应条款被修改为:“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合同法》取代了旧的《经济合同法》,已经改变了那种一直以来“认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就无效”的观点,进一步缩小了无效合同的法定范围,除符合法定情形合同无效外,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量维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正式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司法解释(即法释〔〕19号《〈合同法〉解释(一)》),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19新的《合同法》不再使用“借贷”的措辞,而统一采用了“借款合同”的称谓。在《借款合同》一章中,没有把借贷行为界定为金融业务,没有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贷款方的主体资格也并未完全局限于金融机构。并且《合同法》还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企业之间有些借贷行为还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合法解决。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当年的2月9日发布《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其中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在法理上并无不同,企业作为合法的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法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应与民间借贷区别对待。
2月9日,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实际上就是一种质押担保性质的借款,依附借贷法律关系而存在,典当合同就是一种抵押借款合同。按规定,从事融资活动,必须遵从有关金融法规。典当商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应视为非法机构。然而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典当业的兴起,反映了社会对多种融资方式的需求。
典当行自复出以来,其主管部门历经央行、国家经贸委和商务部。目前的《典当管理办法》就其法律等级和效力而言,仅属于部门规章,层级和效力远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自8月,典当行监管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国家经贸委,似乎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随之取消,但本质上仍属金融业务范畴。目前《典当管理条例》已处在国务院的积极研制之中,或许有望在明年出台。
20,我国修订通过新的《公司法》。《公司法》及“三资企业法”,均未限制公司的资金不可借贷给关系企业。另外,从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实际做法来看,我国税务机关对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不但未限制,而且在依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5年4月17日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其中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该通知的部分条款虽然已被后来的国税发[2009]29号文件予以废止,但上述规定仍被保留,至今有效。
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企业间借贷问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放开企业间借贷。理由主要有三个:第一,企业间借贷普遍存在;第二,《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第三,既然民间借贷已经放开了,再继续禁止企业间借贷,对企业“不公平”。据介绍,最高院正在制定的《合同法》分则第12章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释,也在考虑对企业间借贷是否有条件地开启一律禁止的大门。
而对于变相的企业借贷,最高人民法院也已作出一个与以前大不相同的司法解释,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该解释实际上就是确认了这种以垫资为表现形式的企业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
看来,完全禁止企业间借贷是转型经济时期的一种无奈选择。央行也注意到了“禁令”带来的种种弊端,采取了一些变通方式,比如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同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企业间借贷的“创新”形式,比如私募基金等等。
四、公法、私法相互协调而又各有侧重。
目前可以肯定的是,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且一些取长补短、调剂余缺的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还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降低交易成本,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那么,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就可以放任不管吗?金融毕竟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活动不能游走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前述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至今有效,但其性质是行政法,属于公法,不能直接当做判定合同效力的法源依据。尚且该办法,已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作出了明确界定。企业之间借贷,其借款对象不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其贷用资金属于自有资金,不是转手放贷。此贷非彼贷,与金融业务中的借贷截然不同。
法律一向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公法多为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法律,一般而言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合同无效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彻底否定,完全打破了当事人对自我财产的自主安排。大量、经常和不加控制的宣告合同无效,必将灭杀市场活力,浪费社会资源。如若非法经营,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自有行政法律甚或刑事法律予以相应制裁。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如何适用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规定,解决了正确协调公法与私法关系的重大问题。我们既要严格遵循国家的立法意志,严惩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也要防止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滥用,不恰当地扩大无效合同的范围,干扰正常的市场交易,损害交易人的合理预期和交易安全。一般可以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当属有效。
独家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篇十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在____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____%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____年____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____‰,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__%.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____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第七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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