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业电价调整通知(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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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电价调整通知(3篇)
时间:2023-02-14 07:12:25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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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电价调整通知篇一

为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30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xx- 20xx年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60元(含税,下同)。20xx年核准的为0.58元。

项目两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不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xx年前核准但于20xx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上网电价按0.60元执行。

(一)光伏电站

20xx年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

20xx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但于20xx年6月30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0.98元执行。

(二)分布式光伏

1、“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xx38号)规定,项目所发全部电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发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

3、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程序、管理办法支付电费,省物价局不再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

(一)未尽事宜,按照发改价格〔20xx〕304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确保相关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山东省物价局

20xx年2月5日

物业电价调整通知篇二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x〕3105 号)、《xx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x〕1号)和《xx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通知》(琼价价管〔201x〕344号)精神,为合理疏导电价矛盾,决定适当调整物业小区及商业写字楼等用电价格,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做调整。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物业小区及商业写字楼等用电仍按现行政策不执行两部制电价。现就物业小区及商业写字楼等电价通知如下:

一、物业小区用电价格

(一)居民生活、经营场所等用电价格

物业小区中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价格为0.5883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6083元/千瓦时(1kv以下),并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合表居民用户生活用电、小区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609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6295元/千瓦时(1kv以下);商业部分的经营场所、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9012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9112元/千瓦时(1kv以下)。

(二)抽水用电价格

物业小区的抽水用电价格为:0.609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6295元/千瓦时(1kv以下)。

二、商业写字楼用电价格

规划报建、用电报装且实际用途为商业写字楼的,其照明、电梯、消防、抽水用电价格为:0.9012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9112元/千瓦时(1kv以下)。

三、党政军机关、医疗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照明、公共路灯、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6827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7027元/千瓦时(1kv以下);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抽水用电价格为:0.8317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8417元/千瓦时(1kv以下);附属经营服务业用电价格为:0.9012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9112元/千瓦时(1kv以下)。

本通知自201x年x月x日起执行。

201x年x月x日

物业电价调整通知篇三

尊敬的物业小区全体业户: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上述规定自201x年7月1日起按实际用电量开始实施。

参考电费调整后的价格,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本物业小区为合表用户单位),本物业小区将全体业户的电费电价进行统一调整,自201x年7月1日起,由原来的0.77元/千瓦时,调整为0.81元/千瓦时,以后统一按此标准进行核收。

希望广大业户按照管理处的通知,积极配合小区的电费收取工作,按照新的电费标准及时进行缴费,如有疑问,请致电管理处:进行咨询。

特此通知。

xx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处

二oxx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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