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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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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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一

物流行业的现代化发展,让越来越多的信息技术融入到物流行业中,这对于国际贸易活动成本的减少有着重要的作用,也让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运输难度明显下降。

国际贸易活动是跨地区或者跨国家的经济活动,商品在不同的国家之间交流,与同国家之间交流有着较大不同。

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物流模式,这也使得现代物流行业技术难度较大。

但是,在现代物流的发展大环境下,物流工具与设备得到更新,条形码技术的统一化,使得现代物流发展问题得到解决,国际贸易因此而变得快捷起来。

美国的物流业发展比较成熟,其具有较为完善且高效的供应链管理制度,货物从订单设定到发送只需要两三天的时间,这足以说明现代物流对于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

1.2有利于国际贸易多元化发展。

现代物流行业的运输模式具有多样性,运输模式的品质对于物流系统的正常运行有着直接影响。

现代物流业主要是利用全球化联运以及分段式运输为主要模式。

全球联运模式的出现,给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国际化的多式运输,就是运用多种运输工具开展的混合运输,方便可靠。

一般来讲,国际运输是以集装箱运输为主,货容量大,运输安全。

不同的运输模式可以满足不足的国际贸易货物,有利于满足国际贸易的多元化需求,促进国际贸易的多元化发展。

1.3有利于国际贸易联系加强。

国际贸易的升级发展,需要与之相配套的物流行业也快速升级。

现代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大大提升了国际贸易的交易量,也加大了国际贸易信息量的传递,给相关国家贸易时效性的提高带来了动力。

现代物流行业中所应用的高级讯息技术,使得国际贸易物流的操纵流程更加完整,促进了国际贸易中物流运行周期缩短,提高了物流速度,加大了国际贸易的便捷性,从根本上加大了国际贸易量的增加。

物流的现代化发展,让国际贸易联系逐渐密切,发展潜力得到开发。

2我国发展现代物流的对策。

2.1加快我国物流行业与国际物流接轨。

在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今天,要促进我国物流行业的跨越式进步,使之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就要对物流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创新物流企业的供应链。

加大物流行业的变革力度,做好流行行业的升级,对部分物流业务进行组织与重新定义,以此来提高物流行业的服务质量,降低流行的运行成本。

另外,物流企业要对物流服务的系统进行更新,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创新型物流系统的建立,从而提高物流行业的供应能力。

丰富物流企业的经营模式,对物流经营的范围进行扩大,结合国际贸易活动的多种需求,进行物流服务内容的改革。

明确国家物流行业发展的标准,制定属于每一个物流企业的发展规划,有利于物流企业顺应社会的发展趋势,更能让我国的物流体系与世界国际化的物流体系和谐统一。

2.2加强物流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要促进我国物流行业的现代化发展,国家的政策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国家应当加大物流市场发展需求,以科学的调查结果为依据,对物流业的土地应用问题,税收问题进行有效审核,将企业发展的问题如实地反映给上级。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在物流企业的税收问题上给予优惠,从而降低相关物流企业的运行成本。

在物流企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对于我国物流行业发展急需的机械设备进口,要适当地减免关税,通过政策支持,让物流的现代化发展更加稳妥。

2.3加大现代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

就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物流专业人才进行培养的教育系统。

虽然部分高等院校设立了物流管理专业,但学校内部教育思想的落后,使得培养出的人才并不能满足社会对于物流专业人才的需求,影响了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我国的物流行业缺少高端人才,面对这样的情况,教育部门应当鼓励学校针对物流行业的发展,设置更加细化的专业,并将计算机或者电子商务课程融入到物流专业课程体系中。

只有这样,才能让物流专业人才具有综合性与实用性。

从物流企业来讲,物流企业的管理部门要针对企业的发展实力与需求,从现代物流行业发展良好的国家请一些专业人士,在企业内进行一线培训,传递先进的物流思想与方法,让在职物流员工意识到丰富的物流管理模式。

社会更要结合物流行业的发展需求,建立满足物流探究需求的相关机构,吸引物流行业的行家聚首,讨论物流行业的发展方向与问题。

做好现代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促进现代物流服务于我国国际贸易活动的关键一步。

3总结。

综上所述,发展现代物流业,是让我国具有国际贸易能力的重要实践。

现代物流对于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能力有着直接的影响,具有物流支持,才能促进商品交换行为的有效完成。

关注我国现代物流行业的滞后性,在政策与建设方法上进行调整,缩小我国现代物流行业发展程度与其它国家之间的差距,有利于我国融入到国际贸易多元化发展的大环境中,促进国家经济实力的整体提升。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二

1引言。

近些年我国环境破坏已经危机到外贸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环境贸易壁垒极大的影响着我国的外贸出口,如何跨越国际贸易领域中环境贸易壁垒这个障碍,确保我国外贸持续、稳定发展,须探讨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减少以环保为借口的环境贸易壁垒所带来的影响。

许多国际组织及社会团体发起了国际性环保运动,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标准,成立了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来推动国际范围内的环保。

国际上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最初是在关贸总协定时达成的决议,全球各国不同的环境标准存在的区域差异性导致了环境与贸易间的矛盾。环境与贸易矛盾在社会分工产生与交换活动伊始便存在,表现为具有增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限性和具有稳定性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且在国际贸易活动的强化和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恶化中被激化起来。各国为环保执行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环境贸易措施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甚。

3环境贸易壁垒。

3.1产生背景。

近年来,出于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各国政府进行环境立法,实施环保措施,倡导绿色消费,制定了分门别类的环境贸易壁垒,特别是发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环境绿色法规法律,使得环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开始发挥其作用。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自此后许多国家开始仿效。

3.2概念及特征。

环境贸易壁垒又称绿色壁垒,是一种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所制定的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的环保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以达到贸易保护目的。

环境贸易壁垒具有如下特征:

(1)表现内容的合理性和表现形式的合法性;。

(2)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实施中的传递性;。

(3)保护方式的隐蔽性;。

(4)实施效果的歧视性。

3.3内容和形式。

3.3.1环境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科技水平较高,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均以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较少或者基本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难以企及的,进而轻易地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3.3.2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或生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依据一定的环保标准、指标或规定,且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以向消费者证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消费、回收处理的各个环节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极小。环境标志易构成潜在的贸易歧视和现实的贸易冲突,能够起到诱导消费者选择的作用,且对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起到贸易壁垒作用。

3.3.3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制度是指规范商品包装(物),包装材料要符合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易于回收使用或自然分解、不违反环境要求的有关包装方面的法律、规章。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手段正向法规化和国际化同步迈进。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试论国际贸易中环境贸易壁垒问题。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三

xx年5月,上海w公司与英国z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z公司向w公司购买xx吨小麦,价格为cfr利物浦180美元/吨,总价36万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预付20%货款,其余80%货款以保兑、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交货日期为xx年7月20日。

6月23日,z公司预付货款7.2万美元。7月20日,w公司将售于k公司的1000吨小麦与售于z公司的xx吨小麦混装交付于中远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卖方指令”。7月21日,w公司分别通知z公司、k公司其货物已装船运出。7月30日,k公司支付全额货款。8月10日,小麦运抵伦敦港,k公司提走其1000吨小麦。8月12日,小麦运抵利物浦港,发现400吨小麦已因高温天气变质多日。因提单延误,w公司同意z公司保函无单放货,但注明“付现交单”(cashagainstdocuments),并向z公司声明其购买的xx吨小麦中有400吨已在途中变质受损。8月22日,z公司将收到的1600吨中的700吨小麦以200美元/吨价格转卖给了英国s公司。8月30日,z申请破产,接受破产清算。其转卖小麦收益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900吨小麦仍存放于仓库。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

w公司向法院主张:货物未经拨归(appropriation),因此:(1)存放于仓库的900吨小麦所有权归属卖方;(2)卖方享有对买方转售700吨小麦所得收益的优先追偿权;(3)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因风险已转移。z公司反驳: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故货物所有权已转移于买方。

在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相对复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包括所有权保留问题在内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未予规定。因此,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本案应适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以下简称《货物买卖法》)。首先,英国至今仍未参与cisg,而中国根据cisg第95条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即当某个合同是由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当事人签订并且只有一个国家是缔约国时《公约》不适用,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该实施缔约国的法律。因此中国一方与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另一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不受《公约》的制约,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其次,根据英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买受人破产案件中,卖方基于所有权保留提出取回标的物的,应适用实行破产程序的法院地法,本案中即为《货物买卖法》。

根据《货物买卖法》,应认定:本案货物已经拨归,但全部货物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卖方享有对买方出售货物所得到的14万美元的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存于买方仓库的900吨小麦归卖方所有;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一、涉案产品已经拨归。英国将货物的买卖分为确定物(ascertainedgoods)与待确定物(unascertainedgoods)的买卖。《货物买卖法》第16条规定:“在待确定物的买卖中,货物被拨归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所谓拨归就是将未确定的货物特定化,即卖方无条件、不能改变主意的确认将以某些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履行某合同。本案小麦介于“不确定货物”与“确定货物”间,因为合同项下的xx吨小麦虽已装船发运,却与售于k公司的1000吨相同货物混装而分不开。据此,w公司认为货物未经拨归。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英国在《1995年货物买卖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国“共同拥有者”(ownerincommon)的概念,即在“可去识别的一大批”货物中,若有“仍未分开的份数”,卖方仍可去转让货物给买方。一经转让,买方即成为该一大批货物中的“共同拥有者”。在此概念下,混装货物在装上船舶后亦可视为拨归,因为付运是卖方所要做的最后行动。本案所涉xx吨小麦与k公司的1000吨小麦同属于“可识别的一大批”,且w公司已分别发出装船通知,区分明确,符合拨归要求。

二、货物所有权并未真正转移。庭审过程中,z公司主张:因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所有权保留条款(retentionoftitleclause,亦称romalpaclause),故货物所有权在交货时即发生转移。笔者认为,此主张不能支持。《货物买卖法》第17条规定:“在确定物或经已拨归的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自买卖当事人意图移转时移转给买方。买卖货物所有权的移转意图可以通过对买卖合同、买卖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具体的买卖环境进行推定而给予确认。”本案中,w公司虽未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但仍持有不记名提单未去背书,即便是同意保函无单放货,也通过“付现交单”条款表明了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意愿。因此,根据pasto案的判决,此种情况下不论货物是否已经实际交付,所有权都只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被如期履行完毕时才会发生移转。

三、卖方对买方转售货物收益的追偿不具有优先权。w公司依据着名的romalpa判例提出,在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买卖双方之间实质是一种“受信关系”,因此,卖方对买方出卖货物所得收益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romalpa案后的weldtech等案件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卖方对买方出售所收取的货款不是“受信关系”,只是一种负债,卖方想享有优先必须要去注册登记为“押记”(charge)。很显然,本案卖方并未这样做。因此,w公司对z公司转售货物所得的14万美元虽享有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

四、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如前所述,英国在《1995年货物买卖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国“共同拥有者”的概念,并规定如在“一大批”货物出现短缺的情况下,“共同拥有者”应按比例分摊。但其section20(b)(2)中又规定,在出现无可避免的先到先得情况时,货物缺损全由最后一位买方(提单持有人)承担。据此,w公司主张400吨小麦的损失由z公司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在风险转移问题上,英国法则不同于cisg。cisg遵循的是交付转移风险原则,即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并规定国际惯例优先。因此cfr合同下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英国法则将风险的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捆绑处理,采取的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即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就由何人负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鉴于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故w公司的主张不能支持,400吨受损货物的风险仍应由w公司承担。

专家点评。

国际贸易环境日益复杂加之买方市场的形成,造成赊销方式下出口商出运货物后,无法保证货款的回收。通过所有权保留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出口商利益,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当前,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法律性质的认识观点较多,有附解除条件说、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部分所有权移转说及担保权益说等。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规定则多见于各国的法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法国《民法典》、新西兰《动产担保法》、中国《合同法》、加拿大《统一商法典》等。而在国际层面,不仅国际买卖统一实体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代最具影响与权威的国际买卖惯例《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连有关提单的法律,包括国际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公约如《海牙公约》、《维斯比公约》与《汉堡公约》,和各国的提单法或海商法,如英国1855年《提单法》,我国1995年《海商法》等,都未对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移转问题作直接规定。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适用,对保证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安全与效率,促进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实现物质资源和资金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有着重要的意义。为避免因各国规则内容的不同而引发的法律冲突,应尽量协调各国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在国际实体法条约中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做统一规定,在国际冲突法公约中做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法律适用的统一规定。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四

摘要: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在二战之后所得到发展的重点处理跨国商品的自由流动和资源利用等都与国际法有关联的一些问题,在最近几年当中,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非常受到全球进行关注的全新概念,同时,现在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已经广泛认同可持续发展,在国际经济法当中渗透可持续发展属于现阶段非常关键的一个研究课题。

在本文当中,主要站在环境和贸易的视角,对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环境因素进行结合,探讨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所存在的关系,重点研究了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五

在理论法学的领域中,法的价值一直被学者所关注,在部门法学中,其仍处于初始阶段。国际法与其余部门的法律相比,在价值问题方面表现更为突出。价值需求的满足更为复杂、困难,所以国际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从本质上来讲,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其价值特殊性有着直接的关系。人作为价值的主体,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范围,导致其在拥有共同价值时形成较为困难。所以国际经济法在价值主体方面构成的价值需求是否相同,有哪些需求,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系列问题是本文对国际经济法价值探究的主要目的,也是本文的立意之所在,为日后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一)含义的阐述。

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价值主要指的是国际经济法对于人所表现的意义。主要涵盖两部分,其一,“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二“国际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就前者来讲,因为在需求方面,没有止境,所以法的价值与现实相比,必然存在超越性,也成为人们对自身理念以及信仰的表现方法。所以法的价值在现实中与理想状况只可以无限的接近,而不能统一。如果二者统一,法也就丧失意义了。就第二部分来讲,因为价值取决于主体,所以国际经济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是最基本的任务,也是其根本意义的体现。在实际中,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分为两部分,第一,人们将特定需求进行法律化,受法律保护,第二,将法律保护的需要转向现实化。就前者来讲,需要通过立法实现,而后者需要守法、执法进行实现。总结以上两部分可知,国际经济法价值将人作为主体,并将人们的一些期望融入进去。它对国际经济法存在于社会的规律、形式等方面不在关注,而转向关注于其理想状态。以此作为参照物,对国际经济法实际的实施进行思索及评价。

1.独特性。

就国际经济法来讲,其价值目标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在经济与国际之间立足,所以其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以及国内两种法律存在差异。在国际法的`领域中,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公法进行对比,前者对经济主权也较为侧重,而且其在发展以及合作两方面的阐释也并非后者能够媲美的。

2.价值主体具有多元性。

就共同价值来讲,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历史发展环境、经济条件等方面是共同价值构建的主要因素。就国际经济法价值来讲,其关系主要因为文化、地域等方面存在较大距离造成共同价值的构建非常困难。

3.价值设定具有复杂性。

就价值实现而言,在法律制度中将其价值目标渗透进去是首要条件。但是因为价值主体具备多元性,所以在价值观方面也各不相同。在每个国家里,每位公民在价值目标的珍视程度方面各不相同,而且都希望设置到法律法规中,这就导致价值在设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4.价值认同具备自愿性。

对价值体系以及特定价值进行认同主要有两种方法,分别是强迫与自愿。和国内法进行对比,认同国际经济法价值以及其本身以自愿为主,存在很多任意的惯例便是主要表现。

5.价值实现具备困难性。

价值实现因以上特点的存在,所以其实现非常困难,也就造成国际经济法的实际与理想状况存在很大的差距,国内法中非常少见。

(三)法的价值探究的重要性。

对法的价值而言,对其重要性进行探究首先应对其自身重要性进行研究。价值追求是法律认知以及实践的重要基础及起因。其并不是单一的校正恶法,还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渗透于法律的整个环境。如果缺乏法律价值,其发展一定会受到阻碍。其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余方法不能进行替换。在法学研究中,法律的现象以及价值的研究非常重要。就前者来讲,其主要功能是对人在法律中处于主导地位进行确定,其目标主要是为了更好的驾驭法律,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就后者而言,其认为主要是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主要探究目标是如何采用法律合理的对人们进行统治。

(一)秩序。

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其秩序主要表现在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是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内进行对比可知,在国际中,人们更迫切的需要秩序,而确立秩序的难度却非常大。主要原因是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很好的保障各国利益以及意志,造成各国在利益的划分以及调整方面存在差异。这些问题也就直接造成混乱无序的局面。国内与国际相比,国内在秩序方面通常较好,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出现无序状态,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意志,通过法来划分利益,并使其拥有法律化,合理化。

(二)正义。

在上文中,从秩序的分析可知秩序主要是国际新秩序。主要原因是只有国际新秩序才能具备真正的正义。就国际经济的旧秩序来讲,其构建的基础主要是歧视以及强权政治,所以其正义性非常欠缺。就正义而言,其属于历史范畴。著名学者恩格斯曾经说过,正义不会永远存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正义的含义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而国际经济法也在不断的进行演变。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当前从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以及统一性向其内在的奋斗性逐步发展,这一发展也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转变。

(三)主权。

站在国际层面的角度分析,国际社会主要由民族与国家组成。如果国内法没有主权庇护,那么其追求的价值也很难实现,所以人们对于主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国际经济的范围内,经济主权是其主要体现。这就表明在其国内,各种资源与活动都拥有永久主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表现了各国在主权的平等性。在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原则中,经济主权这一原则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构建国际经济的新秩序时,起到基础性作用。但是因经济的发展产生主权过时的言论。所以,对于主权应给予重新审视。

(四)安全。

就安全而言,其余秩序、正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果秩序的正义性较强,那么其必然属于安全秩序。就安全来讲,将其作为实质性价值。在社会的关系中,正义是安全必须融入的东西。所以站在这个角度来讲,法律规范与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重点关注的内容是避免人们受到各种侵害。站在缓和的视角来讲,安全还与人们的困苦、偶然事件等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安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当前,国际经济法得到调整,在国际金融、贸易以及投资三方面中,安全价值都非常重要。

(五)自由。

人们对自由都存在着渴望,也有很多学者对自由进行探究。通常来讲,自由的含义涵盖三方面,其一是字面,其二是哲学,其三是法学。如果想拥有自由,就必须认同客观规律。对于社会生活来讲,人们的社会生活一定要有组织,被秩序所制约。因此,人们必定受到一定的拘束,以此来换取一定的自由。所以自由只是相对而言,与限制紧密联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总是采用各种秩序以及机制的构建来确定自由。因此,在法的价值中,自由必定占据一席之地。但是对于自由的理解不能过于简单,而是从社会以及个人的角度出发进行全方位的解释,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自由的价值。

(六)效率。

就效率而言,其通常指的是在投入量确定的前提下能够获取的产出量。换而言之,就是通过最少的资源消耗换取相同的效果。亦或者采用相同的资源,获取最好的效果。效率与自由、秩序等特征相同,在法律价值的目标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就社会来讲,如果其各方面较为优秀,那么其不仅在秩序、公正以及自由等方面较好,而且还存在较高的效率。如社会较为完善,那么如果其一定要拥有高效率。

(七)其余价值目标。

在本章节中,国际法价值除去以上六方面价值目标之外,还涵盖其余价值目标,例如人权、合作,发展、理性、人权等方面。

就法的价值而言,其目标将人们对法期望的形态展现出来。他在社会的实践过程中,经过不断概括以及后人的精炼而形成。对于法的价值来讲,其实现主要表现人类期望的现实化。但是因为其目标存在超越性,所以其价值实现只能无限接近。国际经济法与其余部分法相比,在价值实现方面相同,与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通过法律监督以及人们自觉遵守才能将法的价值体现出来。因此,法在自身实现以及价值实现方面相同。

(一)实现条件。

对于价值而言,人们对其渴望程度与其实现的难度几乎成正比例。法对秩序追求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往往缺乏秩序。同样,法对于自由以及平等追求也是因为人们没有获得理想的自由,没有得到理想的平等。人们无法实现理想价值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阻碍因素造成的。消除阻碍因素需要三方面条件。其一,对于法律制度来讲,其应该拥有良好的设置。任何国际经济法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因为价值存在争议。如果立法较为成功并得到完善,那么国际经济法在价值表现方面获得统一。其二,需要彻底的实施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因保障机制的欠缺导致其价值实现主要有国家的政府以及自愿来完成。而其实施主要是通过每个国家制定特定的规则来实施。其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获得认同。就国际社会来讲,如果人们对国际经济法在价值方面的认同逐步提升,那么其价值定会实现。

就价值主体来讲,其具备多元性以及复杂性,这就是国际经济法在价值的实现方面较为困难的主要原因。因为价值主体实质特性即为人们因价值观念不同而产生的冲突。站在“应然”的视角分析,法的价值在体系方面较为和谐。换而言之,法的制定要遵守完善的规则,各种价值的目标也都融入进去。保证各种价值目标最大限度的实现而彼此之间不会产生冲突。那么冲突只能来源于人们对法的价值准则、价值目标、各种目标的认识程度。在法的价值探究范畴中,对价值准则产生的冲突研究极其重要。只有对实际生活中产生的价值冲突进行研究,才可以寻找冲突产生的根源以及具体的解决措施。这对价值目标的实现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前,在国际经济法中,产生的冲突主要有四方面。

1.正义和秩序。在国际经济法中,对正义秩序的追求较高,但是在实际中,正义和秩序却在很多时候背离。因此,只有国家得到不断发展,提高国际地位。在国际制定新规则时,融入自身利益以及意志,进而获取新秩序。

2.秩序和自由。首先在秩序范围内,自由属于个性发挥,但并不是任意发挥。其次,在人们实现自由价值与其余价值时存在冲突。所以,秩序与自由在国际经济法范畴内产生冲突的根源是自由和秩序的不合理性产生的。

3.效率和公平。为了实现公平而牺牲效率,但是因效率的牺牲又造成公平的丧失,这就产生了冲突。为解决两者间的冲突,著名学者奥肯提出因社会领域的差异采用不同的解决措施。此种区分解决的措施对二者冲突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合作与主权。如果合作双方以独立及主权为基础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将不会产生冲突。如果因为强权的威胁而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之间极易产生冲突。所以,只有各国共同努力,制定新规则方能解决两者冲突。

四、结语。

在本文中,通过相关概念的阐述、国际经济法价值、价值目标以及价值实现对国际经济法价值进行深入的探究。就法而言,应该是公平、善良的,与价值理想相符合。但是在实际中,因为邪恶的存在,造成其与价值目标相悖。就本文的研究意义而言,因为国际经济不断发展变化,所以并不是解决经济交往中存在的问题,而是促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使其拥有一个较好的发展方向,从而构建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六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流程及管理也愈加繁琐,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极易在警惕性不高的情况下出现合同欺诈问题。本文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进行分析,再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进行分析。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1)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1)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2)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3)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三、结论。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参考文献:

[3]方春河.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j].中国储运,(6).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七

国际经济法是我国教育部对于专业本科生的教学统一指定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

国际经济法课程应用性较强,特别是对于地方高校非法学院的法学本科教学来说,由于其在学生培养目标的定位、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学生实践条件、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学校原有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的限制,给这门课的教学提出了严峻的课题。笔者从开始一直在地方工科院校法律系从事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对此有一些思考,特予以总结,以供交流。

一、关于培养目标问题。

目前,许多学者职责地方高校非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上存在着误区,认为他们大多处于应试和研究型教育阶段,仅仅将教学目的定位于服务于考研和司法考试的需要,而忽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以至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国际经济法课程尤其面临这种难题。国际经济法一般都是被安排在专业课的最后阶段,即大四第一学期。这一阶段是学生“三考一试”(司法考试、考研、考公务员和应聘面试)阶段或其准备阶段。学生急需这方面的指导,哪管什么素质教育或综合教育?而且个体的学生之间本身也有不同的定位,此时的国际经济法课程自然难以面对如此迥异的多重目标,只能变成考研或司法考试辅导。同时,选择其他目标的学生此时已无心他顾,只能选择缺课。

对此,我们认为,非法学院地方院校本身具有多种多样的特色和层级,其法学专业的定位也是多元的,包括法律职业教育、素质教育、通识教育或者精英教育。“三考一试”也是学生进行自我定位或测试自己的定位的过程,也是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素质或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不应将二者截然区别开来。据此,我们的做法,一是在坚持素质教育和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同时,在课堂上有针对性地对考研和司法考试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专门讲解,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将这门课程调整到大三第二学期,避免在司法考试之前学生漏掉这门课,也避免在大四第一学期考研之前安排过重的课程。我们在实施了这两项措施之后,效果很明显:学生考研和司法考试通过率大幅上升;国际经济法课堂学生出勤率大幅提高。

二、选修课设置与师资力量问题。

非法学院类地方高校法学专业选修课在专业课中的比例一般都比较低,而由于地方院校涉外人才的.缺少,国际经济法方面的选修课更少,只能采取“大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办法,将此领域全部内容囊括其中。这一问题确实难以解决。我们根据自身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的专业特长以及教师结构开设了若干选修课,如国际知识产权法、wto法、海商法等。另外我们发现,选修课比例低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教师缺乏,二是学生较少,按照学校规定选修某门课程的学生人数少于一定限度,就停开这门课。因此,我们建议适当整合学校教师资源,特别是从其他专业的教师中选择选修课教师,如国际经济学、社会学、外语等专业。同时,考虑从一年级开始就在全校范围内放松转专业的限制,允许其他专业的学生转入法学。目前这些建议尚未得到全面和大力实施,尚无法看出其效果。

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问题。

许多学者所推崇,被一些法学院系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或诊所式教学方法并未见取得明显的效果,反而可能由于过于重视本来就不符合我国法律制度习惯和特点的案例教学而忽视了学生对成文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法律理论的学习。因此,我们结合这些情况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采取了如下教学方法。

(一)双语教学。

国际经济法的最大特点是其条约、惯例以英语文本为主,条约的制定、国际商务谈判、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法庭也主要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在此情况下,双语教学成为必须。我们经过与学生之间的多次双语互动试验,最后决定采取一种独特的双语教学模式。

首先,不指定教材。目前我国缺乏国际经济法双语教材。仅有的如姜作利的《国际商法》,(法律出版社版)、沈四宝的《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版),顾百顺的《国际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版,分三本:“合同销售”、“代理法与产品责任”和“公司和票据法”,仅限于国际经济私法部分),孙法柏的《wto与国际经济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版)等教材内容范围宽窄各异,但其共同的缺点是大多遵从汉语版国际经济法教材的结构体系,未能反映国际范围内的学者所关注的其他问题,如lowenfeld的专著“internationaleconomiclaw”中的国际竞争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经济制裁法和日本学者中川淳司等著的《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经济刑法等。国际上最受推崇的lowenfeld教授的专著由于版权和费用等问题无法在国内推广。另外,通过前期教学实践和调查,我们发现,国内本科学生(即使是一些像对外经贸大学等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的阅读理解能力远达不到阅读原版教材的水平,让学生使用纯英文版教材,难度太大。因此,为了实现“大国际经济法”所要求的教学内容和体系。我们决定不选择教材,而是集众家之长而选择具体的授课内容,由教师分发一些教学材料和教会学生获取其他教学材料的手段,由学生自行补充教学材料。这样也可以锻炼学生搜集整理资料的能力。

其次,在课堂上,教师课件采取中英文并用的办法,主要采取在汉语课件中加入英语关键词句、段落,特别是条约惯例以及裁决的原文以及学者观点的原文。同时,教师根据学生的具体外语水平和难易程度灵活决定口语授课的比例,在英语授课部分必要时参以汉语解释,在汉语授课部分加入英语关键词句和片段,以学生能够基本听懂为限。

另外,对于重要知识点,教师都在课堂上插入少量精选的“英文原读”的内容,要求学生快速阅读并翻译其关键词句或找出作者的核心观点。同时,向学生提供扩大阅读的链接或其他线索,如外国著作、论文,方便其课后进一步阅读。

(二)课堂/模拟法庭以及课下互动/辩论教学。

同其他应用性法学专业一样,国际经济法的实践要求这门课的学生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辩论能力。因此,我们在这门课的教学设计中特别重视这一点。首先,安排2到4个学时的专门的辩论课,主题主要是国际经济仲裁案例模仿,如wto专家组对案件的审理或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庭的审案程序。学生通过辩论课,直观第了解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程序性问题,有助于其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其次,在平时的课堂上,对于每一章都选择一到两个主题(该主题可能由老师提出,也可能是从学生分章论文的题目中选择),要求学生提前准备并在课堂上进行发言(presentation),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他同学提出质疑,进行辩论,解决了学生被动“听课”、老师在台上唱独角戏的问题。另外,以教师的博客和学校教学网站为平台,与学生进行互动,学生可以下载所需课件资料,更可以随时在网上向老师请教某些问题,或者发表自己的观点,弥补课堂教学时间的不足。

四、学生实践锻炼问题。

内地高等学校与国外的各种交流非常有限,其中的法学/法律系更是如此。这对于传统的法律学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专业似乎不是大问题,学生学习这些课程可以通过本地的各种法院等机构的实践得到锻炼。但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课程来说,在内地几乎就没有实践锻炼的机会。我们的做法是组织有兴趣的学生参加国家级的学术会议,如国际经济法学会学术年会、中国社科院国际法中心(现改为“国际法研究所”)举办的各种国际学术会议等。另外,也鼓励学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国内著名学府举办的各种国际经济法培训班或研修班。这样使学生直接向我国和国际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学习和与其交流,获得受益。

五、教学评价估体系问题。

传统的教学评价体系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大多采用填空、选择、辨析、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题型。特别是工科院校,传统上要求对每一个考试题都要附以标准答案,作为打分的依据。这类教学规定应用到在后来增加的需要发散性思维的法学专业,显然并不合适。据此,我们在国际经济法的考试上进行了一些变化,首先是提高课堂辩论表现的分数比例,并将学期或章节论文及其课堂陈述的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其次,在期末考试中,在模拟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试题的同时,增加案例评析试题,特别重视学生在这些试题中的有创建的观点和发散性思维,不拘泥于“标准答案”。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八

国际会计准则将更多地体现英美国家会计标准的特点和内容,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与向英美国家会计标准靠拢在本质上将不会有多大差别。当然根据演化博弈的思想,现实中的博弈双方间的博弈行为是不断深化和协调的,欧美之间也并非时时行动一致“美化”和“欧化”之争,会将双方重新带回到国际趋同选择的双边博弈状态,任何一方的行动都将会带来另一方行动的改变,并最终影响着会计国际趋同的进程和利益分配格局。而且,大国的垄断博弈均衡也会随大国内部的博弈局势变化而变化。

上述博弈分析是基于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参与国实力相当、特征相同,但这很难贴近现实。通过经典的“智猪博弈”模型对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处于绝对优势的大国与处于绝对劣势的小国之间的博弈分析,我们发现,要想通过大国来主导制定公平、有效的国际会计准则是不可能的。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改组为例,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改组之前的16个理事中,尚有4个理事(马来西亚1个席位、墨西哥1个席位、南非和津巴布韦1个席位、印度和斯里兰卡1个席位)代表着发展中国家,但是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共14个席位)中只有南非一个发展中国家拥有1个席位,大部分席位为英美国家所有(占了7个席位),发展中国家声音微弱。

(二)相互承认机制。

参与博弈的各方都会意识到在对方严格监管自律而自己放松监管时所获得的巨大好处,以及对方放松监管而己方严格监管自律时将蒙受的损失,因而最终形成的是博弈双方都选择放松监管的纳什均衡。即使是在短期内能够维持脆弱的互相承认平衡状态,机会主义或其他因素也会很快将此不稳定的均衡状态破坏掉。

回到会计国际趋同的初始状态,即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双边会计相互承认机制的'研究。一种情况是如果相互承认机制是以否定掉了会计国别之间的差异为前提,那么会计准则“本国特色”将被消除,这很难被国际资本市场中的大国所接受。正如在iasc的发展过程中,有人提出过多重确认法,即如果a国公司投资于b国公司,而b国公司也投资于a国公司,那么,ab两国分别承认对方的会计准则。这一协调方法的提出,立即遭到以美国为首的几个大国的反对。因为,美国与世界各国建立了广泛的贸易、投资关系,如果都采取多重确认法,那么这种会计协调就等于零。因为,他们是两个会计方法基本截然不同的国家,多重承认是无效的,也不会有成果的。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互相承认机制保留因政治、法治和经济环境所引起的国别间的会计准则差异,那么盲目的认同必将导致各国为争夺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利益而机会主义行为泛滥。通过经典的“囚徒困境”模型分析,我们发现,当国际资本市场上存在多套不同的会计准则,而因为文化、政治、法治等因素的差异,一国很难对另一国的会计准则进行有效监管时,则无法有效避免各国放松本国监管的本能冲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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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九

摘要:网络战的特征与传统站的特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网络战对当代的国际法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因此需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此来完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关的信息,完善相应的信息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利益,使其不受到攻击。

关键词:国际法;网络战;我国;应对策略。

在所有领域中,军事领域的高科技是最为集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均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其中也包括了军事领域,进而诞生了网络战,不仅使得军事理论得到了改革,也引发了国际法当中的诸多问题,突显出了发来的滞后性。武装冲突法主要是对战争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运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受难者,该法反映出了人们对战争的反省,并且该法在解决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军事需要以及遵守国际法。因此,如何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战在国际法上的形式及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新型的作战方式,目前,国际法还未对网络战的定义进行统一,由于网络战类型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定义也在不断变化。

1、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网络的攻防军事行动,主要是指利用相关技术来对敌方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打击及摧毁,但又不会影响自身的信息系统运行。社会在高速的发展,网络战当然也在不断的得到更新,其已经成为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作战形式,若网络战与火力战进行结合,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也正是因为这点,世界各国都在组建自己国家的网络战不低,增强自己国家的作战能力。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时,美国率先提出了以网络为中心的战争,并在一些军事行动中动用了此种技术,例如在对阿富汗进行打击时以及伊拉克战争中。目前,网络战在世界各国中均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应用。

2、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形式当今,全面的网络战中还没有在整个世界发生过,依照现有的理论和形式对网络作战进行分析,可将网络战划分为三种形式:

(2)小范围的网络战争。对敌方使用公开性的手段对其进行网络攻击,摧毁其网络信息系统,攻击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商业金融等,此种形式的破坏力相当于实际的活力战争所产生的经济破坏。

(3)运用网络和实际结合的打击方式。如今,战争的手段不断像计算机和数据方面发展,并且在通常会议网络为作战基础,这也使得活力站进去了一个新的阶段。利用网络和火力的相结合,使得杀伤力最大化,从而摧毁敌方。网络战所攻击的目前涵盖了计算机、防空网以及雷达网等方面。在美国对伊拉克进行军事行动前,美军就利用网络攻击将伊拉克军队的防空系统摧毁,使其防空系统属于瘫痪状态,进而为美军的军事行动创造机会。同样,在美国对北约进行军事行动中,也是利用了网络作战的优势,利用计算机病毒对北约的计算机网络进行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系统无法正确操作,进而为美国军事行动提供机会,以达到摧毁敌军的目的。

(二)国际法上网络战的主要特点网络战与传统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特点上,如下:

1、即时性与非接触性存在差别在传统的战争中,如若要开战,则能很明显的发现诸多迹象,例如军队调动以及火力集结等,而网络战就很难发现其开战前的相关准备,世界各国在各个时间内均有可能会受到其他国家的网络攻击,并且攻击者在发动进宫后会迅速的撤离,抹掉痕迹,很难被发现,网络作战的即时性在这点上得到了体现。传统的战争地点可能是在某个国家,也可能是在某个地区,但网络战的战争场地是在网络空间内,网络战不会受到地域或时间的影响,因此跨国性是网络战具有的特性,双方即便是在激烈的交战中,也没有交集点的存在,充分体现出了网络战的非接触性。

2、难以锁定网络攻击者被攻击方因遭到攻击而产生损失在网络战中经常发生,如若被攻击方想发动反击时,就必须对攻击方的身份进行确认,但是在网络的'空间内,很难对攻击者的确切位置进行确认,无法确认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如若单单只通关ip地址的显示来确认攻击者的身份则显得缺乏技术。跨国攻击者不单单只跨越一个国家来进行攻击,有时甚至会跨越多个国家,只需在一个国家内租用一个服务器即可实行攻击,甚至利用这台服务器进行转国攻击,这就使得被攻击者很难发现攻击者的来源,不能对其位置进行确定。

3、作战双方的网络战能力具有非对称性在国际网络战争中,每个国家的军事力量都不同,存在着差距,但网络战的能力很有可能是相同的。拥有一定网络战争能力的国家很可能对信息大国进行攻击。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很多黑客已经接近正规部队的作战能力,因此,网络作战能力在不同国家中具有非对称性。如北约对南联盟进行空袭时,南联盟军队就利用网络攻击对北约的信息网络进行了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网络处于瘫痪状态,拖延了北约的空袭。

二、基于国际法视角我国应对网络战的对策。

(一)遵守国际法规,避免陷入被动“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国际法战争法公约,但少数对我国主权有危害的国际法公约和条款予以保留和抵制。同时我国秉着严格遵守国籍法规条约的原则,以免自己在战争中陷入被动。中国应对现代网络战对国际法的遵守主要表现如下:

1、战争权运用只有几种特殊情况才能动用武力,这是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坚持非特殊情况绝不先发动网络攻击。

2、区分打击目标我国严格遵守“军事必要”原则,面对更具挑战的未来的网络战争,我军一定要正确并且严格的区分网络用途,军用网络、民用网络一定要区分好。民用的网络是民用设备,要受到国际法的保护,要避免遭到攻击。无论用任何形式对民用网络进行破坏,其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受到相关国际法制裁。

3、保护中立国在网络战中,我国绝不会肆意扩大网络战争范围,谨慎选择作战目标,不会对中立国家的网络进行主动攻击,也不通过利用中立国家来攻击其他敌方。

4、使用正确作战手段国际社会最为深恶痛绝的作战手段就是背信弃义,隐蔽性是网络作战固有的特性,欺骗性较强是网络作战具有的特点,所以,网络作战手段需要不断的规范。在网络作战中,迷惑对方,诱使对方轻率行动的手段和作战方法是可行的。比如,设置虚假情报、虚假目标、虚假伪装等等。但是绝对不可以用联合国际组织做掩护,将自己的攻击行为伪装成联合国组织或费交战国的行为。

(二)参与制定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条约在现代战争的发展十分迅猛的当下,国际法和战争法已经严重滞后,网络战就更加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所以,立法问题在针对于网络战方面迫在眉睫。因为极少数发达国家掌握了网络互联网的核心技术,所以,他们很有可能对国际社会网络法的立权进行操控和干涉,从而谋得了独自掌握未来战场的便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从自身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网络战国际法的法规条约,才能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网络霸权的情况发生,为争取网络世界的和平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争取国际社会舆论支持当自身受到攻击时,不能将报复作为首选,报复只会让战争继续升级。我们应该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网络攻击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同时获得国际社会舆论支持,利用国际社会的大环境和平解决网络争端。

(四)培养我国的网络人才想要适应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为了更好的适应网络战的形势,我军必须建立一支能够担当使命的网络特种部队,捍卫我军信息安全,做好充足的准备进行有组织和规模的网络战争。同时,信息基础建设同样要加强,信息网络技术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更新进步,不违反国际法的原则下不断与敌方展开网络空间的对抗,最终实现我方作战目的。

(五)在网络战争中灵活的运用国际法在政治手段无法解决问题时,军事手段就会发挥作用,军事服务政治。作战实践证明,军事斗争需要有效的法律战进行配合,打赢战争的有效途径就是灵活运用国际法。遵守灵活运用军事需要的原则,履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运用大胆的作战形式,当战争需要冲突于国际法时,要灵活运用国际法进行解释,采取的军事行动要有利于己方,从而摆脱某一国际法条约的束缚。同时,还要灵活的运用国际法来平衡军事需求和战争的成本。达到军事效能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国家的利益。必要时候,在国际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在战争中取得优势。

三、结语。

“网络战”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学界持续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要本着长期遵守国际法规条约的原则,积极参与制定有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规,反对利用中立国,严厉谴责违反国际法规的行为,不断建设能够捍卫我国信息安全的新型网络部队,才能让我过在严峻的网络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宋鲡.网络战中的国家自卫权研究[d].吉林大学,2014.

[3]朱雁新.计算机网络攻击之国际法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十

2001年的“9·11”事件就像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盒子,“恐怖主义”在此后的日子里,几乎成为了国际新闻的“主旋律”。自“9·11”事件以来,反恐也成了国际社会妇孺皆知的主题词和关键词。恐怖主义是实施者对非武装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通过将一定的对象置于恐怖之中,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

个人觉得,恐怖主义就像一根弹簧,反恐力度大了,它就缩回去了,一旦有机会,它又伸出来,这使得反恐形势好像有点“越反越恐”。自2005年以来,恐怖主义愈演愈烈——从美洲蔓延到亚洲,又在欧洲“强势登陆”,全球反恐局势陷入僵局。

其实在国际社会层面,之所以会有恐怖组织的出现,根源在于政治和经济上的不公正。尤其是在中东地区,美国偏袒以色列,巴以问题长期得不到公正解决,是恐怖主义得以在中东地区及穆斯林世界蔓延的主要根源。美国入侵和占领伊拉克是国际恐怖活动大举回潮的主要原因。只要巴以问题得不到公正解决,只要美军继续占领伊拉克,国际恐怖主义就不可能根除。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军事手段不仅不可能取得成功,反而会增加民族仇恨,引发更多的恐怖暴力活动。

20世纪末、21世纪初,美国进行了诸如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等,成效不足、却陷入战争泥潭不能自拔。究其根源,我们会发现原因多样化:第一,恐怖主义分子借助其活动的隐蔽性,出其不意、此起彼伏地实施袭击;第二,美国陷入战争和国内民众的诸多压力,又无法同其他大国真正地搞好合作,恐怖与反恐呈现出一种艰苦的相持状态。第三,在反恐呼声的高压之下,恐怖势力开始重新分化演变,与地区矛盾融为一体,复杂化了国际社会的反恐斗争。

这几年来,恐怖主义搅得国际社会四处不安宁。国际恐怖事件重灾区,主要集中在中东和西欧地区,中亚地区却相对平静,这主要得益于该地区多边安全合作机制的成熟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经查询相关资料确认,2001年正式成立的上海合作组织,始终将打击和防范“三股势力”作为主要任务,在中亚反恐斗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9·11”事件之前,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就缔结了打击“三股势力”的《上海公约》,为中亚及全球反恐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此后,上海合作组织先后建立了反恐中心,组织了两次联合反恐军事演习,展示了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的决心和能力。2004年,上海合作组织吸收蒙古为观察员,今年又吸收印度、巴基斯坦和伊朗三国为观察员,其多边安全合作机制不断成熟和完善,为中亚地区反恐形势的好转和社会稳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政府始终关注恐怖主义的发展,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和处理。与西方国家持单边主义思维、单纯依靠军事行动实施“反恐”不同的是,中国积极推行以新安全观为基础的多边安全合作机制,在实践中成功地推动上海合作组织这一安全机制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与亚太各国也进行了有效的合作,周边一些国家还表示了邀请中国参加地区反恐合作的愿望。

因此,世界各国应该真正加强协作与交流,彻底摒弃单边主义思维和“双重标准”,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通过政治对话、经济交往、文化交流等诸多手段的综合运用,真正消除国际社会上的不公正现象,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距,标本兼治地共同消除恐怖主义。

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愿世界永远和平,“和平与发展”,映衬美好未来。

【注:部分时政内容参考百度、人民网。】。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十一

“法域”是指不同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其属于“跨部门法”,所涉及的面积较为广泛,针对这一现象来说,应当对国际经济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合理化界定。国际经济法一般被视为是调整国际上经济关系的法律内容,关于这一关系的界定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相关关系进行考虑。国际经济法可具体分为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货物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以及国际金融关系等等类型,国际经济法需要根据这些关系进行具体定位,以便确保相应法律的使用。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跨部门法”特点,应当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进行正确判断,要充分理解我们所要面对的是什么部门法的问题,并以这一部门法的特点和领域为依据,有针对地解决问题。

所谓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关系识别,就是整个国际经济法识别问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经济法中,关于法律关系的识别应当与其他法律有着本质的不同,比如针对国际司法方面,法律关系的识别一般就是指正确解决冲突规范方面的一些问题,而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其法律关系的识别旨在针对法律关系的自身性质,二者之间的研究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针对国际经济法这样一个如此庞大的法律体系结构,其研究人员如果自身的认知能力有限,就应当时刻保持谨慎认真的态度,对实际的案件进行系统化、全面化的识别。

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识别问题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那么应当如何做好国际经济法的识别工作呢?第一,坚持实质重于性质的重要原则。针对国际经济法的识别问题,既要详细翻看文件的具体内容,还需要仔细阅读文件的题目以及文件内容的相关规定。往往文件中很有可能会出现文字方面的错误,如果不加以严格处理,那么很有可能会引起之后不可预知的一些问题。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需要仔细考虑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缺陷和问题,以便做出适当改正,确保文件的准确无误。

第二,坚持分析的重要方法。分析就是指要将。

一整件事分散开来,将其拆碎了看,国际经济法亦是如此。国际经济法属于一个较大的法律体系,需要对其进行细分和总结,在细分的过程中还需要同时理清国际经济法与其他各个领域法律之间的关系,二者是否存在地位的高低,在特殊情况下哪一部法律具有优先权利,这些往往都是国际经济法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所以,单单将“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这一结论分析出来,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确切性。

第三,重视考察国外的实际经验。如果一件事。

情难以对其进行确切的判断,那么最为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参考国外的实际经验过程。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往往在其他国家也都会有所出现,我国如果在针对此类问题时,无法找出真正的处理对策,那么就可以参考国外针对这类问题的解决方案,从而有效解决问题。另外,国际经济法中经常会出现涉及价值判断方面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有一个关于立场选择的问题,也就是简单的站队问题,我们在这一规则的考虑上面,其实施效果往往注重其是否符合立法标准,为此,每次站队都应当以规则的创造者的角度出发,进行问题的分析和判断。比如,针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方面,如果国际受到了负面的消极影响,则会认为这项规则会造成不良后果,是不好的规则,那么在评估该规则实际效果的时候,应当重点以制定该规则的国家为出发点,进而考虑该规则的有序开展是否会实现该规则制定中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美国主张开展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其目的在于维护本国的权益,一旦它发现无节制地主张域外适用而无法实现自身立法的目标时,它则提倡管辖方面的“合理原则”,从而确保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得以得到预期的良好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体系,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属于一项十分复杂且综合程度较高的问题,国际经济法所涉及的面积既广泛又丰富,如果认识人员的认知能力存在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正确掌握,因此,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解和认识实际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这也就需要认知人员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进取、积极探索,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保证认识过程的顺利进行。另外,国际经济法与世界的关系极为紧密,在认识过程中应当不断保证与时代的联系,确保认识与时代接轨,从而提升自我的认知能力,满足现实世界的发展需要。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十二

干部的选拔使用问题,是干部队伍建设中的核心问题.用什么人,怎么用人,决定着干部队伍的组成和干部努力的方向.用好一个,激励一片;提错一个,挫伤一群.从近几年一些干部暴露出的`问题看,有许多与识别考察不准和使用不当有关.有的领导干部在被考察时各方面反映都不错,而任职后却表现一般,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不能服众;有的领导干部在被考察时“政绩显著”,但这些“政绩”却成为后任沉重的包袱;还有的领导干部到任不久,便暴露出严重的思想作风和违法违纪等问题.这些都说明,选人失准、看人失真、用人失察的问题依然存在.一般来说,用错人往往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用人的思想作风不端正,也就是用人不公;另一个是用人的思想方法不对路,即用人不当.

作者:来祯作者单位:中共陕西长武县委刊名:领导科学pku英文刊名:leadershipscience年,卷(期):“”(18)分类号:c93关键词: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十三

中国环境问题在中国这30年的快速经济发展下已经愈加严重。中国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在近些年尤其凸现出来。沙尘暴、污浊的空气、年年爆发的蓝藻、暴雪洪涝灾害等极端天气的频繁发生,都已经让公众和政府不得不正视中国环境日益恶化的问题。

世界观察研究所发布的《世界状况报告》中指出:中国面临着一些世界上最严峻的环境挑战。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里,中国占了16个,同时大约有300个中国城市面临严重的水资源短缺问题。

中国的385个物种被列为濒危物种。

中国温室气体(ghg)排放量在过去的十年中迅速增长。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据估算,在2006年燃烧化石燃料和制造水泥造成了62亿吨的二氧化碳排放。中国的空气质量对大众健康构成极大威胁。据估计,中国每年死于呼吸道感染的人多达40万,这其中,空气污染是致病的直接原因。

中国的快速经济发展主要建立在对资源的高度消耗的基础上。国际能源署在《世界能源展望2007》中指出:中国的煤炭消耗为全球总量的38%。中国也是世界最大的原木和热带木材进口国。然而,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也是世界的“加工厂”,这些资源经过在中国的加工,然后出口到世界各个角落,而将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留在了中国。

就列举几个比较常见的环境问题:

1、水资源危机。

中国水利部的数据显示:中国人均水资源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3,是全球最缺水的20个国家之一。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说:“2005年,全国约半数城市地下水污染严重。”中国七大水系约有三成的淡水资源已经失去使用功能,甚至无法用来灌溉农田。中国85%的湖泊已出现富营养化现象。中国一半的污染事故为水污染事故,而水污染的来源有一半都是工业污染。中国环境保护部和卫生部的数据更令人震惊:因为污染,中国有9000多万人饮用水得不到保障,超过40%的农村饮用水尚未达到基本卫生安全标准。

2、空气污染。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煤炭生产和消费国。中国每年将一半的煤炭用于发电,这些煤炭为中国提供了70%的能源。燃煤是大气污染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国家统计局报告表明:2004年全国由于大气污染共造成近35.8万人死亡。同时,随着城市的扩大和个人收入的增加,更多的人开始购买私人汽车。中国公安部交管局的数字显示:到2008年6月底,中国私人汽车保有量为1.26亿辆,比2007年底新增408万辆,相当于每天都有超过2.2万辆新车上路。

3、森林和生物多样性危机。

绿色和平的全球森林地图显示:地球上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只占了不到10%的陆地面积,而中国未受侵扰的森林仅占国内森林总面积的2%。中国国务院的数据更表明:四分之一的国土已经呈现严重的荒漠化。

野生动物的最重要栖息地之一是原始森林。虽然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但在近一百年来,中国已经陆续灭绝了10多个物种,其中包括野马、新疆虎等。白鳍豚的生存与否仍然是个谜。国家林业局认为:栖息地的破坏,包括开垦森林、草原过度放牧以及气候变化是造成生物多样性危机加剧的主要原因。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十四

摘要意大利的法学教育前史悠久,其课程设置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校园规模较大。以国际法教育为例,对比剖析中意两国的法律教育,旨在发现我国在国际法教育方面存在的疑问,然后学习意大利在国际法教育方面的长处,顺应国际法律开展的干流,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开展培育合格的法律人才。

关键字意大利;法律教育;国际法。

早在罗马年代,意大利就有了以法律大学为依据的法学教育,经过千年演进,已开展成了一套体系科学的法律教育办法。这篇文章对意大利的国际法法律教育作扼要剖析,望对我国法律教育变革供给学习。

1意大利国际法法律教育概述。

古罗马文明是人类文明开展史上的一颗灿烂的明珠,而罗马法则是古罗马文明中的一朵最艳丽的奇葩。这儿要点介绍意大利法律教育中的国际法课程设置、国际法教材、国际法教育、国际法考试四方面。

1.1国际法课程设置。

以罗马大学为例,罗马大学是意大利最大的国立大学,具有130个以上的系院,有160个专业的一级学位课程,167个专业的专业学位课程,162个专业的博士学位课程,142个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法学院中又下设法律学院、欧盟法研讨院、国家原理研讨院。意大利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包含基础课和补偿课,基础课远远少于补偿课,实务课远远多于理论课。法学院将国际法的课程组织在高年级学生的基础课当中。

1.2国际法教材。

罗马大学法学院为每一门国际法课程规矩了2~3本教材,规矩教材经过国际法有关威望机构评选,并且是学术界公认的优秀教材。教材通常都是不一样作者的闻名作品,让学生知悉自个专业最威望的前沿学术信息。指定的教材是学生学习和备考的必读书,他们有必要自个使用课下时刻将作品读懂,做好读书笔记,以备下节课老师的发问以及自个在课上做关于作品的读后感言。由于教授平常讲堂授课时通常不触及教材的详细内容,学生为了上课能经过教授的“发问关”以及经过考试,就有必要仔细阅览规矩的教材。

1.3国际法讲堂教育。

意大利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的教育办法根本都依照此种形式:上课后,教授先找一个学生读一条法律条文,此法条是教授指定课后必读书目中的,学生读完法条后由教授进行解说;教授解说法条时能够引经据典,依据听课学生承受常识的实习状况,浅显易懂;讲堂授课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是教授在讲到某一条法条或许说是法理时都会举实例予以剖析,不管是国际私法范畴仍是公法范畴,教授总能引用当今国际社会上的一些典型事例来解说法条意义;教授所教育的内容大都是自个的国际法研讨成果,不重复教材内容,并且是教授精讲,但请求学生课下多读。

意大利重视国际法教育与国际联络实习,寻觅两者的符合点,开设了与国际法有关的国际联络课程。国际法首要是调整国际联络,国际法与国际联络之间存在极为亲近的互动联络,意大利进行国际法教育辅之以恰当的国际联络前史与实习教育。意大利尽管没有开设体系的国际联络理论课程,可是国际法特征专题的设置从另一层面补偿了这一缺点,这可能与意大利罗马法重实习而轻理论的传统有关。国际法特征专题即是教授将当今国际社会上的热门法律疑问,概括划分为几个专题,以讲座的办法授课。这么国际法专业的学生能够从应然与实然的不一样层面客观、正确地知道国际法与国际联络之间的联络,然后把所学到的常识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别的,不得不说到的一点是罗马大学法律学院的评论课。该课分为两种:一是随堂评论,由教授边教育讲堂常识边掌管;二是国际法专题评论。评论课的开设训练了学生的思辨才干和逻辑思维。为了使法律教育十分好地结合实习,意大利政府和罗马市政府每周一次向罗马大学法学院免费供给一套最新国内国际事例汇编,内容很广泛[1]。

1.4国际法考试。

意大利大学法律教育考试尤为格外,也十分严厉。大大都课程要进行书面考试和面试,国际法课程也不破例。面试很有特征:考场通常设在一间大教室里,分小组进行,每组有3~4位教授,一位为主考教授,学生顺次进入教室答复教授接连发问的疑问。鉴定标准很严厉,教授会依据考生现场答复状况,依据考生的思维才干、逻辑推理才干、口头表达才干等鉴定成果,学生假如当场无法作答,就会当场被判不及格。

关于国际法专业的学生,老师则会经过事例的办法来考察学生把握常识的状况,事例通常会是近期国际社会的热门疑问,教授会先让学生依据自个所学的国际法原理剖析事例里边都有哪些常识点,然后再进行思辨剖析,论述学生的个人观念。假如过程中能和教授来一场争辩赛,是教授再期望不过的。

2我国国际法法律教育概况及存在疑问。

国际法比较民法、刑法等一些有完好理论体系的法律分支来说,在我国开展得还不老练,国际法这一新式范畴的开展还不能完全习气我国社会经济开展需求和本专业学生教育本身开展的请求。

2.1国际法课程设置。

从各院校法学院国际法的课程设置中能够看出,根本是如此状况:总学分为30多学分,由必修课、选修课和公共课程构成,这儿的必修课好像上述意大利罗马大学的基础课,选修课相当于他们的补偿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各占总学分的大概1/6,而公共课所占份额都高于必修课和选修课所占学分的份额。以我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例,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设置了“国际法专题研讨”“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专题研讨”“国际常识产权与技能转让专题研讨”“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原著研读”“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与实务”“国际出资与技能贸易法律规矩与实务”“国际商事仲裁法”等有关课程。

与意大利法学院比较,首要,我国法律教育中的国际法课程设置结构不行合理,理论课设置太多,尽管法律体系的树立当然首要,可是法律教育培育的'应当是实务型人才,理论研讨应仅仅其间的小部分。重理论、轻实习的国际法教育传统使不少学生误以为学法律即是研讨理论,熟记法律条文,所以形成学生苦背法律书本,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结局。其次,短少实习性环节,忽视学生思辨才干的培育。很多院校仅仅把国际法作为一门纯理论课程加以教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一些国际法课程比较“民法”“刑法”等课程来说,很多院校并没有加以重视,国际法的实习教育课程乃至是空白,实习性环节的缺少使正本就不太“受宠”的国际法课程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日渐下降,国际法课程的学习也被他们抛在脑后,不知该怎样运用学到的法学常识剖析国际社会上发作的热门疑问与时势。再次,意大利是大陆法系的首要发源地,也是讲演式教育的最早试验场所之一。欧美国家格外重视一个人的争辩才干,不论是总统选举,政要在政界的安身,仍是教授教育、学术报告等大多都要进行争辩。而我国的法律教育,当然也包含国际法在内,却从未对此触及,定时设置法律教育的争辩课程不知何时会在我国法律教育的课程中呈现。

2.2国际法教材。

我国各院校法学院有关国际法教育的教材大体一致,有北京大学出书社出书的邵津主编的《国际法》,我国人民大学出书社出书的程晓霞、余民才主编的《国际法》,邵沙平主编的《国际法》,我国政法大学出书社出书的梁淑英主编的《国际法》,周洪钧主编的《国际法》,法律出书社出书的闻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主编的《国际法》等。这仅仅把国际法当成一门课程来体系叙述,并没有进行详尽地分支国际法体系。一本国际法教材大都四五百页,从国际法的概念、特征等基础常识一直到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有的学生课下乃至恶作剧说:“学国际法有什么用,老师照书宣科,还拿着这么厚的教材上课,都成了一种负担。”假如学生都带着这种心情上课,学习效果可想而知。

我国国际法法律教育中教材设置的疑问大致有两个方面。1)缺少系列化的国际法教材。我国国际法专家编撰了很多的书名为《国际法》或《国际公法》的教材书,但国际法的很多详细范畴,如国际人权法、国际公约法、国际组织法缺少相应的教材[2]。这就在有限的教育时刻里使得老师只能给学生供给轮廓性、概括性常识,有些首要的常识点,老师仅仅点到为止,教育常识不精不深,而学生也无法经过系列化的教材进行深层次的、更有挑选性的阅览。2)我国国际法教材严重落后于国际社会国际联络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习,这些年出书的很多国际法教材与前出书的国际法教材几乎相同,老师没有给学生指定课后书目,课上负担重,编制的教材深重、复杂,专题特征不明显,学生在自个不感爱好的疑问上浪费了很多的时刻和精力。

2.3国际法考试。

考试是学生永久的论题,各院校法学院的考试通常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没有面试,国际法也不破例。考察即开卷考试,学生能够将教材带进教室;考试则较为严厉,学生有必要全场闭卷作答。

考试作为查看学生把握常识的查核标准,从试卷标题到考场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可是某些院校的考试准则好像不是那么标准严厉。更有甚者,老师会在考试前给学生划定考试规模。这一强调“要点”的办法面对学生的需求做到有求必应,学生则考前临时抱佛脚,快到考试的时分,在各教育楼常常会看到学生手捧几本大书张狂背书的场景。死记硬背的学习办法使某些平常不怎么听课的学生照样能够考高分,这好像已经背离了法律学习的初衷。学生之所以能够背书得高分也与试卷的设题形式有关。闭卷考试的试卷中标题的组织大大都是课本上能够找到的,命题办法简略,标题类型单调,开放性标题较少,有的话则是试卷的最终一题,有些学生乃至觉得经过前面的标题及格应当是没疑问的,所以索性不答开放性标题。这么简略的命题办法以及对学生“宽松”的查核办法,对学生常识的灵敏把握程度、法律素养养成的影响可想而知。

除此之外,法学院的考试办法中并没有设定学生的面试环节。尽人皆知,口头表达才干和争辩才干是法律人才培育必不可短少的一环。国际法,首要体现为很多存在于国际范畴的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气。怎么做到让学生自动去把握看似单调的国际法常识,提起学习爱好,选用口头表述的办法将其表达出来,这是各院校各培育单位值得测验和考虑的疑问。

3意大利国际法法律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意大利法律教育以讲演式教育为主,将讲演式与评论式结合起来教育。因而,意大利法律教育法对我国的启示即是以讲演式教育法为主,一起吸收事例教育法的长处。关于国际法课程来说,我国是国际法教育方面归于后进国家,要赶超西方国家的开展进程,我国国际法界要导致重视,采纳必要的办法。

3.1进步对国际法学习的首要性的知道。

这是一个全球高度一体化的年代,各国在树立战略协作国际联络的一起都在奋力提高本国的国际地位。有必要知道国际法教育与国际联络之间的联络,格外间国对外联络实习联络的疑问。国际法首要是调整国际联络,国际法与国际联络之间存在极为亲近的互动联络,这表明国际法教育有必要辅之以恰当的国际联络前史与实习教育[2]。我国现在大都法学院的国际法专业都没有开设体系的国际联络课程,形成国际法教育与国际联络之间学科联络的断层。

各院校法学院应加大对国际法课程的重视度,导致学生的学习爱好,极力补偿与其他法律学科比较在学生心目中的落差。加大学生对国际社会中时势与方针的教育,使国际法专业的学生能从应然与实然的不一样层面客观、正确地知道国际法与国际联络之间的联络,进而将学到的常识学以致用,融会贯通。

3.2改动陈旧观念,大胆实施全方位变革。

1)改动我国传统的填鸭式教育观念,力求国际法课程设置精雕细镂,尊敬学生自在考虑的权力,重视培育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削减学生的课业负担。要学习意大利法律教育的观念,下决心大幅度有的放矢地削减课程和课时,留给学生足够的时刻自学。一起,让大学生自动参与,规划立体化的国际法专题,组织好学生的评论课和争辩课,与国际社会的热门疑问相结合、与法院判例相结合。

2)加强教材建造,拓宽教材途径。全球化布景下,各院校法学院应慎重挑选国际法教材。我国是国际法教育后进国家,国际法教材建造疑问突出。我国国际法学界教材编写组应当精心组织编撰一套系列化的国际法教材,使教材能够体现国际联络与国际法理论与实习的最新开展;规矩2~3套教材供学生课下阅览,拓宽学生的常识面,确保学生能学到最新的法律常识,培育独立考虑的才干。

3)树立严厉标准的考试准则,拟定科学合理的考试办法。能够将“可查”这一查核办法摒弃,老师应重视学生平常的讲堂体现,采纳多角度全方位的查核办法,加大对学生的讲堂讲话、争辩以及课外延伸段参与程度的查核比重,不是依据最终的考试成果一锤定音。最首要的是变革试卷的标题类型,相应添加开放性标题的数量,要点考察学生的自主立异才干和灵敏思辨才干。别的,可依据实习状况添加国际法面试这一环节,培育学生的口头表达才干和逻辑推理才干。

4)赶快采纳办法,强大师资队伍。我国法学博士颁发点太少,远远不能满意社会的需求。形成这种状况的首要原因是我国现存的博士生导师评选准则。我国教育界一直存在这么的传统观念,以为只要那些格外闻名的教授才干辅导博士生。这种观念是过错的,导师仅仅学生科研路上的指路人而已,在思路和办法上仅仅起到指点作用,不能过多地加以苛求。当然,引进的国际法专业老师和专家有必要具有很高的国际法本质,有厚实的国际法功底,关于学生提出的疑问做到有问必答,引经据典,一起能够采纳多元化的讲堂教育形式,并重视课外延伸的师生沟通。国际法专业老师能够在校园网上拓荒教育博客,将教育感悟与心得、教案规划、讲堂实录以及一些教育材料上载发表,与学生在课后进行进一步的沟通[3]。

参考文献。

[2]蔡从燕.当时西方国际法教育面对的应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福建播送电视大学学报,2007(3).

[3]徐芳.高校局势与方针教育强化国际法教育环节的考虑[j].企业家六合,2009(9).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十五

[摘要]国际经济法课程综合性、实用性强,国际经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开设和教学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不足和面临很大困境。在分析其原因的同时,通过转变观念,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引入案例实训教学方法提高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教学质量。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是法学的重要分支。目前,我国各大法学院校都普遍将国际经济法作为法学专业领域课程中的必修课来开设。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类别,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它的研究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经济法等相邻学科,既涉及国际法、又涉及国内法。它的学科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货币金融法学、国际税收法学、国际海商法学、国际经济组织法学等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而且,国际经济法包含多种法律规范,包括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国家的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规范、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以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为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还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因此,国际经济法无论是其主体、调整对象还是法律渊源等都具有典型的涉外性。

因为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学习必须把法律和经济密切结合起来,立足于本国的实际和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学好国际经济法须以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贸易基本实务操作为前提。以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为例,要学习这部分知识就必须学习国际贸易实务,包括合同的洽商和订立、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货款的收付等。只有熟悉这些实务环节,才能更好地从法律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基于以上特点、较之于其他部门法的授课,我们若想在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上获得良好效果就必须对教师、高校教学管理者和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一,要求国际经济法的授课老师必须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不仅熟悉我国的国内法,还要对国际经贸等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有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熟悉国际经贸实务;有广阔的国际视野、对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有敏锐的洞察力;具备良好的外语能力。

第二,在高校课程设置方面,基于国际经济法综合性和交叉性的特点,要求高校要有针对性地、科学合理地安排授课课时以及开课时间。

第三,在学生方面,学好这门课除了要求学生具备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外,还要先学好国内法,在积累一定国内法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要具备较好的外语基础。

目前中国高校不少专业普遍处于就业率低、专业对口率低、就业质量不高的生存窘境。要解决这种就业结构性矛盾,今后国家将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突破口,对教育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和本科院校相比,我国的高职院校长期以来一直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己任。高职院校的法学类人才的培养也应服务于这一目标。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核心目标应在于培养学生较高的处理国际经济纠纷的素质,重点关注提高学生的国际经济法学理论水平和解决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在理论教学的同时更注重加强职业技能的训练,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经济交往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作为教育部指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高职院校开设这一课程对于完善法学专业学生的学科知识体系、提高学生国际法学的职业能力以及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高职院校在国际经济法授课方面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授课普遍采用讲授式、以理论教学为主、方法单一。俗称的“填鸭式”教学较为常见。即便现在很多高校已经逐步完善和更新了教学设备、教师也逐渐将电教引入课堂,但是单纯通过ppt等教学工具的推广和使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学生课堂参与度低。相较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国内部门法,学生对国际经济法课程的重视度不够,缺乏正确认识。特别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案例较复杂、能引入课堂讲解的案例较少,很多知识点离日常生活较远、难度较大,因此学生学习普遍缺乏兴趣和主动性。

第三,由于老师的单向讲授和学生的被动接受的教学模式长期存在,课堂气氛普遍比较沉闷,缺乏师生的互动,教学效果不理想。一方面老师在课堂上讲授知识且完全占据了课堂的主导地位,很多老师往往是讲满整堂课时间,很辛苦。而另一方面学生又很消极地去接受知识,没有能主动思考、积极参与到整个教学过程中。这最终导致学生通常应付完考试就把所学知识忘记了,理论知识非但没有真正掌握,实践和操作能力的提高更无从谈起。

结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下称我院)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实践经验,导致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缺乏合适的教材。目前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的授课基本都是使用本科教材。这些教材由于针对的教学对象是本科法学专业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高职院校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更偏重理论知识,案例和实务操作等内容在教材中则较少。

二是缺乏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现在高校的国际经济法授课老师大多是来自国内外高校的国际法学专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而且绝大多数是从大学毕业后就直接进入高校从事教学工作。“学校到学校”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导致教师队伍普遍缺乏实务经验,教师对国际经贸实务操作缺乏了解。而且,在长期的教学工作中很多教师缺乏求“新”和求“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能及时更新知识体系和改变教学方法无法很好地因材施教。

三是学生的综合素质不高。由于近年来我国高校不断扩招,录取到高职院校的学生分数普遍不高,和本科院校相比,高职院校学生的学习能力、学习基础和学习自觉性均较差。这也给国际经济法这门专业程度较高、难度较大的课程教学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四是课程设置不合理。高职院校在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时,偶有出现开设时间过早的问题。有些高校会在低年级学生还没学过国内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这给老师的讲授带来很大的困难。

此外,专门的法学类高职院校中专业设置较细,但在针对不同的专业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时往往缺乏对教学对象、人才培养目标、课时设置和授课模式等进行深入比较研究,未能有针对性地、有区别地进行课程设置。普遍存在不同法学专业在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时,课时相同、教学模式相同、教学重点也相同等问题。

三、在创新和求“变”中走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困境。

要解决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教学实践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和困惑,我们关键是要做到真正的“因材施教”,在努力创新和求“变”中寻求发展和突破。

(一)了解学生,根据教学对象来确定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

在专门的法学高职院校,专业都划分的很细。以我院为例,我们就设置有贸易法律、涉外法律、东盟法律、律师助理等法律实务专业。这些专业都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必修课程。此外,司法警察专业、刑事执行等法律类专业,为了完善法学知识体系和实现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的目标,也有必要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必修或选修课程。但是针对不同的专业,由于教学目标和对象不同,我们必须在课时数的安排上加以区分。例如:贸易法律专业由于具有较强涉外性,因此需将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为必修课,一般都开设80个以上课时。而司法警察专业培养目标不同,国际经济法课程可开设为选修课、安排20或40个课时。而且司法警察专业不要求对国际经济法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再加之课时有限,我们还可以考虑以讲座等较灵活方式来进行讲授。而做到这些则需要我们高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对每个专业做细致深入的调研、收集教师意见、合理科学地制定教学计划。

(二)明确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

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国际经济法课程,改变学生认为国际经济法不重要、不实用等错误心态。通过设置教学重点、选用教学方法等途径将课程内容“化难为简”、贴近生活,真正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觉性。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不能仅仅依赖口头的表述,更要在教学内容上抓住国际经济法课程和我们日常生活的连接点,让学生感受到这门课程是和我们今后的就业密切相关的,是有用的而且是有趣的。以广西为例,我们既沿海又沿边,毗邻东南亚,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桥头堡、前沿阵地,我们的毕业生大多都会留在本地区就业。我们在备课时就应该有意识地把重点放在国际贸易法这一部分。尤其是广西和东盟国家海陆相通、拥有天然优良港口,因此要尤其突出国际商贸合同谈判签订、国际贸易支付、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运保险等章节的讲授。将理论实践紧密结合,通过有效的教学方法重点提升学生在这些领域的职业能力。此外,基于近些年中国对东南亚国家直接投资的增多,国际经济法课程中的国际投资法部分也可作为授课的重点。而国际金融法等内容,由于教学对象、教学目标和课时等方面的限制,我们可以相对缩短这部分的课时、采用更灵活的授课方法。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课程要和地区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和学生的就业方向紧密结合、和用人单位需求紧密结合。在教学中做到重点层次分明,不同章节教学方法区分有别,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门课程真正成为一门实用的学科。

(三)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一方面,在高校领导层面首先要端正对国际经济法课程的认识和态度。在高职院校,不少教师和领导依然存有“国际经济法无用”的想法,这种态度会导致对这门学科教师队伍建设的忽视。另一方面,从教师本身而言,应该积极主动地在教学实践中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尤其是实务操作能力;避免工作惰性,通过进修、学术会议、律师实务等途径,及时更新学科知识、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另外,针对目前国际经济法教材实践性不足的问题,授课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避免照本宣科,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主动完善案例素材、及时总结教学经验、深入了解学生需求、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四、引入案例实训教学方法,提高国际经济法教学质量。

以我院为例,目前我院各系都已基本建立实训室,很多学科的实训教学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法律类专业方面就专门开设有律师执业技能实训课程、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综合实训课程和司法警察警务训练课程。其中学院专门为律师专业技能实训课程设置了108个课时。这门课主要针对高职律师助理专业的学生。整个授课过程包含学生模拟操作环节、评价与总结环节以及“诊所式”实训环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主要采用要领归纳法、课堂演示法和实战观摩法。模拟操作环节包括书面设计、单项模拟、综合模拟等内容,由教师选定案例资料,学生按律师办案要求设计、制作各类法律文件,并分别扮演各类角色,直接进行案件办理的模拟操作。目的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具备律师的基本职业能力和律师的实际操作能力,为学生未来从事律师职业打下实战基础。经过多年的实践,该实训课已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也深受学生的喜爱。相对而言,国际经济法课程和其他课程颇多相通之处,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因此,在传统讲授教学方法的基础上,我们也可以将实训教学方法借鉴到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但是,在备课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这门课的特点,切勿照本宣科。

首先,专门针对国际经济法开设一门单独的实训课程并不现实。毕竟受到高职院校三年学制、教学层次较低等方面因素的限制,我们只能将实训环节融入到课程教学过程中。

其次,国际经济法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学科构成较为复杂。其中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又相对独立。因此,它很难像刑法、诉讼法等学科,通过一两个案件的实训教学就能把课程所学的大部分内容串联起来对学生进行学科综合的职业能力培训。

再次,国际经济法中的部分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但有些理论方面的内容也较为高深、操作性较弱,如国际金融法。因此,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经济法内容都适合作为实训教学的素材。而且相较于国内法,国际经济法适用于实训教学的案例素材也较少。因此要对这门课开展实训,需要教师对教学形式、教学内容、课程安排等方面做更深入的研究和计划。

总而言之,为了更好地在高职院校开展国际经济法的实训教学,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实训依旧离不开案例教学。传统教学中,我们主要是依靠老师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穿插讲解案例,或者通过布置课堂练习和课后作业来让学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虽然这些教学方法的效果有限,但这些传统方法依旧是我们国际经济法实训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为弥补传统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如学生参与度低等情况),我们可以考虑在课堂授课过程中引入情景教学、分组讨论教学等形式(尤其是针对部分实践性较强的章节)。以国际贸易法部分为例,我们可以选择合适的案例将国际贸易法涉及的主要环节(贸易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内容、合同履行、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贸易争议解决等)都串联起来,专门设置几个课时来开展实训。在实训前先给学生设置情境,分配角色和任务,提前预习和准备。在实训过程中,让学生主导整个实训环节。教师通过提问、评论或点评等方式来引导学生突出重点和回归重点。

最后,要真正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除了改变教学方法、引入实训教学法之外,我们还要将实训教学环节学生的表现、参与度实实在在反映和落实到学生的学科成绩中。通常情况下,学生的学科成绩是由平时成绩和考试卷面成绩两部分构成。如果开设实训环节,建议高职院校应当把实训环节的成绩纳入为学科成绩评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考虑将实训成绩和平时成绩、考试卷面成绩独立设置,三部分成绩共同构成学生的学科最终成绩。而且,要将实训环节的成绩评定和培养目标、要求等结合起来,成绩评定标准要客观、规范。这就需要我们在深入研究、设计实训教学环节的同时,还要谨慎制定和落实科学、客观的成绩评定标准。只有将两者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实训环节的作用,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十六

干部的选拔使用问题,是干部队伍建设中的核心问题.用什么人,怎么用人,决定着干部队伍的组成和干部努力的方向.用好一个,激励一片;提错一个,挫伤一群.从近几年一些干部暴露出的`问题看,有许多与识别考察不准和使用不当有关.有的领导干部在被考察时各方面反映都不错,而任职后却表现一般,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不能服众;有的领导干部在被考察时“政绩显著”,但这些“政绩”却成为后任沉重的包袱;还有的领导干部到任不久,便暴露出严重的思想作风和违法违纪等问题.这些都说明,选人失准、看人失真、用人失察的问题依然存在.一般来说,用错人往往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用人的思想作风不端正,也就是用人不公;另一个是用人的思想方法不对路,即用人不当.

作者:来祯作者单位:中共陕西长武县委刊名:领导科学pku英文刊名:leadershipscience年,卷(期):2008“”(18)分类号:c93关键词: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十七

[摘要]笔者通过多年的实践经验,深入浅出的分析了会计诚信缺失原因,并对解决诚信问题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

[关键词]会计诚信造假内部控制外部监督。

随着经济的发展,关注或需要了解会计信息的人或组织越来越多,而随着经济活动量的增加及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加大,投资者、债权人、职工、政府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决策主要根据会计信息作出,因此会计信息的质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会计信息真实是正确决策的最基本前提,为此,有关法律法规都作出具体的要求,然而近年来会计造假屡禁不止,虚假的信息使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各方遭受巨大损失,且成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____曾不止一次强调会计人员要“诚信为本,不做假帐”,美国“安然事件”的爆发让人们对会计诚信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国内和国际都对此作出积极反映。为此,财政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都把诚信建设列为今年的工作重点。那么究竟为什么全国上下乃至全世界都这么重视会计诚信?怎样去加强诚信建设解决诚信危机呢?下面就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会计造假屡禁不止为哪般?

近年来,会计丑闻已屡见不鲜,那么,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什么要造假呢?当然,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利益驱动”,如果对自身有害他们肯定是不会去犯傻的。总的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目的:

1、会计造假能够偷逃税款。

目前,我国国民纳税意识普遍不高,企业税负较重,由于征管力量的薄弱,使得企业有机可乘。通过隐匿收入,虚列支出等手段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甚至,为达目的而去拉拢腐蚀税务干部。

2、蒙骗投资者。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以融资为主导,股票发行额度是十分稀缺资源,这就使得企业为圈钱不惜一切代价包装财务报表。由于证券监管机构的薄弱和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使得造价者有机可乘。针对上市公司而言,为避免被st或pt而对会计报表进行粉饰造假最具典型性。

3、满足个人之私欲。

经济发展了,而相关的制约机制跟不上,使得部分政治觉悟不高之士有机可乘。为达一己之私欲,中饱私囊,企业通常采取隐匿收入、虚列支出、伪造发票等方式将资金纳入小金库或个人腰包,行政事业单位则主要通过隐匿收入、改变资金用途或用假发票套现等。再就是以“以大局为重”、“社会稳定”等口号为幌子,为自己升迁和前途而进行行政干预作假,为一己之利不惜牺牲他人利益。

二、会计造假恶果重。

会计造假使得造假者获得了利益,相对应就有受损的一方,更严重的是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总的说来主要有如下负面作用:

1、偷逃税款和中饱私囊行为引起国家可控财力减少,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不能更好的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2、蒙骗投资者的造假行为是短期行为,早晚会暴露,结果使大量投资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并起连锁反应使相关方受损,严重影响了经济的正常运行。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决策层的高度重视,并已经采取相关措施。

3、虚假的会计信息会导致决策部门作出错误的决策。会计信息真实是作出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信息的虚假必然影响决策的精确和正确性。势必会使决策的影响者利益受损,当然包括虚假信息的提供者。比如,我国所得税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前相当多的单位隐匿了收入,隐瞒了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决策税率过高,使所有企业都增加了负担。

4、会计信息的虚假泛滥,使得会计诚信度下降,人们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质疑,在以会计信息作为主要的的决策资料的同时,不得不取得其他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既增加了决策成本又延长了决策时间。对信息提供方来讲则会丧失许多合作与成功的机会。出现“双不赢”的局面。

三、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解决问题的良方。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会计造假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经济的正常运行,规范会计行为,遏制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经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显得迫在眉睫。诚信建设是一个涉及面广,十分复杂的工作,搞好诚信建设应该做好多方面的工作。总的来讲,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快机构改革步伐,增强政府诚信度,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为会计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大环境是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前提。

会计诚信度低与目前体制不无关系,政府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使会计造假行为有机可乘。例如,事实证明监管与税收征管的不力,是国家税款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要想会计诚信建设有突破性进展,则必须首先把政府自身建设搞好。事实上并非我们的人力不足,我们的管理人员与总人口的比例远远高于大多数国家,而我们的办事效率却远远低于他们,当然这与人员素质有相当大的关系,但更重要的是体制的原因,这一点党和国家各级政府都已经认识到,并进行了积极的改革。

2、加强诚信宣传,让当事人了解问题的严肃性和自己的责任。

诚信建设应该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对诚信工作重视程度,认识到对问题的严肃性与自身的责任并主动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为此应采取各种方式做好诚信建设宣传。

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外部监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会计造假之所以泛滥与内部制度不完善和外部监督不到位有直接的联系。目前,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很完善,并且在执行中失效现象十分严重,尤其在行政事业单位更为突出。任何事情都要按领导意思去做,财务监督根本谈不上。因此,首先应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有效实施。为此,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相继出台,新的规范将陆续出台,制度有了,相比而言,督促制度的有效实施更加重要。自然就联系到外部监督。

最主要的外部会计监督有社会中介监督(即注册会计师审计)和财政监督。目前来讲,这两种监督都没有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或者说其职能没能充分发挥。当然,这是由更深层次的原因造成的,为此,应在这两方面进行加强。

中介监督是主要针对企业的一种主要外部监督方式,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数量多,影响力大,原则上要求其必须“客观、公正”,然而,大量的事实证明中介机构并没做到这一点,为此必须加强对社会中介的监管,使其规范执业,真正让注册会计师成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为此,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机制已经由注协主管转为财政监管为主,其目的就是向国际接轨,加强对中介的监管。下步的工作方向是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进行该行业的治理,使其对报表使用者负责,真正起到外部监督作用。为此,应该加强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毫不姑息迁就,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另一种主要的外部监督是财政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执法检查,应该以制度的方式确定下来,作为经常性工作,对监督对象起到督促作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能姑息迁就或为了所谓的“社会安定”、“顾大局”等目前利益甚至个人利益而放弃原则,置法律于不顾,最终使法律法规对造假者没有多大的威慑力,并成为一种普遍心理,内部控制在这时候更容易失效,出现诚信危机不足为奇。因此加强监督并加大处罚力度改变人们的这种心理尤为重要。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十八

李广民。

(山西师范大学,山西临汾041004)。

〔摘要〕抗日战争期间,中日两国政府都曾对“宣战”问题进行过多次研究,但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日两国政府都选择了“不明确宣战”的策略,本文通过对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的阐述,从而为分析日本“不宣而战”和国民政府“战而不宣”的原因做一个基本铺垫。

〔关键词〕宣战交战意向战时中立法。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对中国进行了长达十四、五年的侵略战争。为此,中国也进行了至少长达八年的艰苦卓绝的抗战,但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不管是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还是进行抗战的中国,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不明确宣战”的策略。要搞清日本“不宣而战”和国民政府“战而不宣”的原因,首先就必须弄清楚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本文着重阐述了何谓国际法上的战争;怎样才算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以后,交战双方的关系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交战双方与第三国的关系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最后本文还根据日本外务省的原始档案,介绍了日本国际法学者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看法。我们知道,在中日关系中,历史认识问题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追究日本战争责任,除了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外,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和当时日本对国际法的认识同样十分重要,本文写作的目的,便是想补充这方面的不足。

关系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也无济于事。正因为如此,抗战初期的国民党政府,不仅自己尽力避免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而且非常担心日本对中国明确宣战,即日本单方面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抗战初期国民党最高决策层在研究或讨论宣战问题时,更多地不是自己是否对日宣战及宣战的利弊,而是讨论日本是否对中国宣战以及中国的应对措施。比如,1938年3月7日,军委会参事室会议讨论宣战问题,王世杰就主要分析制约日本对华宣战的国际因素,特别是英国的态度和欧洲的政治形势。蒋介石也主要考虑英美海军对日本的制约作用。另外,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的有关宣战问题的文书,其中两件就专门针对日本对华宣战问题,其中一件是《谨就政府关于日本对华宣战应有之准备条陈意见》、一件是《关于日本对华宣战可能性的估计意见》,而与此相对照,日本外务省记录中虽收录有大量关于宣战问题的材料,但关于中国对日宣战的材料却一份也没有。

国际法所说的战争的法律状态,包括战争的开始、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及战争结束的程序、基本方式等。战争的开始是指冲突双方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的开始,必须通过宣战(当然不一定是绝对的布告宣战或宣战声明,只要有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即可)。这样广义上的宣战实际上就成为国家关系由和平状态进入战争状态的一个重要而且必要的标志。宣战原本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古希腊或古罗马时代,大多数国家之间都是通过宣战的方式表明双方敌对关系的开始的。从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起,许多学者都认为,宣战是战争开始的必要方式。后来有些学者甚至把是否经过宣战作为判断战争正义与否的标准。宣战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其作用在于宣告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并使对方和其他国家获悉这种这种战争状态已经存在,从而有所准备,必要时可以撤退平民。广义上的宣战是指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它可以是宣战声明(布告宣战),也可以是最后通牒。宣战声明一般包含宣战的理由和战争的决心,表明交战意向的最后通牒是一种有条件的宣战书,这种最后通牒向对方提出最后的条件,要求对方限期答复,如对方不按期接受全部条件,即采取战争手段。

一旦在法律上进入战争状态,交战双方之间的关系就由和平关系转变为战争关系,交战国与第三国的关系也暂停适用平时国际法,而改为适用战时中立法。战争开始的法律效果,对交战国双方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自动断绝。战争开始后,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将自动断绝。交战双方将召回其驻在敌国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以及其他使领馆工作人员,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领馆。同时要求对方也关闭其使领馆,召回其使领馆人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方使领馆人员正常离境之前仍享受外交特权及豁免权,作为当初接受国的敌国,仍有义务协助对方的使领馆人员安全离境并保护使领馆的馆舍、财产和公文档案不受侵犯。作为派遣国,可以委托对方(敌国)认可的第三国来保管其在敌国的馆舍、财产和公文档案,并保护其滞留敌国的侨民。

(二)条约关系发生变化。战争开始后,有关战争的法规和公约在交战国之间立即生效,而交战国之间所缔结的条约(除极个别的外)则立即失效(invalidation)或停止施行(suspension)。特别是有关政治、经济及贸易的双边条约,如友好同盟条约、引渡条约、领事条约和商务条约、贸易协定等,均因战争而终止(termination),而多边条约则因战争状态的出现,仅在交战国之间暂停施行。

(三)对交战国人民及其财产的影响。战争开始以后,处于敌国领土上的交战国人民或被允许在一定的期限内撤离,或被允许继续居留。但一般情况下,交战国有权对居留在其境内的敌国公民施以各种限制,诸如就地登记、集中居住,甚至予以拘留。国际法虽然有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规定,但也有在必要时可以施加拘禁或安置于指定的居所的规定。而且还规定,军事当局对占领区的平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军事管辖权。可以对占领区包括第三国在内的平民施加种种限制。

战争开始的法律效果,对交战国与一般第三国而言,主要是战时中立法(warneutralitylaw)在交战国与一般第三国之间生效。这里所谓的一般第三国,是指不愿参加到战争任何一方的第三国。在战争开始或战争进行中,它们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明自己的中立立场。明示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宣言、声明,甚至条约的形式向交战各国通告自己对交战双方采取不偏不倚、同等对待的立场;暗示的方式则是通过事实上遵守战时中立义务而向交战各国表明自己的态度。战时中立的一般第三国因自觉放弃了自己在平时可以享受的一些权利,因此它们也可以从交战国那里得到一些保证,即最大限度地保护中立国的权益不再受到损害。具体来讲,战时中立国的义务(即是交战国的权利)包括:

(一)自我约束(不作为)的义务。战时中立国不得对交战任何一方给予援助。战时中立国不仅不能直接参加任何一方的战斗,而且也不能向交战国任何一方提供军队,供给武器弹药及其他军用物资;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补助金和贷款、不得替任何一方承购公债;不得用军舰或国家船舶为交战任何一方进行军事运输;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情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平等地向交战双方提供上述援助,也是战时中立法所禁止的。

(二)防止的义务。战时中立国应采取措施,防止交战国为了战争而利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战时中立国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和阻止交战国利用自己的领陆、领水、领海、领空进行作战,或捕获对方船只及其战斗人员,建立作战基地、通讯设备,或运输军队和军需品。

(三)容忍的义务。战时中立国对于交战国因进行战争而依据战争法所采取的行动,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容忍。对于交战国的战时封锁以及有关战时禁制品的规定,战时中立国有义务严格执行。这里所谓的封锁是指交战国为了切断敌国的对外联系,削弱敌国经济和持续作战的能力,运用军舰阻挡一切国家的船舶和飞机进入敌国的港口和海岸。“一切国家”当然包括战时中立国。而战时禁制品是指交战国禁止第三国运送给敌国的货物。禁制品的清单,可以在事先由国家以条约形式确定,也可以由交战国在战争开始时,用法令或宣言公布。

作为抵偿,交战国所负的义务(战时中立国的权利)有:

(一)自我约束(不作为)的义务。交战国必须尊重战时中立国的主权,不得侵犯战时中立国领土,破坏中立。交战国不得在战时中立国的领土及其管辖区域内进行战斗行动,不得在上述区域建立军事基地、设置通讯设备,交战国军队或其供给品运输不得通过战时中立国领土。交战国不得在战时中立国领土、领水内改装商船为军舰或武装商船,不得在战时中立国的领水内捕获敌船。

(二)防止的义务。交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防止虐待其占领区内的战时中立国的使节和侨民,防止其军队和人民从事任何侵犯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容忍的义务,交战国应该容忍战时中立国与其敌国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以及其他不违背战时中立法的行为。

卢沟桥事变爆发后,日本外务省条约局第二课就组织有关“专家”,对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制作了大量的报告书。这些报告书当时均属绝密文件,对了解当时日本政府对国际法的认识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中《关于战争开始宣言的考察》[]就详细分析了“开战与非战公约的关系”、“开战与海牙关于战争开始的条约的关系”、“开战的效果”等问题,这份报告书的制作者是日本当时著名的国际法学者立作太郎博士。此人因谙熟国际法,长期受到日本政府和外务省的重视,从九一八事变时起,直到太平洋战争,他一直作为日本外务省国际法方面的主要顾问。

关于第一个问题,他分析到:1928年8月签定的非战公约,斥责用战争手段解决国际纷争,而且各缔约国庄严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一条)。各缔约国约定,它们之间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和解决(第二条)。非战公约虽然对保留自卫权加以默认,但自卫权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即除非遭到他国的非法攻击,出于紧急而且必要的场合,方得使用。为解决纷争或惩治对手自然不得使用自卫权,否则便是违反非战公约。许多国家曾声称自己是基于自卫权而进行战争的,但被国际法学者承认的却非常少。国际法上真正的自卫权,只限于为免遭非法的攻击而采取的紧急而且必要的行动。

对第二个问题,他认为,把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这个条约译为“关于战争开始的条约”原本就是一个错误,按照他的意见,该条约的名称应译为“关于敌对行为开始的条约”。[]该条约规定,在没有预先通告的情况下,不得开始敌对行为,通告的形式可以是附有理由的开战宣言,也可以是包含宣战条件的最后通牒。当纷争当事国一方从事敌对行为,并以上述形式表示了战争状态开始的意思后,在国际法上纷争双方就进入战争状态。国际法关于进入战争状态的有关法律效果自然生效。根据他的解释,凡敌对行为,就须有事先的预告,而事先的预告,又成为开战意思的表示,故敌对行为自然构成法律上的战争状态。

第三个问题,即关于开战的效果,他主要是从战时法规的适用,对条约的效果、对契约的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这些分析与我第二部分的相关介绍基本相同,这里就不再重复。

总之,搞清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当时日本学者对国际法的认识,对我们分析日本当时选择“不宣而战”的“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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