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篇一
限期拆除通知书
城管(规划)限拆[ 20xx] 号
x单位:
经查,你(单位)在 建设的 面积约 平方米 房(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系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按法律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综合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20xx年 月 日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篇二
20xx年11月30日,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监察员对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共搭建房屋叁处,第壹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贰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叁处房屋南北走向,砖混结构,共肆层,南北长80米,东西长3米,单层面积为240平方米,肆层共计960平方米。叁处房屋总面积1548平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查档复函确认(规石复函【20xx】059号)上述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田洪亮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田洪亮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现责令田洪亮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拆除部分见《京石城管拆字[20xx]05000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示意图》)。
如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将于20xx年11月1日在你搭建的上述违法建设处和石景山信息网予以公告。
x年xx月xx日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篇三
贵处20xx年10月31日给我的《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当日收读,现公开答复如下:
《通知》的文字表述,草民水平太低,难以理解,照办就是。因为当时我立即想起20xx年9月14日中国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浙江省东阳市讲述的几句名言:“企业可以与天斗、与地斗,万万不可与政府斗,政府官员是要乱弄的。”
不过草民虽然唯有照办《通知》,但究竟心有不甘。所以立即约了几个人,去xx街道江东村徐信斌家参观学习。贵处大概不会忘记,徐信斌家的违法建筑,曾是贵处组织了400-500人的力量去强行拆除的。我亲眼看到城区北三环路边上北侧,徐信斌家被强行拆除的100多米围墙,贵处已派人重新建好。我问徐信斌:“钱是谁出的?”徐信斌说他不知道,但砌墙的工头是政府派去的。我个人猜到这笔钱财政可能不能出,是某个“替罪羊”老板出笔冤枉钱,帮政府擦屁股,了结徐信斌的控告。所以我斗胆认为,徐信斌的100多米围墙实际上是贵处去建造的,联想到贵处给我的通知,要我拆12.8米围墙,真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徐信斌家的房子尚未建起来,他说等贵处的赔偿款给付后他自已会建。(以上有照片为证)
因为草民已70岁高龄,5天之内不可能自行拆除,但会开始拆。因为我开头已承诺照办“通知”,而贵处急于求成,似乎要赶在11月9日中共xx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拆除,可以向中共xx届三中全会献礼,只得欢迎贵处组织力量强拆,为了贵处能顺利强拆,本人公开声明如下:
一、本人严正谢绝、坚决反对任何漾山村村民、亲朋好友、过路行人,为我打抱不平,讲公道话,仗义执言影响强拆、影响xx大道交通顺畅。
二、但他人的情绪不是我所能掌控的。所以贵处一定要有应对预案,防患于未然,组织力量应当强一些,我认为如强拆徐信斌房屋围墙的400人-500人的规模是不需要的。
三、贵处通知要拆的围墙,1998年9月9日贵处的前身,或“父亲”或“爷爷”,即xx镇人民政府是批准了的。之所以后来没有了,是因为镇政府有官员让不明身份的人半夜里偷偷摸摸敲掉了围墙。后来xx镇政府财政还偷偷摸摸的赔偿了一笔钱,悄悄汇入村经济社账户,通知永是公司去领围墙被敲掉的补偿款,遭到永是公司理所当然的拒绝。原来计划以这笔汇款为证据,起诉xx镇人民政府。在这12.8米围墙重建之前,漾山村经济合作社将这笔款在很多年之后终于汇入永是公司。草民水平低,不知道1998年9月9日xx镇人民政府批文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将来只有求助于人民法院认定了。但弄清其法律效力之前,贵处一定不要像当年xx镇政府官员那样,叫不明身份的人半夜里偷偷摸摸的强拆《通知》指认的围墙。
四、强制拆除的具体日期,务请贵处在三天之前通知,我本人一定会到场,并邀请国内媒体记者现场采访,至于是否会有记者到场,不是我所能预料的。
五、对于贵处要强拆,我很想得开。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有利有弊。强拆围墙利大于弊,即强拆的社会效益好于不拆的社会效益。因为经过强拆,这一现场作为物证长时期的保存,作为选择性执法、报复性执法、权钱性执法、官面性执法、伪科学执法、不公正执法的典型,将成为一个法制教育的微小基地。
六、我只晓得浙江省政府有“三改一拆”三年计划,拆违建要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先行拆除。在居住于漾山村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有违法建筑、违章建筑而不拆的情况下,先拿我开刀,要拆12.8米围墙,让我享受比共产党员、领导干部还高的政治待遇,使我这个党外村民受宠若惊,在此深表感谢,真是十万分感谢。
七、“历史常常有其惊人的相似之处”,这段围墙又遭1998年那样的命运。但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历史的教训必须记取,历史的悲剧不宜再次重演,所以这次我不会被激怒。也请求知道贵处《通知》出笼的幕后真相者,千万不要告诉我那几个人想借此机会收拾我。我不想知道,不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予以还手反击。
八、贵处想以此封我口,我对贵处的批评之口被封住是办不到的,我仍将对贵处工作中的过错表达尖锐的、善意的、如实守法的批评、指责、建议。这不仅是我作为公民的权利,也是出于维护漾山村广大村民利益的义务、责任。这种批评不针对贵处任何个人,没有必要对号入座记恨于我。我会努力争取早日被人送进火葬场,离开这个官吏品质不高但真是十分幸福的“品质之城、幸福家园”去永享安宁。
时间会拔除眼中钉,不必心太急。强拆应该不需要强烈的紧逼感。
预祝
强拆成功!
xx市xx街道xx村村民 陈
20xx年11月1日
本通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归档。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3414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