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时间,合理安排各项任务的优先级。制定计划时,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教训,避免重复和犯错。这里收集了一些关于计划制定的案例,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工业节水工作,经研究,在重点用水工业企业继续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完善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对标达标和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内经信节综字〔2012〕929号)要求,在规模以上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重点用水工业企业继续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篇二
为了促使公司员工树立勤俭节约的意识,进一步规范用电、用水行为,尽可能节约能源、减少支出,特通知如下。
1、各营运部营业厅、所辖水房、卫生间所有用电、用水设备均由该部门指定人负责管理,总责任人为楼层经理。
2、楼层、科室办公室内所有用电、用水设备由各办公室指定人负责管理,办公室责任人为该部门主管。
3、院内、锅炉房、宿舍以及其他公共场的所有用电、用水设备由综合部指定人负责管理,责任人为综合部主管。
4、各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用电、用水管理,有效保证节电节水措施的实施。
1、养成爱护用电设施,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发现用电故障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安防部。
2、营业厅开门前开启一半照明灯,闭店后要做到人走断电。
3、科室办公场所白天光线正常的情况下不开启照明灯。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避免长时间待机,下班时要关闭饮水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并尽量做到关机后关掉插座总电源。
4、合理使用空调,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不得低于25℃、冬季空调温度设定不得高于14℃,提倡下班前15分钟关闭空调,严禁室内无人时开空调。
1、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如果发现水龙头、卫生间阀门、开水器等用水设施损坏现象,要立即报告安防部。
2、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尽量将水龙头开小,冲洗期间不得离开现场,用水完毕后随时关闭水笼头,严禁滴漏,杜绝“长流水”。
商场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对在节约用电、节约用水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规用电、用水者给予罚款处理。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篇三
为了节约用水用电,降低办公经费、创建节约型学校,特制定本制度。
1、环境清洗和绿化抗旱要尽量使用雨水,干旱季节必须使用自来水对苗木、绿篱、花草浇水抗旱时,应用软管在六分管以内水龙头上引水并专人管理,严禁连通水管后放任自流。
2、卫生清扫尽可能减少用水冲洗室内外地面。
3、办公人员及家属禁止用学校自来水冲洗私家车。
4、加强地下供水管网漏水检查,发现漏水点及时处理。
5、卫生间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减少长流水,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1、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光线允许条件下不开照明灯,夜间办公时按需要开灯,并控制开灯数量,不要开启全部灯光照明。
2、停用1小时以上的办公设备必须关闭电源,停用半小时的电脑要设定休眠。
3、办公室禁止使用与办公无关的各种加热设备(如:热宝、电水壶、电动车等)。
4、卫生清扫时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必须开灯照明清扫卫生应分批开灯分层清扫,禁止打开整栋楼的灯光进行卫生清扫,每天下班后楼管人员要检查办公室内是否有漏关电源现象,防止长明灯。
三、处罚。
总务处要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对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违反本规定者,第一次提出警告、批评。第二次根据情节罚款50—100元并要求本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篇四
第四条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平衡测试,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按节约水费的10%至30%奖励节约用水户。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1--2倍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3--5倍收费;。
(三)连续6个月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5--8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第九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企业,除特殊行业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井,并限期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批分期进行改造;对漏水严重的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
第十三条遇枯水年份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对部分单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并对执行情况按日考核,确保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等临时用公共供水的`,必须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城市供水企业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加价收费。
第十五条建立省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省节约用水宣传培训、节约用水技术和政策研究、推广应用新型节约用水器具。省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由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收取的节约用水费用的3%上交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节水情况统计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以前报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以地下水为主要供水水源或应急水源的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报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水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地下水开采监测网络和城市地下水资源技术档案,掌握城市地下水开采单位、井位分布及数量、井径、井深、开采量、水位、水量、水质变化趋势。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单位的自备井予以封存或征购。
第二十一条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城市地下水资源费的征收与管理暂维持现状,国务院若另有新的规定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地、市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篇五
为进一步提高全局职工的节约用水意识,建立健全以创新节水机制为核心、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我局节水型单位建设,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订如下节约用水节奖超罚制度:
(一)对在节约用水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如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研究发明节水型用水设备的个人及科室,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节水量的1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
(二)对每季度、每年节水排名均在全局优秀档次中的科室和个人,直接与年底评优争先挂钩,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对在节水宣传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科室,如劝阻、制止了较大损失量的用水情况,并有记录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对在监督、维护用水设备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科室,如及时发现、上报或维护了损坏的用水管道和设备,防止了重大浪费水资源情况的发生,给予适当奖金奖励。
(一)严禁职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理由故意浪费水资源,一经发现,在扣罚100元的同时,年底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发现两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二)看到浪费水资源现象没有及时劝阻及制止的职工,一经发现,扣罚当事人20元。发现给水管网,用水设施存在跑、冒、滴、漏现象,而使用部门长期不管、不报的,或存在人为、恶劣的损坏设施及浪费水源的'行为的部门,在给予经济处罚200元的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无故缺席节水宣传培训的个人,发现一次处以口头警告,再犯者扣罚20元。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篇六
为加强学校用水管理,防止浪费、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现对学校用水管理如下规定:
(一)用水要求。
1.各部的厕所.等场所应充分利用水源,作到一水多用。
2.厕所管理人员,要做到,有人使用正常用水,厕所无人,水必停。需要维修和整改部位要立即上报后勤。
3.厕所管理人员打扫卫生要做到,人走水关!坚持杜绝“长流水”。
4.各部门卫,每天早晚都要检查水龙头关闭和渗漏情况,发现立刻报告后勤进行维修。不准教师、学生擅自改动。
5.学校严禁私家车在单位洗车。
6.学生必须爱护公物,对所有供水设施不得摆弄,毁坏,凡毁坏供水设施者一律照价赔偿,并追究肇事者责任。
7.各用水部门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源。
8.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1.全校师生应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爱护用水设施和设备。班主任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教师要以身作则。
2.做到人离则关闭所有用水设备,防“常流水”现象的发生,禁止水资源浪费,杜绝安全隐患。
3.学校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和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出现漏水现象及时到后勤处报修。
4.全校师生做好监督工作,发现浪费、破坏现象及时举报。
5.值班人员要做好巡查工作,节假日离校前做好彻底检查工作,确保用水设施正常,不用的水阀及时关闭。
7.全校可以按照部门需求,定时开放关闭水阀。
全校教师.职工学生对学校用水管理制度,有权向后勤处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协助学校用好水,管好水。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还不及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我市地处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更是十分僵乏。因此,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厉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杜绝一切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发生。
二、通过黑板报、墙报、宣传橱窗、闭路电视、校园网等多种途径,以及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节水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广大师生的节水意识。
三、学校根据市节水办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对各部门,特别是用水量大的部门,实行定额管理和量化考核。超指标用水严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严肃批评和从重处罚。
四、水暖班要加强对学校用水设备和管道器具的巡视检查和定期维修,发现跑、冒、滴、漏问题要及时处理。因处理不及时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全校师生要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水龙头用后要随手关紧。发现跑水、漏水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学校鼓励全校师生提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合理化建议,重视、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工作。
七、兼职节水管理员要尽职尽责的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工作,通过一、二、三级水表的计量统计、分析,协助校领导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用水用电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后勤处是学校用水用电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实行用电规范管理。
(一)用电管理由后勤处负责。后勤处要根据电力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危险的重要部位设立危险标志,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后勤处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修,规范学校的电路,检查用电设施的使用情况,保障学校的正常用电。
(二)电工在维护维修用电设施时必须实行规范操作,不得乱搭乱拉,要符合规范要求。
(三)保卫处对学校安全用电负监督责任,要定期对用电安全进行综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向学校汇报后,下达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要监督落实到位。
(四)学工处对学生用电承担用电安全教育责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规范学生的用电行为,确保学生的用电安全。
(五)未经后勤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拉。私自安装,乱搭乱拉的,学校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六)学生宿舍、教师宿舍和周转房用电实行计量管理。电使用完后,要及时到卡务中心缴费充电。学校禁止一切窃电行为。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根据《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和《武汉东湖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进行纪律处分。
(七)校内施工用电要按标准收取电费。
第四条用电设施的维护维修。
(一)后勤处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用电线路、灯具、插座、插头、开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整修,老化电线及时更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二)用电管理人员在维修过程中,严格规范操作,严禁带电操作,严禁乱搭乱拉。
(三)各单位每周要对本单位室内外用电设施进行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后勤处,后勤处要及时组织人员维修。
(四)各单位一律按规定使用照明灯具,不得随意增加。办公室、实验室等因工作需要安装照明灯具以外的电器,必须经后勤处研究批准后,由电工安装。
第五条要注意节约用电。
(一)室内白天只要光线充足,请勿开灯。需要开灯时,要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明灯现象。
(二)教室、办公室、宿舍及其他房间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学校批准的,不得使用电热器。违者没收电器。
(三)各单位使用的饮水机、计算机下班时要及时关闭,严禁夜间通电。
(四)教学楼、图书馆下自习后由楼栋管理人员关闭总闸,行政中心、科技大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场所夜间所用的插座要关闭开关总闸,确保学校夜间用电安全,不按时关闭造成用电事故的承担一切责任。
(一)后勤处要经常对学校用水设备、管道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发现问题及时抢修,避免水资源浪费,确保学校正常用水。
(二)管水人员每天要检查一次水龙头,及时更换损坏的`水龙头,减少用水浪费。
(三)学工处要通过主题班会,开展活动,在学生中开展节约用水的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学生爱护校园内各处的水龙头,严防人为破坏,若发现人为破坏水龙头的现象,一经查实,加倍赔偿,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一)用完后立即关闭水龙头,严禁长流水现象发生。生活区因设备问题无法关闭时,应立即报告后勤处并由其组织维修。
(二)门卫要看好学校大门,严禁校外人员到学校取水用水。
(三)校内施工用水要按标准收取水费。
第八条加强水厂管理。
(一)水厂设备运转时间为6:00—23:00。设备运转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离岗旷工。
(二)水厂工作人员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证供水工作正常运行。重大设备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如实登记,不得隐瞒。因工作失职或操作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造成较大影响的,予以辞退。
(三)水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装整洁。经常打扫宿舍,勤洗被盖床单,保持室内外卫生,保持工作面整洁。严禁在水厂内饲养家禽、种菜,确保二次供水卫生、安全。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杜绝长流水。加强教学、科研、生活用水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公共场所卫生间、学生宿舍盥洗室、实验室等用水设备较集中的地方,要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跑、冒、滴、漏现象。
2、自觉养成节约用水、随手关水的良好习惯。洗漱、洗涤衣物等尽可能少用水,要用容器盛水涮洗拖把等,尽量避免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
3、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倡导水资源的二次利用和循环使用。
4、校园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须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5、积极采用节能型供水系统和用水设备,加快对全校地下给水主管网的老化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安装和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
6、学生浴室、开水房实行设备智能化节水系统改造。
7、对节水工作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节水规定、浪费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水费1—3倍的处罚。
2、深入宣传节约用水工作,提高职员的节水自觉性。重点做好每年节水宣传周的宣传活动。
3、建立由各学校办公室主任为主的节水监督网络,负责各区域的节约用水监督工作。
4、学校维修部门应及时抢修损坏的用水设备以减少跑、冒、滴、漏的损失。
5、新建项目的用水设施,必须落实节水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核准。设计时必须选用节水型器具。将落实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6、改造项目同落款要求相同。将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7、凡使用冷却水与循环水的用水设备均应在设计与施工时采用水循环装置,禁止直排水的浪费。
8、对学校内的节水器具,使用部门应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保持应有的节水效能。
9、学校水电管理中心应对学校的供水管网,用水器具加强监督管理,对有节水效益和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好个人报请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篇七
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经常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增强节约用水意识,节约每一滴水,树立勤俭节约的美德。
二、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阀门,杜绝跑冒滴灌,使用自来水龙头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
三、禁上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车辆。
四、注重绿化用水节约。单位内部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使用自来水浇灌。
五、加强单位食堂用水管理,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控制阀门、水龙头的出水量。
六、注重洗手间用水节约。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
七、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露的情况及时处理,防止水资源的无谓浪费。
八、爱护给水和排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表彰:
(三)在节水科学技术推广使用和单位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内设机构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六条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单位、个人,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设施供水)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下达用水指标,并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不按时申报计划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减20%后,作为本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第七条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水价的2倍加价收费;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水价的3倍加价收费;
(四)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按水价的4倍加价收费。
超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临时用水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签订临时用水管理协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保证临时水表完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更换。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规范要求,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过使用期,但未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价的1—2倍加价收费;
(二)超过使用期,并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其超计划用水量按水价的2—4倍加价收费;
(三)擅自更换、拆除临时用水表和欺瞒真实用水量的,按实际下达计划水量的4—10倍加价收费。
第十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指标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价的4—10倍加价收取。
建筑施工用水未安装临时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已建工程面积每平方米建筑施工用水定额水量计算。
第十一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计划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日抄月报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于次月25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区(县、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节约用水数据统计汇总,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实行评估制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节约用水设施方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者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在办理供水开户手续时,应当向供水企业提交该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或者方案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
(四)中水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
第十五条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六条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再生水、中水设施管道、水箱等设备的设置必须按规定统一颜色、设置标识,严禁与供水设施连接。
园林、绿化、景观、洗车、环卫及建设施工用水,应当首选使用再生水。
第十九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用水及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避免漏水损失。
已安装使用非节水型器具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要求限期更换。
鼓励居民生活用水户使用节水型器具。
第二十条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场所必须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每3年至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单位,经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
(一)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产量消耗不超定额;
(二)水表保护完好,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
(三)节约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完成节约用水基础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上报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
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或者所建中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按每套(件、只)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六条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用于农业灌溉、绿化浇灌、道路清洁、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城市杂用和建筑物内杂用(包括洗涤、冲渣、生活冲厕、洗车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本规定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规定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篇九
节约用水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用水的一项重要工作。水资源的保护利用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国策。为提高我院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管理水平,创建节水型单位,特制订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1、全院节约用水工作应主动接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领导和技术指导。认真贯彻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依法用水、依法管水。
2、根据上级要求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3、节水器具应优先选取用国家推荐定点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和确实浪费水的器具。
4、经常性地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师生节约用水意识,努力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
5、管水员每周至少巡回检查一次,发现供水器具损坏,应及时组织人员修理。
6、管水员、公寓服务员要经常深入教学区、生活区检查,发现无人使用水龙头开着应及时关上,并教育学生随时关水,教育不改者,提交学生工作处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7、采取措施,节约用水。男、女浴室、洗碗池改换脚踏水开关,厕所间改换红外线或延时节水阀,做到人走水停。
8、落实专人开关水泵和水阀。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篇十
1.学校严格加强用电管理和使用电器设备,建立巡视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各班级未经学校领导班子同意。不得私自乱接、更改、移位、拆装线路及电线管道。
3.学校必须经常检查教学区域、宿舍和办公室内供电线路、插座、开关及电器设备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用电安全。
4.下晚自习、下课,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要及时关闭教室电灯、电脑、饮水机、热水器等一切电器设备电源。
5.学校教职员工应加强电力知识学习,提高电力安全操作管理水平。
1.学校要加强对节约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学生节约用电意识。
2.学校应在教学楼内合适位置设置节约用电标识。
3.学校教职员工都应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学校办公室要加强节约用电巡视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通报批评。
1.学校应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在卫生间、水池等公共用水场所设置节约用水标识,提醒教职员工及学生节约用水。
2.用水时,尽量不将水量开到最大,以不将水花溅到水槽外为准。使用卫生间,便后应及时冲洗,并应等到冲水后关闭水龙头才离开。
3.校园基地灌溉和景观环境用水,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必须控制流量,坚持用多少开多少,严禁使用高压清洁水冲洗车辆等。
4.学校水电管理人员应加强用水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及时检查更换老化的供水管网及零件,坚决杜绝跑、滴、渗等浪费现象。
5.工作人员发现供水管网漏水、水龙头关不紧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学校管理人员及时维修。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篇十一
为加强学校用水管理,防止浪费、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现对学校用水管理如下规定:
(一)用水要求。
1.各部的厕所.等场所应充分利用水源,作到一水多用。
2.厕所管理人员,要做到,有人使用正常用水,厕所无人,水必停。需要维修和整改部位要立即上报后勤。
3.厕所管理人员打扫卫生要做到,人走水关!坚持杜绝“长流水”。
4.各部门卫,每天早晚都要检查水龙头关闭和渗漏情况,发现立刻报告后勤进行维修。不准教师、学生擅自改动。
5.学校严禁私家车在单位洗车。
6.学生必须爱护公物,对所有供水设施不得摆弄,毁坏,凡毁坏供水设施者一律照价赔偿,并追究肇事者责任。
7.各用水部门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源。
8.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1.全校师生应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爱护用水设施和设备。班主任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教师要以身作则。
2.做到人离则关闭所有用水设备,防“常流水”现象的发生,禁止水资源浪费,杜绝安全隐患。
3.学校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和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出现漏水现象及时到后勤处报修。
4.全校师生做好监督工作,发现浪费、破坏现象及时举报。
5.值班人员要做好巡查工作,节假日离校前做好彻底检查工作,确保用水设施正常,不用的水阀及时关闭。
7.全校可以按照部门需求,定时开放关闭水阀。
全校教师职工学生有权向后勤处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协助学校用好水,管好水。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篇十二
1.全公司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要加强治理,严格考核。
2.做好各种生产用水的回收工作,如低位水箱、疏水箱、连排扩容器要考核投入率,尽量减少汽水损失。加强汽机射水箱,锅炉工业水前池的回收,所有低位水要全部回收利用,减少排水量,严禁溢流。
3.进一步加强灰水闭路循环系统的运行治理和检修维护工作,正常情况下灰水闭路循环系统不得随意停运。锅炉工业水前池的水应尽量回收至汽机循环水中,汽机射水箱回收泵、锅炉工业水回收泵不得随意停运。
4.循环水系统,化学要计量出经济合理的循环水水质指标,合格后要及时关小或关闭排污门,不许盲目排放,冷水塔除水器,要保持完好,不准拆取。
5.生产现场所有的取样,要视情况及时调整,取完样要及时关小,不得出现大量排放现象。
6.锅炉除灰人员要合理安排#1、2炉除渣时间,尽量安排#1、2炉同时除渣,设法改进和完善捞渣机运行中出现的缺陷,以减少冲渣泵运行时间,除渣结束后及时停运冲渣泵并关闭出口门,锅炉冲渣沟喷咀及时关小或关闭,要经常调整,杜绝无目的喷射造成冲灰水量增加。有其他工作需增开冲渣泵、经当值值长的同意后,调整冲渣泵的运行方式并做好记录。正常后立即恢复冲渣水正常运行方式。
7.锅炉冷灰斗水封槽、取样器冷却水、烟道及预热器冲灰器水封要在保证用水的条件下,保持最小可能流量运行,不许无目的的增大冲灰水,不得大量溢流,电除搅拌桶进水在备用时应及时关闭。
8.对发电机水冷水、设备密封、冷却用水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条件下,应经济合理地调整其水量的大小,不得调整过大。转机冷却水门应根据轴承、电机温度进行调整,严禁不做调整,冷却水门全开。停运时间较长的一般备用设备,其密封、冷却用水应及时关闭。
9.汽机要加强工业水、生水压力监视与调整,保证工业水、生水压力在规定范围内。
10.化学反冲洗要加强治理,防止无原则冲洗浪费水。
11.行政科要加强生活用水的治理,对浴池用水要严格治理,防止空水长流现象的发生,厂区绿化、洒水用水要节约,科学使用,防止造成浪费。
12.对锅炉排污要严格考核,完善校对流量表,全厂所有疏水、排水要尽量关少或不排。
13.热网、锅炉疏水箱、启动锅炉补水应联系化学,汇报值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14.燃运的冲灰水,除尘水要充分利用,煤场喷水要适当控制,防止造成煤堆冲刷和浪费水。
15.加强消防水的治理调度,严禁各部门私自采接消防水,对于消防水经常发生漏泄各部门要加强检查,尽快处理。
16.多经用水、用汽要合理调整,游泳池、食堂停业期间及时关闭用水、用汽,杜绝汽水浪费。
17.冬季要加强暖汽用水的`回收,根据水质情况及时回收,汽机值班员要控制好低脱水位,锅炉疏水箱水位接近2米时应联系回收,杜绝溢流或排放。
18.公司全体员工应树立节约用水光荣的思想,加强设备巡回检查,及时联系检修处理设备缺陷,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19.各部门负责人、检修人员对设备缺陷、生产现场存在不便于运行人员操作、以及设计不合理的设备、系统、阀门等给予及时消除和改进。
20.冬季有关伴热、疏水要根据气温情况及时调整,以减少热量和工质损失。
21.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辖区的用水工作,要经常检查,消灭辖区的常流水。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篇十三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黑龙江省灌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结合农场灌溉用水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二、按照农场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生产经营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四、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各单位必须在灌溉前三天向农场生产经营部提交实际用水面积数和用水量申请,实行合同供水。
五、农场生产经营部下设配水管理站,负责干渠用水调配、分水闸、渠道的看护管理工作。
六、支渠以下的用水调配由各用水单位负责,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灌溉配水和排灌工程的管护工作,成立管水小组,负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供水、排水情况。
七、灌溉站管理人员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在渴水期间严禁大溉大排,要经常查看末端排水渠道是否有跑水现象,如有跑水有权闭闸或停泵,并及时向用水单位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用水。
八、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调水配水组织。公司成立水田用水调配组织机构,水利设施维护和管理,明确责任。提水泵站,抽水井维护和管理,用水排水渠系的维护和管理。此制度应充分细化,提高可操作性,主要是做到在用水管理上有据可依。
九、根据《黑龙江省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17条,第19条规定:“渴水期实行轮灌。轮灌一般原则是先下游后上游,先老水田后新水田,先成片地后零星地。各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单位的轮灌计划,违者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十、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农户利用好头茬水,早整地、早泡田,缓解春季用水紧张的矛盾。
十一、为保证灌溉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法保护各用水户的利益,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未经批准许可擅自取水、挖堤偷水、在干线架泵抽水、破坏用水干线抢水等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经农场审批,新发展的水田或不适宜发展的水田,不予供水。如强行偷水,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四、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农场将给予奖励。
十五、本制度解释权归__农场。自20__年4月1日起执行。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篇十四
一、为加强节水管理工作,全面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意见和措施;
3.研究年度工作总结;
4.布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四、会议记录与督办督查工作。
1.会议由节水办公室负责签到和记录工作;
3.会议决定的事项,责任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节水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具体承担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编制城镇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城镇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知识宣传教育,增强本单位人员节约用水意识,培养其节约用水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免费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等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坚持减少水资源消耗,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雨水、再生水等水源的原则。
经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进行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
第九条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拟订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科技进步等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用水定额进行评估,每5年至少修订一次。
制定和修订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广泛听取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没有省行业用水定额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计划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单位、个人转供水。
第十三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农业生产布局。
水资源紧缺或者水污染严重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限制高耗水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回收利用尾水。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鼓励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高耗水企业对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回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废污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提高废污水的再生利用。
鼓励工业园区企业间推行串联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企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制定农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强农业灌溉管理,因地制宜发展喷灌、渗灌、滴灌等高效农业节水灌溉方式,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农业灌溉用水损耗。
第十九条洗浴、洗车、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人造滑雪场等场所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设备。
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水源;有条件使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或者从消防用水设施取水。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责任人员应当加强对消防、环境卫生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条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查,发现供水管网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应当在4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公共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定,保证计量准确。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
实行集中供水的农村地区村民生活用水应当计量;未安装用水计量器具的,由供水单位组织统一安装。
年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单位的取水计量器具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水资源确权登记,建立完善水权交易市场。
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通过节水方式取得的节水量,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权交易。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计划用水单位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显著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举报严重浪费水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浪费水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和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落实节约用水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拟订用水定额的;
(三)未依法及时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申请的;
(四)发现浪费水的行为未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变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单位、个人转供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供水企业发现供水管网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名词的含义是:
(三)串联用水,是指根据生产过程中各工序、各车间、或者在不同范围内对用水水质的不同要求,将水依次地再利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篇十六
1、单位成立节约用水领导小组,统筹全单位的姐节水工作。
2、深入宣传节约用水工作,提高职员的节水自觉性。重点做好每年节水宣传周的宣传活动。
3、建立由各单位(车间)办公室主任为主的节水监督网络,负责各区域的`节约用水监督工作。
4、单位维修部门应及时抢修损坏的用水设备以减少跑、冒、滴、漏的损失。
5、新建项目的用水设施,必须落实节水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核准。设计时必须选用节水型器具。将落实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6、改造项目同落款要求相同。将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7、凡使用冷却水与循环水的用水设备均应在设计与施工时采用水循环装置,禁止直排水的浪费。
8、对单位内的节水器具,使用部门应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保持应有的节水效能。
9、单位水电管理中心应对单位的供水管网,用水器具加强监督管理,对有节水效益和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好个人报请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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