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经签署,双方都要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在撰写合同时,要审慎考虑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以维护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和数据安全。以下是一些合同写作的技巧和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起到指导作用。
合同履行评价篇一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__________客运线路租赁承包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共同合伙投资,以承包经营的方式有偿取得被告的__________至__________的直达快客运输经营权。并经被告的指派由原告__________做为股东代表与被告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期限为六年,至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合同期满),同时也确认了其他股东。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股东__________不幸因病去世,被告却以此为借口,要求提前终止合同,这是毫无道理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被告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和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报告》和《通知》所确认的事实,股东__________仅仅是作为承包方的股东代表签订合同,股东__________不幸因病去世,并不导致原告等人的合伙组织解散,也不会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特诉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履行评价篇二
甲、乙双方就买卖设备事宜于20__年11月30日达成协议,签订《建筑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qqs-6630)。截止签订本确认书时,甲方已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货款,乙方已如数收讫,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设备,甲、乙方确认双方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已无任何异议。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律师。
本人(单位)与纠纷一案中,特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本人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履行评价篇三
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来亲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合同债务人亲自履行。如承揽合同,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技术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于双方对人身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其义务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请某人授课。
2、履行的标准。
合同债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期限、交货地点等履行自己的义务。
1)产品数量。产品数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数量的计量方法,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2)产品的质量。双方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如规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执行。
3)履行地点。如双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价款。如双方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5)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3、履行的方法。
各种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履行。
总之,应对合同履行方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合同履行方式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合同履行评价篇四
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如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国家有统一的运输合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
(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
(3)货物的名称;
(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
(5)承运日期;
(6)运到期限;
(7)运输费用;
(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
(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后,托运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a.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托运的货物,给付运费和其它杂费;
d.收货人接到承运人发出的提货通知单,应按时验收和提取货物。
承运人应做到以下二点:
b.把托运人委托传递的有关货物运输的文件、单据等安全传递给收货人。
合同履行评价篇五
则。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商量,单方。
最近绵阳市一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私营家电商与某公司。
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台电视机的合同,每台电视机价格为1500元,合同。
约定由家电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家电商通过其他。
渠道了解到与己签约的公司无现货,需要向其他彩电商进货转供而且还。
了解到自己所购买的这种彩电实际价位已涨到每台1700元。这些情况引。
起了家电商的警觉,为什么这种彩电已经涨价,该公司却以如此低的价。
格与己签订合同。家电商恐其有诈,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公司一。
方见家电商迟迟不付定金,几经催问都无结果,便以家电商违约,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将家电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
进行质证、认证。主审法官还就此案的关键环节作了调查取证,通过这。
些工作,获得了证明这个供货公司资不抵债,负债累累,拆东墙补西墙。
的确切证据。最后法院判决供货公司败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依据了新《民法典》中的不安抗辩权原则。所谓不安抗。
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财。
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民法典》不。
安抗辩权原则和有关规定,供货公司无力供货,且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负债累累,家电商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单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为,
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更不存在违约问题。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现定的义务的时。
候,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就是必须要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
况处于严重恶化的状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则。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商量,单方。
最近绵阳市一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私营家电商与某公司。
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台电视机的合同,每台电视机价格为1500元,合同。
约定由家电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家电商通过其他。
渠道了解到与己签约的公司无现货,需要向其他彩电商进货转供而且还。
了解到自己所购买的这种彩电实际价位已涨到每台1700元。这些情况引。
起了家电商的警觉,为什么这种彩电已经涨价,该公司却以如此低的价。
格与己签订合同。家电商恐其有诈,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公司一。
方见家电商迟迟不付定金,几经催问都无结果,便以家电商违约,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将家电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
进行质证、认证。主审法官还就此案的关键环节作了调查取证,通过这。
些工作,获得了证明这个供货公司资不抵债,负债累累,拆东墙补西墙。
的确切证据。最后法院判决供货公司败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依据了新《民法典》中的不安抗辩权原则。所谓不安抗。
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财。
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民法典》不。
安抗辩权原则和有关规定,供货公司无力供货,且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负债累累,家电商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单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为,
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更不存在违约问题。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现定的义务的时。
候,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就是必须要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
况处于严重恶化的状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评价篇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主任。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院长。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
1.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凭借自己的技能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
1.3、价款及支付方式、交货、验收等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
1.4、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并凭借乙方的技能,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向丙方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1.5、设备的进口由丙方负责委托外贸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报关手续和商检手续,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物名称、数量、质量、配置及赠品]。
2.1、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岛津原装进口全新_____光高频逆变式_____光胃肠机系统。
2.2、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产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一台。
2.4、设备质量:_________________与标书承诺一致。
2.5、具体配置详见清单。
2.6、丙方赠送甲方产品: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物价款及付款方式]。
3.1、整个设备配置总价格为______万元。
3.2、首付定金_____万元由乙方支付给丙方,该义务乙方已于年月日履行;。
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
4.1、设备运抵前,乙方必须按照丙方的要求将机房布置完毕以备货到后及时安装。
4.2、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乙方放射科。
4.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设备运抵交货地点。
4.4、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和_____省商检部门及乙方人员共同开箱,并由商检局出具设备进口渠道合法及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
4.5、丙方免费负责整个设备的安装、调试至设备开机正常验收,从安装合格之日起对整机免费保修一年,并终身负责维修,24小时内如不能到达现场维修,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4.6、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培训,直至乙方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为止。
4.7、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4.8、如果在3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5.1、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丙方责任造成租赁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丙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丙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5.2、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丙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依据甲丙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所享有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索赔费用及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5.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六条[租期计算和租金支付]。
6.1、租期从甲方向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当日开始计算;。
6.2、租期为两年,合同终止日为甲方向丙方支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后的对日。(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包括在内)。
6.3、本合同租金总额包括甲方向丙支付的两期款项及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6.4、本合同租金总额为______元整。
6.5、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平均支付,即每月支付_____元。
6.6、每月租金,乙方应于当月____日前支付。
6.7、租赁期内,国家调整利率时,甲方按照调整后的利率重新调整租金,乙方承认此种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
6.9、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每日按照延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七条[对乙方的限制]。
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对租赁物的权利和义务]。
8.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8.2、租期内租赁物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8.3、租期内,租赁物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8.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和租赁物使用情况。
8.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乙方不得以租赁物抵偿债务。
第九条[租赁期满或租金提前付清租赁物的处理]。
9.1、租赁期满,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后,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9.2、租赁期内,乙方提前付清全部租金的,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0.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
10.5、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物损坏和毁灭]。
11.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11.3、当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照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11.4、乙方按照11.3条款将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支付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十二条[违反供货合同时的处理]。
12.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的,按日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12.2、丙方逾期交货的,按日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12.3、因设备标准与标书承诺不符的,丙方向甲方支付____万元违约金;。
12.4、设备质量不合格的,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5、本条12.1款和12.2款甲方的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条12.3款和12.4款甲方的权利,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由甲方转让给乙方主张和行使。
第十三条[违反租赁合同时的处理]。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3.2、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乙方与丙方之间合同的处理]。
15.2、本合同的签订,已全面实现乙丙双方的合同目的;。
15.3、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与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购置合同书》终止履行。
第十六条[货币种类的界定]。
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及租金的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涉及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涉及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主体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发生变更或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的附件]。
1、甲乙丙三方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2、设备配置清单;。
3、设备商检证明;。
4、设备相关技术资料;。
5、租金计算说明。
第二十一条[纠纷处理方式]。
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丙所涉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形式]。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丙方_____________(盖章)。
合同履行评价篇七
摘要:近年来,日益增多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给全国各地法院都带来了不小的审判压力。究其原因,不仅仅在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类型多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带有群体性特征导致处理难度较大;更为突出的还在于,法官对此类新兴案件较为陌生,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政策规定又因带有体制转轨的因素明显滞后,既有的一些法律规定又比较原则,审判时缺少明确具体的条文规范,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难。[1]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出台了《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解释》],对《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物业服务问题的抽象性、原则性条文进行了司法解释,力求为审判实践提供明确具体和统一的裁判标准。纵观该《物业服务解释》,其主要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问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该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许多规定从实务的角度来看都不乏亮点。[2]应当说,该解释的出台为今后司法实践工作可操作性的提高奠定了基础。但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解释,从理论的角度对物业服务纠纷所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仍属必要。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拟透过《物业服务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中最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问题作重点探讨,希望对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有所助益。
一、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体地位及其义务认定。
[一]业主的合同主体地位。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的一大难题。物业服务合同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又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对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来说,则是由业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可以看到,在合同签订的形式上,无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均不是直接的合同签订者。在实践中,这恰恰是业主经常据此而拒绝接受合同约束的重要理由,他们认为自己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
必须明确的是,《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该条款,建设单位同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包含了双方转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意,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之所以产生拘束力,根据在于建设单位与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概括承受。[3]对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第76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都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乃是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是和业主而不是与业主委员会建立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业主委员会按照授权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则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4]所以,尽管形式上来看业主未参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但究其实质,不管从现行的立法规定还是从法理上来说,业主都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对的实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物业服务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其第1条规定:“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二]业主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
1.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理论与实务界对其性质难免有不同的认识,观点主要有委托合同说、服务合同说、混合合同说、独立合同说等等。通说主张应当借鉴委托合同的制度机理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争议,笔者对此较为赞同,因为不管是其法律关系的形成,还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与委托合同都有较高的相似度。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关系来看,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业主是支付报酬、接受服务的一方。业主有权利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与此相对应,业主的主要合同义务即是交纳相关的物业服务费用。
当然,物业服务费用的内涵决不简单地只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佣金。物业服务费可分为公共性服务费[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用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公共性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公众代办性服务费[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的服务而收到的费用]和特约服务费[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5]也有学者主张将物业服务费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区分建筑物的基本维护、修缮、整治工作与日常管理及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支出的费用,即通常语境下的物业服务费;另一类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的更新、改造的费用,称为专项维修资金。[6]在日常生活中,广大业主往往认为物业费仅限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佣金,业主拒交、欠交物业服务费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引发物业服务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物业服务解释》第6条作出了针对性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经书面催交后,业主无正当理由仍拒交、欠交物业费的,可以起诉业主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不仅对物业服务企业迅速高效收缴物业费用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样也对业主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合同义务将起到督促和警示的作用。
2.协助义务。
在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维护、保养、保修的过程中,业主应当给予协助,该协助义务不仅包括积极层面的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还包括消极层面的不得阻碍、妨害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及管理工作。针对业主的该项义务,《物业服务解释》第4条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诉权:“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业主违反协助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行使诉权,要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范围认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合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其义务范围的认定乃是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重点。概括地说,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委托,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而言,可高度概括为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四方面。在笔者看来,该四方面又可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指向“对物的管理”,指的是对建筑物、基地、附属设施、相关场地等共有部分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理;第二个层次则指向“对人的管理”,是对区分所有权人群居生活关系所进行的管理,[7]包括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也包括维持和谐有序的公共秩序。例如,当部分业主不当行使专有权,对其他业主构成妨害,或者侵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时,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其进行提示和制止。
[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义务的扩充。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的规定依据合同默示条款理论,合理扩充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8]合同默示条款理论[impliedterms]源自于英美法系。所谓默示条款,即是当事人并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交易习惯及行业规则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9]一般说来,考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需要对当事人双方所订立合同的明示条款[expressterms],即双方达成合意并写明在合同中的相关事项作相应的解释。但明示条款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合同内容,而且某些合同纠纷仅仅依照明示条款有可能无法得以解决。当依照合同的明示条款无法合理解决合同纠纷时,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主张必须充分利用普通法的灵活机制,将默示条款纳入合同之中,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默示条款的广泛运用并作为修正合同的工具实际上是对意思自治原则所作的某种程度的否定;从另一层意义上来讲,默示条款又是意思自治原则与法院行为相调和的中介。[10]因此,英国法系合同默示条款所承载的功能,在于明示条款对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有未尽之处、阻碍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之时,得允许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相关习惯规则、明示条款等对合同内容进行推定进而作出裁判。而在大陆法系,尽管没有默示条款之说,但在遭遇合同明示条款有所欠缺之时,合同目的的实现是依赖于合同的解释原理以及合同漏洞的补充来完成的。如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均可作为合同约定欠缺或约定不明时的参照。另外,我国《合同法》第60条还规定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范围所进行的扩张。[11]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默示条款理论亦是一种合同漏洞的补充方法,两大法系对此问题的应对虽然方法各异但目的相同,可谓殊途同归。当然,合理借鉴默示条款理论对我国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的规定便是很好的说明。
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不仅包括合同约定,还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3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据此,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以及服务细则也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义务的依据。其原因在于,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其制定的服务细则,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过程中,对业主的最终决定有重大影响。服务承诺及服务细则,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一种“单方允诺”,[12]也作为其与业主订约的基础,必然也必须对其行为产生约束力,这对业主权利的保障非常重要。
[三]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与认定。
应该说,在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理论、法律构造及其成文法规范均尚不明朗的情况下,确实不宜匆忙就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任何安全保障义务之承担。理论上讲,物业服务企业于特定情形下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适用上仍存有解释的空间。
1.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我国法院借鉴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14]对安全保障义务所作出的直接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但并不仅仅限于条文所列举的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的经营者和活动组织者。随着对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研究的深化,司法实践对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早已不再局限于条文列举的经营者,诸如银行、机场,物业服务企业等也已囊括其中。如“室内被害案”中,法院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正常使用保安监控系统及未严格执行对外来人员的登记制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死亡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5]从物业服务企业的性质来说,其所从事的也是一种服务性行业,当然属于经营者的范畴;更为重要的,从法理上来说,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成为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者的法理依据,如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的要求、节约社会总成本的要求等等。[16]事实上,判断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并不在于承担者是否具有哪种“经营者”的身份,而是在于其是否具有“对危险源的控制力”。[17]作为对物业服务区域进行实际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区域内危险源的控制力显然要高于业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一定情形下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符合人们日常的生活经验,也有相应的法理基础。
其次,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单方承诺与服务细则也纳入到合同内容中,因此,如果在其单方承诺或服务细则中有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服务承诺,也将作为合同义务加以履行。
另外,附随义务除了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外,还有避免侵害债权人之人身或财产上利益的功能,此类义务,德国学者统称为schutzflicht[保护义务],论其性质,实与侵权行为法上之交易安全义务[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同其性质。[20]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及服务区域内的安全承担保护义务属于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因此,即使合同中没有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基于诚信原则衍生出的合同附随义务也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法源之一。
由上可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既可因侵权而承担侵权责任,也可因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将发生请求权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依侵权法规范提起侵权之诉。
3.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
必须指出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可以随意解释和适用,不当界定和滥用会导致安全保障义务无边界的扩张,这将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极大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其整个行业的发展,最终也可能反过来对广大业主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在令学界和法官都感到疑难的高空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当中,就有法院以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而令其承担一定的责任。[21]笔者认为如此裁判大可商榷。“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不同的案件事实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限度要求则相距甚远。高空坠物案件,可能由于物业服务企业疏于管理而发生,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乃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发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高空抛物人进行监督和防范,显然不合理地提高了其注意义务的范围,扩张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当然,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分标准,无法一言概之,只能视个案的具体案情而分别裁判,但通常来说,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在保安人员及设施的配备、保安制度的建立、保安制度的落实方面做足了工作,则应判定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得到的标准依然无法脱离若干重要判断因素的检验,如法律法规、法理学说、公平正义价值观甚至经验常识等等。
合同履行评价篇八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把提前履行作为借款人的一项权利对待,因此属于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
3.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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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评价篇九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在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司法实践中,就如何确定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笔者拟略谈一二。
一、能否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笔者的意见是不可以再适用该条规定,理由不仅在于《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在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更在于《解释》没有“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这样的规定。《解释》是在《纪要》出台后若干年,借鉴了后者在指导司法实践方面的成功做法和成熟经验,吸收了后者科学合理的条文作出的。其摒弃这条“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则意味深长。应该说,对技术转让合同,在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直接规定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尚欠周全。个案事实情况差别很大,不宜一概而论。《解释》不再作出这样硬性的直接规定,意味着我们不得简单地将受让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进而由此简单地确定管辖法院。
二、能否直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确定履行地。
合同法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有观点认为,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履行技术转让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笔者不敢苟同。因为,适用该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当事人就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不能首先直接适用于确定技术合同履行地。
三、如何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履行地。
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诉讼程序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对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在实务操作上同样存在争议的空间。
技术转让涉及专利权、技术秘密的转让、实施许可,合同条款主要内容是转移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往往规定了专利证书、技术资料的交付、技术培训、协助指导等,转让人提供技术成果,受让人支付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笔者认为,对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的理解,应围绕专利权、技术秘密转让、实施许可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展开。具体约定内容不同,履行地就不同;具体交易习惯不同,履行地也不同。就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个案中确有约定在转让人所在地的,也有约定在受让人所在地的。譬如,约定专利证书、技术资料在转让人处移交,技术培训也在转让人处完成,而没有约定协助指导的,则应当确定转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反之,则应当确定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不能因转让人的协助指导在实体审理中往往被确定为合同附随义务,且往往在受让人处完成或实际上已在受让人处实施,就认定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此认定,则又落入了前述《纪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有违《解释》不作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的规定。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约定“若受让人需要,转让人可以协助指导”、“若协助指导,差旅费由受让人支付”之类内容的,不能就此推定不能排除该技术转让合同在受让人处履行,进而确定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此种约定,是假设性约定,如合同尚未履行到这一步,即发生纠纷成讼,现以此为定论确定履行地,有失公允。我们应探究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案件的真义,乃在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而履行事实是最恰当的角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还是以转让地法院管辖为宜。
知识拓展:
一、技术转让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技术成果。
第二,技术转让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三,依技术转让合同所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2、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合同履行评价篇十
法人代表。
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受托方(乙方)单位名。
法人代表。
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转账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就甲方。
项目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评价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1、乙方负责完成甲方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2、要求评价报告内容完整、准确。符合国家相应的规范、标准要求。
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乙方赴甲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并接收到编制评价报告所需齐全的基础技术资料后,于30个工作日完成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乙方向甲方提供评价报告6份(含省、州[地、市]、县局各一份)。
由于甲方提交编制评价报告技术资料时间延误,或甲方生产现场经安全检查后需进行整改,评价报告完成时间相应顺延。
三、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编制评价报告所需的有关基础及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协助并提供乙方赴现场进行检查所需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双方共同承担本项目的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本项目的资料擅自提供给第三方,保密责任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需签订保密协议的,双方协商另行签订。
五、评审方法:
评价报告完成后,由甲方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告评审申请并进行评审。
评审会议所需专家咨询费用等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评价项目评价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人民币万元整。
(二)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须向乙方预付合同款的50%人民币为。
2、待评价报告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并取得政府部门相应的批复文件后,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万元整(*元)。乙方出具全额发票。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如乙方在甲方提供齐全的基础资料后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书给甲方,则按每推迟一天扣评价费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失实,数据错误,造成实际损失的,由甲方自己承担。
3、如果由于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给双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将向对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损失额计算。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如双方协商、调解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司法程序解决。
九、其他事项:
甲方付预付款、资料准备齐全、甲方生产现场进行整改符合要求,乙方即开展相关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履行完毕后,本合同即自行失效。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合同履行评价篇十一
我国法律对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点基本上全靠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根据国际惯例来确定。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法律对履行地点的要求,首先是严格地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因为这关系到双方履行的费用负担、履行时间、甚至风险责任问题。
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履行地点是装运港交货。装运港也叫启动港,在fob(离岸价)条件下,由买方承担签订运输合同的责任,支付运费,派船只按时到达约定的装运港运货。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交给承运人取得运输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另一种普遍采用的履行地点是目的港交货。在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以及cfr(成本加运费)交货条件下,是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只运往特定的目的港,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支付运费。不同的目的港对卖方的出口成本具有重大影响。
由于价格术语决定了交货条件不同,以及不同交货条件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在fob条件下多为买方在装运港选择上作文章,以欺诈卖方;在cif和cfr条件下,多为买方在目的港的选择上欺诈卖方。
【案例】漏掉两个字,运费多开支。
中国某公司曾与美国某客商签订了进口某货物的合同。合同规定在美国西部港货。但我国公司开信用证时却写成了“美国港货”,漏掉了“西部”两字,美方接到信用证后,通知我方在美国东部某港口接货,我方只好通知船方到该港接货,结果多承担了一笔运费支出。
此案中,由于中方开证工作不细致,使得美方有了欺诈的机会,借此变更装运港,给中方造成了不便和损失,美方却因此少支出一部分费用。
【防范措施】。
以沿海港口为装运港,目的港必须唯一,在单证上的写法要完全一致国际贸易合同欺诈中,履行地点欺诈的发生,多数是由于己方工作不够细致,从而给对方造成这样那样的欺诈机会,而且这样的欺诈,表面上还很具有正当理由,被欺诈方遭受欺诈还有苦难言。因而,履行地点欺诈的防范措施,主要是当事人必须严格操作,工作细致,在工作中不出一点差错。
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方式有空运、陆运和海上运输,但最常见的运输方式是海上运输。在这种运输方式下,装运港问题主要应注意:
1.不能以内陆城市为装运港,否则合同无法履行。如己方公司处于昆明,采用海上运输方式时,装运港就不能写成昆明,因为昆明不是沿海港口。如写成昆明,由外方租船时(fob条件),其船舶是无法开进昆明的;如由己方负责租船运输(cif或cfr条件),己方不能取得以昆明为装运港的运输单据,从而也就无法议付货款。
2.必须注意装运港的选择。合同中采用fob条件时,由买方负责租船运输,装运港对双方来说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同中必须明确装运港口。在cif或cfr等交货条件下,由卖方负责租船运输,买方对在哪个港口装运可能并不关心,合同中对装运港可以不作规定。按国际贸易的习惯作法,为便于卖方装运,装运港多由卖方提出,经买方确认后确定。当我方为卖方时,我方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港口的吞吐能力、装运条件及内陆运输等,选择一个方便我方交货的港口,以保证按时、顺利地履行装运义务。为了在履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在合同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口,比如注明“中国天津新港/大连港”,由对方选定。有的可以写“中国港口”。当我方是买方,对方是卖方,由对方提出装运港时,我方应考虑航线、航程、运输费用等多种因素决定是否接受。综合权衡后,如果于己方不利时,应与卖方交涉,选择双方都能接受的装运港。另外,我方作为买方,开信用证时必须一丝不苟,其装运港的填写必须与合同确定的完全一致,以免卖方借机欺诈。
在合同规定履行地点为目的港的情况下,在实际业务中,目的港多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地点,为便于买方接货及转运,习惯上多由买方提出目的港,由卖方进行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履行地点欺诈,都是由买方对卖方进行的。为防范买方对卖方进行欺诈,在买方提出目的港由卖方确认时,卖方同样应该注意:买方所提的目的港是否为沿海港口。特别是同内陆国家进行贸易时,一定要选择我方能安排运输的港口,不宜将内陆的城市或内陆的河港作为目的港,否则,我方将承担内陆或内河运输的不便和高昂的费用,蒙受重大的损失。其次,要注意目的港的唯一性。国际贸易合同中,我方为卖方并负责租船运输时,必须注意同名港口这个问题。不同国家有同名港的,应加注港口所属国的名称,同一国家内部又有同名港的,也要具体明确为哪个港口,如在合同中加“东”、“西”等字眼限定具体的港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引起欺诈、纠纷和损失。另外,有关单证上目的港的写法应保持一致。国际贸易规则严格,特别是与信用证有关的单据一定要与信用证严格相符,即单证相符,银行才会付款,如我方单据稍稍出一点差错,就会导致对方的欺诈或者交易的失败,造成重大的损失。
合同履行评价篇十二
购销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核心内容:购销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交货地点的,购销合同履行地为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交货地点。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能以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法律快车小编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什么是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是指销售方(或称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购货方(或称买受人),购货方(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购销合同其实就是买卖合同,只是称谓不同而已。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有法律问题,/。
合同履行评价篇十三
2.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七、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
1.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2.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a.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b.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c.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d.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3.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
(1)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
a.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
b.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2)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
a.可以退还租赁物;
b.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3)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
a.可以返还租赁物;。
b.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4)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八、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责任:
1.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
a.其行为无效;。
b.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c.因承租人的无效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2.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租人非法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赁物,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
3.在供货人有迟延交货或交付的租赁物质量、数量存在问题以及其他违反供货合同约定的行为时,对其进行索赔应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b.在供货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均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应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索赔。
4.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人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除外情形,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一般不承担责任】:
b.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c.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5.对供货人索赔的费用和结果的承担和享有:
a.在出租人无过错的情形下,均由承租人承担和享有;
b.如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索赔逾期或索赔不着,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因租赁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对供货人索赔,如出租人无过错,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权利。
7.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
a.属违约行为;
b.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
8.在承租人破产时:
(1)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收回;
(2)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
a.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
b.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破产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证人清偿。
九、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
合同履行评价篇十四
为了促进艺术交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努力增加收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根据上述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剧目和主要演员_________。
第二条演出时间和场次从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剧场现有设备,联系宿舍(住宿费由________承担),给予一定时间安装舞台,并负责组织观众,做好宣传工作。
第四条票价为________。
第五条核算方法:甲方获得日售票的________%,乙方在扣除公共费用后获得_________%。
第六条宣传费用、差旅费(指表演者和表演者的`差旅费及演出用品的运费)和宣传费用(包括报纸广告海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宣传资料)。
第七条甲方应在演出日期前将演出计划及相关宣传资料发送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在_________演出时,应接受当地文化部门的安排和领导,并办理相关演出手续。
第九条演出期间,双方应注意防止事故发生。注意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如果甲乙双方损坏对方的设备或演出物品,应按价赔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一方因无故违约而遭受损失,应赔偿另一方实际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
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尽快通过电话、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力补救。如果合同仍不能履行,可通过协商延期或取消合同。
3.一方接受出国、接待外国贵宾或中央指定特殊政治任务时,接受任务的一方应在一个月前通知另一方与主办单位合作,双方应积极安排补救措施。如确实无法补救,主办单位应按对方实际损失赔偿。
甲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履行评价篇十五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____市____区(县)。
依照《_____》、《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沪工商合[_________]42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_________年度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签订本合同。
乙方受甲方委托就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合同信用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对甲方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核实、抽查、分析和科学评估,出具公正、客观、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评价报告。
二、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的资料信息及其他应予协作的事宜。
1、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所需全部材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甲方不能按期提供所需资料致使评估无_____常进行,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评估结果的失真,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在甲方现场考核、抽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内容的过程中,甲方应安排合同管理及有关人员予以配合。
三、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及其他应予协作的事项。
1、乙方对甲方的评价结果以及甲方所提供的评估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为甲方严守商业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评价结果以及评估资料提供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2、乙方在收到甲方报送的评估资料后对甲方合同信用等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3、如甲方对评估结果持有异议,在收到评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复评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乙方给予复评。
四、价款支付方式。
1、本项合同信用评价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以后一周内向乙方一次付清全部评估费。
2、甲方应以银行转账或支票等方式予以结算。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上海_____委员会_____。
七、其他约定事项: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
委托代理人:银行账号:
乙方:单位(盖章)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
委托代理人:银行账号:
合同履行评价篇十六
在双方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都承担义务,往往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为了保证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时,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权利,这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下列几种: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合同履行评价篇十七
本文目录。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索赔权由谁来行使?
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
怎么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
履行地如何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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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出卖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尽管出卖人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但这并不能改变出租人的当事人地位。因此,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出租人应当行使索赔的权利。但是,由于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并不在于通过其中的买卖合同获利,他一般也并关心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真正关心买卖合同履行的是承租人。因此,在实践中一般都是由三方订立赔偿请求权的让渡条款,即约定出租人将自己基于买卖合同而对出卖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让渡给承租人。当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时候,承租人可以依照赔偿请求权的让渡条款直接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另外,在出租人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后,出租人还负有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义务,包括提供相应资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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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未实际履行,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的情形,根据不同情形不同履行。而侵权的前提是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等。
1、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尚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某一买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但同时,其他买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履行合同违约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买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损失向出卖人要求赔偿。
2、如果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的。则此时,出卖人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是处分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前买受人不得以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生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该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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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规定,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要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
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
此时,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三种情况下,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合同履行评价篇十八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安全评价任务。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搞好这次安全评价工作,确保评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作内容、评价范围和技术要求。
1.1工作内容。
针对本工程或系统,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急性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从而为工程、系统制定防治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根据目前工程、系统的实际情况,本次安全评价为________________。
以整个工程、系统为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实际工作中,按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装置和物质特征,评价方法的有关具体规定等原则和方法把整体工程划分为若干评价单元,逐一进行分析评价。
1.3技术要求。
主要执行以下法律法规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通则、导则和细则》等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
第二条甲方需向乙方无偿提拱的资料。
2.1矿山基本情况介绍资料;_。
2.2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
2.3设备、设施、生产原料清单及生产工艺流程介绍资料。
2.4特种设备运行和维修记录。
2.5以往发生的安全事故报告。
2.6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7事故救援预案。
2.8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报告评审时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评价成果及提交时间。
若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工期,则工期顺延。
第四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4.1工程价款。
本工程价款经甲乙双方一致,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含报告评审费用。
4.2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甲方支付总价款的___%_给乙方,作为项目启动资金;余款________元,待评价工作完成,最终成果经过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提交甲方使用时,一次性结清。
第五条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负责工作期间乙方与内外部有关主体的关系协调;
5.1.2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评价工作,为野外工作人员提供食宿和交通方便。
5.1.3维护乙方提交的成果资料,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
5.1.4办理最终成果评审报批手续。
5.2乙方责任。
5.2.3开展安全评价过程中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
5.2.4由甲方提供的与工作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报告评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工程情况,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5.2.5协助甲方办理评审报批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
6.3由于乙方原因,工作质量达不到该项目技术要求或不能通过评审而造成返工时,返工费由乙方自理。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7.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7.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八条其他。
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条款后,合同自行终止。
8.2本合同一式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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