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我们与外界进行交互和学习的重要方式之一。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通过对他人的建议和反馈进行反思和改进。高质量的心得体会范文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多的范例,以助于写作过程中的启发和指导。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党校作为干部教育培训主阵地,要发挥教育的正本清源、固本铸魂作用,把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经常性工作来抓,持续推动纪律教育常态化、全覆盖。一要深化理论武装。把《条例》纳入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专题和干部培训课程,作为各级党支部“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党校要把《条例》学习作为主业主课重要内容,切实推动《条例》入脑入心。二要强化思想引领。贯彻落实好《条例》,每一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不折不扣遵守《条例》,在熟悉掌握党纪规定的基础上,真正把党规党纪刻在心上、烙在脑海,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党校要加强《条例》宣传解读,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前瞻性课题研究,积极为加强党的建设建言献策。三要切实改进作风。结合贯彻落实《条例》,深入开展作风整顿活动,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深化作风整顿,以作风整顿成效固化《条例》制度成果;从“领导干部严”向“普通党员严”推进;从集中整治“四风”向全面正风肃纪拓展。党校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严肃校规校纪、端正校风学风,使党校真正成为党员干部锤炼党性的“大熔炉”,纯洁作风的“净化器”,努力打造风清气正的红色学府。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落实之要,贵在执行。下一步,我们将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并以此为契机,切实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好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确保将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努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是强化政治建设。坚持把“两个坚决维护”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把“四个意识”转化为听党指挥、为党尽责的实际行动。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章作为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使党章始终成为广大党员的“心中明灯”和行动指南。坚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抓手和有利契机,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努力争当学规明纪的表率、遵规守纪的表率。
二是修复政治生态。聚焦中央巡视和省委考核反馈问题,不断加快整改落实进度,并深入查找教育预防、制度机制、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漏洞和不足,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营造党内监督的良好氛围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聚焦我市政治生态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盲区盲点,全面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
三是从严正风肃纪。坚决捍卫党纪党规权威,密切关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新动向和新表现,对各种歪风邪气露头就打,对顶风违纪的公开曝光、严肃问责。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从严查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腐败问题,铲除政治生态“污染源”。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解决,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条例》是我们党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条例》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既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立规矩、定制度,又为党领导政法工作谋长远、固根本,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是确保政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制度保障,在政法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明确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要坚决维护政治安全,坚决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实际行动体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法律职能,坚决捍卫党的执政地位。政法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通过学习《条例》,不论院党组还是我个人都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贯彻落实。
首先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对条例认真系统的学习理解是落实条例的基础,只有认真学习条例才能进一步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把加强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贯彻在日常工作中,按规定向党委请示报告,接受党委的领导。
其次,检察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确保政治上绝对忠诚可靠,要旗帜鲜明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提高院党组履职尽责的政治性、有效性,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履行领导职责,发挥领导作用,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要抓好科学理论武装,认真学习革命先辈,教育引导广大政法干警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管理工作要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精准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坚持三会一课、主题党日、集中培训等基本制度。
第四,检察机关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也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政治过硬的同时也要求业务过硬,要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契机,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加强业务培训,业务学习,岗位练兵,养成依法履职的习惯,着重加强互联网金融等新领域新知识的学习,提高防控风险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
第五,要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要从组织纪律、政治纪律、意识形态等方面加强教育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充分发挥系统流程监控和案件评查的效果,加强内部监督,同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条例》(简称《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对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新要求,提高了统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是做好新时代统战工作、发展新时代统战事业的基本遵循。自己通过认真学习《条例》,结合个人理解,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新思想。《条例》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写进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最新成果,为新时代统战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这次《条例》修订,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通篇贯穿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统一战线最鲜明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战线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在新时代,必须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统一战线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科学把握《条例》,感受新变化。一是多党合作制度有了新定位,《条例》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二是民主党派有了新定义,新修订的条例对民主党派的定位明确为“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三是首次将民主党派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写进条例,市级民主党派组织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多党合作要有新气象,思想共识要有新提高,履职尽责要有新作为,参政党要有新面貌”要求,不断提高自身建设的科学化水平,自觉承担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历史使命。
三、切实运用《条例》,展现新作为。积极引导全市各级盟组织负责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时刻心怀“国之大者”,把贯彻运用《条例》作为今年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与宣传盟史结合起来,在学深悟透的基础上抓落实,从盟务工作实际出发抓落实,突出问题导向抓落实。
1、着力建设科学有效的参政议政机制。党派成员虽然人才较多,但仍存在单兵作战、缺乏调研、与政府部门沟通不足、掌握信息不对称、建议缺乏实际操作性的现象,新时期,应进一步健全民主党派与政府有效联系机制,丰富和拓宽与政府交流的渠道,最大程度地调动成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使其在参政议政中能够聚焦市政府中心工作,精准选题、选好队伍、深入调研,并组织有专业背景、有实际经验、又熟悉政策的人才完成调研报告,确保提出的建议高质量、能落地。
2、做好干部队伍的发现储备、培养锻炼、推荐使用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事关民盟事业的兴衰成败,事关政治交接的后继有人,事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因此加强民盟后备队伍人才筹备刻不容缓,需常抓不懈。一要把好入盟关,应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发展和培养一些有较强代表性的党外专业人才、管理人才、领导人才,使民主党派内部人员结构更加科学、合理,以利于党派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突出特色、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真正选拔出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知盟、爱盟、为盟的高素质干部;二要以提高素质、发挥作用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一方面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加强社会主义理论、统战理论、专业知识的学习,以迅速提高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及专业素质,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党外人士进行挂职、交流或参与政府重大项目或课题研究,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平台,使党外代表人士在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实践锻炼进一步增强组织领导能力,成为综合性人才,为进一步选拔使用奠定基础。三要加大与当地党委统战部、单位党委的联系沟通,积极推荐优秀人才,为盟员政治发展创造更多机会。
3、大力宣传党盟合作史。以庆祝建党100周年和建盟80周年为契机,向广大盟员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为国家为人民为民族建立的丰功伟绩,要突出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增进广大盟员的政治共识,引导广大盟员坚定跟跟党走的信心和决心。要讲好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故事,特别是民盟与中国共产党共克时艰、共担风雨、共襄伟业的风雨历程。进一步增强以党为师、与党同心的政治自觉。
这次修订《条例》,让我们信心更强,干劲更足,跟党走的信念更加坚定。锚定新使命新任务,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聚焦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凝心聚力,围绕渭南“十四五”规划实施开展深入调研,围绕市政府十项重点工作开展民主监督,提出更多有颜值,更有言值的建议。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条例》与省委《实施细则》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精心组织谋划、积极创新方法、强化学习宣讲、落实学用结合,在全警推行“四学三宣讲”,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升新时代公安工作能力建设,践行对党的忠诚。
学习引领。
提升学习宣传覆盖面和知晓率。
市公安局采用多种学习方式相结合,提升学习宣传覆盖面和知晓率。首先,通过“党委统领学”,多次组织召开党委会和党委扩大会议,专题传达学习《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市公安局党委及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委(总支)通过多场次组织中心组学习会和党委扩大会,以专题学习、交流研讨、撰写体会等方式,列出专题、反复学习研讨。其次,采用“全警覆盖学”,通过“西安公安大讲堂”,邀请专家教授通过视频会议形式,进行专题授课解读,通过“主题党日”“政治练兵主题日”“三会一课”等形式,组织党员民警进一步深入学习,利用晋衔晋升、业务培训等各类培训,开设专题辅导课程。同时,以“宣传促进学”,利用公安内网登载学习解读文件、交流学习经验等方式,搭建学习平台,引导民警充分利用“学习强国”“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拓展学习内容,不断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并通过在各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学习宣传标语,在宣传栏、led滚动屏、信息播报系统等载体设置图文解读、学习体会等内容,达到营造浓厚学习宣传氛围,切实提高全警学习宣传贯彻自觉性和积极性的目的。最后,通过“测试深化学”,向全局各单位下发了《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省委暨政治练兵测试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全警学习、全员参考”的要求进行专题考试。通过答题达到促进学习、深化效果的目的,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强化宣讲。
大力推进《条例》入脑入耳入心。
为使学习《条例》取得实效,市公安局突出“书记宣讲”,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书记坚持突出公安机关特点,撰写《宣讲提纲》,认真开展“书记讲《条例》”活动,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肖西亮带头宣讲,市公安局党委成员也纷纷深入基层指导分管联系单位开展学习活动;各级党组织书记主动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市公安局采用“上门宣讲”的方式,专门组建了两个宣讲调研组,深入全局基层单位开展巡回宣讲、一线宣讲、上门授课;并组建了文艺宣讲小分队,通过“文艺宣讲”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围绕学习贯彻《条例》、省委《实施细则》要求,警官艺术团精心编排了形式多样的文艺作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动的宣讲工作。
完善制度。
强化机制建设注重制度执行实效。
在健全执法办案中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和执法司法保障工作方面,市公安局及时修订了《执法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为落实“三项规定”,确保执法办案独立公正,专门出台了《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为改善执法条件,大力推进执法办案中心建设,逐批改造基层派出所基础设施,完成一线民警休息用房建设。为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了维权委员会,并与相关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成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法律服务中心,为民警、辅警在执法中受到不法侵害及时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在健全党委成员参与重要决策及重要业务制度方面,制订了《中共西安市公安局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办法》。在健全党委议事规则方面,拟定了《中共西安市公安局委员会议事规则》,从八个方面明确了市公安局党委议事工作的具体要求。在健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机制方面,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强化领导机制,健全协作机制,切实形成上下一股绳,全警一盘棋的工作氛围。
提升能力。
聚焦三大职能践行对党的忠诚。
市公安局党委始终将《条例》精神的学习贯彻,作为推动公安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立足服务和保障大局的根本职责,紧盯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任务,牢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使命,聚焦专政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紧扣主责主业,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通过科技强警、精准防控,着力打造更高水准的平安城市;通过聚焦难点、整治乱点,创建文明交通;以“放管服”改革为动力,不断提升公安为民服务水平,努力打造“民生警务”、优化营商环境。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基本法规,是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需要我们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作为基层干部如何践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党的领导是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进入新时代以来,政法工作面临着新考验、新挑战、新任务,我们需要积极学习条例精神,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践行条例精神,构建新时代下的政法工作开展良好局面。
落实责任担当,争当人民好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贯穿于党的一切工作中,政法工作的开展推进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原则。做为新时代干部的我们需要明确我们的目标、使命与责任是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而奋斗努力,压实责任担当,坚定不渝的做人民的好公仆。
加强思想建设,提升综合实力。“打铁还需自身硬”这句话深刻的告诉我们无论做任何事,只有自己变强了,拥有过硬的实力才能应对一切困难和挑战。这就要求新时代的干部不断加强学习,以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以此来应对开展政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让政法工作更好的落到实处、落到基层。
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也将遇到新的任务、挑战,此时我党颁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非常有必要,予以政法工作的开展强有力的指导。只有坚决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全党上下团结一致,消除党内忧患与困难,共同推进国家的发展。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七
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也是党组织生命系统中的细胞,因此加强党支部的建设,是为了进一步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通过学习《支部工作条例》,为进一步提升党支部的凝聚力,建好建强基层党支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为广东储备物资管理局八三处一名党支部书记,结合我自己的工作实际,谈三点认识和体会。
一、抓学习,做到融会贯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印发后,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宣传学习,将《条例》全文转发至党员学习微信群,鼓励党员自觉学习深入研究,从而在全处党员中掀起学习热潮。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支部党员大会、出版宣传栏、个人自学、组织考学等多种形式,引导党员认真学、反复学、逐字逐句学,真正把《条例》内容学深学透。同时把《条例》的学习纳入支部主题活动的内容,通过宣讲,抓好学习成效。结合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集中培训学习新制订的《条例》,对《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内容,借助专家的解读资料,进行导读解读,具体介绍《条例》制订的重大意义,动员党员干部群众迅速掀起学习《条例》的`热潮。结合本支部党员的实际情况,开展专题研讨,开展具体的细化学习,切实增强学习针对性和实效性,发挥好党支部的带头作用,聚焦本支部存在的问题,党员自身的问题以及群众反应的问题,边学边查,以解决问题的成效推动和检验学习教育成果。
二、抓问题,开展支部自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支部工作条例》学习之后,结合支部实际,组织大家展开讨论,找出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党支部的功能定位,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并提出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我们基层党支部并没有在实际工作中起到战斗堡垒的作用,支部之中还存在功能定位不全面的问题。支部结合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定严格学习计划、精心设计学习内容。结合形势新要求,积极创新党员学习教育方式方法,在坚持正面灌输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运用学习会、知识点考学、参观学习、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引导党员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群众学,学习活动既有“意思”更有“意义”,实现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积极利用新媒体新手段,开展读好书,营造书香氛围、打造学习型支部等活动,提高学习教育的覆盖面和参与度,增强亲和力、感染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抓统领,融合业务工作,发挥党支部组织保障作用。《条例》提出事业单位党支部承担的重点任务是“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要促进事业发展,就要使党的工作在业务工作中找准支部建设与业务工作的结合点。基层工作任务繁重,重业务、轻党建的情况一定程度存在,必须在“抓党建与业务相结合”上下功夫。要破除重业务轻党建的认识偏差,在危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面前,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冲在第一线,以敢于担当的精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员的示范形成支部战斗堡垒作用。认真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国家局和管理局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中心工作抓党建,通过创新开展组织生活,提高党员干部积极性,搭建起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融合的桥梁,切实把支部建设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让党支部真正在基层工作中唱主角,发挥好组织保障作用。
(作者系八三处职工)。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八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修定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按照县委、县政府党廉办通知精神,9月8日,水务局党组成员、班子成员、全体党员,认真贯彻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实质。通过学习,我认为《条例》是党的以来修定的第一部关于党内监督的重要法规,紧扣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对“四个着力”监督内容作出新的概括,对巡视内容作出较大调整。是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具体体现,是党内监督的利器,对于新形式下严肃党内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明确提出了我们党在新形势下的巡视工作方针,推动巡视工作的力度、强度、效果实现全面提升。《条例》是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条例》修订颁布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条例》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王岐山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吸收巡视工作实践创新成果,注重解决巡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紧紧围绕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定位,深化巡视监督内容,对巡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方式权限、纪律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范。我们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实质,切实把《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深入开展学习培训。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部门各级党组织的重要政治任务,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的重点内容,扎实开展教育培训和研讨交流,教育引导水务局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提高党章意识,增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着力抓好贯彻落实。我们既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巡视监督,又要主动组织开展好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关心重视、支持配合、积极营造党风政建设和巡视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将贯彻学习《条例》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化改革、依法治县、灾后重建和扶贫攻坚、水利“十三五”发展规划工作结合起来,抓好整改落实,建章产制,并切实指导下级贯彻学习《条例》工作。既要按《条例》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有条不紊推进水利各项工作,又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负责、敢于碰硬。既要抓好当前水利灾后重建和常规项目建设工作,又要坚持统筹兼顾,既要以身作则落实主体责任,又要身体力行支持落实监督责任。
中秋、国庆即将来临,我将头紧抓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贯彻执行不放松,切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关键节点和重要节假日执纪监督,坚持不懈反对“四风”、正风肃纪,坚决守住底线、不逾红线,持之以恒抓好水务局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九
通过学习《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我深刻体会到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作为一名乡镇政法委员,要带头落实《条例》各项规定,聚集“四个一”推动平安建设落实落地。
“打造一支过硬的基层政法队伍”。铸牢“能力”之剑,切实提高业务素养,创新岗位练兵的理念、方法、手段,详细制定综治干部培训计划,在“学”和“练”中增长本领,不断提升综治干部法律运用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运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
“发挥一系列沟通协调作用”。主动联系协调镇派出所、司法所、“一镇三乡”矛盾调解中心等开展矛盾纠纷调解、扫黑除恶、禁毒、反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治理养老诈骗等各项工作,形成合力保一方平安。
“浓厚一种法德共治氛围”。根据龙南山区实际,以深入实施“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改革为契机,提升“一镇带三乡”基础保障水平,成立了龙南舒心驿站。牵头开展突发事件处置、积案化解和人员稳控工作,以“联调、联处、联助”为根本要素,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老娘舅调解团”、公益律师团等调解能手作用的同时,整合“三联中心”和乡镇综治中心资源,实现大事不出村,服务不缺位,为龙南片区完善基层治理,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探索新路径。
“确保一方和谐平安稳定”。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工作,落实班子成员包村、乡村干部包户工作机制,认真做好重点时段重点人群的日常监督与实时管控;做好日常的基层基础大排查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
2023年7月1日,《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正式施行,作为乡镇基层政法委员,我将严格对照《条例》要求,扎实推进张村乡平安建设各项工作,全力维护辖区平安稳定,确保《条例》精神落深、落细、落实。
一是强化学习,锤炼过硬本领。我将努力学习《条例》内容,从而充分领悟《条例》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的各项工作要求上来,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责任,抓实、抓细、抓好平安建设工作。
二是深入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我将坚持带头领学,以深入学习宣传《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行动,及时在周一夜学和月度网格会议上组织学习,学深悟透。积极发动村民参与学习,通过多种形式,浓厚宣传氛围,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
三是履职尽责,狠抓基层治理。我将以实际行动践行“枫桥经验”。充分利用网格力量处置各类事件,源头化解风险隐患;通过“老柴调解室”等多种调解方式,化解疑难矛盾纠纷;强化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开展反诈宣传工作,守牢群众钱袋子;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积极摸排并报送线索等。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一
二、《条例》贯穿了强烈的宗旨意识与问题导向。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提出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等一系列新规,充分彰显了纪律建设的时代性特征和鲜明的问题导向。学习贯彻《条例》,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纪律利剑挥向基层“微腐败”,重拳整治对民生资金“下黑手”、落实惠民政策“走后门”、把公共资金资源“私利化”、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服务群众“生冷硬”等突出问题,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加强纪律建设的实际成效。
三、《条例》推动了执纪和执法的有效贯通衔接。新修订的《条例》关于“用严的纪律衡量和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先给予党内纪律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规定,很好地适应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形势任务,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通过学习《条例》,我们感到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推动并实现纪法贯通,必须始终坚持纪严于法,切实将党章要求具体化,突出党纪特色,筑牢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必须坚持纪法协同,分清纪法界限,真正建立起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真正汇聚起正风反腐的强大合力,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更大成果。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二
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关于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我们开展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通过学习会议精神和《条例》,我深受教育,感悟颇深。
《条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性。这次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政治协商工作加以制度化、规范化,是党中央专门规范政治协商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充分体现了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深刻理解,做好政治协商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政治协商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升政治协商效能。学习贯彻《条例》,要求我们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坚强的党性贯穿开展政治协商工作的始终,不断增强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矢志不渝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条例》体现了鲜明的人民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条例》所称政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我们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体现了我们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覆盖、全方位和全链条的特征,体现了我们党在政治协商工作中实现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有机统一。学习贯彻《条例》,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的原则要求,重视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广泛凝聚群众智慧,真正做到有事好商量、有事多商量、有事会商量,商以求同,协以成事。
《条例》体现了科学的指导性。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和完善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政治协商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做好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条例》,要求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的内涵,牢牢把握政治协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着力把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在奋力推进“六个新xx”新征程上展现新作为。
《条例》体现了强大的引领性。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政治协商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凝聚共识,通过政治协商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在根本问题、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把各方面力量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推动形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合力。学习贯彻《条例》,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优势、履职尽责,多建睿智之言、多献务实之策,进一步加大政治协商力度,拓宽民主监督广度,拓展参政议政深度,努力把党的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三
学习贯彻准则是每一个中国共产党员应尽的职责和使命。准则是共产党员的行为规范,也是党员素质的体现。作为一名党员,我深感学习贯彻准则的重要性。在学习贯彻准则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下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二段:准则的价值与意义。
准则是党员行为的准绳,是党员思想的指南针,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都有着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准则明确了党员在各个方面的要求,使我们在为人处事、工作学习中有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学习贯彻准则,能够更好地增强党员的“为民、务实、清廉、担当”的精神,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学习贯彻准则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做到不断学习、交流和反思。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和领会党章、党纪等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经验,提高我们对准则的理解。其次,与同志们进行交流讨论,分享学习心得和体会。再次,要逐渐形成自己的学习、思考和行动习惯,将准则中的要求贯彻到日常工作学习中。最后,反思自己的不足之处,及时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和工作能力。
学习贯彻准则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首先,要克服知行不合一的问题,即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我们不能只停留在理论的认识上,还要付诸实践。其次,要克服利益与原则之间的矛盾。在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违背准则的诱惑,我们要始终坚守自己的原则和底线,不为个人利益所动摇。最后,要克服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学习贯彻准则需要时间和精力的投入,我们要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和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学习贯彻准则是每一个党员的责任和义务,更是每一个党员应该追求的目标和追求。学习贯彻准则不仅是个人党性修养的需要,也是党组织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每一个党员需要不断地学习、领会和践行准则,以实际行动展现党员的表率作用。我相信,在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更好地学习贯彻准则,更好地履行党员的使命和责任。
总结:全文分五段,第一段导入引出主题,第二段阐述准则的价值与意义,第三段论述学习贯彻准则的途径与方法,第四段探讨学习贯彻准则的挑战与应对,第五段展望学习贯彻准则的期望与展望。通过这篇文章的写作,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学习贯彻准则的重要性,也对如何学习贯彻准则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希望通过我自己的实践与努力,能够更好地履行党员的职责和使命。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四
第一段:学习贯彻的重要性(200字)。
学习贯彻是指通过学习获得新知识、新技能,并将其有效应用于实践中。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学习贯彻帮助我们不断成长和进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人们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而学习贯彻可以帮助我们获取新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适应新的挑战。其次,学习贯彻对于个人职业发展也至关重要。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学习贯彻能够让我们拥有更多的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实现个人价值。因此,学习贯彻是每个人都应该重视和努力追求的。
第二段:学习贯彻的方法和策略(300字)。
学习贯彻的方法和策略是实现学习贯彻目标的关键。首先,明确学习目标。在开始学习之前,我们应该明确自己想要学习和掌握的内容。这样一来,我们就能更加有针对性地制定学习计划,提高学习效率。其次,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习的时间,避免过于集中或分散学习,从而提高学习的效果。再次,运用多种学习方式。人们的学习方式各不相同,有些人喜欢通过听讲座来学习,有些人喜欢通过阅读来学习,而有些人则喜欢通过实践来学习。因此,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习惯和喜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提高学习效果。最后,加强学习质量的自我评估。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地进行自我评估,检查自己是否达到了学习目标,及时发现并改正自己的不足。
第三段:学习贯彻的困难与挑战(300字)。
学习贯彻虽然重要,但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与挑战。首先,学习贯彻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学习贯彻是一个相对较长、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理解和掌握知识。其次,学习贯彻可能会遇到困难和阻碍。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困难和疑惑,需要不断地克服和解决。再次,学习贯彻需要坚持和毅力。学习贯彻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进行学习和实践。因此,我们应该积极面对这些困难和挑战,坚持下去,不断克服困难,提高自己的学习贯彻能力。
第四段:学习贯彻的收获和意义(200字)。
学习贯彻不仅带来了困难和挑战,也带给我们丰富的收获和意义。首先,学习贯彻让我们学到了新的知识和技能。学习贯彻不仅是获取新知识的过程,还是提高技能的过程。通过学习贯彻,我们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其次,学习贯彻让我们在实践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和问题。在学习贯彻的过程中,我们会不断地进行实践和应用,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知和能力。最后,学习贯彻让我们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也为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通过将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应用于实践中,我们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在我的学习贯彻中,我深刻感受到学习的重要性。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发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得到了提升,更加自信和有能力应对各种挑战。在学习贯彻的过程中,我也遇到了很多困难和挑战,但通过不断努力和坚持,我能够逐渐克服困难,提高自己的学习贯彻能力。同时,我也经历了很多收获和成长,不仅学到了新的知识和技能,也更好地认识了自己,并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一份贡献。因此,学习贯彻是一种不仅意义重大,也带来丰富回报的行为。我将继续努力,不断学习和贯彻,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贯彻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促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信访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和接待来访,公开信访工作制度,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信访人对本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显著作用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力求解决在当地和基层;。
(三)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处理;。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相结合。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访人有权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
第十条依法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多人共同反映相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提倡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一条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的,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信访要求。
第十二条通过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公布的接待场所反映。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机关受理信访的工作部门。
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市和区、县行政机关的所属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包括信访工作责任制度,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其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责任心强,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提出建议、作必要的调查和应急处置等权利。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护。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受理和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通过信访工作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依法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信访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履行代表义务。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工作时间受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并在公布的时间接待来访。
信访工作人员接听来电和接待来访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其工号或者姓名。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对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继续依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程序进行;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的办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四)应当对信访事项做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下级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交办机关对下级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办结;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情况和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下级国家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认定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不再处理;认定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
信访人对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受理复查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认为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条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必要时,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协助维护信访秩序。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
(三)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五)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
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二)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
(三)以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四)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
(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地区负责将其带回。
第三十三条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需要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市和区、县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受到信访人殴打、伤害的,可以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或者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信访工作机构依法予以收缴。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听从信访工作人员的劝阻、解释,妨碍信访秩序或者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公安部门到场维持秩序;必要时,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将其带离。
第三十七条信访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市各人民团体和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的信访活动及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六
第一条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前款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本地区信访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为信访事项的提出、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国家机关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八条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
(五)要求对姓名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有关信访事项;。
(三)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四)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
第十四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设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为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理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三)收到转交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附书面意见,退回转交机关。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予以解决;。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难以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查、复核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办结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可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发现承办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督查并提出督办建议: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聚集,影响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三)拦截车辆或者妨碍公共交通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侮辱、殴打、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八)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信访人,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人,应当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多人走访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应当受理、转交的信访事项不受理、不转交的;。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泄露信访秘密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擅自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人员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处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拒不执行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八)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信访人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仍不停止其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第三条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信访工作的必要经费。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场所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七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经研究论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益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积极采纳。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单位考评和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八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二)查询本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四)要求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遵守信访秩序,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第十二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
因身体残疾不便于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
需要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强制隔离措施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采用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机关的信访事项,主要职责是:
(三)向本级、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
(四)指导、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政策、业务等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六)依法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采取定期接待、预约信访人、到信访人居住地面谈等便民方式,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和了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研究处理对策,督促检查处理情况。必要时,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组织协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法规、规章、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发生信访事项的地区、部门与有关地区、部门的信访机构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决定其分立、合并、撤销的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指定受理。
第三十一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家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审查,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
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家机关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国家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国家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五)对转送、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受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转送信访事项之日起五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机关。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应当履行书面手续。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指定办理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对转送的信访事项中有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办结报告。
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做出解释;。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对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作出答复:
(二)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对代表人作出答复;。
(三)对于咨询和批评、建议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四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四十二条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或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信访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会举办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意见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参考。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即为终结。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不能提出新的证据,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予以说明。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信访人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被采纳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应当相互通报信访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四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场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的治安秩序。
第四十七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煽动、串联、唆使、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非法代理他人信访;。
(六)以信访为由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七)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信访过程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与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部门联系,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到场,依法采取疏导措施或者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接访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信访人中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接访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责令改正,予以教育、批评、通报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过错导致重大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七)对信访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处罚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8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八
第一段:引言及背景介绍(200字)。
学习贯彻是指通过理解和吸收所学知识,并将其转化为行动和实践。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学习贯彻都是人们成长和发展的重要途径。本文将通过阐述个人的心得体会,来探讨学习贯彻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实践。在现代社会中,知识的更新速度极快,仅仅掌握知识不足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环境。学习贯彻的过程可以帮助人们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自信心,推动个人和社会的进步。
第二段:学习贯彻的重要性(200字)。
学习贯彻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学习贯彻可以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能力。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理论知识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真正发挥价值。其次,学习贯彻可以培养学习的能力和兴趣。通过学习贯彻,我们可以不断积累新知识,增加自己的见识,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保持学习的激情。最后,学习贯彻可以促进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通过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中,我们能够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第三段:学习贯彻的方法和技巧(300字)。
学习贯彻是一种实践性的活动,需要掌握相应的方法和技巧。首先,我们应该遵循系统性原则,即将学习的内容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学习和掌握。其次,我们应该注重实践和锻炼,在学习的过程中提供更多的机会来应用所学知识。例如,在学习外语时,我们可以通过与母语为外语的人进行交流来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我们应该尝试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问题中,通过解决问题来巩固学习成果。最后,我们应该注重反思和总结,在实践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提高。
第四段:学习贯彻的案例分析(300字)。
学习贯彻的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其重要性和方法。以学习外语为例,一个人只是学习了大量的词汇和语法知识,但从未实践过,那么这个人在实际使用时可能会感到困惑和无所适从。相反,如果一个人在学习的同时积极参与口语交流和写作练习,那么他的语言能力将会得到很大的提高。类似的案例还可以在各行各业中找到,学习贯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五段:结论和建议(200字)。
学习贯彻不仅是一种学习方法,更是一种生活态度。通过学习贯彻,我们可以将知识转化为实际能力,促进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因此,我们应该意识到学习贯彻的重要性,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学习贯彻方法和技巧,不断反思和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通过学习贯彻,我们才能真正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际生活中的能力和智慧,为自己的成长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九
国务院颁布实施新《信访条例》后,xx地委、行署十分重视,积极开展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在遵循新条例确立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规范“两个行为”的要求下,针对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做好信访工作的新路子、新途径、新方法,不断采取新举措,信访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
第一。创新观念。通过学习全区各级党政领导进一步提高了认识,进一步充分认识到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性,牢固确立“抓信访,就是抓稳定”的理念,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信访工作。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区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这样的情况给当前经济社会生活和思想领域带来了新情况并引发大量深层次矛盾,在经济快速发展中掩盖着不平衡状态,同时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突出矛盾。在信访工作中我区坚持在改革发展中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坚持在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在调处人民内部矛盾中坚持政治文明的价值取向原则、在调处人民内部矛盾中坚持依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对引发矛盾和不作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原则。据此思想,地委、行署以铜党发[]13号文件出台了《中共xx地委xx地区行署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文件对加强和改进xx地区信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工作的意见。
第二,创新制度。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在建立健全来信处理制度,促进来信反映问题的解决方面。我区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信访事项登记制度,信访事项告知制度和不予受理告知制度、来信重要信息综合分析和报告制度、来信反映问题交办制度、信访事项转送制度和转送情况通报报告制度、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和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通报制度、群众来信回复制度、揭发控告来信办理制度、省长信箱处理回复制度、专员信箱处理回复制度。尤其是在强化信息反映工作,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方面。我区建立健全了重要来信报告制度,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制度,以及完善政策建议制度使信访工作强化了措施,加大了力度,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1,在畅通信访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方面。我区建立健全了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切实做好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尤其是地委、行署领导率先垂范,将原先每月接访两次改为每月三次,并在各种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信访接待日期和具体接待日的领导姓名、职务,并坚持首问责任制。同时对上访群众坚持“以人为本,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上访者利益”的原则,切实解决了“拦截式”“打压式”“无畏式”等不负责任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出现,从而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加剧信访冲突,最终导致问题层层上推,纠纷日益复杂,解决信访问题成本逐步提高的问题。
督办督查方式。
3,在建立矛盾和超前联动排查调处机制方面。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通过超前排查并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理的行政成本才低,同时也不损伤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否则小事可能拖成大事,甚至拖成群体性事件。在实际工作中我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人民内部矛盾的超前联动排查调处机制。着重抓好以下两点工作:一是主动出击,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准确排查。深入基层,与人民群众交心谈心,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早掌握。做到滚动排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死面。二是认真抓好信访、公安、检察、法院“四长”下基层开门大接访活动。力求将各种矛盾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中。三是及时做好基层调处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针对不同的特点,认真研究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妥善加以解决。
等在矛盾调处中的作用。社会力量参与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就是要制定和落实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综合治理机关、律师事务所、矛盾调解管辖机关、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参与的,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又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矛盾调处机制。
5,在建立预防和处置矛盾的利益协调机制方面。预防矛盾的利益协调机制,要抓好信访工作的源头。就是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特别在出台政策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要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与此同时,还要坚决克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的现象。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充分考虑涉及群体的利益,在项目的建设与实施中充分考虑涉及群众发展经济的配套项目,加强涉及群众的就业和后期扶持;对项目涉及的无生产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弱势个体,要积极探索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总的原则是在发展中调整利益分配关系,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第三,创新方法。
一是修改信访工作流程,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办理程序。明确了信访工作机构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办理和答复。
二是规范工作程序,积极协调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对“五大群体”、“八大信访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取得一定成绩。重点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快速处置机制、信访督查专员制、乡镇(街道)矛盾调处中心机制、联合接访机制、依法引导机制以及信访老户听证制等七项工作机制。对于一些群众合情合理的要求,热情及时妥善地给予解决,而对一些无理纠缠的现象,一定要敢抓敢管、敢于面对,敢于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置。
三是积极加大对群体性上访问题的妥善处理,针对群体性上访比重大、增幅猛,发生频率高、规模大,情绪激动,处理难度大,极易突变的特点,落实好‘四个抓’即:抓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抓防预,建立预警机制;抓稳控,防止矛盾转化和突变;抓处置,依法、理性、得当。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把信访工作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对信访工作进行考核。对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年年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于成绩平淡甚至下降的单位和个人,则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切实做到奖惩分明。进一步落实了信访责任制,完善信访工作考核办法。
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新的《信访条例》颁布已是破冰之举,给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和挑战,我们将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及时找出适合形式的新思路,改进信访工作机制,积累新经验。但信访工作要取得进一步的成效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积累经验和调整,尚需多方探讨和努力。
xx地区信访局。
二九月二十三日。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二十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条例》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两个维护”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予以明确,体现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条例》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价值取向,体现纪律建设的时代性;《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体现纪律建设的针对性。《条例》的贯彻执行,必将进一步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各级党组织的政治任务。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按照党的纪律建设新要求、党纪处分条例新规定,结合广铁检察实际,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一是巩固发展“全面从严”常态化效果。《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为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提供了保障。《条例》修订体现管党治党进一步“全面”“从严”,把新型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实现了“负面清单”的与时俱进,再次释放了“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强烈信号。为此,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日常监督,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不担当、不作为”治理、“八小时外”监管等工作,完善主体全参与、对象全覆盖的内部监督体系,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和良好家风建设。《条例》对各级党委、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察部门必须坚守职责定位,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不断巩固发展纪律作风建设和规范司法取得的明显成效。
二是巩固发展“铁的纪律”习惯化养成。贯彻执行《条例》,就是要让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坚持警示与预防常在,使全体党员干部在熟悉掌握《条例》的基础上,真正把《条例》刻在心上、烙在脑海,联系实际、时时对照,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要通过在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司法中的贯彻执行,使全体党员干部对《条例》由组织设置的“紧箍咒”变为自我要求的“安全带”,时时处处严格遵守。全体党员干部要知敬畏,把《条例》视为“带电的高压线”,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守住慎独慎初慎微的关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常省察,自觉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坚持“吾日三省吾身”、“时时勤拂拭”,认真自查思想行为,及时修枝剪叶、涤荡心灵;要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行为准则,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使其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行为自觉。作为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在执行党纪要求、《条例》新规上推动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
三是全面加强监察、检务督察、巡察等工作。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持之以恒、毫不动摇,纪律作风建设必须永远在路上、毫不松懈。我要把对《条例》的学习领会转化为立足岗位的履职担当,全面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在正风肃纪、规范司法、从严治检等方面敢于担当作为。要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协助党组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党建带队建促规范;要锲而不舍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教育为先,坚持重在日常,坚持关口前移,坚持严格执纪,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四风”问题隐形变异,持续推进司法规范化专项整治,确保队伍令行禁止、司法行为规范,努力营造广铁检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还要对标中央巡视整改高标准严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务督察、巡察、专项检查等工作,实现对队伍建设、规范司法、日常管理的监督全覆盖。在已有实践基础上,对检务督察、巡察、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督范围与内容,完善监督方式与手段,探索制定工作标准与程序,强化整改落实与跟踪问效,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对发现问题做到“条条要整改、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并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分院控申处处长 邓国富。
学习贯彻《条例》 深化规范司法行为。
今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反映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取得了丰硕成果,将这些丰硕成果写进《条例》,使《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条例》印发后,广铁检察分院控申处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迅速行动,自觉把《条例》作为学习重点,并在工作中一以贯之。
一是自学与集中学相结合,逐条领会条文原意。控申处在要求干警自学《条例》的同时,还组织全处干警集中专题学习《条例》,作为处长、党支部书记,一岗双责,我带头逐条领学。通过认真学习,既提高了大家对这次修订《条例》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又深化了对党章、《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细化具体化认识。
二是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自觉为干警上党课。根据活动要求,我以支部书记名义为全处干警讲了《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党课。通过上党课,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纪律教育和《条例》学习,既是学习领会条文原意和精神、做到准确执纪,更是警示我们要守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头。
三是给纪律“带电”,坚持履行主体责任常态化。学以致用,坚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对全处干警在谈心谈话同时,也对工作纪律、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如,因私离穗),特别是中秋、国庆双节期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细则、防止“四风”等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四是举一反三,积极推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结合《条例》学习、纪律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我们处自觉牵头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精心组织线上和线下平台建设,在努力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的同时,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为方便群众来访和了解12309中心运作情况,着眼中心今后日常管理和运营,进一步规范了人员来访、12309热线电话接听登记流程,制订并拟编印中心简介、控告申诉指南、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指南等手册,下一步,我们将在接待群众来访等窗口工作中坚持佩徽挂牌,设立党员先锋岗,不断规范司法行为,努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
分院民行处处长 翁崇武。
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以来,民行党支部组织全体干警进行专场学习,对全文142条进行通篇细览,特别是对新增的11条、修改的65条、整合的2条逐条过关,全面把握精神实质。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这次《条例》的修改,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有效提升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作为党员干警一定要把政治站位提上去,把党员身份亮出来,坚决彻底无条件地遵照执行;《条例》新增了很多纪律内容,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给我们列出了详细清单,是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可触摸的“高压线”,更是有利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司法行为、言谈举止,时刻保持正确的人生方向。
在学习中,我们结合自身的业务范围和工作特点,对《条例》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条文内容进行深入探讨,达成了思想共识,形成了在民行工作岗位上需要共同警醒注意的行为规范:
一是在政治纪律上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条例》明确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分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网络虚拟生活中,年轻干警很容易被误导或无意间参与一些政治问题的讨论,发表一些与党中央大政方针不符、与党史、国史、军史不符的言论。这既有自身知识不牢固的原因,也有言行不注意的原因。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一定要增强政治敏感性,自觉加强党的知识和时政方针学习,增强政治辨别能力,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条例》还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这为我们今后如何加强对党员思想和言行的监督,提出了新的管理课题,我们将坚持以正面教育为纲、以谈心谈话为辅,广泛发动党员互帮互助、互相提醒、互相监督,更好地改进支部政治组织生活。
二是在组织纪律上要强化执行意识。《条例》明确了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进行处分的规定。在民行部门,由于近两年业务量剧增,去年受理案件61件,今年已接近90件,检察人员平时埋头办案,对上级部署的一些党建工作和专项工作,确实存在一些慢执行甚至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今后要切实提升组织纪律意识,树立“无借口执行”的意识,以更加振奋的精神状态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抓好上级和党组织决定的各项事项的落实。
三是在廉洁纪律上要坚持谨小慎微。民行部门是与行政机关、诉讼当事人接触频繁的部门,也是廉政风险较为集中的部门,《条例》的具体规定既是我们的方向标、警醒符,更是我们的“保护伞”。对照《条例》规定,我们排查出三个较为突出的风险点,提出了“三个严防”的纪律要求,一是严防接受钱物、吃请、说情等可能影响职务公正廉洁的行为。检察人员每次外出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接触都要报部门领导批准,严禁单人进行,自觉规范与案件当事人的接触行为。二是严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行政审批监管、司法办案等环节打招呼或充当中介,为关系人谋取利益。三是严防在外出公务、学习培训期间违反纪律。禁止利用学习培训之机,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等,严格规范自身的公务行为。
四是在群众纪律上要做到真情用心。民行部门与群众工作息息相关,分院控申部门90%以上的接访工作与民行业务有关,两个部门联合接访的情况越来越多。《条例》规定了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等行为都要予以处分,这对今后如何做好群众工作是非常具体的工作指引,我们要更加真情用心对待群众的诉求,不能就案办案,一推了之,而要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五是在工作纪律上要做到务实尽责。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老百姓公平正义更多的获得感来自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改革最关键的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民行工作作为当前检察改革的关键环节和最新增长点,我们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条例》对如何干好工作做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我认为最突出的两点就是要务实和尽责,今后工作中要出实招、干实事,忠诚尽职,绝不能喊口号、使花招,绝不能辜负上级和群众对我们的殷切期望。
六是在生活纪律上要防止因私害公。《条例》中生活纪律一章对生活作风、家风建设等作了具体规定。我认为这些是关乎党员和党组织形象的大事,是党组织对我们党员的关心关爱,也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作为党员干警,要擦亮自己的党员身份,模范执行生活纪律,培养高尚情操,过上健康向上的生活,这不但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党组织和党的事业负责。
分院法警支队支队长 杨毅振。
法警支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保障办案安全和机关安全的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8月27日广州日报刊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法警支队党支部立即把报纸复印,做到人手一份,结合正在开展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于8月29日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逐条学习了《条例》,分院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陈雄同志还对重点章节和新增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随后,大家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进行了热烈的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表示,要结合法警工作,深入学习《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要求,在执法办案和日常生活中要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划出红线,严守底线,不碰高压线,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为推动新时代法警工作创新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以法警党支部微信群为载体,及时发送检察日报、共产党员、广东检察等新媒体编辑的各种新修订《条例》权威解读,做到随时看,随时学,随时悟,使大家搞清楚《条例》为什么改,改了什么,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进一步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意识的过程。
三是将《条例》分则政治纪律部分共26条与巡视整改暨坚决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恶劣影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行再部署、再动员,务必使全体党员认清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恶劣影响是当前重点政治任务,坚决杜绝“七个有之”,牢记“五个必须”,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每名党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坚持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继承和发扬党建工作的优良传统,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确保办案安全。
(一)抓教育,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系统组织法警学习有关办案安全文件精神,对近年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不定期召开办案安全学习会,进行案例剖析,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法警对办案安全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从警示中引以为戒,从教育中受到启发,不断增强确保办案安全的自觉性、责任感,把安全意识贯彻于每一次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二)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是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办案安全的关键。对此,我们确立了“责任到人、看审分离、不离视线、步步紧跟”的办案安全工作原则,并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办案安全工作。一是在两级院实行“警务一体化”工作机制,由支队统一调度,合理配置,解决重大案件警力不足的问题;二是压实主体,建立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制度,并根据个案情况,制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三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四是加强警械具和武器的使用管理,执行警务任务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三)抓重点,加强环节管控。针对容易出现办案安全事故的重点环节,如犯罪嫌疑人体检、就医环节,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坚持做到“四个想到”和“四个做到”,有效加强了环节管控,确保了体检、就医环节的安全。因为采取了上述措施,以来法警支队没有发生任何办案安全事故。
三、保障机关安全。
(一)领导重视,完善安保制度。省院党组成员、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赖德贵高度重视机关安保工作,对加强机关安保工作提出要求。分院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陈雄带领支队法警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进行调研走访,学习了解其先进的安保措施、制度。针对新的安保要求,支队组织法警对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彻底的巡查,了解掌握各楼层、部位的详细安保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机关安全保卫值班、执勤行为规范》《机关安全保卫值班执勤“八要八不要”》《司法警察机关安全保卫值班规定》等规定,形成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手册(试行)》,为分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规范。
(二)明确职责,层级管理高效。日常工作中,保安在支队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机关办公大楼的防火、防盗、防灾害等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开展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巡逻、站岗、人员进出登记和代收邮件等各项安全防范日常工作。迁址至今,支队已联合物业公司召开了5次联席会议,组织法警、保安和物业公司安保经理、主管等学习分院安保规定,查找不足,堵塞漏洞,总结经验,并邀请物业公司消防主管讲解消防安全知识,进行消防器材实操演练,提高了扑灭初级火灾的能力。确保了法警、保安和物业公司经理、主管之间工作职责明确,三方配合默契,保证工作不缺位、不越位。
(三)强化督查,确保措施到位。为确保安保措施落实到位,支队进一步强化督查工作,加强了安全检查,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一是支队值班法警坚持每天到值班室督促保安员熟悉单位的日常工作和指导开展各项安保工作。为便于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支队给保安员配备对讲机、防暴盾牌、防暴钢叉、防割手套、金属探测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装备,大大提升了法警处理突发事件等问题上的应急处置速度。二是为树立检察机关严肃认真的良好形象,支队报请院领导同意后,为保安员购买了新式的特勤服,并要求其按规定着装,保持干净整洁、仪表端庄。三是支队运用科技化手段,经与物业公司协商,在各楼层安装了若干电子签到点,实现各楼层巡查全覆盖,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由值班保安员落实巡逻签到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支队还联合物业公司不定期开展以机关安全为核心,以防事故、防破坏为主要内容的机关安全专项检查,对院重点保卫部位进行详细排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做好登记,同时迅速研究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落实整改。四是加强与控申部门的配合,简化用警流程,对检察服务大厅进行全方面监控,安排警力每天定时巡查,抽查监督保安工作,在检察服务大厅群众来访时派警进行值勤,全力维护来访场所秩序和接访检察官人身安全。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38833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