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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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汇总14篇)
时间:2023-11-23 07:47:22     小编:紫薇儿

总结是思维的碰撞,是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总结要包含自己的思考和感悟,不应只是简单罗列事实和经验。总结是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的一种重要方法。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时间和资源。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一些成功人士的总结经验,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篇一

第三十九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二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三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四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篇二

第四十五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另行下发)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户口管理工作,并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篇三

第十四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五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六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七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十八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可以迁移入本市农业户口配偶处。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居民系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本市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系迁(移)入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系迁(移)入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

(三)离婚后迁(移)到子女或者父母处。

第十九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一)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迁(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难(按照迁移时本市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第二十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房屋所有权利人或者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概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变更为非农业户口。

已在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且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毕业后,符合本市有关户口迁移规定的,可以办理本市户口迁移手续。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扩大人口规模,提高城市和城镇发展质量,提升人气,富集要素,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准入范围包括市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

第三条常住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为:有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

固定住所: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租住房、单位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集体住房。

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含民营和私营)、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其中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或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公安机关对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但暂无固定住所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对工作人员10人(含)以上的由单位申请单独设立;10人以下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设立,统一管理。单独设立、综合设立的集体户口,用人单位必须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单位员工户口迁入、迁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变动及时、管理规范。

第四条租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我市户籍人口租住成套合法产权住房或商住两用房,已实际入住或经营使用,经产权人同意,租房人可将本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户口迁入,在实际居住地或在常住集体户做“租住户”登记。

租房人登记常住户口时,需提供租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入户的,出租房屋产权人需提供身份证、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同意入户证明。

第五条暂住人员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同一住所暂住满2年、具有稳定收入的暂住人员,凭个人申请、暂住证(含居住证)、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可登记常住集体户口。

第六条亲属投靠户口的准入:

亲属投靠户口申报,凭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共同居住生活证明及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七条投资、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业主或单位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股份制企业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外商(含港、澳、台商)来宿迁市境内投资办企业,其大陆亲属或企业在职大陆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

(三)在宿迁市境内投资兴业的,投资者或单位在职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

(四)引资在宿迁市兴办工业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且项目已竣工或已开业的,引资人可整户登记常住户口。

(五)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非住宅商品房的,房产所有者可整户登记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相关手续,或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落户人户籍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店铺开设地或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单位在职员工尚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随监护人同时迁移,方可申报户口登记。

第八条引进人才户口的准入: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进入市人才库的人员,要求在市区落户的,凭学历或职称证明以及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整户落户手续。

(三)具有颁发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的学校,由学校、培训机构(不含6个月以下短期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求学、培训人员花名册(外省、市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九条干部、职工调动户口的准入:

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凭工作调动介绍信(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件、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条对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我市常住人口户口迁移(申报)事项,市公安局和县(区)公安(分)局不再逐级审核审批,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申请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对集体户口已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应予以撤销;对户口已迁入但在实际管理中已不具备户口准入条件的,公安机关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责成户口迁出,并停止办理户口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15日后施行。《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107号)同时废止。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篇五

第三十四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权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口:

(一)有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公民;。

(二)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年市政府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四)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户口可以报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宿舍面积核定该单位可以申报集体户口的人数。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口: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或者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第三十八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篇六

第二十二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七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二十九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错号、重号的;。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篇七

建北派出所:

本人是****街道居民,于**年**月**日与丈夫***育有一子,名为***。当时因工作忙,没有及时为小孩上户口,现特申请贵所办理***(小孩名字)落户手续。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篇八

我叫**(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男(女),**年**月**日生于北京(如生于外地写外地省市),户口在东城**胡同**号,**年参加工作现在**当工人(或因**原因无业,现在**做临时工)。(说明:如系由外地户口来京、复员转业、本市农转业、刑满释放等情况,写清楚何年、由何地、根据何原因、经何部门批准来京的情况)。

我于**年**月与**结婚,系原配夫妻(或不是原配夫妻、**是初婚、**是再婚)。**(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生于**年**月**日,户口在**省**市(县)**乡(镇)**村**号(即投靠人户口本上的准备地址),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并写清在外地的职业状况)。

我们于**年**月**日在**医院生儿子(女儿)**(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孩子的户口在**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现未上学(或在**学校上**年级、待业等实际状况)。(说明:生几个孩子均按上面叙述要求介绍,1980年以后生育二胎以上的,要讲清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即何原因发二胎准生证或被处罚处理的情况)。

因**(指困难原因,包括何时来京,在京职业状况),我申请将**户口迁到北京投靠我生活,望公安部门批准。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篇九

xxx派出所:

我与贵辖区xxx,女(男)身份证号xxxx,已经申请登记结婚。现两地分居,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请户口迁入贵地。请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补充:

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所需证明材料。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但大城市不易!中小城市可以(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办理程序。

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入户人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本市配偶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篇十

本人叫_____(身份证________),女,____年_月__日生于广东__,户口在_____,于20__年_月_日与____(______)初婚,并于20__年_月_日在__人民医院生一儿子,名为___。当时因身体原因,没有及时上环并为小孩上户口,现特申请贵所办理__的'落户手续,请予以批准。

20__年10月8日。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篇十一

______派出所:。

我与于___年4月7日登记结婚,孩子于____年8月2日出生,(附医院出生证明)。本人现住在______社区楼单元号,归属______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特申请办理孩子落户手续。

__年__月__日。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篇十二

____公安局(或派出所):

__,男,身份证号:____,于____年_月调京工作,系北京市西城区_号集体户。

__,女,身份证号:____,于____年_月随调入户,系北京市西城区_号集体户。

双方于____年_月_日结婚,系初婚,于__年_月_日生一子___。

现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其子___投父入户。

此致

敬礼!

20__年_月_日。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篇十三

本人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文化。身份证号码:______,户籍所在地为______,农业(城镇)户口,户主为本人父亲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另有家庭成员__名,分别是:本人母亲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本人奶奶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妻子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女儿(儿子)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本人现已结婚成家并已有小孩,经济已独立,加之四代同堂,不同时代的人生活习惯、消费观念等难免存在代沟,不利于家庭和谐。经与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本人(______)及本人妻子(______)和女儿(______)从原户中分出,另行立户,户主为本人,特向贵所提出分户申请,落户仍在______________。敬请批准予以分户为谢。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常住户口申请书篇十四

xx公安分局:。

本人于xx年x月被杭州市*******学校录取,当时户口在白云街道***村,为农业户口,录取后户口迁往杭州********学校,户口性质由农业变为非农业。20xx年从该校毕业,20xx年x月份户口从杭州直接迁回****村,户口性质为非农。毕业至今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属集体企业正式录用过。毕业后本人长期与父母家人生活在****村,父亲******,母亲*******,户口性质为农业,(配偶******,户口性质为农业或非农业)(女的未婚要写至今未婚),现要求将本人户口性质转为农业户口。非转农户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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