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实用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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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实用22篇)
时间:2023-11-23 14:44:03     小编:飞雪

报告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根据不同场合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呈现。报告的写作过程需要保持思路的清晰和逻辑的连贯,不可出现混乱和杂乱的现象。通过阅读范文,可以借鉴一些写作技巧和方法,提升自己的报告写作能力。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一

被誉为法治“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依据《人民调解法》建立的自愿平等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性和主力军作用,是防范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但通过调研发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体制机制不尽完善,保障能力不够到位,创新动能不够强劲等问题。需要我们汲取先进地区经验智慧,深入思考谋划,积极探索创新一条符合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路子,展现新作为,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赋能增效。

一、全市人民调解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基础地位,通过健全组织网络体系、建立专业工作队伍、积极培树先进典型、大力开展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举措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全市建成县级人民调解中心x个,建成市县两级人民调解员协会x家,建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近x个,培树人民调解员个人调解工作室x个,为x多个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x人,兼职人民调解员x余名。先后有x个县区司法局获得全省人民调解先进集体,x个人民调解组织获得全国表彰、x个人民调解组织获得省级表彰,x个人民调解员获得国家级荣誉、x个人民调解员获得省级荣誉,x市司法局(x省唯一一个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被国家卫健委等x部委表彰为“x-x年全国平安医院工作表现突出集体”。

(一)探索打造“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平台。搭建“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平台的成功经验,按照党委谋划、政府建设、调委会入驻、司法局管理、部门对接的工作思路,探索建设我市市级人民调解中心。依托中心平台,整合市、县、乡、村四级人民调解工作资源,开通服务热线,一窗接待受理,归口落实调解,建立集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模式,打造集统筹、管理、指导、服务于一体的人民调解综合枢纽,突出中心化解所属领域矛盾纠纷“专科医院”优势,形成与信访接待中心等矛盾纠纷化解平台既分工不同,又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同时,对不适宜人民调解调处或调解不成功的矛盾纠纷,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途径依法解决。

优秀专职人民调解员适时纳入市级财政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序列,助力县区缓解基层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费保障难题,稳固人民调解基础根基。

说明原因,移交人民法院立案,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

(四)探索以科技赋能智慧调解的矛盾纠纷调处新模式。主动顺应“互联网+”时代趋势,广泛运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科技和通讯手段开展调解。以村(社区)为单位,组建村级调委会、村委会骨干人民调解员、党员、村居法律顾问微信群,联动村民小组、村居家庭建立微信塔群,及时了解掌握村居矛盾纠纷发展动态,主动介入疏导,防止矛盾激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骨干人民调解员微信群,联动村级微信塔群,针对村级调委会无法妥善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开展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等,提高调解实效,方便人民群众,不断强化县级人民调解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主力军作用,最大限度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下一步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是针对人民调解。

工作。

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均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实际。

情况。

狠抓《x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管理办法》落实积极引入政协监督工作机制用好省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挥棒”采取分级分类解决的办法在持续稳固县级人民调解中心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落实的基础上推动村(社区)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逐步配齐配强。二是按照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专项技能培训以及年度培训不断提升广大人民调解员履职尽责能力。三是持续推广省司法厅肯定的我市“x+x”矛盾纠纷调解新模式、新做法大力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实践中积极选树培育优秀人民调解员努力培树更多优秀人民调解员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二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为此,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体会,对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提出了一些主要对策和建议。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现状。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xx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量类1家;产权交易类2家。目前,还有2家医学类机构已向省厅申报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待省厅审查许可。两年来,我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也稳步加强。今年5月,**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成立,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的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双管齐下的管理模式。虽然如此,无论是在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人员规模、业务开展上,还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还是处于后几位。

二、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亟待规范。

首先,当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外,还存在一些鉴定机构或部门,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公安、检察及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外服务的鉴定机构各级都有。只要机构成立,不管鉴定人员技术、条件是否合格、齐全,都可以挂牌营业,出具鉴定结论。这种行为和做法明显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另外,我市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也较为混乱。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混乱,容易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负面的效应。

(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素质、司法鉴定公信力还需加强。

首先,由于法律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资格要求规定不够严格,所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仪器设备标准不等,鉴定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又因为缺乏严密的操作规则和监督制度,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司法鉴定整体水平不高。由于鉴定机构多而杂乱,难免鉴定人员中有滥竽充数者,特别是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鉴定机构,其人员素质更令人堪忧,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很难形成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其次,一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一些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鉴定的本意,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当事人承担,更因为办案人员按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办错了案,承办人员也不负错案责任,鉴定人员也缺乏责任追究,所以,有相当部门的办案人员不是从案件是否确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委托司法鉴定,而是动辄委托司法鉴定,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结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和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等弊端。

另外,由于公、检、法、卫生、物价、劳动等部门都有自己或者联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自家的“菩萨”灵。如一起伤害案,公安侦查鉴定为轻伤,检察审查起诉鉴定为重伤,一审法院作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鉴定为轻微伤作无罪判决。几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当事人申请赔偿又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影响极坏。

(三)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一是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也有类似规定。当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有效地保护、鉴定人无故不履行义务时如何制裁均无法可依,影响了鉴定的法律权威。鉴定机构有权无责,随意出具鉴定结论。由于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缺乏法律约束,随意出具鉴定结论也无相关制裁措施,使得少数鉴定人员收受贿赂,出具偏袒一方的鉴定结论,这在财产评估中表现尤为突出,同一财产,不同机构出具的评估值有时竟会相差几倍!

(四)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主要问题是对重新鉴定没有具体规定。(1)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无规定。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没有标准;(2)重新鉴定的机构如何选择无规定。实践中有时出现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却越低的怪状,而各鉴定机构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又成为重新鉴定的动因;(3)重新鉴定的次数无限制。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于己不利,就申请重新鉴定,一案多鉴甚为普遍,因鉴定而花去一年半载屡见不鲜。多渠道、多层次的重复鉴定,不仅增大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负担,造成资源浪费,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对此无所适从,诉讼久拖不决。我市目前对此类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和规定.

三、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的主要对策和几点建议。

(一)全面协调、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不规范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政法[xx]2号文件精神,把司法鉴定业务统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取缔一切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鉴定机构;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各部门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取消法院委托鉴定的权限,法院只需保留审查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权限就可以了。这样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避免审判机关的“自审自委”行为导致法院与受委托机构产生利益关系,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进我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公平竞争,推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合力量、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和力度。

目前,除**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了专项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使司法鉴定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鉴定业务经费在财政方面也没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议有关领导从长远着眼、从大局出发、从速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上存在的问题,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专项编制,配备专职人员,从而为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础。

和资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一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公正,鉴定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在我市现有的司法鉴定人中,高级职称的有26人,占总数的47.3%,中级职称以下的有14人,占总数的25.5%。本科以上学历的38人,占总数的69.7%,大专以下的17人,占总数的30.3%,可见提升司法鉴定人素质、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我们还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艰辛的努力。

(四)汲取经验、转变模式、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同时,至少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加快构建我市司法鉴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规范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度;五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六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其次,要加强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和机制,只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当前从总体上看,全市司法鉴定人队伍是好的,但也存在与公信力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所以凡是法律规定该管的,都要管住、管好。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三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

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四

近年来,民革青岛市委在不断加强政党建设的同时,十分注重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为充分利用提案这一重要的议政渠道,在党内开展了“一人一案”活动,激发了广大党员的议政热情,为民革市委和政协委员提供了大量的提案素材,使不足市政协3%的民革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连续四年占大会提案总数的10%左右,其中五次会议占12.8%。本届市政协民革提案299件,其中9件被评为市优秀提案,占总数的10.8%。由此可见,民革的市政协提案不仅已有数量基础,而且也有质量保证。民革山东省委对“一人一案”活动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号召全省民革组织开展此项活动。

为使民革的提案工作,在新一届市委领导下,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认真回顾和总结近年来民革在提案工作中的经验和体会,提高党员和政协委员对提案工作的认识和参政议政意识,对于完善已有参政议政形式,创造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出色地完成新时期党派提案工作的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民主党派提案工作的特点和基本职能。

新时期政协提案不仅不受提案人数和时间的限制,而且还具有广泛性、及时性、规范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和优势。民主党派的提案工作不仅体现了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政治意义,而且作为参政议政的重要手段和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参政党作用的发挥。

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也是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中共“十五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将进入一个新的改革发展时期。民主党派要在这一时期发挥更大的作用,就要根据新时期参政议政工作的新任务和新特点,突出参政议政的政党行为,充分反映党派提案在参政议政中的基本职能和作用。

1.强化参政议政的政治行为:新时期党派提案工作要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稳定大局,就要在现行政治体制内开展工作。因此,党派的提案工作首先应该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和规范要求的,实现参政议政职能的政治行为。

2.突出参政议政的科学行为:民主党派要代表和反映成员及所联系群众和合法利益与要求,把各方面的批评和意见转化为有代表性和可行性的提案或建议,这就要求党派的提案工作必须是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的科学行为。

3.体现参政议政的整体行为:民主党派要有组织地利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发挥对口联系、社会调研和人才荟萃等优势,充分体现党派提案所特有的,在不同层次上多渠道参政议政的整体行为。

4.实现参政议政的教育行为:通过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社会调研和提案活动,可以提高成员的政治觉悟和议政热情,起到联系成员,增强组织凝聚力的特殊作用,这也是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途径。

在此基础上,民主党派还要在党内建设一整套选题、立项、调研、论证和形成提案的规范程序,并使之系统化和制度化。

二、提案质量是民主党派提案工作的立足点。

提案质量是提案工作的基础和意义所在。提案质量主要包括以下二个方面:一是提案的内在质量,即提案的内容;二是提案的办理质量,即提案的办理时间和效果。

要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就要搞清楚提案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首先,高质量的提案应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即提案的基本内容要一事一案、反映大事、言之有据、建议具体,这是反映提案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提案能否被重视或采纳的关键。

除此以外,要提出高质量的党派提案,还要做好以下提案的准备工作:

(1)提高对民主党派提案工作意义和作用的认识。

(2)了解或掌握提案内容所涉及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3)针对提案要提出的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和研究。

(4)掌握事实根据后,要选好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最佳反映角度。

(5)就提案的建议多方征求意见,这是提高提案可行性的有效途径。

党派提案、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集体提案,作为新时期提案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因具有质量高、影响大、受重视和办复快等特点,而深受各方面的欢迎,有力地推动了政协提案整体质量的提高。

三、按优秀提案的标准做好党派提案工作。

“不一般地提问题,不提一般的问题”应是新时期党派提案工作的选题原则。一个时期的优秀提案,不仅代表了这个时期提案的特点和水平,更重要的是反映了这个时期提案的要求和发展方向,起到了促进和提高提案质量的重要作用。各个时期的优秀提案,虽然有着不同的内容和特点,但也有许多共同点或相同的产生过程与条件。

优秀提案的要求和产生条件,为我们民主党派的提案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工作方法和准则,即我们只能在保持提案的广泛性和多渠道的基础上,选择个别内容较完整的重要提案,作为精品提案的原型,按优秀提案的标准,经调查分析和完善建议后慎重提出。

优秀提案即不是提案工作的全部,也不能取代一般提案的重要作用和影响。我们探索和研究优秀提案的产生规律,正是为了保证能够提出更多的精品或优秀提案。民主党派在合理兼顾一般提案的普遍性与优秀提案的特殊性关系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一方面,党派依靠提高党员的议政意识和热情,利用“一人一案”活动和政协委员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满足一般提案的普遍性要求;另一方面,党派通过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利用党派集体智慧和整体功能,完成精品提案,满足优秀提案的特殊性要求。由此可见,党派提案工作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需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理解和认识,把握规律、掌握方法、发挥优势、不断创新,以优秀提案为有力杠杆,推动党派提案工作向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发展。

四、做好新时期党派提案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民主党派今后的组织发展,除严格政治条件外,还要注意发展代表性强,参政议政水平较高的人士入党。在党派工作和活动中,注意发现和培养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后备人才,为党外干部的实职安排和政治安排创造条件。

民主党派要在多党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还要紧紧依靠中共党委的领导、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外部环境。为此在参政议政和提案工作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对党外干部和党派骨干成员的培训工作,要同参政议政和提案工作的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利用社会主义学院和各种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党派成员,尤其是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做好党派提案工作。

2.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部门与党派的对口联系制/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度。人大和政协,也应加强同代表和委员中民主党派成员的联系,并定期向所属党派反映他们在人大、政协工作中的表现和作为,以便帮助或督促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

3.进一步完善协商制度,逐步改变现存的征求意见多、评议监督少;事后通报多,事前协商少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出题目,交民主党派调研论证等方式,提高参政议政和提案建议的目的性、实效性和可行性。

4.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要注意利用提案面复机会,全面了解情况、发现深层问题、完善新的建议。要有主动与办案单位合作意识,不断把部门或行业中合理可行的方案或意见,吸收转化为客观的、有益于社会的提案和建议。实践证明,这是提出高质量提案的有效途径。

5.政协换届后,要对新任或增补委员进行有关政协性质、任务和提案要求等必要知识的培训,以便使他们掌握政协与提案工作的基本要点,尽快进入角色,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五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也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尤其是医患、交通事故、消费维权、环境污染等具有专业性行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各行各业中纠纷的频发,给相关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并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指专门调解特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于化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范围主要包括:接受当事人咨询;宣传法规政策,开展纠纷预防工作;受理、调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协助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截至目前,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拥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289个,下设区大调解中心、鼓楼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调解工作室、诉调对接工作室和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五个专业调解组织。

一、设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原则。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化解社会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因此,设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严格依法依规调解,便民利民和不断创新发展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依照《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便民利民。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设立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为民服务,便利群众,因此在地理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更应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与时俱进。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新的`矛盾也会不断出现,人民调解工作也要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及时发现新的矛盾增长点,做好相应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管理。

加强规范指导,依法规范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置和人员选聘,规范名称、标识、标牌和业务开展等,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通过建立健全检查、考核等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符合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特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履行、回访、登记统计、档案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分析报告等制度,切实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

(一)强化规范化指导。要按照规范化调解委员会的要求,做到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有房子、有牌子、有章子、有制度、有人员”,“调解委员会名称、标识、印章、工作台账、工作程序、调解文书统一”,“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报酬落实”。建立健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岗位责任、学习、例会、登记、考评、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设置专用的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室内外要安装电子摄像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加强组织队伍建设。紧紧围绕深化改革部署和经济社会建设,在矛盾纠纷多发、适宜调解化解的专业和行业领域,推动建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重点专业和行业领域、适应社会热点矛盾纠纷化解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注重从退休政法干警和有关行业部门退休人员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人员中发展人民调解员,注重邀请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将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纳入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岗位范围,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群众工作能力的人士选聘到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中来。

(三)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职责,指导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帮助调解员分析、掌握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总结、运用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近年来,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已由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等一些常见性的民间纠纷,向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延伸。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运行,应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矛盾纠纷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积极介入消费、旅游、保险、互联网等新型专业性行业性领域,将医患纠纷、涉访纠纷、涉诉纠纷和交通事故纠纷等专业性行业性纠纷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建立协调共享机制。在同类别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调解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专业调解人才资源共用;在相关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合作机制,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纠纷;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与区街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区街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预防、化解纠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调对接的衔接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调解质量。

(二)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建立矛盾纠纷所涉类型的专家库,以其专业性和权威性,积极帮助人民调解员辨明纠纷主要事实,接受调解委员会的咨询,分清双方权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理,从而有效化解各类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设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防与调解特定领域矛盾纠纷的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任务,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调解、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预防与处置工作。专业行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对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特定领域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直至地方党委、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做好预防和调解工作。

(四)建立教育培训体系。理论联系实际,建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年度岗位培训制度,使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经验、新方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努力实现调解员队伍由松散向紧密转变,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建立长效人民调解教育培训体系。

(五)健全各项保障机制。1、组织保障。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者,又要给予专业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能保持中立地位。2、队伍保障。严把入口关,把群众信任、为人公道,并且有一定经验的人推选为人民调解员,积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知识、从事法律工作的退休人员参与调解工作。3、经费保障。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调解员队伍,采取“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六

调研报告。

××市司法局。

(2004年8月)。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近期,我们对我市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浏阳市的镇头镇、永安镇,雨花区的奎塘办事处、高桥乡,开福区的通太街办事处、洪山旅游局(原综合农场)等六个乡镇街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我市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926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2786个,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501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08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31个,有调解人员37788名。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全市近五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1900件,年平均调处36380件。2003年调解纠纷36459件,调解成功35365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9%,防止“民转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维护了省会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查的6个乡镇(街)应建乡镇(街)调委会6个,已发文成立的2个,但未挂牌、刻章,工作未展开;应建村(社区)调委会9个,已成立9个,无牌无章的7个,无相对固定办公室的5个,有纠纷登记的3个,文书案卷都没有归档。9个村(社区)虽然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但仅有4个村可以从办公室墙上得到印证,而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名册只有一个村可以提供。9个村(社区)应设272个调解小组,唯有浏阳市镇头镇镇头村有调解小组及成员明细表,其它各村(社区)只能是口头说明,称调解小组就是村民小组长兼任,社区就是楼栋(片)的纠纷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和纠纷信息员混同于调解小组。由此看来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执行中走样。调查的7个村(社区)没有一个调解委员会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

(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很大但素质偏低。

从全市统计情况看,我市共有调解人员37788人,是全市在编法官人数的31倍。其中60岁以上9447人,占25%,初中以下文化15870人,占42%。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调解员,共有1732人,其中50-60岁295人,占17%;60岁以上420人,占24%;初中以下文化658人,占38%;文盲或半文盲173人,占10%;大专以上文化18人,仅占1%;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138人,占8%。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从全市统计情况看,3926个调解委员会中专职调解主任300人,占7%。从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看,调解主任全部是兼任,占100%,其中有8个村(社区)由村(社区)支部书记兼任,占90%,由村(社区)支委干部兼任1人,占10%。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四)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五)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说村(社区)调委会,就是乡镇(街道)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从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实施以来,接受调查6个乡镇(街道)、9个村(社区)都没有正式运作。其内务建设、文书规范化管理上也大同小异。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查的6个乡镇街道虽做到了一案一卷,但9个村(社区)一案一卷一档的没有一个,有3个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有4个村仅在调解主任随身携带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2个村(社区)美其名及时清结,实际上是塞进了自己的“电脑”,自称“记住则好,忘记也正常”。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县(市)的乡镇、城市的社区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即在每个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县(市)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公开选任的具体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统一部署实施。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七

市人大常委会:

办理行政赔偿监督案件8件,发检察建议7份,提起抗诉1件,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矛盾取得良好效果。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选派律师定期接访,制定《刑事申诉案件、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实施办法》,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开展以律师为主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涉检信访化解工作,发挥专业优势,释法劝导、建议纠错,引导控告申诉人理性看待问题,化解平息纠纷。西夏区检察院的“3+2+n”工作模式,成功化解多年信访积案。

控申部门直接办理案件280件(市院116件,基层院164件)。此外,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接听“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535次,解答人民群众法律问题、告知案件处理情况。

(一)内外办案联动不够。受理案件分解交办后,无论从内部控申部门分流到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办理的案件,还是从外部转交公安、法院办理的案件,跟踪监督、掌握办理结果不足,“入口”与“出口”不相一致,当事人或群众“多头跑路”仍然存在。

(二)信息化建设和检务公开等司法便民措施还不够。控告申诉信息同相关单位之间互联互通不够,还不能够为准确、快速办理信访事项提供便捷。检务公开做为单向的宣告式公开,在公开的内容和时间等方面有一定局限性,智慧检务还需加强。网上受理控告、申诉等信访案件少,利用网络与群众沟通信息不够,应用意识不强,没有充分发挥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表达诉求、提高接访工作效率的作用。

(三)执法办案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干警办理刑事申诉、赔偿等案件的质量还不高,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效率还较低、在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等方面能力还不足,总结典型或新型控告申诉案例不足,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操作使用还不够熟练,有的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性不强。

另一方面,向社会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不知道司法救助相关规定,主动申请救助少。司法救助的触角延伸的不够,对于不属于司法救助范围或者救助金额少不能够解决困难的,帮助控告申诉人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的方法和手段不多。

(一)强化内外联动,提高办案效果。

进一步加强控申与内部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以及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联络和配合,及时沟通案件办理情况,从源头上减少信访和申诉案件。加强同司法机关的联系,案件移交后,做好跟踪监督和衔接配合,确保控告、申诉在司法机关之间有序流转和依法处理,及时了解办理结果,切实做到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答复,使案件得以解决。

(二)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着力打造智慧检务。

加强信息化建设,切实做到同公安、法院、各级信访部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准确、快速办理信访事项提供便捷和保障。加强智慧检务建设,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建设为契机,高标准建成集检察服务、检务公开、接受监督于一体的检察服务平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广泛宣传控申工作。主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积极推进网上信访,加强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切实在司法便民领域创新路、有作为。

(三)严格办案质量,提高履职能力。

加大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和裁定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刑事赔偿工作,切实将刑事赔偿工作落到实处。注重总结办理典型或者新型控告申诉案件的经验和启示,完善控告申诉案例指导制度,提高干警的接访能力和应急处突能力。完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说理制度,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增强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说服力和公信力。准确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促进控申业务办案工作流程化、规范化。

(四)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建立以控申为主,侦监、公诉、民行等为一体的救助工作平台,形成各部门衔接联动,多渠道实施救助的工作合力。规范司法救助程序,定期梳理排查,将司法救助与公开审查相结合,使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都能得到救助。积极探索多元化救助方式,将经济救助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引导其按照相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借助社会力量,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两级检察院要在巩固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制度的基础上,广泛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等社会力量,加强同公安机关、法院、信访部门、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的沟通联系与合作,多元化、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案件处理公开公正。

一是岗位分工不明确,秘书化现象较普遍。由于大学生“村官”系村级组织特设岗位,经组织选聘即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助理,具体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等没有相应的规定,造成绝大多数大学生“村官”都没有明确岗位分工,大多从事村部卫生、搞工作服务、做会议记录、报送材料等琐碎的工作,工作秘书化现象比较普遍,真正以村“两委”成员身份主抓的工作非常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村官”的成长。

二是所学专业不对口,自身特长难发挥。部分大学生“村官”反映,所学专业与从事的农村工作不对口,在实际工作中基本派不上用场,个人在学生时代炼就的特长能力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了学非所用、用所未知的心理压力,加之部分大学生从对农村的情况基本不了解,难以适应农村的生活习惯和工作方式,农村的工作环境与自己理想中的状态反差过大等等,从而在思想上产生了畏难情绪,感到工作无从下手。

三是农村工作缺经验,后期出路较茫然。在调查了解到,部分大学生选择到村任职看重的是通过农村的工作磨练,能在二至三年后,得到各级组织认可、推荐,在考取公务员时得到相应的政策优惠。但作为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对国情、农村基层和群众基本不大了解,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不足,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突出成绩得到组织和群众的充分认可。加之当前各级组织尚未出台大学生“村官”考录公务员等具体政策措施,选聘期满后的出路等问题感到比较茫然。

综合上述问题,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做好大学生“村官”教育培养管理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一是要健全完善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省、市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的后续政策措施,县、乡(镇)、村党组织要联系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大学生“村官”成长进步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努力为大学生“村官”干事创业、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要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教育培养。要根据大学生“村官”自身特点,结合本村实际进行明确职责分工。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大学生“村官”农村政策法规、实用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在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和问题时,要多关心、帮助,多教方法、多提思路、多出点子,着力增强大学生“村官”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农村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的能力。

三是要加大考核激励,促进茁壮成才。要把阶段性考核与平时考察了解相结合,全面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村官”的德才表现,及时把经考察考核表现优秀的,作为村级班子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特别突出的列入乡镇党政后备干部人才库,确定专人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培养。

四是要提早谋划,探索出路。要利用各种媒介积极宣传大学生“村官”的就业政策,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鼓励自主创业,并在手续审批、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特殊照顾。对于工作能力强、表现突出,上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满意的大学生“村官“,要适时将他们推向领导岗位,确保他们心里有想头、工作有干头、前途有奔头。

为切实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农村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为下一步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打好基础。最近我们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组织成立了调查组,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个别谈话、下发问卷等形式,对全镇个党总支和个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

××镇党委下辖有个党(总)支和个党支部,共有党员人。个党总支分别是教办党总支、机械厂党总支和口琴厂党总支;个党支部中,有机关事业党支部个、农村党支部个和企业党支部个。通过调查,我们对全镇基层党组织进行划类分析,其中作用发挥好的党(总)支部个,占总数的%;较好的个,占总数的%;一般的个,占总数的%;软弱涣散的党支部个,占总数的%,总体较好,略有问题。

几年来,镇党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市委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我镇基层党组织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取得了一定成效。

1.坚持抓党建与抓发展相结合,全面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全镇基层党组织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和大局,把党建工作目标和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明确加强党的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动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有力地促进了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和推动了中心任务的完成,把党建工作做到了实处。

2.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开辟基层党组织建设新领域。镇党委适应经济和社会结构的重大调整和变化,不断更新党的基层工作理念。一是更新组织建设理念,注重研究各类党组织作用发挥的途径,做到各有侧重、分类指导。二是更新党员价值理念,通过给在职党员和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强化党员意识,拓展党员参与社会工作的领域,使党员的价值在更多更广的领域得到体现。三是整合党建资源的理念,充分认识新时期基层党组织增强自身资源整合能力的重要性,通过实施党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实现对政治资源和组织资源的整合和运用。

3.扎实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近年来我镇把提高基层党员素质作为一项硬性任务,从教育培训入手,全面提高农村基层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通过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政策的教育,提高了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自觉性。通过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等理论知识的教育,提高了广大基层党员的素质,不断增强他们“带头富、带领富”的本领。

4.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制度,保证了基层党组织建设有章可循。镇党委坚持以健全和完善基层党组织制度为根本,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在农村基层党组织中建立健全了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党组织生活制度、村务和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基层党建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了党的生活正常化,规范化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整体水平有较大提高。

5.实行镇领导挂钩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驻村镇领导通过帮助所驻的村和企业建班子、强队伍、订制度、抓落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全镇名正、副科级干部每人驻一至两个村和若干企业,同村、企党员干部一道研究工作,制定措施,解决问题。镇党委实行定期调查汇报检查制度,对指导不到位的及时提出批评和指导意见,对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追究领导责任,并及时总结不足,研究下步改进措施,真正把镇领导挂钩负责党建工作落到实处,有效的促进了基层党建工作的开展。

近几年来,镇党委按照中央及省、市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使全镇基层党组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调查情况看,我镇农村党建工作开展的还很不平衡,在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两个作用”发挥不够,个别党员混同于普通群众。总的来讲,大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是比较好的,但也有少数基层党组织缺乏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缺乏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勇气,缺乏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精神和能力,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少数党员受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影响,宗旨意识和理想信念弱化,党员意识有所退化,只顾个人小家庭,对国家和集体的事不管不问。有些年龄大的党员由于年迈体衰,丧失劳动和工作能力,无力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有些年轻党员虽然在理论水平、文化素质、技术能力和生机活力等方面占有优势,但这部分党员流动性强,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2.个别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健全,组织制度得不到很好地落实。调查发现个别党支部存在活动次数少、间隔周期长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发现了个软弱涣散支部:其中防水公司等个支部,班子严重缺额,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配备长期不到位;马桥建筑公司等个支部,半年以上没有正常开展组织生活。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顺利开展,形成了不利的局面。还有部分党支部班子不团结,尤其是个别村两委班子严重不协调,各唱各的调,甚至互相拆台,使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损害了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在群众中的形象。

3.部分基层组织班子事业心不强、责任目标不明的现象依然存在。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各项工作的基础,肩负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个别党支部成员尤其是支部书记事业心不强,素质能力较差,加上责任目标不明,没有树立起干好党的事业、做好群众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上不思进取,工作上被动应付,没有干一番事业的精神,导致班子弱化、工作散漫,上边政策不清、下边情况不明,“带头致富、带领致富”更无从谈起,党员群众对其很不满意。

4.一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方法简单,缺乏实效性。有的党(总)支部不能把上级布置的党建工作任务作为推动工作的动力及有利条件,反而当成工作负担。把开展组织活动仅限于传达上级文件和中央精神,读书读报,不能把开展活动与本村、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深入讨论,解决实际问题,学习缺乏针对性、目的性,学习深度不够;有的党支部组织活动变成了业务工作会,失去了应有的政治性、思想性和严肃性,对党员的思想动态过问较少,思想教育的方法很少采用。

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党组织和党员队伍自身方面的主观原因。通过调查我们感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基层党组织整体工作水平与快速发展的形势不尽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全面提速,改革不断深化,开放程度日益加深,面对这种快速发展的形势,在党的基层组织工作上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一是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不适应。有些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精神状态,还不完全适应这种快速的、跨越式的发展形势。有的固步自封,固守过去的老传统老办法;还有的等、靠、要思想严重,缺乏主动进取和创新的精神。二是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不适应。有的基层党组织思想观念陈旧,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推进党的工作,使党的工作出现机关化、行政化的现象。三是工作能力和自身素质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要求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具备多方面的能力和素质,成为复合型的人才,而事实上我们一些基层党组织书记是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工作能力不强。

2.部分党组织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有的基层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抓中心忘党建”,中心任务和党的建设“两张皮”,有的是职能错位,履行党务职责较差。有的职能部门对基层党组织情况缺乏深入了解,对基层党建情况不明,出现“谈行政业务滔滔不绝,说党建工作一窍不通”的现象。部分党员干部对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重经济、轻党建的思想,工作存在畏难情绪,积极性不高,没有把抓经济工作与抓党建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落实工作只重形式,不注重效果,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出现了“都管、都不管”的现象。

3.部分村党支部工作思路不清,发展农村经济办法不多。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党支部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能力不足。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部分村没有长期发展规划,在发展农村经济中,不能从传统种植结构中解脱出来,带领农民致富的路子不宽,办法不多,不能满足群众致富的要求,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党支部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严重影响村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

4.党员整体素质偏低,制约了党员作用的发挥。党员队伍结构不合理。经过调研分析,目前农村党员队伍结构出现老龄化现象严重,学历层次偏低。由于年龄结结构老化,导致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由于文化知识素质低,有些党员干部在发挥作用上显得有心无力,存在着三个不适应:一是独立驾驭市场经济和带领农民致富的本领,与群众盼望致富迫切心情不适应;二是有的党支部班子成员政策水平不高,有私心杂念,与群众要求公开、公正、公道的迫切愿望不适应;三是依法行政能力弱,与群众日益增强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参与意识不适应。

5.个别村干部更换频繁,财务交接不清。调查发现大多落后村,一是干部难选、更换频繁,二是财务制度混乱、交接不清。导致遗留问题年复一年,群众积怨深,新上任干部工作难开展,并且每任干部互不服气,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短期行为严重,根本无干事业的长远打算。财务交接和财务公开都没搞好,财务监管失控,“双代管”执行不好,财务制度形同虚设,有的村民理财小组人员只是村干部报个名,从没理过财,开过会,财务公开避实就虚,只是做个样子,长此以往导致财务收支失去监管,难免负债越来越重,问题越来越多,造成村级工作开展十分被动。

(一)健全组织,为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打好基础。要真正做到基层党组织健全完善、坚强有力,确保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空白”,覆盖到基层所有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一是“应建未建”的要建,符合单独建立党支部条件而没有建立的,要抓紧组建;正式党员不足人的单位,要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原则,尽快建立联合党支部。二是花大力气抓好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的清理整顿工作,属于支部班子或负责人缺乏战斗力和组织领导能力的,要及时调整;属于班子成员缺额不齐的,要充实加强;属于一时没有合适负责人人选导致软弱涣散的,上级党组织要及时下派优秀干部任职。三是抓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结合流动党员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二)以活动为载体,全面抓好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党员先进性的发挥取决于主客观两方面因素,没有一个好的载体,即使党员有发挥先进性的愿望,也很难充分发挥出来。通过活动,确保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我镇将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好以“争做五好党组织、争做优秀党员”的“双争”活动和以“学理论、学技能,比党性、比贡献”为主要内容的“双学双比”活动,进一步加强党员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作风建设、学习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增强广大党员的发展和创新意识,提高他们“带头富、带领富”的本领,把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展现在各行各业、各个岗位上,探索出一条开创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新途径。

(三)选派机关干部回村任职,配齐配强党支部班子。镇党委从实际出发,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后决定从机关选派一批优秀同志到村任职,一方面解决这部分村选人难的问题,充实后进村班子;另一方面使这些年轻党员干部自身得到锻炼。我镇将结合下一步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按照“双强”标准,选准配好村支部班子,尤其是选好支部带头人。镇党委经过认真分析基层党组织状况,摸清实底,组织了专门工作班子,尽职到位抓基层班子建设,继续抓好两推一选,试点搞好公推直选,选准选好支部班子,在选人上做到思想解放、视野开拓,大力从有文化的优秀青年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后备干部,促进党员干部队伍结构的优化,以有效解决党员、干部后备力量不足的问题。同时明确任期目标,以一手抓党建、一手抓经济来强班子,带队伍。

(四)认真抓好后进村财务整治工作,有效保障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顺利开展。在抓班子建设、制度建设的同时,注重抓村级财务整治工作。财务不清是农村矛盾的焦点,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堵住漏洞,消除群众疑虑,化解干群矛盾,要通过民主手段健全民主议事、民主理财制度,切实发挥他们的监管作用,不要流于形式。村务、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一定要让群众信得过。对因干部更换财务交接不清的镇将成立专门班子,办理交接,理清头绪,建立往来帐,通过建章立制,切实把村级财务管理好,特别是对村级与群众发生的债务,要制订具体措施加以消化。要严格控制支出,严格管理,有效遏制财务制度混乱的现象,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保障。

调查方法:随机问卷调查。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水平的增长有目共睹,我们西平县也发展起来,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民经济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我们的发展依旧会存在一些不足,在此,就要探寻关于人民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民生。

民生,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和解决好的核心问题。近年来,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我县民生问题,积极落实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城乡人居住环境的建设投入。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随着社会保障需求的增长,我现关乎民生的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的水平、民众的心理预期也形成了一定的差距,一些影响民生的矛盾问题正在日益显现。

在我的调查中,有75%的人认为我县的民生问题有待改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基础设施方面。

1:投入少,农村公益事业发展难以满足农民需要。目前我现农村公共设施质量低,农民集资建设负担重等问题突出。很多村庄的公共设施很少,道路情况很差,有农民负担村组道路经济负担大。

2:管理滞后,农村公共设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农村公共设施存在重建轻管的问题。建成的公共设施由于权责不明、管理缺位,造成失修,人畜破坏后基本无用。而根据我的观察,县城里的一些公共设施也几近无用,近年来,县城里的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善,但对于我们农村来说,还要有很大的改善。

(二):就业方面。

1:就业困难依旧是城乡的一大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就业困难。从调查情况看,我县农民就业问题严峻,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并且,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土地规模经营的推进、农业科技水平的逐步推广和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过剩程度必然会进一步增加,相应的需要更多的劳动岗位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然而,我县乡镇企业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较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农民素质偏低,与农业现代化不相适应。在农民素质方面,我主要调查了以下四点:一是农民的受教育程度。调查结果显示,我县农民初中、小学文化程度占90%以上,高中文化程度只占7.8%。二是农民的科技素质。调查结果显示,我县农民农业科技素质不高,进行农业活动大多依靠传统经验,接触过现代农业科技知识的不足15%。三是思想观念。我县农民思想观念保守,缺乏进取精神,很多农民表示只要能够吃饱穿暖就别无所求,因此,很多农民仅依靠传统的种植业维持生计。四是农民对农业政策的关注力度。农村的就业困难人员大多由于其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就业技能单一,难以适应企业高素质、技术型、复合型、年轻化用工的要求,因此再就业的难度较大。近几年来,我县的发展较快,企业工厂也逐渐增多,缓解了一部分的就业压力,让一部分人员能在家门口工作,守着自家田地的同时能有一份额外的收入,缓解经济的负担。

2:就业扶持政策不到位,很多人没有接受良好的技能培训,其次,农村现。

在还是自行耕种,对于现代化的社会来说,生产力较为低下,精细的生产模式不能形成规模,农业机械化和先进生产技术推广缓慢,且农产品批量小、质量差,无力面对市场竞争。单家独户的生产模式不仅效率低下,还将大批劳动力禁锢在农业上,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教育方面。

我县早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受教育导向的影响,教育考核机制偏向“升学率”,淡化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对于走出农村,到大城市的学生来说,在其他方面不太有优势,没有什么自己的特长。

(四):社会保障方面。

由于城乡差别,农民工在与城镇居民的岗位竞争中多处于弱势,因而农民工多从事脏、累、差且收入低的工作,无固定住房。不过,在这方面,我县已有很大的改善,养老保险已经在我县实行,老人已经能按时领导养老金,这方面我县做的还是不错的。很多老人都说养老保险让他们的下半辈子的生活有了更大的保障。

(五):社会安全方面。

农资涨价过快严重影响农民增长。农民群众反映,持续上涨的农业化肥等使得农业成本提高,物价过高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

解决民生问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多措并举,全面覆盖,把教育作为民生之基,就业作为民生之本,收入分配作为民生之源,社会保障作为民生安全之网,充分考虑政府的综合实力,逐年提高保障水平,完善相关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全面和谐稳定。

改善的具体就是要完善社会养老机制,建立征地农民长效、稳定的收益机制,和社会救助机制。把上级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好,及时执行到位,并做好宣传和督察工作。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解决好,加强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体贴和关怀。把基层政府不能解决的问题反映好,争取早日得到解决。

社会事业社会化,只要对人民有利,对社会有利,政府就要放手让社会组织去做,政府也要对此详细了解,以确保对人民,对社会有利,要有周密的规划。要制定政策,搞好宣传,把对人民,对我县农村的发展有利的事业落实到位。

在农业方面,要立足农业特色,发展乡镇企业,推动城镇化进程。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就业困难这个问题,我认为应立足农业特色,靠发展农业和相关产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据各乡镇的农业特色,建立与其相关的乡镇企业。通过乡镇企业的发展,加快城镇化步伐,创造有效的就业岗位,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领域。整合社会力量,从多方面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推进农业集约化经营。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土地集中到种田能手手中进行规模经营,将解放出来的劳动力转移到乡镇企业和其他非农领域。同时,农业部门加强对集约化经营的技术、资金、信息、机械、市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广大规模机械化作业,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从而增加收入。

通过调查,可以看到民生问题有所改善,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居民生活水平。

最后我在这里表示真心的感谢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帮助过我的朋友和领导,谢谢你们让我实践给予我的信任,使我明白更多人生的意义。

农民很艰苦,由于学历和能力的不足,使他们不能从事高科技工作,只能干苦力挣钱,作为大学生的我们,面对着越来越大的就业压力,应该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掌握过硬的本领和丰富的知识,努力奋进,为自己以后的人生道路打好基础,为祖国未来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八

7月5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岩带领监察和司法工委组成人员,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现场询问、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法,深入了解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近年来,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能够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政策要求,以“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为目标,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目前,全县设立调解中心1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14个、镇(园区)调委会12个、村(社区)调委会213个、警民联调室14个、特色调解委员会2个、个人调解室1个及镇(园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室13个,全县共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978名,年平均化解矛盾3300余件,调解成功率95%。

(一)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项工作开展中有机衔接互动不够,县社会矛盾化解协调指挥中心未充分发挥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资源没有整合到位,同时,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缓慢,与镇、村调委会沟通交流不畅。二是基层调解工作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存在调解队伍不稳定、调解人员编制不到位、调解人员偏少等问题。三是调解工作案件补贴标准缺乏正常的动态调整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二)调解队伍建设有待提高。一是调解队伍结构不合理。我县部分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二是基层人民调解员兼职过多。部分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多为村委干部兼任,工作任务重,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识欠缺,存在着“老好人”思想,对群众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经常凭经验处理问题和纠纷,工作方法单一,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

(三)调解工作方式有待规范化。当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对调解工作规范化有着更高要求,调解文书需要规范化制作。但目前部分基层调解工作开展不规范,调解案件常常以口头的形式结案,没有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形成书面调解文书档案,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提高认识,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一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二是加强基层调委会建设。不断壮大调解员队伍,配齐配强人员,增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力量;三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

(二)积极探索,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一是把好调解人员选聘关。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不断充实、稳定调解员队伍,将一些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群众基础好、热心公益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二是强化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创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方式方法。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调解为主导的多元化“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开展要结合行政调解专业、高效的优势,与人民调解相互配合,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九

20xx年,____区司法局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协调联动、相互衔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通过5年多的努力,现已经形成了独特的运作模式,促进了地区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充分彰显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减压器”、“社会关系润滑剂”的作用。仅20xx年,____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21件,涉案金额共1422万元。现将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实施过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总结提炼,以期待对工作开展有所裨益。

1.结合实际,理清思路。____区地处南京市城东,区内涉及宁镇公路、宁沪高速、宁杭高速、宁洛高速、长江二桥、绕城公路等多个交通要道,路况极其复杂,车流出入频繁,既是南京城市交通的一个重要枢纽带,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发区。20xx年,____全区实发事故高达一万两千余起,直接导致严重人身伤亡的事故一百余起,其中需要调解的案件达到四千多起。长期以来,交管部门承担着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由于实际警力少、事故数量多、问题复杂等原因,调解工作的实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显。为了帮助交管部门减压卸负,节约警力资源,同时,也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宽大调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区司法局主动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研究磋商,多次召开了工作协调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反复推敲相关工作制度,集中优势资源,建立长效机制,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2.健全网络,规范操作。健全组织网络是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区司法局在交警七大队派驻成立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工作室)。设主任一名,由区司法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副队长担任。调解工作室设在交警七大队事故中队。日常工作管理由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事故中队负责。常驻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共3名,其中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1名熟悉交通事故处理的辅助人员。实行“三班倒”工作安排,与事故中队工作时间基本保持了同步,保障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务实、平稳运转。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交警七大队联合制定了《____区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调解工作室的职责、纪律、原则、工作流程和受理范围,规范了调解工作的有序、规范操作。

3.完善制度,有效运行。通过在实际工作中的不断探索,先后建立起四项制度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合法有序地开展。一是例会制度。区司法局、交警第七大队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立备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分别指定一名业务科室长负责具体工作,并建立每季度工作例会制度,分析矛盾纠纷特点,总结调解过程中的工作经验,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对策。二是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培训制度。区司法局、交警七大队共同负责组织对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经培训后,颁发人民调解员合格证书。人民调解工作室也要定期对交通事故调解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是公开公示制度。对外公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制度、主要职责、人员配备、调解程序、联系电话等,以方便群众办事和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档案管理、统计分析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制定相关移送文书,按规定要求每个调解案件结案后须将相关材料装订立卷,并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相关规范文书的要求制作调解台帐。及时上报重大纠纷信息,定期报送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月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调解工作室运行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和交管部门充分发挥了各自职能优势,切实做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愁,为地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初步成效。

1.架构了维护地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新平台。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自五月中旬开展以来,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纠纷对抗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将纠纷处置在一线,化解在基层。经统计,仅20xx年,____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21件,涉案金额共1422万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真正做到有形式更有内容,取得了很好的实效。

2.充分发挥了各部门职能作用,拓宽工作领域提高工作效率。首先,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为交管部门“卸负减压”,缓解了交管部门处理非警务矛盾纠纷的压力,保证优良的警力可以全身心的集中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进一步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充分发挥了大调解工作实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增强了群众信任度,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再次,在调解过程中适时开展法制宣传,引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效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矛盾,及时消除纠纷隐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的维护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3.目前存在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是顺利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此项工作目前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经过5年来的运行,凸显出以下几点问题亟需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一是与保险公司协调尚不到位,影响人民调解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赔偿中有自主运行的一套规定。对调解协议书目前尚不认可。因而,一些即使各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赔偿数额较大的,涉及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例,目前仍无法进行人民调解;二是伤残的司法鉴定各家保险公司的认可不一。较多数保险公司只认定的鉴定是诉讼程序中摇号产生的鉴定部门。也就是交通事故赔偿涉及伤残鉴定的,当事人就必须采取诉讼程序进行;三是调解人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交通事故调解不同于一般矛盾纠纷的调解,对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政治素质要求很高,调解人员要对相关法律和赔偿标准都比较熟悉,才能做好这项专业调解。目前由于资金保障有限,如何健全完善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调解员队伍亟需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抓好工作重点,解决好工作难点,突出工作亮点,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

2.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形成调解员培训考核机制。选聘一批政治素质过硬、法律知识充足的专业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定期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工作技能。帮助他们树立“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工作理念,正确认识人民调解的性质、功能和地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捷性、平等性、公益性的特点,为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建立奖惩激励制度,每季度会同交管部门对调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异的进行奖励,对不符合标准的实行淘汰辞退。

3.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提过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我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办公场所公开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认可此项工作,形成“有纠纷找人民调解”的良好工作氛围,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被誉为法治“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依据《人民调解法》建立的自愿平等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性和主力军作用,是防范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但通过调研发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体制机制不尽完善,保障能力不够到位,创新动能不够强劲等问题。需要我们汲取先进地区经验智慧,深入思考谋划,积极探索创新一条符合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路子,展现新作为,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赋能增效。

一、全市人民调解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基础地位,通过健全组织网络体系、建立专业工作队伍、积极培树先进典型、大力开展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举措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全市建成县级人民调解中心x个,建成市县两级人民调解员协会x家,建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近x个,培树人民调解员个人调解工作室x个,为x多个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x人,兼职人民调解员x余名。先后有x个县区司法局获得全省人民调解先进集体,x个人民调解组织获得全国表彰、x个人民调解组织获得省级表彰,x个人民调解员获得国家级荣誉、x个人民调解员获得省级荣誉,x市司法局(x省唯一一个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被国家卫健委等x部委表彰为“x-x年全国平安医院工作表现突出集体”。

(一)探索打造“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平台。搭建“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平台的成功经验,按照党委谋划、政府建设、调委会入驻、司法局管理、部门对接的工作思路,探索建设我市市级人民调解中心。依托中心平台,整合市、县、乡、村四级人民调解工作资源,开通服务热线,一窗接待受理,归口落实调解,建立集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模式,打造集统筹、管理、指导、服务于一体的人民调解综合枢纽,突出中心化解所属领域矛盾纠纷“专科医院”优势,形成与信访接待中心等矛盾纠纷化解平台既分工不同,又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同时,对不适宜人民调解调处或调解不成功的矛盾纠纷,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途径依法解决。

(二)探索稳固人民调解基础根基的新模式。按照省司法厅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机制,吸纳人才,激发活力的政策导向,思考谋划出台我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评星定级,并与个人待遇挂钩,营造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正向激励氛围,打造人才聚集新高地。结合等级评定,深入调研,大胆创新,探索引入跨级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通过严把标准、扎紧关口、限定指标、试行推进等措施,把贡献突出、符合特定条件的乡镇优秀专职人民调解员适时纳入市级财政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序列,助力县区缓解基层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费保障难题,稳固人民调解基础根基。

(三)探索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新路子。一是落实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政策。按照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的“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应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开展”相关要求,积极与住建、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生态环境、人社、卫健等部门沟通联系,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向物业纠纷、退役军人事务纠纷、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领域不断延伸,切实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生力军作用。二是建立警调对接工作机制。依托建成的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平台,联动x报警服务平台,探索建立矛盾纠纷预判预警联动处置机制。公安部门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台指导意见,以乡镇(街道)为基础单位,建立派出所、司法所、调委会三方会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流转办、分析处置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婚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类型适宜人民调解调处的矛盾纠纷,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能效。三是深化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出台诉调对接工作指导意见,探索建立人民法院提供办公场所和基础工作经费,司法行政机关保障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的运行模式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对适宜诉前调解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纠纷移交“人民调解窗口”先行调解。调解完成的,调委会出具调解书,函告人民法院结果。未调结的纠纷,调委会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移交人民法院立案,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

(四)探索以科技赋能智慧调解的矛盾纠纷调处新模式。主动顺应“互联网+”时代趋势,广泛运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科技和通讯手段开展调解。以村(社区)为单位,组建村级调委会、村委会骨干人民调解员、党员、村居法律顾问微信群,联动村民小组、村居家庭建立微信塔群,及时了解掌握村居矛盾纠纷发展动态,主动介入疏导,防止矛盾激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骨干人民调解员微信群,联动村级微信塔群,针对村级调委会无法妥善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开展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等,提高调解实效,方便人民群众,不断强化县级人民调解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主力军作用,最大限度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下一步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是针对人民调解工作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均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实际情况,狠抓《x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管理办法》落实,积极引入政协监督工作机制,用好省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挥棒”,采取分级分类解决的办法,在持续稳固县级人民调解中心,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落实的基础上,推动村(社区)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逐步配齐配强。二是按照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专项技能培训以及年度培训,不断提升广大人民调解员履职尽责能力。三是持续推广省司法厅肯定的我市“x+x”矛盾纠纷调解新模式、新做法,大力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实践中积极选树培育优秀人民调解员,努力培树更多优秀人民调解员,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一

近年来,随着区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调解法》的出台和积极不懈的探索,溧水区人民调解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人员队伍进一步壮大,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成效进一步凸显。全区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年均化解纠纷3000余起,其中形成的含书面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卷宗余本。多年后,全区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将形成数以万计的人民调解卷宗,其保存期限、保存场所和销毁等,《人民调解法》等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且其现状亦不容乐观,需要我们不断积极探索,加以完善和规范。

人民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而形成的各种材料的集合,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当事人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相关证据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笔录等。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调处形成卷宗67本、交调工作室调处形成卷宗1147本,诉调工作室调处形成卷宗200本,各镇调委会共调处形成卷宗300余本,各村调委会共调处形成卷宗400余本。大量的调解卷宗形成后,区、镇、村三级调解组织各自保存自己的卷宗。由于保存意识、重视程度、保存场所、人员更替等因素影响,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归档和保存水平参差不齐。区调委会、部分镇调委会卷宗保存较好,而部分镇调委会、大部分村居调委会的调解卷宗保存情况较差,超过1年以上的卷宗就无处找寻了,没有进行归档保存,给纠纷当事人、相关部门查档造成了困难,给人民调解工作理论研究造成了损失,违反了国家档案资料的相关规定,甚至还可能引发次生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不具体。《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但对人民调解卷宗归档和保存的时限、方式、销毁等均未作出具体细致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过大,执行上随意性大。2、保存意识不强。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能充分认识正确规范纠纷调解卷宗的重要性,认为纠纷已经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化解完毕了,保存卷宗没有太多价值,没有必要性。3、保存场所条件不具备。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有的即使设立了,其空间、温度、湿度等未能达到档案卷宗保存规范性条件,不利于纠纷调解卷宗的长久保存。4、人员更替变化大。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人员更替较为频繁,相关工作人员交接不到位,导致大量纠纷调解卷宗丢失或损毁。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卷宗归档和保存的几点看法。

1、提升思想意识,加强建章立制。人民调解业务档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人民调解员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保管、整理好人民调解业务档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民调解业务档案规范化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统一人民调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落实。

2、加强场所建设,配备管理人员。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应该尽可能地参照《档案法》规定标准建设档案室,条件不允许情况下,可与其他单位共有档案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存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人民调解员对档案利用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是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调委会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是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三是指导、督促、检查人民调解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四是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五是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六是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更替时,严格执行工作交接制度,完善工作交接手续,确保责任落实,以免卷宗损毁或丢失。

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简易调解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的调解案卷,其卷宗应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八、十项材料。人民调解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订牢,贴上封贴。人民调解业务档案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经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将案卷装档案盒,编号上架,同时办理移交手续。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应列为密卷,案件承办人应在归档时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对已接收的案卷,按年度顺序排列编号。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4、严格借阅制度,限期归还催要。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人民调解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薄。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应出示正式调阅函件,并履行借阅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阅函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查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原则上不把人民调解业务档案不的借出其他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对查阅或借出的人民调解业务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缺页、涂改、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

5、明确保管期限,及时移送销毁。根据人民调解业务实践,人民调解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永久:就是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此类调解卷宗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及时移送档案馆永久保存;长期:一般是指档案须保存十年至三十年左右;短期:一般是指五年以下;简易人民调解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三年,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意见,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长期、短期、简易调解卷宗档案,由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自保存于档案室,并定期整理查看。人民调解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纠纷调解成功或终止后的第二年起算。人民调解业务档案案卷目录与档案收进登记薄、档案移出登记薄、档案销毁登记薄、档案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二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近期,我们对我市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浏阳市的镇头镇、永安镇,雨花区的奎塘办事处、高桥乡,开福区的通太街办事处、洪山旅游局(原综合农场)等六个乡镇街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我市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926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2786个,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501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08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31个,有调解人员37788名。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全市近五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1900件,年平均调处36380件。2003年调解纠纷36459件,调解成功35365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9%,防止“民转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维护了省会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查的6个乡镇(街)应建乡镇(街)调委会6个,已发文成立的2个,但未挂牌、刻章,工作未展开;应建村(社区)调委会9个,已成立9个,无牌无章的7个,无相对固定办公室的5个,有纠纷登记的3个,文书案卷都没有归档。9个村(社区)虽然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但仅有4个村可以从办公室墙上得到印证,而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名册只有一个村可以提供。9个村(社区)应设272个调解小组,唯有浏阳市镇头镇镇头村有调解小组及成员明细表,其它各村(社区)只能是口头说明,称调解小组就是村民小组长兼任,社区就是楼栋(片)的纠纷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和纠纷信息员混同于调解小组。由此看来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执行中走样。调查的7个村(社区)没有一个调解委员会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

(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很大但素质偏低。

从全市统计情况看,我市共有调解人员37788人,是全市在编法官人数的31倍。其中60岁以上9447人,占25%,初中以下文化15870人,占42%。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调解员,共有1732人,其中50-60岁295人,占17%;60岁以上420人,占24%;初中以下文化658人,占38%;文盲或半文盲173人,占10%;大专以上文化18人,仅占1%;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138人,占8%。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从全市统计情况看,3926个调解委员会中专职调解主任300人,占7%。从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看,调解主任全部是兼任,占100%,其中有8个村(社区)由村(社区)支部书记兼任,占90%,由村(社区)支委干部兼任1人,占10%。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四)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五)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说村(社区)调委会,就是乡镇(街道)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从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实施以来,接受调查6个乡镇(街道)、9个村(社区)都没有正式运作。其内务建设、文书规范化管理上也大同小异。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查的6个乡镇街道虽做到了一案一卷,但9个村(社区)一案一卷一档的没有一个,有3个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有4个村仅在调解主任随身携带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2个村(社区)美其名及时清结,实际上是塞进了自己的“电脑”,自称“记住则好,忘记也正常”。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县(市)的乡镇、城市的社区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即在每个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县(市)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公开选任的具体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统一部署实施。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三

xx镇位于xx市xx区东北部,距xx二十七公里,东与xx农场、xx县相邻,xx公路直达,交通便利。全镇41个行政村,农业人口34073人,是xx区人口最多的一个镇,家庭承包经营农户10021户,耕地面积27740亩,是个典型的农业镇。全镇耕地流转面积已达到10305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7.15%,涉及农户3989户,占耕地承包户的39.81%,从目前发展趋势来看,耕地流转面积还在不断扩大。该镇土地流转形式以出租为主,出租流转9387亩,占流转面积的91.1%,这些出租土地基本上流向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

20xx年以来,该镇推进土地流转,促进了规模农业、效益农业、绿色农业的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初现雏形。初步形成了基地化、组织化、机械化、品牌化的农业生产新格局。相继建立了西瓜、葡萄、草莓、食用菌、优质稻、生猪、麻鸭、蔺草、玫瑰花等十大基地;组建了粮食、西瓜、葡萄、食用菌、农机、植保等农民专业合作社36家,入社农户4000余户;加快了标准农田建设步伐,农田基础全面改善,路渠管网基本配套,农田耕作、收割机械化率达到90%;打响了绿色农业品牌,造就了巨莲、一哥、绿红、莲凯等农业品牌,“巨莲西瓜”荣获“浙江省新秀品牌西瓜”称号,“绿红象山橙”荣获浙江省柑桔博览会优质奖。

一主要做法。

1、因势利导,促使农民转变思想观念。

镇党委、政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精神,广泛宣传党在农村的现行政策,宣读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讲解发展效益农业的有效路径,引导农民转变思想观念,使广大农民对土地流转从犹豫、观望中走出来,转向理解、支持,甚至积极参与。20xx年初的一次摸底调查显示,有流转意向的农户家,涉及耕地亩。

2、完善机制,建立镇村服务机构。

一是调查摸底,建立信息台账。镇农经站已经建立了“三簿”台账,即:《农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入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转台账簿》。

二是建立领导小组和服务机构。镇政府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并且依托农经站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由分管领导担任服务中心主任。各村也相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人员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报账员(文书)组成,村报账员(文书)任土地流转信息员。三是建立服务中心运转机制。先后完成了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农村土地流转须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程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程序示意图、《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等流程设计并投入运行。建立了信息发布、备案审查、档案管理、纠纷调解、风险预警等六项制度。

3、规范操作,保障广大农民放心。各村推选懂政策、责任心强、熟悉本村土地情况、能够秉公办事的人作为群众代表,具体参与流转工作。流转土地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建立第一手土地台帐资料。并且将农户流转土地的面积、流转金、流转期限进行张榜公示,认定无异议后再签字盖章。镇服务中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指导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到期后耕地能恢复耕作条件,农户能够继续经营所承包的土地,让农民吃下定心丸。

4、改善服务,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转移就业。一方面,xx镇想方设法为企业、合作社、大户搞好服务,积极向上级申报建设项目,依照国家政策发放各种补贴,为生产、加工、运输提供支持,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平台,加大农民转移就业培训力度,提高农民技能和就业能力,实现在流转土地上务工和外出转移就业两促进,农企壮大与农民增收入双提高。同时该镇还充分发挥镇村两级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做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的调解工作,维护各方权利。

二、初步成效。

1、提高了农业生产率。耕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土地、资金等要素合理流动,优化组合,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全国种粮大户标兵吴金友通过耕地流转实行规模种植后,每亩可以减少用工4至5个,比分散种植降低劳力成本100元左右,由此,实现有效增加。土地流出农户增加了增收渠道,首先是获得耕地租金收益。浙江宝岛现代农业园从xx镇五坦、涧峰、董家三个村承租土地675.1亩,每年每亩以300公斤稻谷的价格(以粮食收购指导价)支付给农户租金。而农户自己耕种每亩田扣除耕种成本140多元,农药、化肥、种子成本40元,每亩纯收入只相当于100公斤稻谷,通过流转每亩地,单单租金收入就多出100公斤稻谷。其次是可以放手从事二、三产业。xx镇五坦村1300多人口,有400余人耕地流转后放心在外打工,增加劳务收入。有的农民就地被土地承租方雇用从事管理、农事操作等取得工资性收入。浙江宝岛现代农业园雇长期工80人,季节性用工20xx余工,年发放工资85万元。

2、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近年来,该镇农村耕地流转主要是向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集中,相继发展起来的西瓜、葡萄、草莓、食用菌、优质稻、生猪、麻鸭、蔺草、玫瑰花等十大基地,规模皆居全区之首,有的属xx市前茅。宝岛公司第一期已承租土地675.1亩,建起省级现代农业园,第二期计划再承租600多亩,扩大园区;九九玫瑰园公司承包土地,建成千亩玫瑰园;1加1公司建成230亩葡萄示范园区;宝莲灯公司建成百亩养猪示范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xx区食用菌生产合作社在流转耕地上创办了一个占地35亩的科技示范园,年可生产食用菌300万袋,创产值900万元以上。区级农业龙头企业――xx区金岳粮食合作社在该镇区域流入耕地3000多亩,建起了优质稻示范园。

3、促进了农业科技创新。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便于土壤改良、新品种选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20xx年以来建立了农业科技示范基地10个,试种示范各类优质农业新品种19个,一大批农业优新品种、新技术在生产上得到推广应用。该镇拥有巨莲、一哥、绿红、莲凯等品牌,“巨莲西瓜”荣获“浙江省新秀品牌西瓜”称号,“绿红象山橙”荣获省柑桔博览会优质奖。

4、增加了农业投入。耕地流转促进了农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弥补了国家、集体发展农业资金的不足。土地流转机制形成后,一些资金雄厚的经营者立足高起点开发农业。纷纷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交通不便、水电不通等问题,积极改善生产条件。该镇因土地流转由流入方出资新修机耕道16公里多,修建和整治山塘等蓄水设施10余处。

5、提高了机械化水平。通过土地流转后,土地向合作社及大户集中,推进了粮食规模连片生产。该镇区域的两家农机合作社及专业户现拥有大型耕作机38台、小型耕作机300多台,农田基础全面完成标准农田建设,路渠管网现代化,农田作业机收机割率达90%,在全市率先初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三、下步工作。

xx镇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取得了初步成效,一下步他们将重点突出几方面的工作,推动流转工作不断深化。

1、强化组织领导。镇、村两级将更加重视耕地流转工作,把推进耕地合理流转作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来抓,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要求搞好土地流转。

2、加大宣传力度。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程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农户的教育工作启发工作,进一步转变农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激发农户流转积极性。

3、制订发展规划。按照农业结构调整的规律,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项目,精心制定耕地流转规划。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种植习惯、居住特点、耕地状况等,因村、因户、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耕地流转形式和时限,引导承包户流出耕地,调整结构,实施连片经营。

4、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对耕地流转的日常管理,进一步提高流转合同签订率,农户流转承包地应签订书面流转协议,并报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农经站备案。农村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5、探索创新机制。依托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储备库和信息服务网络,收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进行项目推介,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指导办理流转手续,协调各方经济利益。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四

(三)定期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厂矿、企业、农场、林场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向单位的领导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下列制度:

(一)学习制度。调解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交流经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二)汇报制度。调解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司法助理员或司法办公室汇报一次调解工作情况,对发生民间纠纷激化的事件,应及时上报。

(三)纠纷摸查制度。调解委员会每月应对辖区内纠纷进行一次摸查,对可能发生纠纷的人和事要落实人力和措施做好疏导工作。

(四)登记制度。调解纠纷和来信来访要登记,并归档存查。

(五)回访制度。对调解解决的纠纷,要坚持重点回访。对各类经济赔偿及生活费用协议的执行情况,要通过回访监督执行。

(六)总结评比制度。调解委员会半年和年终要进行工作总结,搞好初评和总评。

第四章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遵守如下工作原则: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五章调解工作程序和调解协议书。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对容易激化或正在发生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调解。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地区之间调解组织不协调时,由有关的司法助理员共同商量解决。

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必须本着有利团结、有利生产、有利进步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对于简易纠纷的调解,可以不制作笔录和调解协议书;对于重大纠纷以及需要有文字根据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的纠纷,应当制作笔录,并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的,也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十七条调解协议书内容:

(一)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纠纷的类别;。

(三)纠纷的事实和调解的依据;。

(四)双方达成协议的事项。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调解协议书应一式多份,纠纷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须单位协助督促执行的,调解协议书要送达有关单位留存。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达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政府接到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的请求,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应当责成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仍不服的,应当支持合理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基层人民政府对于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调解协议,应当给予撤销,并作出正确的决定。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记功、奖励,具体做法可按照《广东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违法乱纪的调解员,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应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经当地群众民主讨论给予合理解决。

第二十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每年由县(区)司法局组织培训一次,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由乡镇司法助理员组织培训一次,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一九九o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五

xx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幅员面积1878平方公里。辖46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人口86万,488个村(居)委会,全市共建各类调委会632个,其中乡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49个,村居调委会488个,联合调解室5个,厂矿企事业单位人民调委会90个,专门调委会4个,各类调解人员人。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总体工作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探索和丰富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线”,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这两年,我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12451起,调处成功12202起,调解成功率达98%,有效地促进了全市政治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工作概况。

我们始终牢固树立“大服务、大调解、大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各方联动,协同作战”的方针,按照“强化市级指导、完善乡镇层面、巩固村级基础”的工作思路,把思想观念、力量配置、工作重点、经费投入全面转移到抓基础上来,具体坚持“三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市委、市政府把加强第一道防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思、常议、常督、常查。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关于在全市试行标准化调委会建设的意见》,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21个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成立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从而在全市形成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组织,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市先后组建起四种类型的调解组织。一是联合调解组织。为解决城区的治安纠纷和民间纠纷,和派出所建立了5个联合调解室。由司法助理员、法律工作者、片区民警负责调解轻微治安案件、一般民事纠纷,这种高效、便捷的方式,深受百姓欢迎和好评。二是在集贸市场建立行业性调委会组织。由于经济利益的交织和影响,使市场成了各种矛盾的交汇点,矛盾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集贸市场的秩序稳定。因此,建立了3个集贸市场调委会。三是学校调委会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影响也渗透到教育系统中,目前,我市中学已全部建立了调委会,学校调委会对指导调处各类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成立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3个专门调委会组织。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

(三)强化培训,规范管理,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

如果没有一支组织健全、人员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民调解队伍,就不能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也势必会受到严重影响。我们采取按级、分片、以会代训的培训方法,搞好年度培训,使调解人员多层次、多渠道地学习调解知识。我局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征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编写的培训教材,作为人民调解的培训教材。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让他们重点掌握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调解民间纠纷的具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正确掌握调解文书的制作。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集中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了统一考试,并为考试合格的颁发了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近年来,我们共培训调解人员5000余人次。通过培训,提高了全市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调解能力。

(四)服务大局,人民调解成效显著。

一是人民调解服务经济大局。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稳定的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2年来,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2451余起,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05起,防止民转刑案件47起,制止群体性械斗115起,防止群体性上访225起。优化了我市经济发展的环境,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调解服务稳定大局。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调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有效地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出动1230人参与矛盾纠纷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稳定因素463件,调处各类纠纷5837件,共参与严打整治及专项治理活动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处理,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愁、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人民调解服务重点项目大局。自我局开展“四对一”活动以来就把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点项目建设中去,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辖区内项目纠纷的调解,做到“哪里有项目,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全程跟踪,服务到位。促进了这些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四是人民调解服务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大局。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部分农民依法办事的意识仍较为薄弱,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注意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引导纠纷群众选择正确方式依法维权,使越来越多的群众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纷争,人民调解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已有了良好的基础,“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真正发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了一方经济的发展,此项工作也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府的肯定。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以“立足基础为前提,规范管理促发展、经常工作走在前,树立典型抓重点。”再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不健全,有其名无其实现象较普遍,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都很不规范。

(二)大多人民调解员是兼职,且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较低,很难一心扑在调解工作上。

(三)调解经费的严重不足,阻碍了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很难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各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和内务建设规范化。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常态化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

(三)真正地把大调解工作纳入维稳的大盘子中去、高度重视大调解在维稳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随时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六

县委: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我县青少年违法犯罪立案13人,立案7人,第一季度就达到18人(其中6人为在校学生)。有轻微违法,没有立案的更多,呈上升趋势。为此,县政协把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的调研列为20的重点工作之一,得到了县委的批准和支持。近日,县政协教文卫体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邀请县政法委、公安局、教育局、文体局和博湖镇等有关部门领导,对我县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研,认真研究和分析了我县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对策。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的基本方法:

这次调研活动采取了召开座谈会、走访学生家长、询问犯罪嫌疑人、突击检查网吧等多种形式,由于接触面广,了解了较多的实情。

调研组首先来到博湖中学,用了一天的时间,分别与博湖中学教师、学生进行了座谈,共同探讨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对策。并于当晚深夜,组织调研组部分成员对全县三家网吧进行了突击检查,除“e家”没发现学生外,在“科普”发现5名学生,“五彩鱼”发现1名学生。由于业主对进入者没有按规定实行身份证登记制度,不能确定其它上网人员还有无未成年人。

第二天,调研组分成三个小组走访了部分优秀学生和表现较差学生的家长,询问了少数在押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其家庭教育情况、生活情况等。

二、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根据调研的情况,调研组认为,导致我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部分青少年认识问题的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计后果。交友不慎,很容易被人利用,今年所发生的一起团伙盗窃案中,就有两个学生是被人利用而犯罪的。

2、少数青少年法律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往往从一些影视作品、电脑游戏、书刊杂志中,吸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

3、少数青少年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来自学校、家长、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大,心理长期受压抑,缺乏倾诉对象,平时又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再加上易冲动,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去年博湖中学一学生以刀伤人就是这一情况。

(二)客观原因:

1、家庭教育不当。(1)、家长教育方法不好。一种是对孩子无原则的溺爱、袒护和娇纵,致使孩子对自己的不良行为产生“合理感”;第二种是孩子出现问题后采用极端粗暴方式管教,无情的谩骂毒打,甚至赶出家门。(2)、家长监护不力。有的父母在外打工或因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孩子,孩子几天不回家,也不过问;(3)、有的家庭教育环境恶劣。如单亲家庭、不和睦家庭,致使孩子心理受严重伤害;(4)、有的家长有不良嗜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5)、有的家长平时只过问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主动与学校、班主任联系,了解其子女在校表现,一旦孩子出事,就把发生问题的责任都推给学校。

2、学校教育有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重视学生的智育教育,对学生的品行教育重视不够。为了应付考试,有压缩、挤占其它非考试科目课的现象发生。二是学校监管不力。主动和学生家长联系不够,和治安等有关部门沟通少,其结果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教育管理脱节,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起不到防微杜渐作用。三是学校法制、思想道德教育不够,课时少,且形式呆板、效果差。据悉,目前博湖中学只有初中二年级安排有法制教育课,其它年级都没有课时安排。四是部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较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当。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轻则讽刺挖苦、状告家长,重则打骂、赶出教室,致使少数学生厌学、逃学,流入社会参加不健康的活动。

3、社会诱因的侵蚀。(1)、近年来,社会上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有腐蚀作用。文化部门有时对文化市场管理不够严格。特别是音响制品和网吧对青少年的危害很大。有些网吧的业主还利用各种手段引诱青少年上网,并给买烟、买食品、开夜场等,致使他们“乐不思蜀”,学习没心思,整天想着上网、玩游戏,成瘾者就如同吸毒一样,对孩子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博湖中学出现过学生半夜从宿舍二楼跳窗出去上网的事件,可见网吧对学生的吸引力之强。他们上网的钱是有限的,没有了钱,有的向家里人要,有的就去偷,去抢。据我们调查,违法青少年,绝大部分是游戏迷。如今年所破获的一个青少年团伙盗窃商店案,当晚盗窃来的钱,当晚就直奔网吧。(2)、我县缺少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课余时间无处可去。博湖中学有2300多学生,只有两个篮球场和十几个乒乓球案。(3)、少数学生在外租房,造成学校、家长监管失控,极易沾染社会不良习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今年破获的一个青少年盗窃团伙,就是因为不愿意受家长、学校的约束,方便玩,才合伙租房,结果没钱就去偷。(4)、文化路横穿博湖中学,造成中学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一些社会青年随意进出,尤其是晚自习以后,他们对一些学生进行欺诈和拐带,影响很不好。

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几点建议: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从苗头抓起,抓紧抓实,才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1、加强法制教育。第一、学校要适当增加法制、思想道德教育课时,采取多种形式,可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参观法制图片展览,旁听法庭审判,邀请表现好的犯人现身说教等形式,以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和政治思想觉悟,以期收到明显的效果。

第二、学校要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教书育人的水平;在教育方法和策略上,要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给予学生(特别是后进生)足够的关心和爱护,注意学生的心理活动,改进教育方法,不要歧视有问题的学生,要积极引导他们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在目前情况下,可以让一些责任心强、学生信任、懂心理学的教师开展一些心理咨询活动,及时消除一些学生的不良心理(博湖中学张战科老师是个不错的人选)。

第三、学校最好采取封闭式管理,减少外界的干扰。绝不允许学生在外租房居住,由学校统一安排食宿;建议封闭文化南路,由博湖中学管理建设该路段,防止外人随意进出校区。

第四、学校尽量少用开除的方式处理有问题学生,把他们推向社会是不明智之举,这样不但使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可能给社会造成更大危害。

第五、老师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要形成制度,多进行家访,及时召开家长会。平时以电话、书信的形式与家长联系。要办好家长学校,积极指导家长搞好子女的家庭教育。

2、努力改造社区环境。首先,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道德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倡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教育,关心和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第三、治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净化学校周边环境,为学校教育提供良好的社区环境。第四、县上要努力争取尽快建成青少年活动中心,并投入使用。博湖中学应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免费对学生开放其计算机房,并尽快多建设一些体育活动场所。第五、文化部门对网吧等场所应进行严管重罚,坚决制止诱惑、唆使、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

3、积极改善家庭教育环境。要大力开展“五好家庭”(家庭团结好、尊老爱幼好、发展经济好、遵纪守法好、邻里关系好)创建活动,大力表彰教子有方的家长。营造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作为家长,首先要改变教育孩子的错误观念,多与孩子沟通,多与学校联系,不要以粗暴的方式教育孩子,避免孩子产生逆反心理;第二、家长要起好榜样示范作用,对孩子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第三、要加大对孩子的监护力度,多关心孩子的心理动向和去向。多留些时间陪伴孩子,要用爱心去感化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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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七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区各类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因企业改制重组、职工下岗分流、工资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已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在企业规范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及时有效地化解企业矛盾纠纷,对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跨越发展、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下面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谈谈自己的认识。

我区面积1485.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90万,外来人口约10万,各类企业1000多家,规模以上企业约450家,500人以上企业有64家。建有南京化学工业园、_经济开发区、中山科技园等十多家大小特色工业园区。其中,既有大型国有企业,也有外商独资、合资企业,但大多数是以劳动密集型私有企业为主。目前,我区在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共42个,有兼职人民调解员163名。企业在车间、班组设立了调解小组,有纠纷信息员265名。在八、九十年代,我区在大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相继成立了人民调解组织,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曾经蓬勃发展,为我区企业经济发展和内部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相继改制,部分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有所削弱。因此,规范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维护企业社会稳定,服务企业经济发展,是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重要任务之一。

(一)维护社会稳定,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在世界金融危机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我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开展了“双千百日”、“双进双联”等系列活动,定期排查调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便民、利民、不收费和调解员人熟、地熟、信息灵的特点,运用企业与职工易于接受的方式方法,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了“小事不出厂区,大事不出园区”的目标。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街企联调、企企联调”机制,相互配合,主动调解,使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得到化解。据统计,我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256件,调解252件,调解率98.43%,成功244件,成功率95.31%,为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

(二)减轻领导负担,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起到了“减压器”的功能。在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地方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后,往往会牵涉领导很大精力去协调解决问题,既费时,又费力。我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企业员工之间、管理层与员工之间架起了沟通和协调的桥梁,从而使企业领导从大量的矛盾漩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生产经营,办大事,谋发展。同时,企业调解组织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发展改革,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调整职工之间的人际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普法教育,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起到了“宣传队”的效果。企业调解员在日常工作中既是矛盾纠纷调解员,又是普法教育宣传员。在化解纠纷的同时,向当事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和谐企业文化,教育、说服当事人在发生一般纠纷时互谅互让,在发生重大纠纷时依法办事。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广大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效的减少了矛盾纠纷发生,通过普法教育,在企业营造了“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一)私营企业在调解组织建设上认识还不到位。目前,在规模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未能引起部分企业经营者的足够重视,总认为可有可无,设立后要用人、用钱,增加企业负担,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和作用。

(二)部分企业调解组织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明显。近年来,部分企业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能作用,导致本来可以在企业内部解决的纠纷被推向社会,有的因调解不及时而转化为治安、刑事案件,既给基层党委、政府增加了压力,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三)有些企业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程度不够高。有些企业调解组织工作场所、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保障机制、文书档案等方面离规范化建设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调解员身兼多职,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调解工作需求。

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导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要达到“五有”(有标示牌、有印章、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调解及回访等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六统一”(统一标识、徽章、印章、制度、程序、文书)标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按照省、市开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年活动要求,我区将对现有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对所属企业调解组织逐个摸排,查找存在的问题,对组织不健全、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的企业调解组织进行撤销或重组。年内,在金牛湖街道召开全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场推进会,在500人以上企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利用2年时间实现规模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全覆盖。

(二)强化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为着力打造一支热心调解、熟悉法律、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队伍,区、街镇调委会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企业调委会主任会议,分析当前企业矛盾纠纷状况,交流企业共性矛盾纠纷特点。区司法局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人民调解员培训班,传达当前人民调解形势和任务,讲解企业矛盾纠纷发展趋势。各街镇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业务知识培训班,着重学习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讲解典型案例处理适用法律,个案调解心得体会等内容。人民调解员自身应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处置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用两到三年的时间,把全区企业调解员队伍打造成一支拉得出、打得响、化得了纠纷的一流骨干队伍。

(三)完善保障机制,狠抓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依据《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向领导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调解员工作经费、补贴经费等列入部门预算,切实建立人民调解长效保障机制。为规范企业人民调解活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工作例会、定期排查、接待受理、重大矛盾纠纷快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规范场所设置,统一文书格式,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有序运行。

(四)发挥企业特点,不断拓展人民调解领域。企业调解工作要把人民调解文化、法治文化和企业文化融合起来,立足企业自身实际,突出企业自身特点,彰显不同企业文化特色。把普法宣传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宣传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简报、标语、宣传栏等形式,把古今中外名言警句融入到企业人民调解文化建设当中,着力营造“和为贵、调为先”的理念,从源头上、思想上、文化氛围上,预防、遏制、减少各种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发生。把人民调解工作与企业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细致的调解工作,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八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

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

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

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

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

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

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

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

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

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

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

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

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

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针对前一时期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调解“否定与替代论”,各地法院普遍持反对态度,认为调解不但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且是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使诉讼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因此,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是逐步改进和完善,而决不是淡化、排斥和取消。目前应以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建立独立的调解程序及规则,从程序上保障调解合法、有序进行。

调解能否适用与案件类型有着一定联系。有具体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适合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因在于此类案件调解的目的性很明确,就是为了促使双方能够对给付内容进行有效的协商,以便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若是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破产案件等,则会因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而无法进行调解。

适用调解与审判资源有效利用的关系可从两方面审视:

二是在民事案件一审过程中,适用调解不一定能够直接起到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

实践证明,结案总数与调解的比例普遍是成反比的,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的有效适用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法官投入的精力也相对更多,而基层法院普遍案多人少,过分强调调解会使有限的审判资源难以有效利用。

三、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同时,对调解中自愿、合法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

3、“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4、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5、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6、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的做法欠妥。

调解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

7、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8、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不当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在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

9、“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

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二)建议。

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

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议最高法院尽快修改和通过有关调解的司法解释,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

首先,规定调解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哪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哪类案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哪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等。其次,规范调解的程序。从送达受理或应诉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询问调解意愿、调解次数、调解时限、调解不成的后续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再次,规范调解的方式。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3、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

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

4、建议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5、建议简化调解书的制作。

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律文书如何简化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了该问题(即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对调解书的简化作列举式规定不合理,应作原则性规定,使法官面对具体情况时可以灵活掌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调解书,当场制作并送达。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规定了三种样式的民事调解书,但因其之间差异不是很大,没有必要。

6、建议严格掌握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对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审判实践中,因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条件掌握过宽,导致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为了维护调解书的审判效益,建议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条件应严格掌握。

7、建议采取倡导调解和鼓励调解的工作机制,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要求不得规定硬性指标。

另外,建议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在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规定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次。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九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基层人民法院从业务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必须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重点。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经常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费。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三百人以上的厂、矿、场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自然村、居民区以及不足三百人的厂、矿、场要设立调解小组或配备调解员。

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可在已形成人口集居的工业区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属下工厂、企业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调解小组由三人组成,设小组长一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因年龄过大、兼职过多、工作调动或户口转移等情况,造成不能任职或不利于工作时,由原选举单位及时补选;有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第三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和工作制度。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二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解和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工作重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大中型企业还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分会。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其余由村民、居民选举产生。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委员。

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除由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委派的外,其余由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任和副主任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委员中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有关单位更换或者由原选举单位改选他人担任。

第九条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由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条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是:

(二)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反映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遵守以下原则: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对易于激化或者直接影响生产经营的民间纠纷,应当优先、及时调解。

第十三条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受理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有关各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受邀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民间纠纷与其他纠纷的界限尚不明确,但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做好调解工作,待纠纷性质明了以后,再按规定移送有关方面办理。

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者数人进行;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协议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调解协议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编号;。

(二)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职业、工作单位或者家庭地址;。

(三)民间纠纷的类别、事由;。

(四)民间纠纷的概况;。

(五)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

(六)当事人和主持调解的工作人员的签名;。

(七)日期;

调解协议书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各持一份,需要单位协助执行的,调解协议书还应当送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责任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应当及时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司法部发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处理,或者支持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受理纠纷登记制度;。

(二)工作责任制度;。

(三)纠纷排查制度;。

(四)重大民间纠纷报告制度;。

(五)回访当事人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二十三条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二十四条企业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可以列入本企业管理人员的序列,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其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解决。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解决。

第二十七条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对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工作成绩显著的,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将所收费用全额退还交费者。

第三十条人民调解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企业事业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规定程序予以撤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二十一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其任务是:。

(1)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

(2)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

(3)积极为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4)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

(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6)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二十二

配合apecceo峰会的召开,普华永道日前发布了xx普华永道apecceo调研报告《亚太新愿景——日益互联互通的增长平台》。该报告收集了工商界对本地区改善商业环境、推动本地区贸易和投资的建议,征询他们对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的诉求。

《xx年普华永道亚太经合组织ceo调研报告》显示apecceo的选择:

【问题一】。

企业扩张的重要目的地为中国、美国、印度尼西亚。

72%在中国投资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将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在中国的投资;准备增加在美国、印度尼西亚和中国香港投资的受访者比例分别为6%、57%和5%。根据调研,企业高层在这四个国家和地区做好了对其业务追加投资的准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在0月份预测,按购买力平价标准,中国经济规模将在今年超越美国。同时,中国经济内部在走向自然平衡:根据牛津经济研究院(oxfordeconomics)为普华永道所进行的一项地区增长趋势分析表明,预计中国经济增速将由xx—xx年均0%的迅猛增长减缓至xx—xx年间年均6.5%的适度增长。

而随着美国、日本、加拿大和墨西哥进一步的增长,以及apec区域内注入菲律宾和越南等发展中经济体的'预期稳定增长,这两大重要因素预计可以抵消中国增长步伐放缓所带来的影响。

作为一个整体,可以预期apec在未来十年增长速度持续加快,从xx—xx年间的年均增长3.2%变为xx—xx年间的年均增长3.5%。

【问题二】。

分享更多,以从跨境合作中获得更多收益。

59%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更愿意”分享客户与市场洞察以及其他资源,包括员工,以促成更有效的跨境合作。技术的不断发展衍生出了新的产业及竞争对手,传统的以销售为导向的合资模式也在不断演变。企业高层愿付出更多,通过业务合作,获得更多收益。

随着科技打破行业界限,企业决策者正在这些逐步进化的市场中寻求更多发展机会:42%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可能在未来三年寻求核心产业以外的业务合作。实际上,近五分之一(9%)的科技企业决策者表示,寻求跨行业的合作对他们公司未来的前景“非常关键”。

调研结果显示,在产品和市场开发方面,更密切的和协作程度更高的合作模式正在形成。尽管如此,部分企业决策者并不太愿意与业务合作伙伴共享知识产权,也没有准备好在其他网络内分享有关他们的劣势的信息。

【问题三】。

调研显示,42%的受访者对现有产品或服务在中国市场的增长表示“非常有信心”。相比较,32%的受访者表示,对于在中国制造的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的发展,他们“非常有信心”。

对于在中国发展业务的企业来说,尽管预测中国的增长将放缓,但该地仍具吸引力。

其中有三分之一(32%)的受访者看好中国市场的创新,表示“非常有信心”。

【问题四】。

很多企业并没有完全做好步入数字经济的准备,尽管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尤其在亚洲,对企业至关重要。仅有2%的受访者表示“非常有信心”通过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的投资获利。2%至22%的受访者对自己充分掌控社交网络的能力“非常有信心”,并因此有可能通过更紧密的互联获利。这包括对整合系统、社交网络的数据及客户反馈的利用等。

【问题五】。

绝大部分的受访者认为,apec依然在朝着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的目标迈进,但大部分受访者(55%)认为进程放缓。企业希望通过政策援助来解决境内问题。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改变被认为是影响企业业务最关键的因素。然而,跨境问题仍然存在。企业高层将降低进口关税以及简化便利海关流程根据其变化对企业业务的影响程度分列为第二、三位。报告结果显示,预测能力更强、反应能力更快的企业更具自信。边境问题还在扩大。简化海关流程的繁文缛节及不确定性将有效支持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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