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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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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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有助于提高我们的思考和分析能力。总结要结合实际,针对性地总结自己的工作和学习表现,避免泛泛而谈。接下来是一些总结精选,这些范文都是经过认真筛选和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1.频谱监测统计报告。全年累计监测时长18000余小时。共召开月报综合分析会12次,上报监测月报12份。

2.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一是配合成都大公博创公司技术人员完成了广播信号监测设备以及韩正庄、青县、吴桥三个高铁gsm-r监测站的建设工作;二是配合中星世通公司技术人员完成了黄骅港水上监测平台安装调试工;三是配合华日公司技术人员顺利完成xx市区新建河务局测向站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

3.设施维护运行工作。一是认真做好监测系统、监测设备及监测车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全年共上报省局各类使用、管理和维护记录表格72份;二是配合华日技术人员对辖区所有固定站进行了巡检,解决了计算机模块、射频预选器、ups参数异常等硬件故障;三是5月份配合省防雷检测中心技术人员完成了辖区内四座测向站的防雷检测工作,检测指标均合格。四是配合监测铁塔维护人员对韩正庄站、铁通站等5个自建、改建监测铁塔进行了检查维护。五是每月由专人对单位网络机房、局域网、vlan交换机、广域网路由器、监测网的运行情况进行测试,及时上报、准确处理各种问题,确保信息化系统良好运行,全年上报网络月报12份。全年召开全省视频会议26次,保证了视频会议系统运行正常。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上半年,无线电管理股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完成移动电话基站站址确认、基站验收和日常无线电监测以及市局下达的各项任务等方面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上半年,我股新办理了三家对讲机使用单位的用频用机申请,发出频率批文三份(共指配频率四个),办出电台执照35份,初步开展本年度已办证对讲机用户的年审工作,已办理了8家对讲机使用单位共64部对讲机和一个中转台的年审,收取了部分频率占用费和检测费。

上半年,无线电管理股根据市局无线电管理科下达的每月监测任务,按时完成各项监测工作。共作出无线电监测报告6份,对36个专用无线电业务频段进行监测,统计其占用度、背景噪声电平等情况。并按市局无线电管理科的要求,从今年一月份开始我股按时完成每月监测计划和监测月报,并上报市无线电监测站。

按市局年初制订的工作计划,上半年,我股对电信、移动、联通等移动通信运营商设置在**辖区内的42个新建基站(其中电信09年四批共21个、移动09年第一批共10个、联通08年第二期第一批共11个)进行站址确认。受市信息产业局委托,我们对移动公司2个未报先建的基站进行了查封。上半年,对联通5个新建基站进行验收、检测。

在开展本县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同时,我局努力配合市局,完成如下各项工作任务:

1、按市局无线电管理科的要求,参加每周的无线电执法小组的联合执法工作。

2、按市局要求完成春运无线电业务保障工作。

3、完成我县无线电小型站建设方案,并已分别到平山镇、吉隆镇开展无线电小型站放置地点的采点工作。

4、配合市无线电监测站对我县固定监测站升级改造的初步方案进行调研。

5、派员参加市无线电协会在陈江镇举行的“业务无线电节”庆祝活动,并在无线电干扰查找竞赛中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

6、派员参加惠州市20xx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无线电监测保障工作。

7、派员参加惠州20xx年普通高考和中考无线电监测保障工作。

8、完成我县5个常用无线电通信频段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频谱图和统计数据)上报市无线电监测站,由市无线电监测站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上半年,我县无线电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1、人员紧缺,且业务水平普遍不高;2、监测设备严重老化,且使用年限较长,技术较为落后,不适应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的开展;3、无线电执法力度还不够大、服务工作还不够到位。

下半年,我股将重点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上半年还有11家对讲机使用单位未年审,下半年我们要尽力完成这些单位的年审工作。同时,要在完成市每周执法工作以及其他联合工作任务之余,努力开展本县的无线电执法工作,坚持每周出去执法两次,每月对3家以上的对讲机用户进行清查,确保完成全年500台以上对讲机清查的目标。要结合巽寮旅游开发区和黄埠、吉隆有较多大型酒店落成和珠三角转移工业园即将建成的情况,加强对这些地区的无线电执法和宣传工作,并多深入下去为这些单位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服务和通讯保障,引导他们正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纳入无线电规范管理。

除每周一天开展行政执法外,还要加强日常无线电监测,收集相关的数据,完成每月的监测报告,并按要求完成本县自行监测计划和监测月报。

为尽快确保3g移动通信网络的普及使用,我县各移动运营商将在今年下半年建成100多个3g移动基站。为此,我局将把基站的管理工作纳入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在站址确认和基站验收工作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慎重审批,确保我县3g移动基站建设科学、规范。

在加强本县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努力配合市局完成无线电联合执法和突发监测任务。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3月23至24日,2017年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委总工程师徐文章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军区、公安、广电、工商、质监、通信管理、民航、海事、移动运营商及铁塔公司等单位列席参会。委派出各市无线电管理处、监测站,省无线电监测站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从“十三五”规划编制、频率规划、台站管理、行政执法等十二个方面,全面梳理总结了201x年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情况,并对2017年重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一是全面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二是推进“十三五”规划落实;三是开展“制度建设年”活动;四是促进频谱资源管理精细化;五是改革创新台站设备管理;六是维护正常无线电波秩序;七是保障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八是规范频占费资金使用管理;九是增强宣传和培训工作能效;十是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配合。

徐文章在讲话中对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所取得的新成绩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无论是纵观全国,放眼全省,还是审视自身,无线电管理工作都面临着更为严竣的形势和考验。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始终把握好“1234”工作总基调,即明确“争创无线电业务管理、人员、技术、装备全国一流”1个目标,抓住“加强机制队伍建设和装备技术建设”2个重点,落实“建章立制促规范、脚踏实地强业务、求真务实转作风”3项任务,做好“打基础、抓项目、促保障、提服务”4项工作,积极转变观念,锐意改革创新,明确着力方向,破解管理难题,在频率台站管理、电波秩序维护、重大活动保障、技术设施建设等方面多点发力、聚力攻坚,系统谋划布局、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

徐文章强调,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要认真对照《省经信委2017年工作要点》和《2017年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要点》,健全落实机制,细化任务措施,责任到人,跟踪问效,切实做到“四讲四重”,确保全年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一要讲政治,重政策,全省上下统筹协调。二要讲团结,重协作,全力完成目标任务。三要讲担当,重服务,全面提升自身能力。四要讲廉洁,重责任,全力落实一岗双责。

会上,委无线电管理处做了201x年频谱评估活动总结报告。省无线电监测站、合肥、淮南、阜阳无线电管理处、广电、民航等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做了交流发言。与会代表就2017年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要点及相关工作开展了座谈讨论。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1.强化理论学习,夯实党建工作理论基础。在学习计划上求“全”。年初,无委党支部就根据市委组织部、政府系统党委的要求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理论学习计划,并结合中央、省委、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及时对学习计划进行补充和完善。在学习制度上求“严”。在学习中,党支部坚持每周二上午召集党员进行集中学习活动,执行学习签到制度,班子成员全部参加集体学习,带头发言,带头撰写心得体会,有效发挥了班子成员示范带头作用。在学习内容上求“广”。党支部以《十九大精神读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等最新理论读本为主要学习资料,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学习活动;在学习方法上求“新”。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我局党支部还利用机关单位职工微信群、“3+x”党员活动群等网络平台,编辑、转发最新党建理论知识,保证学习的及时性,让党员可以随时学、随时看,不断提高学习效果。2020年,党支部共集中学习35次,讲党课7次,微信群分享学习资料及科目60余篇,报送简报40期。每名党员干部都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撰写了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此外,我委党支部坚持重视党务干部能力素质培养。今年上半年,先后选送3名党务干部参加市委组织部、政府系统党委组织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训班,党务干部素质明显提升。

2.突出支部制度建设,强化党建工作组织保障。严格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展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把党员干部之间谈心交心活动制度化、经常化,让每个党员能时刻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全年,我委党支部严格按照基层党建提升年活动要求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2次,专题组织生活会3次。坚持党务公开,建立机关党务公示制度,定期在微信区通报机关党务工作情况,党员按照工资标准缴纳党费,党费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扎实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今年,党支部先后开展了宪法知识进机关,集中观看“厉害了我的国”影片,参观了东小景xx首届政府所在地,参观了邓小平故居,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的组织生活活力得到有效增强。

3.注重党建活动实效,激发机关党建工作活力。今年,党支部以开展党员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创建文明城市、脱贫攻坚、建党97周年等主题,在党建活动的内容上,想办法,出实招。积极参与社区大党委结对共建。按照我市社区大党委结队共建的安排部署,我单位机关党员全部完成社区报到,并积极参与“文明出行”宣传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演讲比赛、共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讲话精神、入社区开展清洁社区活动等主题活动;积极开展包联活动,组织机关党员深入包联小区黑坡沟小区开展送书进小区活动,将多方筹集2000本书交付给黑坡沟村委负责人,推动村委文化站的建设,丰富了包联小区居民的文化生活;组织开展“传承红色精神、夯实基层建设”主题活动,组织全体党员赴我市下堡镇参观邓小平驻地纪念馆及xx县委诞生地纪念馆,通过参观展馆,了解革命历程,重温誓词,牢记职责使命。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按照xx市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对照《xx市xx年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结合教育系统特点,在下属学校认真组织开展了无线电管理宣传,对在学校师生中普及无线电频谱资源科普知识,树立关心、重视无线电频谱资源意识,营造支持无线电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良好氛围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我局前期无线电管理局宣传工作总结如下:

为使学校无线电宣传活动扎实有效开展,我局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召集相关负责人员认真研究学校无线电宣传活动,指定专人为无线电管理宣传具体负责人,并结合学校实际,明确了宣传活动的工作目标,落实了宣传的重点内容和宣传方式。

我局将《xx市xx年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到教育局下属的36所学校(20所中学,15所小学,1所幼儿园),并明确要求:在9月2日开学后的一段时间内,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出黑板报、电子大屏、升旗仪式、班会课等途径,宣传无线电管理法规,宣传对讲机的使用及管理规定,普及无线电管理知识,营造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的校园氛围。

为了无线电使用的有序管理,我局前期已经对我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对无线电使用的需求进行了梳理和征求,最后确定工作中无开办无线电广播台、电视台、校园调频广播台和使用对讲机的需要。据此,我局随后明确规定,各学校、各单位不准开办无线电广播台、电视台、校园调频广播台和使用对讲机。这一规定这次在宣传工作部署时也明确进行了重申。

因为这学期学校开学较晚(九月二日),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还有待在将来的教育教学中继续贯穿落实。我局将按照《xx市xx年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合适的形式继续在师生中进行无线电管理工作宣的传,让“合法使用无线电频率,依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认识深入到师生们的心中。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六

(一)在招商引资上,信息获取渠道不畅。通过今年的招商工作,我们学到招商就是做三件事:第一,在招商前做大量策划工作,即项目重塑。第二,通过合适的招商渠道找到合作群体,即项目推广。第三,与合作商签订合同,成功签约。其中,第二步是重中之重,因为前期策划的再好,没有找到精准的合作群体,基本上就招不到商,而我们目前存在的就是获取的招商信息量少之又少,导致招商成功率很低。

(二)走出去的渠道不畅。因为很多原因招商部门很难走出去,一些基础条件相对薄弱的单位更多存在这种情况,同样导致招商信息获取的少,成功率低。

(三)认识上的缺失。招商人员对我市的资源观念认识不强。未能将本地资源禀赋,从单纯依赖自然资源发展的思想禁锢中解放出来,对现有产业的上下游产业衔接,充分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方面认知不足,坐井观天、思想狭隘。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七

软件无线电(softwareradio)是无线电通信方面的一种新的变革。它的核心技术是用宽频带无线接收机来代替原来的窄带接收机,将宽带的模拟/数字和数字/模拟变换器尽可能地靠近天线,而将电台的功能尽可能多地采用软件来实现。

——最初提出“软件无线电”概念的是jeomitola,1992年5月在美国通信系统会议上首次提出了这种概念。很快就在世界各国引起了注意,特别是军方的注意。这是因为现代军事通信对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可靠性、兼容性、互通性、灵活性以及抗干扰、抗毁性、保密、安全等都有更高的要求。

美国军方与hazeltine公司研制了一种名为“speakeasy”(易通话)软件无线电台,实现了美军通用的多频段、多功能的无线电平台,能兼容军队现有的各种电台,能同时处理4种以上不同的调制波形。这种电台可以称得上是一种带有天线的、能进行话音和数据传输的“掌上电脑”。通信的业务包括话音、数据和视频图像等,因此被认为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软件无线电的出现,是无线电通信从模拟到数字、从固定到移动后,由硬件到软件的第三次变革。被认为是继模拟通信技术、数字通信技术之后的第三代无线通信技术。

——从已经研制出来的软件无线电台来看,其结构和功能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是未来无线电通信的发展方向。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八

上半年,无线电管理股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完成移动电话基站站址确认、基站验收和日常无线电监测以及市局下达的各项任务等方面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依法开展无线电行政执法工作。

上半年,我股新办理了三家对讲机使用单位的用频用机申请,发出频率批文三份(共指配频率四个),办出电台执照35份,初步开展本年度已办证对讲机用户的年审工作,已办理了8家对讲机使用单位共64部对讲机和一个中转台的年审,收取了部分频率占用费和检测费。

二、较好地完成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

上半年,无线电管理股根据市局无线电管理科下达的每月监测任务,按时完成各项监测工作。共作出无线电监测报告6份,对36个专用无线电业务频段进行监测,统计其占用度、背景噪声电平等情况。并按市局无线电管理科的要求,从今年一月份开始我股按时完成每月监测计划和监测月报,并上报市无线电监测站。

三、较好地开展我县公众移动电话基站站址确认、基站验收工作。

按市局年初制订的工作计划,上半年,我股对电信、移动、联通等移动通信运营商设置在**辖区内的42个新建基站(其中电信四批共21个、移动09年第一批共10个、联通第二期第一批共11个)进行站址确认。受市信息产业局委托,我们对移动公司2个未报先建的基站进行了查封。上半年,对联通5个新建基站进行验收、检测。

四、较好地完成市局下达的任务。

在开展本县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同时,我局努力配合市局,完成如下各项工作任务:

1、按市局无线电管理科的要求,参加每周的无线电执法小组的联合执法工作。

2、按市局要求完成春运无线电业务保障工作。

3、完成我县无线电小型站建设方案,并已分别到平山镇、吉隆镇开展无线电小型站放置地点的采点工作。

4、配合市无线电监测站对我县固定监测站升级改造的初步方案进行调研。

5、派员参加市无线电协会在陈江镇举行的“业务无线电节”庆祝活动,并在无线电干扰查找竞赛中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

6、派员参加惠州市20xx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无线电监测保障工作。

7、派员参加惠州20xx年普通高考和中考无线电监测保障工作。

8、完成我县5个常用无线电通信频段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频谱图和统计数据)上报市无线电监测站,由市无线电监测站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上半年,我县无线电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1、人员紧缺,且业务水平普遍不高;2、监测设备严重老化,且使用年限较长,技术较为落后,不适应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的开展;3、无线电执法力度还不够大、服务工作还不够到位。

下半年,我股将重点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全力加强无线电行政执法工作。

上半年还有11家对讲机使用单位未年审,下半年我们要尽力完成这些单位的年审工作。同时,要在完成市每周执法工作以及其他联合工作任务之余,努力开展本县的无线电执法工作,坚持每周出去执法两次,每月对3家以上的对讲机用户进行清查,确保完成全年500台以上对讲机清查的目标。要结合巽寮旅游开发区和黄埠、吉隆有较多大型酒店落成和珠三角转移工业园即将建成的情况,加强对这些地区的无线电执法和宣传工作,并多深入下去为这些单位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服务和通讯保障,引导他们正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纳入无线电规范管理。

二、全力加强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

除每周一天开展行政执法外,还要加强日常无线电监测,收集相关的数据,完成每月的监测报告,并按要求完成本县自行监测计划和监测月报。

三、全力开展我县公众移动电话基站站址确认、基站验收工作。

为尽快确保3g移动通信网络的普及使用,我县各移动运营商将在今年下半年建成100多个3g移动基站。为此,我局将把基站的管理工作纳入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在站址确认和基站验收工作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慎重审批,确保我县3g移动基站建设科学、规范。

四、努力完成市局下达的任务。

在加强本县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努力配合市局完成无线电联合执法和突发监测任务。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无线电管理、维护渔业通信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5)25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授权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海区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五)负责农业部直属单位和远洋渔业电台的管理;。

(六)组织制订渔业无线电发展规划;。

(七)负责全国性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

(八)组织制订渔业专用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行业标准;。

(九)对渔业无线电实施监测、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海区渔业无线电通信的指导、监测、监督和检查,及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章;。

(五)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

(六)负责辖区内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

(七)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和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测、监督和检查;。

(八)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设在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章、办法;。

(四)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审核申办渔业无线电台的有关手续;。

(六)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需要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本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电台执照。

第九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环境必须安全可靠;。

(二)操作人员熟悉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设台(站)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

(二)除上述(一)项外的渔业无线电岸台(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海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海洋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下述规定到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执照。核发电台执照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将有关资料及时报国家或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三)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省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办理省辖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渔业船舶非制式电台的审批和执照核发单位以及内河湖泊渔业船舶制式电台的执照核发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必须盖有核发执照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渔业无线电台(站)呼号按国家无委有关规定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并抄送相应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渔业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船舶电台选择性呼叫号码,由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统一指配,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遇有危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但应当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渔业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停用或撤销时,必须按原批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渔业无线电通信规则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配给渔业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规划,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并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照电台审批权限指配频率。

第十八条分配和使用渔业使用频率必须遵守频率划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渔业使用频率使用期满时,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办理续用手续。任何设台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审批设置台(站)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渔业使用频率。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渔业使用频率。业经指配的渔业使用频率,未经原指配单位批准,不得改变使用频率。对有违反上述使用规定,以及对频率长期占而不用的设台单位和个人,原指配单位有权收回其使用频率。

第十九条对依法设置的渔业无线电台(站),各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有责任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干扰。处理渔业无线电频率相互干扰,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遇特殊情况时,由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研制渔业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段和频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水上无线电业务频率管理的规定,经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生产渔业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段、频率和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渔业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研制、生产渔业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按设置渔业无线电台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第二十三条进口渔业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规定,其工作频段、频率和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我国渔业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经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场销售的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各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可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产品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信号监测。

第二十六条各级渔业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渔业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项目工作;。

(二)查找未经批准使用和扰乱渔业通信秩序的无线电台(站);。

(三)检测渔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第二十七条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下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条例》、本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各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立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有权在辖区内对本章第二十七条所列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的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严格审查,统一报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检查员证。

(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三十一条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必须在检查员证规定的检查区域内依法行使职责。检查区域分为全国,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检查员行使监督检查时应佩戴检查徽章,主动出示检查证。被检查单位和个人须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根据无线电频谱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所有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无线电注册登计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三十三条渔业无线电管理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农业部及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代收所负责管理的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所收费用按规定分别上缴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的;能够及时举报和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为渔业无线电管理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农业部及海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追究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渔业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十

今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某某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某某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热情为辖区设台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群众服务,确保了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了开展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我县无线电波秩序,合理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我县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我县成立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担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在县电子政务网管中心。目前,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有专兼职管理人员3人。

我县积极派员参加市无委办组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注意在工作中自觉学习,边干边学,边学边干,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强化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无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一是我们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县情,认真研究,第一时间对奥运期间无线电安全管理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和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置电子政务网络和无线电突发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奥运期间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安排体现一个“早”字。

二是扎实开展奥运期间值班及广播电视监测工作。我们抽调了专人值班,制定了值班制度,向公众公开值班电话,从而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广电局转播的“中央1”、“中央7”电视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和“昭通人民广播电台”广播频道随时监测监控,特别是奥运开幕的前后几天,每天向广电局和“三家”运营公司“早、中、晚”收集情况,详细登记值班记录和监测记录,每天向市无委上报值班和监测情况,周末也不例外。值班、监测中体现一个“勤”字。

三是认真开展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成立执法检查领导组,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督促填写自查登记表,对**广播局新建广播电视台站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另外还把这次执法检查拓宽到所有无线电设台单位,用同种方式、同样的要求开展了此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体现了“面广”。

通过年检一步摸清了家底,完善了台站数据库。xx年末,全县共有各类无线电台(站)389个,主要是公安、林业、广电等3家单位和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公司。其中:电信**县分公司有phs基站118个;联通**县分公司有gsm基站35个,cdma基站30个;移动**县分公司有gsm基站79个,微波站6个;县公安局集群系统机站1个,移动台8个;县林业局移动台1个,中继台4个。

我县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办公网、溪洛渡电视台以及散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向全社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某某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某某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规。同时,我们还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建立了无线电管理专栏,将所有涉及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公文、业务资料等上网公布。通过这些措施,使无线电管理的各项法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营造管理者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被管理者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下发永无委办电[xx]1号《**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无线电台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县无线电台站设台单位(县广电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进行全面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常跟踪问效,督促检查。此次排查共检查无线电台329个,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12个,其中老化无线电机站5个,短波电台2部,冰雪冻坏墙面机站2个。通个检查,排除了辖区内无线电台安全隐患,同时规范了各设台单位的管理秩序。

(一)县无线电管理机构即不是执法主体,又没有行政申批权,工作长期属于“代管”、“托管”,而不能直管,在管理过程中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二)没有必要的检测工具或监测仪器,开展监测工作非常困难,现有的监测工具收音机、电视机等非常落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一)继续深化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二)加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完善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库,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制度,维护无线电管理的正常秩序。

(三)不断学习无线电管理知识和技能,加强对各无线电设台(站)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总之,我们将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市无管办的统一部署,围绕“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九大职能,按照“管好频率、管好台站、管好秩序”的要求,加倍努力,再接再厉,把全县无管工作做得更好,为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五条注册登记费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

频率占用费按年度收取。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占用费一次性收取。

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时收取。由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广播电影电视部、新华社等,可免收设备检测费。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二

第七条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的统一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第八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是,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以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对用于经营性的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指配。

第十二条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设台(站)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频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向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使用者终止使用所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未经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第十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可以分配部分公众无线电频率,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使用公众无线电频率的,免缴频率占用费,免于申领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期届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因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给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因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指配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因征用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编制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符合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四)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五)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六)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使用广播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雷达、导航、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无线寻呼发射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市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止设置、使用该无线电台(站);需要继续设置、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报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台站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审查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八条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九条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对发射设备和天线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

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第三十二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被撤销的,其设置、使用者应当在停用或者被撤销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吊销的,持照者应当自被吊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或者被依法吊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原审批的无线电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或者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

第三十四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海关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登记产品的数量、批号以及购买者,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需要向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无线电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任何设备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需要特殊保护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以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投诉。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因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实行无线电管制。

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十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无线电管制命令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管制区域内任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管制规定,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第四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电磁空间环境保障应急机制和城市应急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

政府投资建设的无线电网络和地铁、机场、港口、核电站等重要区域建设的无线电指挥调度网,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级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作: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无线电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或者阻断非法无线电发射;。

(二)关闭、查封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四十六条无线电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无线电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

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设置、使用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原批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关闭无线电台(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

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定期进行分类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收回无线电频率或者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超出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线电台(站)没有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指配使用呼号,或者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销售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活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以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者多种地面或者空间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使用。

(二)无线电频率指配,是指将无线电频率或者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三)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或者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四)无线电干扰,是指由于一种或者多种发射、辐射、感应或者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系统的接收产生的影响,其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者信息丢失,若不存在这种无用能量,则此后果可以避免。

(五)有害干扰,是指危害无线电导航或者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运行,或者严重地损害、阻碍、或者一再阻断按照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干扰。

(六)无线电台(站)呼号,是指以若干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或者特定符号组合,由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用于识别不同地区、不同无线电台(站)类别、空中无线电波的发射标志。

(七)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开展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定、雷达、遥测、遥令、广播电视等业务中各种传输、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不包含可以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三

认知无线电(cr)是一种智能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其具备机器学习能力,这也是认知无线电技术区别于其他传统无线电以及自适应无线电的主要特征。下文是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无线电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无线电知识,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七条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的统一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第八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是,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以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对用于经营性的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指配。

第十二条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设台(站)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频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向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使用者终止使用所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未经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第十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可以分配部分公众无线电频率,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使用公众无线电频率的,免缴频率占用费,免于申领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期届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因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给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因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指配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因征用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编制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符合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四)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五)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六)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使用广播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雷达、导航、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无线寻呼发射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市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止设置、使用该无线电台(站);需要继续设置、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报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台站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审查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八条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九条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对发射设备和天线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

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第三十二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被撤销的,其设置、使用者应当在停用或者被撤销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吊销的,持照者应当自被吊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或者被依法吊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原审批的无线电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或者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

第三十四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海关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登记产品的数量、批号以及购买者,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需要向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无线电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任何设备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需要特殊保护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以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投诉。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因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实行无线电管制。

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十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无线电管制命令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管制区域内任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管制规定,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第四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电磁空间环境保障应急机制和城市应急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

政府投资建设的无线电网络和地铁、机场、港口、核电站等重要区域建设的无线电指挥调度网,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级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作: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无线电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或者阻断非法无线电发射;。

(二)关闭、查封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四十六条无线电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无线电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

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设置、使用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原批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关闭无线电台(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

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定期进行分类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收回无线电频率或者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超出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线电台(站)没有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指配使用呼号,或者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销售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活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以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者多种地面或者空间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使用。

(二)无线电频率指配,是指将无线电频率或者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三)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或者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四)无线电干扰,是指由于一种或者多种发射、辐射、感应或者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系统的接收产生的影响,其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者信息丢失,若不存在这种无用能量,则此后果可以避免。

(五)有害干扰,是指危害无线电导航或者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运行,或者严重地损害、阻碍、或者一再阻断按照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干扰。

(六)无线电台(站)呼号,是指以若干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或者特定符号组合,由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用于识别不同地区、不同无线电台(站)类别、空中无线电波的发射标志。

(七)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开展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定、雷达、遥测、遥令、广播电视等业务中各种传输、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不包含可以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软件无线电(softwareradio)是无线电通信方面的一种新的变革。它的核心技术是用宽频带无线接收机来代替原来的窄带接收机,将宽带的模拟/数字和数字/模拟变换器尽可能地靠近天线,而将电台的功能尽可能多地采用软件来实现。

——最初提出“软件无线电”概念的是jeomitola,1992年5月在美国通信系统会议上首次提出了这种概念。很快就在世界各国引起了注意,特别是军方的注意。这是因为现代军事通信对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可靠性、兼容性、互通性、灵活性以及抗干扰、抗毁性、保密、安全等都有更高的要求。

美国军方与hazeltine公司研制了一种名为“speakeasy”(易通话)软件无线电台,实现了美军通用的多频段、多功能的无线电平台,能兼容军队现有的各种电台,能同时处理4种以上不同的调制波形。这种电台可以称得上是一种带有天线的、能进行话音和数据传输的“掌上电脑”。通信的业务包括话音、数据和视频图像等,因此被认为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软件无线电的出现,是无线电通信从模拟到数字、从固定到移动后,由硬件到软件的第三次变革。被认为是继模拟通信技术、数字通信技术之后的第三代无线通信技术。

——从已经研制出来的软件无线电台来看,其结构和功能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是未来无线电通信的发展方向。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十四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第28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第288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并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四)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

第六条各县(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县(市)政府办公室兼管。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对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专(兼)管机构和人员,配合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本部门(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八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九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三)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可的操作资格;。

(五)有配套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第十条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人设无线电台(站)的,提交本人身份证;。

(二)单位设无线电台(站)的,提交本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三)使用本系统规划指配的频率设无线电台(站)的,提供频率使用批;。

(四)在船舶、机车、航空器上设置制式无线电台的,提交与电台有关的技术资料;。

(五)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的,提交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无线电台(站)单位或个人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三)设无线电台(站)单位或个人按预指配频段进行必要的技术设计;。

(五)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购买的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合格后安装试运行;。

(六)试运行1至3个月,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台(站)予以验收。合格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外国常驻本省机构和临时来本省的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由主管部门或接待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台等无线电台(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从统一管理。其微波天线挂高,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商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安排高层建时,应对已建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及电波通道予以保护;对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其选址定点,应当征得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在相对高度400米以上的高山上设置超短波无线电台(站)。因特殊需要,需在相对高度400米以上的高山上设置超短波无线电台(站)的,必须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关单位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但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无线电台(站)报废或停用一年以上的,应当向原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批,并交回电台执照。停用或报废的无线电台(站)按有关规定处理。启用已停用的无线电台(站)时,应当重新办理设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按照核定的项目工作,不得发送或接收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信号。

第十九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及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缴纳频率占用费、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四章频率管理。

第二十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国家分配的频率实行统一规划。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频率规划对频率进行合理指配。

第二十一条设无线电台(站)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使用指配的频率;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更改、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禁止以频率入股形式参与经营。

第二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频率予以保护。在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干扰的问题时,应当按照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对无线电实行管制时,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管制规定执行。

第五章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二十五条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须填写《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手续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散),须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经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审核,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研制、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应当按照设无线电台(站)审批程序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第六章无线电监测。

第三十一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设的无线电监测站,为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机构,在同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二)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

(三)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四)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对频率实施空中管理;。

(五)测试电磁环境;。

(六)监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第三十二条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凡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禁止设置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生产、销售、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功率、带宽、杂散发射进行检测,凡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三十四条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对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须按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航空器、船舶的安全运行造成危害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经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设备,应当按规定缴纳检测费。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查封设备,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及设备,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查封设备,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电台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设备,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无线电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十六

今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热情为辖区设台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群众服务,确保了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了开展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我县无线电波秩序,合理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我县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我县成立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担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在县电子政务网管中心。目前,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有专兼职管理人员3人。

我县积极派员参加市无委办组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注意在工作中自觉学习,边干边学,边学边干,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强化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无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一是我们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县情,认真研究,第一时间对奥运期间无线电安全管理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和下发了《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置电子政务网络和无线电突发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xx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奥运期间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安排体现一个“早”字。

二是扎实开展奥运期间值班及广播电视监测工作。我们抽调了专人值班,制定了值班制度,向公众公开值班电话,从而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xx广电局转播的“中央1”、“中央7”电视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和“昭通人民广播电台”广播频道随时监测监控,特别是奥运开幕的前后几天,每天向广电局和“三家”运营公司“早、中、晚”收集情况,详细登记值班记录和监测记录,每天向市无委上报值班和监测情况,周末也不例外。值班、监测中体现一个“勤”字。

三是认真开展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成立执法检查领导组,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督促填写自查登记表,对xx广播局新建广播电视台站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另外还把这次执法检查拓宽到所有无线电设台单位,用同种方式、同样的要求开展了此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体现了“面广”。

通过年检一步摸清了家底,完善了台站数据库。2021年末,全县共有各类无线个,主要是公安、林业、广电等3家单位和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公司。其中:电信xx县分公司有phs基站118个;联通xx县分公司有gsm基站35个,cdma基站30个;移动xx县分公司有gsm基站79个,微波站6个;县公安局集群系统机站1个,移动台8个;县林业局移动台1个,中继台4个。

我县通过xx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办公网、溪洛渡电视台以及散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向全社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规。同时,我们还在xx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建立了无线电管理专栏,将所有涉及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公文、业务资料等上网公布。通过这些措施,使无线电管理的各项法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营造管理者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被管理者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下发永无委办电[2021]1号《xx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无线电台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县无线电台站设台单位(县广电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进行全面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常跟踪问效,督促检查。此次排查共检查无线个,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12个,其中老化无线个。通个检查,排除了辖区内无线电台安全隐患,同时规范了各设台单位的管理秩序。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无线电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无线电知识,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篇十八

为加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公司员工安全行为,控制和减少各种违反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造成的损害,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员工及在所有公司作业的施工单位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2.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3.公司安环办具体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落实与《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

4.公司安环办负责与外方施工单位安全合同的签订与施工安全监管。

四、安全工作方针与管理原则。

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安全管理执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和所有外方施工单位“先订安全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实施全员安全管理。

五、奖惩规定。

1.奖励:对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现突出、出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及时预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公司挽回损失有功人员,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表扬、记功、发放奖金、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等形式的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正常情况下,奖金额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公司将给予5000元以上的奖励。

2.惩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定不听劝阻者,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记大过、罚款、解除劳动关系等不同形式的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1)进入车间、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和正确系好安全帽下颌带,发现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帽下颌带者,通报批评,每次罚款10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该区域负责人罚款10%。

2)上班时间必须正确穿戴本公司发放的工作服,着装整齐、一致,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发现未穿好工作服或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

3)各部门及外方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必须放置一定数量灭火器,灭火器放置在明显、无遮挡区域,检查发现区域内没有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对该区域负责人罚款100~500元,安全员罚款20%。

4)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各类材料、设备、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通道,侵占安全通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5)公司员工和外单位施工人员2米以上高空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违反规定者每人次罚款20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部门主管罚款10%,区域负责人罚款10%,所有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6)维修工维修设备前必须签好设备安全维修确保单,并由部门主管、区域负责人和相关设备操作工签字,如检查发现设备维修时无设备安全维修确保单将对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维修工维修设备时,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在维修区域拉彩旗、挂警示牌、维修行车时要装好临时碰头、设立高空监护人和地面监护人),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对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部门主管罚款20%。

7)公司内油库必须有相应警示牌,没有挂好警示牌的对油库安全责任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如发现员工或外单位施工人员在油库吸烟或进行明火作业(已签好危险作业审批单并经安全员确认防火措施的除外)的,视其情节罚款500元以上。

8)电工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挂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违反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公司各部门及外方施工单位接用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或指定人员进行,禁止私拉乱扯电线,对违反规定私自接线或接线不符合标准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1000元处分。

9)公司内所有升降机一律禁止乘人,发现员工或外单位施工人员乘升降机上下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升降机操作者罚款200元,双方直接领导各罚款20%。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0)公司员工及外单位施工人员上班期间禁止饮酒。上班期间饮酒者,视其情节每次罚款200~500元,给予记过处分,直接领导罚款50%,部门领导罚款20%。

11)维修工维修设备时操作工必须监守现场,离岗者每次罚款50元,因离岗造成损失的将对离岗者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处分(按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

12)行车驾驶室内必须配有灭火器、绝缘板、交接记录,如检查行车上未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对行车操作工罚款100元以上,行车负责人罚款20%。行车楼梯无关人员禁止通行,有特殊情况需上行车的必须通过经理批准,未经经理批准擅自上行车人员罚款200元以上,行车操作未进行阻止或上报的对行车操作工罚款100元以上。

13)特殊工种员工严格按本专业操作规程操作,发现违章操作对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处分。

14)危险作业(超负荷起重、油库区动火、大型设备安装、设备大修等)前必须通知公司安全员,并签好危险作业审批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危险作业未签危险作业审批单的将对危险作业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元以上,部门主管罚款20%,区域负责人罚款20%。

1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各施工单位配合,在施工区域及危险地带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全负责人罚款500元以上。

16)公司员工和外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在发现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或谎报升级为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危险源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视其情节罚款100~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安全管理员罚款100元。若安全管理员在接到报告后未及时处置或上报引发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员罚款300元以上,安全责任人罚款500元以上,安全负责人1000元以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员罚款500元以上,安全责任人罚款1000元以上,安全负责人罚款2000元以上,公司总经理罚款2万元以上。外方施工单位在接到我公司的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外方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解除劳动关系或施工合同关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7)公司各部门、员工和外部施工人员都应积极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隐患整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由公司统一按照“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下发,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未达到预期效果,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以上(已审批除外),公司每月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连续整改不到位时,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接受50%处罚。

六、解释与实施。

本条例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七、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的监督检查由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上报安全管理委员会,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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