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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一
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要求及安全防护知识。
二、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等。
三、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次运送或贮存结束后立即进行手清洁和消毒。
四、要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暂存处禁吸烟及饮食,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六、每日对运送车辆及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暂时贮存处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七、在收集、运送、暂存医疗废物的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发生;要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八、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九、感染管理科经常对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二
一、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容器内。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感染性废物放置于黄色塑料袋内,生活垃圾放置黑色塑料袋内,有传染性的废物放置双层黄色塑料袋内,利器放置于利器盒内,装满3/4时应封袋和封口,专人回收后集中处置。
二、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胎盘等高度污染的病理性废物,应放置于双层黄色塑料袋内用密闭容器运送。
三、特殊感染病人使用后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应放置于双层黄色塑料袋内,专人密闭回收。
四、针头、刀片等利器使用后必须稳妥地置于利器盒内,不得与其它医疗废物混放,利器盒禁止重复使用。禁止将使用过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
五、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使用后立即毁型,放置于黄色塑料袋内密闭存放,针头放置于利器盒,3/4满扎封袋、封口,由专人回收集中处置。严禁盗卖和随意丢弃。
六、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血、穿刺用注射器等,应连同针头一起放置于利器盒内。3/4满时封口,由专人回收后集中处置。
七、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由专门机构处理。
八、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由专门机构处理。
九、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十、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做到不泄露、不扩散、不污染环境。
十一、建立医疗废物分类登记、交接制度,科室与专职收集人员双方签字,资料保存3年。
十二、收集和运送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穿工作服、带口罩、帽子、厚质手套等,必要时穿胶靴、戴防护眼镜。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三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污水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诊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医疗废物及污水履行管理职责,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医疗废物及污水的安全处置及管理。
二、被血液、体液污染的一次性口罩、帽子、鞋套、床单等按医疗废物处理。
三、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废物应当使用双个黄色垃圾包装袋,并及时密封。
四、医疗废物桶并加盖,医疗废物、利器盒分类收集。
五、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置黄色垃圾袋中,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应防渗漏,外表面粘贴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标签。医疗废物暂存不得超过48小时。
六、安瓶、针头等利器应放入利器盒内,医疗废物每日存放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后交由大地维康及时处置。
七、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各类废物不得取出。包装物或者容器外表面被污染,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八、禁止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如不慎将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中,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九、任何人不得将医疗废物自行外运、外卖。医疗废物处置人员收集医疗废物时,应做好记录,并签名。收集总量应与运出诊所的总量进行核对,以免流失。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十、医疗产生的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汇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十一、每月对污水进行一次采样,标本送往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污水检测,检测结果及时存档。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四
1、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重要性认识,防止疾病的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2、明确各部门职责,严格按回收流程执行。
3、医疗垃圾应存放于黄色防渗、防锐器穿透的盛装容器内。
4、暂存地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渗、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防止小孩接触等安全措施。
5、运输时要做到容器完整,防止流失、泄漏和扩散,防止医疗垃圾直接接触身体。
6、每天运送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7、暂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
8、禁止医疗垃圾转让、买卖、邮寄。
1、医用废弃物由临床各科室产生,临床科室按废弃物分类分别存放在所规定的所有医用废弃物标志的塑料袋内,按标准处理后存放。
2、医用废弃物收集时间为每日按时由各科固定的职工收集,并移交至医院固定收集点,收集点工作人员按分类,存放在贴有标志的存放点内存放。
3、收集人按双人交接做好签字移交。
4、收集点工作人员,按时与医疗废弃物处理人员做好医用废物的及时外送移交工作并做好数量登记等工作。
5、每月底将月度报表交医院感染管理科保存,以备检查。
6、收集点工作人员做好地面、送货车等工具的消毒常规工作,按上级规定消毒药物及浓度进行消毒。
7、存放点贴有明显标志,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
8、工作人员规范上岗,穿好工作服,戴好口罩、手套及帽子。
9、医用废弃物不得私自出售和转卖,如违反规定将追究法律责任。
1、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2)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以及处置过程中预防医疗废物刺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3)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安全防护知识。
(4)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2、为有关人员配备必须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受到健康损害。
3、在工作中发现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报告。
2、暂存处有醒目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3、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4、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医疗废物应分别存放在容具内,不得混装,存放设施工具上应有明确的标示。
5、暂存处封闭设施完善,无鼠、蚊蝇、蟑螂。工作人员随时关好大门,防止无关人员进出。
6、对各科室交来的医疗废物应进行分类称量并登记。交接双方签字。
7、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及时对暂存点、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并作好登记。
8、定期检查暂存处医疗废物存放容具,对破损的应及时更换。
9、医疗废物集中上交医疗废物处理人员时,要严格交接手续,在转送登记本签字,并对登记本保存三年备查。
10、暂存处工作人员要作好自我防护措施,防止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一旦发生,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11、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一旦发生,应按照应急方案进行处理。
1、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提高全体医护员工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环保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危害,进一步保障人类健康。
2、培训对象:
2.全院各科室医、护、药、技、工勤等全体人员;
3.新上岗职工、进修医生及护士、实习医生及护士等。
3、主要培训内容:
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7.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自身防护措施;
8.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税、扩散时报告处理制度及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4、培训方式:
1、下发有关国家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和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供全院医护员工自学或部门负责人组织学习。
2.分期、分批、分层次、分别采用多种形式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强化培训与考核。
3.结合实际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程序逻辑和操作方法的指导和演示。
1、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感染管理科在48小时内向市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报告。调查处理结束后,必须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市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2)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
(3)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
(4)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2、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3、当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卫生局报告,并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4、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被医疗废物污染或损伤时,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同时立即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
感染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五
二、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建立医疗废弃物专用的密封贮存室,标明标志并加锁,防止医疗废弃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
三、由门诊指定专人对输液管和注射器类(经过消毒、毁形)、玻璃器皿类、组织血液样本、试管或其它类进行分类,分别用易燃无毒的软包装袋密封装好,并贴上分类标识卡。
四、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弃物由清洁工人送至存放医疗废弃物的贮存室的专用密封桶中。
五、定期由后勤人员将医疗废物送至县卫生局指定地点,针头等类物品定期焚烧处理。并如实填写收运交接时间、种类、数量的医疗废弃物转移联单和经办人签名。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室每天由清洁工人清洗,并用2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消毒。
七、对有关接触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人员定期进行知识培训。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六
一、运送人员每天下午4时30分从各科室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从高楼层到低楼层的路线从楼梯走道送至垃圾贮存间,并锁好门窗。
二、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垃圾贮存房。
三、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四、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六、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ppm/l)对运送工具(推车及容器)进行擦拭或浸泡,运用医疗废物的专用车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七
一、医院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日常管理。
二、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院产生的废物分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两类,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三、严格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分类,生活垃圾用黑色垃圾袋包装,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用黄色垃圾袋包装,损伤性废物用利器盒包装,放射性废物用红色垃圾袋包装,同时设有警示标识和记录标签。
四、隔离的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袋,并及时密封。如包装物或容器的外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五、各科室按要求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按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运送医疗废物。运送的医疗废物必须密封包扎,确保无破损、渗漏。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均统一运送医疗垃圾中转站集中存放,并进行交接登记。
六、医院设立垃圾中转站,中转站为密封式,具有防鼠、防蝇、防盗功能,设专人负责。所有垃圾日产日清,医疗废物交具环保资质的垃圾焚化厂作无害化处理。设有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联单和记录。
七、任何人都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八、医院对新上岗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的岗前培训,定期对在职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知识进行培训。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八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九
1、医用垃圾暂存站应远离医疗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应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无关人员进入,以及有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2、按照《关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达标及设置警示标志的通知》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
3、医疗废物暂存站由保洁员负责管理。贮存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消毒。
4、医用垃圾暂存站只能用于存放医疗废物,不得混放其他物品。所贮存的医疗废物应放入带盖的塑料容器中。
5、盛装医疗废物的容器应完好无损,发现破裂、开裂,应及时更换、修复。
6、医疗废物暂存站内应备用应急设备和工具,包括个人安全防护装备、消防灭火设备、泄露物清理工具、消毒剂、备用容器等。
7、医疗废物暂存站停用或转作他用时,应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8、保洁员对各科室集中收集的医疗废物要按照规定进行称重、登记,做好有关的交接记录。
9、医疗废物暂存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制止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十
根据国务院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我院垃圾分生活垃圾和医用垃圾两大类,其中医疗废物规定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五大类,状态分固体和液体两种。
固体废弃物——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含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垃圾袋在质量上要求不渗水。
一、医院建立严格的污物分类收集制度,所有废弃物都应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内,严禁将生活垃圾、放射废物、化学废物等混入医用废物中,各科加强管理,严防人为流失,勤务中心定时清运。
二、生活垃圾按开封市城市垃圾处理原则,用黑色塑料袋存放,各科将其置放于指定垃圾堆放处由勤务中心统一回收上交环卫处收集。
三、普通医用垃圾如外科、妇产科、换药室、手术室的大量敷料和各种注射后的棉签等固体废弃物置放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
四、未接触病人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部分直接毁形后放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抽血的一次性注射器需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先消毒后毁形,并置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
五、一次性输血袋,检验科大小便废弃物等均置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
六、各部门产生的医疗废物暂放于固定位置,其中经毁形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由供应室定点回收;其它医用垃圾由专人收集转运。
七、医疗废物的院内运送必须遵循固定的路线,集中堆放于医院专设的医用垃圾房内,密闭保存,防止污染周围环境。黄色医疗废物转运箱应张贴标签,表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八、集中的医疗废物由专人管理,防止流失。开封市医用废弃物中心每三天上门收集处理。
以上垃圾处置方法要求各科主任、护士长加强管理,分门别类放置。坚决杜绝医用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外流,以防引起社会污染。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十一
1、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分置于黄色塑料容器内,并认真检查有无破损。
2、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分类进行收集不能混装。
3、隔离传染病人生活垃圾归在感染性废物中,并用双层黄色塑料袋密封。
4、在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及容器外表面贴有警示标识和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和备注)。
5、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物及时消毒后运送。
1、运送人员在转运前检查包装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
2、运送人员每天在下午4:305:00用专用工具将医疗废物运送至集中焚烧地点。
3、运送医疗废物要防止渗漏、遗撒,运送人员做好自我防护。
4、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各科室与责任人交接医疗废物时登记日期、种类、数量、经办人签名,登
记资料保存3年。
2、对从事收集、运送、处置等人员进行培训。
4、掌握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紧急处理知识。
5、对从事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体检,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
6、工作中被锐器刺伤时,按锐器刺伤处置要求进行处理。
1、医疗集中医疗废物暂存地必须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处。
2、医疗废物暂存处要要有严密和封闭措施,防止渗漏,避免阳光直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由专人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3、专门管理人员按时对医疗废物暂存处喷洒药液,以防鼠、防蚊蝇、防蟑螂。并进行清洁消毒。
4、医疗废物暂存地设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紧张吸烟、禁止饮食”的警示标识。
5、严格禁止医疗服务与生产垃圾混放、转让或买卖。
6、暂存病理性废物,尽可能采取低温或防腐贮存。
1、对全员进行医疗废物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识。
2、向个科室发放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实施方案》,通过对医院感染管理网络人员培训再由网络人员组织本科室学习。
3、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4、组织保洁人员学习相关法律,工作要求,操作方法和安全防护知识。并掌握锐器伤后处理方法。
1、发生在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护散和意外事故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
2、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1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报告,并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2小时内向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报告,并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证据证明传染病的事故有坑发生时,应当就《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一次性注射器、输液(血)器用后消毒供应室回收。
2、消毒供应室应安排专人回收,专门地点盛放,并做好个人防护。
3、各病区、科室回收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必须统一用黄色垃圾装盛放,针头等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存放在密闭的利器盒内。
4、各科室回收的.数量必须登记,由送、收人双签字,供应室应每月统计汇总数量。
5、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6、对污染区消毒从最轻区域向最严重区域进行,并对所有使用过的工具进行消毒。
7、参加处理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1、如不慎被锐器刺伤,应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清创,对创面严格消毒处理,并进行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随访。
2、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10ug、5ug、5ug按0月、1月、6月间隔。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十二
1、目的建立病理废弃标本及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医疗安全和环境安全。
2、使用范围病理科。
3、废弃标本的处理
(1)处理制度:
1)病理标本在取材后标明日期,放于标本柜内(冷藏更好)。
2)按行业规范,报告发出2周后由专人负责处理(本科室4周)。
3)按生物标本处理要求,废弃标本经火化处理。
(2)处理流程:
1)医师取好材后将标本放入黄色垃圾袋内并贴上取材人姓名和日期的标签。
2)将装好标本的黄色垃圾袋放入专用盒内盖上盖子并贴上取材人姓名和日期的标签。
3)将装好标本的专用组织盒放入标本储藏室柜内。
4)工人一般每月检查一次标本箱,清理到期的标本。
5)将到期废弃标本运至后勤指定地点,与管理人员签字交接。
6)管理人员通知殡仪馆,将废弃标本作火化处理。
4、医疗废物的处理
(1)处理制度:
1)医疗废物必须放入贴有医疗废物的专用垃圾筒内。
2)放置医疗废物的专用垃圾筒内必须使用黄色垃圾袋。
3)医疗废物由病理科工人负责收集。
4)收集后的.医疗废物由工人运送到医院指定地点。
5)公司派专人收取,并作焚烧处理。
(2)处理流程:
1)工人将装有医疗废物的黄色垃圾袋袋口扎紧,用封条贴住袋口。
2)每天上午7:00与下午4:00运送到后勤指定地点(医技楼后面)的接收人员交接,放入其提供的黄色医疗废物运输箱内,贴上封条,最后签名确认。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十三
一、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负责日常医疗废物回收处理的检查监督,进行医疗废物回收。
(一)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建立消毒记录),保持环境整洁。
(二)配备收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带盖暂存箱,并有相适应的废物回收袋,生活垃圾装黑色袋,医疗废物装黄色垃圾袋,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并标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回收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帽子、口子罩、橡胶手套等必要的防护设施,并进行了防护培训。
(三)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四)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五)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1、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使用后把针头分离放置于损伤性废物内;
2、使用后的棉签、棉球、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使用后的其他一次性医疗用品、器械等;
3、各种废弃的血标本;
4、传染病人使用后废弃物装双层黄色袋。
(二)病理性废物。
病理切片后及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三)损伤性废物。
使用后的针头、头皮针、玻璃安瓿等收集在特制的硬纸盒内。
(四)药物性废物。
过期、变质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及废弃的疫苗等。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十四
1.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和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医院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管理,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不得排放、清掏或作农肥。
2.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感染管理科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处理等进行监控,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3.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类别分装于专用的有警示标识的黄色包装袋或容器内,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办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每日由专人到各科室收集医疗废物,暂贮于指定的安全贮存点,每2天集中焚烧一次,并做好登记和人员防护。
4.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或在非贮存地倾倒医疗废物。
5.医院必须设置污水、污泥处理装置,并有专人负责。污水处理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正确掌握有关卫生知识及设备操作技术。
6.医院污水应经污水处理站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并定期检测,达到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人城市下水系统。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应消毒处理,再排入医院下水。
7.化学毒性废物的管理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遵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执行。
8.医院感染管理科每季度对医疗废物、医院污水处理设施与效果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并存档。
9.本制度未涉及的内容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执行。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十五
为了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按照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环保总局联合颁发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1、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管、注射器。
2、各类敷料,使用后不回收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引流袋、引流管、包装袋,以及外科、妇产科使用后的纱布等。
3、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的生活废物。
4、检验科、手术室等使用后的一次性皮管及注射器。
5、锋利物,包括使用后的。针头、刀片、安培、青霉素瓶等。
6、病理科切片产生的废弃物。
8、放射性废物。
负责医院废物分类管理的责任人为临床科室护士长或医技科室主任。
1、医疗废物和生活废物应严格分类收集,各科室值班人员负责分类收集、运送。
2、生活废物装入黑色废物袋内,医疗废物第2、3、4、5、6、7条装入黄色废物袋内,医疗废物第8条装入红色废物袋内。医疗废物第1条送供应室经高压、高温毁形消毒后由指定的回收公司回收。
3、医疗废物按指定的暂存处存放,运送工具和容器专用,每次用后必须消毒和清洁,用1000mg/1有效的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半小时后清洗。
4、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废物处置。
1、总务科负责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总务科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2、生活废物由专人负责运送到指定生活垃圾场填埋。
4、医疗废物存放在专用房内,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禁止医疗废物露天存放。
5、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管、输血器经高压、高温毁形后由县卫生局指定的回收公司处罚。
6、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
7、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行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数量、时间、种类、处置方法,并由经手人签名。
8、如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应及时报告院领导,并要采取减少污染扩散的紧急措施。
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置的人员要加强防护,工作时应戴帽子、口罩,穿工作衣裤和手套。
总务科应定期对医疗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运送、处置进行全程监管,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予以协作。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十六
1、组织全院职工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2、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我院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
规章制度。
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制定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3、制定针对不同工种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日常工作落实情况。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以下工作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块及其他各种敷料物被视为感染性废物。
三、将医疗废物置于黄色垃圾袋或垃圾箱内,将放射性废物(放射源、同位素等)置于红色垃圾袋内。
四、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五、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六、传染病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七、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八、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示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类别、日期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九、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交接工作。
一、运送人员每天下午4时30分从各科室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从高楼层到低楼层的路线从楼梯走道送至垃圾贮存间,并锁好门窗。
二、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垃圾贮存房。
三、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四、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六、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ppm/l)对运送工具(推车及容器)进行擦拭或浸泡,运用医疗废物的专用车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一、在一楼垃圾专用房间暂时贮存医疗废物,有严密的封闭措施,加盖、上锁,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二、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四、每日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ppm/l)对垃圾房的墙面及地面进行清洁和消毒,定期喷洒防蚊蝇、防蟑螂药物。
五、设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一、运送人员收集各科医疗废物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科室实行登记记录。禁止工作人员及清洁工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三、运送人员将医疗废物交于指定的垃圾处理公司时应进行交接点数,详细记录重量、袋数、时间并双方签名。
四、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一、为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胶鞋等,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清创,对创面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必要时进行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随访,并上报院感科。
三、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应在24h内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同进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一、立即报告院感科。
二、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
三、组织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四、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的区域和污染最严重的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五、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六、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七、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十七
1、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分置于黄色塑料容器内,并认真检查有无破损。
2、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分类进行收集不能混装。
3、隔离传染病人生活垃圾归在感染性废物中,并用双层黄色塑料袋密封。
4、在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及容器外表面贴有警示标识和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备注)。
5、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物及时消毒后运送。
1、运送人员在转运前检查包装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虽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
2、运送人员每天在上午:8:30-9:00,下午4:30-5:00用专用工具医疗废物运送至集中暂存地点。
3、运送医疗废物要防止渗漏、遗撒,运送人员做好自我防护。
4、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1、护理部(组)保存与市环保局签定的处理医疗废物合约和收集处理转移联单,转移联单保存3年。
2、责任人保存与签定的处理用后一次性医疗用品合约和收集处理转移联单,转移联单保存3年。
3、各科室与责任人交接医疗废物时登记日期、种类、数量、经办人签名,登记资料保存3年。
2、对从事收集、运送、处置等人员进行培训。
4、掌握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紧急处理知识。
5、对从事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体检,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
6、工作中被锐器刺伤时,按锐器刺伤处置要求进行处理。
1、医疗集中医疗废物暂存地必须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处。
2、医疗废物暂存处要有严密和封闭措施,防止渗漏,避免阳光直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由专人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3、专门管理人员按时对医疗废物暂存处喷洒药液,以防鼠、防蚊蝇、防蟑螂。并进行清洁消毒。
4、医疗废物暂存地设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禁止饮食”的警示标识。
5、严格禁止医疗废物与生产垃圾混放、转让或买卖。
6、暂存病理性废物,尽可能采取低温或防腐贮存。
1、对全员进行医疗废物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识。
2、向各科室发放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实施方案》,通过对医院感染管理网络人员培训再由网络人员组织本科室学习。
3、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4、组织保洁人员学习相关法律,工作要求,操作方法和安全防护知识。并掌握锐器伤后处理方法。
1、发生在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护散和意外事故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
2、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1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报告,并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报告,并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证据证明传染病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就《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一次性注射器、输液(血)器用后消毒供应室回收。
2、消毒供应室应按排专人回收,专门地点盛放,并做好个人防护。
3、各病区、科室回收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必须统一用黄色垃圾装盛放,针头等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存放在密闭的利器盒内。
4、各科室回收的数量必须登记,由送、收人双签字,供应室应每月统计汇总数量。
5、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6、对污染区消毒从最轻区域向最严重区域进行,并对所有使用过的工具进行消毒。
7、参加处理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8、处理结束后,组织对事件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1、医疗废物管理实行管理责任制,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分管院感的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工作要求、组织培训、业务指导、监查考核,确保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3、各科负责人、护士长或指定负责人为科室责任人,负责落实并执行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履行工作职责,预防、控制和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并对意外发生能作出应急反应。
4、医、护、药、技、员、工等均为医疗废物管理的执行者、维护者。自觉依法执行和维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各项相关管理制度。违规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5、医疗废物处理专职(兼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度和实施办法,无故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将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十八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由取得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和处置单位同意收集处理,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处理。
2、医疗一次性废物应分类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由专人使用专用的转运工具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转运工具和容器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坏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进行集中处理。
4、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
5、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输血器等物品必须就地进行消毒毁形。放入专用收集袋进行集中处置。
6、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用后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进行集中处置。
7、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各科室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禁止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9、定期每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月报表,每年上报年报表。
10、严格管理,定期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十九
1、医疗废物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暂存处管理人员与运送单位交接记录,实行双签字。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存入档案备查。
2、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同时做好日常定期消毒和清洁,达到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要求。
3、一次性医疗器具与医疗垃圾按标识分类存放。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转移联单资料至少保存3年,存入档案备查。
6、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7、医疗废物暂存时贮存设置、设备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盗、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以及预防小孩接触,实行专人专锁、专人负责。
8、积极做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迎检工作。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办法篇二十
通过培训提高全体医护员工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环保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危害,进一步保障人类健康。
1.医疗废物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2.全院各科室医、护、药、技、工勤等全体人员;
1.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国家相关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3.医疗废物管理专(兼)职人员职责与责任;
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5.医疗废物内部运收工作程序;
6.医疗废物转交手续及登记制度;
7.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自身防护措施;
8.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税、扩散时报告处理制度及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下发有关国家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和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供全院医护员工自学或部门负责人组织学习。
2.分期、分批、分层次、分别采用多种形式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强化培训与考核。
3.结合实际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程序逻辑和操作方法的指导和演示。
1、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2、禁止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吸烟”、“饮食”等。
3、严格办理医疗废物转交手续,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4、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理。
5、每天做好个人卫生处置,勤洗手、勤更衣、勤洗澡、勤消毒。
6、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7、每月将医疗废物按科室分类汇总统计表,报送监控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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