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明确的方案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和管理时间,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和产出。选择适当的工具和方法,能够提高我们方案实施的效果。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使方案更符合实际需求。
管理步行街的方案篇一
(三)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控制在万亩以上,丘陵地区不少于1000亩。
第九条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
(二)投入少增产潜力大,效益好;。
(三)有资金配套能力和还款保证。
第十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储备工作。
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经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上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对经评估论证符合要求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下达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对申报单位在上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本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
(一)项目实施计划未按照规定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虚报项目效益或者任务的。
管理步行街的方案篇二
第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投资计划,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并对使用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国家、省、市投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资金确定后,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当列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足额配套,不得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
第十八条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由财政部门逐级拨付;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
第十九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开发事业费,不得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挪作农业开发事业费。
第二十条区、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农业开发事业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农业开发事业费应当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管理步行街的方案篇三
(1)公司高层管理思想落后,管理方式粗俗.多采用集中式独裁管理,员工没有有发言权,机械地执行中高层指示,命令,政策,挫伤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2)公司中高层疏于授权,授权文化氛围不浓厚,管理层上行下效.公司不论处于萌芽期,成长期,还是发展期,管理层管理方式单一,缺乏创新,造成管理层殚精竭虑,工作异常繁忙,但工作成果微薄,绩效不显著,而这又导致管理层单纯认为,员工努力程度不够,自己监督不严所致,从而加强监管,由此公司管理陷入恶性循环.
(3)公司岗位分工不明确,员工工作秩序混乱.公司高层根据现有公司状况和自己情绪,随意安排工作,公司缺乏应有规章制度和具体岗位工作说明,员工无所适从,工作情绪低落.
(4)绩效管理单凭高层管理者主观感情好恶.鉴于公司高层管理思想落后,未能设立人事管理部门,由此导致缺乏正规绩效管理,对于员工考评不合理,不公平,绩效与薪酬极度失衡,员工流失率居高不下.
(5)薪酬制度不规范,薪酬方式单一,结构失衡.薪酬制度最明显的特点是内在公平性,外在竞争性,对员工激励性.绩效考核不合理,直接引起利益分配不均,同时由于薪酬的不稳定性,员工缺乏安全感.员工被迫离职或跳槽.
(6)缺乏对员工职业生涯规划.职海航行航行图必不可少,但公司制度不健全,管理层不具备相应的素质和思想观念,加上管理对于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的忽视,仅仅将眼光放在公司盈利和成本上,缺乏长远打算.员工因未能拥有指导,看不到未来职业前进方向和目标,在公司中晋升无望,只有转投别家公司.
(7)公司管理层和基层员工淡于沟通交流.公司文化氛围不明朗和制度不健全束缚员工独创性和应有的热情,管理层未能通过与基层员工沟通交流,导致战略决策和指导方针不具备长远性和针对性.员工缺乏与中高层管理者交流,未能反馈自身意见和目标,加深对中高层管理者失望程度.
(8)关于离职员工处理方式不当.高层管理者关注个人感情发泄,未能充分利用离职员工。
(1)公司所有者应该尝试与公司基层员工交流,倾听来自基层的声音,通过沟通交流,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以及潜在威胁.
(2)公司管理层人员要学会转变自身角色,现在企业管理中,管理层的角色不仅仅是监督者,与基层员工相对地位,还应该是基层员工引领者和忠实倾听者.
(3)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公司经营现状和员工工作状态,制定多元化的薪酬模式,根据不同工作类型员工,综合应用稳定薪酬模式,弹性薪酬模式,以及调和薪酬模式.根据公司的发展现状,完善薪酬结构,根据员工不同工作能力,即使公司职务有限,同样可以采取,同工不同酬,扩大薪酬宽度.为调动员工积极性,调整基本工资,奖金,福利等各项比重,综合应用公司分红.
(4)为适应公司发展,设立相应专业部门人事部,或者将公司关于是管理工作外包,健全公司绩效管理制度和工作分析.下设人事部,制定绩效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绩效管理工具,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法,完善绩效管理过程,做好绩效管理计划,绩效沟通,绩效控制,绩效反馈工作.确保绩效考核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科学,同时改进绩效管理工作,让员工无话可说.
(5)为正确应用绩效考核结果,配套使用员工培训与开发,员工晋升.依据绩效考核结果,针对员工出现的工作问题,设置培训课程,合理安排培训内容,提升员工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司绩效水平.对于工作绩效突出的员工,再配合公司培训和开发,在适当时机,提升员工职位.
(6)运用各种现代通讯方式和信息技术,加强公司内部员工广泛交流沟通,集思广益,员工自由发挥,建言献策,改进公司管理.(7)外聘培训师结合本公司实际水平,针对不同类型员工,通过运用多种测试方式,了解员工性格特点和职业倾向,制定具有个性化和操作性的职业生涯规划,让员工树立目标,建立属于自己的职业锚,同时引导员工将个人目标与公司目标相接合,相得益彰.
(8)应用专业人事管理人员,将公司的工作分门别类,通过访谈法,问卷法,工作日志法,观察法等编制职务说明书,将公司工作拉入正轨,各项工作有章可依.
(9)善于处理离职员工,对于离职人员,召开离职员工面谈,听取员工意见,总结公司存在问题,同时反馈员工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管理步行街的方案篇四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南京路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南京路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河南中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外墙,包括世纪广场等在内的公共区域。
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黄浦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确定、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执法组织)。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南京路步行街监察队(以下简称步行街监察队)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委托执法以外的违法行为,步行街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就委托事项对步行街监察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
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秩序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道路交通管理)。
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步行街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
对步行街内的下列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非机动车擅自进入步行街或者在步行街内任意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规划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规划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
第八条(路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对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依法处理,其中违反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款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倒卖票证或者有价证券;。
(三)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条(市容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市容环境。
对下列行为,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在步行街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本市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委托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审批。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及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批。
本市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步行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灯光管理)。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扩初方案时,应当征求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对灯光设计方案的意见。已建项目的灯光设施应当按照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予以维护。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楼宇内部临窗的灯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内开放。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楼宇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开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环境卫生管理)。
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步行街内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丢弃口香糖和其他废弃物,随地倾倒垃圾、污水等污物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责令行为人擦净所污染的地面或者清除废弃物,并处以50元罚款。
对下列行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二)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
(三)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四)破坏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绿化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园林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折损树木;。
(二)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借树搭棚;。
(三)损害园林设施;。
(四)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对下列行为,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影响周围环境的;。
(二)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
(五)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步行街内禁止随地露宿、流浪乞讨以及其他妨害步行街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观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步行街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限制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在步行街内从事下列公共活动,应当征得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同意: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二)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三)拍摄商业性影视片;。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其他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步行街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责令行为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服务要求)。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应当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步行街内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指示标志等公共服务设施,并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为游客提供必要的问讯、指路等服务。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义务)。
步行街监察队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身份证件。
步行街监察队的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管理步行街的方案篇五
为进一步提高大武口区行街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文明发展和经济繁荣,市政府决定对大武口区步行街进行封闭管理。为明确责任,细化分工,落实措施,协调行动,确保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证市民良好休闲环境和临街商家业户利益为出发点,通过步行街封闭管理,建一流街容街貌,一流城市管理,一流品牌环境,以环境创新凝聚人气,以人气旺盛促进商业繁荣,以商业繁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将步行街打造成为我市的商业文化街区精品窗口。
二、工作要求。
(一)整治建筑容貌。道路门面及两侧楼房外墙、贴面和玻璃幕墙以及沿街工地围墙不整洁的`,要组织清洗和粉刷;沿街房屋墙面破损或陈旧的,要组织整修粉刷,达到整治如新。
(二)整治广告招牌。对破损广告、招牌(缺字漏字)要整修、补缺、坚决取缔道路两侧擅自设置的的户外广告,未经批准不得拉挂横幅、标语等。
(三)全面保洁路面。要落实全天候清扫保洁,做到无乱扔纸屑、瓜皮果壳等各种杂物,无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各种污物,无随地吐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定点收集。
(四)美化店容店貌。店门美观清洁,橱窗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影响市容,并保持外观清洁。不得乱堆乱放占道作业。
(五)规范车辆停放。要规范步行街隔离桩外两侧停车点的设置和管理,重新漆划停车标线;车辆分类停放在统一标线内,排放整齐,无乱停乱放现象。
(六)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地段内包环境卫生、包立面整洁、包周边秩序,责任书签订率、达标率均达到百分之百。
(七)标本兼治,巩固成果。注意留存管理档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科学的工作机制,使步行街管理工作逐步转向长效管理,提升市容街景整体水平。
管理步行街的方案篇六
上个星期天,妈妈带我到了长沙的步行街,这里人山人海,热闹非凡,吃的,穿的,用的,玩的,应有尽有,尤其是街道中间的'铜像格外引人注目。这里有补鞋的,有炸臭干子的,还有酒楼等等,给来这里休闲的客人带来了无穷的乐趣.我最喜欢的还是这里每隔不远处就有一个水池,让我玩得不亦乐乎。步行街,我喜欢你!步行街作文1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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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步行街的方案篇七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做好各项工作。
按照上级指示精神,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结合医院管理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促进医院各项医疗护理管理工作的和谐发展。为促进我院医疗护理质量,确保医疗卫生工作安全,把医疗卫生工作落到实处,发扬“以病人为中心,似病人为亲人的精神,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创建‘百姓医院’为主题”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认真自查整改,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贯彻落实各项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严格抓好基础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重点加强环节质控;强化“三基”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抓好医院职工规范化培训,实行严格考核,奖惩逗硬,;严格落实执行制度和操作规程,有完善的质量奖惩办法;在严格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方面,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定期进行门诊处方及各科室检查,分析存在问题,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加强日常监督;合理把握检查尺度,通过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分析反馈、,以提高和改善我院医疗护理质量。
在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方面:建立健全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预案、和报告、救治制度。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能力。
在改善服务态度,增进医患沟通方面:做到服务用语礼貌、规范;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收集病人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及建议;坚持实行医疗服务质量随访制度,及时受理、处理病人投诉,维护了医患关系的和谐。
在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方面:做到常抓不懈。严格执行“高压线”制度,制订多项举措打击治理“红包”和回扣歪风,医务人员上交、拒收“红包回扣”,我院坚持与“民”心相连,把患者满意不满意、医疗收费明白不明白、规章制度落实不落实作为检阅服务质量的标准。
在医院护理质量管理中,我院医疗服务质量医疗业务平稳发展,医患关系和谐融洽,让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始终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始终坚持把追求社会效益,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放在第一位,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建立医院科学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更大贡献。
管理步行街的方案篇八
根据“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实施计划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落实“生命和谐”教育理念和阳光体育行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终身体育的新课程理念,把开展大课间活动作为重要途径,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增强学生的体质,培养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兴趣和爱好,形成坚持锻炼的习惯。在大课间活动中体现出合作、民主、探究的教学理念,以大课间为辐射点,促进体育课堂教学的改革与创新。贯彻“一切为了学生”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体育工作,促进学生身体健康发展。
二、活动主题。
我运动?我健康?我参与?我快乐。
三、活动要求。
人人有项目班班有活动学校有评价。
四、活动目标。
1、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并形成健康意识和终身体育观,确保“健康第一”思想落到实处。
2、让学生有选择地参与、学习、享受体育,激发学生的运动兴趣,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潜能。
3、改革学校课间操,优化课间操的时间、空间、形式、内容和结构,使学生乐于参加,主动地掌握健身的方法并自觉锻炼。
4、促进师生间、生生间的'和谐关系,提高学生的合作、竞争意识和交往能力。
5、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造积极向上的学风。
五、活动原则。
1.教育性原则。充分发挥大课间活动对学生进行五育教育的功能,重视活动过程的教育。
2.科学性原则。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坚持从学校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的安排大课间的课程计划和活动内容。
3.全体性原则。大课间活动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人人参与大课间活动。
4.因地制宜原则。因为场地的限制,分区域,分年级进行活动。
5.安全第一原则。要加强安全教育,避免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1.时间保障。学校作息时间明确规定大课间活动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40—10:10,早操不包含在大课间活动中,下午4:30--5:20。任何老师不得挤占大课间活动时间,若遇阴雨天就改在室内进行,如:棋类活动,智力游戏等活动。
2.制度保障。为使大课间活动有章可循,杜绝活动开展随意性,学校。
教务、学生科、体育组联合制订大课间活动,班主任、体育教师负起。
职责,建立领导督查制、班主任现场督促制、体育教师指导制、大课。
间活动评比制等制度。
3.人力、物力保障:学校要求师生全员参与大课间活动,活动中教。
师既是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又是学生的保护者,同时自己也是活。
动者,这既体现全员参与健身,又能融洽师生关系,有利于构建新型。
的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大课间活动器材除了学校提供外。更提倡。
每个班级自制自带自备活动器材。各部主任协助体育组负责器材的。
发放、整理和保管。
4.安全保障。学校分部,分班级划定活动区域,各班学生必须在。
指定活动范围内活动,防止出现活动区域不明造成乱串、乱跑等混乱。
现象。
5.组织保障。学校加强了该项活动的领导,使大课间活动真正落到实。
处,促进该项活动高质量进行,学校成立了大课间活动领导小组。
七、组织领导。
成立大课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以学校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中层领导和部主任分部负责,正副班主任、任课教师精心组织,体育教师分工指导,人人参与、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一)领导小组。
组长:建转锋。
副组长:王景让张永胜索晓辉。
成员:中层领导、部主任、正副班主任。
器材负责人:乔林威马伟玲。
音乐控制:楚玉乾。
(二)大课间活动督导、指导小组。
组长:索晓辉。
副组长:马伟玲。
成员:乔林威楚玉乾张振武史耀武石金戈张君颖。
八、活动流程。
1、集合:50秒。
2、出操:3分钟。
播放进行曲,以此作为开始活动的统一信号。各班按顺序列队到学校各区块集中。要求做到静、齐、快。排好队列后,在原地整队,横、纵、斜都要求整齐。
3.广播操:4分10秒。
广播操《时代在召唤》。这是原来都要做的广播操,这也是固定的。该操以动作潇洒、节奏明快、音乐强劲、动感强烈而体现时代特色。
4.分班活动:15分钟(音乐)。
班级特色体育。这部分内容有从学校提供的活动中自主选择,学校根据不同专业学生专门设计许多体育活动项目,做到每部有内容,活动也有各班自主创编的,有来自民间体育的。体现了自主健体与创新的新课程理念,突出了学生自主活动、主动参与,使学生在合作交流的中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锻炼。当然,我们也可以结合学校的传统项目来编排相关内容,以体现学校的特色。
5.放松操:2分钟(音乐)。
6.退场:5分钟(音乐)。
九:在人员安排方面,每班以班主任为主负责,并分配一个跟班老师,每个体育教师负责相应的部;在场地划分方面,要讲科学,充分考虑学生做操后的流动情况以及活动的项目,尽可能缩小集体活动与自主活动之间的范围,尽可能减少学生无效的行走,因此,我们常把自主活动场地安排在普通教室的附近,同时还要考虑到楼层等因素。
十、大课间体育活动场地体育教师安排。
微机部在培训楼后(彭艳林)机电部在大操场篮球场(王博)。
高考部在小操场(孙国兴)幼师部在主教学楼前(郭晓静)十一、建立激励机制。
1.实行考核激励:教务、学生科对各班大课间活动进行评比、表彰和奖励,对把大课间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班集体评选的重要依据。
2.鼓励活动创新:大课间活动除时间统一外,学校鼓励班主任协同任课老师发挥资源优势和自身特长,在活动形式和内容上进行开发和创新,打造班级特色,丰富大课间活动内容。
十二:活动注意事项。
a)大课间活动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早退。
b)室外活动时间班主任、搭班教师必须管理到位。
c)由于我校学生人数多,户外集体活动开展起来难度较大,为了能更好地开展体育大课间活动,活动前和活动中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
d)活动全程有广播音乐指挥。
e)广播操结束,室外活动由班主任、搭班教师直接带至活动场地进行活动。结束时,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能乱跑。
f)体育教师进行巡视与指导,活动项目由体育组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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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步行街的方案篇九
案例一:南京市湖南路商业街区位于繁华的鼓楼区,西起山西路市民广场,东至中央路。整条湖南路的辐射范围内居民区众多,且周边交通发达,公交、地铁均近在咫尺,该区域人气聚集,为湖南路的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位于繁华的鼓楼区地段,湖南路自然有较强的时代气息,且目标客户群多为在校学生、办公室职员等偏年轻的人群。因此,整条街区的建筑形态、立面装饰、商铺品牌还是较时尚前卫的。湖南路夜晚的灯光装饰流光溢彩,时代感更为强烈,而星巴克、必胜客等时尚品牌的入驻,也使得湖南路整体感觉中西融会,时尚前卫。而作为六朝古都的南京,尤其传统的文化底蕴还有一定的影响力,在湖南路的规划中也有明显的体现。湖南路有名的狮子桥正是传统文化的传承,不论是门头的浮雕造型,还是内部的传统行当雕塑小品,亦或是经营的传统食店,都很好的迎合了南京古都文化的气场,对偏爱传统文化客户群的吸引也是不言而喻的,吸引到的人流对带旺整条湖南路商业街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湖南路商业街的整体定位即体现了现代都市的时代感,又不失在南京这个大环境下的传统底蕴,并且现代与传统完美融合,形成了湖南路特有的气息。
案例二:湖南路商业街入口处毗邻水口,中山北路处的十字路口为湖南路商业街的主要人流入口。中山北路为南京市区的一条交通主动脉,该路口为中山北路与山西路的交汇处,人流密集,加之周边有不少公交站点,该处可谓是风水上认为的绝佳水口之地。且靠近湖南路的一端有一较大规模的市民广场,该广场的休闲功能很好的吸引了人流的驻足,圆形的广场设计更利于聚拢人气。该广场作为缓冲之地,使得进入湖南路的人流不会过于急速,而是缓慢而连续,如蓄水充沛的水库,可向商业街内源源不断的输入水流。湖南路的入口处,以靠近水口、有绝佳的缓冲之地,而占得较佳的条件,出入口的设置是商业街成功与否的基础,选址地段佳,能够吸引到旺盛的人流,才能带动整条街区的兴旺。
管理步行街的方案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整体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指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利用财政专项资金、银行专项贷款以及其它配套资金(含引进资金和各种经济组织、个人自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的项目。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规模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应当采用先进实用科学技术,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区、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农业、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水务、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管理步行街的方案篇十一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河东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天津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河东区人民政府设立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区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天津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四)拟定并具体实施天津站地区应急预案;。
(五)市人民政府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天津站地区派出机构依法对天津站地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公交治安、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统一协调,支持和配合站区办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天津站铁路辖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天津城投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天津站城际广场换乘中心、海河广场地下结构、地面广场等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
第九条天津站地区内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应当符合天津站地区的统一要求,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
第十条站区办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精简高效,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优质服务。站区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机关办理涉及市容环境、市政园林、道路交通等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影响天津站地区管理秩序的,应当在审核批准前征求站区办的意见。
第十二条天津站地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道路交通、路灯照明的综合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城市管理分类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天津站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更换、维修,保障正常使用。
天津站地区对外经营的场所应当设置卫生间,并免费对公众开放。
第十四条天津站地区的出租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车辆应当无拒载、无抢行、无强行揽客,规范有序运营。
第十五条天津站地区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一)占用广场和道路摆摊设点、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采用流动方式兜售物品;。
(二)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标语;。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天津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交通、客运管理的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二)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非运营区域、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的';。
(三)出租汽车拒载、扰乱站点秩序的;。
(四)长途客车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和客运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天津站地区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二)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
(三)为营运车辆揽客、倒客;。
(四)流动散发广告宣传制品;。
(五)三轮车、人力车载客经营;。
(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招揽顾客;。
(七)其他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站区办责令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站区办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先进行教育,并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不大,经教育即时改正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站区办对超出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站区办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天津站地区是指:东至:李公楼立交桥西;西至:三经路d地块东侧建筑红线,至进步道口南侧建筑线,沿进步道东口西侧建筑线至自由道路口向南至海河东路口,垂直至海河堤岸;南至:海河堤岸;北至:惠森花园南侧围墙向西至综合配套楼东侧道路东边缘,再向北至新兆路北侧建筑。再向西沿建筑向北至华兴街与新环路交口,沿城市之光住宅小区围墙至1号风亭用地界,沿华碧道西侧地界线向南顺延至新兆(西)路地界线至华龙道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2月31日修订发布的《天津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18号)同时废止。
管理步行街的方案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以及相关会议。
第三条本单位举办会议、培训应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对会议、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会务费、培训费是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会务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第六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会议、培训。
第九条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条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务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会议、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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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步行街的方案篇十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局和采油厂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hse管理水平,实现我队长期安全生产,特制定管理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念和“安全发展,清洁发展”的方针,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中心任务,以“安全环保责任落实年”活动为主线,深化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安康文化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强基础管理,推进安全环保责任制落实,努力控制安全环保风险,全面提升安全环保管理水平,全面提升采油厂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水平,不断开创安全环保工作新局面。
二、2009年采油厂的主要安全生产目标:
2009年安全工作目标是:“八杜绝、五达标”,即杜绝从业人员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杜绝重大井喷失控事故,杜绝重大油气着火爆炸事故,杜绝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杜绝危险化学品重大泄漏事故,杜绝公共聚集场所重大事故,杜绝重特大责任交通事故,杜绝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100%,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率100%,特种设备注册检验率100%,从业人员事故重伤率小于0.15‰,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工业总产值的0.2‰。
2009年环保工作目标是:“一杜绝,四达标”,即杜绝重大环境事件,实现采油废水回注率100%,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100%,钻井、井下作业废物无害化处理率10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达标率达100%。
追求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不造成财产损失的hse总体目标。
2、分解制定出供电大队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基层队全年实现安全生产稳定,“零”事故,基层单位无违章、无隐患;追求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不造成财产损失。
3、根据供电大队的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列出高青供电队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努力实现“零”事故,班组无违章,无隐患,全年实现安全生产。
三、对我队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分解、确立安委会职责如下:
职责如下:
l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监督管理,检查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决策性的防范措施(方案)。
l编制本单位、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l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条件、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l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反违章、除隐患、抓整改、监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基层安全生产“三标”管理水平。
l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入厂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负责考核、发证工作。
l负责劳保用品、保健津贴、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上级规定,审批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l负责检查本单位的设备安全运行、设备安全技术达标情况,对驾驶员进行遵章守纪教育,处理违章人员和内部发生的车辆伤害事故,协同当地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每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年检年审,协助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搞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l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搞好消防防火工作;配合卫生防疫部门搞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配合劳资鉴定部门搞好工伤认定办证工作。协助生活管理部门抓好民用气安全管理工作。
首先对导致失效的薄弱环节和因素进行分解如下:
1、人的因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缺乏。
2、设备的不安全因素:设备的缺陷,线路隐患都可导致目标失效。
3、管理的不安全因素:对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不倒位导致目标失效。
根据目标分解情况落实“四定”。
1、针对人的因素和管理的因素我们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领导承包:
管理步行街的方案篇十四
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由市政府在1999年11月4日发布,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步行街综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南京路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南京路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步行街范围)
本规定所称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河南中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外墙,包括世纪广场等在内的公共区域。
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黄浦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确定、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执法组织)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南京路步行街监察队(以下简称步行街监察队)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委托执法以外的违法行为,步行街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就委托事项对步行街监察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
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秩序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道路交通管理)
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步行街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
对步行街内的下列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非机动车擅自进入步行街或者在步行街内任意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规划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规划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
第八条(路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对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依法处理,其中违反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款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倒卖票证或者有价证券;
(三)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条(市容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市容环境。
对下列行为,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在步行街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本市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委托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审批。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及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批。
本市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步行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灯光管理)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扩初方案时,应当征求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对灯光设计方案的`意见。已建项目的灯光设施应当按照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予以维护。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楼宇内部临窗的灯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内开放。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楼宇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开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环境卫生管理)
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步行街内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丢弃口香糖和其他废弃物,随地倾倒垃圾、污水等污物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责令行为人擦净所污染的地面或者清除废弃物,并处以50元罚款。
对下列行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二)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
(三)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四)破坏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绿化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园林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折损树木;
(二)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借树搭棚;
(三)损害园林设施;
(四)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对下列行为,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影响周围环境的;
(二)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
(五)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步行街内禁止随地露宿、流浪乞讨以及其他妨害步行街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观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步行街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限制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在步行街内从事下列公共活动,应当征得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同意: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二)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三)拍摄商业性影视片;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其他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步行街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责令行为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服务要求)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应当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步行街内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指示标志等公共服务设施,并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为游客提供必要的问讯、指路等服务。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义务)
步行街监察队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身份证件。
步行街监察队的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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