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书篇一
第二条企业内部承包经济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一种法律文书。
第三条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在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的指导下签订,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亏损自补”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五条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承包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各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向本企业“承包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未经本企业“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承包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七条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八条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经济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条期限。期限是对承包经济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包干限额标准),进行控制结算。没有价格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凡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承包经济合同的公证
第十三条承包合同的公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或由法律顾问室指派的法律顾问对签订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鉴证,并对此负责。
未经法律顾问审查、鉴证的承包合同,法律顾问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请经地方公证或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
第十四条承包合同鉴证的内容
(1)根据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申请,法律顾问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2)审查证明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即“法定代表人”科室、分厂、车间、班组、行政首长身份资格。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授权委托证书。不具备资格的当事人,无权签订承包经济合同。
(3)证明承包合同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4)证明承包合同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5)法律顾问室收取一定的鉴证费,并负有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签订承包合同,需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法律顾问室一份存档。
第四章承包经济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失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七条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入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模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专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二十条由于检验部分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损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违法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期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外协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济合同漏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奖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
第二十四条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能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销售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书篇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企业内部协作经济关系,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促使分厂与分厂之间、分厂与科室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承包经济合同的完成,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厂长任期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内部承包经济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一种法律文书。
第三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在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的指导下签订,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亏损自补”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五条 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承包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各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向本企业“承包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未经本企业“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七条 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八条 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 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经济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条 期限。期限是对承包经济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包干限额标准),进行控制结算。没有价格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凡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公证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的公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或由法律顾问室指派的法律顾问对签订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鉴证,并对此负责。
未经法律顾问审查、鉴证的承包合同,法律顾问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请经地方公证或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鉴证的内容
(1)根据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申请,法律顾问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2)审查证明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即“法定代表人”科室、分厂、车间、班组、行政首长身份资格。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授权委托证书。不具备资格的当事人,无权签订承包经济合同。
(3)证明承包合同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4)证明承包合同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5)法律顾问室收取一定的鉴证费,并负有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签订承包合同,需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法律顾问室一份存档。
第四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失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七条 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入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模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专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二十条 由于检验部分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损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违法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期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外协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书篇三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企业内部协作经济关系,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促使分厂与分厂之间、分厂与科室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承包经济合同的完成,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厂长任期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内部承包经济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一种法律文书。
第三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在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的指导下签订,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亏损自补”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五条 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承包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各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向本企业“承包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未经本企业“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七条 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八条 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 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经济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条 期限。期限是对承包经济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包干限额标准),进行控制结算。没有价格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凡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公证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的公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或由法律顾问室指派的法律顾问对签订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鉴证,并对此负责。 未经法律顾问审查、鉴证的承包合同,法律顾问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请经地方公证或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鉴证的内容 (1)根据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申请,法律顾问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2)审查证明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即“法定代表人”科室、分厂、车间、班组、行政首长身份资格。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授权委托证书。不具备资格的当事人,无权签订承包经济合同。 (3)证明承包合同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4)证明承包合同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5)法律顾问室收取一定的鉴证费,并负有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签订承包合同,需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法律顾问室一份存档。
第四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失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七条 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入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模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专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二十条 由于检验部分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损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违法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期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外协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济合同漏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奖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能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销售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由供方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经济合同的规定,包括: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承付违约金,按承包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订立承包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响国家和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产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书后。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申x,取得有关部门合法书面证明文书向“仲裁委员会”呈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员会”认证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据情况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其它承包,如内部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含工业卫生、厂区绿化、清扫等)、会计、统计、行政管理等类别承包合同,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厂属集体企业、工业贸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同总厂某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其内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条例执行。如有违约,其违约金从其为总厂的劳务加工费中扣除,由内部银行结算支付给对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起草,经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程序颁发生效,修改亦同。有关法律问题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实行。
返
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书篇四
为了加强施工队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各施工队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蓬勃发展,结合公司公司与一公司签订合同精神,经一公司与各施工队探讨研究决定制定目标如下:
一、青岛工区今年度定四个施工队中,引进市场经营机制,对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实行竞争,公开叫标,以竞争压力为动力,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
二、根据公司公司给一公司下达的纯利润60万元指标的基础上,确定各施工队上交公司利润指标为二队(刘汉宏)25万元,一队(史武忠)、三队(王丰君)、四队(崔元军)各20万元,李张喜暂不作规定,只按现有工程上交利润、按工程造价分摊办事处费用。
三、所完成利润指标超过规定额时,奖施工队超过部分的50%;不足者,罚不足部分的50%,以调动施工队积极性。如工区总产值在1200万元以下,施工队无奖罚。
四、1、若一公司上交利润指标达不到60万元时,对欠缺部分处理如下:
⑴扣除未完成指标的施工队的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和以前年度剩余利润以弥补所欠指标。
⑵再不足部分:由一公司总承包人承担60%,其余部分由完成指标施工队分摊20%,剩余20%由各施工队均摊;如超额也按上述比例分配。
2、叫标上交利润亏损(内亏),由施工队全部清偿(扣除施工队5万元保证金及风险抵押金、节余及股本),扣除后仍不足部分,公司公司可采取停发工资及其它相应措施,清偿责任由各施工队承包人负责进行。
3、各施工队应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杜绝一切重大事故的发生,凡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各施工队承担。
五、为了调动各施工队参与社会大市场的积极性,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1、凡在公司去年无业务联系的单位承揽的工程,实行上交利润指标:
⑴宿舍楼及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单位工程上交总造价的3%。 ⑵车间上交总造价的6%。
⑶底层网点、上部宿舍楼工程按照总造价的5%上交。
⑷介于宿舍与车间的其他工程为按照总造价的6%。
⑸若自己承揽工程自己干不了的,继续叫标,本施工队得其差额部分。
2、所承揽的包清工工程,只严格上交公司设备租赁费。
六、严格招投标制度,凡投标中标后自动放弃者,按总造价的1%罚款,所罚款项贴入按本次标的顺序的下一中标者,如再出现上述情况,以此类推,直至中标者不再放弃为止。
七、保证金及风险抵押金。
1、每个施工队首先落实5万元的保证金。
2、施工队中标后。再落实按投标上交利润额的20%作为风险抵押金。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不足以扣除的负无限清偿责任。
3、保证金来源:
八、如出现贪污、变相贪污或由于管理不善原因导致工程严重亏损,经查实后扣除其所有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及股本,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指标按公司年度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制度见附页)执行。
十、为增加施工队的市场竞争力,增加施工队节余,对宿舍楼工程内部叫标凡超过10%者,视为自动放弃,同时不得叫标底。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书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企业内部协作经济关系,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促使分厂与分厂之间、分厂与科室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承包经济合同的完成,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厂长任期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内部承包经济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一种法律文书。
第三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在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的指导下签订,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亏损自补”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五条 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承包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各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向本企业“承包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未经本企业“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七条 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八条 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 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经济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条 期限。期限是对承包经济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包干限额标准),进行控制结算。没有价格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凡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公证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的公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或由法律顾问室指派的法律顾问对签订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鉴证,并对此负责。
未经法律顾问审查、鉴证的承包合同,法律顾问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请经地方公证或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鉴证的内容
(1)根据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申请,法律顾问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2)审查证明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即“法定代表人”科室、分厂、车间、班组、行政首长身份资格。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授权委托证书。不具备资格的当事人,无权签订承包经济合同。
(3)证明承包合同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4)证明承包合同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5)法律顾问室收取一定的鉴证费,并负有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签订承包合同,需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法律顾问室一份存档。
第四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失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七条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入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模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专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二十条 由于检验部分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损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违法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期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外协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济合同漏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奖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
第二十四条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能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销售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由供方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经济合同的规定,包括: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承付违约金,按承包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订立承包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响国家和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产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书后。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申明,取得有关部门合法书面证明文书向“仲裁委员会”呈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员会”认证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据情况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其它承包,如内部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含工业卫生、厂区绿化、清扫等)、会计、统计、行政管理等类别承包合同,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厂属集体企业、工业贸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同总厂某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其内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条例执行。如有违约,其违约金从其为总厂的劳务加工费中扣除,由内部银行结算支付给对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起草,经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程序颁发生效,修改亦同。有关法律问题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__年__月__日起实行。
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书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企业内部协作经济关系,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促使分厂与分厂之间、分厂与科室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承包经济合同的完成,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厂长任期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内部承包经济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一种法律文书。
第三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在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的指导下签订,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亏损自补"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桨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第五条 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承包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各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向本企业[承包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未经本企业"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七条 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八条 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第九条 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经济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条 期限。期限是对承包经济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的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包干限额标准),进行控制结算。没有价格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凡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公证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的公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或由法律顾问室指振的法律顾问对签订承包合同的冥买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鉴证,并对此负责。未经法律顾问审查、鉴证的承包合同,法律顾问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请经地方公证或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鉴证的内容
(1)根据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申请,法律顾问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有关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2)审查证明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即[法定代表人"科室,分厂、车间、班组、行政首长身份资格。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授权委托证书。'不具备资格的当事人,无权签订承包经济合同。
(3)证明承包合同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4)证明承包合同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5)法律顾问室收取一定的鉴证费,并负有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解答有关法律咨询。签订承包合同,需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法律顾问室一份存档。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账,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失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账,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七条 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人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模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专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二十条 由于检验部门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掏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金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期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金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外协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济合同漏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奖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船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销售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由供方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经济合同的规定,包括: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承付违约金,按承包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应承办人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订立承包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响国家和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产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书后。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申明;取得有关部门合法书面证明文书向[仲裁委员会"呈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员会"认证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据情况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其他承包,如内部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含工业卫生,厂区绿化、清扫等)、会计、统计、行政管理等类别承包合同,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厂属集体企业、工业贸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同总厂某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其内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条例执行。如有违约,其违约金从其为总厂的劳务加工费中扣除,由内部银行结算支付给对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起草,经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程序颁发生效,修改亦同。有关法律问题的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实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书篇七
发包方:(称甲方) 承包方: (称乙方)
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佳航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友好协商,决定对公司业务进行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相关事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会有关会议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状况,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由全体股东共同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由乙方整体承包经营(以下简称承包方)。
第二条 承包方(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并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承包经营方(乙方)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
第四条 承包方(乙方)应依据有关政策以及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并严格参照行业服务标准,做好服务。
第二章 承包基数
第五条 承包方每年度的总承包费为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公司全体股东的收益,每年分两次付清年承包费,即: 月 日和 月 日付清。(注:第一年免交承包费,第二年至第 年,每年承包费为 万元)。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按欠交额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并可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作扣减承包费,或终止合同。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合同期满,承包方(乙方)完成上交承包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承包经营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续签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对公司移交给承包方(乙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二、监督承包方(乙方)合法经营,不得干预承包经营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为承包方(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在承包经营方按时交齐有关费用情况下,保障承包经营方水、电正常供应。
四、协助承包经营方(乙方)做好承包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
五、协助承包经营方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臵工作。
六、自身的给排水系统的维修,应由承包方(乙方)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合同期内,对公司提供的资产享有合同使用权并保持设备完好,正常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及时上报公司股东会审定后报废,不得擅自处理。
二、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三、如经营需要,对公司训练场及主体楼进行改造更新,及所属区域内新建经营场所,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方可实施(超过15个工作日不答复,视为同意)。对固定资产投入(主要指新建和设备更新部分)的建设和购臵要事先报公司股东会认可,费用从承包费中扣除。
四、若以公司的无形和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否则将追究承包经营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对顾客服务要规范,认真做好顾客投诉工作,并要严格执行卫生清洁用品和食品的采购程序以及质保鉴定体系。
六、诚实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八条 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文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九条 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当地法院予以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文件相矛盾之处,则以国家法规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股东各执一份,法人代表秘存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书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四条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章基本条款
第五条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六条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七条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八条期限。期限是对承包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进行控制结算。
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账,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0%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账,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四条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入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年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0%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十七条由于检验部门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损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八条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停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要求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账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外协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济合同漏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资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
第二十一条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能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
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销售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由供方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三条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合同的规定,包括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四章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在不影响国家和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又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产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后;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申明,取得有关部门合法书面证明书向“仲裁委员会”呈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员会”认证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据情况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其他承包,如内部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含工业卫生、厂区绿化、清扫等)、会计、统计、行政管理等类别承包合同,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厂属集体企业、工业贸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同总厂某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其内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章程执行。如有违约,其违约金从其为总厂的劳务加工费中扣除,由内部银行结算支付给对方。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程序颁发生效,修改亦同。有关法律问题由经济法律顾问室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实行。
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书篇九
正文: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章程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企业内部协作经济关系,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促使分厂与分厂之间、分厂与科室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承包经济合同的完成,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厂长任期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内部承包经济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一种法律文书。
第三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在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的指导下签订,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亏损自补”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桨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五条 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承包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各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向本企业“承包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未经本企业“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七条 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八条 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 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经济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条 期限。期限是对承包经济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的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包干限额标准),进行控制结算。没有价格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凡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公证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的公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或由法律顾问室指振的法律顾问对签订承包合同的冥买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鉴证,并对此负责。未经法律顾问审查、鉴证的承包合同,法律顾问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请经地方公证或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鉴证的内容
(1)根据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申请,法律顾问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有关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2)审查证明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即“法定代表人”科室,分厂、车间、班组、行政首长身份资格。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授权委托证书。‘不具备资格的当事人,无权签订承包经济合同。
(3)证明承包合同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4)证明承包合同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5)法律顾问室收取一定的鉴证费,并负有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签订承包合同,需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法律顾问室一份存档。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账,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失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账,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七条 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人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模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专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二十条 由于检验部门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掏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金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期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金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外协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济合同漏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奖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船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销售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由供方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经济合同的规定,包括: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承付违约金,按承包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应承办人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订立承包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响国家和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产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书后。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申明;取得有关部门合法书面证明文书向“仲裁委员会”呈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员会”认证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据情况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其他承包,如内部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含工业卫生,厂区绿化、清扫等)、会计、统计、行政管理等类别承包合同,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厂属集体企业、工业贸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同总厂某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其内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条例执行。如有违约,其违约金从其为总厂的劳务加工费中扣除,由内部银行结算支付给对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起草,经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程序颁发生效,修改亦同。有关法律问题的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实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章程
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书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四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章 基本条款
第五条 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六条 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七条 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八条 期限。期限是对承包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 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进行控制结算。
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0%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四条 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入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年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0%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十七条 由于检验部门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损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八条 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要求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外协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济合同漏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资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能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承包
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销售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由供方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三条 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合同的规定,包括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四章 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响国家和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又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产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后。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申明,取得有关部门合法书面证明书向“仲裁委员会”呈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员会”认证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据情况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其他承包,如内部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含工业卫生、厂区绿化、清扫等)、会计、统计、行政管理等类别承包合同,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厂属集体企业、工业贸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同总厂某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其内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章程执行。如有违约,其违约金从其为总厂的劳务加工费中扣除,由内部银行结算支付给对方。
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书篇十一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承建的 工程,经研究决定,落实由 负责施工。为明确双方职责,给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合同价款:(大写)二、发承包内容
本项目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内的 项目工程。
三、发承包形式
1、由乙方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合同项目下的工程(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1、乙方必须按国家及地方专业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施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杜绝特、重大事故的发生,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和不听指挥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力。
3、乙方必须严格加强现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如发生打架斗殴、违法乱纪造成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质量监督管理
1、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应按甲方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报甲方工程部备案,质量保证体系应包括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资料员等,各级专业岗位人员须持证上岗。
2、乙方必须按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标准及公司《项目管理检查细则》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责任及费用;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等级的责任及费用;承担质量保修的责任和费用。
3、甲方随时抽检乙方的原材料,对不合格的原材料有权提出更换。
4、施工项目全部完成竣工后,在未验收接管使用之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六、工程监督管理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天数:
2、乙方必须按合同工期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和费用。
七、财务监督管理
1、建设方所给付的工程款必须进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开户行为: 开户名称: ,账号为: 。
2、甲方将时段内收取的工程款扣除时段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有关款项的额度后,余款由有关部门及董事长签批后拨付给乙方,乙方须保证专款专用。
3、承包管理费的收取:乙方向甲方上交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履约承诺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扣除工程造价的管理费后,余款返还乙方。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在保证金或工程款中相应扣除。
八、关于工程资料的管理
1、项目部的工程交、竣工资料,必须认真整理,在办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内交公司资料室存档。
2、交公司存档的资料,若项目上为了办理奖杯或其他原因要求借出必须办理申请借调手续,经有关领导签批后方可借调,限期归还。
3、乙方雇佣的民工负责人,工程项目部必须对其详细住址进行登记,留存电话号码并收存身份证复印件。
十、安全责任
出现安全、质量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
十一、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项目的工程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业主、保修期满、工程付款清结及本合同中的风险解除及甲方双方账务结清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发包方:
附承包人身份证复印件:
承包方: 联系电话: 年 月日
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书篇十二
发包方: (称甲方)
承包方: (称乙方)
经 公司全体股东友好协商,决定对公司 生产线进行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相关事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会有关会议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状况,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由全体股东共同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由乙方整体承包经营(以下简称承包方)。
第二条 承包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并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承包经营方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
第四条 承包方应依据有关政策以及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并严格参照行业服务标准,做好服务。
第二章 承包基数
第五条 承包方 万元整人民币,作为公司全体股东的收益,每年分两次付清年承包费,即:6月30日和12月31日付清。(注:第一年免交承包费,第二年至第 年,每年承包费为 万元)。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按欠交额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并可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作扣减承包费,或终止合同。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合同期满,承包方完成上交承包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承包经营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续签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对公司移交给承包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二、监督承包方合法经营,不得干预承包经营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为承包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在承包经营方按时交齐有关费用情况下,保障承包经营方水、电正常供应。
四、努力为协助承包经营方努力做好承包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
五、协助承包经营方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臵工作。
六、自身的给排水系统的维修,应由承包方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合同期内,对公司提供的资产享有合同使用权并必须保持设备完好,正常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及时上报公司股东会审定后报废,不得擅自处理。
二、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三、如经营需要,对公司原车间、机械设备进行改造更新,及所属区域内新建经营场所,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方可实施(超过15个工作日不答复,视为同意)。对固定资产投入(主要指设备更新)的批量购买要事先报公司股东会认可,费用从承包费中扣除。
四、根据市场前景和公司发展需要,乙方可自筹资金投资建设 产品生产线,每销售一瓶可按 元提成作为全体股东收益。固定资产归乙方所有,生产经营直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满。
五、若以公司的无形和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否则将追究承包经营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六、对顾客服务要规范,认真做好顾客投诉工作,并要严格执行卫生清洁用品和食品的采购程序以及质保鉴定体系。
七、诚实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
八、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文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予以角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文件相矛盾之处,则以国家法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股东各执一份,董事会秘存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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