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是提高语文素养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多读书多积累。写作可以锻炼我们的逻辑思维和严密推理的能力,提高思维的清晰度。以下是一些写作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灵感。
确认委托书无效篇一
买房人蔡先生与房主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欲购买一处四合院。但因潘先生的妻子不同意卖房,导致双方的协议无效。记者今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判决房主返还蔡先生2万元定金。
买房人蔡先生与房主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欲购买一处四合院。但因潘先生的妻子不同意卖房,导致双方的.协议无效。记者今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判决房主返还蔡先生2万元定金。
蔡先生委托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认为这处房产在9月的价值已经涨到400余万。蔡先生认为致使合同无效的责任在潘先生,因此潘先生应该按照房屋升值损失的一半50万元对其作出赔偿。
法院认为,潘先生是导致合同无效的直接责任方,但蔡先生仅支付了定金,且房屋尚未交付使用,也没有办理过户,其升值与否在签约时无法预见,具有不确定性。房屋升值损失并非蔡先生多支出的交易成本。因此对蔡先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房主返还蔡先生2万元定金。
确认委托书无效篇二
被告:王某言,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系上届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本届村支部委员,住本村。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年12月2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期间使用费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南山后村原小学被合并后在原学校操场西边遗留下一块空地。被告在未召开村两委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采取叫行等方式发包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手段非法占用该土地并无偿使用至今。被告作为党员,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广大村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搅乱了本村的土地承包秩序,村民意见一直很大。4月村换届选举后,原告为规范本村土地承包秩序,遵照镇领导指示,经征求村民代表意见,一致决定对该土地叫行发包,然而,被告此时却拿出一份签署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的《承包合同》(下称本合同)。
原告认为:本合同是被告与本村原村主任王某虎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穴坊镇人民政府经管站而由镇经管站在漏洞百出的合同上加盖了原告公章而形成的合同,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同时,本合同是在未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进行公示,违反村民民主议定原则的情况下而签订,也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本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确认委托书无效篇三
xx会计师事务所:
一、本律师于盈利预测表历史信息截止日至xxxx年11月4日期间,除向厦门v有限公司提供一般性法律咨询服务,并未有接受委托,代理进行或咨询诸如未决诉讼、追索债权、被追索债务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的调查等涉及该公司法律责任的事件。
另,截至xxxx年11月6日止,该公司未积欠本律师任何律师服务费。
二、盈利预测表历史信息截止日,本律师未参与亦不知悉该公司是否存在计划中的重大变化或重大活动。
福建x律师事务所。
厦门x律师。
xxxx年11月4日。
确认委托书无效篇四
个人简历是怎样写的,简历要写好个人技巧能力更要突出个人特长,为了让大家能掌握更好的写简历技巧可阅读这篇简历应先定位岗位为写作性参考,专业针对性的简历要怎样写以下应届毕业生网提供一份怎样写没有工作经历的个人求职简历参考阅读。
如果你的答案是“yes”,那么你需要重新检查自己的求职策略,在个人简历的制作上,也需要重新定位与“包装”。
许多求职者的个人简历就一种内容和形式,在求职中以不变应万变。这种形式的个人简历在描述中往往存在语焉不详的问题,如“希望在一个发展潜力雄厚,团队合作氛围浓郁的环境中寻求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职位”,面对此种陈述,人力资源经理们往往会有不知所云之感,不能从你的个人简历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那么你的'这份个人简历自然也就是一份无效个人简历。
解决方案:如果你有不只一个职业发展目标,最好的办法就是根据不同的目标制作不同的个人简历。
最有效的个人简历是求职目标明确的个人简历。要知道人力资源经理日常工作非常之忙,要从数以百计的个人简历中挑选出合格的应聘者,除非个人简历中应聘者的目标与条件非常贴近公司的用人要求,否则会很容易从他们手中pass掉。
如果你不同的职业发展目标很相似,应仔细考虑它们之间的关系,若是所需技能、经验等诸方面均很类似,那么一种模式的个人简历也足够了,但要注意在求职意向中应将拟应聘职位明确注出,如:采购主管/商务经理。
如果你不同的职业发展目标之间并无关联,那么就应该根据不同的目标制作不同的个人简历了。
不同的职位需要不同的能力和经验,根据用人单位的职位描述来组织你的个人简历内容,切记只将你相关的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罗列其中,而将不相关的能力和经验弃置一边,不论你在此方面的实力有多么的强。
在不同版本的个人简历投放不同的用人单位后,应对每份个人简历的投放对象、投放时间、公司情况、用人单位的反馈等信息做记录和跟踪,这些措施不但会使你对自己的求职过程有更为清晰的了解和掌握,也为你总结经验,提高求职成功率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
最后必须说明的是,你所提供的一切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同内容的个人简历只是将你切实的工作能力和经验进一步细化,任何加工、编造出来的内容都无异于一杯杯苦酒,最终将它们一饮而尽的人只能是你自己。
确认委托书无效篇五
本报讯(记者李雪林)记者昨天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获悉,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已于10月31日全部结束,现场确认将于11月10日至14日进行。
11月10日至14日每天8:30―16:00,凡选择在上海参加考试的'考生(含推荐免试生)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各报考点办理信息确认。市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未确认网报信息的考生,其网报信息无效,招生单位将不予发放准考证。
确认委托书无效篇六
10年前,一患有精神病的男子与妻子签署离婚协议书,10年后其兄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离婚协议无效。南汇法院审结了这起由精神病人家属提起申请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案件,并作出判决10年前,一患有精神病的男子与妻子签署离婚协议书,10年后其兄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离婚协议无效。南汇法院审结了这起由精神病人家属提起申请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案件,并作出判决,确认被申请人赵某自1995年6月起无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精神病人协议离婚,时过10年也要撤销。
1995年6月,被申请人赵某与妻子刘某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约定1991年建造的两上两下新房归刘某所有,老宅基地旧房归赵某所有。1月,当地民政部门准予双方的协议离婚登记。
10年后请求审查。
因赵某和刘某各自所有的房屋涉及动拆迁,11月,被申请人赵某之兄弟提起诉讼,申请审查赵某在与刘某签署离婚协议及登记离婚时均无民事行为能力。赵某10年前与妻子刘某离婚登记是否有效?关键要查明赵某当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此,在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进行鉴定。
采信鉴定作定论。
经鉴定得出结论: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1995年前后精神出现异常,受精神病理症状影响,其对离婚一事的性质、后果缺乏实质性的辩认能力,确认赵某自1995年6月签订的离婚协议及191月登记离婚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被申请人赵某自1995年6月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法官点评。
《婚姻登记条例》对离婚的`形式要求及实质要件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除审查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外,还应对离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否则一旦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准予登记离婚的行政行为必然违法。
确认委托书无效篇七
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不同,订立合同后的履行程度也不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和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不尽相同,主要形式有: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当事人应当返还从对方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一般来说,返还财产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因该无效合同存在财产转移的情况,如果不存在财产转移,则不负返还责任。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以一定财产或金钱作担保,更有甚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各种费用,这时,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就产生返还财产责任。同时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所谓“某某费用”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即使劳动合同有效,这部分款项也应当返还劳动者。
如《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97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1)赔偿因劳动合同无效而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而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应当予以赔偿。(2)赔偿劳动者因从事禁忌劳动而遭受身体伤害所产生的损害。凡造成劳动者生命或健康损害者,用人单位应赔偿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相关费用。(3)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网。
确认委托书无效篇八
乙方:__________。
非常感谢甲方公司对乙方公司的信任,将项目内容委托给乙方公司承办。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在正式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署此确认函,以提前开展相关工作。
关于相关合作确认内容如下:
一、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信实用、平等合作的原则,共同制订并确定签署合同,当事双方应共同遵守。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整体项目达成合作协议。
二、甲方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举行。确认合同总价款为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所有报价具体项目详见协议附件一。
三、为保证项目时间进程,乙方收到甲方确认函后,立即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与甲方公司相关负责人展开全面的筹备及确认工作。
四、乙方以甲方合作确认函为准,在甲方审批签署合同过程中,乙方按照约定提前开展各项准备工作并垫付各项费用。甲方需在年月日前,将生效合同及合同首付款支付给乙方。
五、此“合作意向确认函”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详细合作内容以最终合同文本为准。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代表签章:__________代表签章:__________。
确认委托书无效篇九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卫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黄××,于××××年×月×日,给患者张×注射青霉素时,由于自己熟识张×,并由张×自述多次注射青霉素无过敏反应,在没有皮试的情况下为张×注射青霉素,导致张×15分钟后产生输液反应,3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月×日,××市卫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行为为医疗事故。原告对此无异议。×月×日,被告××市卫生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给予原告以下处理决定:(1)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费8000元;(2)吊销行医资格。原告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8条之提起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汉滨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
xx年xx月xx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确认委托书无效篇十
原告:张某,女,x年12月19日生,国籍:,现住xx市南岗区某某路号,护照号:电话:
被告:某销售。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无效;。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x年6月13日签订《认购书》,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销售的位于xx市长江路与香坊南北路交汇的某小区的住宅一套,被告同时承诺于《认购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签订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在x年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认为,因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无效,原告就返还定金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确认委托书无效篇十一
被告:王某言,男,x年1月28日出生,汉族,xx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系上届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本届村支部委员,住本村。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x年12月2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期间使用费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南山后村原小学被合并后在原学校操场西边遗留下一块空地。被告在未召开村两委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采取叫行等方式发包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手段非法占用该土地并无偿使用至今。被告作为党员,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广大村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搅乱了本村的土地承包秩序,村民意见一直很大。x年4月村换届选举后,原告为规范本村土地承包秩序,遵照镇领导指示,经征求村民代表意见,一致决定对该土地叫行发包,然而,被告此时却拿出一份签署日期为x年12月20日的《承包合同》(下称本合同)。
原告认为:本合同是被告与本村原村主任王某虎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穴坊镇人民政府经管站而由镇经管站在漏洞百出的合同上加盖了原告公章而形成的合同,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同时,本合同是在未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进行公示,违反村民民主议定原则的情况下而签订,也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
据此,根据《_农村土地承包法》、《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_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本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x年7月9日。
确认委托书无效篇十二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理疵。对于有想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1xxx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
确认委托书无效篇十三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怎么样的,仲裁作为常见的合同、财产权益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中问题请看下面。
效力及于问题一、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常签订不止一份合同,这些合同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一份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能否及于其他合同,是许多当事人在确仲案件审理阶段就希望法院查明的问题。
对此请求,法院的一贯态度是:该请求系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需要表明的案件事实问题,关系到仲裁庭的裁决范围,应由仲裁庭决定。
法院一般不审理,对申请人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一概予以驳回。
然而,通过查阅大量的裁定,可以发现在少数裁定中,涉及效力及于问题,法院也鲜明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对于法院为何表态,我们不予置评。
不过对于这些已经生效的裁定,由于已经或多或少涉及实体审查部分,无论该意见是否能作为法院系统的通论,都值得说明。
1、主合同仲裁条款有效,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否及于补充协议?
在一起案件中,原合同的仲裁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协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仍按原合同的条款执行。
法院认为,原合同的仲裁条款意思表示明确,有仲裁事项,并选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故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又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受双方签订的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该仲裁协议对《补充协议》继续有效。
在另一起案件中,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工程竣工结算及拨付工程款等问题达成结算协议。
法院亦直接认定,结算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的结算付款问题达成的补充协议,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及于结算协议。
通过前述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概括约定仲裁事项,如果能确定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在补充协议没有对争议解决做出相反性约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可补充协议受仲裁条款管辖。
2、主合同有仲裁条款,补充协议约定诉讼,仲裁条款是否及于补充协议?
前文已述,在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应受原合同的仲裁条款约束。
同理,如果补充协议约定了诉讼解决,由于补充协议通常签订在后,应视为双方对原争议达成的仲裁合意做出变更。
即使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对同一争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解决的,约定无效的规定,也应视为仲裁条款无效”。
因此,当补充协议约定诉讼的情况,通常会导致原合同的仲裁条款也无效。
但有一起案件,虽然补充协议约定了诉讼,法院仍认可了原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具体案情是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针对施工过程中的经费不足,垫资解决对外欠款的问题,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补充协议的约定能否改变施工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施工合同是就工程而签订的,约定的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价款、质量、进度、验收等问题。
补充协议是为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对外欠款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指向的对象、约定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同……补充协议的内容并未改变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数额和支付对象,对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进行变更。
故因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依然适用施工合同的约定,不适用补充协议的约定。
由此可见,法院在审理效力及于问题前,通常会先判断两份合同的关系,主要是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关系,最后再看仲裁条款是否被变更。
在一起案件中,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的补充: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当双方当事人对补充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产生争执时,法院认为:
第一,《补充协议》签署于《租赁合同》之后,《补充协议》第六条是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内容的整体补充,而非部分补充。
《租赁合同》第十二条是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而《补充协议》第六条是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和进一步明确,是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整后达成的新的最终合意,即选择仲裁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二,双方在《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既选择了仲裁,又选择了诉讼,约定不明确,为无效仲裁条款;而双方在《补充协议》第六条中排除了诉讼,非常明确地选择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
第三,双方在《补充协议》第六条中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上述约定,有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明确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故上述约定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对《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可能发生的纠纷约定的解决方式。
法院在对认定过程进行考察时,首先仍是判断原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关系,从补充协议的名称、鉴于条款/前言、签署时间先后、约定内容与原合同关系方面切入。
在确定两者之间关系后,再判断补充协议构成对原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和进一步明确,是否是双方达成的新的最终合意。
进而得出补充协议中有效的仲裁条款治愈了原合同的无效仲裁条款的结论,最终判定补充协议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可能发生的纠纷约定的解决方式。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当事人如约定“履行合同中的争端”、“因合同产生的纠纷”,“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提交仲裁”,都应属于对仲裁事项的概括约定。
在同一合同文本内,对相同的争议事项,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则仲裁条款无效。
在一起案件中,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中约定:“本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所有争议须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该司法程序的管辖权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合同第十九条“其它事项”第4款约定:“本协议项下事宜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未果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法院认为,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即约定争议可以仲裁,又约定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对同一合同文本同一条款内的冲突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举例如下,“若合同双方发生争端或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时,提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对于仲裁过程中货物供应是否照常进行,供货单位必须按分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求执行。
若协调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就“仲裁过程中货物供应是否照常进行”自然属于合同中的争端或纠纷,本条款前半部分前文刚论述争端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仲裁,后半部分又将“仲裁过程中货物供应是否照常进行”的问题约定诉讼解决,法院认为,该条款存在或裁或审的情形,属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
现协议双方并未就该争议解决条款达成新的补充协议,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
但是,如果同一条款内,虽然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但是没有相互冲突部分的,仲裁条款对于仲裁约定部分仍是有效的。
比如“有关合同责任的承担,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关于责任情形的认定,由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
仲裁缔约主体问题二、
一部分确仲案件中,申请人主张并非仲裁协议的签订者或不应受仲裁协议管辖,这类申请虽不是请求法院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也不符合仲裁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范畴,但是由于涉及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常会涉及。
1、未在合同中签字盖章的主体是否受仲裁条款管辖?
在一起案件中,物业公司以有仲裁条款的物业合同是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并非缔约主体为由,不认可业主对其提起的仲裁案件。
法院认为,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月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
因本案所涉业主委员会系依法成立,并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故其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且该合同应属有效。
本案业主虽未与物业公司直接打成协议,但其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表示其自愿接受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仲裁条款,故该仲裁条款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生效。
同理,在一起业主申请确认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仲裁协议对其无效的案件中,法院再次确认了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的合同对业主的效力。
法院提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且业主已经在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根据前述两个案例可知,未在合同中签字或盖章的主体,也能成为仲裁案件的主体,受仲裁条款的管辖,只有实际签字盖章的人签订的合同对其有约束力。
确认委托书无效篇十四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广州市北京路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依前述确认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2005年1月5日,广州市人民*向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2004)第1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4月14日,广东省人民*根据萧仕北、程佩贞的申请,作出粤府复决(200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广州市人民*颁发给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穗国用(2004)第1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广州金鸿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6年12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穗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广东省人民*上述复议决定。广东省人民*和萧仕北、程佩贞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8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粤高法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驳回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将涉案地块使用权转让时,对涉案地块的开发不符合与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12条的规定。其递交给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土地使用权挂牌委托书》上填写了“拆迁面积28000㎡,已拆迁安置36户,拆除了约2887㎡。”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项下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广州市金德盛实业有限公司代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缴纳。曾昭抗系广州市金德盛实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也系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曾昭抗也系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在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前,曾昭抗即以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名义就涉案地块的开发进行招商。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委托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前2003年7月1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请示,“鉴于我公司现经济困难情况,无资金能力自行开发发展我公司名下高第街项目及其用地„„我公司决定一1300万元人民币把本项目及其用地以挂牌转让形式转让给正恒地产集团公司(香港)。”
原告认为,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知涉案地块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恶意串通,将涉案地块使用权转让,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违反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原告所有的房屋,座落在涉案地块上,被告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也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确认委托书无效篇十五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那仲裁协议怎么样才会无效,下面是仲裁协议午休的几种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未依法主张仲裁协议无效不得再以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2】。
【审判规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后,仲裁机构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而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交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申请人遂以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属无效协议为由申请不予执行。
因申请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故其异议不能成立。
鉴于此,仲裁协议有效,申请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主张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姜xx与xx公司(泰安市岱岳区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1月13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即若双方产生争议无法协调解决,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作出仲裁。
xx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后,姜xx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为此,xx公司向泰安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姜xx在仲裁过程中未向仲裁庭提交答辩状,开庭时,其代理人作出口头答辩,内容为姜xx与xx公司所约定的仲裁条款中未将解决争议的具体仲裁委员会明确,系约定不明。
泰安市仲裁委员会于4月7日,作出内容为姜xx向xx公司偿还73925.00元工程款、并赔偿损失的裁决。
裁决作出后,姜xx未履行付款义务,xx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姜xx以其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属约定不明,且其在仲裁程序中已提出仲裁协议无效,故泰安仲裁委员会不享有仲裁本案的权利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请求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后,仲裁机构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
后因申请人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被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还能否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审判结果】。
受理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姜xx的不予执行仲裁申请。
【审判规则评析】。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订立仲裁条款,且事后亦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则被申请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条款无效,与其未订立仲裁条款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
仲裁条款的生效要件包括:双方均具有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处理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属于仲裁范围;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综上,当事人以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为由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其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否则应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无权在执行过程中以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之间产生争议且无法解决时,交由当地仲裁机构处理。
之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仲裁机构审查后作出仲裁裁决。
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并未提交答辩状,其代理人系在庭审中以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为由而主张仲裁协议无效。
因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故申请人的上述异议主张不成立,应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
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协议时,申请人无权以其与被申请人之间无仲裁协议为由申请不予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文书】。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有效参考适用。
案例【3】。
姜xx与泰安市岱岳区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
【案例信息】。
【中法码】仲裁法·仲裁协议·协议效力·效力认定(a0203023)。
【案号】()莱中执不字第1号。
【案由】不予执行仲裁。
【判决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权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
【部门体系】仲裁法学。
【检索码】b0374+++++sdlw++1914d。
【审理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其他程序。
【审理法官】王尔云吴忠成李帅。
【申请人】姜xx。
【被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
【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其他文书》。
申请人:姜xx(曾用名姜丽),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振平,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泰安市岱岳区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姜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xx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姜xx称,20xx年x月x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调解决不成时,可向当地促裁委员会仲裁”。
“当地促裁委员会”属于约定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已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故泰安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本院查明,20xx年x月x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0113,其中第十条约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即“双方发生争议协调解决不成时,可向当地促裁委员会仲裁”。
施工完毕后姜xx并未完全给付工程款,泰安市岱岳区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泰安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姜xx一方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代理人在开庭时口头答辩称仲裁条款未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属于约定不明。
20xx年x月x日,泰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xx)泰仲裁字第39号裁决,裁决姜xx偿还泰安市岱岳区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925.00元并承担其经济损失及相应仲裁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案中未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请人姜xx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于仲裁协议的异议,因此泰安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姜xx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委托书无效篇十六
被告:王某言,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系上届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本届村支部委员,住本村。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2010年12月2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期间使用费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南山后村原小学被合并后在原学校操场西边遗留下一块空地。被告在未召开村两委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采取叫行等方式发包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手段非法占用该土地并无偿使用至今。被告作为党员,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广大村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搅乱了本村的土地承包秩序,村民意见一直很大。2011年4月村换届选举后,原告为规范本村土地承包秩序,遵照镇领导指示,经征求村民代表意见,一致决定对该土地叫行发包,然而,被告此时却拿出一份签署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的《承包合同》(下称本合同)。
原告认为:本合同是被告与本村原村主任王某虎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穴坊镇人民*经管站而由镇经管站在漏洞百出的合同上加盖了原告公章而形成的合同,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同时,本合同是在未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进行公示,违反村民民主议定原则的情况下而签订,也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
据此,根据《_农村土地承包法》、《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_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本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莱阳市人民法院。
确认委托书无效篇十七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a、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
b、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如当事人一致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c、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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