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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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精选8篇)
时间:2023-11-26 17:08:03     小编:雁落霞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篇一

我从小的梦想是能成为一名人民警察,然而时光流转岁月有加却未随心愿。在机缘巧合下,我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了人民警察辅警队伍中的一员,也算是让我离自己的梦想更靠近了一步。我加入九龙县公安局辅警队伍已将近三个月,其中有太多的所闻所感,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离我理想的职业如此近,让我感触良多。

刚上班时我被分配在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初来乍到,我对一切未知的事物充满了新鲜感。新的工作坏境、新的工作性质以及新的同事都让我感到新鲜和好奇。正式上岗之前,指挥中心负责人对新进人员进行了一周的业务培训,刚开始培训时,觉得这些业务并不是很复杂,听起来都懂,但让自己独自操作时,又会觉得很陌生,常常因出现突发状况无法处理而不知所措,只能请教有经验的同事,感谢那些帮助过我的同事,让我学会了很多业务知识和做人道理。

在还没有到公安局上班以前,我一直以为我们所在的小县城治安各方面都比较安稳,并不知道暗地里有那么多违法犯罪。上班之后才知道,九龙县有这样一支默默无闻,坚守岗位的人民警察队伍,才保得县城一方平安。其中,110指挥中心的作用不容小觑,这就要求我们在遇到报警电话时,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定位准确,要及时将信息汇报给上级领导,并及时传达领导指令和交办事项,做好上传下达。要做到谨言慎行,准确无误,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前自己的所作所为只代表个人形象,但自从加入公安局以后,我才懂得,个人的行为举止直接影响着整个公安局,影响着人民警察的荣誉。

古人言:“才不称不可居其位,职不称不可食其禄。”对工作,抱有兢兢业业的敬业态度。对做人,我更注重自身的修养和言谈,谨言慎行是我一直保持的做人习惯,这点在单位里尤其显得重要。

最近领导安排了新的排班制度,我在五楼的县局办公室里学习了近一个月。刚开始到这里上班时我还不太习惯,因为没有夜班,上班的制度也变成朝九晚五,不用值夜班。和110指挥中心不一样,但正因为如此,更应当保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我每天都会接触其它部门的同事和办事的群众,有盖章、取文件、咨询事情。不管来的是同事还是群众,我都热情接待,问清事由。盖章的,第一时间将文件交给领导过目,由领导决定是否给予盖章,执行好领导的指示;取文件的,做好相关文号的登记,以及取件人的登记情况。

在工作上做到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同时我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需要学习和提高的地方还有很多,学无止境。俗话说:“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我刚来公安局时,什么都不懂,110指挥中心和县局办公室里的老同事对我耐心教导和帮助,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我逐步掌握了业务上的知识和工作上的方法,相信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虚心的态度我会尽快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九龙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

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篇二

辅警工作心得体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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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委员会党组组织研究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风格,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即:“七禁止性规定”,党委书记,董主任由实际玉玲,正在开展的“七禁止性规定”发表了重要讲话。委员会党组成立了“七禁止性规定”的全面实施意见”,通过学习教育,深刻的感情,谈论他们的肤浅理解。

这一禁令是铁的纪律。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辅警心得体会核心问题是铁的纪律,“七禁止性规定”是最有效的方法预防和克服不健康的趋势从源。这就要求我们的干部”,已经禁止”,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力用于人民,爱人民,人民的计划,尽可能犯错误或不犯错误。“七禁止性规定”首次写入文件,禁止打麻将,这表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禁令”,要做到这一点,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作为一个普通-生产-党员,和委员会党组成员辅警心得体会,必须是一个不错的,依照本法规定的条款,坚持下去。权限奖励政策规定,20__年年终目标考核后,翼个人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导要求市场奖励政策,在没有领导的指示的情况下,擅自奖励政策。学习“七禁止性规定”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的第一个无权,纪律,必须警钟,坚决纠正。

领导是群众的例子。认真落实“七禁止性规定”,建立一个良好的风气是当务之急。政府如何在“,已经禁止”厚厚的大气层,领导是关键。这就要求领导干部纪律,规范廉洁地,用榜样的力量去影响和帮助每一个员工。好心情,并带来。只有树立一个良好的风气,推动和促进机关作风好,以确保适当的“七禁止性规定”执行。

“账户管理、政府采购支出,审批机关规定,公众监督”五个方面做出强硬的规定,而且提高学习系统、会议系统、车辆管理系统。通过检查督促,确保现有系统真正实现。

辅警工作心得体会【二】

在我们参训的7天里,天气多变,但我并没有因为雨天或者烈日影响训练的热情,因为我深深明白,作为一名公安辅警,虽然我们不是正式的民警,但是我们却要用一名正式民警的要求来要求自己,收获成功经验,吸取他人沉痛教训,学习业务知识,钻研警务技能,是做好本职工作的起码要求。在整个训练过程中,再苦再累没有怨言,不愿浪费一分钟的时间;训练时刻苦做好每个动作,不吝啬一身汗水;一刻也不偷懒,我不能为自己所在的团队抹黑。

在这次训练中,我收获了一份成熟,而更重要的是,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人生学习最重要,训练是不仅仅是民警的必须课,也是我们辅警必不可少的训练课。即使培训结束后,我仍要继续学习,不断提高。我要不断加强学习和训练,以保持健康的身体,热情的斗志,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做好领导分配给我的工作。这就是我参加县局十五天应急处突训练已经过去七天的实战技能培训的收获。

回到自己工作岗位后,我将会继续保持这次战训中养成的良好作风,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提高办案和执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时刻以一名正式民警的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好一名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篇二:__大心得体会__大心得体会:“三个坚持”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辅警工作心得体会【三】

通过本次部署开展的教育培训活动,我深刻领会作为一名交协警所肩负的责任与使命。做为一名参加此次培训的交协警,我在此次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的教育培训活动中,受益匪浅。通过此次培训,我对交协警这份职业有了新的认识,_队伍面临许多挑战,_职业道德建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此次培训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_形象,提高了_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了科学的职业道德建设体系。引导树立了以人为本的良好风尚,抓思想、抓教育,苦练基本功,全面提高了_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准、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下谈谈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对交通协管员职业的认识

_是一个幸苦而又神圣的职业,为一个地方的交通安全保驾护航,保障了交通运输的畅通无阻,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来积极的贡献。_特别是一线民警工作量大,工作环境差,工作特别辛苦,经常是没日没夜的加班加点工作。特别是一些乡镇_中队,地处偏远,工作辛苦。我作为一名协管员,深爱这自己的这份工作,也早已做好了不怕苦累的准备。在工作中我坚持忠诚、敬业、奉献、自律、进取的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树立远大志向,自觉反省不足,踏踏实实工作,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武装民警的头脑。要组织加强政治学习,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理念,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树立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思想,搞清楚_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二、如何做名合格的、优秀的交通协管员

一是要树立坚定共产主义信念。

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与自己对客观事物的思维趋向和对客观事物的反应密切相关。因此,作为一名_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来自人民,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为民、真抓实干,密切联系群众的根本要求。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兢兢业业地做好工作。杜绝公安机关对群众冷、硬、横、推甚至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

;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说的四难现象。二是要加强自身的思想纪律建设,严格自律为警清廉。只要我们的每一位同志都明确了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应当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切切实实地为这个信仰去奋斗,那么就不可能有为一己私利而违法违纪的行为发生;我们党的吏治清明了,也就不可能有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削尖脑袋向党组织里钻。因为为人民利益舍弃个人利益的亏本买卖是只有那些真正的_人才会去做的,投机分子是不会那么傻的。三是要规范的生活纪律。要把我们的集体建设成一支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队伍,就必须做好对公安机关中每一位成员的约束和管理。这种约束和管理不仅仅在于八小时之内的纪律要求,更要延伸到大家的生活之中。我们一定要将有关内务管理条例、规定落到实处,做到不出入营业性酒吧、歌舞厅,坚决与黄赌毒等社会丑恶活动作斗争。

四是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不断丰富和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我们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由于在学院真学马列主义、_思想、_理论,学习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自觉实践__重要思想,熟知八荣八耻的道德观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事实求是的思想路线公安协警培训心得体会范文。政治信念坚定,政治敏锐性强,在关键时刻和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高度保持一致,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开拓进取,乐于奉献,为人诚恳,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言行一致,光明磊落,团结同志,尊敬民警,密切联系群众,深受派出所广大干警和人民群众的好评和拥护。五是要处理好工学关系,及时了解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部署,以及各地的工作情况和成功经验,注意吸取和积累相关的业务知识,深入基层和通过各种渠道和民警一起开展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做到工作和学习两不误,两促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所学理论运用到实际行动中去。

三、培训感想

在此次培训中,培训内容上,重点组织协警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使协警对工作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管理规范等做到全面掌握,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同时从着装、仪容、举止、行为、礼节等最基本的细节抓起,使协理员做到举止端庄,形象良好,在工作过程中严格要求协理员文明用语,讲究语言的规范化,让良好的形象和规范的语言渗透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以赢得群众的最尊和信赖。通过协警教育培训,提升了协警员队伍素质和形象。

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篇三

“警辅警心得体会”

第一段: 引入主题

警辅警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中坚力量。在工作中,他们经历着许多艰辛和磨难,但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体会。本文将就警辅警的心得体会展开讨论,探究他们在工作中的成长和心路历程。

第二段: 技术成就

首先,一名出色的警辅警需要具备扎实的技术功底。在实际工作中,他们需要掌握各种警务技巧,如侦查、监控、搜证等。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警辅警才能在现场处理各类案件时游刃有余。经验丰富的警辅警往往能凭借自己的判断力和处理能力,高效地解决问题,这使得他们在职业生涯中积累了宝贵的技术成就。

第三段: 职业素养与情感经历

除了技术成就,警辅警的职业素养也是衡量其综合能力的重要标准。一名优秀的警辅警除了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在与犯罪嫌疑人、受害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交流中,善于言辞、守信用、悉心倾听都是警辅警必备的素质。此外,警辅警往往在工作中面对各种危险和挑战,对人类犯罪心理有一定的了解,也要维护冷静和理智的状态。这些职业素养所体现出的高尚品质,使警辅警能够凭借自己的情感和经历与犯罪斗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树立起强大的心理护盾。

第四段: 心态调适与磨砺

作为警察,工作稍纵即逝的性质决定了警辅警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日复一日的接触犯罪现场和犯罪分子,常常会给警辅警带来身心的巨大压力。警辅警需要学会及时调适自己的情绪与压力,避免心理疲劳的影响。运动、读书、与家人朋友交流等可以是警辅警减压调节的良好途径。同时,艰苦的工作条件和特殊的工作环境反过来也磨砺了警辅警的心志和品质,使其具备坚毅的意志和高尚的情操。

第五段: 对警辅警的期望

警辅警作为国家和人民的守护者,他们的职责是巨大而光荣的。在工作中,他们不仅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应变能力,还要秉持公正和廉洁的原则。通过更高质量的培训和专业发展,使警辅警具备更强大的实力和敬业精神,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给予警辅警更多的理解、支持和尊重,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工作保障,让他们在完成使命的道路上更加自信和坚定。

总结:

通过对警辅警的心得体会进行分析,我们不仅对他们在工作中的成长和进步有了更深刻的认知,也深刻理解了警察职业的伟大与荣耀。希望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能为警辅警提供更加优质的培训和工作环境,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为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宁做出更大的贡献。

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篇四

作为一名辅警,我深深地感受到了从警的不易和责任。虽然辅警的工作并不如警察那样危险,但我们也必须时刻保持警觉,为警察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在这个职业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首先是要坚定自己的职业信念,始终以职责为重,在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勇于担当。

此外,我还学会了与人相处的技巧。作为辅警,需要与社会各阶层的人打交道,同样也需要学会倾听他人的建议和意见,妥善处理各种问题。

辅警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始终坚持法律原则。在处理案件时,不能心存私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当然,辅警的工作面对的常常是社会上的不良现象。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案件时,我们必须要保持冷静、果断,同时响应支援的请求,积极投入到行动中。

从警工作并不轻松,但对于我来说,这份工作就像是一份神圣的使命,一份承担者的责任。我希望自己能够把这份工作做好,并在未来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刚才我聆听了高政委的讲话,深受教育和鼓舞,高政委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政治教育课。赵书记、邱主任宣读的《条令》和《规定》为我们今后如何担当辅警工作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回想一年前,我们带着稚雅与好奇、带着希望与执着,共同加入到公安这个庞大的队伍中。今天,经过历练的我们早已褪去了稚嫩的外衣。回首过去,留下的不仅是辛劳的忙碌和默默的奉献,可以说过去的一年,我们成长了、成熟了??,经过一年的辅警生活,我们真正的懂得了辅警的内涵。

辅警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辅助力量,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执行服务群众、巡逻防范、协助社会管理、处理后勤事务等工作。而作为辅警在这一年的工作中经历过“跳楼女”的第一现场;处理过棘手的杀人案件;也接到过报警人自首的特殊电话。我们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对警察这个神圣的职业有了全新的认识和解读。我们深知,警察需要的是睿智的头脑,足够的胆识和机敏的观察,而绝非肤浅的完成任务。只有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解民扰、救民困,才是一名警察的神圣职责。

为此,我们要按照局领导的要求不折不扣的去履职尽责,一是在工作中要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每天8小时的工作要合理安排,拒绝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决不脱岗,决不在上班时间玩游戏。8小时之外要坚持学习。要想成为一名符合新时代所要求的名副其实的人名警察,只有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增强个人素质才能达到最终达到目标。同时,我们不仅要在工作中做出表率,维护自身形象,而且在公共场合也要做到表里如一,严于律己。二是在服务上要树立良好形象。我们每天面临的人群是老百姓,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我们要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有礼节、有修养、不混装,不使用粗鲁语言、不滥用职权。对前来办事的群众要来有迎声、去有送声、问有答声,并以耐心、热心、细心的态度接待。严格杜绝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而影响到公安形象的现象发生。三是在纪律上要严格遵守辅警条令和规范。刚才高政委提到的饮酒、打扑克、麻将,还有酒后开车等,我们这个群体中确实。既然提出我们就改,有问题我们就解决。规范自己的不良行为不仅能提高警察这个职业的形象,而且对自己来说也是增强了个人涵养的过程。在任何一个岗位上的辅警都是做到“三守”。即遵守三项纪律、四项铁规、五条禁令;遵守辅警纪律条令;遵守警容风纪规定。

我们不能忘记警察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我们更不能忘记警察的忠诚就是无私坚守。所以,做为新一代有朝气的青年人。我们要立场坚定,时刻铭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局党委及前辈们的带领下,严守纪律,恪尽职守,努力做一名合格的辅警,用实际行动向局党委和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篇六

专职辅警是我一直以来梦想的职业,自从步入这个岗位以来,我深切体会到了专职辅警的重要性和责任感。在长时间的实践中,我积累了许多经验和体会。下面,我将分享一些专职辅警工作中的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明确角色定位

作为专职辅警,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是非常重要的。在工作中,我们既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守护者,又是大家生活中的陪伴者。因此,我们需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敏感性,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保护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要注重与市民的沟通和交流,成为市民们的信任和依靠的对象。

第二段:注重综合素质的提升

专职辅警的工作并不仅仅是简单的维持治安和巡逻,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为了做好工作,我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技能和能力。通过学习警察法律、心理学、紧急救助等方面的知识,我可以更好地分析和解决问题。同时,我还不断参加培训和演练,提升自己的防卫技能,以确保在危险情况下能够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段: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情绪

专职辅警的工作环境是复杂和压力较大的,需要经常面对一些矛盾和冲突。因此,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情绪是非常重要的。我经常通过爱好和运动来释放自己的压力,保持乐观的心态。同时,我还注重与同事的交流沟通,共同面对问题和困难。只有保持良好的心态,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第四段: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作为一名专职辅警,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我深知只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并发挥作用。在巡逻和执勤时,我始终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履行职责。同时,我也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和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五段:与市民建立良好关系

与市民的交流和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促进我们工作的顺利开展。我经常与市民进行互动,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通过与市民的互动,我能够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提供更好的服务。我始终坚持以市民满意为标准,与市民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为他们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通过长时间的专职辅警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专职辅警的重要性和责任感。只有明确角色定位、注重综合素质的提升、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情绪、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及与市民建立良好关系,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秩序。作为一名专职辅警,我将一直努力学习和成长,为社会安宁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更多的人树立起专职辅警的榜样,共同建设和谐的社会。

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篇七

内容提要: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一、定位依据:基于公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理思路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 [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二、辅警主体定位的法治化路径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 [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三、主体定位的相关理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 [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 [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 [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 [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四、相关规定的清理和规范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一)统筹立法:公安部制定《辅警条例》

由公安部负责制定《辅警条例》符合《立法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公安部的部门立法可以最大程度的反映公安实践需求。该条例的制定可以参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对辅警的性质、组织原则、行为规范、经费来源、责任义务、监督奖惩等做出概括的规定。这就要求该条例应该对各种辅警或者协管员进行统一概括规定,分散在公安部其他文件中的辅警规范必须符合该条例的要求,不得抵牾。

与警察执法所面临的主要困惑一样,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辅警辅助行为的依据和分寸,再加上本身的知识储备和训练水平有限,辅警的辅助执法充满挑战。“职权法定”是行政主体获得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有没有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职权,关键要看该行政主体有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以《警察法》第8条为例,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采用强制措施。但是当辅警在此情境下协助公安机关维持辖区治安管理工作时,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单独对涉嫌违法行为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即属于因没有职权依据而主体违法的情形。从实践来看,辅警显然不能剥离其作为人的主观能动性,类比为警察的执法工具,而应该在区分高权性警察权和低权性警察权、强制性警察权和任意性私权利等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合理、准确、灵活等原则发挥其实际效能。辅警协助执法同样面临怎么去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尺度,在诸种情形下辅警的职责如何具体行使等依然模糊,这实际上不仅涉及到辅警行为的基本定性、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基础和应用规范,也涉及到辅警行为的理想分类和具体展开。

(二)区别立法—地方制定《辅警条例》

在现有制度下,由于公安部不能解决辅警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这使得《辅警条例》的法律规范必须进一步做出保留,具体的规范和操作则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有效解决,在某种意义上,《辅警条例》类似于美国联邦的模范法典,成为地方立法的主要参考。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应该根据社会管理需要制定《地方辅警条例》,一般情况下,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条例与《辅警条例》基本原则和体例保持一致,在公安部《辅警条例》允许的概括授权范围内,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可以结合地方特色予以具体化。在《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中,我国地方立法主体还包括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它们可以在省级《辅警条例》的权限范围内予以适当调整。已经制定省级政府规章的地方,可以通过人大立法将规章升格为法规的形式,从而解决长期以来辅警法律地位空白或者模糊的问题,正式确定辅警的定位和性质。

第二,区别立法必须防止地方利益的非理性以及任意性。地方必须严格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即便是公安机关内部制定的文件,也不得违反上位法。安徽省滁州市在其政府文件中提出,各区县应依据《安徽省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暂行)》,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清理、务求实效”的原则,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对现有社会治安辅助人员进行进一步清理整顿,“将公安机关直接使用管理的协管员、辅警等治安员统一纳人各市、县保安公司管理,身份置换成保安,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和协管员、辅助人员行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28]这种方式模糊了辅警和保安的界限,因为保安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于辅警的治安力量,保安制度的独立运行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非常好的机制,而将辅警潜伏进保安队伍,名为保安,实为辅警,很可能使公安机关对安全和秩序的社会管理趋于一元化。不仅没有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相反,由于辅警藏身于保安队伍之中,警察和保安的关系,由此前的间接指导变成了直接管理,警察任务被扩大、警察权限则被稀释。对于没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必须严格依照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未升格前),不得予以扩大或者限制解释。如甘肃省金昌市在制定交通协管员规定时,明确“依据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数额”的情况下,提出“适当增加协管人员定额,有效缓解交通管理警力不足的问题”,[29]就超越了上位法规定的权限。区别立法的关键不在于地方的经济、人口基础和人事安排的惯例,而是地方安全和秩序的现实需求,这样,地区的文明程度、历年的发案数目和群众的安全指数等将成为核心评价标准,以此可以相对合理的确定地方辅警总量,也可以确定辅警具体任务和工作权限。

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篇八

我从小的梦想是能成为一名人民警察,然而时光流转岁月有加却未随心愿。2015年在机缘巧合下,我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了人民警察辅警队伍中的一员,也算是让我离自己的梦想更靠近了一步。我加入九龙县公安局辅警队伍已将近三个月,其中有太多的所闻所感,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离我理想的职业如此近,让我感触良多。

刚上班时我被分配在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初来乍到,我对一切未知的事物充满了新鲜感。新的工作坏境、新的工作性质以及新的同事都让我感到新鲜和好奇。正式上岗之前,指挥中心负责人对新进人员进行了一周的业务培训,刚开始培训时,觉得这些业务并不是很复杂,听起来都懂,但让自己独自操作时,又会觉得很陌生,常常因出现突发状况无法处理而不知所措,只能请教有经验的同事,感谢那些帮助过我的同事,让我学会了很多业务知识和做人道理。

在还没有到公安局上班以前,我一直以为我们所在的小县城治安各方面都比较安稳,并不知道暗地里有那么多违法犯罪。上班之后才知道,九龙县有这样一支默默无闻,坚守岗位的人民警察队伍,才保得县城一方平安。其中,110指挥中心的作用不容小觑,这就要求我们在遇到报警电话时,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定位准确,要及时将信息汇报给上级领导,并及时传达领导指令和交办事项,做好上传下达。要做到谨言慎行,准确无误,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前自己的所作所为只代表个人形象,但自从加入公安局以后,我才懂得,个人的行为举止直接影响着整个公安局,影响着人民警察的荣誉。

古人言:“才不称不可居其位,职不称不可食其禄。”对工作,抱有兢兢业业的敬业态度。对做人,我更注重自身的修养和言谈,谨言慎行是我一直保持的做人习惯,这点在单位里尤其显得重要。

最近领导安排了新的排班制度,我在五楼的县局办公室里学习了近一个月。刚开始到这里上班时我还不太习惯,因为没有夜班,上班的制度也变成朝九晚五,不用值夜班。和110指挥中心不一样,但正因为如此,更应当保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我每天都会接触其它部门的同事和办事的群众,有盖章、取文件、咨询事情。不管来的是同事还是群众,我都热情接待,问清事由。盖章的,第一时间将文件交给领导过目,由领导决定是否给予盖章,执行好领导的指示;取文件的,做好相关文号的登记,以及取件人的登记情况。

在工作上做到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同时我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需要学习和提高的地方还有很多,学无止境。俗话说:“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我刚来公安局时,什么都不懂,110指挥中心和县局办公室里的老同事对我耐心教导和帮助,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我逐步掌握了业务上的知识和工作上的方法,相信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虚心的态度我会尽快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九龙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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