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宅基地租赁协议(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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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宅基地租赁协议(汇总14篇)
时间:2023-11-26 18:29:08     小编:ZS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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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宅基地租赁协议篇一

承租方:__________。

现甲方有一闲置土地要出租给乙方,用于建设、经营加气站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师傅搞网站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的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___________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____________处面积为__________m2的土地租给乙方做为建设和经营加气站使用。

二、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

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____________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乙方有装修及改建的权力。

四、____________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年。

2、每年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租金。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发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双方应终结合同,土地补偿归甲方,附属物归乙方。

4、本合同期满,如果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同总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全同。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到当地法院进行起诉。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见证后生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出租方: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空宅基地租赁协议篇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 ,面积_________亩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

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具体以合同附图为准)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 .

2.承租形式:家庭承租经营。

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及承租金交付: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至 年。

每年租金为 元/亩,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十年的承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五、合同的转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应按照实际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承租金。

同时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本合同期满,如继续出租,乙方有有权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1988 年前,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上述条款修改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为土地租赁制的实行解开了禁锢。

同年,根据《宪法修正案》,又对《土地管理法》相应修改,将原《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并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从而正式将土地租赁确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之一。

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992年《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1999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对国有土地租赁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该《意见》第六条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做出规定:“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按照土地使用权初始取得方式分类,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以土地租赁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下称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以出让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下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下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下面主要对上述以各种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条件进行分析。

首先对比谈一下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六条对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作了相关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如前所述,该条款将以租赁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称为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严格讲是不对的,因为本次出租是对以土地租赁方式初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第一次出租。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则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作了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上述法律政策对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皆规定了以下同样的限制条件:必须按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完成开发投资。

不过,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在满足支付土地租金和完成开发建设的条件之后,还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合乎租赁合同约定(指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允许出租或禁止出租或出租须经出租人同意),而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并无类似的明文规定。

本人认为,上述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同意”,应理解为对是否已经支付土地租金和完成开发建设条件的审查和监督,除此之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以任何理由做出不同意出租的决定,否则将出现权利滥用等人为因素而阻碍租赁交易市场的发展。

从国家有关规定看,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条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是一致的,即必须按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完成开发投资。

实际上,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承租人不是对出租人现有的租赁物加以占有和使用,而需要继续投资完成土地的开发、利用。

而一般的财产租赁,承租人不必投资对租赁物加以改造”(赵红梅《论土地使用权租赁》),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转移,出租人作为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人,仍应负担交纳原相应土地税费的义务,而且承租人取得承租权后必须受原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中对土地开发、用途等方面的限制,上述因素都将大大减少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投机性。

因此,个人认为,不宜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等同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给予过多限制,比如《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仅对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规定了限制条件,但对转租未设置限制条件。

此外,可以尝试将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引入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

下面看一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六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单从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看,似乎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出租,但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土管部门批准且办理出让手续后才能出租,若如此,在办理完出让手续后实际上就变成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了,相应的应受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规定的约束,也就谈不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了,因此,个人认为,严格意义上讲,国家是不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独出租的。

不过,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建筑物一起出租的,法律是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大家知道,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有详细规定,至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因不具有营利性,实践中相关纠纷不多,所以本文不再述及二者的出租问题。

下面主要分析一下宅基地使用权、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

1、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

关于此,目前只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农民出租住宅的,但是否允许出租宅基地使用权呢?从实务上看,因农民建住宅完全可以申请到免费的'宅基地,从而很少存在承租别人宅基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法理上看,既然法无禁止,应理解为是允许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而且允许出租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从而并不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但是,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承租者范围是否有所限制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由此可以认为,受用途和资源所限,宅基地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建设住宅,外村乡村民不具备使用主体资格,城市居民则只能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出租虽然不变更使用权属主体,但也只能出租给具备建设使用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

其实,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1条曾规定允许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后因容易导致房地产投机炒卖而在新《土地管理法》中予以删除,由此也可见立法之用意。

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是否也应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规定而必须达到一定开发程度呢?如前所述,本人还是认为,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与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同,前者并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因此,不宜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时的开发程度过多限制。

至于农村居民出租住房,从上述规定中看不出对承租人资格条件的任何限制,从现实看,农民将住房出租与城市居民、本集体外村民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于乡镇经济发展的人流与物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农村居民出租住房并不因此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变更,因此,本人认为应予以肯定和鼓励农村居民出租住房。

2、关于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

相对于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则更具有市场性,它对农村工业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关于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规定,仅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且对于该条款的理解,有众多分歧。

《土地管理法》在“建设用地”一章第六十三条这样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从该第六十三条前半句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农业建设的。

结合看一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条:“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上得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其既不能在集体土地初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

因此,可以看出,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应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至于承租人范围,是应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之内,还是同时允许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承租呢?本人未看到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过从鼓励乡镇经济发展角度看,应打破该界限。

不过,个人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语言表述是有问题的,其下半句所说“除外”是针对前半句所述“出让、转让”之土地使用权转移而言,显然不是针对企业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因为作为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属的转移。

该条的实际用意是,因破产兼并等原因致使用地企业不再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该企业经营不再属于农业建设范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必须办理国家征地和出让手续,即所谓的“依法发生转移”。

因此,该条款无论用语还是逻辑上,皆欠准确,正确的做法是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另行单列表述。

至于集体企业房屋的出租,并不因此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变更,本人看法同前面农村住宅相同,应予以支持和肯定。

首先,必须弄清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租二者之间的区别。

所谓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将其承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与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人丧失土地使用权。

而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是指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将小于其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在原租赁期限内转租与次承租人,且不丧失其作为原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地位的法律行为。

该两者存以下区别:前者的转让人要退出原租赁合同关系,经过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后,受让人成为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直接附有向出租人缴纳租金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享有转让人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

后者的转租人不退出原租赁合同关系,仍然是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仍附有缴纳 租金等原租赁合同约定义务,接受转租的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关于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我国政策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

如《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可见,该规定将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的限制条件规定为两点,即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其与租赁地使用权对外出租的限制条件是一致的,目的主要为了防止囤积土地等投机行为。

但参照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时应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等限制规定来看,该《办法》所规定的“完成开发建设”之条件有所苛刻,将不利于租赁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发展。

为此,有些地方做了变通规定,如2003年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不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承租人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后,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转让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转移给新承租人,并重新向出租人登记。

《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支付土地租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已经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进行投资开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不得不指出,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仍遵从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其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如前所述,随着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实行,以及将来逐步设制实施的物业税收制度,土地投机买卖的可能性逐渐减小,本着鼓励发展土地市场交易的原则和趋势,建议逐步取消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关于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参考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相关规定,不再论述。

五、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

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与土地租赁登记的规定是不同的,前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后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可见,国有土地承租人依法申请登记后,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同一位阶的权利,即都是土地使用权,故该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

再看一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六、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同时,《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条规定:“ 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可见该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出租登记同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相比,有以下区别:1、前者的出租人是土地所有人,后者的出租人为土地使用者2、前者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内申请登记,后者则应在合同签订后 15日内申请登记。

3、在法律制度用语上,前者定义为“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后者为“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4、土地出租登记属于土地权利设立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它项权利。

显然,我国上述规定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作为物权化登记的。

其实,个人认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界定为他项权利登记,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妥,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后果并不发生物权变动或设定,即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法定权属人的变化,承租人取得的不过是土地使用权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依法签订后,承租人便依法或依约取得承租权,而并非在申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后才取得承租权,因此,严格的讲它是合同登记备案,而非物权他项权利登记。

该登记之目的,除为了便于国家监督控制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外,主要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如甲将其土地使用权低价出租与乙,但未登记备案,然后又将其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因“抵押不破租赁”,只能维持收不回成本的租赁关系,而通过租赁备案制度,银行完全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查验是否已经出租,并以此决定是否接受该项抵押。

因此,法律上只要赋予该合同登记备案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可,即未租赁登记备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不予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而对于已经租赁登记备案的,对于明知抵押物存在负担仍接受担保的抵押权人不予保护,即“抵押不破租赁”。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因此,有人主张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应受该规定约束,尤其对于有限的土地资源,租期过长,将难以公平确定若干年之后的租金数额。

本人认为,过短的租赁期限,将影响土地使用权承租人的投入,影响建筑投资的回收以及建筑安全寿命的保障,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充分利用。

关于租金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市场租金评估等体系,建立科学的租金调整机制。

其实,从本质上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实为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一种方式,其只不过是将数十年的承租权一次性买断而已。

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应受20年的限制,而应参照出让期限的有关规定。

再看我国《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规定:“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可见,我国政策规定是将土地出租最高期限等同于同类用途土地的出让最高年期,即已超过20年,但该规定仅限于部门规章,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值得立法界进一步明确。

不得不注意,上述《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仅规定了一级土地市场国有土地出租的期限,对于以出让、划拨、土地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行出租的期限,虽然没有规定,但应可参照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自己决定在国家规定的流转方式中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流转。

土地经营权的出租合同的写法,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的条款进行签订。

你可按照该条款的规定进行书写即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农民土地是否可以对外出租:可以由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如果对外出租集体土地,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定;要通过上级政府批准。

采取土地流转形式的,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就可以了,当然如果是转让的,还要经过发包方同意。

农村土地转包、转让、出租:《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于转包、出租都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流转,特别是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租赁土地等诸多实际问题法律未明确规定,其中限制性条款是对外承包、转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就土地经营权租赁是否适用同样表决方式未予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土地转包定义,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笔者发现,此处转包仅指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且是农户。

这部农业部规章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比关于所转包主体给予限制,显然超越法律,故转包给谁,合同主体是宽泛的,程序上则涉及表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出租定义,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笔者发现,较之转包,土地承租主体此处未做规定,再看《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租赁土地程序也无明确规定。

于是,有人理解租赁土地主体、程序无强制性规定,采取租赁代替承包方式,笔者不同意该观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或租赁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权利义务无根本性区别,如果仅理解为承包主体和程序有强制性规定,租赁没有要求,势必造成法律冲突,出现法律规避,均为租赁,承包一词退出。

还有个法律问题是《合同法》关于租赁最长期限是20年,土地承包法律规定期限则是三十年或以上。

土地承包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承包人代替原承包人。

承包合同转让,只是改变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并不改变原订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后的权利人或义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或义务仍是原合同约定的,因此,转让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更,其内容应与原合同内容一致。

目前,我国对于农村土地承包转让未作明确规定,笔者理解一是转让遵循《合同法》规定,其次,转让同样涉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主体和程序性规定,即承包合同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空宅基地租赁协议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甲方将坐落于某地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多少平方米。具体位置是如何?。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所在宅基地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二、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全额进行赔偿。

三、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多少万元,剩余款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后交付给乙方。

五、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六、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修建手续费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________万元,并偿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空宅基地租赁协议篇四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该村宅基地和空地的.全部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租期从20______年到长期有效。

3.甲方以现金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租金人民币,大写:人民币_____元整。

4.经过预算、维修费用、材料费、水、电、工人工资、运费,甲方共支付人民币____现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5.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一旦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已在租赁平面图上标明边界,如有违反,按上述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7.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如有政策变更,因国家政策使用土地,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补偿。

8.租赁期内,乙方可将租赁面积为平方米的宅基地转租、分租、联租、抵押,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9.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无任何理由违约,甲乙双方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并受法律保护后生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 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空宅基地租赁协议篇五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表示愿意将自有的部份土地租赁给乙方作发展药材使用,具体事项如下:

一、租赁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租用方式:每亩按陆________租用(600.00元)整。

三、付款方式:________年一付。

乙方在使用期间甲方无任何理由拒绝或终止租赁,

四、违约责任:

乙方在使用期内造若造成损失,甲方将按每亩违约金叁万元付给乙方。成平方地块界线有损,将及时修复,若造成纠纷或损失,乙方将付给甲方每亩伍仟元的违约金。

五、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六、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空宅基地租赁协议篇六

承租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师傅搞网站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东大河村东侧河滩地亩。每亩___元。共计___元,租赁给乙方。

二、租赁时间为___年。即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交款方式:合同签定之日起,交一年的.租赁费,以后每年按此日期交款。

四、土地上杨树___棵,每棵___元,共计___元。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交清。

五、土地上的鸭棚___间,每间多少元共计___元。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交清。

六、土地租赁期间,乙方可自由的选择经营项目,甲方不得干涉。

七、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八、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土地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其他未尽事益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以上协议在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后果由造成方负责。

十、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乙方在经营期内可同他人联营,可转租他人经营,但租赁期不超过协议期限。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空宅基地租赁协议篇七

第一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浉河区,甲方(______套、______间)房屋位于申城大道夏家井4号。_____楼_____室____厅或_____楼单间(居住)。房屋租赁期定________年。乙方每_______向甲方交纳房屋租金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在合同时间内搬离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先租。如乙方续租,需在合同期满提前一个月交纳续租金。

第二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单语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承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水、电、闭路_______、垃圾________,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第三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甲方提出进行维修,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维修。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以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事故或人生伤害的由乙方自负。

第四条: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

1)未经甲方书面或口头同意,转借、转租、装修、承租房屋。

2)损坏承租房屋或设施,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或赔偿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口头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家庭住房租赁用途。

4)利用承租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以居住的房去经营。

5)合同到期内提前一个月,没有交纳下次房租费,视为不租,合同无效。甲方有权租给他人,乙方要配合甲方租房、看房。

6)乙方租房时的人数,套房_______人,单间_______人,如果增加人数另加其他费用,(未经甲方同意随意增加人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房)。

7)逾期未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8)甲方出租其他的房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9)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五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水、电、家具、电器、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三日内向双方说明。

乙方在租房期间水、电、家具、电器损坏,由乙方承担配件维修费用。在正常使用家具、电器等设施期间,人为故意的如刀划、火烫和其他人为破坏,按每处50元赔偿给甲方,在门上、墙上如订钉、打钻孔等俺一个十元赔偿。

乙方应于房屋组灵气满后,将承租房房屋及附属设施、家具电器设备交还甲方。应保证房屋及设施、水、电、家具、电器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垃圾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将押金退还给乙方,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理。

第六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国家政策需要拆迁,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2、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的计算,多退少补。

3、不可抗拒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情况。

4、本院停放车辆不收任何费用,丢失车辆由车主自己承担相应损失。

第七条:

水、电、家具、电器信誉保证押金,套房(),单间(),甲、乙双方验收水、电、家具、电器能正常使用后由甲方验收签名()。乙方需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补充条款内容。补充条款内容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不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日期:

空宅基地租赁协议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租用于乙方使用,乙方承担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浉河区,甲方(______套、______间)房屋位于申城大道夏家井4号。_____楼_____室____厅或_____楼单间(居住)。房屋租赁期定________年。乙方每_______向甲方交纳房屋租金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在合同时间内搬离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先租。如乙方续租,需在合同期满提前一个月交纳续租金。

第二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

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单语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承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水、电、闭路_______、垃圾________,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第三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甲方提出进行维修,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维修。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以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事故或人生伤害的由乙方自负。

第四条: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

1)未经甲方书面或口头同意,转借、转租、装修、承租房屋。

2)损坏承租房屋或设施,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或赔偿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口头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家庭住房租赁用途。

4)利用承租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以居住的房去经营。

5)合同到期内提前一个月,没有交纳下次房租费,视为不租,合同无效。甲方有权租给他人,乙方要配合甲方租房、看房。

6)乙方租房时的人数,套房_______人,单间_______人,如果增加人数另加其他费用,(未经甲方同意随意增加人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房)。

7)逾期未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8)甲方出租其他的房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9)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五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验收时双。

方共同参与,如水、电、家具、电器、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三日内向双方说明。

乙方在租房期间水、电、家具、电器损坏,由乙方承担配件维修费用。在正常使用家具、电器等设施期间,人为故意的如刀划、火烫和其他人为破坏,按每处50元赔偿给甲方,在门上、墙上如订钉、打钻孔等俺一个十元赔偿。2)3)。

4)乙方应于房屋组灵气满后,将承租房房屋及附属设施、家具电器设备交还甲方。应保证房屋及设施、水、电、家具、电器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垃圾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将押金退还给乙方,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理。

第六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国家政策需要拆迁,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2、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的计算,多退少补。

3、不可抗拒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情况。

4、本院停放车辆不收任何费用,丢失车辆由车主自己承担相应损失。

第七条:

水、电、家具、电器信誉保证押金,套房(),单间(),甲、乙双方验收水、电、家具、电器能正常使用后由甲方验收签名()。乙方需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补充条款内容。补充条款内容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不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家具与电器清单:

组合大柜、床、席梦思、夏凉席、梳妆台、沙发、茶几、电视柜、床头柜、写字台、电脑桌、空调、21存彩电、冰箱、热水器、风扇、电磁炉(均为甲方所有)乙方租房期间,甲方无故提前收回租房,按违约赔偿乙方违约金____________元,如乙方违约也要赔偿甲方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租房期间内自己不住,甲方不退房租费,乙方交房交钥匙时,不拖欠水、电费,甲方退还全部信誉保证金。水_______元一吨.底数水每人每月___________元套房单间电________元一度.底数电______元一度.底数洗浴按人分摊电费。甲方:甲方: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截止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

空宅基地租赁协议篇九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有老宅地一块,对外转让使用,为了甲乙双方共同利益,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有老宅地一块位于,地域东西宽米。东邻,西邻南邻,北邻。

二、甲方将老宅基地转让给张马栓,要求乙方一次性给予补偿费元,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以收据为证)。

三、乙方在转让此宅期间,无论盖房或养殖等,甲方对四邻的一切纠纷问题,由甲方协商解决,保证乙方道路畅通。

四、乙方在转让期间,如有国家征地等,由乙方负责解决,一切补偿及利害关系均由乙方享受,与甲方无关(如有其它一切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五、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转让补偿费,收据为证,别无其它争议。

六、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望双方共同遵守,永不反悔。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空宅基地租赁协议篇十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租用于乙方使用,乙方承担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浉河区,甲方(______套、______间)房屋位于申城大道夏家井4号。_____楼_____室____厅或_____楼单间(居住)。房屋租赁期定________年。乙方每_______向甲方交纳房屋租金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在合同时间内搬离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先租。如乙方续租,需在合同期满提前一个月交纳续租金。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

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单语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承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水、电、闭路_______、垃圾________,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甲方提出进行维修,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维修。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以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事故或人生伤害的由乙方自负。

1)未经甲方书面或口头同意,转借、转租、装修、承租房屋。

2)损坏承租房屋或设施,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或赔偿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口头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家庭住房租赁用途。

4)利用承租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以居住的房去经营。

5)合同到期内提前一个月,没有交纳下次房租费,视为不租,合同无效。甲方有权租给他人,乙方要配合甲方租房、看房。

6)乙方租房时的人数,套房_______人,单间_______人,如果增加人数另加其他费用,(未经甲方同意随意增加人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房)。

7)逾期未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8)甲方出租其他的房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9)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验收时双。

方共同参与,如水、电、家具、电器、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三日内向双方说明。

乙方在租房期间水、电、家具、电器损坏,由乙方承担配件维修费用。在正常使用家具、电器等设施期间,人为故意的如刀划、火烫和其他人为破坏,按每处50元赔偿给甲方,在门上、墙上如订钉、打钻孔等俺一个十元赔偿。2)3)。

4)乙方应于房屋组灵气满后,将承租房房屋及附属设施、家具电器设备交还甲方。应保证房屋及设施、水、电、家具、电器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垃圾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将押金退还给乙方,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理。

1、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国家政策需要拆迁,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2、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的计算,多退少补。

3、不可抗拒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情况。

4、本院停放车辆不收任何费用,丢失车辆由车主自己承担相应损失。

水、电、家具、电器信誉保证押金,套房(),单间(),甲、乙双方验收水、电、家具、电器能正常使用后由甲方验收签名()。乙方需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补充条款内容。补充条款内容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不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家具与电器清单:

组合大柜、床、席梦思、夏凉席、梳妆台、沙发、茶几、电视柜、床头柜、写字台、电脑桌、空调、21存彩电、冰箱、热水器、风扇、电磁炉(均为甲方所有)乙方租房期间,甲方无故提前收回租房,按违约赔偿乙方违约金____________元,如乙方违约也要赔偿甲方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租房期间内自己不住,甲方不退房租费,乙方交房交钥匙时,不拖欠水、电费,甲方退还全部信誉保证金。水_______元一吨.底数水每人每月___________元套房单间电________元一度.底数电______元一度.底数洗浴按人分摊电费。

甲方:乙方: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空宅基地租赁协议篇十一

租赁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位于澧江镇玉河社区十三社一块106平方米空宅基地面积租赁给乙方堆料场地使用,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期限:一定五年不变(至少三年),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二、租期届满后,甲乙双方愿继续租赁的,可续租赁,但租赁期限暂不确定,租一年算一年,交一年,甲方不愿续租的,可收回,乙方不愿租赁的,可交回。

三、租金及缴费办法:第一年租金为(1000元),第二年起至合同期内为元(五年内不变,甚至更长年限之内),缴费方式即可一年一交或三年一次交,由乙方自愿选择确定,甲方不要求乙方确定。

四、乙方应加强防火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彻底杜绝火灾发生,由次引起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负责和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租赁期满且不续租后,乙方不能撤除所投资的'四周围墙,等甲方建房或出售时,甲方需要的可无偿使用,不需要的可由乙方自行处置。

六、如果甲方主客观条件成熟建盖新房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享有优先满足建盖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甲方违约的退还所收租金,并给予以赔偿30%的违约金;乙方违约的按收取租金双倍的30%给予赔偿。

八、次协议(合同)不办理公证,但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且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空宅基地租赁协议篇十二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租赁甲方宅基地及房产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租赁房产。

1.1甲方同意将位于北京市的房产及空闲用地约4亩(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产用于自行居住、休闲、娱乐以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乙方在使用期内居住、经营不受甲方干预。

第二章改扩建及租金。

2.1为改善居住环境,甲方同意乙方拟对本房产进行改扩建。

2.2改扩建房产所需各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2.3租金为。

第三章租赁期限。

3.1除非甲乙双方按第六章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年,自本房产交付之日起计算。

3.2本合同3.1条约定的20年租赁期满后,甲方应无条件与乙方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租赁期仍为20年,仍沿用本合同内容。再次期满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变再顺延10年合约。

第四章水电费用。

4.1乙方实际发生的水、电、电话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水、电表度数和政府规定标准计算,由乙方自行支付。

4.2乙方只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明文约定属于乙方应当承担的租金、费用。

第五章甲乙双方保证及责任。

5.1甲方保证确实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甲方保证房产在本合同签订前不附有任何其他担保物权和债权,房产现状不属违章建筑,也未被法院或者其他政府机构采取查封、扣押等强措施。

5.2甲方保证办妥房屋改扩建批准手续。

5.3甲方保证拥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将房产按本合同的约定租赁给乙方。

5.4甲乙双方须确保对方根据其居住、经营活动的需要,自行确定生活、经营事项,并确保乙方在其生活、经营期间内可根据需要正常使用各项公共设施。

5.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出租房屋及院落进行翻建、改建或扩建的。

5.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产所有权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5.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经通知甲方后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前提是该受让方应继承和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8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产,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5.9乙方也可对房产外型、内部布局进行设计和装修。该设计和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合同提前终止。

6.1在50年的租赁期限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6.2若发生地震、水灾、台风、或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亦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房产毁损不能正常使用,则乙方可对房屋进行修复或重建。

6.3在本合同期内,若发生政府征地、拆迁、市政统一规划,本合同约定的房产被国家征收、征用的,新建地上物的补偿归乙方,甲方还应将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房屋租金退还乙方,土地补偿归甲方。

第七章违约责任。

7.1若甲方将合同约定房产抵押或转卖第三方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及50年租金总额的30%的违约金。

7.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都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并承担损失金额30%的违约金。

7.3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终止条款外,任何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本合同提前终止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可预期利益,并承担直接损失及可预期利益的30%的违约金。

第八章争议解决方式。

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仍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争议。

第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9.2本合同附件均匀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9.4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空宅基地租赁协议篇十三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住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空宅基地租赁协议篇十四

承租方(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位于澧江镇玉河社区十三社一块106平方米空宅基地面积租赁给乙方堆料场地使用,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期限:一定五年不变(至少三年),自2011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租期届满后,甲乙双方愿继续租赁的,可续租赁,但租赁期限暂不确定,租一年算一年,交一年,甲方不愿续租的,可收回,乙方不愿租赁的,可交回。

三、租金及缴费办法:第一年租金为(1000元),第二年起至合同期内为2000元(五年内不变,甚至更长年限之内),缴费方式即可一年一交或三年一次交,由乙方自愿选择确定,甲方不要求乙方确定。

四、乙方应加强防火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彻底杜绝火灾发生,由次引起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负责和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租赁期满且不续租后,乙方不能撤除所投资的四周围墙,等甲方建房或出售时,甲方需要的可无偿使用,不需要的.可由乙方自行处置。

六、如果甲方主客观条件成熟建盖新房时,在同等条件

下乙方应享有优先满足建盖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甲方违约的退还所收租金,并给予以赔偿30%的违约金;乙方违约的按收取租金双倍的30%给予赔偿。

八、次协议(合同)不办理公证,但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且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村宅基地、空地共计房一栋租赁给乙方使用。

2、租赁时间为2017年月日至长期有效。

3、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租赁租金共计现金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4、甲方经过预算、维修费用、材料费、水、电、工人工资、运费共计现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5、甲方与乙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下协议,甲、乙双方不得有任何理由违约,一旦违约,对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元整。

6、甲、乙双方在租赁的平面图上已注明界线,若有违协议,按上述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7、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若有政策上变动,因国家政策上的用地,甲方得到的赔偿及时付给乙方。

8、乙方在租赁期间可将

关于

租赁宅基地,面积为 平方米,木房一栋有权进行转租、分租、联租,以及抵押,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干涉。

9、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违约,甲、乙双方遵照上述条款履行并执行。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各一份,乙方一份,签字生效,并受法律保护。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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