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员工奖励通知 奖励通知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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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员工奖励通知 奖励通知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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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励通知 奖励通知书篇一

为了扩大市场营销,抢占市场份额,调动全员营销的积极性,公司研究决定,开展全员营销奖励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自20xx年9月1日开始至20xx年12月30日结束。活动到期后,公司将根据市场和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另行研究奖励政策。

二、活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三、奖励政策:

1.员工本人独立营销成功的工程项目,公司按照工程项目总额的5%提成奖励。

2.员工提供有效信息,利用公司的资源关系营销成功的项目,公司按照工程项目总额的3%提成奖励。

四、奖励兑现办法:

1. 所有的奖励须在工程项目完工、工程款结算完毕后予以兑现。

2.奖励资金可以抵扣报销营销过程中的费用开支,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以现金方式领取奖励资金的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3.由团队集体营销成功的工程项目的奖励资金的分配,由所在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公司审定后按分配方案兑现到个人。

五、活动要求:

1.所有员工要全身心地投入到营销活动中去,及时捕捉项目信息,把信息优势变成营销优势。

2.所有员工营销跟踪的项目实行项目报备制,以最先登记报备的人员为第一营销人。原则上,提成奖励的分配以第一营销人为主。依靠团队营销成功的项目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3.要讲究营销方法和营销技巧,充分做好营销的前期准备,精心制定营销方案。要善于充分发掘客户的节能需求,寻找客户利益和公司利益最佳结合点,努力提高营销的成交率。

4.要善于整合各方面的资源,依靠团队的智慧和力量,提高营销的成功率。

5.要注重营销的结果,对优势项目要坚持不懈的执着跟踪,避免人、财、物的无谓浪费。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员工奖励通知 奖励通知书篇二

公司全体员工: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现拟招聘计件工若干名,公司内部员工如有亲戚、朋友、邻居等愿意从事的,可向公司推荐,具体规定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要求:

计件工:

1. 女性,年龄18—35周岁,无学历要求,能吃苦耐劳;

2.工作仔细负责,为人忠肯。

三.推荐原则:

1、被推荐人员的基本条件要符合本公司对人员招聘的基本要求;

2、被推荐人员所提供的基本信息要客观真实,不能有任何隐瞒和伪造;被推荐员工多次在公司车间备有离职记录者没有资格申请此奖项。

3、推荐人不得干扰正常试工流程。

4、针对每个被推荐的人,只有一次推荐机会。如果多人同时推荐同一个人,一旦被推荐人被录用,第一个推荐人将会得到推荐奖。

二、推荐奖励:推荐员工被公司录用后且稳定工作,公司将给予推荐人xx元/人现金奖励,具体细则如下:

1、被推荐人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本公司对人员招聘的基本要求(包括年龄、技能、经验);

2.被推荐人六个月内表现良好,公司将奖励推荐人xx元/人现金

3.被推荐人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公司将再次奖励推荐人xx元/人现金。

三、要求:

1.推荐人必须本着对公司和被推荐人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2.希望公司内部员工积极参与,及时与行政部联系,被推荐人的岗位安排由生产部统一负责调配;

3.被推荐人试用不合格,公司有权将其辞退。

四、发放形式:

被介绍人被公司录用后,由介绍人到行政部填写《员工推荐表》,介绍人与行政部各备一份。被介绍人六个月满后,由行政部了解其在车间工作情况后,经考核合格后,统一出表张贴奖励介绍人,奖金在当月工资中支付。介绍人在此期间离职的,所得奖金将不予发放。

五、有效期:

本奖励办法有效期为20xx年x月x日起开始执行,结束日期以行政部另行通知为主,过期即刻失效。

本次招工奖励,机会难得,请各位老员工抓紧时间,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积极介绍他人进厂上班。不论是老乡、朋友、亲戚、家属,还是以前的工友,公司一律欢迎!

请莫失良机!

员工奖励通知 奖励通知书篇三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与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的范围为: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学改革类、教学研究类、教学效果类、教学管理类和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特色项目类等七大类。具体内容如下:

1、专业建设类:国家级双一流学科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含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卓越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特色专业”均相同)、省级双一流学科专业、省级特色专业、新设置专业;

2、课程建设类: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省级精品开放课程;

3、教学改革类:国家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省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等;

4、教学研究类: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中的各类项目(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学改革类项目除外);

5、教学效果类: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校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教学团队、省级教学团队,国家级教学名师、省级教学名师、校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坛新秀、省级教坛新秀、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大奖赛获奖者(校级教坛新秀),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学校教学质量奖获得者,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者等;

6、教学管理类:全国优秀教学管理集体、省级优秀教学管理集体、省级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校级优秀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等;

7、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特色项目类:包括政产学研合作促进人才培养、“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校企联合办学等方面有特色的做法。

第三条 各类教学奖励完成人应是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各类教学奖励以教务处登记备案为准,在依据本办法申报之前,需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未办理手续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已作为教学奖励的成果不重复计算绩效。

第六条 所有教育教学奖励的认定以教师参赛获奖证书和指导学生获奖证书或政府有关机关发文为准,否则不予认定。

第七条 专业建设奖

1、国家级一流学科:奖励团队100万元;

2、国家级特色专业:奖励团队10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4万元,项目结题奖励6万元;

3、省级双一流学科专业:奖励团队30万元;

4、省级特色专业:奖励团队2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1万元,项目结题奖励1万元;

5、新设置专业:奖励申报团队0.4万元。

第八条 课程建设奖

1、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奖励团队5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2万元,项目结题奖励3万元;

2、省级精品开放课程:奖励团队2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1万元,项目结题奖励1万元。

第九条 教学改革奖

1、国家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奖励团队10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4万元,项目结题奖励6万元;

2、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奖励团队2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1万元,项目结题奖励1万元。

第十条 教学研究奖。在完成建设任务后,给予如下奖励:

第七至第九条除外的省级以上质量工程研究项目,国家级奖励3万,省级奖励1.5万,省级一般教学研究项目奖励0.5万。

第十一条 教学效果奖

教育教学成果须为国家级、省级、学校正式颁布的成果,不含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评选的成果。指导学生获奖成果以当年认定的“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列表”为准。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成果分别按照特等奖100万元/项、一等奖50万元/项、二等奖30万元/项的标准对获奖团队进行奖励;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成果分别按照特等奖5万元/项、一等奖2万元/项、二等奖1万元/项、三等奖0.6万元/项的标准对获奖团队进行奖励;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项、0.3万元/项、0.2万元/项、0.1万元/项;

2、获得“教学名师”的教师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人、省级1万元/人、校级0.5万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3、国家级教坛新秀奖励2.5万元/人、省级教坛新秀奖励0.5万元/人、校级教坛新秀奖励0.3万元/人;

4、对在学校认定的各类教学竞赛中获奖的教师,按照国家级一等奖1.5万元/人、二等奖1万元/人、三等奖0.6万元/人,省级一等奖0.6万元/人、二等奖0.4万元/人、三等奖0.2万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5、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大奖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6、校级多媒体课件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0.15万元、0.1万元、0.05万元;

7、校级教学质量年度考核优秀奖励0.1万元/人;

8、在学校认定的各项a、b类竞赛中,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指导教师(组)0.6万元、0.4万元、0.3万元;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指导教师(组)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9、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获优秀等级,分别奖励指导教师(组)0.2万元、0.1万元;

10、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获校级优秀,奖励指导教师(组)0.1万元。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奖

1、国家级优秀教学管理集体、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分别奖励2万元/项、1万元/项,省级优秀教学管理集体、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分别奖励1万元/项、0.5万元/项;

2、校级优秀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分别各奖励0.5万元。

第十三条 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特色项目奖

校内各二级机构在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和人才培养上有特色的做法,并取得实效,且不能纳入上述奖励内容之内,经汇报论证后可申报特色项目奖。按程序认定、审批后,根据特色项目的影响力以及对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和人才培养贡献度的大小,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奖励额度。

第十四条 颁发的的奖金,由教育教学成果第一完成人领取并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奖励所得的涉税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多次获奖的同一教育教学成果,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含上级给予的奖励),不重复计奖。已按低级别奖励的,则按其与最高标准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十七条 教学奖励每年进行一次,遗留问题下一年度补办,补办时按成果发生期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学奖励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春学期完成上一年度教育教学奖励认定、统计及奖金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 教学奖励的具体程序:按年度由个人和教学单位(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成果统计,在全校公示,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经学校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对教学奖励审核工作有异议,应在奖励成果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教育教学成果不予追溯。未在本办法之列的当年新增奖励项目,由相关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和奖励方案,并提供支撑材料(获奖证书或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参照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指导学生获国际级别奖励的指导教师(组)原则上在国家级同级别的基础上上浮20%;指导学生获比赛级别特等奖的指导教师奖励标准在同级别一等奖的标准上上浮10%;指导各类比赛的金、银、铜奖参照一、二、三等奖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我校非第一排名单位的,在奖励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1/n(n为获奖人数乘以学校排名)进行奖励。校级教学成果奖,我校非第一排名单位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皖西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院发[20xx]122号)中关于教育教学奖励的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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