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专业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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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专业16篇)
时间:2023-11-27 19:55:15     小编:念青松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已有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并避免重复犯错。总结需要简明扼要,避免冗长的叙述。以下是一些比较有分量的总结范文,对于写作总结有一定指导意义,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篇一

(一)弱化我方命题,强化对方命题。

确立立场不仅应确立我方对辩题的理解,还须限定对方对辩题的理解,也就是必须明确指出对方应该论证的内容。尽可能扩大我方立论范围,从而给我方留下较大的加旋余地。其主要方法有两种:一是对辩题中的主要概念作限制性解释。如在南大队对台大队“人类和平共处是一个可能实现的理想”论辩中,正方南大队一辩开头就指出:“人类和平共处”“是和战争相对而言”,消除了战争也就实现了人类和平共处。这样就把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外,为本方以后论述打下了较好基础。另一个方法是对辩题加条作。如1986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北大队对香港中文大学队的比赛中,辩题是“发展旅游业利大于弊”,北大队是反方,正方中文大学队举出许多例子论证许多国家由于具备某些条件,发展旅游业获得了成功。北大队马上指出,正方的立场并不是“在一定条件下”发展旅游业利大于弊,所以中文大学队跑题了。这实际上是要正方证明“在任何情况下”发展旅游业都利大于弊,当然使正方无从论证,陷入被动。

(二)尽量选择逻辑性强、不易受攻击的立场。

其主要方法是“高立论”。在任何一个细节上都和对方纠缠不休往往会丧失本方的优势,到最后仍是“一笔糊涂帐”;不如干脆对一些显而易见的事实、众所周知的观点予以承认,接着立即指出:这些仅仅是问题中一个方面,但我们应该讨论的是更重要的东西,把争论上升到更高层次,使对方精心准备的材料无从发挥,在我方熟悉的阵地上与其交锋,高屋建瓴,势如破竹。如在北大队和澳门东亚大学队的比赛中,辩题是“贸易保护主义可以抑制”,北大队是正方。具备一点经济学知识的人都知道,当今世界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而新加坡更是饱尝贸易保护主义之苦。东亚大学队开始就大谈“贸易保护主义是否严重”这一层次上与对方纠缠,显然要占下风,而且很可能引起评委和观众的反感。所以北大队经过仔细斟酌,论辩伊始就明确说明,当今世界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确实相当严重,在这一点上我们非但不否认,而且还可以举出比你们多得多的例子。但是,我们应该讨论的是贸易保护主义是否可以抑制,而不是贸易保护主义是否存在或是否严重。这样就避开了对方拥有大量材料的事实,把论辩中心提高到对我方有利的“可以抑制”层次上来,避其锋芒,争取主动。

确立立场时还应该注意的是:立意要新奇,要能够“言人所未言,见人所未见”。从新的角度来分析问题,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往往会起到很好的场上效果。同时,对手对此准备不足,也会措手不及,仓促应战。当然不能故作惊人之语,应当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这就要求教练和队员们对辩题仔细揣摩和思索,努力使自己的立场既无懈可击、固若金汤,又新意迭出,令对方猝不及防,从而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辩论赛总路线(由主席或主持人执行)。

1、开场白。

(1)比赛流程。

2、队员入场,介绍参赛队及其所持立场,介绍参赛队员,介绍评委及其点评嘉宾。

3、比赛开始。

4、比赛结束。

(2)评审流程(比赛后)。

5、评判团交评分表后退席评议。

6、评判团入席,点评嘉宾评析赛事。

7、宣布比赛结果(包括最佳辨手)。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篇二

商法的价值是一个相当宽泛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谈论其价值,必须的先弄清楚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在这之上,才可能对商法的价值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价值,普遍意义上的看法是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它既反映了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也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因此,法的价值我们可以这样给它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样的一个定义重点在于强调人们对于法在维护各种基本价值方面的希望,而并不强调法自身所具有的品质(虽然在广义上,这也是法律价值的一种。但是,笔者认为人的存在是价值研究的出发点。所有价值问题都与人有关。离开人,所有价值问题都变得没有意义。因此,价值判断的问题应当通过人们的目的论来解决。即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来说的。所以,在以下的讨论中,本文主要讨论人们对商法价值的追求,而忽略商法自身的功能)。法理学上,对法的价值的分类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但不管哪一种分类,只要是建立在法律价值的科学概念基础之上,都是有一定的意义的。为了更好的研究商法价值,本文尝试着将商法的价值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法的终极性的价值追求,一是商法在这个终极追求下的价值名目。前者就是“商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理想”。如果给它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称谓的话——法的目的性价值。而后者则指的是“商法为了实现其目的性价值而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工具性价值。当然需要指出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具有相对性,它们之间并没有十分绝对的界限。应当说,一切价值都表现为目的,只不过是有些价值是从整体和最高意义上而言的,而有些价值则是局部的服务性的,和那些更高的目标相比,它们是为了实现、完善这些更高级目标的条件的。

二、目的性价值。

(一)目的性价值概述。

(二)商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

笔者认为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是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即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这一点表现在商法上就是从法律制度上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保护自然人、企业的营利,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之所以这么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1、从商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3世纪的罗德岛法(lex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伴随着人类从自给自足的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简单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问世于人间。尤其是货币出现以后,奴隶社会的商事交易出现某种繁荣。伴随着简单商事交易的发展,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规范商事交易行为,简陋的商事法规就自然而然的出现了。虽然,古代商事法被深深的打上了奴隶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烙印,不仅尚未从一般的民法规范中分离出来,而且自身也积极简单。但不能否认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中世纪,欧洲虽然处于封建王权和神权的铁幕统治之下,但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不可阻挡,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发展,“经济的专门化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除本地及市镇市场以外,出现了大的定期集市,其中最著名的是香槟伯爵领地的四大集市……”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的出现。但是由于封建主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抵制,封建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基于此,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商会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权和裁判权,这种规约经历了从11世纪至14世纪几百年的时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商事法即商人习惯法。虽然商人阶层通过自治运动而创立的习惯法无法被纳入到国家法的体系之中,只能以民间法的状态存在。但其以成为近代商事法的起源,无疑也是不争的事实了。进入近代,伴随着资本主义在欧洲的纷纷确立,以及工业革命的推动,欧洲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全所未有的巨大发展,与之相适应,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各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商法编撰运动。并影响到全世界。最终奠定了商法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不可动摇的地位。从商法的确立的历史过程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商法始终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而发展的。而商品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追求经济效益,调动全社会的一切资源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在这个过程中,商法担当的任务就是为整个社会实现营利的目的提供制度上保障。这从更本上反映了商法的终极价值就是追求营利。

2、从商法与民法的比较来看。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为了实现维护个人或团体的营利,商法在沿袭民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就商事行为特有的情况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关于商事时效和法定利息的规定,关于商号、商业帐簿和共同海损的规定。

3、从商法的自身的具体制度来看。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商事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自身营利的统一有机体。或者,以法律制度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就拿公司法来说吧,发起人之所以创设公司,旨在营利,公司之所以从事营业活动,是为了营利,股东之所以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还是为了营利,非股东之所以购买股票,莫不以营利为目的。还比如贯穿其中的企业维持制度等等。因此,确认营利、保护营利是商法对商事交易价值规律的客观反映,是商法的基本精神。

三、工具性价值。

法应当具备的品质无外乎就是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和秩序等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法律价值。我们当然也可以堂而皇之的将这些法理学已经研究出来的结果应用于商法这个更为具体的法律部门中来。但是这种很保险的研究是否有助于我们对于商法价值体系有更为清晰而更为深刻的理解,也许需要打上一个问号。对于商法而言,虽然它的工具性价值也包含着这几个方面,但是我们需要明白即使我们将这些已有的概念用于商法这个特殊的领域,它们实际上也已经被赋予了一种有别于一般法理学的特殊含义。人们常常忽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价值体系中同一价值形式的比较研究。而同一价值形式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定位的差异,却恰恰是部门法之间区别的内在体现。同样的价值如公平、效率,当把它们作为民法、经济法和商法各自的价值追求来进行研究时,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的极大差异。在商法中,反映其终极性价值的共性价值集中地体现为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和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原则又是统一于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原则,其作用就是为现代商事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稳定而安全的市场秩序,排除不安全因素,为商事主体进行商事行为保驾护航。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快捷、便利已成为商事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要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营利。就必须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原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主要表现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缩短交易的周期、降低交易的成本、增加交易的次数和提高资金的利润率。

(一)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的风险日益突出。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保障交易安全便成了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现代商法采用了要式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3、外观主义。所谓外观主义是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之稳固,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以票据法的规定最为典型。例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14条第3款又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严格责任主义。所谓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商事公司之行为,多依赖于公司之负责人,其负责人之责任,若不予以严格的规定,势必妨害交易之安全。为此,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7条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

商事交易,重在简便、贵在迅捷。对于商事主体来讲,简便迅捷的商事交易,就意味着交易周期的缩短、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次数的增多和资金利润率的提高。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商法确立了促进交易简便迅捷这一基本原则。商法贯彻促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交易最为简便的方法就是确认当事人的商事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因为,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去谋求利润最大化。为此,商法对某些商事交易事项,如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中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保险法中保险标的价值的约定、海商法中海上保险之委托等均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其宗旨即在于促使商事交易的简便迅捷。

2、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无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如对销售商货柜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记名证券的背书转让与无记名证券的交付转让等。交易客体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交易的客体,若是有形物品,使之商品化,予以划一的规格或特定的商标,确保大量交易迅速成交。交易的客体,若是无形的权利,由于不便流通,商法使之证券化,如股票、公司债券、支票、汇票、本票、保险单、运输单、提单、仓单等证券,商法均规定了一定的内容和格式,使之定型化,便于使用和流通。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同的人,商法的工具性价值的划分也许就不同,比如有人会认为自由、公平也是商法的工具性价值。这当然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认为,既然作一种学理上的分类,就要做到既能穷尽各个方面,又能高度概括。基于这个原因,本人认为将自由和公平作为工具性价值有不妥之处。因为,自由虽也为商事交易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深究其中,我们可以发现它其实是包含于商事交易的快捷原则之中的,商事交易之所以能够做到快捷、便利,就是因为它采取了区别于经济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在众多规范中实行自由主义原则。如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确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的规定。而公平原则,无可非议是所有法律均具备之本质。其精神本质在上面的保障交易安全与快捷两大原则中自然得到了体现,故本文不再予以详细论述。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安全与快捷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应该是相互统一,相互和谐的关系,而不是对立分离的。商事交易的快捷必须建立在交易的安全原则之上,否则这样的快捷是无基石之快捷,也是不能长久的快捷。反之,如果商事交易片面强调安全因素,则势必影响商事交易的顺畅进行和整个社会经济价值追求的实现。同时,安全与快捷这两个原则又是统一于商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性目标的。纵观两者的关系,它们是互相统一、互相依存、不可分离的。

参考书目: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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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本原则论文篇三

民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滞后性。所谓民法滞后性,是指由于民事关系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和活跃性,社会生活是发展的,新的民事关系会不断涌现,而民法总是会落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难以囊括各种民事关系。因此,一方面在各国民法中都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一一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又大量存在,并且这些都是与社会经济或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又不能不调整,这就客观地要求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又何以来断别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何以作出判决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在实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国,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才是评价和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准则,有关规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司法和仲裁机构裁判的法律依据。

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问题,须首先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而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则须考证原则一词的含义。

对于“原则”一词,就一般意义来讲,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1】;但“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英国《科林法律词典》,“原则”是指“基本点或一般规则(basicpointorgeneralrule)”【2】;世界著名的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afundamentaltruthordoctrine,asoflaw;acomprehensiveruleordoctrinewhichfurnishabasisororiginforothers)”【3】。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或说“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对此研究比较多的主要是中国国内的学者和日本的学者,在许多民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中,一般专门设立一章进行论述和介绍。但就“民法基本原则”一词的概念和内容,国内外学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解释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4】;有的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5】;也有的认为,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还有的认为,它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

虽然上述各种观点和表述有所差异,但学者们的认识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即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无论是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上,还是在判断民事主体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终发挥根本原则的作用,任何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任何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只要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违反民法,就是无效的。

通过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则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则一样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1][2][3]。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篇四

商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设立的。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商事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规范。在学习和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商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展开,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商法基本原则强调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是商事活动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和需求,自由选择商业行为方式和合作伙伴。在许多商事案件中,契约自由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广阔的合作空间,促进了市场的自发发展。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意识到要尊重契约自由原则,并且在实践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商法基本原则注重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商事活动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商业伦理的核心要素。商人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商法基本原则推崇信用原则,对于损害他人信用或侵害商业伦理的行为,法律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在实践中,我一直倡导诚实守信的商业行为,将信用纳入法律监管范畴,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再次,商法基本原则注重平等公平。平等公平是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重要价值观。商法基本原则要求,在商业活动中,各方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不得因地位、人种、性别等因素进行歧视。商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公平原则为商业主体提供了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在我的工作中,我一直强调平等公平原则,努力为各方提供公正的商业解决方案。

此外,商法基本原则注重效力安全。商业交易需要产生合同,而合同的效力安全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商法基本原则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效即构成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商法基本原则也对合同的效力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如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等。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深刻认识到维护合同效力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对合同法律规范的学习,为当事人提供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的保障。

最后,商法基本原则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商事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商法基本原则强调,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其权益不受侵害。在实践中,我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理清权益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实现。法律作为公正的调节机构,应当坚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总之,商法基本原则作为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规范,对于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我不断深化对商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应用,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对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为商事法律服务的提供更多有益的支持。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篇五

孙子曰:“上兵伐谋”,高水平的论辩赛首先是认辩双方在论辩思路与立场上的较量。对于一个已经确定下来的命题,如果能找到一个最佳的思路,确立好自己的立场,那么就能为整个论辩的胜利奠定基础。

在论辩赛中,论辩命题一般可分为价值命题、事实命题和政策命题三种。价值命题一般是讨论某伯事是否较好,如“发展旅游业利大于弊”。这类命题要求论辩员有很强的逻辑推理能力,对辩题的背景知识有通盘、深入的了解。事实命题是讨论某件事是否真实,如“儒家思想是亚洲四小龙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推动因素”。这类命题注重举例实证,要求论辩者掌握大量材料:政策命题是讨论某事该不该做,如“亚太区国家应该成立经济联盟”。它要求理信论与实践的结合,既需逻辑推理,又应有大量材料佐证,所以论辩比赛中政策命题较为常见。对论辩命题分类的意义在于根据不同命题的特点和要法语来确定思路、建立框架、组织材料,最终的目的是要形成自己的立场。在确定思路时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知已知彼。对一个辩题,围绕正、反方立场,可以有多种理解。这时候就不仅要找出自己论证辩题的各种思路,而且还要找出对方可能出现的各种思路,尽可能地把双方可能的思路都逐一考虑,并找出应付之策,这样对已对彼都心中有数,就为我方确立适当的立场找到了根据。

确立立场就是针对对方可能出现的思路,在我方可以选择的各种思路中找出对本方观点论证最有利、例证材料最丰富的思路。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篇六

[摘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合同普遍规律、反映立法者基本理念、体现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原则。这些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合同法、裁判机关处理合同争议、以及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则。对适用合同法具有指导、补充、解释的作用。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质量、进度、成本、安全、信息等管理都是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的,合同管理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其他项目管理内容的管理质量。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离不开合同法的理论支持的,只有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才能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质量、进度、成本、安全、信息等管理都是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的,合同管理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其他项目管理内容的管理质量。

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离不开合同法的理论支持的,只有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才能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高速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质量、进度、成本、安全、信息等管理都是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的,合同管理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其他项目管理内容的管理质量。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离不开合同法的理论支持的,只有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才能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影响施工项目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五大方面,即“4m1e”,指: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事前对这五方面的因素严加控制,是保证施工项目质量的关键。

1.人的管理。

在使用人的问题上,应从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控制。更为重要的是提高人的质量意识,形成人人重视质量的项目环境。

2.材料的管理。

材料管理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的控制,主要是严格检查验收,正确合理地使用,建立管理台帐,进行收、发、储、运等各环节的技术管理,避免混料和将不合格的原材料使用到工程上。

3.机械的管理。

机械管理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等控制。要根据不同工艺特点和技术要求,选用合适的机械设备,正确使用、管理和保养好机械设备。为此要健全人机固定制度、设备运转记录制度、上岗证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技术保养制度、安全使用制度、机械设备检查制度等,确保机械设备处于最佳使用状态。

4.方法的管理。

这里所指的方法的管理,包含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的控制,主要应结合工程实际、能解决施工难题、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进度、降低成本。

5.环境的管理。

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较多,有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管理环境,如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等;劳动环境,如劳动组合、作业场所、工作面等。

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而多变的特点,如气象条件就变化万千,温度、湿度、大风、暴雨、酷暑、严寒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又如前一工序往往就是后一工序的环境,前一分项、分部工程也就是后一分项、分部工程的环境。

总之,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尤其是施工现场,应建立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的环境,保持材料工具堆放有序,道路畅通,工作场所清洁整齐,施工程序井井有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篇七

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新时期,人们对于食品的追求逐渐从数量层面上升到质量层面,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了出来,如何利用刑法的保护机制来提升我国食品的整体质量与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成为了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

1食品安全与刑法保护现存的问题。

1.1食品安全现阶段的问题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当前《刑法》中牵涉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三种,《刑法》中将这些犯罪归类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当中。实际上,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在当前以人为本的理念下,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孰轻孰重自不待言,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毫无疑问地应优先于市场经济秩序受到法律的保护,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文归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值得商榷,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建立了以a防为目的的'立法模式以适应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立法需要,建立了较为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评估体系。而《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置于“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中,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存在不相衔接之处,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

1.2食品安全问题处理不当。

现阶段,我国展开了一系列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工作,在惩治不法食品加工企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并没有有效地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在实践中,由于部分食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管工作不够重视,所以他们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和犯罪行为时,没有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对不法企业和商户的惩罚力度也比较轻。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确定刑法分则不同章节的依据,而《刑法》中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很显然是认为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客体系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此外,大部分监管部门采用经济罚款的方式来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总之,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因素有很多,如果我们不能对主要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施以全面惩治,那么很难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篇八

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监管制度是保证食品生产行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措施。首先,监管部门应该依照我国刑法的政策精神来,不断健全监管指标,使得监管人员有相应的监管指标作为工作考量标准。然后,监管部门应该依照刑法的具体指标来对食品采购、加工和生产等流程做综合考量,并对现行监管体系加以改革,以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最后,监管部门应该逐步建立一个与刑法精神相匹配的精细化的监管系统和统一的监管方案,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来提升监管部门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2.2明确入罪规则。

2.2.1拓宽入刑范围。现阶段,国家已经采取措施来完善食品在运输、检疫与储存等环节的有关工作。基于此,食品安全犯罪也应拓宽范围,将运输、检疫与储存等相关环节的食品安全纳入到食品安全犯罪中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所有行为都能受到与其相对应的刑罚,同时也会减少审判过程中对法律适用的疑惑。

2.2.2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相较看来,更加应该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为了凸显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公共安全危害性,有必要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将食品安全犯罪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变更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使人民大众更加了解食品安全犯罪的本质。

2.2.3增设食品安全过失犯罪。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是与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联系的经营活动,只要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受害人承受的后果是一样的。如果因为是过失犯罪而免于对其的刑事处罚,这样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现阶段,我国《刑法》有必要增加食品安全过失犯罪,同时对过失的程度进行界定。这里的过失应该是严重危及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轻微过失就不应该适用此类规定。这样,不至于将犯罪过分扩大,也能给那些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人群以恰当的刑罚。

2.3健全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体系。

现阶段,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食品安全法》为补充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法律制度体系,而《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间却存在不相协调之处。就实际情况而言,《食品安全法》对无资质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等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制,对监管机构及其监管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刑事责任也作出了规定,《食品安全法》中增加的这些新内容、立法中的新理念却未在《刑法》的规定中得到相应的体现,《刑法》对《食品安全法》正确贯彻实施的保障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所以有关人员需要进一步考量两部法律之间的联系和与现实的连接,以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

结束语。

综上所述,刑法对于保证食品的质量与安全有重要的意义,在《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保护下,我国已经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整体食品质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我们应该从从加强刑法的保护力度和监管力度入手,来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篇九

园林景观建设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古至今,人们对园林景观的需求一直在不断提高,良好的园林景观设计,不仅能使人们享受自然、放松心情,还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现代园林景观设计虽然在不断进步,但是在其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园林景观设计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促进我国园林景观设计水平的不断提升,同时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我国部分城市把生态环境问题列为城市发展的第一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视,在园林景观的设计上体现很明显,通过科学的园林景观规划和设计,将园林景观与生态环境有机结合,从而促进城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同发展。

在园林景观设计中,一些城市将管理和创新结合的较好,通过仔细分析本地的历史文化、城市发展、自然风景等实际情况,对园林景观设计理念不断改进、完善,逐步形成了具有当地特色的、科学的园林景观设计理念,同时,促使环境规划更好的实现。

我国目前园林景观设计中,存在盲目的拿来主义,很多园林景观大同小异,在园林景观设计中,不考虑城市自身的历史文化、发展特点以及当地气候等因素,不仅增大园林景观建设成本和后期维护难度,还不能满足当地城市的实际需求,失去园林景观应有的作用。

(二)园林景观缺乏个性。

部门城市在园林景观设计中,为了追求更快的建造速度、更高的经济效益,将园林景观批量化生产,并制定统一的标准,使园林建设像工厂的定型开发,如此标准化批量生产是导致很多景观“千城一面”的重要原因。园林景观设计属于艺术的一种体现,硬性将其标准化,会严重损害其应有的艺术特色和个性化特征。

(三)选择的植物品种不合理。

一些城市在进行园林规划时,对植物的地域性和多样性考虑不周,或者在园林里种植上百的树木,价值昂贵,虽然增加了数量,但是没有考虑到周围环境和土壤情况,忽视植物生长的实际条件,使园林景观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一些城市往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园林景观建设,忽视了完工后对园林景观的日常维护工作,因日常管理不到位,园林景观很快就会失去活力,许多植被会在短期内枯萎,甚至死亡,使园林景观成为“一次性”工程。

(一)园林景观生态与城市本身生态的完美结合。

园林景观已成为城市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园林景观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可以实现,与城市本身的生态环境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在进行园林景观设计时,要结合城市自身生态发展的需求,使园林景观生态和城市本身的生态系统完美结合,这样,园林景观设计能使城市变得更加美丽、迷人,有利于树立新的城市形象,一定程度上带动城市旅游业的发展;另外,为了满足人们对高生活质量的要求,应尽可能的多设计一些开放式的绿地,使人们可以充分感受到自然的气息,而且还能在忙碌的现代化生活中放松心情。

随着人们思想觉悟的提升,人们开始注重节能型城市的建设,通过引进先进的工艺手段、高科技材料,来降低城市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几率,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园林景观设计中,工作人员要充分考虑城市长期发展的规划目标,确保园林景观设计可以和现代城市发展需求相适应,使得城市将来的生态效益与景观效益保持一致。

园林景观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提高人们生活环境的质量,因此,在进行景观设计时,要充分考慮周围居民的实际需求,设计者可以在园林景观设计中运用心理学、行为学、美学等多方面的知识,不仅使园林景观和环境较好的融合,更要使人们可以充分感受到景观的`别致、美好,使他们心情愉悦,全面提升现代城市的科学性、生态性以及艺术性,促进现代化城市的综合发展。

(四)向着多学科、高综合性方向发展。

园林景观设计过程中,会应用到建筑学、规划学、美学、生态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知识,具有很高的综合性,因此,设计人员在进行园林景观设计时,不仅要进行理性的分析、判断,更要调动感性的一面,解决设计中遇到的问题,这就要求园林景观设计者要加强和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的沟通,不断拓展自身的知识面和设计思路,综合各领域知识,促进我国园林景观设计水平的提升。未来园林景观设计必定以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基准,集合众多学科领域的先进知识理论,并体现生态与艺术的特点,实现我国园林景观设计的可持续发展。

(五)遵循生物多样性、科学性与艺术性结合。

在园林景观设计上,要优先考虑生态环境因素,以本地物种为主,在选择多样化物种时,要注意他们之间相互搭配的科学性、艺术性,让乔、灌、草三者有效的结合,促进植物之间的和谐生长,在满足设计者要求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为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肖蕾.试析现代城市园林景观设计现状及发展趋势思考[j].江西建材,2016,10:40+43.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篇十

摘要面对日趋激烈的全球性市场竞争,企业应提高建立良好公共关系的战略地位,以企业文化为核心,以品牌战略为载体,以电子网络等传媒为手段,转变传统公关思维,建立以“和”为中心的公关理念,完善公关危机处理机制,建立起科学高效的企业公共关系模式。

关键词公共关系信任危机处理机制企业文化。

随着现代传播手段在经济社会的广泛应用,突发性公共事件对相关企业和组织的影响越来越大。如何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带来的企业信用危机,处理好企业公共关系,日益成为企业生死存亡的战略问题之一。

1企业公共关系的含义。

公共关系是现代管理理论的组成部分,它利用传播技能和研究方法作为主要工具,帮助一个组织建立并保持其公众之间的相互交流、理解、认可与合作;它参与处理各种问题和事件;帮助管理部门了解民意并对之做出反应;明确和强调企业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责任;它作为社会驱动的监督者,帮助企业保持与社会变动同步。

企业公共关系从属于企业宗旨,为企业的目标服务。它是企业面对外在的公众和内在的员工,通过运用长期有效地双向信息沟通、双向艺术交往、双向利益调整等方法途径,建立企业与目标对象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和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显然,企业公共关系是企业在现代商品经济和大众传播事业高度发展条件下重要的经营管理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公共关系的应用领域也不断扩大,从市场营销中的策略组合,到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解决,到危机事件的处理等更为广泛的领域。

2企业公共关系的功能。

2.1树立企业信誉,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企业的信誉是指企业在市场上的威信、影响,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形象、知名度。建立良好的信誉是企业经营成功的诀窍,“酒香不怕巷子深”的陈旧经营观念已不能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趋势。树立信誉首先要创名牌企业。按照公共关系学的观点,商品信誉是较低层次的,只是部分公众或消费者在多次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信赖程度,它只是企业技术经营素质的综合反映。而树企业信誉、创名牌企业,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现代社会对企业日益强烈的要求。因为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单元,既可能给社会带来新的物质文明,也可能给社会带来公害和威胁。因此,公众对企业社会价值的评估标准发生了变化,评价范围由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扩大到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这使公众舆论对企业产生更大影响力。争取舆论支持,争取公众信任,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企业良好形象和声誉是无形的宝贵财富。公共关系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深入细致、持之以恒的具体工作树立组织的良好形象和信誉,以取得公众理解、支持、信任。从而有利于企业推出新产品,有利于创造“消费信心”,有利于企业筹集资金,有利于吸引、稳定人才,有利于寻找协作者,有利于协调和社区的关系,有利于政府和管理部门对企业产生信任感,最终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2.2搜集信息,为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保证。

美国管理学家西蒙说:“管理就是决策,而决策的前提正是信息”。企业每时每刻都会遇到大量的问题,市场需要产品质量、产品开发、新技术方向、竞争者动向、潜在危险、企业形象等方面的信息,不断传递给企业领导,要求领导者做出及时而有效地决策。因此,现代企业把公共关系信息的获取划入企划之中,成为企业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公共关系部门就是要利用各种渠道和网络搜集与企业发展有关的一切信息,为企业决策科学化提供强有力的保证。搜集信息包括企业战略环境信息、产品声誉信息及企业形象信息等。

2.3协调纠纷,化解企业信任危机。

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任何组织都处于复杂的关系网络之中,而且这种关系处于动态的发展之中。由于企业与公众存在着具体利益的差别,在公共关系中必然会充满各种矛盾。企业在生产经营运行过程中,也难免会有因自身的过失、错误而与消费者发生冲撞的时候。一旦发生,必然导致消费者对企业的不满,使企业面对一个充满敌意和冷漠的舆论环境。如果对这种状况缺乏正确的认识,对问题处理不当,就产生公共关系纠纷,甚至导致严重的公共信任危机。对企业、对公众、对社会都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事实证明,企业与公众的许多矛盾和磨擦都起源于误解和不了解,缺乏信息交流是造成不了解的根本原因。通过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机制,增加企业与公众之间相互了解,企业就有可能避免与公众的纠纷,并可通过公关手段将已经发生的信任危机所造成的组织信誉、形象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进而因势利导,使坏事变为好事。这种功能是广告、人员推销、营业推广所不具有的。

3企业公共关系的构建。

3.1以企业文化为核心,树立企业公共关系全球化思维。

首先,要有特色形象意识。要形成特色形象,企业就要发展比较优势。目前我国仍属发展中国家,产品还多为劳动密集型的初级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世界贸易的一个基本趋势是初级产品和低附加值制成品价格疲软甚至下跌,高附加值产品和成套设备价格攀升,这意味着我国多数企业在产品特色形象上不具优势。世界贸易的另一个趋势是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增长率大大高于一般商品贸易的增长率。我国企业要适应世界贸易的这种变化趋势,扬长避短,发展比较优势,就要在吸取发达国家发展经验、尽快调整产品结构、以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同时,在服务形象和技术形象的塑造上下功夫,企业形象的树立归根到底来自于企业的实力和特色。其次,树立企业公共关系全球化思维,要有文化融合意识。文化是制约企业与全球公众沟通的因素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文化对企业公共关系的影响将是极其深刻的。企业在与不同国家、民族的相关公众进行经济交往时,文化差异会成为双方沟通与理解的.障碍,导致矛盾和冲突产生。因此,我国企业公共关系要在全球范围求得发展,就要融合不同文化,以利于与全球公众的沟通和协调。要树立企业公共关系全球化观念,还要有企业公关全球化的全员认同意识。企业的股东、员工是企业赖以存在的细胞,他们既是企业内部公关工作的对象,又是企业外部公关工作的主体,企业全球化公共关系工作的开展,有赖于每一位股东、员工的支持和参与。因此,企业公共关系全球化的全员认同同样十分重要。

3.2推行品牌经营战略,赋予企业公关实务以新的载体。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公共关系工作的主要目的。品牌形象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功的品牌有利于良好企业形象的树立和企业经营的成功。纵观世界成功的企业,如可口可乐、万宝路、柯达、耐克、富士、松下等,他们的品牌成功均与品牌的战略化发展密切相关。而品牌战略正是企业公共关系实务的载体,没有这样的战略目标,企业公关活动只能是浅层的、临时性的。我国已开始步入品牌时代,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将更多地倾向于购买品牌商品,市场竞争的最终局面必将是由品牌瓜分天下。因此,创品牌、树品牌、巩固品牌已成为我国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和经营成功的必然选择。然而,我国目前众多企业只将品牌经营作策略化处理,陷入靠密集式、轰炸式、名人式的广告宣传,忽视产品、服务质量的提高;注意外在形象,忽视内在素质提高;重视价格竞争,忽视非价格竞争;停留于原状,忽视调整、开发、创新;注重自身利益,忽视公众利益等品牌经营误区中,品牌的存续期极短,如一些新兴企业秦池、爱多、飞龙、三株、太阳神、亚细亚、巨人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纷纷“触礁”便是例证。因此,企业要把品牌经营成功,就应把品牌提高到战略化的发展高度:一是要建立品牌战略思维,通过品牌创造长期化的竞争优势以实现持续发展;二是要通过市场细分,确定品牌定位和品牌的核心价值,保证品牌的市场承受力和发掘品牌独特优势;三是要塑造品牌的个性。在产品的设计上、包装上、商标的酝酿上应赋予产品丰富的文化内涵,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在产品的生产上要精益求精,在产品的服务上要通过高超的服务艺术和质量创造产品对消费者的亲和力;四是要通过广告、新闻策划、销售推广、主题公关活动、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等一体化的市场传播整合,进行以双向交流为基础的品牌传播,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美誉度;五是要发展高关联度的相关产品,给品牌不断注入新鲜感和兴奋点,以使品牌形象不断延伸,品牌价值不断增加。企业公共关系活动正是在以上战略步骤中一一展开。

3.3运用网络传播,发展新的公关媒介。

当今信息技术和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对经济全球化起到了根本性的推动作用。公共关系作为企业现代经营管理的战略之一,首要职能是促进企业与内外公众之间的双向沟通。互联网的全球化发展,使传统的传播媒介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在传播速度、传播范围、传输成本、实时互动、即时反馈等方面均无法与之比拟。而电子网络传播的发展,可使企业借助网络将内部信息在瞬时之间公之于天下,公众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随地获得与之利益相关的企业信息,并及时进行反馈甚至直接对话。

在公共关系理论研究方面要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以“外向型”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探讨新型的公共关系模式,将新型的公关模式与机遇电子商务下的erp、crm相互整合,重新界定其它外部公众的价值,如金融机构、政府、供应商、社区公众和企业内部公众价值等。

在公共关系的实务操作上要充分利用因特网等新的通讯和传播手段。例如,如何在网上开展新闻发布,网上展览等。

3.4转变竞争方式,建立以“和”为中心的公关理念。

竞争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产物,它可以促使企业快速地发展。但目前国内较多的企业仍习惯于传统的竞争方式——以价格战为主要手段,以牺牲利润为代价占领市场,是一种典型的负和博弈,其结果必然是两败俱伤。成功始于合作,随着企业间、企业与顾客、企业与供销商、企业与经销商及企业与其他相关群体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日益加深,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企业应从孤立生产、产品型、独立发展向协作经营、关系型、互联合作转变,走入互惠互利、求得双赢的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竞合”关系行列。公共关系的沟通协调原则也强调以“和”为贵,即在外部关系处理上强调企业与同行竞争者、客户、上下游企业、相关行业、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正好与当代企业“竞合”关系的要求和特征吻合。因此,企业在处理对外公共关系时,应学会化敌为友,善待竞争对手:一要知己知彼,寻找与竞争者优势互补的合作领域,共同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力;二要注意与相关企业、公众保持经常性的交往和沟通,增进理解,建立融洽感情,营造和谐气氛,提高企业的对外吸引力。

3.5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和应对预案,提高危机公关能力。

3.2推行品牌经营战略,赋予企业公关实务以新的载体。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公共关系工作的主要目的。品牌形象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功的品牌有利于良好企业形象的树立和企业经营的成功。纵观世界成功的企业,如可口可乐、万宝路、柯达、耐克、富士、松下等,他们的品牌成功均与品牌的战略化发展密切相关。而品牌战略正是企业公共关系实务的载体,没有这样的战略目标,企业公关活动只能是浅层的、临时性的。我国已开始步入品牌时代,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将更多地倾向于购买品牌商品,市场竞争的最终局面必将是由品牌瓜分天下。因此,创品牌、树品牌、巩固品牌已成为我国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和经营成功的必然选择。然而,我国目前众多企业只将品牌经营作策略化处理,陷入靠密集式、轰炸式、名人式的广告宣传,忽视产品、服务质量的提高;注意外在形象,忽视内在素质提高;重视价格竞争,忽视非价格竞争;停留于原状,忽视调整、开发、创新;注重自身利益,忽视公众利益等品牌经营误区中,品牌的存续期极短,如一些新兴企业秦池、爱多、飞龙、三株、太阳神、亚细亚、巨人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纷纷“触礁”便是例证。因此,企业要把品牌经营成功,就应把品牌提高到战略化的发展高度:一是要建立品牌战略思维,通过品牌创造长期化的竞争优势以实现持续发展;二是要通过市场细分,确定品牌定位和品牌的核心价值,保证品牌的市场承受力和发掘品牌独特优势;三是要塑造品牌的个性。在产品的设计上、包装上、商标的酝酿上应赋予产品丰富的文化内涵,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在产品的生产上要精益求精,在产品的服务上要通过高超的服务艺术和质量创造产品对消费者的亲和力;四是要通过广告、新闻策划、销售推广、主题公关活动、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等一体化的市场传播整合,进行以双向交流为基础的品牌传播,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美誉度;五是要发展高关联度的相关产品,给品牌不断注入新鲜感和兴奋点,以使品牌形象不断延伸,品牌价值不断增加。企业公共关系活动正是在以上战略步骤中一一展开。

3.3运用网络传播,发展新的公关媒介。

当今信息技术和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对经济全球化起到了根本性的推动作用。公共关系作为企业现代经营管理的战略之一,首要职能是促进企业与内外公众之间的双向沟通。互联网的全球化发展,使传统的传播媒介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在传播速度、传播范围、传输成本、实时互动、即时反馈等方面均无法与之比拟。而电子网络传播的发展,可使企业借助网络将内部信息在瞬时之间公之于天下,公众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随地获得与之利益相关的企业信息,并及时进行反馈甚至直接对话。

在公共关系理论研究方面要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以“外向型”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探讨新型的公共关系模式,将新型的公关模式与机遇电子商务下的erp、crm相互整合,重新界定其它外部公众的价值,如金融机构、政府、供应商、社区公众和企业内部公众价值等。

在公共关系的实务操作上要充分利用因特网等新的通讯和传播手段。例如,如何在网上开展新闻发布,网上展览等。

3.4转变竞争方式,建立以“和”为中心的公关理念。

竞争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产物,它可以促使企业快速地发展。但目前国内较多的企业仍习惯于传统的竞争方式——以价格战为主要手段,以牺牲利润为代价占领市场,是一种典型的负和博弈,其结果必然是两败俱伤。成功始于合作,随着企业间、企业与顾客、企业与供销商、企业与经销商及企业与其他相关群体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日益加深,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企业应从孤立生产、产品型、独立发展向协作经营、关系型、互联合作转变,走入互惠互利、求得双赢的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竞合”关系行列。公共关系的沟通协调原则也强调以“和”为贵,即在外部关系处理上强调企业与同行竞争者、客户、上下游企业、相关行业、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正好与当代企业“竞合”关系的要求和特征吻合。因此,企业在处理对外公共关系时,应学会化敌为友,善待竞争对手:一要知己知彼,寻找与竞争者优势互补的合作领域,共同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力;二要注意与相关企业、公众保持经常性的交往和沟通,增进理解,建立融洽感情,营造和谐气氛,提高企业的对外吸引力。

3.5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和应对预案,提高危机公关能力。

一是建立预警机制、避免危机发生,要防止危机的发生,企业除了要具有较强的防止公共关系纠纷的意识。如自律意识、尊重公众舆论意识等,最根本的是要建立“预警”机制,尽可能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制定危机处理预案,当危机发生时,企业如能临危不惧,处理得当,便可化险为夷,并可使危机转为契机,让企业借此得到公众更多的关注和了解。因此,建立危机处理预案十分重要。三是采取积极主动的危机应对策略,要想将危机的影响降到最低,应采取积极主动的应对策略,以正确的措施去赢得公众,创造妥善处理危机的良好氛围。以公众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主动弥补公众的实际利益和心理利益。坚持勇于承担责任,如实宣传沟通,通过有意识地施加情感影响,树立企业值得信赖的良好形象。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篇十一

学习民法这门课应经一个学年了,对民法的认识真可谓是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

一、学习了这门课后,我个人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民法的性质。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民事社会活动在民法的范围内活动。而民事活动超出了它的范围才与行政法和刑法发生关系。民事活动是最基本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可以说民法具有领先性。

再说,法律研究是根据法律的特征,是私人社会的法,还是政治国家的法,分为公法和私法。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它保护的是私权。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我对学习民法这门课的一些学习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是说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习民法要先看教材,不能说只看法条就行了,即使你的是带有注释本的法条,但还是不过课本说的那么全面。民法涉及很多肥肉法律原理,在法条中可能是看不懂的,所以我们需要踏踏实实把教材搞通。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对实际上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途径去理解法条,也就是说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基础上,再去记忆。

三、民法的展望。

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和影响下,我们都会不由自主的探讨当今中国民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与对当今中国的民法的展望。

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写作网二是从法外来看法。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会怎样发展?能否如前面所讲,把市民社会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来,深入人心,这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经济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从法本身的角度来展望中国民法。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成果,对中国的经济、政治以至伦理确实有巨大的贡献,而且更多的是开启了一种民智,提出了一种新的治国理念,即不要贫困落后的社会主义,要让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过上自由的有尊严的生活。虽然这种自由状态现在还受到许多约束,但与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极大的进步。改革开放以后,从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们更多地是从大陆法,包括从欧洲、日本的民法典以及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借鉴对我们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改革有益的东西,结合国情,形成如今中国民法的基本状况。并有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05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当今中国的民法的立法体系不断的趋于健全。

但是可能我们中国还是需要一般民法典。法典化对于民主国家有着积极的意义。人治的基本原则是“临事制刑”,即事情出现了才制定法律。而法治必须把规则预先公开。规则一旦制定,就不光约束老百姓,同样也约束立法者和执法者,一个国家没有什么东西比“法”更大。法典就有这样的功能:把所有的规则事先制定出来,公之于众,以此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益。法典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有文字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人们知道有什么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而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自由,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民法典不是单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二十多年来法文化的结晶,需要充分的酝酿和准备。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对民法典的制定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因为这毕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长一点的时间,中国也能搞出一部比较好的民法典。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篇十二

b:见证人。

c:背书人。

d:承兑人。

参考答案: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单选题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在从事证券买卖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行等价交换,这是证券法中的_____。

a:自愿原则。

b: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正原则。

参考答案:b。

本题解释:[解析]《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证券法的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也称等价有偿原则,是指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在从事证券买卖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行等价交换。由此可知,题干所述内容为有偿原则的内涵。b项为正确答案。自愿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时,根据自己的意思来设立。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3、单选题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制度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在合营期间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但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b: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以人民币表示。

c: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参考答案:d。

本题解释:【答案】d。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实需要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a项说法错误。第18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b项错误。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c项错误。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d项正确。

4、多选题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对该条款的解释,做法不正确的是_____。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abc。

本题解释:[解析]《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本案例中,法官应当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而对投保人有利的原则进行解释,即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属于赔付范围。a、b、c三项所述的解释原则是不正确的。

5、多选题以下关于人身保险,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

a:法人可以成为投保人。

b:法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c:未出生的胎儿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参考答案:bcd。

本题解释:【答案】bcd。解析:《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6、多选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某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规定,其董事会人数为10人。

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其他公司中兼职。

d: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制定,但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参考答案:abcd。

本题解释:【答案】abcd。

7、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合伙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上市公司不能向普通合伙企业转投资。

c:上市公司不能向有限合伙企业转投资。

d:事业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参考答案:b。

本题解释:【答案】b。

a:免责条款无效。

b:保险合同无效。

c: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利益解释条款。

d: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解释条款。

参考答案:a。

本题解释:【答案】a。

9、多选题关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_____。

a: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该条款,对其意义不能理解的后果自负。

b:无论投保人是否仔细阅读该条款,保险人都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义务。

c: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投保人不得于事后以不理解为由否认其效力。

d: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加以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参考答案:bcd。

本题解释:[解析]《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可以看出,提供格式合同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未能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应归于无效。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投保人不得于事后以不理解为由否认其效力。故a项说法错误,b、c、d三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bcd。

a: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

c: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d:合作企业头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比例进行分配。

参考答案:bd。

本题解释:【答案】bd。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第19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第20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11、单选题下列有关基金募集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基金募集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b:基金份额的发售,可由基金托管人进行。

c:基金募集期限由核准之日起起算。

d: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60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款项。

参考答案: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0条规定:“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所以a正确。第41条规定:“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在我国基金托管人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第29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并不涉及基金份额的发售,所以b错误。第43条第2款规定:“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所以c错误。第46条第2款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所以d错误。

12、单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哪个是正确的_____。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可以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

b: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必须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

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参考答案: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a项的说法并无错误,应选。《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b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c项的说法也不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d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不选。

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有效。

参考答案:d。

本题解释:【答案】d。

14、多选题有关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_____。

a:证券交易所是公司制的企业法人。

b: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法人。

c: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d: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参考答案:bd。

本题解释:[解析]《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因此a、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由此可知b项正确。该法第10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d项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a:该公司依合同将于3个月后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

b:该公司提交某银行质押的一辆轿车。

c: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

d: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参考答案:acd。

本题解释:[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包括:第一,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第二,破产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如管理人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所取得的财产、管理人行使追回权所追回的财产。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a项属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c项属于已有的财产权利;d项属于既有财产。a、c、d项均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因此b项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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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本原则论文篇十三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是学校的“立校之本,强校之基”。那么随着素质教育的推广和深入,学校要如何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教育工作的需要呢,笔者认为要从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三个方面着手。

一、不断加强师德建设是提高教师素质的基础。

师德是教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具备良好的师德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础,加强师德建设对于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教育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此,学校要把师德教育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任务,在校本培训中把师德教育摆在第一位。

一是师德教育要以“爱和责任”为核心,引导教师热爱教育,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努力成为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二是加强教师思想政治、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教师学习《教师法》、《教育法》、十七大重要思想等政治理论、政策法规,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积极引导教师学习理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指导自己工作的准则,学校也要结合实际,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提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要求,达到规范教师行为的目的;组织教师聆听教育专家讲座,如魏书生、李镇西等,从专家对自己教育经历的解读中感受他们的人格魅力,唤醒和激活教师的教育理想、教育信念、教育境界和教育追求;树立典型,挖掘并宣传教师身边的学习榜样,引导教师向模范教师学习,使教师们学有方向,赶有目标。

三是建立德育工作者培训制度,每学期要对本校的班主任、辅导员等进行师德教育专题培训。

二、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是提高教师素质的关键。

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教育改革的需要。虽然近年来我国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上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使广大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有了长足进步,但与时代的新要求相比,教师的知识水平、技能水平还有明显的差距,成为制约教育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因此,学校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使之具备精湛的业务能力,促进学校教育的发展。

教师专业成熟离不开教师的自我反思和自主发展能力,因为教师自身才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教师的个人努力、教师的主体性的发挥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关键。因此在专业发展的过程中,学校最首要的是要去唤醒和强化教师专业发展的自我意识,引导他们对教学实践进行检视和反省。通过培训、交流和竞争机制的开展,为每一位教师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创设展现自我的舞台,让教师在工作中体验到成功的快乐、成长的愉悦,才可能真正唤醒并不断强化教师主动发展的意识,促使教师自觉地对自己的专业发展负责,进而形成主体性发展的动力机制。如果没有了这些,教师的专业成熟,教师的不断超越自我和发展自我,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二)在扎实的校本研训中实现教师业务水平的有效提高。

校本研训是教师成长的重要途径,学校要丰富研训的内容,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开展研训活动,从而实现教师业务水平的有效提高。

1、引导教师系统地阅读。

促进教师的成长,最重要的是要帮助教师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系统地阅读,批判性地阅读。通过系统地阅读优秀的教育文献,在教师心中确立起关于教育的基本的问题、基本的概念与范畴、基本的原理与命题。只有当教师构建出一个认知平台、形成对于教育问题的基本认识框架,他才会有基本的判断力、鉴赏力、批判性的思考力。

2、开展全员性培训。

首先保证每位教师都能正常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组织教师参加“国培”和市研训院组织的“送训下乡”活动,保证每位教师参加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其次要根据校内教师实际,长期坚持在校内开展“全员培训,人人参与,人人提高”活动。对全体教师进行课标与教材解读、信息技术、学科教学技能、课堂有效教学等方面的培训,采取骨干示范、课堂诊断、专题研讨、网络培训、同课异构、自我反思、品读教育专著等方式方法,使教师业务水平得到实实在在的提升。

3、对于不同层次的教师,采用不同的培训策略。

如为帮助刚毕业的青年教师和教学能力较弱的教师尽快成长,需要通过开展师徒间的“传、帮、带”活动,从工作态度、师德形象、班级管理、教学思想、教学行为、教学技能、教学手段、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跟踪指导。对于中青年教师,特别是潜力巨大、德才兼备、充满热情的教师,通过给他们搭台子、压担子,提高他们的教科研能力,使之成为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在学校建设上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带头作用。对于教龄长,经验足的.教师,需要进行的现代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的培养,使之不固守成规,能扬长避短。

4、开展多形式的常规校本教研活动。

(1)抓好集体备课。实行以年级为单位的集体备课,加强集体备课与教学研讨。

(2)开展教师之间观课议课活动。同一学科教师之间要互相听课,同时,鼓励不同学科教师之间相互听课,为教师之间的学习与交流搭建平台。学校要定期就教育教学中疑难问题开展集体教研活动,通过教研组、备课组专题研讨等形式进行集体会诊,找出解决的办法。

(3)开展课例研讨,提高教师实践能力。为教师提供一些课堂教学案例(可以是实况录像,也可以是教学实录,可以是本校教师的,也可以是他校教师的),组织教师学习阅读,现场讨论交流,发现闪光之处作为今后教学的范例,找出其中不足,改进今后的教学。

(4)开展研究课、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等课堂教学活动,加强教学研究,推动有效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5)开展论文、案例、教学设计、反思等评比活动,促使教师及时、科学地总结教育教学工作,分享并交流成功的教学经验。

5、搭建科研平台,培养教育科研能力。

科研兴校已成为广大领导和教师的共识,教育科研能力是教师必备的基本素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可以通过开展教育科研实践,培养其教育科研能力,来提升教师的整体素质。随着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不断深入,实验过程中涌现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尖锐。要解决课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必然要求学校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为教师搭建学习、科研平台,引导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现问题,形成课题,促使教师进行行动研究,推动教师自己动手解决课程改革的难题。

三、科学的管理机制是提高教师素质的保障。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坚持教师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两手抓”,必须有科学、严格的管理机制作为保障。

(一)积极创设教师成长的优越条件。

学校要为教师成长提供便利条件,给教师创设多维发展的空间和交流的平台,为教师综合素质的提高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开拓更加广阔的前景。

1、提供经费保障,如科组活动经费、校内各项培训活动经费、教师外出学习经费、奖励经费、购置教育图书等。

2、加快学校硬件设施建设,如电子备课室、教师阅览室、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

3、建立立体、动态的教师培训模式。一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教育专家、优秀教师来校讲学,定期组织教师到其他的学校听课,学习经验,取长补短。二是依托各类高等师范院校完善教师知识结构,把教师在职培训与学历提高结合起来,提高提升知识水平和理论素养。三是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作用。骨干教师是学校开展教师培训的中坚力量,同时也是全体教师成长的领头雁。学校每学期都要安排校内骨干教师对本校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课堂教学示范,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研教学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安排骨干教师与一般教师结对子,对一般教师的教学行为、教学技能、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跟踪指导,促进其他教师的快速成长。

(二)建立教师工作考核制度。

教师考核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对教师工作进行考核,不仅是学校对教师工作的总结和评价,也是教师提高和改进个人教学工作的参考。

教师考核包含师德修养、工作量、工作表现、工作成绩四个方面,考核重在过程。师德修养考核要综合教师本人自评、教师互评和学生、家长评议情况,确定教师师德修养的等第(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平时要认真抓好教师工作的常规考核,明确考核责任人,做好教师的备、教、批、辅、考、研等各项工作的经常性检查,着重对教学常规及课堂教学情况进行考核,认真做好登记,为学校考核小组评议时提供依据。在考核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要把教学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方面,加大教学实绩在教师考核中的权重,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需要我们做的工作还有很多。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要不断地加大力度去研究、去探索,把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工作做得更好、更实。

【参考文献】。

【1】教育规划纲要学习辅导百问.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

【2】教育规划纲要学习辅导读本.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

【3】教师的诗意生活与专业成长.肖川。

【4】对教师专业自主发展的思考.张武德。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篇十四

生态水利工程学科是近些年来兴起的一门新学科,在我国当前的发展情况依然处于基础的摸索阶段当中。研究中首先就生态水利工程的概念,进行了简要的阐述,而后主要就生态水利工程在规划设计中,不同区域所缺乏的评价标准与设计方法、设计工作的目标与标准较难确定、缺少生态水文验证资料等困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继而结合本次研究,就生态水利工程的设计提出了安全性与经济性原则、自我设计与自我恢复原则、同环境工程设计有机结合等原则内容。最终希望借助于本次的研究内容,能够为我国相关的生态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内容。

引文。

由于我国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在人们的思想观念当中,对于自然生态的认识也在逐渐的发生着转变,使得水利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的结合起来,也已成为目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生态水利工程则恰好满足这一时代需求,因此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价值,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与思考,文章将首先对生态水利工程进行简要的介绍,而后就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并最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设计原则,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生态水利工程。

从简单的字面意思来看,生态水利工程大致包含了生态与水利两部分的内容,然而在实践应用的过程当中,这两者并非并驾齐驱的,在生态水利工程之中其重点还应当是水利工程部分,这一专业内容其基础理论来源于工程力学与水文学,而相关的生态学内容仅仅是在工程学的延伸过程当中一门应当注重顾及到的学科内容。当前在生态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过程当中,最为主要的目标应当是水文部分的相关设计,对于生态系统的实际现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程度,以及针对生态系统在未来发展过程当中可能会存在的预估风险。因此在当前的生态水利工程当中,下一阶段的发展目标与方向,应当同生态学紧密的结合起来,同时还应当将相关的生态学理论知识与方法,融入到水利工程的实践过程之中,更深层次的使得水利工程学科能够与生态学保持密切的联系,并最终使得相关的水利工程设计规划能够得到持续性的完善,因此也就产生出了一个新的学科分支――生态水利工程学。

二、设计难点。

1.缺乏不同区域的评价标准与设计方法。

对于实际的服务目标,所应用的生态水利工程存在显著的区域性差别,这主要是由于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通常都具备有其自身的特性,因此生态水利工程在设计的过程当中,应当体现出相应的区域特征,必须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设计与规划方法。当前我国全国范围内的生态水利工程建设,在大的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设计标准与方法,然而在具体区域的生态水利工程之中,往往却并未实行针对性的设计规划,也没有能够参考借鉴的样板模式。

2.设计工作的目标与标准较难确定。

在生态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过程当中,具体的目标与任务同传统的单一性水利工程建设,存在有极大的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其对于生态环境的维护与发展之中,是为了促使人能够同生态系统之间达到和谐共存的目的。因此在这种特殊的条件之下,生态水利工程开展规划设计的首要任务,便需要针对具体的设计目标与施工标准予以明确,对于施工过程当中所牵涉到的每一项标准内容,均要达到实际的指标量化。然而由于我国当前的生态保护依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的目标与标准还不十分明确,也未能够做出详细的指标量化,因而给相关的设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缺少生态水文测验资料。

在开展生态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当中,前期的准备资料是至关重要的。生态水文的测试检验资料关乎生态水利工程的设计规划,是主要的参考内容。目前,我国的水文测试检验工作相对较为落后,水文测试检验工作还无法满足生态水利工程,对于相关数据内容还无法做到全面有效的检测。

三、设计原则。

1.安全性与经济性原则。

生态水利工程是一项具备综合性质的工程内容,通过对水文条件的全面有效治理,能够满足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各项需求,并且也能够满足洪水防御、农田灌溉、水利供应、电力发送以及河道航运等方面的需求,因此便要对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做到兼容顾及。在生态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当中,一方面要能够达到水利工程的理论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实现对生态学原理的遵从。

2.自我设计与自我恢复原则。

生态系统所具备的自我组织能力,集中的体现在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当中。而自我组织的理论来源则是一种自然性的选择行为,即是某种同生态系统和谐共生的物体种类,能够在自然选择的条件之下,获取到适当的能源供应与环境条件。在生态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当中应用自我组织原理,能够实现在传统水工设计的基础上得到质的提升。例如,像大坝设计一类的人工建筑物体是一类具有确定性的设计,其中所设计的建筑物体其几何形象、所采用的材料特性等均能够在人的掌控范围之内,而建筑物体最终能够发挥出人们预先期许的功能特性。在河流修复工程的设计当中,也可运用此项原理,生态水利工程的设计将发挥出具有“指引性”的特点。借助于生态系统的自我设计与组织能力,能够在自然界当中,科学性的选取出适当的物种类型,并产生出科学的结构特点,并最终实现设计要求。

3.同环境工程设计有机结合。

在生态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过程当中,往往会涉及到多个学科的内容,因此其具备一定的综合性。在具体的设计过程当中,应当充分运用环境科学、工程学、生态学以及相关的施工技术,并将这些学科内容同施工技术采取科学、合理地设计,使之能够有机的融合为一个整体,以期达到生态水利工程数量与质量的全面优化。针对我国当前持续恶化的水情状况,在生态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当中,应当同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予以有机的结合。与此同时,由于水利工程的建设通常会牵涉到巨大的水利流量,并且也会由于季节性的更替,水资源流量所产生的差异性也较大,这也就给水利工程的建设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在实际的规划设计工作过程中,相关的设计人员应当将当地的环境特征,同工程设计要求有机的结合起来,以实现生态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的全面优化。

四、结语。

生态水利工程将生态学与工程学进行了有机的结合,促使人与自然能够更加和谐的相处,并具有一定的实践应用价值。生态水利工程最为重要的特点,即为:适应了人类社会的发展需求,尽管在这一方面我国的起步较晚,然而当前随着重视程度的提高,并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与技术手段的借鉴,也已经初步产生出了一些符合我国国情的设计原则,尽管依然还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但是相信伴随着相关研究的持续深入,终将会取得较为巨大的进步与提升。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篇十五

生态系统的修复成长是一个周期性长、见效慢的过程,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河流修复工程。在土地资源日益短缺的年代,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是我们大家所努力的方向。虽然生态水利工程建设有一定发展,但仍面临施工难度大,工程技术高,施工设备不健全,人员管理不善,风险多等困难。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引进新设备,改进生产技术,加强施工管理等进一步去协调完善整个工程。建立进度控制的组织系统,项目经理部负责落实各层次的进度控制人员,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责任,并对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按照分项工程进行层层分解,做更细致的施工网络图,施工中按照网络图计划施工,同时根据现场反馈信息作适当调整,对突发事件作出补救措施。在优化组合和动态管理的原则下,根据主体、装修、设备安装三大阶段的任务特点,及时调整劳动组合。相对集中、合理安排人力、技术、材料、机具和资金等各生产要素,力求达到进度快,质量好,服务佳等三大目标,同时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也要创造出良好业绩。结构复杂性、生物群落多样性、系统有序性及内部稳定性都有所增加和提高是我们做河流生态系统恢复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增强对外界干扰的反抗力。从时间尺度看,生态系统的演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河流修复不可能在短期实际内有所改善。生态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主要是在模拟成熟的河流生态系统结构的基础上,力求最终形成一个健康、可持续的河流生态系统。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篇十六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本质和研究对象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由之一,它对我国人民经济法律意识的树立以及对经济法的立法和司法适用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作用。

经济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目前,我国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尚不成熟,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经济法的相关理论,推动我国经济法的深入贯彻实行。

一、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我国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就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主义制度。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重要支撑,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命运,因此,我国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将这一基本原则贯穿到经济法的实行过程始终。

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还应该注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其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经济法也是如此,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要重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注重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之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计划于市场这两种调节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提高经济效益。

市场能够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杠杆来影响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活动应该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当然,市场并不是是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它具有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需要政府对国家经济进行干涉,采取行政措施来弥补市场的不足和弱点,计划是国家干预的另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经济法应该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主导地位,有效将市场与计划相结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指国家运用各种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具有自发的调节作用,在微观上面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而且容易取得积极效果。

但市场在宏观上面存在明显的不足,需要国家对国民经济、社会结构、收入分配、环境保护等关系民生的重要理由进行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以市场手段为主,以国家宏观调控为辅,对国民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有利于取长补短,防止经济结构失衡,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四、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指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确立个人与各种组织的经济法律地位,调节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之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任何机构、企业等社会组织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确立社会本位原则,积极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效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通常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机关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要对社会负责,国家权力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不能损害企业的利益,妨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不顾社会利益,甚至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经济法就是要利用社会本位原则协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经济公平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应该坚持公正、公平的理念,正确地行使经济权利并履行经济义务,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经济公平原则不仅仅是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

由于市场经济实行的是竞争机制,竞争必定会产生优胜劣汰,也会导致不正当竞争,而不正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社会以及国家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违背了商业道德。因此,经济法必须坚持经济公平原则,积极营造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我国在政治上实行的民主机制,在经济上当然也有坚持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指经济法主体拥有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国家在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增强企业的活动,赋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让企业享有更多的经济权力并独立地承担各种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内部也要发扬民主,实行民主管理,积极主动地接受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接受企业职工意见和倡议。

参考文献:

[1]焦富民.经济法概括[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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