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上市协议(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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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协议(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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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协议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权证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权证(代码:_______;简称: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权证上市。

第三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乙方在权证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权证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但可免交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交费标准为每只权证20万元人民币。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乙方权证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乙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权证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权证上市或由甲方终止其权证上市:(一)权证存续期满;(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三)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执行。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证券上市协议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证券上市协议篇三

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_________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_________的,每月交纳_________元;超过_________的,每增加_________,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_________%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_________元的,每月交纳_________元;超过_________元的,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_________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_________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_________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_________%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_________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券上市协议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六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九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条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上市协议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地址:____。

联系电话:____。

乙方(管理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地址:____。

联系电话:____。

丙方(托管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地址:____。

联系电话:____。

第一条鉴于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丙方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且乙方就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向甲方提出申请,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上市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管理的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批准其管理的基金上市。

第三条乙方应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发,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基金契约经营管理基金财产,丙方也应按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履行相应托管职责。

第四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对上市基金实施日常监管。

乙方和丙方承诺遵守甲方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它规定。

乙方和丙方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乙方应当指定两名授权代表负责基金的信息披露事务,并将其通讯联络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等报告甲方。

第六条乙方解聘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辞去职务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同时指定新的授权代表,并及时告知甲方。

第七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丙方向新闻媒体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信息,需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乙方和丙方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和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第八条当乙方管理的基金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当如实答复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九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和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和丙方向其它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或交易所报告有关涉及乙方或丙方的信息,应当同时向甲方报告。若乙方和丙方向其它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或交易所报告和对外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报告和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当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一条乙方管理的基金如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第四章规定的.停牌和复牌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停牌和复牌申请,申请中要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甲方有权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亦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按期向甲方缴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为每月5,000元。

第十三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从基金上市后第一个月起计算,可按月在每月5日前缴纳或按年在每年7月5日前一次性缴纳。逾期缴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缴金额的0.03%按日收取滞纳金。

第十四条乙方管理的基金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乙方不再缴纳上市初费;乙方管理的基金被甲方除牌,已经缴纳的上市费用不予返还。

1、责令改正;

2、内部批评;

3、在指定报刊上通报批评;

4、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甲方无须对基金上市交易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若三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券上市协议篇六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____________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__________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_______________。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_____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__________,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____________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______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_______________元。上市______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_________的,每______月交纳_______________元;超过_________的,每增加_________,______月费增加______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______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_________%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_________元。上市______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_______________元的,每______月交纳_______________元;超过_______________元的,每增加_______________元,______月费增加______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______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_________个工作日交纳。上市______月费自上市后第_________个______月至终止上市的当______月止,在每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______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_________%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_________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xx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证券上市协议篇七

一本在海内外畅销的“大收购”,使律师行业再次成为社会热点。专擅于企业收购事务的华尔街律师在这宗250亿美元的收购案中拿了百分之零点二五的律师酬金,使千千万万名社会最优秀、最聪敏的青年向往从事律师行业,也使千千万万名执业律师,希望从事收购兼并法律事务。

然而,在国内现行律师体制和执业意识条件下,很少人注意收购兼并法律业务绝非一、二名精英律师就能完成这项工作,上述“大收购”中所涉及的“雷诺”收购案,前后有40多名大小律师参与,如此巨大的律师酬金必须由这40多名律师进行分配。其次,在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案件中,律师服务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之广,不但要精于一般民商法、公司法、金融证券法等等法律知识,还必须对这些专业知识本身比较熟悉。换言之,不会炒股票的律师,不懂股权游戏企业经营管理,看不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文章等等,也很难胜任。于是,律师在收购兼并案过程中绝不能是以往单兵作战,个体作风,只能是群体合作,()集团作战。有人把我们现行的律师戏语:“一个律师是条龙,三名律师变成虫。”

也就是说在兼并收购案件中,协调是最难最难的一项工作。然而,在今天“赢家通吃”的社会中,竞争不能不激烈,已非常残酷,要么你去抢占这一业务,要么被他人抢占。这样,如何实现专业高手合作,组织大批律师以兵团作战实施这类业务,就是我们有志开拓者必须思考的问题,笔者近年来参与六层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案件,仅以点滴的体会与同仁共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证券上市协议篇八

近两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协议转让和强制拍卖活动逐渐升温,并暴露出许多问题。尤其是国有股减持政策出台以及非流通股上市提到议事日程,这些股权的协议转让和拍卖交易规模越来越大,所产生的问题也愈演愈烈。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涉及冻结和拍卖国有股、社会法人股的司法行为逐年增加,相应产生的问题也逐年增多。为规范与此相关的司法行为,保证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9月30日公布施行。本文拟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作一探讨。

一、《规定》产生的背景。

今年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第十六章“推进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容,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以及健全市场体系等有关问题指明了方向。第一、根据江泽民同志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制提出的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总的指导方针,除少数有关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而国家必须垄断经营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外,对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第二、国家鼓励通过中外合资、相互参股等形式,逐步将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国有企业改制为多元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推向资本市场、规范上市。第三、国家将规范和发展资本市场,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的退市机制,疏通和规范亏损上市公司退出市场的通道。因此,国有资本必然将部分或者完全退出一些生产、流通领域以及第三产业,部分国有股性质将会前所未有地发生变化。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涉及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本退出部分领域和产业的相关案件,应当坚持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以及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

此外,国务院也于今年颁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确定了国有股依据市场定价,通过存量发行、回购、协议转让和配售等四种减持方法。颁布减持国有股的《暂行办法》是为国有资本退出部分领域和产业提供具体方法,以利于尽快平稳地收回部分国有资本,以充实国家社会保障资金。今后国务院还将颁布减持的具体实施细则。

由于上述两个宏观背景,使得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在国有股份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退市、国有股减持过程中以及其他民事活动中,人民法院受理涉及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方面的民事纠纷案件将会大量上升。同时,涉及于上市公司的社会法人股方面的民事纠纷案件也将大幅度上升。股权作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标的物和执行的标的物出现的机率,将空前增大。而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与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相关的案件中,对股权的保全和执行方面所能够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依然是比较原则性的,并无具体操作规则可循,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因此急需进行规范。《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二、目前在股权保全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产冻结、评估和拍卖,属于程序法中规定的问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批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一般的有形财产的冻结、评估和拍卖等问题,已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股权,是一种不同于一般有形财产的特殊财产,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加之现有法律规范中没有对上市公司相关股权冻结、评估和拍卖的具体规定。依法律中一般原则性规定进行处理,会因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理解,使执行结果发生重大差异;也容易使极少数人曲意利用,导致司法不公。

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在依照习惯性的司法理念,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平等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弊端在股权冻结、评估和拍卖各个环节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股权冻结中的问题主要有:第一、采取冻结措施时,只注重将裁定书送达给交易市场等协助执行人,而对当事人的权益较为漠视;第二、在上市公司股东为当事人时,未能严格区分上市公司和股东主体资格。裁定冻结上市公司相关股权后,不将裁定书送达股份持有人或所有权人,而是将裁定书送达给上市公司;第三、对与股权有密切关系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国家管理机构的权益未予充分重视;第四、采取冻结措施是为了使债权人为获取上市公司股权,而不是以实现债权和保障案件顺利执行为目的,根本不考虑股权持有人有否其他财产和偿债能力;第五、冻结股权数量计算随意性大,往往超出股权持有人债务总额,甚至超出许多倍。

评估环节出现的问题主要有:第一、法官根据自己甚至债权人的意志选定评估机构,未能给债务人意思表示的机会;第二、所选评估机构的资质和条件达不到评估股权的要求;第三、股权不同于实物资产,其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也复杂得多。然而评估机构评估时,未有约束和自认为没有责任,不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导致评估值与每股实际净值相去甚远;第四、故意串通,人为地将股权价值低估;第五、对如何采用评估结果的问题,各地法院作法不一致。包括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上市公司对评估结果有否异议权,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作出说明或者补正后仍有异议怎么办等。

拍卖环节上的问题集中是:第一、拍卖机构的选定也存在与评估机构选定相同的问题;第二、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大;第三、拍卖前信息披露不充分,在广度和时间上披露得不适当,导致竞买人不多,使得拍卖目标难以实现或被歪曲;第四、拍卖中发生应价达不到保留价情况如何处理,各地法院方法也不一致;第五、目前对国有股拍卖的竞买人资格以及竞买人是否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竞拍标的股权数量未予审查等。

这些问题直接结果就是股权被低价拍卖或处理,国有资产流失和其他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因此,很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相关股权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作出特别规定。

三、《规定》主要内容及条文理解。

《规定》共有十七条,主要涉及股权冻结期限、有关裁定书的送达范围、评估及拍卖机构的确定、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中的调解及拍卖的信息披露等问题。《规定》的条文虽然不多,但在条文背后蕴涵了相应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依据。

(一)关于上市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意义上是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价值和现状的评介。被执行人的股权拍卖价格对于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其他人持有的股权价值将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上市公司是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和执行的特殊案外人,其应当享有对股权被采取司法行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上市公司享有这些权利,使得其可以针对人民法院对其股东的司法措施,采取有利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规定》在第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冻结、解除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第十一条规定了股权被评估的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与债权人、债务人同等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相应在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了上市公司作为证人有如实向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需情况和资料的义务。当然同时也规定了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评估所需情况和资料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二)关于评估问题。

资产评估的本意是在会计记录不能表示真实情况时,由相应的中介机构作出一个咨询意见或参考价格。首先评估技术制约评估报告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其次客观上不同的评估师、评估机构对同一宗资产作出的评估结果也会不同。因此,为获得更贴近客观实际的评估报告,就必须在评估机构要求和选定、评估方法要求上加以严格规范。《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了评估机构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主持抽签决定;评估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估并对其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等。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这种相对公正的程序所产生的评估报告,应当更接近股权实际价值。如若当事人或者上市公司对这样的评估报告仍有异议,《规定》第十一条则规定了须书面提出,由人民法院交给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经审核认为其评估报告是客观真实的,即需作出相应的说明;如认为所提出的异议成立,则应对评估报告进行补正。经过评估机构说明或补正后,当事人或者上市公司还有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没有道理的,可不予采纳,而根据评估报告确定拍卖底价继续执行程序。

基于上述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应是较为客观真实的。同时考虑拍卖保留价不是成交价,只是给定一个参照,无须过于迎合市场。竞买人如认为物有所值完全可以评估价值、甚至以高于评估价值的价格成交。如竞买人认为物非所值,也可于流拍后折价再拍卖。还考虑到以评估值确定为保留价,是对以国有股为表现形式的国有资产的一种客观保护,不至于在拍卖前即被人为地打折扣而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表象。因此,《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股权拍卖保留价按照评估值确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同股同权原理,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也按评估值确定。

(三)关于股权质押的处理方式。

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该条内容是指,未经过一个法定的清偿程序,质物所有权不得转移给质权人,否则,行为无效。《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主要是关于动产折价受偿或者拍卖、变卖动产优先受偿的清偿程序。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担保法》第四章第二节“权利质押”中虽然没有对质权的实现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从法律上并不禁止采取折价、变卖方式处理已经质押的股权。但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以折价受偿方式处理股权极易发生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规定》对人民法院执行股权规定了采用拍卖方式进行为一般性的原则。在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了执行股权必须经过拍卖。即便被质押的股权,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通过拍卖方式进行,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只有经过拍卖发生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流拍)情形后,人民法院方可主持调解,以拍卖保留价(底价)将股权抵偿给债权人。《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过三次拍卖仍然流拍,则以第三次拍卖底价将股权抵偿给债权人;也可在每次流拍后,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以该次拍卖底价将股权抵偿给债权人。

(四)关于要约收购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要约收购制度和程序在《证券法》中有严格的规定。虽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的股份,必然是流通股而不是非流通股,这种前提下的继续收购情形极为少见。但是,对持有一定比例非流通股,并在证券交易所通过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会使有关当事人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两种股份之和已达百分之三十;或者,投资人已经持有一定数量流通股后,又通过协议或拍卖转让而获得一定比例非流通股,也会使同一当事人持有上市公司的两种股份之和已达百分之三十。这两种情况无论再收购流通股或非流通股,是否构成继续收购问题,《证券法》没有规定,理论界对此意见也不一。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非流通股的流通已上议事日程,以及公司法律制度中同股同权原则等因素,《规定》在十六条对竞买人已经持有和即将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欲继续竞拍的,规定了按照《证券法》规定的要约收购制度和程序进行。期间,中止拍卖程序。

(五)关于国有股权受让人资格问题。

关于国有股权受让人资格,《规定》第十五条作了原则性限定,即“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前述《纲要》阐明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也即除了有关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企业国家必须控股以外,国家对其他企业不必控股,并且还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所以,任何资本不久将可以受让相关国有股份。《规定》如再将自然人、境外法人以及境内外资独资法人等明文排斥在国有股份购买之外,势必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相悖,也剥夺了这些资本在国有股减持中应享有的权利。但是,目前仅有《纲要》,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因此,《规定》对国有股份受让人资格依照现行的法规作了原则规定。

(六)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

行政文件,是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据此重新对股权进行分类管理的依据。该文件由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拍卖成交证明为买受人签发。《规定》实施后,财政部即下发通知,要求只要买受人提供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即应办理。具体签发界定文件的财政主管部门,按原国有股份持有人隶属于财政部管理的,财政部则为财政主管部门;原国有股份持有人属地方单位的,财政主管部门则为地方主管财政机关。规定国有股权过户提交股权性质的界定文件,有利于代表国家对国有股份管理的财政部门对国有股份现状的管理(国有股份的协议转让是必须报请财政部门批准的)。同时,国有股份过户时提交股权性质的界定文件,也有利于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新对股权进行分类管理。社会法人股拍卖成交后,其过户无须提供股权性质的界定文件。

四、《规定》适用范围和特征。

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在政府的推动和培育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转制过程中各种利益矛盾冲突和协调的结果,便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所特有的一些问题,如上市公司股本构成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大类。对这三大类股份在流通转让方面也有不同的限制,国有股不得转让、法人股限制转让(该两种股票均不能上市流通)、社会公众股可以自由转让等。这种对同一上市公司不同股本的划分和区别对待,本身就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同股同权、自由转让的原则相矛盾。虽然新兴市场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在不远的将来会逐步得到解决,但是《规定》的制定,应当立足于目前证券市场状况。仅针对上市公司非流通的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在被采取冻结、拍卖措施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行为如何进行而予以规范。因此,对于《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在第二条中首先作了一个定义性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什么是国有股及其表现形式和什么是社会法人股。目的是为了使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法官对标的物性质有更深的了解。不至于发生将上市公司与各类股份持有人(或所有人)混同的常识性错误。第一条规定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采取财产保全以及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会法人股采取冻结、拍卖以及随之产生的评估和过户等司法行为时,适用本规定。

《规定》有下列特征:第一、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具有阶段性质的产物,它随着国有股的减持任务完成和法人股的全部流通,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到来,将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第二、《规定》是第一个就股权保全和执行作出的特别的司法解释。股权作为一种资产,它不同于其他实物财产,也不完全同于知识产权,其价值是随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和盈利状况而随时发生变动。如何正确评估并据此确定股权拍卖底价,是《规定》首先要规范的内容。第三、强化人民法院和法官充任裁判员的角色。在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的选定和拍卖底价的确定中,《规定》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作了细化规定。这一方面是为了使人民法院尽可能地从参与者身份解脱出来,减少暗箱操作机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贴近市场化,即便在强制执行前提下,仍赋予各方当事人平等享有应有的合法权益。这样,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超脱且能更好地实现目的。第四、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冻结、拍卖行为,是为了保障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能更好地使债权人实现债权。在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同时,不至于司法权的被滥用,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在本规定中充分得到体现。

五、《规定》确定的特殊制度和原则。

《规定》与已有的规定相比,确立和发展了一些特殊的程序制度和原则:

第一、在冻结期限上规定不超过一年,不同于冻结银行存款的半年期限。首先,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原则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加二审程序,已达九个月,还不包括案件周转时间。其次,股权变现不同于存款,要经过评估、拍卖等。评估和拍卖本身即是复杂的程序,加上公告和异议期限,时间会更长。再就是从两个交易市场协助执行方便、尽量避免重复劳动考虑。故而规定冻结期限为一年。以后每次续冻期限以及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则采取了与存款冻结的相同的规定。

第二、确立了执行程序中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抽签制”。抽签,这个简单而原始的公平决定诸个同等条件下选出其一者的法则,广泛运用在各国和地区法律制度中。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中有所规定。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了抽签制度。该实施细则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注册人,就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又均证明首次使用日期相同或者均未使用的,且各申请人协商不成情况下,由商标局主持抽签决定。所,抽签制度的运用,《规定》不是首创,而是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首次确立。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本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执行条款,对被执行财产变现虽规定了通过拍卖方式实现,但如何拍卖却没有具体规定。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首先通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而后通过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拍卖,以实现执行的目的。规定内容虽然较以前有很大进步,但是仍没有明确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选定,应当体现谁的意志的问题。实践中,往往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委托其对被执行资产评估和拍卖。这种从一开始人民法院即介入较深的实际操作理念和方法,弊端很多。虽然评估和拍卖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手段,但是强制执行并不是要抛弃人民法院裁判者的中间立场,也不是一味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在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选定上,不给债务人意志表示的机会,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客观上使人民法院成了债权人的代言人,容易使人民法院的中立裁判者身份发生偏移,也容易滋生腐败。相反,在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选定上,给予债务人意志表示的机会,其一,并不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正常进行;其二,有利于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平等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顺利实现;其三,使人民法院从焦点中解脱出来,能更加公平地司法;其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行为尽可能摆脱行政行为影响的发展方向。由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不是无原则和任意地进行,必须有所限制。首先,在限定时间内,当事人不能书面达成一致意见的,即应由法官确定日期主持抽签。其次,当事人所选定和提供候选的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拍卖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至于如何进行抽签,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法官应当本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去行使。方法较多但必须公正,还必须记录在案。

取冻结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国有股、社会法人股的持有人或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对国有股或社会法人股执行。”但是为防止滥用该条规定,该条第二款中又对可供方便执行财产作了限定,即“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在《规定》起草时,另一种意见认为:《规定》过分强调了对股权所有人、持有人的保护。“有否偿还能力”作为审查的标准,不具有客观性,也不好掌握,执行中反而易产生随意性。同时这样规定法理根据不足,实践中易带来不良后果。这种意见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冻结和拍卖股权的目的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结果得以顺利执行,而非以获取股权为目的。倘若是以获取股权为目的,则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方向发生了偏差。同时,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相对稳定是上市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上市公司稳定发展,才是对中小投资人利益的最大保护。实践中,股权被冻结的持有人往往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公司,一般情况下具有偿债能力。对于这些企业或公司,诉讼中不宜轻易采取冻结其股权的措施。因此,条文没有规定绝对不能冻结和执行股权,而确立的是不得已方可处理股权的原则。当然,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持有人自愿以股权抵债的除外,但自愿抵债也须经过清偿程序。

第四、更加强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保护特殊案外人应有权益。除了上述抽签制和不得已方可处理股权的原则的规定外,还对与股权处理结果密切相关的上市公司、具有国有股权管理者身份的财政部门等的权益给予了充分注意。如规定了这些特殊的案外人享有对股权司法行为的知情权或异议权等。对此已在“《规定》主要内容及条文理解”问题中阐明。

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贾纬。

证券上市协议篇九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在各国证券法中的含义各不相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购买该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的行为(美国称为tenderoffer,英国称为take-overbid);(注:铃木竹雄、河本一郎:《证券取引法》,昭和59年,新版新一刷印行,第173页。)广义的上市公司收购,除要约收购以外,还包括协议收购,即收购方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达成收购协议的方式进行收购。我国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取广义的含义,即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自20世纪60年代初,美英等国家的企业为寻求多元化经营,纷纷采取收购方式扩张营业范围及规模,造成第三次“并购热潮”,其中以公开要约收购作为上市公司收购方式的次数及所涉及股票的价值都有显著增长。现行的民法、合同法以及证券法中的一般规定,已不能全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以确保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因此,1968年英国的《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londoncitycodeontake-oversandmergers)和美国的《威廉姆斯法》(williamsact)就应运而生了。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自从1993年9月“宝延**”拉开了上市公司收购的帷幕后,在前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接连不断地发生了“万科控股申化”、“恒通控股棱光”、“康恩贝控股浙凤凰”等十几起控股事件。年,我国加大了国企改革的力度,出台的多数措施又均涉及到企业的并购与重组。一时间并购热浪席卷华夏大地,企业并购亦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一个兴盛不衰的话题,这表明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已在我国基本形成。然而,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立法却严重滞后。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在执行和操作上都存在很多困难。因此,在已发生的收购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不少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等问题,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注:顾功耘等:《关头证券交易所监督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载于王保树主编的《商事法论集》,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223页。)我国新通过的《证券法》,应中国证券市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之需要,单章规定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1][2][3][4]。

证券上市协议篇十

乙方: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地址:____联系电话:____。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股票上市初费为___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____元的,每月交纳____元;超过____元的,每增加元,月费增加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元。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____%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____元的,每月交纳____元;超过____元的,每增加____元,月费增加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元。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____%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乙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券上市协议篇十一

1.甲方是依法发行证券的证券发行人,或依法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基金托管人,乙方是根据《证券法》成立的法定登记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2.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包括: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持有人名册服务、高管人员及关联企业买卖甲方上市流通证券查询、发放现金红利、兑付债券本息、退出登记等。

3.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授权代表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甲方应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的职责。

4.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临时指定人选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甲方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有关指定联络人变更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甲方有权按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甲方在申请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时,应遵守乙方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并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见附件)。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甲方保证送达乙方登记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并为此承担相关责任。

3.甲方确认乙方从证券交易所获取的甲方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增发、配售的证券数据为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除此之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达证券数据的方式为经甲方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件。

4.乙方有权对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并毋须一一知会甲方;有权在办理证券登记或提供服务时向甲方收取费用;有权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时不予提供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5.乙方应按规定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证券登记和提供相关服务,并保证甲方在乙方证券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6.除司法机关、证券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权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则要求查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关甲方的登记数据资料。

7.甲方应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登记数据资料,并承担因不当使用上述资料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损失,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2.甲方未按乙方规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统接收和发送相关数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依次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提请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调解;

(3)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4)向法院提起诉讼;

(5)其他合法的方式。

4.争议的仲裁机构为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

5.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1.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乙方可以公证送达甲方在乙方的登记数据资料,并视同甲方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后终止。

5.本协议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签署日期:鷂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

证券上市协议篇十二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权证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权证(代码:_______;简称: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权证上市。

第三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乙方在权证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权证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但可免交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交费标准为每只权证20万元人民币。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乙方权证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乙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权证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权证上市或由甲方终止其权证上市:(一)权证存续期满;(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三)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执行。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证券上市协议篇十三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_________》,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6、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8、由于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错误信息的风险;

9、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投资者不能及时进行交易的风险;

10、投资者对开通网上交易后所涉及的责、权、利应有充分的认识,尤其对一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进行弥补,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当出现上述情况,客户可以随时与开户营业部或我公司联系,并改用其他委托方式,避免或尽量减少交易损失。

第二条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营业部。

第四条甲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够获得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七条甲方开户以及互联网交易功能确认后,乙方为其发放网上交易证书。

第八条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资金帐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委托前,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第十条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十三条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三、十四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证券上市协议篇十四

乙方: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中国证监会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专业机构,在证券投资咨询方面具有专业优势。

2.乙方系个人投资者,需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咨询和指导。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有偿向乙方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就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股票、基金及债券等向乙方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意见及投资建议。

甲方向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方式为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为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的服务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时全额支付给甲方。

协议约定服务期为_________个月,自甲方向乙方开始首次操作建议时起计。

2.甲方保证不接受乙方的资金或帐密码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甲方保证不与乙方就乙方证券投资的损益的分担有任何约定,乙方应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对于乙方的盈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已充分地认识到了证券投资的风险,在使用之前,乙方将对所有甲方提供的证券投资意见及建议进行判断和核实,并独立承担据此投资的一切风险。

2.乙方保证不将乙方的资金或帐密码交给甲方供甲方直接进行证券交易,乙方保证不与甲方就乙方证券投资的损益的分担有任何约定。

3.乙方保证不与甲方雇员进行私下交易。乙方保证不将乙方的资金或户密码交给甲方的雇员或委托给甲方雇员供甲方雇员直接进行证券交易,乙方保证不与甲方雇员就乙方证券投资的损益的分担有任何私下约定。

4.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半年内,不雇用或试图雇用甲方雇员。

1.甲方就因本协议所知悉的乙方的个人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提供,但因政府要求及司法需要等原因除外。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和乙方因本协议而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券投资分析意见及投资建议的全部或部分向第三人提供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乙方将服务费缴付给甲方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终止本协议及要求甲方退还任何费用。

2.如果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第七条第2点的约定,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协议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甲方将不向乙方退还任何费用。

3.本协议的修改、变更或修订必须由双方共同商定,并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文件方可有效。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所有关于本协议及因本协议执行而引起的纠纷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法定代表人: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证券上市协议篇十五

为贯彻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xxx号文件的精神要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所属xx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同意其对xx证券部的全部投资及其投资所形成之所有权和经营权一并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xx元。转让价格在xx省人民银行对该次转让予以批准确认后xx日之内一次性付清,甲方证券部资产清单见附件。

二、证券部自营业证券(即国债部分)由甲方自行办理转托管手续,不在转让范围内。

三、经省人行批准转让后,由乙方进行鉴定、经营,甲方负责监督。

四、证券部的更名、换牌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正式更名,换牌前,该证券部仍以原有证券部名义进行经营,有关印鉴及公章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按证券部正常业务需要掌握使用,待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更名时即换成乙方印章。

五、在正式办理更名、换牌手续后当月月末甲乙双方办理交换手续,甲方的财务、电脑和业务主管人员可继续留下工作xx个月,协助乙方人员做好接管后业务运行工作,做到平衡交接。所发生的工资、差旅费与生活补贴,根据原标准由乙方负责。

六、债权、债务、费用及风险承担,xx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债权、债务包括本协议生效之前,xx证券交易营业部对外形成的尚未消灭的债权、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预期收益和费用。

本协议生效后,xx证券营业部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证券营业部继续享有或承担。

七、甲方于附表中所列xx证券营业部的资产应为完整的资产,如有欠付的税费和价款,应由甲方付清。

八、证券部属甲方派出的人员,原则上由甲方根据乙方意见与其本人的意愿,进行妥善安置。招聘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乙方应按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无条件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接收并妥善安置。

九、为证券部转让之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

十、甲方尽力协助乙方将全部股民转入乙方证券部。

十一、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一方原因造成转让无法进行的,由过错方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转让价格的xx%计。如因不可抗力及国家法规政策或规章之规定不予转让的因素造成达无法转让的,双方可不负违约责任。

十二、有关转让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甲乙双方授权其所属机构联系办理。

十三、乙方未按第一款如期支付转让价款,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未付转让价款xx天数。

十四、甲乙双方对在交往过程中所商业秘密保密;若有违反本条约定,由须向对方支付转让价款xx的违约金。

十五、本转让合同一式xx份,双方各执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视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签定补充条款。

十七、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银行。

乙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_签订地点。

证券上市协议篇十六

为贯彻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__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的精神要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所属_________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同意其对_________证券部的全部投资及其投资所形成之所有权和经营权一并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转让价格在_________省人民银行对该次转让予以批准确认后_________日之内一次性付清,甲方证券部资产清单见附件。

二、证券部自营业证券(即国债部分)由甲方自行办理转托管手续,不在转让范围内。

三、经省人行批准转让后,由乙方进行鉴定、经营,甲方负责监督。

四、证券部的更名、换牌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正式更名,换牌前,该证券部仍以原有证券部名义进行经营,有关印鉴及公章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按证券部正常业务需要掌握使用,待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更名时即换成乙方印章。

五、在正式办理更名、换牌手续后当月月末甲乙双方办理交换手续,甲方的财务、电脑和业务主管人员可继续留下工作_________个月,协助乙方人员做好接管后业务运行工作,做到平衡交接。所发生的工资、差旅费与生活补贴,根据原标准由乙方负责。

六、债权、债务、费用及风险承担,_________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债权、债务包括本协议生效之前,_________证券交易营业部对外形成的尚未消灭的债权、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预期收益和费用。

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证券营业部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证券营业部继续享有或承担。

七、甲方于附表中所列_________证券营业部的资产应为完整的资产,如有欠付的税费和价款,应由甲方付清。

八、证券部属甲方派出的人员,原则上由甲方根据乙方意见与其本人的意愿,进行妥善安置。招聘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乙方应按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无条件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接收并妥善安置。

九、为证券部转让之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

十、甲方尽力协助乙方将全部股民转入乙方证券部。

十一、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一方原因造成转让无法进行的,由过错方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转让价格的_________%计。如因不可抗力及国家法规政策或规章之规定不予转让的因素造成达无法转让的,双方可不负违约责任。

十二、有关转让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甲乙双方授权其所属机构联系办理。

十三、乙方未按第一款如期支付转让价款,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未付转让价款×_________‰×天数。

十四、甲乙双方对在交往过程中所商业秘密保密;若有违反本条约定,由须向对方支付转让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十五、本转让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视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签定补充条款。

十七、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银行乙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证券上市协议篇十七

本人/吾等乃贵公司证券户口_________号(“户口”)之户口持有人,本人/吾等之证券客户合约於_________签订。本人/吾等同意开立一个或多个证券买卖户口,并同意以本人/吾等名义或代表本人/吾等就证券买卖及相关事宜,通过网上交易服务运作户口,本人/吾等同意,户口由贵公司透过贵公司的网上交易服务按照证券客户合约及下列条款及条件(并受其规限)运作:

1.定义及解释。

1.1在本协议中,以下词语具有下列涵义:

“进入密码”指密码及户口号码;

“户口”指本人在贵公司开立的互联网买卖户口,经由网上交易服务运作;

“电子买卖服务”指本人/吾等发出电子指令的设施,以及网上交易服务提供的资讯服务;

“指令”指以电子方式买卖证券的买卖指令或其他处理指令;

“互联网买卖政策”指有关网上交易服务运作的政策(经不时修订);

“密码”指本人/吾等与帐号一并使用的个人密码,据之可进入该服务;

“证券客户合约”指_________公司之现金客户协议书或保证金客户协议书;

“_________”指_________公司;

1.2单数词语包括众数词语,反之亦然。提到一种性别之处,包括所有性别。“人士”一词,包括商号或独资经营,合伙经营,集团及法人公司,反之亦然。

2.网上交易服务。

2.1本人/吾等了解,电子买卖服务为一半自动设施,让本人/吾等发出电子指令,并接收信息服务。

2.2本人/吾等同意使用电子买卖服务,必须遵照本协议条款及证券客户合约。本人/吾等使用日後经由网上交易服务提供的其他服务,亦必须遵照本协议条款及客户协议书。

2.3本人/吾等为户口项下电子买卖服务的唯一获授权使用者。本人/吾等需对进入密码的保密及使用承担责任。本人/吾等承认及同意,本人/吾等需就使用进入密码输进电子买卖服务的所有指令负责,而贵公司,贵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概毋需对本人/吾等,或经由本人/吾等提出申索的'任何其他人士(就任何有关处理,错误处理或遗失任何指示)的申索承担责任。

2.4本人/吾等承认,网上交易服务的所有人权益属贵公司。本人/吾等保证及承诺,本人/吾等不会(亦不会尝试)平扰,修改,拆解,易转,操纵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且亦不会尝试未获授权进入)网上交易服务的任何部份。本人吾等承认,若本人/吾等在任何时候违反是项保证及承诺,或实公司在任何时候合理怀疑本人/吾等违反是项保证及承诺,则贵公司可向本人/吾等采取法律行动。本人/吾等承诺,若本人/吾等知悉任何人士干犯本段上文所述任何行动,则本人/吾等须即时通知贵公司。

2.5本人/吾等进一步承认及同意,作为使用电子买卖服务发出指令的先决条件,若有下列情况,本人/吾等需即时通知贵公司:

a.有关户口的指令已经由电子买卖服务作出,而本人/吾等未收到命令编号;

d.本人/吾等知悉户口号码或密码的任何未经授权使用。

2.6本人/吾等了解,贵公司拟备网上买卖政策,列出网上交易服务运作政策及程序。该政策可经由网址取得,在任何时候均适用。该政策的条款,对本人/吾等对使用网上交易服务具约束力。若本协议条款与网上买卖政策不一致,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2.7本人/吾等承认_________网址若提供报价服务,乃由贵公司不时指定的第三方提供者提供。本人/吾等承认及同意,对本人/吾等在任何方面因报价服务或因本人/吾等依赖该服务而发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损失,费用,支出,损害赔偿或申索贵公司概毋须承担责任。

2.8本人/吾等了解,就提供资讯而言,电子买卖服务只提供由第三方刊发的证券资料。因市场波动及资料传送过程的延误,该等资料可能并非有关证券或投资的实时市场报价。本人/吾等了解,虽然贵公司相信该等资料可靠,但没有独立基准可兹证实(否定)所提供资料的准确及完整性。本人/吾等了解,不应从所提供的任何证券或投资资料而推断贵公司作出任何推荐或认可。

2.9本人/吾等了解,在电子买卖服务中提供的资料,以“现状”及“可提供”基准提供,贵公司并不保证该等资料的时候,顺序,准确性,足够性或完整性。贵公司没有就该等资料作出明示或默示保证(包括但不限於可商售性或就某一用途的适合性而作出的保证)。

2.10本人/吾等接受经由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方法或设施接受或取得服务以及经由互联网或其他电子设备或设施沟通或进行交易所带来的风险。

3.户口。

3.1本人/吾等承认,本人/吾等只可经由互联网进入户口,本人/吾等承认,若本人/吾等在经由互联网接触贵公司时有任何困难,本人/吾等需尝试使用其他方法与贵公司沟通,并把所遇困难知会贵公司。

3.2开户口时,本人/吾等需在户口申请表上写明本人/吾等就使用该服务而存入首笔按金的款额。该款额可由本人/吾等亲自以支票,银行本票存入或以电传存入贵公司的办事处或银行户口。本人/吾等承认贵公司收到户口申请表上所载有效款项後,方会把进入密码通知本人/吾等。

4.指令经网上交易服务买卖。

4.1如因故障,通讯设施传送失败,或通讯媒体不可靠或并非贵公司所能控制或预期的一或多项原因,以致在传送,收取或执行指令上有所延误贵公司毋须承担责任。

4.2本人/吾等了解,向传播市场资料的各方提供市场资料的每一参与证券交易所或组织,对其提供的全部资料申张财产权益。本人/吾等亦了解,任何方概不保证市场资料或任何其他市场信息的时效,序列,准确或完整性。任何损失或损害,若因下列原因或由其产生,贵公司或任何传播方概毋须承担任何责任:任何该等资料,资讯或信息不准确,错误,延误或遗漏;或该等资料,资讯或信息传送或交付时的任何不准确,错误,延误或遗漏;或任何该等资料,资讯或信息因贵公司或任何传播方的疏忽行为以致无法履行或提供;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任何其他非贵公司所能控制或任何传播方所能合理控制的其他原因。本人/吾等只会把股票报价用於自身用途,不会因任何原因向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提供该等资料。

4.3本人/吾等承认,因无法预料的通讯挤塞及其他原因,互联网是存有内在不可靠性的通讯媒体,而该不可靠性非贵公司所能控制。本人/吾等承认,因该不可靠性,在传送及接收指令及其他资料时可能有延误,以致执行指令的延误及/或执行指令的价格与发出指令时的价格不同。本人/吾等进一步承认及同意,任何通讯均有误解或错误的风险,而该等风险需绝对由本人/吾等承担。本人/吾等承认及同意,指令一经发出,通常不可取消。

5.境外指令。

若本人/吾等在香港以外地方向贵公司发出指令,本人/吾等同意确保及声明,该等指令严格遵守该等指令发出时所在相关司法辖区的任何适用法律。本人/吾等进一步同意,本人/吾等有疑问时会谘询相关司法辖区的法律顾问。本人/吾等接受在香港以外地区发出的指令,可能需向相关当局支付税费,本人/吾等同意支付该等适用税费。本人/吾等同意,按要求弥偿贵公司因本人/吾等在香港以外地区发出指令而发生的任何损害,损失,费用,法律程序,要求或申索。

6.风险披露声明。

电子交易风险在交易高峰,市场波动,系统升级及维护或其他时间,互联网或其他电子设施的进入可能会受到限制甚至无法进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设施进行的交易可能会因不可预测的流量堵塞和其他贵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受到干扰,传输中断,以及传输延误。由於技术上的制约,互联网是一种不完全可靠的通讯媒介。由於这种不可靠性原因,交易指令及其他资讯的传输和接收可能会有延误,而这会导致交易指令在执行上的延误,或者交易执行的价格已不同于指令发出时的市场价格。而且,通信和个人资料可能会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取得,且在通信上会存在误解或错误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将完全由本人/吾等承担。本人/吾等确认并同意,交易指令一旦发出通常将不可能取消。

签署确认。

本人/吾等,为下述签署人,兹承认本人/吾等已阅读,知悉,及明白本协议之内容并接受其条款及条件。

客户(签字):_________客户主任(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券上市协议篇十八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通_________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并通过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等事项,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熟悉并自愿遵守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和《_________储蓄卡章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保证在申请开通_________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其所提供资料形成的结果负责。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建行储蓄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上海股东代码卡/深圳证券帐户及复印件。

第三条甲方同意按照不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交易费用。

第四条甲方若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本协议上所填上海股东代码即为甲方指定交易的帐户,双方同意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拟订并公布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

第五条甲方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六条乙方郑重提请甲方务必注意股东代码、资金帐号、网上委托证书、证书密码及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设定的密码以及此类数据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的有效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种委托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各种接入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乙方相关的使用规定。甲方的委托记录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2.代理甲方进行与每次有效委托买卖交易有关的成交后的有价证券的交割结算事宜;

3.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4.协助办理甲方证券帐户中有效证券的托管和转托管事宜;

5.以适当方式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对帐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市场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同名储蓄卡帐户。_________银行按照甲方的申请和授权以及乙方提供的数据,代理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自动划转。

第十条_________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将分红派息款转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对应的储蓄卡帐户。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开户资料和委托事项的秘密。但因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交易纪录等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乙方默认甲方参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担因申报成功或认购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其用于接驳_________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甲方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其他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风险因素。

3.为了加强对风险的防范,我们提醒投资者采取以下措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书密码和交易密码并定期更换;采用快捷、安全的上网方式并在网络环境稳定时进行网上证券委托;因通讯线路原因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问题时,使用其他替代委托方式;对比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查证成交情况;在网上证券委托操作结束后,及时关闭交易程序;定期使用杀毒软件对计算机进行扫描。

4.本协议中所含_________和_________银行的免责条款,凡因该类明示的或其他形式的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在充分了解证券市场风险及_________和_________银行免责条款含义后签订本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

证券公司:_________。

委托人利用证券公司在因特网(internet)上的网上证券交易站点(网站地址为:_________)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委托证券公司代理有价证券买卖和银行保证金转帐业务时,就甲乙双方应注意的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人申请使用证券公司网上委托方式进行交易,必须亲自到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授权的代理处办理因特网证券买卖委托和银行保证金转帐开户手续。

第二条委托人承诺其用于网上证券委托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委托人电脑系统性能、质量或各种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条委托人开户以及因特网交易功能确认后,证券公司提供密钥盘一只。如密钥盘损坏,委托人必须本人到开户营业部更换新盘,对于委托人因密钥盘丢失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郑重提醒委托人务必注意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的保密以及密钥盘的保管,并建议委托人定期变更密码,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凡是使用委托人密码和密钥盘在委托人资金帐户进行的一切网上证券交易和银行转帐服务,均视为委托人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证券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证券公司郑重提醒委托人在网上交易结束后应同时关闭交易程序。对于因委托人原因而导致他人冒用委托人名义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委托人亲自进行之操作,证券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委托人通过因特网下达的证券交易委托和银行转帐服务,以证券公司的电脑记录为准。委托人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证券公司网站提供的资讯仅供参考,委托人据此而作出的投资决策而招致的任何实际或潜在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条本协议项下证券买卖和银行保证金转帐均采用电脑无纸化交易。委托人可以利用_________公司网上委托查询经委托人确认的委托和清算交割结果以及银行转帐对帐单,也可亲自到证券公司处索取书面的交割对帐清单。

第九条委托人通过因特网证券交易委托方式所下达的买卖委托均以电脑记录资料为准,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条对于委托人有下列故意行为之一的,证券公司有权中止其网上交易的资格,并无需做出任何补偿:

2.在证券公司网站内从事非法的商业行为,发布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府法规的文字、图片等内容。

3.对证券公司网站内的任一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恶意下载。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清楚任何交易方式均有一定风险。例如电话委托有可能给人偷听和证券盗买盗卖,因特网证券交易委托同样有类似的风险。当发生以上情况或类似情况时,证券公司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经签署,委托人即被视作对证券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法规及对本协议内容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可。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有权随业务发展而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公布或直接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如不同意证券公司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必须在证券公司公布或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到证券公司办理中止本协议手续,否则视委托人同意新协议内容。

第十四条一切涉及本协议所指因特网证券交易委托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采用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第十五条对委托人采用因特网证券交易委托方式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均以甲、乙双方签署的《代理证券买卖协议书》为准,本协议为《代理证券买卖协议书》的附件。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所指证券帐户销户时为止。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证券公司(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经办人(签章):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证券帐户卡: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证券上市协议篇十九

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及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筹)(正式核准名称为房地产有限公司)获得人民政府发()号《关于同意建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批复》。

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及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筹)获得淳计经基()号《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及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获得土管局核发的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甲、乙双方为加快建设投资步伐,进一步贯彻落实____人民政府协议精神,在____公司尚未正式注册成立前,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履行并遵守:

公司名称。

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__公司或公司)。

公司名称。

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__公司或公司)。

公司注册资金。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_______万元。

双方出资比例及其它。

甲方____%,乙方_____%,全额由乙方投资,应属甲方出资部分由甲方向乙方借款。公司成立前,乙方须划入验资帐户_______万元,除去注册资本外,均为乙方借款,该借款由____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归还。

公司成立后,由乙方或乙方委派代表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甲方或其代表担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讨论重大事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公司成立后,财务经理由乙方委派,公司会计与出纳由双方委派一人分别担任最新公司并购协议书格式最新公司并购协议书格式。

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的办理。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仅负责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形成及签字。

公司的前期运营模式。

1、公司成立前,乙方必须将注册资金打入验资帐户,属于甲方出资部分,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欠条。

2、公司成立前,乙方必须将第一期资金______万(包括注册资本和借款)借给公司用于缴纳政府需要的土地出让金和必要的开支。

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必须将已取得的八份未设定任何抵押的土地权证书交由乙方或其代表保管。

2)前述第二项所称______亩土地使用证办出之后两个月内,乙方负责再融资_____万元用以支付出让金。该万付到后甲方负责办出_______亩土地使用证。

3)其余出让金及其他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在____年______月底前融资到位,资金到位甲方负责办出其余_____亩土地的使用证。

4)在乙方融资抵押贷款过程中,若需担保的,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担保责任。

5、乙方融进资金在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办证费用后,余款首先归还甲方为办理首期______亩土地证所支出的出让金______万元及其他费用,然后归还乙方借给______公司的__万元借款。

公司的运营。

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运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其它约定条款。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界定,上述条款中关于双方义务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转化为双方派驻公司的'代表的义务,若代表违反此义务,视同该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违约。守约股东可于任何违约行为产生时有权责成违约股东履行义务并有权提起仲裁追究其违约责任,任一违约金最低不得少于_______万元。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必须将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_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中有关_______亩土地项目的权利义务转至公司名下并签订三方协议。

3、本协议中的具体数据以实际发生为准,因此,每一次的变动双方必须以补充协议进行书面确认最新公司并购协议书格式合同范本该补充协议将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条款(如果有)。

4、本协议约定的注册资金可以增加,但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依旧为甲方____%、乙方____%。若遇第三方入股,经甲、乙两方同意,该出资比例亦可共同协商确定(如果有)。

5、本协议条款内容在双方发生分歧时,按商业惯例及背景附件进行解释。

本协议签订后,待甲方与______人民政府及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的《补充合同》签订后生效。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必须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____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说明及附件。

1、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2、甲方、______公司与______人民政府的《补充合同》为本协议的附件。

3、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签字:__。

乙方签字:__。

订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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