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可以挖掘出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的潜在问题和不足。在写总结之前,我们可以先梳理一下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亮点。下面是一篇关于生活总结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票据工作总结篇一
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是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从源头上遏制乱收乱罚和坐收、坐支等行为,是推进财政改革,从源头上制止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我们始终以《湖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为准绳,以强化票据管理为关键,不断创新票据管理新模式,完善规章制度和强化工作措施,使票据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在加强财政管理,完善票据监督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圆满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工作。
一、规范票据管理,严把票据购领登记发放关。
1、票据购缴环节,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严把票据购领关,凭计划购领票据。票据购领程序,坚持领导把关。票证会计定期编报年、季、月购票计划表,购票计划表必需由领导签字报送到局综合科购领票据,全年共申报购票计划6次购领票据1583025份。二是坚持发放票据分次限量、缴旧领新。今年,我们在票据发放上,除坚持凭证购领,缴旧领新、按需发放外,还根据单位业务工作情况购领票据,杜绝单位收入体外循环现象发生,全年发放票据1815271份。三是坚持票款同步、票据缴销核查力度。对执收单位现场开票实现的收入要随收随缴,开出的收入票据因各种原因30天内资金仍不能到位的,视为过期票据,必须收回所有联次作废,再收取时重新开票,所缴票据必须票款同步方可重新购领票据,严把票据稽核关,全年缴销票据1866719份。同时,办理用票单位票据领、缴、存一体化电脑记账及财政票据购领证等各项业务。四是坚持分类管理,重点把关。我们根据票据的使用情况,把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大户单位,这些单位收费项目多、用票周期快,我们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制止单位收入跨月缴票。另一类是小户单位,这些单位票据使用量小,大部分使用的都是往来结算票据,除当月用票当月缴票外,特殊情况(所拨资金当月无法到账)可延长缴票日期,一旦资金到达账户后,用票单位领导必须加盖审核印章方可缴票。规范票据管理,加强监控,达到“一票控收、一票控管”的目的。
2、票据入库管理环节,做到安全无误。
(1)坚持购领票据检查入库制。从上级购回的票据必须开箱验票,仔细核对购票种类、份数、票据号码及各联次,核对无误后方可在票据领购单上签字、入库、记账、登记票据明细账。对仓库防火、防潮、防蛀等设施进行不定期排查,保证仓库干燥、整洁、卫生。
(2)建立票管员责任制。对仓库票据结存数实行抽查,看是否账物相符、账账相符,有无错记、漏记、不记等现象。坚持每月月底盘库、对账、编报票据月报表。通过抽查,票据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全年发放票据无差错。九月份,我们在过去管理的基础上,对新版财政票据重新划分归类,按购票种类排列,按序摆放。整理20xx年度已装订票据档案333本10.88万份,移交仓库统一归档。同时,装订20xx年缴销票据162本3.79万份。在今年市局对票据科票据抽样检查中,库房整理有序,得到了市局领导的赞可。
3、票据销毁环节,注重监督。我们对执收单位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进行集中装订移交库房妥善保管,保管期达到五年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财政局领导核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了销毁,销毁20xx年-20xx年财政票据核销联611125份;对已购领尚未使用需要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送财政局领导核批后统一组织销毁,清理销毁20xx年已购领尚未使用旧版财政。全年共销毁32种财政票据877110份。
二、票据质量管理,严把票据稽核关。
我们在票据使用环节上坚持按规定范围使用,填开票据按顺序填写,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票据,要注明“作废”字样,妥善保存,不得私自销毁。严禁转让、出借、代开票据。如发现有缺联、缺号、错联、错号、重号的情况,及时报告票据科,整本退回,不得使用。今年,稽核违规用票单位6个单位,违规使用票据19份。其中:字迹不清3个单位12份、填写不规范1个单位2份,超范围使用票据2个单位5份。
三、票据收入管理,严把票据年审关。
按照《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非税局把每年的十二月和下年的元月定为票据年审月。领票单位领用的票据必须当年缴销完毕,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我们配合局年审专班,历时一个多月对全县238个用票单位,有收费职能的175个、正常领用、缴销、结转票据的'63单位进行年度审验,应审结存票据64372份,已审结存票据4372份。其中空白4557份、丢失17份、作废5125份、填写54673份;年审资金8207669元;逾期(未收款)资金172111元。针对票据丢失单位,交同稽查科对其进行查处。通过开展票据年审工作,夯实了单位票据管理基础工作,全面掌握了单位票据管理的基本情况,促进了“以票管收”、“源头控管”的作用。
四、信息系统运用,严把财政票据电子化推广关。
我们把建立和应用非税收入征管网络系统,作为提高票据管理工作效率的首要工作,通过“非税网络”票据软件管理系统平台,准确了解各征收单位收入情况,票据使用情况。对收入核算、票据管理、项目审核等多个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票证会计对上门缴票单位实行网络开票现场操作,认真辅导单位一般缴款书作废票据核销情况,完善了各执收单位由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资金直达等网络信息化管理,提高票据的使用效率。同时做到按月编报票据使用情况月报表,按时缴存票据工本费,不漏报不少报,报表数字准确无误。今年六月,按照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要求,迅速在全县拉开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信息,局领导组织专班,首次对7家医院(含两个社区)实行网络电子化用票统一摸底调查,医院收费由过去手工开票将逐步转换为电子开票,负责7家医院申报20xx年下半年购票计划743500份。其次,对6个学校集中召开专题研讨会,统一制作编制票据购领使用计划表,发放到各学校,负责学校分类报送下半年用票计划726000份。规范票据使用行为,保证财政票据电子化正常运转。
五、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微笑服务。
一年来,我们把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摆在重要工作位置。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学习,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倡“一人多技,一专多能”,提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我们通过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来达到提高办事效率。我们深知票据科既是一个单位科室又是一个服务窗口,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财政形象,为此,我们自觉做到服务规范、文明用语,从思想上转变观念,行动上转变角色。优质服务让单位进门舒心、办事顺心、出门放心。
1、加强学习,创新管理方式。按照局领导统一安排,四月份在财校四楼会议室组织召开《全县财政知识管理业务培训会》,共同探讨和加强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提升非税收入征管质量,促进非税收入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研究解决在日常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解决网络开票的相关要领。票据科积极承担财政票据管理业务培训,以票据年审为切入口,对单位网络开票及票据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重点内容,我们利用每周二、周四及业余时间,搜集资料、梳理思路、编写讲稿,在分管局长及全科人员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此次培训任务。
2、团结互助、和谐共事。今年,票据科虽然科室工作有增无减、人员有减无增,但我们不等不靠,不伸手向领导要人,在老同志已退休新同志未到岗的情况下,做到岗在人在,不抱怨不埋怨,团结互相,从大局出发,没有因为人员减少给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工作虽然忙点累点,但人与人之间感情增强了、友情拉近了,从上到下营造出一种互敬互爱的良好氛围,工作干的有声在色,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并得到领票单位的理解及好评。
3、整理资料,归档管理。在完成日常工作的情况下,注重内勤档案管理,整理票据政策、报告、文书等资科,重点做好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票申请,登记、编号和保管;整理文件签收、分发、督办,按文件管理级次,定期清理归档,有针对性利用档案资科,及时研究管理政策、解答工作中的疑点,提高档案利用率。对科室统一管理的档案,定期分类整理、登记编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0xx年,票据科圆满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的取得与局支部的支持分不开,今后我们将发扬成绩,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优质服务,始终记住工作中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严格要求自已,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迎接新一年的各项工作。
票据工作总结篇二
财基科将票据自查工作与财务管理制度学习、业务技能的提高、制度的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边检查、边学习、边整改规范;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法规意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自查、学习和法治教育不断增强自身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票据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依据《_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业务,是指纸质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和代理贴现业务。
第三条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并承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付款人作为承兑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
金的一种方式。商业汇票的贴现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五条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在出现资金需求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以取得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第六条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在出现资金需求时,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取得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票据代理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贴现后,直接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xxx银行营业部、各分(支)行,营销一部、营销二部、营销三部及总行各相关部室,以下统称“经办机构”。
第九条各经办机构开办本办法所述业务时,除总行相关部室外,须经总行公司银行部核准后,报风险管理部统一授权,未经核准和授权,任何经办机构均不得开办本办法所述的票据业务;同时,对于经核准和授权开办本办法所述票据业务的经办机构须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业务,并报总行公司银行部备案。
第二部分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负责全行票据业务的规划管理、制度建设和票据业务产品的研发推广与培训;
(二)负责票据业务的统计和检查,督导各经办机构开展全行不良票据的管理和清收工作;
(三)根据本行营运目标,制定票据业务发展计划,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四)负责各经办机构开办票据业务资格的审核,并报风险管理部审批授权。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审核票据业务的合同范文,提出审查意见规避法律风险,并统一印制合同文本;
(二)负责对各经办机构票据业务授权管理;
(三)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行票据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及牵头全行票据业务的风险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总行同业金融部负责职责:
(一)参与对各经办机构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三)根据票据市场总体情况,结合我行流动性管理要求,定期发布贴现、系统内转贴现指导利率。
第十三条总行授信评审部职责:
(一)负责我行商业汇票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
(二)负责我行商业汇票授信限额及额度管理。
第十四条总行审计部负责对票据业务全过程进行独立的内部审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票据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并监督会计核算流程。
第十六条总行科技信息部负责票据业务操作系统的研发、维护,保障业务的发展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各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票据业务的营销、客户关系的维护及日常客户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贴现票据的相关会计处理工作,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记账、以及票据的保管、托收、对账工作等。
(六)负责本机构不良票据业务的管理和清收工作。
第三部分商业汇票的承兑。
第一章概述。
第十八条本部分商业汇票的承兑仅指银行承兑汇票。第十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从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金额与费用。
(一)每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费用。
1、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
2、逾期利息:出票人如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致使我行垫款的,自垫付之日起转成出票人的逾期贷款,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
3、风险敞口承诺费(风险负担费),各经办机构可视客户的风险情况、担保情况及偿还能力等情况,按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的0—2‰一次性收取,并计入承诺手续费(5111000010)科目。(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风险敞口承诺费亦称为风险负担费)。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
(四)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票人严禁办理承兑业务:
(一)逃避银行债务的;
(二)有承兑垫款余额的;
(三)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
(四)法律法规及我行规定的其他严禁办理承兑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客户向我行提出承兑业务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一)基础资料。
1、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有权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的有效贷款卡,开户许可证;
5、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办理该业务的决议;
7、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8、有行业资质分类的企业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
10、尚未在我行办理过任何业务的新客户还需提供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留存复印件)。
(二)客户除了提供上述基础资料之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1.《xxx银行业务申请书》(留存原件);
2.交易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
3.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不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承兑业务,应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并完善担保手续。对于提供担保的,需提交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具体资料需依照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提交资料包括:
1、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6)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7)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抵押担保: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比照上款第(1)至(2)项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3)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质押担保:比照抵押担保所需提供的资料。
(四)上述客户资料如已具备并仍然有效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但应由经办机构对已具备并仍有效的资料复印存档。
第二十四条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业务,客户经理对业务进行调查,并出具详实的调查报告;对不符合我行要求的,及时告知客户,将材料及时返还客户,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三章业务初审。
第二十五条客户经理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完成后提交授信评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基本情况调查。
对出票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
(二)税务登记证应由税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五)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的签章、签字应真实、有效;
(七)贷款卡:调查贷款卡应在有效期内并经年审合格;
(八)账户开立:出票人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第二十七条信用状况调查。
(三)调查出票人的商业信用状况。
2、调查出票人税务登记证及年审记录,确认其是否按章纳税,及有无偷漏税记录。
第二十八条经营和财务状况调查。
(一)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2、出票人与交易对象之间交易的商品应适销对路;
3、出票人的货款回笼周期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应匹配;
4、出票人生产经营应当正常,销售货款回笼应顺畅;
5、出票人为物资贸易或批发企业的,其所购货物应已落实销售对象或客户群体,先货后款方式清算的货物在运输中未出现毁损。
(二)财务状况分析。
2、通过趋势分析、横向分析、总量分析和比率分析等方法认真分析出票人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状况。重点分析出票人的短期偿债能力,特别是出票人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利息保障倍数等主要流动性指标的变化及原因;分析出票人现金流量及其主要变化原因,预测全年度现金流趋势,分析客户按期兑付汇票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二十九条真实交易关系调查。
汇票是否建立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上,是否给付对价,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杜绝只重形式审查,无视其实质贸易背景的现象。主要调查要点包括:
(一)从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1、交易内容应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3、对出票人多次申请办理承兑的,应调查出票人以往办理承兑业务所对应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从交易合同分析。
1、交易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符合经济运行规律;
2、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的名称应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一致;
3、交易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标的;
4、交易合同供需双方签章、签字应清晰;
5.如交易合同已记载履约的有效期限,则应在其有效期内办理承兑业务;
9、交易合同若为分期执行(付款)合同,本次承兑业务应在合同规定的分期执行阶段。
对于确无交易合同的客户,以下能证明交易背景真实性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3、对于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作为收款人,如出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与其相关的商业交易合同,上述公用企事业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第三十条保证金的调查。
(一)办理承兑业务应按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办理承兑业务原则上应当收取不低于承兑金额30%的保证金。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批。
(二)保证金来源调查。
1、保证金来源必须合规合法,对保证金来源不合法的,一律不得办理承兑;
2、向出票人发放的贷款不能作为承兑保证金。第三十一条担保情况调查。
对经总行批准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的客户,经授信评审部门批准,可视情况以信用方式办理承兑。否则,应对保证金与承兑金额的差额部分,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
抵(质)押物应属可抵(质)押财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证明材料应当齐全、有效。
(二)担保可靠性调查:
2、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应根据评估情况客观判断抵(质)押物价值,确定抵(质)押率,在确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客户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估价可信度、抵(质)押期长短、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在我行授信业务相关规定的抵(质)押率范围内合理确定实际抵(质)押率,同时结合我行授信业务相关规定的抵(质)押率,确定抵(质)押物最大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担保数额应不超过其最大担保能力。
(三)确定担保最佳方案:客户经理在客户能够且愿意提供的多种担保中,应当争取代偿能力最充足、最易实现的担保方式,形成最佳担保方案。同时,单个(种)担保不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可以同时采用符合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多个(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
第四章审查和审批。
第三十二条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对上报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照我行授信业务审批流程进行逐级审查审批。
第三十三条审查内容。
(一)信贷资料完整性审查。审查人员应对客户经理移交的承兑资料与交接清单逐一核对,对承兑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定。主要包括:
2、担保资料。主要包括有关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担保物权属证明等是否齐全;
3、银行内部审批资料。主要包括《xxx银行业务申请书》、《xxx银行业务审批书》和调查报告等。
(二)出票人基本情况审查。主要包括:
1、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审查;
3、信用状况审查。包括对出票人的法人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情况,出票人银行信用状况和商业信用状况等的审查。
(三)信贷政策和制度审查。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2、承兑业务是否符合我行授权管理的要求,承兑人是否符合我行基本条件;
3、企业是否已进行统一授信并在授信额度内,企业信用等级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四)企业财务状况审查。主要包括:
1、出票人财务报表完整性和合理性;
2、财务规范性审查;
3、出票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重点审查出票人的短期偿债能力和现金流量情况,判断出票人按期偿付汇票的能力。
(五)真实交易关系审查。主要审查:
1、交易内容是否在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2、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是否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相匹配;
4、商业交易是否符合经济运行规律。
(六)担保情况审查。
1、保证金来源是否合法;
2、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资格和能力;
3、抵(质)押物是否权属清晰、抵(质)押物是否有效、抵(质)押物是否足值等。
第三十四条审批。
授信评审部门按规定对承兑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兑主体资格、市场和财务状况、贸易背景、担保情况、风险状况等进行审议,尤其是对调查、审查环节提示的风险事项及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审批,并填制《xxx银行业务审批书》。超过审批权限的,按信贷业务流程逐级报批。
第五章票据承兑。
第三十五条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根据审批意见落实限制性意见、与出票人签订合同、办理担保手续、缴存保证金,并进行放款前审核。经办机构柜面人员(柜台)接到本机构客户经理送交的放款通知书等承兑资料,认真审核无误,办理出票手续。
第三十六条签订合同。
(一)经办机构承兑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客户经理按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金额、期限、保证金比例以及有关条件等,与出票人签订《xxx银行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x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协议》。
押须登记的,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经办客户经理应与客户一同到相关有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需要办理保险和公证等手续的,及时办理。抵押他项权证及质押权利凭证应交经办机构相关部门保管。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要求出质人在质押权利凭证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对申请综合授信及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业务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的,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对在最高承兑限额未办理最高担保的,应在办理单笔承兑业务时,签订相应的单笔业务担保合同。
第三十七条一份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新票出票日期应为同一日,新票出票日期不同的,不得在同一份承兑协议项下办理。
第三十八条保证金交存。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应专户管理。在保证金科目下按客户设立承兑汇票保证金户,在该专户下按每个承兑合同(或每笔银行承兑汇票)逐笔设立序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保证金专户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客户应及时补足敞口保证金。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等行为。该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三十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指我行经办机构对出票人签发的汇票承诺见票付款并将其交付给出票人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领用和记载。
(一)汇票出票:客户经理向会计人员送交出票通知书,审核无误后,办理出票;
(三)汇票领用:出票人领用银行承兑汇票须与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质押。
第四十条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申请,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我行按照质押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为承兑申请人另行开具一张或多张银行承兑汇票(或发放贷款)的融资业务。
第四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在质押时应将我行作为被背书人,在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并加盖客户印鉴章。在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上不得有“不得转让”字样。
申请人保证金专户,作为新票的保证金(或用于偿还贷款),剩余款项划入申请人结算账户。
对于原票晚于新票(或贷款)到期的,新票(或贷款)到期前,承兑申请人须将应付票款足额存入保证金专户(或足额偿还贷款),才能办理原票的质押解除手续;如发生垫款(或贷款逾期),应从原票托收款项中扣收垫款及罚息(或逾期贷款及罚息),剩余款项划入申请人结算账户。
第四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率原则上最高为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80%,如需放宽质押率标准,须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批。
第七章授信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负责承兑后的跟踪检查和管理,贷后检查的方式和频率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规定执行。
(一)检查时间:经办机构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授信使用人和担保人(包括抵质押物)进行现场检查,自授信使用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一次授信后检查,以后每三个月内进行一次授信后检查。每次检查要有被检查单位(含担保人)在《贷后检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二)检查内容要求。
2、授信使用人的目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或项目进展情况、财务状况分析、授信资金使用监管情况、授信使用人目前融资和或有债务情况、保证人或抵质押物的当前情况等。授信后检查中发现授信使用人、保证人生产经营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抵质押物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影响授信业务的安全运行,应及时向总行相关条线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报告。
(三)总行相关条线业务管理部门对经办机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授信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指导。检查每年不低于两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单位是否按上述要求做了授信后检查,通过审查业务单位的检查报告,从而判断授信业务是否存在风险或有潜在风险。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业务的授信后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考核。
第八章汇票解付及垫款。
第四十五条汇票解付。
(一)票款备付。
客户经理应及时查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间,并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10天检查出票人在我行的全部存款情况。
若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出票人按票面金额将资金存入经办机构客户存款账户。
(二)汇票审查。
经办机构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会计人员对汇票进行认真审查。
1、审查要点:
(1)汇票的真实性及记载事项、基本信息无更改;(2)背书应连续,签章符合规定;
(3)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与汇票记载事项相符;(4)汇票未超过10天的提示付款期。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但在票据权利的期间内(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期间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持票人在作出书面说明(说明需加盖持票人公章)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在这种情况下,经办机构仍应当继续对收款人(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期间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付款请求权,经办机构可以拒绝付款。
2、审查后的处理。
(1)经办机构经审查无误,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2)经办机构经审查确认汇票存在法律、法规或合同中约定的拒绝付款的情况,经办机构应自接到汇票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送还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所退汇票的主要内容、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退票时间和退票人签章。
(三)兑付票款。
2、垫款的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出票人未在经办机构账户(存款账户及该笔承兑对应的保证金账户)内存放足以支付票款金额的,经办机构可先从出票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存款账户扣划票款,若仍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的,还应继续向持票人(收款人)付款,付款后经办机构柜面人员应将垫款情况通知客户经理,并由经办机构追索垫款。
定处置抵(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付所垫资金的利息后归还垫款。
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各经办机构应将其纳入不良贷款管理,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积极开展清收工作。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垫款未清偿之前,不得为该客户提供新的信用。
第四部分。
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第一章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一节概述第四十六条贴现申请人及经办机构条件。
(一)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
2、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
3、经有权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经办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
2、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3、贴现总量控制在上级行规定的经营计划之内。第四十七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四十八条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应按规定收取贴现利息。贴现利率可与客户协商,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公布的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浮动。
第四十九条票据贴现业务计息期限的确定。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息。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五十条商业汇票贴现付息方式主要有贴现申请人(卖方)付息和商品交易买方付息两种方式。
(二)买方付息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由买方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按贴现汇票票面金额实付贴现申请人。
实付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利息。
第五十二条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二节业务申请及受理。
第五十三条经办机构客户经理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拓展与营销,及时掌握客户需求并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贴现申请。收到客户贴现业务申请时,客户经理应对银行承兑汇票及客户资信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受理该笔业务。
第五十四条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税专用发票的交易,申请人应提交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
(六)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首次办理贴现业务的客户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八)经办机构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经办机构已有客户第(二)项资料的,办理贴现业务时可不再要求贴现申请人重复提供,但在建立新档案时应留有有效期内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客户提供的第(二)、(四)、(五)项资料原件,经客户签字并经银行审查无误后可留存复印件。对于第(四)、(五)项资料,贴现行在办理贴现手续时原则上应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办理贴现”字样。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经审查后需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
第五十五条资料初审。
(一)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完整、齐全;
1、贴现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应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
2、贴现申请人名称应与银行承兑汇票上收款人或最终被背书人名称一致;
4、贴现清单中内容应与申请书及票据上相关记载内容一致。
(四)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首次办理贴现业务的客户是否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对未在本行开户的客户,应要求并协助其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五十六条票据初审。
(一)汇票是否为按照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二)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四)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符合规定。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法定要素不全;
(二)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处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期内的汇票;
(七)承兑附有条件的;
(八)经办机构承兑的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
(九)粘单不符合标准;
(十)已收到承兑人发出停止办理贴现的通知;
(十一)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第三节查询、审验、审查。
第五十七条经办机构负责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电子)回复,并按规定收取查询费用。未经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办理贴现。查询人员在《查询查复书》盖名章,及结算专用章。
第五十八条基本要求。
(一)发出查询或查复时须经会计主管审批;
(三)发出查询的第三个工作日仍未见查复的,应再次发出查询;
(四)发出查询书与收到查复书、收到查询书与发出查复书应一一配对保管。
第五十九条查询方式。
各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查询,经办人员对汇票的查询结果负责。查询方式可采用以大额支付系统查询为主,其他查询方式为辅;或多种查询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询。
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可采用的查询方法如下:
(四)实地查询:如果对票据辨别结果仍有异议,经办。
机构应选派至少二名客户经理持票到承兑银行进行实地查询。在进行实地查询过程中必须做到多角度、多环节查询取证,严防查询过程出现漏洞。
第六十条票据票面审验。
经办机构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承兑汇票及有关材料后,须指定专门票据审验人员对申请贴现的汇票票面进行审验。
(一)纸票审验。
1、票面要素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7)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背书人栏记载“质押”或“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2、审验汇票背书,包括但不限于:
(1)背书必须连续;
(2)背书签章和名称必须一致,不得简化,不得涂改,清晰可辩;
(3)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贴骑缝处签章(与背书印鉴一致);
(6)单张汇票金额不能部分转让;
(7)背书的其他事项更改必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证明;(8)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六十一条真伪审验。
为了杜绝受理伪造、变造、克隆的票据,防范商业汇票业务操作风险的发生,验票人员应借助验票仪等机具,对贴现票据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商业汇票的主要防伪点如下:
4、缩微文字线由汉语拼音字母“huipiao”组成;
5、票据规格为175*100mm,为3联次。
(一)审验纸张。
即审核汇票纸张的专用性。审验人员可直接用手去摸、搓、弹被检票据。汇票纸张应有明显的骨质感,汇票号码区域有明显的凹凸感(视具体情况有所差异)。同时,应注意查看票据记载内容有无被涂改,制作纸张有无异样,是否为变造票据。
初审防伪特征识别要点:
2、新型水印透视观察,目视可见新型满版无缝连接水印,由梅花图案(白包黑水印)和“pj”组成的方孔钱图案(黑包白水印)构成。
由于纸张纤维密度不同形成黑包白和白包黑水印图案。在侧光下观察,可见水印图纹的立体影像特征。
复审防伪特征识别要点:
2、全埋安全线:采用全埋式安全线设计。透光下观察,安全线是一条带有“pj”缩微文字的黑色实线。
(二)审验油墨。
初审防伪特征识别要点:
2、棕黑色渗透性油墨:棕色票号第二排数字采用渗透性油墨,背面有红色渗透性效果,且正背同步。字体为棕黑色,字迹清晰、端正,号码间隙相等。
复审防伪特征识别要点:
2、红外吸收油墨:在红外光下仅有部分图案可见。正面票号第二排可见,左右两侧的双色底纹可见单线图案。
(三)审验设计印刷。
商业汇票印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且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各指定印刷厂在纸张质量与套色工艺上存在细微的差别。
初审防伪特征识别要点:
1、底纹设计:蓝绿双色底纹,与“兰花”主题图案有机结合。具有防复印、防复制功能;
3、票据的号码调整为16位,分上下两排。上排8位数字所赋信息相对固定,其中前3位为银行机构代码,第4位为预留号(暂定为0),第5、6位为省别地区代码(采用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第7位为票据种类(1为现金支票,2为转账支票,3为清分机支票,4为银行汇票,5为银行承兑汇票,6为商业承兑汇票,7为非清分机本票,8为清分机本票),第8位为印制识别码;第二排8位数字为流水号,仍采用现有的渗透性油墨印刷。
复审防伪特征识别要点:
2、凸印:票号第二排数字采用了凸印,在侧光下观察有很强的立体感。图纹与纸张相比,正面凹陷,背面凸起。
第六十二条真实贸易背景材料审核。
(一)贸易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商业汇票当事人相对应;
(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日期、交易品种、交易金额应与合同相关内容匹配;除一张发票对应多张商业汇票,发票号码不得重复;印章应为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金额不得少于汇票金额。
第四节贴现审批和发放。
第六十三条经办机构客户经理负责对贴现业务进行初审并在《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中签署意见。经办机构票据业务管理部门收到客户经理递交的《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及相关贴现资料后,负责对客户经理提交资料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在《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中签署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六十四条审查内容。
经办机构票据业务管理部门对贴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贴现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真实性:
审查贴现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
(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或复印件);
(五)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
(六)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七)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十五条贴现审批。
审查通过后,有权审批人按照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审批。第六十六条签订合同。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客户经理通知贴现申请人按规定格式签订贴现合同,内容填写完整,并由贴现申请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第五节账务处理。
第六十七条经办机构柜面人员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账务处理。
审批人签批),将贴现凭证、贴现业务清单复印件移交经办机构柜面人员。
第六十九条经办机构柜面人员接到贴现凭证等相关资料应审查手续是否齐全、签章是否合规、基本要素是否完整等,及审核贴现率及贴现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第七十条柜面人员接到贴现凭证及相关信贷审批资料后,将贴现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相互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划付。
第七十一条客户经理应及时将交易数据录入票据业务电子化综合处理平台等。
第七十二条贴现票据作为有价单证要贯彻“证账分管”原则,由柜面人员管账,票据业务营销部门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经办机构柜面人员、票据业务营销部门及票据业务管理部门定期对贴现票据库存数量、金额进行检查。
第六节票据的保管与托收。
第七十三条各经办机构票据业务营销部门负责票据的保管工作。并应指定专人负责已贴现票据的登记、保管工作,及时入库保管,并定期查库,到期托收工作。
第七十四条各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及柜面人员负责到期汇票的收款工作。
(一)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应按商业汇票到期日排列贴现凭证卡片帐,于汇票到期日前匡算邮程,提前寄出委托收款凭证及托收汇票(以工作日计,一般同城提前3天,异地提前7天发出)。寄出后要落实专人电话跟踪,特别是在票据到期前一天,提示承兑人按时付款,同时做好跟踪记录,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承兑人在同城的,汇票可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并留存邮寄单据。及时向邮政部门查询、索要签收ems的回执复印件。
(二)各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票款收回情况进行监控,及时了解掌握资金托收情况。
1、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到期日加异地3个工作日、同城1个工作日)没有收到款项,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立即进行查询,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共同催收票款。
2、如果承兑人拖延支付,我行可依据《票据法》第105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1条、第242条,依法要求承兑行支付赔偿金。
3、如果经多次催收,承兑人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付或者票据承兑出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行长及上级风险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维护我行的正当权益。
第七十五条票据追索。
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
(一)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追索金额为票据的本金和票据从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止期间的延付利息加上相关的催收费用。
(二)追索权行使的期限。
追索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票据权利因不行使而消灭;
1、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期限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
2、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三)追索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票人、背书人等追偿。
第二章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一节概述。
第七十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七条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应按规定收取贴现利息。贴现利率可与客户协商,按人民银行规定,在公布的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
第七十八条授信管理。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有效担保措施。
第七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八十条承兑人及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条件。
(一)承兑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权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具有兑付票款能力;
4、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5、我行要求的其他的条件。
(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权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2、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
3、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
4、持有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十一条经办机构条件。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经办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
(二)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人员配备齐全;
(三)贴现总量控制在上级行规定的经营计划之内。第八十二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包括业务受理、票据审验、授信审批、贴现办理、到期收回等环节。票据审验、贴现办理及到期收回等环节可参照本办法第四部分第一章相关内容办理。
第二节业务申请及受理。
第八十三条经办机构客户经理负责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业务的拓展与营销,及时掌握客户需求并负责对客户提出的贴现申请进行受理。收到客户贴现业务申请时,客户经理应对客户资信及商业承兑汇票进行初审。
第八十四条票据初审。
(一)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二)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四)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粘单是否符合规定。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法定要素不全;
(二)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的汇票;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已收到承兑人发出停止办理贴现的通知;
(七)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的汇票;
(八)承兑附有条件的汇票;
(九)粘单不符合标准;
(十)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均未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十一)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第八十五条业务受理。
客户经理对新客户,应首先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确定其是否属于贴现对象范围,并根据承兑人在我行开户情况确定贴现业务类型。贴现申请人为本行新客户的,要按照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及客户分类,核定授信额度后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也可按流程一并报批。
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为同一人时,为防止客户套取银行信用,该商业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业务部门在确定受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将票据正反面进行复印,派双人对票据进行实地查询。
第三节查询、审查。
票据工作总结篇四
1.是建立健全了财政票据管理的各项内部制度。对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的程序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详细制定了《票据管理制度》(包括票据采购计划、票据入库、票据发放、票据工本费结账、票据核销、记账、盘点、存档、数据备份等九个方面)、制度在票据领发教师会公示,尽量能让多数人了解我们的票据管理制度,支持配合我们的管理工作。
2.是按要求设立了各项票据台账,及时记录了票据购领、发放、库存、核销和工本费等业务信息,定期核对台账库存与仓库库存票据数量。对票据的入库,出库,缴销和结存情况分别设立了台账,做到了每个工作日及时登记台账,每月进行一次票据盘底,核实仓库库存与台账库存数,确保了账库相符。
3.是做到了专人专库专柜保管票据,确保了票据安全。充分保证财政票据存放的需要。做到了财政票据有序整洁易查。库房除了安装牢固的铁门外,还装置了报警器、摄像头等监视设备。凡拆封的票据均按顺序排放于票据柜中,并备放好樟脑,以防虫蛀,尚未拆封的捆邦票据,则放置于票据木柜上,与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潮湿。库房唯一的钥匙由票据管理员一人保管,其它人员非允许一律不准入内。通过采取以上防盗、防火、防虫、防潮等各项措施,确保了我校财政票据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从未出现过因保管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票据毁损和灭失现象。
票据工作总结篇五
财务人员在自查工作中,在全面检查我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使用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是否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管理制度,填写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和完整,是否符合非税收入的项目等。通过检查,我们认为:
(一)我单位未在财政部票据监制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中央财政票据。
(二)我单位在地方县级财政部门领购和使用的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合法有效,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和乱罚款的问题。
(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票据管理制度。
所领购的地方财政票据指定了专人管理,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票据内容填写规范准确和完整,票据开具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一致;20xx年至20xx年仅领取10本地方财政收据,不存在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无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20xx年所领用的地方财政票据至今未用完,票据存根保管完整,有作废票据时,三联齐备。
(四)不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收入的行为。
(五)20xx至20xx年我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因与与地方财政不相隶属,所收金额全部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进行管理。
(六)不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其他情形。
在这次自查中,发现票据管理中也存在个别不足,日常票据管理够不严,对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不能依法熟练区分,需要继续加强开票人业务技能的学习。
通过这次自查、我们进一步学习了国家有关票据和财务管理的法规制度,梳理了自身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今后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加强票据管理,营造风气风清气正的财务管理环境,继续推进财务工作上台阶。
票据工作总结篇六
1.是所有票据统一向市财政局综合科购领。
从20xx年开始,所需票据(学校使用的中小学生收费收据,非经营性收费收据)均从市财政局综合科购领后按程序发放给各个班级或出纳。几年来没有出现过拖欠现象。
2.是进一步规范了票据发放管理。
我校从20xx年元月1日起,在票据的发放程序上,实行“财政统管、凭证领购、以票管收、限量控制、核旧领新、票款同行”的办法。
3.是严格把好票据核销环节。
票据核销是整个票据管理的关键环节。规定学校票管员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短票情况,要求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情况,经学校签署意见,并登报申明作废,登报资料和情况说明,各费用有使用人支付,按程序给予核销。几年来,学校无一例丢失票据,不规范用票等现象发生。
票据工作总结篇七
中心医院票据管理工作总结近几年来,我院医疗事业收入管理工作牢牢抓住财政票据管理这条主线,努力夯实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方式日趋科学,管理水平逐年提高。现按照县非税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我院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和深刻的总结,从四个方面汇报如下:
我院严格遵守《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针对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的程序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依据我院实际情况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健全了收款票据管理的其他内部制度,以确保票据管理和使用有章可循。
1、我院按要求设立票据台账,及时记录了票据购领、发放、库存等业务信息,定期核对台账库存与仓库库存票据数量,做到随时查阅收费员票据使用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票据盘点,核实仓库库存与台账库存数,确保了账库相符。
2、在票据使用过程中,财务部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经常到各收费窗口进行不定期盘点抽查,检查收费员在一定时间段内收费票据、电脑汇总收入与现金、缴款单、押金条是否一致,及时发现问题,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3、做到了专人专库保管票据,确保了票据安全。我院在办公、诊疗用房紧张的情况下,专门腾出房子用于存放财政票据,能够充分保证财政票据存放的'需要。为方便票据的管理和查阅,特别定制牢固的铁架,做到了财政票据按使用情况分类保存、有序摆放、整洁易查。
随着信息系统的完善,根据医院票据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从20xx年7月开始,票据管理员将医疗收费票据领用、核销、管理工作在记录手工台账的同时,通过医院healthone系统来完成。通过在电脑系统中设置各处收费员的岗位职责及收费权限,避免了单一的手工管理时,收费员之间存在相互借用票据、票据核销不及时、管理员不能实时了解票据使用情况等现象。收费员每日每人的交款数额及病人收、退押金情况,要及时与计算机汇总额核对。当日的收款必须当日全额上缴,以有效地防止延期交款,挪用公款等行为的发生。通过对票据的计算机管理,既提高了票据管理的质量、堵塞了财务漏洞,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票据管理的效率。
加强票据使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严防职务犯罪;加强票据使用人及开单科室的综合业务素质教育,使其熟悉医院的相关经济活动的性质,正确合理使用财政票据。手写票据要按规定完整填写,不得出现大小写不符、金额涂改等现象。总之,医院票据管理是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票据管理,不仅可以维护医院会计核算的真实合法,堵塞财务漏洞,还能提高医院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随着医院业务的不断拓展,票据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复杂,只有在管理过程中不断地思考和学习,不断地改进工作,才能保证医院的资金安全,使医院的财务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票据工作总结篇八
银行承兑汇票banksacceptancebill(ba)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简介。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实务中遇到过票面金额为1亿元和5千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编辑本段票据特点。
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企业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市场经济所必须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目前使用范围并不广泛,我们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是银行承兑汇票。
突出特点。
一、信用好,承兑性强。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就把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对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就如同收到了现金。
二、流通性强,灵活性高。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申请贴现,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
三、节约资金成本。对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就能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以进行正常的购销业务,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上述优点,因而受到企业的欢迎。与此同时,伪造银行承兑汇票等犯罪行为呈现上升势头,有些企业深受其害。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的法人组织签发,并由开户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一种票据.它是目前企业间相互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
1、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
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公司。
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签定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作为销贷方,如果对方的商业信用不佳,或者对对方的信用状况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较为稳妥。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银行信用作为保证,因而能保证及时地收回货款。
签发汇票。
付款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备注: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逐项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中签发日期,收款人和承兑申请人(即付款单位)的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汇票金额大、小写,汇票到期日等内容,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的“汇票签发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签及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
汇票承兑。
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完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将汇票的有关内容与交易合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制“银行承兑协议”及银行承兑汇票清单,并在“承兑申请人”处盖单位公章。银行承兑协议一般为一式三联,银行信贷部门一联,银行会计部门一联,付款单位一联,其内容主要是汇票的基本内容,汇票经银行承兑后承兑申请人应遵守的基本条款等。待银行审核完毕之后,在银行承兑协议上加盖银行公章或合同章,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并至少加盖一个经办人私章。
支付手续费。
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付款单位办理承兑手续进向承兑银行支付手续费,由开户银行从付款单位存款户中扣收。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承兑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每笔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包买是指银行根据包买申请人(持票人)的申请,无追索权买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业授信管理规定银行承兑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远期银行汇票的一种授信业务。
适用对象。
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公司。
适用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医疗卫生、机关学校等单位。
1、存在改善财务状况需求的大型集团客户,尤其是各级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
2、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希望降低票据应收风险的企业,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资企业。
1、买方的最终付款风险转由银行承担,在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银行对已支付的贴现款项无追索权。
2、卖方远期应收票据变为即期的现金收入,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改善。
3、卖方资金周转率提高,便利资金周转。
出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的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来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人将签发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承兑。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二)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开户行开立结算账户;
(四)非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五)满足开户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年审合格的贷款卡原件;
(三)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开户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申办程序。
客户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我行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贴现手续。
四、服务渠道。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公司业务部门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经营部门,负责该项业务的营销、申请受理、调查评价以及客户服务工作。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银行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背书转让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两次或多次贴单背书的,盖齐缝单(法人章、财务章)。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保证。
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真伪识别方法:
重要。现从长期工作经验中总结出五种方法: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实用有效。
一查:即通过审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无涂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签章及背书无涂改。
痕迹。
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无漏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
齐全。
3.准确性:
主要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达到“两无”,即:
无错项,指票据的行名、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等。
无笔误,指票据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书写规范,签发及支付日期的填写符合要求(月份
要求1,2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前加零,10,20,30前加零)4.合法性:主要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
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
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二听:即通过听抖动汇票纸张发出的声响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用手抖动汇票,汇票纸张会发出清脆的响声,能明显感到纸张韧性,而假票的纸张手感。
则软、绵、不清脆,而且票面颜色发暗、发污,个别印刷处字迹模糊。
三摸:即通过触摸汇票号码凹凸感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汇票号码正、反面分别为棕黑色和红色的渗透性油墨,用手指触摸时有明显的凹凸感,假票的号码则很少使用渗透性油墨,而且用手指触摸时凹凸感不明显。
票据工作总结篇九
为了加强我处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行为,加强票据管理,根据省局《转发t;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我处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票据工作总结篇十
我校由主管会计专人管理财政票据,建立了财政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财政票据管理台帐;按规定领取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财政票据数量及种类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财政票据各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无相互串用行为;无丢失毁损财政票据行为;无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按顺序清理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定期进行票据缴销,严格执行了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工作总结篇十一
一年来,我在县财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xxxx年工作目标责任书,以科学经济发展观、服务于人民群众为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现就一年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财政所做为支农服务的基层窗口,和广大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为此,我们严格要求自己,从我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规范道德意识,强化服务态度,每周二进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教育和培训,不定时与资金管理人员进行交流,及时了解并掌握资金收付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以及可能对资金安全构成潜在风险的不良嗜好,把一切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工作中,对来我单位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从实际出发,及时办理,尤其是对农户百姓,更是讲究文明用语,热情服务,既是遇到不能办理的业务,更是做到耐心解答,说明原因,真正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使老百姓深切体会到财政部门良好的工作作风。
一年来,为了汽车下乡补贴能及早下发到群众手中,我们针对古城农业人口多,相对工作量也就较大的实际问题,安排专人值守,确保补贴及时申报。工作中,由于农户忙于农活,一般都在上地之前和收工之后办理补贴手续,也只好是下班时间,并且他们从不分什么节假日,所以来办事的`农民对我们会造成误会和不良影响,为此,鉴于此情况,讨论决定,必须保证单位随时有人值班,受理补贴业务,不受时间限制,确保全天轮流值班,从而解决了农户实际问题,为农民提供了方便,对一些农户补贴手续不健全证件姓名不一致,以及外省购置等问题,做到耐心解答和政策宣传,尽可能服务于农户,使百姓真正体会到党的温暖。
(1)提高了专款专用能力,有效地防止截留挪用、乱收滥支。
我镇核算中心制定了资金流程图,各种资金根据用途,定向拨放,如:民政定补等资金原则上实行统发;村级资金直接拔付给各村级管理专户;对财政扶贫资金等的拔付,实行直拔到工程方及受益者等,减少了资金的中转环节,避免了中途的截留挪用。对收费也进行了规范,规范了票据的领销制度等,从源头上制止了乱收费。
(2)乡镇财务管理得到有效规范。
乡财县管实施后,我镇的财务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如:工程类资金的支付,以前只要有发票就能入账,甚至白条也入账,乡财县管改革后必须附有预算、合同(协议)、进度报告单,工程结束后,还要有工程决算、相关部门的验收单等。
(3)保证收支平衡,缓解了乡镇财政困难,遏止了债务的增加。
通过实施乡财县管工作,我镇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财政收入及时缴入国库,严格控制支出及支出顺序,先保工资发放,再保运转和重点支出。严格职务消费,严禁随意举债,管住了收入的“袋子”,扎严了支出的“口子”。
通过清理债权债务,锁定了以前债务,实行“先刹车,后消肿”。实施乡财县管后,各乡镇均未出现新增债务,实现了“先刹车”的预期目标。严格的预算管理,辅以“账户统设”,对乡镇乱上项目、乱挪专项资金起到了约束作用。
(4)遏制了乱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得到保证。
县对乡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乡镇各项运转支出由县财政统一保障,堵住了向农民乱收费、乱推派的口子,使减轻农民负担真正得到了保证,促进了“三农”发展。
(5)提高了工作效率。
乡财县管工作,全部采用计算机管理,规范了工作流程,输入凭证后,审核、记账、结账、报表等工作都由计算机自动完成,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方便了审计。
(6)规范了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乡财县管实施后,乡镇总预算会计账由县会计核算中心运用财务软件统一管理,规范了会计核算程序,统一了核算口径,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档案资料的规范和保管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7)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制定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内部稽核制度,建立岗位的考评制度、轮岗制度;制定资金收付管理的回避制度。
以上所述这些实际上还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做得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不必多论,只是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克服解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加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各项工作上台阶,还请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
票据工作总结篇十二
我办一直对年检年审工作高度重视,每年年检开始前,对执收单位下发一个年检通知,明确年检的时间、对象、范围和具体要求,同时抽调人员,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此项工作。2005年应检单位159个,实检单位151个,实检占应检的95%(没有年检的8个单位是一些临时机构,领用的是往来结算收据)。年检工作主要是采取以执收单位自查送审为主,财政票据管理员进驻单位重点检查为辅的方式进行的。
通过开展票据年检工作,夯实了单位票据管理基础工作,全面地掌握了单位票据管理的基本情况,促进了“以票管收”、“源头控管”。同时,也及时发现了执收单位在票据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乡镇一级的票据管理相对滞后,个别单位截留非税收入,存在票据混用现象,单位票管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转账结算业务银行不交换一般缴款书,以致与单位对账困难,《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手工)第五联为非税机构记账,一些单位开票员往往写得太轻,字迹不太清楚,难于辨认等。
票据工作总结篇十三
一是我区票据工作涉及到159个用票单位,用票量大,管理工作十分繁杂,没有票据专用交通工具,财政票据中转既不方便又不安全,特别是20多个矿产品税费统征站都在山区乡镇,票据的购领和缴销十分不便,因此肯请市非税处给予考虑,优先给我区配置一台票据专用车;二是矿产品税费票据由市里统一印制后,票据工本费提高幅度较大,建议市票据科与承印企业商谈能否降低成本。三是近年来县市区财政从事票据管理工作的人员变换多,新手多,为了不使票管员“闭门造车”,建议市票据科统一组织他们到先进地区学习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四是省非税局在设计票据种类时,村级票据只有一种,满足不了村级财务的需要;五是建议上级非税部门与代理银行进行协调,转账结算方式要求银行传递《一般缴款书》;六是建议省非税局票据处能否将《一般缴款书》(手工)非税机构记账联从第五联调到第三联,便于与单位对账。
票据工作总结篇十四
一是所有票据统一向市票据科购领,并及时清结票据工本费。从2004年开始,我区不再印制任何财政票据,所需票据均从市票据科购领后按程序发放给各个执收单位。2005年共向市票据科购领财政票据4.46万册,其中新版财政票据3.5万册,89万份;矿产品税费票据1.96万册,向市非税处交纳票据工本费共计20.2万元,没有出现过拖欠现象,今年以来还采取了按计划数额预交的方式。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票据发放管理。
我区从今年元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票据,老版票据共计册一律封存,并按规定程序予以了销毁。在票据的发放程序上,实行“财政统管、凭证领购、以票管收、限量控制、核旧领新、票款同行、自动核销与手工核销相结合”的办法。
在票据发放的程序上,今年三月份出台的《xxx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乡镇政府机构和矿产品税费统征机构作了特别规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乡镇财政所负责本乡镇非税收入票据的统一管理”,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管理网络,完上善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监管机制。xxx区矿产品税费统征办公室应指定一名总票管员,负责对矿产品税费征收站、验票站和稽查队的票据管理监督工作;各矿产品税费征收站、验票站和稽查队应指定一名分票管员,具体负责本站、队的票据管理工作。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由总票管员向xxx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申请领用。领用票据时,总票管员应提供上次票据发放、使用和库存情况,xxx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给予重新领用。分票管员向总票管员申请领用和结报票据,对本站、队票据管理负责,接受总票管员和xxx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票据稽查”,由此可见,我区财政票据的发放程度是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
在执行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方面,我办以身作则,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不多加一分钱,并将票据工本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等制成公示栏,上墙公示,同时在“xxx区非税网”中公示,接收执收单位和群众的监督。2005年票据工本费收入6.8万元,全部上缴到区级国库。对于一些临时用票的单位,我们按临时用票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如2005年举办的跳水锦标赛用票、区委党校中青班、科干班用票等。
执收单位已领用的空白旧版票据,我办在对用票单位进行年检年查时,剪掉了票据号码,以废票的形式予以了缴销。
三是严格把好票据核销环节。
票据核销是整个票据管理的关键环节。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把握好了三个方面:首先,划分部门责任,即明确物价部门负责对执收单位已填开使用票据收费的项目、标准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执收单位票据使用份数、开票收款金额和缴财政专户金额进行核实,财政票据核销工作细化到了每个执收单位的每本每份票据,各个执收项目金额都一一记录在册,从而改变票据核销时“只销不核”的做法;其次,对重点收费单位(票据使用量大的单位),我们结合日常稽查工作,将票据缴销工作前移到执收单位,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又方便了执收单位,得到了执收单位的一致好评,如2005年度共上门核销票据2000多本、10万多份,核销金额达3600多万元;再次,对执收单位长、短票据,我们要求财政票据管理员及时查明原因,划分责任,分别处理:属操作技术上的差错,与执收单位核对后及时予以纠正,属执收单位票管员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短票情况,则要求执收单位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情况,经执收单位签署意见,并登报申明作废,登报资料和情况说明一并报我办存档,按程序给予核销。
四是妥善进行了票据销毁,做到了有档可查。已废止的旧票,我们的做法是:对尚未出库的空白废止票据,我办票管员造具了清册,经过监销员一一核对后,进行了销毁处理;对于用票单位购领后未使用的废止票据,在日常的的票据核销和年检年审时核销了单位购领数,并剪掉票据号后退执收单位保存;对于超过五年的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提出销毁申请,造具销毁票据清册,我办派人监销,如今年区交通局销毁已废止的规费票据就是按上述要求进行操作的。
票据工作总结篇十五
我校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了单位统一财务管理,及时上缴。
此次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自查工作,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到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努力夯实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工作,逐年提高管理水平,让我校的管理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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