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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但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政策。
第九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简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对已离开户籍所在地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婚育情况后,可由其家庭成员代办。
第十条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第十一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交。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报告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依法应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殖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下列工作:
第十九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一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有完成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责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为流动人口提供应当免费享受的服务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二
今年,我县全面掀起开展“激情干事创新业、创先争优作示范”主题实践活动,xxxx镇以提高计生干部激情干事的作风、提升计生服务的水平为目标,稳中求进,创先争优,按照“科学发展,和谐计生”的工作思路,在进一步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加快人口计生工作的转型升级,大力开展“宣传服务、技术服务、公共服务”三大服务,统筹解决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人口流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按照县下达给我镇的计划生育各项任务和年初制定的工作思路认真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工作任务。
xxxx镇现有18个行政村,4个社区,总人口57459人,育龄妇女14846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11622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的有10034人。今年1-11月份人口出生409人,计划生育率为98.78%。今年1-11月全镇女性初婚297人,符合晚婚年龄的有189人,晚婚率为63.64%,计划外怀孕率为0.49%。综合节育率为86.34%,长效节育率为68.50%,统计质量明显提高,无统计误差。基础知识知晓率为90%,随访服务率95%,深化知情选择活动,知情选择率100%,积极宣传免费婚检孕检,婚检率为93%,孕检率为94%。流入新居民31896人,其中育龄妇女12976人,新居民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率达95%以上,较好地完成了县下达的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
一、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镇党委、政府始终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纳入了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今年主要从“三个有”上确保了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即经费有保障、人员有落实、制度有改革。
1、经费有保障。一是确保计生办、服务站工作人员工资每月按时发放;二是确保奖金福利等待遇均由镇财政全额拨款;三是确保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等所需经费投入到位;四是确保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五是开展落实长效措施奖励以及四项手术报销费现场报销,确保奖励与报销及时到群众手中。全镇xxxx年用于计划生育经费共万元。
2、人员有落实。一是我们大力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配足配强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干部。根据5万人以上的镇要求配备2名公务员的要求,我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共配备了3名公务员,我镇现有计生办工作人员8人,技术人员3名。今年下半年,一名公务员退休,马上又增补一名公务员到计生办,保持了计生工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二是村、社区计生联络员队伍的更新。年初,下发了《村级计划生育联络员聘用意见》的通知,就计生联络员的聘用条件和聘用报酬进行了调整,要求一名计生联络员全年报酬在1000元左右,确保计生联络员队伍健全,人员、职责、报酬三落实。目前,我镇有行政村和社区专职计生服务人员35人,村(居)民小组计生联络员180人。形成了镇、村、组三级计生管理网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配备新居民计划生育协管员3人。
3、制度有改革。建立健全“三会一制度”。一是建立联谊会。联谊制度提倡以老带新、以新促老,新老并进,一个老计生干部带一个新计生干部,共成立了4大组,11小组的联谊网络。并设有一名会长,由镇计生办主任担任。联谊活动由会长召集,确定活动内容,每季活动1次,围绕镇村计生工作重点、热点、难点、焦点,组织开展座谈讨论、学习考察、讲座授课等活动,结合村情民情,敢干敢创,用心找到解决问题、推动计生工作的套路与办法。围绕服务群众,研究探讨新形势下为广大育龄群众搞好优质服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办法措施。二是建立片内小组会。结对的11个小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互查互帮会议,由老干部查看新干部的、报表台帐准备情况,交流日常工作。三是完善月会。固定每月月底、月初4号、5号召开村、镇、镇村三级月会制度。村计生每月率先召开联络员会议,镇计生办到村参加,听取辖区内药具发放、孕情、生育、四项节育措施、流动人口等基本情况。计生办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总结上个月工作,布置下个月各项任务。促进上下的沟通与合作。镇级例会由镇计生干部总结阶段工作,汇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镇村例会主要完成工作汇报、月报工作。四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专门制定印发《xxxx镇xxxx年度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百分考核》的通知,提高考核奖励力度,增加村、社区征收社会抚养费、在三个月内及时发现计划外的给予加分,加强新居民计划生育的`考核力度。
二、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广泛开展丰富计生宣传服务。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今年1-12月份共开展各类培训31期,参训人数达2958人。同时举办了联络员培训班,对22个村(社区)进行计生面授教育培训。特别注重“优生两免”、“两非”的宣传,重点做好“五个一”宣传活动。
1、举办一场大型纪念5.29协会日计生专场文艺演出。活动主题为:“均等服务提水平,越歌乡音唱和谐”,xxxx镇推进“幸福家庭关爱工程”暨纪念“5.29”计生协会日文艺晚会。镇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幸福家庭关爱工程成员单位负责人、志愿者代表以及县计生局领导,部分企业、每个村、社区计生协会及新居民代表参加。xxxx镇四个片计生协会和钮扣企业计生协会联合会积极筹备了5支文艺节目。特别是新胜村推选的排舞,有9名新居民群众也积极参与,提高了协会日活动在新居民群众中的影响力。
2、举办一期“关爱员工关爱健康”富士康主题宣传活动。在富士康开展了一场文艺演出、知识宣传和版面展出、有奖计生知识问答活动,邀请县计生局宣教科、县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专家对富士康的员工们进行了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新居民计划生育政策、艾滋病防治知识等培训,约500名员工接受了培训。
3、举办一期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关怀生殖健康知识集中宣讲活动。3月底4月初,我镇邀请“全国三八健康使者万里行”、县健康教育讲师团成员以及镇计生办管政策干部对全镇18个行政村500多名育龄妇女举办了7场专题宣讲活动,内容包括计划生育政策和生殖健康知识。
4、举办计生知识竞赛和培训。举办了“学计生知识、展计生风采”计划生育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全镇66名计生联络员开展书面考试,12名村级计生联络员开展现场知识竞赛,还邀请了其她计生联络员同时观摩。举办了全镇计生联络员培训会和领导干部计生知识中心组学习会,分别邀请市计生委副主任、县计生局局长等进行讲课,参加人数500多人。
5、自制一批计划生育宣传品和宣传资料。为做好全年宣传工作,我镇印发了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幸福家庭关爱工程宣传彩页2万份;幸福家庭关爱工程、三优工程年历画1份、牙签盒3000份、环保袋3000只。在西入口设置大型广告牌1块,在邮电路建设计划生育宣传一条街(主要是迎风旗),内容为开展均等化服务、打造阳光计生,实施免费婚检孕检、促进生育文明建设。
三、实施项目,促进健康,深化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技术服务。
1、计卫合作,共同开展“三查”服务。我们与卫生院多次合作,分别在三个片区,开展妇女病检查,共有860名新居民参加了妇科病检查,共查出患有不同程度妇科疾病的妇女有95人,均在卫生院和县级医院得到了及时治疗。
2、多举并措,规范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我们对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的告知,引导育龄群众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措施。同时,对落实长效措施的对象,进行即时报销和及时奖励的制度,xxxx年,共报销351例,51887元(其中新居民76例,7629元),奖励落实长效措施189例,21400元(其中新居民20例,2000元)。
3、镇村联合,确保分级随访服务到位。今年按照新分级随访制度的要求,我们从注重上门随访、扩大随访对象、提高随访质量、加强抽查评估这四个方面健全和规范了随访工作。对实施四项手术、出生对象提高了镇级上门随访的例数,使100%的对象得到了随访服务,健全和规范了随访记录。镇服务站人员每周完成2篇以上服务笔记,各村实行计生服务员随访服务日记制度。
4、规范管理,提高避孕药具的可及率。全镇现有免费药具发放点93个,药具可及率达95%以上。每个点上要求有标志牌、有记录、有药具箱、有专人、有上岗证。同时综合考虑了新居民的药具可及率,在新居民较多的村部和自然村设有专门的针对流动人口的免费发放点。另外,严格杜绝避孕药具过期的现象。
5、促进优生,提高群众优生两免意识。今年在贯彻“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工作中,我们落实措施,寻求突破,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使孕前优生检测和婚前医学检查率分别达到了93%和94%。一是改善两免环境宣传。在人口密集的三个中心村制作了4块公益广告牌,2个宣传橱窗,大力宣传“优生两免”知识。在新建设的茜墩村生育文化特色村中融入了优生两免的宣传内容。将荷池村陈旧的优生两免标语进行了翻新,同时,开展了刷新一批以宣传“优生两免”政策和“预防出生缺陷”为主题的墙头标语。二是建立个人评定机制。我镇建立了对村(居)计生服务员的优生“两免”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明确了村级计生服务员实施优生“两免”的工作职责。通过对优生知识普及率、新婚和待孕夫妇优生咨询指导率、婚检率、孕检率、告知率等进行综合评定,年终根据成绩评定结果分类给予专项奖励。
6、整合资源,探索优生优育优教工作。优生优育优教促进工作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省、市、县的工作要求,我镇整合各方资源,积极探索,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在六一节前夕开展了名为xxxx镇“三优”示范家庭的创评活动,积极引导全镇家庭参与优生优育优教工作。同时,xxxx镇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在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楼三楼成立三优指导中心,总投入25万多元,目标打造富有xxxx特色、目标人群信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公共服务机构。
一是加强领导、高度重视。xxxx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三优工作作为人口计生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门成立xxxx镇优生优育优教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制定了“三优”促进工作计划。明确提出,xxxx年建立三优指导中心,并积极创建嘉兴市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市级示范点。
二是统筹规划、规范建设。xxxx镇严格按照市级示范点的评估标准,选择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xxxx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大楼三楼建造xxxx镇三优指导中心。三优中心面积为241平方米,中心设立了接待咨询室、成长测评室、视频阅览室、亲子活动室、互动培训室、婴幼儿游泳室等,并配置了图书、杂志、vcd,电脑、课桌椅、投影仪、音响、电视机、玩具、成长测评软件等。三优指导中心聘请了专兼职工作人员6名,镇计生办主任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其中2名为幼儿园老师(专门到上海市宝山区科学育儿中心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脱产培训),2名为既有专业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妇保、儿保医务人员,科学系统地为新婚夫妇、怀孕夫妇、0-3岁婴幼儿父母及抚养人传授优生优育优教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目标人群的受教育面达到80%以上。
三是明确对象,深化服务。xxxx镇三优指导中心积极向群众宣传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年初印制了4万份优生优育优教年画,举办新婚孕产妇培训班5期,举办上街宣传优生优育知识5次,在xxxx镇幼儿园举办三优亲子活动9次。依托幸福家庭关爱工程,针对新婚家庭、待孕家庭、已孕家庭、婴幼儿家庭开展各类个性化志愿者活动,服务412人次,广泛宣传优生两免工作。
四、注重服务,转型升级,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1、幸福家庭关爱工程。
一是招募志愿者。招募优生优育、青春教育、致富发展等6支志愿者针队伍共167名。二是举办幸福家庭关爱工程推进会,会上对6支志愿者队伍进行授旗仪式,志愿者代表进行表态发言。三是广泛宣传。制作了牙签盒、环保袋等宣传品,同时做好基层工作室上墙制度、台帐资料等的指导工作。四是志愿服务。1-11月,6支志愿者队伍对八大类家庭,开展八大类个性化服务共925次,服务群众11880人次。
我镇的幸福家庭关爱工程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今年2月8日省计生协陶晶副会长来镇作专题调研,充分肯定了我镇的做法,3月14日省计生协创建幸福家庭活动项目点工作座谈会在我镇的朝南埭社区举行,我镇作了经验交流;5月8日余杭计生委领导带队来我镇交流。
2、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
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一是落实新居民四项手术报销工作,1-11月共报销76人,共7629元,落实长效措施奖励20人,共2000元。二是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和落实人口计生与派出所、卫生、民政、新居所等部门人口计生信息通报制度和部门协作机制。印发《关于建立xxxx镇新居民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提高有奖举报奖励标准,1-11月共通报333例,发放奖励7020元。三是成立“阳光计生”行动队,针对举报上来的新居民违反政策怀孕对象,由xxxx镇“阳光计生”行动队的队员分片进行走访与劝说。四是开展新居民计划生育大排查活动。6月中旬联合新居所出动160名计生联络员和新居民协管员开展为期3天的集中大排查活动,内容包括新居民法规宣传、《居住证》查验工作和免费b超单发放等,同时加大对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新居民集中宣传月活动。以富士康(富鼎科技)为重点加强新居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推进企业生育文化建设。成立生殖健康服务室。在富士康女生宿舍楼建立一个生殖健康室,按照“一栏一架一箱”,即设置一块宣传栏,公开新居民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享受的优惠政策等。
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逐步建立健全计生利益导向机制。
1、规范计生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认真抓好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文明执法。今年对历年未结案的征收对象进行了续征工作,有11例对象在今年继续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其中6例征收完毕,给予结案。继续认真抓好对当年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工作,一方面规范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到位或兑现难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提高当年结案率。今年,对违法生育(含三种口径)的14户对象均进行了立案,征收到社会抚养费6户,征收率达0.75%,征收到社会抚养费9.03万元。认真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内容、依据、程序、文书”五规范。无一例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不当而造成的意外事故的发生。
2、健全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及政策。今年全镇共有独生子女家庭3565户,发放xxxx年度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需要镇财政拨款10.69万元,现已全部预发到各村、社区,正在向独生子女家庭发放中。今年,我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又新增了350人,全镇现有950人享受此项政策,位居全县最多,在审核、公示过程中,我们都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了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户、到人。
3、严把依法统计及生育政策关。在统计中认真做到月报、季报按时准确上报,杜绝瞒报、漏报,在检查和暗访中未发现统计误差,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同时,在再生育审批中,注重时效,按时做好报送审批工作。今年1-11月,共办理再生育审批69例,特批10例,均能做到材料齐全,流程准确,专人负责。
六、宣传先行,健全管理,严格开展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1、宣传先行。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以改变群众的生育观念为重点,从源头杜绝“两非”行为。一是搞好宣传发动。利用宣传横幅、墙画、墙报、宣传单、生育文化园等宣传渠道,在全镇范围内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禁止“两非”的法律法规,让群众了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以及打击“两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促使群众自觉抵制“两非”行为。共悬挂宣传横幅4张,刷新墙画2幅,张贴墙报264张,发放宣传单13000余份,重点宣传出生性别比治理。二是开展学习培训。在党委中心理论组学习、计生干部培训班、计生联络员培训中,重点宣传当前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状、危害和禁止“两非”的法律法规。三是规范管理卫生、医药等相关部门。在卫生院、药店张贴“严禁开展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法终止妊娠”、“严禁出售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警示牌。四是开展“关爱”女孩活动。在世界人口日当日,xxxx镇计生办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了主题为“关爱女孩,性别平衡”的宣传服务活动,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先行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营造了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氛围。
2、部门协作。计生、新居所、卫生建立生育、节育、防疫信息互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卫生院定期下传孕情,计生、新居所联合普查辖区内的孕情,定期上报并由镇计生办联席孕妇户籍地核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于计划外怀孕的由阳光计生行动队队员(镇计生办计生干部、所在村计生服务员、镇新居所计生协管员)上门进行政策宣传及劝说离开。xxxx年,共劝说离开新居民计划外孕妇35例,说服人流19例。
3、控制计内人流。针对怀孕大于四个月的新居民孕妇在本地人流进行严格的审核,给新居民违法生育带来压力,引导新居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xxxx年,共参与审核19人次。
4、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b超管理制度、凭证引流产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生育服务联系单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源头管理。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经调查取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七、增强活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计生协会影响力。
1、不断加强协会组织建设。
按照县计生协会的要求,xxxx镇加强协会组织建设,会员队伍不断壮大,到目前为止,全镇共有基层协会26个,协会会员7134人,占全镇总人口的12%。一是成立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之家。3月,进行了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之家授牌仪式。镇村计生干部、公司职工代表近600人参加了仪式。二是壮大纽扣企业计生协会联合会。钮扣企业计生协会成立后活力感染了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联合会从4月成立以来,已从最初的48人发展到76人,人员增加了一半多。会员们组织前往马尔代夫考察,在5.29计生协会日文艺晚会上,会员们自编自排了一支魅力女性时装秀。5月份还组织企业内300多名女员工开展生殖保健服务。
2、不断提高协会的工作水平。
一是积极参与村民自治。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的需要,是做好新时期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经之路和必然趋势。我们高度认识到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真正发挥出协会组织在村民自治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强化了村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村“两委”干部分工包组,协会小组长负责到户到人。二是进一步推行了村务公开。各基层协会在村务公开栏公开了生育政策、再生育审批程序、奖励优惠政策等接受群众监督,增强了计划生育工作透明度,使计划生育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村民自治真正落到实处。
3、不断增强协会活力。
一是文艺演出。xxxx镇各计生协会为“5.29”文艺晚会积极筹备了5支文艺节目。钮扣计生协会联合会的会员们精心安排了一支时装秀,特地去苏州、上海等地挑选服装,考虑到计生协会资金紧张,他们主动提出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从编排到道具等各个环节无不亲力亲为。二是外出活动。在协会活动日来临之际,xxxx镇钮扣企业协会联合会的会员们,自发组织马尔代夫五日游,在一同出行的过程中增进了了解,拉近了距离。
4、推进优质服务建设。
一是做好计划生育关怀基金募集和发放管理工作。今年上半年募集到计划生育关怀基金2万元(募捐者为xxxx镇上企业――戴拉博有限公司)。围绕计划生育五关怀活动,根据各村、社区调查摸底的情况,镇村两级共对42户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发放生育关怀基金16400元。二是各村级协会积极组织发动每年一次的免费生殖健康检查,今年已有6095人次得到免费检查,有效地提升了协会的影响力。三是企业计生协会会员在自身带头贯彻计生政策的同时,在自己企业内部也做好了计生宣传工作,确保自己企业里的员工,特别是流动人口无计划外生育,同时,加强新居民的生育关怀服务服务均等化服务。积极组织新居民参加免费生殖健康体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三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医`学教育网整理,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医`学教育网整理,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四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不含东川区)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分工共同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
(五)监督、检查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建立协会组织,发展会员。
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应当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实行聘任制,报酬由州(市)、县(市、区)解决。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在办理居住、婚姻、务工、食品安全、经商等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了解流动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了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报告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向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四)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七)与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含雇主,下同)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四)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
(八)为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待政策,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并做好相关指导和登记;。
(六)向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第十条流动人口中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按照办理机关了解计划生育信息的要求,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有关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办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现居住地财政分级予以安排。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已婚流动人口提供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人民政府、人口计生等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并登记《生育服务证》;对没有《生育服务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查证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妇女,能够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应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流动人口非意愿怀孕或者可能造成违法生育怀孕的,应当主动配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举报流动人口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属实的举报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及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未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和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月1日起施行。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五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计划安排,4月份,教科文卫工委组织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区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康的带领下,对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实地走访了澄江街道、沙埠镇,与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计生干部、村负责人、村计生服务员进行了座谈,听取了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汇报,了解了我区人口计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听取了区计生局关于我区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发展情况的汇报,并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区计划生育工作以深入实施“强基提质”工程为载体,以“常态化”管理为主线,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xx年区政府被省委省政府授予“xx”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示范县(市、区),是台州市唯一获此殊荣的县(市、区),xx—xx年区政府连续三年被台州市政府评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奖。各项计划生育主要指标执行良好,xx年,全区共出生6287人,计划生育率94.72%,出生性别比108.28,人口自然增长率3.57%,完成了市里下达的任务,在市对区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位居全市第一。
1、领导重视,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我区充分认识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成立了全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每年年初,都要召开全区人口计生工作会议,与全区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出台了《关于加强“两非”案件政策处理的意见》(黄区委办〔xx〕23号),对涉及“两非”行为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计生工作,区法院在人力物力方面给予计生工作大力倾斜,每月都组织10余名执法人员开展计生联合执法,区财政投入人口计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出同级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区公安、卫生、食药监等部门组成打击“两非”专案组,重拳出击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全区上下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制度健全,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去年以来,我区全力实施计生工作“常态化”管理,变原先的“季考评制度”为“月督查制度”,对全区19个乡镇(街道)分别进行了2次月督查,有效督促乡镇(街道)狠抓经常性工作落实,夯实基层基础。全面落实“三捆绑”制度,把全区所有村居划分为示范、合格、整治三类,并落实“政治、经济(资源)、责任”三捆绑制度,将计生工作实绩作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综合性先进评选资格和报酬发放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指导村居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有效引导村民自觉依法生育。深化计生队伍“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培训、竞赛、讲座等形式提高计生队伍业务知识和服务水平,促进计生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3、破解难点,违法生育得到有效控制。以社会抚养费征收为突破口,严控违法生育。把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率作为月督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区xx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率达97.34%,征收率91%,符合率70.76%,分别同比增7.71%、5.04%、7.37%。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通过收集医院出生记录、卫生防疫记录等违法生育证据,实现“零口供”立案,xx年全区申请法院的违法生育案件社会抚养费征收同比增248.74%;冻结划拨违法生育对象户银行存款同比增913.17%;司法拘留37人,同比增29人,有效震慑了违法生育对象,对控制违法生育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4、突出重点,性别比治理深入推进。xx年,扎实开展了“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活动,出台了黄岩区《关于加强“两非”案件政策处理的意见》,成立了打击“两非”专案组,脱产办案,成功捣毁4个“两非”窝点。查处“两非”案件58起,取消再生育指标2人,刑拘3人,判实刑2人,“两非”行政罚款17.89万元,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值稳居全市第一。落实再生育责任包干、再生育审批、孕情跟踪服务和定点凭证引产等制度,落实全过程管理,开展“台州市生孕信息交换平台”试点工作,以信息化推进管理科学化。
5、创新机制,优质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乡镇(街道)服务站基本完成标准化建设,全区共建成3个中心站,1个一级站,9个二级站,使服务站面貌焕然一新,服务环境和条件大为改善。在全省率先出台《黄岩区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办法(试行)》(黄政发〔xx〕40号),从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提供心理危机干预救助、开展“再生育全程关怀行动”、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金”等四个层面对关爱“失独”家庭这一全新领域进行了有效的实践和探索。“三优”(优孕、优生、优育)工作成功起步,建成区首家省级“三优”指导中心和新前、院桥两个“三优”指导中心,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出生缺陷发生率同比下降3.42‰。“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全面深化,计生政策性保险扩面增项,计生奖扶金标准提高,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女孩、女孤儿发放一次性助学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显著加强,澄江街道建成全区首个省级规范化流动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对外出流动人口开展“双向”服务,设立外出协作点,为台州籍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三查”服务。
我区的人口计生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困难仍然存在,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违法生育态势不容乐观。由于历史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综合因素影响,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的生育政策要求的矛盾仍然存在,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违法生育现象有抬头趋势,控制违法生育任务仍然艰巨,xx年,全区计划外出生332人,同比增加6人,增幅1.84%,计划外生育村居215个,占总村居数的37.79%,同比持平。近几年来,有关专家、学者在互联网上关于“放开二胎政策”的讨论持续不断,而专家、学者的观点仅仅是政策探讨层面,并非国家现行计生政策的调整,但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却是政策被误读,影响了人们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正确认识,基层工作难度增大,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所反弹,xx年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108.28,居全市第一,但今年一季度有所反弹,治理工作不容松懈。
2、依法行政缺乏相应有效措施。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一方面上级对人口计生工作刚性的考核评价体系一以贯之甚至趋紧,而另一方面人口计生工作的有效措施和手段却相对弱化甚至缺失,目前正处于老办法越来越不能用,新办法还没想全、还没想透、还没想深的局面,做好人口计生工作难度很大。
3、综合治理工作尚未真正形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单靠人口计生部门难以实现,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机制虽已建立,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职能部门只考虑部门利益,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够重视,存在该管不管、管而不严、甚至不管的现象,难以形成联合执法的良好工作局面。基层基础仍有待提升,乡镇(街道)违法生育对象出现在“三查”遗留名单之外的现象不在少数;随访服务欠到位,随访记录不够规范;部分村计生服务员职责不清、情况不明。
人口计生工作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强化领导素质,抓好工作落实的同时,重点应在转观念、强管理、优服务上下功夫,推进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发展。
1、加强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要积极协调各类宣传媒体,创新发展宣传方式,依托“文化三下乡”等平台普及人口计生政策,广泛深入开展国策、国情与人口形势宣传教育,进一步澄清一些干部群众对现行计生政策的模糊认识,推动全社会和各级各部门清醒地认识到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点做好“三个不变”政策宣传,即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变,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度不变,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不变,保持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要想从根本上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关心群众的利益诉求,通过一系列经济社会政策和利益导向机制,把人口计生工作与提高群众福利结合起来,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各种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要兑现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加大对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继续开展关爱女儿户家庭活动,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3、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人口计生委七条禁令和八项纪律,坚守法律底线,坚决杜绝因违法行政而引发的计划生育重大案件。二是认真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执法治理工作,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手段、方式,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要开展联合执法,切实解决一批“老大难”案件。三是保持查处“两非”案件的高压态势,力争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涉及“两非”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从严处理,绝不姑息。
4、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要不断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区域协作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深化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具体措施。要建立“一盘棋”的工作格局,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分析研究,共同探讨计生管理的新思路、新办法,相关部门也要拿出具体的、切合实际的、相互协作配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外出流动人口管理,强化信息采集和“联动协同”机制,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5、提升计生干部素质,为计生工作提供坚实保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深化人口计生干部素质提升工程,对乡镇(街道)计生队伍因材施教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对村计生服务员落实月考核制度,树立计生干部队伍“优质服务”理念,以服务赢得民心、争取实效。同时要以开展“优质服务提升年”活动为载体,着力提高计生公共服务能力,推进计生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乡镇(街道)开展优孕、优生、优育等特色服务,进一步提升计生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六
截止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经进入了考核年度的第十个月,离考核时间只有短短的不足三个月时间。近十个月以来,在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下,通过全镇各级干部的辛勤努力,以春季“20xx人口计生百日整治”活动的强大工作阵势为突破口,对比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责任指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截止六月底,全镇出生人口768人,其中的政策内生育700人,符合政策生育率91.15%,高于责任指标0.15个百分点;政策外多孩3人,政策外多孩率3.91‰,低于责任指标6.01个千分值;出生男孩451人,女孩317人,出生人口性别比142.27:100,比去年同期(143.58)下降了1.31个单位比值;农村独女户生育二孩女孩34人,占全年任务(45人)的75.56%,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7人。
社会抚养费征收已经超额完成;办理涉嫌“两非”简易案件33例,占政策内二多孩生育人数18.33%;涉医案件初步掌握一例证据,已移交计生委执法大队,可望本月实行突破。
全镇66个村居的村居平台建设通过各级督办和努力,除新农村外,65个村居全部开始操作和应用,村居在线反馈率居全市之首。
上述责任指标的完成,也通过了全市四月份的半年工作考核。
二、下半年工作重点。
虽然通过九个月的辛勤努力,各项指标有所缓解,但符合政策生育率与责任指标(91%)齐口满线,稍有不慎,就会突破红线;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高位运行,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下降幅度不大;农村独女户生育二女户任务的完成任重道远,有限的时间可能难以达标;村居专干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亟待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夯实。因此,镇、办、村必须抓住重点,加大相关指标的落实和执行力度。
1、进一步加大农村独女户孕情监测和管理,确保农村独女户生育女孩指标完成。
对新发现的早孕和本次未见面的农村独女户家庭,采取邻包邻、亲包亲、本组干部包本组村民的方式进行包保,对不认真履责的包保干部,出现隐瞒孕情、擅自终止妊娠等涉嫌“两非”行为的,依据有关文件实行硬帐硬结,争取年终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40:100以内,二女户生育人数达到或超过40人。
2、进一步强化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孕情监管和补救,确保符合政策生育率不破红线。
全镇上下必须齐心协力,在七月底到八月,开展一次全面的生殖健康服务,确保发现并补救一批政策外怀孕的.对象。对这次活动实行周通报、半月形成重点、年终考核结帐。
对于部分有违法生育村居和单位的干部本人及其家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镇委、镇政府牵头,联合纪委、计生等部门,查处一批并公开处理,该给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姑息,该给予经济处理的不手软,在全镇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3、进一步加大“两非”案件的甄别和查处力度,确保涉医案件的突破。
虽然已经初步掌握一例涉医案件的证据,但取证难、涉案人员不配合的矛盾依然突出,今后必须采取专班为主、办村配合,对涉嫌“两非”对象逐一甄别,凡涉及医疗单位和医生的案例,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在七月底实行突破。
4、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确保统计准确率。
一是要加大排查挤水力度,确保不漏不重户,不错项。
二是充分运用村居在线平台,抓生育、节育、孕情、婚姻和新生儿入户情况的反馈与落实,彻底弄清平台信息,不漏掉一个可疑信息。
三是要提高村居专干的信息化水平,确保村居在线平台的应用率得到有效的提高。
三、如何改进措施,提高执行力。
重点突出“真”和“实”。计划生育工作比较复杂,工作的重点仍然在基层,以下面三点入手:
一是每月根据报表反馈的情况,对于较差的村居进行实地调研,帮助其分析存在的问题,解剖产生问题的根源,制定整改督办措施。
二是紧盯省市考核的重点内容、重要指标,加强督办,要将重要指标的完成时间尽量往前赶。
三是对专干要加强爱岗敬业的教育,对基础差的专干多培训,以期达到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七
在县有关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严格按照计生领[xx]6号文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将县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纳入xx年度目标管理的通知》,切实履行好民政部门工作职责。现将一年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如下:
1、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依法管理好全县婚姻登记工作。严把政策关,加大对早婚、非婚同居的管理教育和查处力度。认真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工作。
2、杜绝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以各种名目搭车收费或乱收费。
3、积极抓好民政专业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依法规范收养工作,在办理收养登记时,严格核实由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情况证明和无子女情况证明。
4、认真督促民政系统定期、及时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报送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数和收养登记人数。
5、认真组织落实局机关、事业单位已婚和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普查。
6、认真切实履行好部门创建职责。
我局积极履行流动人口部门管理职责,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婚姻登记情况反馈给计生部门,协助计生部门查处非婚和早婚怀孕问题,协助管理领取低保生活费的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今年,我局除积极协助社区搞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外,还在“四下乡”活动中,把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与“四下乡”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同乡镇一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宣传的内容之一,做到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有形式、有内容、有实效。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八
***镇位于***县北偏东部,距***县城37公里,地处*********。全镇幅员面积45.3平方公里,辖18个行政村,149个村(居)民小组(含2个居民小组)7786户24790人,党员702人,农业人口22887人,共有耕地面积21087亩(其中田6500亩),其中已婚育龄妇女4890人,一孩率60.62%,综合避孕率92.16%,人口性别比为120.83,人流比8.96,10月至9月,全镇共出身212人(其中符合政策生育183个,政策外生育29个),符合政策生育率为86.32%,出生率8.46‰,死亡232人,死亡率为9.26‰,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8‰.
1、低生育水平呈反弹趋势。多年以来,镇党委、政府一直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近几年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依然是出现违法生育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部分人养儿防老的思想依然存在,生育二胎意愿依然非常强烈;二是由于部分“富人”和条件比较好的群众,依靠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无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超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三是由于流动人口数量逐渐增加,现行的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与之相配套的政策不完善,间接导致了流动人口超生问题日益严重。
2、计划生育工作模式和观念的转变。自实行计划生育。
政策以来,现在的计划生育工作已由过去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工作模式转为依法行政、村民自治、优质服务三者有机统一的管理模式,工作的主体仍旧是计生干部,工作对象依然是广大人民群众。不管是干部还是群众,他们接受新的工作模式需要一个过程和一定的时间,这就造成部分干部误认为现在中国放宽了计划生育政策,部分群众又误认为现在不搞计划生育政策了。
3、计生队伍建设不稳定。计划生育工作面广,内容杂,且重点在农村,没有一支强有力的工作队伍是不行的。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责任重、风险大,什么事都要计生干部参与;另外还有就是大部分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都是从农业服务中心和镇企业服务中心及其它镇直各部门抽调来的年轻同志,工作编制依然没有改变,以上方面的原因导致计生队伍人员缺编或经常变动,严重影响了乡镇计生工作开展的质量和连续性。
4、计生工作方式转变,干部畏难心理严重。当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强制手段转变为主要是为工作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给予处罚坚决按照法定程序,走依法行政的道路,计生干部面临政治、生命、经济三个方面上的风险。另外,镇的执法主体资格被取消,对当前的计划生育工作只能一律采用政策解释,做思想工作。面对部分逃避、抵制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就束手无策,这些人以一带十,以组带村,以村带片,从而造成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
5、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大。要稳定低生育水平,流动人口既是难点,又是重点,其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流入乡镇人口户籍地发放《婚育证明》不到位,导致流入乡镇人口得不到未办理《婚育证明》的婚姻、生育、节育等信息,影响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二是未婚青年管理难。近年来,受打工潮的影响,许多青年初中毕业后便外出务工,由于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的生育调节知识的不了解,等他们回来时,已有一个或者几个小孩。另外就是这些流出人员流动性太强,居无定所,其户籍地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6、现行政策的执行难度大。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乡镇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和落实,但在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部分政策执行起来难度太大。
7、计划生育工作室内材料多而杂。出生一个小孩,光表、薄、册加起来就几十种,这对本来素质就不是很高的村干部来说要求就更高,这不仅打击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工作负担。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1、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自从土地承包到户以后,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乡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是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家庭养老仍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养老方式。因此,在农村重男轻女、养儿防老、多子多福、不生儿子不罢休等旧的传统生育观念仍然普遍存在,使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加大。
2、生育观念落后。中国几千年旧的生育观念一直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尤其在农村,显得更加尤为突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家族势力”、“传宗接代”等旧的封建思想在乡镇农业人口的头脑中根深蒂固,难以根除。
3、人口流动性增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基层广大群众经商、外出务工意识增强,致使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尤其是流向城市、流向异地的人口越来越多,部分育龄群众为了躲生、逃生,在异地间不断流动,有的可以说流入地见首不见尾,流出地既不见首也不见尾,音信全无,更谈不上计划生育管理。
4、管理手段单一。前几年,乡镇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靠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这些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虽有效地控制住了人口增长的突出势头,但也一度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干群关系。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1、牢固树立国策意识,创新宣传手段,在基层营造计划生育工作良好氛围和高压态势。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容有丝毫放松和动摇的。如何坚持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不放松,应始终把宣传工作放在整个人口计生工作中的首要地位。
2、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奖惩,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人心齐,泰山移”,建设一支能吃苦耐劳、团结向上的计生队伍是战胜困难、完成工作任务的关键。实行工作重心下移战略,切实调动村级领导干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
3、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干部要站在落实以人为本的、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战略高度上重新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树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理念,切实以人为本、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
4、做好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做好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和落实。
5、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全面推进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镇党委、政府统一指挥,协调部门齐抓共管,将外来流动人口底数摸清,分类梳理,实行动态管理。
6、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稳定人口计生机构队伍和提高计划生育干部的待遇。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九
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和“两种人口”“四同”的工作理念,以粤海区争创全省计生工作一类区和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为契机和动力,按照“全面发动、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强化服务”的原则,通过加强宣传、决策和协调力度以及综合管理、综合服务等措施,从而在我镇形成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的流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格局,同时较好地维护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在现居住地的计生合法权益,为全镇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xx镇近几年来经济逐年递增发展,外来人员也相应的增加,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一明确责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来人员在创造财富的同时,政府有责任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服务。镇政府每年与各村(居)、兼职责任单位签订《xx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部位和单位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了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一样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的“四同”管理,加大对流动人口计生“一票否决权”执行力度。各部门和单位均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自身单位的职能和上级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制订本单位的流动人口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按计生兼职责任单位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和相关资料。
二加强协调。
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上,与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要求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矛盾。不论对这些矛盾的看法是否一致,协调的过程、结果,都有赖于党委、政府的协调工作。镇人大主任、党委委员赵洁萍同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她的努力下,派出所、学校、医院等兼职单位,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要求下,对计划生育工作给予了大力的配合支持,使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到村居这一措施得到更好的实施。
三加大投入。
党委、政府在近几年,每年都增加计生经费,大致是每年递增20%,至20xx年已是150多万元;同时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购置b超机、妇科治疗仪、乳腺检查仪等医疗设备,提高服务质量;在国家实行免费项目前多年,我镇已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实行免费。
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是对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管理,即各职能部门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中,落实自己的责任,逐级负责,明确责任,互相配合。
一职能部门。
由于各部门工作性质不同,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不同,按照珠计生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市10个计生兼职委员单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本职能部门的职责,实行“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制度,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积极探索构建以宣传教育为基础、以综合治理为核心、以优质服务为依归,三位一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综治—服务干预模式,做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专职部门。
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在抓政策的落实方面上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共同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制订工作计划。把握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这个关键,以参与优质服务一类地区创建、“关爱女孩行动”“爱滋病防治”为主题的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弘扬计生精神这等活动为契机,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机会让计划得以真正落实。
2、开展宣传活动。计生工作“三为主”即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中,宣传教育放在首位。我镇多次组织人员上街进行宣传或生殖健康咨询活动;结合二个试点工作,将宣传活动办进工厂、企业,将计生政策、生殖保健宣传溶入到工厂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当中,使广大员工对安全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得到相应的提高,精神文明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个人、社会都从中得到收益,更可喜的是,有部分工厂已将计生政策作为员工岗前培训的一个内容,令计生宣传更为及时、有效。举办宣传活动,最重要的是群众的参与。我们开展活动,群众都踊跃参加,包括文艺演出的表演者,都是自愿报名的;到工厂举办了宣传及生殖健康讲座,提供计生宣传资料、和技术服务,都受到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
3、开展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从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愿望出发,以“三查一服务”为切入点,深入开展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结合计划生育“普查普治”工作,努力改进服务方式,提倡进村入户、主动上门服务,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实行“四同”即: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管理,建立“以块为主,条条保证,条块结合”的属地管理机制,实行分类管理,明确重点管理人群是已婚育龄女、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宣传力度,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的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服务。
4、完善计生档案资料。资料的分类管理、存档也是计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要求各村、居在平时的经常性工作中,按区计生局的要求,收集、分类、保存资料,并做好信息通报、反馈工作。
5、加强计生协会建设。计生协会作为一个群众组织,在计生管理中发挥“三自”作用。我们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经多方努力,再成立了新里程、仕大服装厂计生协会。
6、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在现有基础上加强计生专业队伍业务培训,结合工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在计生例会上进行分析,互相交流,集思广益,在更好开展工作的同时,更进一步提高队伍的工作效率;二是增配计生指导员,区委常委会议决定,同意我镇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站;我办将原市统一招聘的指导员纳入工作站编制,另再增加一男一女人员,合共四个编制人员,现已全部在岗开展工作。
7、发扬计生人精神。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下开展,当中有一支专职的计生队伍,她们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计生人精神,团结一致工作在第一线。在去年6月份全省统一对流动人口进行清查验证的行动上,广大计生工作者对“计生人精神”作了一个贴切、真实的演译,从分管领导至指导员,不分白天黑夜、忘我工作;不少同志白天在打针,晚上的清查中又见到了他们的身影,靠着“计生人精神”,无怨无悔地工作,目的是为了将工作做好,在省的考核中交出满意的答案。
20xx年我镇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距离,如管理不到位、服务不及时等,导致流动人口意外怀孕率偏高,不符合优质服务区的要求。希望在上级计生部门的指导及全镇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在新一年创造新的成绩。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十
xx。
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县委、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怀下,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有条不紊的开展各方面的工作,现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截止。
6
月底,全镇共征收社会抚养费。
861300。
元,超额完成了既定目标。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两例,共计执行社会抚养费。
30000。
元。申请强制执行但还未执行的案件两例,滤布已上报行政执法案件四例。在各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完成情况来看,低坝村完成情况较好,部分村已基本完成今年年初制定的任务,后山村完成情况不是很理想,在下半年工作中还需要加强。
我们紧紧围绕以人为本这个中心,配齐配好村级计生助理员,每季度对计生助理进行一次业务培训。
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制,工作搞得好的进行表扬,差的要求按时整改,做到奖惩分明。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首先对计生办工作人员订立了考勤考核制度,并给予明确分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对联系村的脱干也订立了相关责任制,其次、年初对每个村及一个居委会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与卫生院签订了治理性别比的相关制度,并要求镇社会事务办主任定时或不定时地向党委、政府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
上半年,
我镇出生人口。
60。
人,其中一孩。
33。
人,二孩。
16。
人,多孩。
11。
人;男孩。
24。
人,女孩。
36。
人。死亡人口。
50。
人。一胎生育服务证共办理。
49。
个,再生育服务证共办理。
28。
个,流动人口证共办理。
23。
个,独生子女证共办理。
15。
个。我镇奖励扶助对象。
68。
户,其中今年新增。
22。
名。
按县委、县府的安排,今年。
月我们展开了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和漏统漏报专项清理活动,
40。
20。
天的时间,共清理出漏统漏报人口。
48。
人;二是基本摸清了全镇违法生育户的基本情况。为我们以后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
年度下半年的工作当中,我们将认真总结上半年工作情况,查找不足,继续努力,争取把全年的工作搞得有声有色,再上一个新台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十一
我们积极适应人口计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十分重视基层基础建设,我们重点做了三个方面:一是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抚助制度。我镇紧紧围绕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养老保险,今年,落实养老保险对象72户,通过这些政策带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镇人口计生利益导向社会保障机制。二是遵循“真正发挥作用”原则,加强协会建设。积极开展一系列的创建活动,全年创建了4个企业协会,30%的村达到了《百千万工程》创建要求,并开展“寓教于乐”的多程形式活动,在5.29之际,分别在高浦、响山两地举办了文艺晚会;10月份,在上光、新星举办由温州附一医专家参与的仪诊活动,以协会项目创建和有关载体的实施,增强了凝聚力和生命力。三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针对企业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实际,我们选择了沙头镇胶鞋工业区为试点,开展了以抓提高验证率为主的管理活动,通过努力,该工业区的验证率达到100%。并积极实施了网上信息交换,构筑了新型的流动人口管理平台,我们将查验过程中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住处及时地输送上网,达到资源共享,渠道通畅。同时,做好外出对象的委托管理,对外出对象调查清具体地址,委托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管理。截止11月底,外来总人口2444人,(其中育龄妇女1171人,已婚909人),在册登记2199人,登记率为87%,持有婚育证明2071,查验婚育证明2071人,总验证率84%。外出育龄人口7361人,其中育龄妇女3622人,女婚3111人,镇外县内1094人,县外市内986人,市外省内91人,省外1451人,发放婚育证明6036个,发证率82%。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十二
为了全面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处关于开展2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年中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办事处的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进行了自查自评。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状况。
苗寨镇现已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平台人员总数为1456人,成年育龄妇女为295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为52人。我镇流动人口以流出人口居多,基本上无流入人口。大多数流出人员以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为主。
流动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100%,怀孕人员怀孕后均采取回到我镇生育,免费技术服务落实98%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财政资金投入增长呈现逐年增长的情况(其中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比去年同期增长一万多元),机构设置为1、人员配备1。
二、工作情况。
面对流动人口这个特殊的群体,我镇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要求各行政村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留守老人和儿童,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使流动人口没有后顾之忧,同时对返乡的育龄妇女进行宣传,发放避孕药具和宣传页,使广大流动人口由理解到配合,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创造良好环境。
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和信息化工作情况。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由各村村委会对本村的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进行采集核对,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使我办事处外出的育龄人员入库率大大提高。并通过流动人口系统中待办事宜模块,及时与流入地进行信息沟通,反馈情况。
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情况。简化办证程序,及时免费为外出务工的流动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
便民维权及相关优先优惠情况。()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环孕情服务、妇科病普查、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等。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及时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等相关信息。逐步取消了由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方式,为流动人口减轻负担。
奖励优待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为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相关奖励。
区域协作情况。我镇及时应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流出地及时准确地对流出人口进行完整的个案信息登记和更新,并通报流入地,不断增强了流动人口以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互相配合,共同管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我办事处到现在还没有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
婚育信息难掌握。流动人口构成的复杂性、就业行为的随意性、生育行为的隐蔽性,增加了管理服务的难度。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十三
加大力度推进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我们严格按照规定,依法简化征收程序,大力营造征收氛围,紧跟县里步调,结合各个活动载体,欣起一次又一次征收高潮。在具体工作中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执行标准。按照县委45号文件规定,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栏目进行细化和规定,分项设置了最低组档线,最低组档线统一在省条例最低标准上上浮25%征收,征收过程中堵死一切人情面子关,镇主要领导做到身先士卒,不得冲破最低标准防线,这样,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石埠村的杨建进夫妇,是20xx年的计划外征收遗留对象,该对象在今年的高压态势下,拉动5批次的人情关系,要求省条例最低标准不上浮25%征收,但是,镇主要领导顶住了各方压力,坚持标准不动摇,最后,该对象只好按镇定标准征收。二是加大征收力度。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各片组打破了工作常规,不分节假日和工作日,甚至在晚上进村入户,做有关对象的思想工作,如遇到流入外地的计生对象,一旦有可靠的地址,就不惜代价,千里迢迢到外地落实任务。今年组织了2次人员12人由分管领导带队并邀县计生局、工商局领导一起赴广州落实征收任务,动用了镇里经费10余万。征收氛围十分热烈,也史无前例的突破了征收总额。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十四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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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篇十五
乙方:村组,夫妇。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甲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计划生育合同: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督促育龄群众自觉执行生育政策。
2、及时为符合的育龄群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核其寄回的环孕检证明。
3、免费为农村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节育手术服务,并提供必要的生殖保健、查病服务。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计划外生育,如避孕失败,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落实相应的节育手术。
2、外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进行一次查环,查孕检查或落实一项可靠的节育措施。
3、到达现居住地后,请按春季(1月1日-2月20日);夏季(4月1日-5月10日);秋季(7月1日-8月10日);冬季(10月1日-11月10日)及时寄回现居住地、乡(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所、站出具的环孕检证明。
4、如果寄回的环孕检证明弄虚作假,查出一次,将视为自动放弃外出寄证明的资格,每季应按时回镇服务所进行环孕检。
5、外出后,婚姻、生育、节育情况有变化,本人或家人应在一个月内告知镇计生办。
以上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违犯,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外出地址:
联系电话:
家里电话:
二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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