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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告陈词篇一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础并不好,被告脾气暴躁,结婚之初就有无端辱骂原告的现象,原告和被告经常吵架。自从2004年4月原告怀孕后,被告经常去酒吧、歌舞厅消费,基本上都要凌晨一两点才回家,甚至偶尔夜不归宿。原告曾经努力与被告沟通,试图改善关系,但得到的都是被告冷漠的回应。原告也曾多次严肃指出被告的行为是错误的,要求被告改正,但换来的都是激烈的争吵和殴打。从2006年6月开始,原告和被告开始冷战。2007年2月14日,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搬了出去,和一名23岁的王姓女子住在一起。被告搬出去后,从来没有回家看看,也从来没有向家里打个一次电话,好像原告和女儿不存在一样。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被告是一个何其不负责任的男人。
被告言行粗暴,多次对原告大打出手,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比如2005年1月14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喝得醉醺醺地回来,分娩后尚未满月的原告忍不住多说了两句,被告一脚将原告蹬下床,然后追下来,狠狠地打了原告2个耳光。2006年5月10日下午,被告称自己晚上请朋友吃饭,向原告索要8000元钱,原告不给,被告即殴打原告,原告此次被打后,在医院住了10天才得以痊愈出院。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太大,根本不适合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暴躁的性格、嗜酒的恶习、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更是原告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的。原告对这种没有感情、没有幸福的夫妻生活的忍受也达到了极限。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女儿陈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有稳定的工作,且月收入将近三万元。因而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由于原告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市区号房应判归原告所有。另,被告多次威胁、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伤害,依法应该向原告赔偿。
为此,原告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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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告陈词篇二
答辩人(被告):林,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白沙大道号江南苑x10栋x单元号房。
就原告朱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辩:
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诉状》中指责被告,称被告“性格偏执,脾气古怪,难以相处……”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婚姻是男女双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说别人,不讲自己,可以扪心自问一下自己的表现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亦无意与其维持婚姻关系,故,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朱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坚决要求拥有女儿朱携带抚养权,女儿朱也必须由被告携带抚养。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协商,但在女儿朱携带抚养权这个问题上,被告不能协商。
1、女儿朱于x2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满两周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之规定,女儿朱应由被告携带抚养,随被告生活。
2、被告原毕业于广西幼儿师范学校,系幼儿教育专业,教育女儿朱正好合适。况且,朱是女孩,随被告生活甚是方便。与被告相比,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携带抚养女儿朱。
3、原告及其母亲重男轻女,不应由原告携带抚养女儿朱。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间便已体会到原告及其母亲的封建意识,女儿朱不能由原告携带抚养。
4、原告每月的工资为27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等法律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每月应支付女儿朱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与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儿朱七个月后,便开始上班,但由于女儿尚小,并且不愿跟随别人,被告只得亲自照看女儿,因此断断续续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由于被告离婚时生活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此致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离婚时原告陈词篇三
答辩人:张丽
答辩人因原告刘春明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辩人与原告牵手前同在医疗系统工作,相互之间有所认识,对彼此都有了解。2007年6月,经朋友介绍,双方正式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原告经常到答辩人工作单位接答辩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
原告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强。当初,我正是欣赏原告才答应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办事员。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处,从何而谈嫌弃他出生农村的家境,更没有对他的待人接物有过异议。…… ……
2、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属实…… ……。
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处,需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变自己,更好地处理与婆婆的关系。
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原告在其诉状中理直气壮直言被告在2009年前就多达3次提出要与他离婚、于2009年5月以来,双方也就离婚问题多次协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却
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辩人。如果答辩人真提出过离婚,亲友们又何来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因双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
答辩人请求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离婚时原告陈词篇四
离婚陈述书
原告:___________(填写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填写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姓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存款等;
事实和理由(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根据自身情况撰写)
离婚时原告陈词篇五
答辩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现住xx镇xx村xx组。
被答辩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县xx镇xx村xx组。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将事实陈述如下:
一、双方于xxxx年相识恋爱,经过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xxxx年xx月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和睦共处,互相鼓励,共同进步。曾一起外出打工多年,在家庭和事业上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后于xxx年xx月生育一女(xxx),xxx年x月又生一子(xxx),夫妻恩爱,并遵守国家法规,两人通过慎重考虑后决定让被告人xxx到当地计生办做男扎手术,而xxx愿意承担家中一切事务。
二、事后原告xxx不念夫妻感情和作为一个母亲的责任,而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背着家人和子女多次离家出,走上了不轨之道,因此被告xxx看在眼里,苦在心中,长期承受着整个家庭的重担与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
三、原告xxx诉讼请求依法庭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离婚,而被告xxx不同意,因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决裂,并育有一子一女,还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与承担夫妻商议之责,因此答辩人xxx不同意离婚而决不签字。
四、原告xxx起诉被告xxx沾有赌博恶习,并对原告xxx大打出手而造成人身伤害,以上的事都是无中生有,随意捏造是非污告他人。被告可让当地的乡亲父老及村组领导作证,并要求原告xxx付给被告xxx人身荣誉费,费用面议。
五、双方膝下有一儿一女,而原告xxx不顾母子感情执意要离婚,此时此刻的xxx唯一做到的事是把子女养育成人,走进社会做一个有用的人才,而原告xxx无权继续抚养,并要求付给被告xxx抚养费至18周岁,费用面议。
六、虽原告做出了种种有悖常理之事,但为了子女,被告xxx依然请求依法主持公道,让夫妻二人合好如初,一起创造美好的明天,共建美好家园。
离婚时原告陈词篇六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建立了恋爱关系。因原、被告未婚同居致使原告未婚先孕,双方未经深入了解便于20xx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原告对自己已购房屋进行了财产公证。原、被告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双方在很多方面差异甚大,且南方缺乏起码的家庭责任感,双方为此频繁发生争吵。自结婚以来,被告经常因小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与20xx年11月5日生下一女还,原告出院后在调养身体期间,被告有时因语言不和就对原告进行殴打,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性和必要。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准予离婚并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1、起诉状副本2份;
2、身份复印件1份;
3、婚姻登记证明原件1份。
离婚时原告陈词篇七
答辩人(被告):林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白沙大道xxx号江南xx苑xxx10栋x单元xxx号房。
就原告朱xx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辩:
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诉状》中指责被告,称被告“性格偏执,脾气古怪,难以相处……”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婚姻是男女双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说别人,不讲自己,可以扪心自问一下自己的表现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亦无意与其维持婚姻关系,故,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朱xx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坚决要求拥有女儿朱xx的携带抚养权,女儿朱xx也必须由被告携带抚养。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协商,但在女儿朱xx的携带抚养权这个问题上,被告不能协商。
1、女儿朱xx于2012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满两周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之规定,女儿朱xx应由被告携带抚养,随被告生活。
2、被告原毕业于广西幼儿师范学校,系幼儿教育专业,教育女儿朱xx正好合适。况且,朱xx是女孩,随被告生活甚是方便。与被告相比,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携带抚养女儿朱xx。
3、原告及其母亲重男轻女,不应由原告携带抚养女儿朱xx。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间便已体会到原告及其母亲的封建意识,女儿朱xx不能由原告携带抚养。
4、原告每月的工资为2700元,依据“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等法律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每月应支付女儿朱xx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与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儿朱xx七个月后,便开始上班,但由于女儿尚小,并且不愿跟随别人,被告只得亲自照看女儿,因此断断续续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由于被告离婚时生活困难,依据“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此致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离婚时原告陈词篇八
1、离婚案件原告陈述词应按如下方式书写:原告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陈述,且要注意陈述双方感情破裂的现实,将诉讼请求的理由和事实如实进行陈述。原告的陈述词主要是围绕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这一点展开的,因此应当尽量陈述上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并列举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离婚时原告陈词篇九
**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15民初69329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市***区,现住**市***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相识,于2015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发生矛盾,且被告经常限制原告的自由并在酗酒后实施家暴行为,故原告于2015年10月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承诺改正过错,故原告申请撤诉。然双方关系却更恶化,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再次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卫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同意离婚。但原告诉称不符事实,其未对原告有家暴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系原告有外遇及故意伤害被告身体,现要求原告返还婚前用于购买家具的钱款人民币7万元,返还结婚时被告父母给予原告的彩礼现金万元,赔偿被告离婚损害赔偿费5万元。
审理中,原告陈述婚前被告交付的7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购买的家具属于被告的婚前财产,另5万元在婚后用于共同生活;关于被告主张的彩礼其没有收到;关于婚后被告转账给原告的2万元,也已用于日常生活;关于被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其不同意赔偿。被告陈述婚前转付给原告的7万元原告并未用于购买家具和夫妻共同生活;婚前由原告父母收取的彩礼也未用于婚后生活;婚后转给原告的2万元,原是要转给自己父亲的,后转错给了原告;关于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金系因原告故意伤害被告身体,该行为对被告造成的伤害理应由原告赔偿。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结婚登记摘要、第一次起诉离婚的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第二次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被告主张其婚前交给原告的购家具款,此款应为被告的婚前财产,原告自认此款中只有2万元用于购买家具,故另5万元仍应归被告所有,原告认为该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举证证实,且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的陈述不能全部采信,本院酌定由原告返还被告购家具款2万元。关于被告在分居后转账给原告的2万元,被告认为系误转,没有依据,此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陈述已用于日常生活,未举证证实,故原告应给付被告分割款1万元。关于被告主张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由于原告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告身体受伤,原告除对被告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外,还应在离婚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原告给付被告损害赔偿金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
(二)原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卫某某婚前购家具款20,000元;
(三)原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卫某某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元;
(四)原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卫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2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徐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离婚时原告陈词篇十
原告:吴,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东
楼xx室。电话: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
楼xx室。电话: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3、依法分割共有房屋即xx镇东楼xx室(价值人民币9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19xx年初在务工时认识并恋爱,原、被告双方于19xx年xx月xx日到民政厅申请结婚登记并获批准(见附件)而结为夫妻。于19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现已10岁,现就读于xx市xx区第x小学。
办理结婚证后,原、被告在举行婚礼并在务工至今,于20xx年xx月x日在xx市xx镇购置楼x室房产一套共同生活至今。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因此双方婚后时常为琐事吵架,矛盾不断,被告常无故殴打原告,于20xx年xx月xx日凌晨被告再次无故毒打原告并将原告赶出家门,致使原告受伤到x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出院后不敢回家,在有家不能进的情况下,四处寄宿朋友家。
原告于20xx年xx月以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20xx年xx月xx日经xx市人民法院以(20xx)民初字号判决不准离婚,现经半年余,原、被告间的感情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更加恶化。现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情感彻底绝望,双方已根本无和好可能。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 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离婚时原告陈词篇十一
离婚起诉书范文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 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 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 …… 余下全文
离婚时原告陈词篇十二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责令被告支付自1998年2月至离婚之日的孩子的抚养费;
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年×月×日生有一子"戴××"。因原告与被告性格不合,尤其是孩子出生后,经常吵闹,并强迫原告搬走,19××年×月原告被被告赶出家门,原告自己带着孩子在弟弟门头暂住,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分居期间,被告从未为孩子支付一分钱抚养费,也从不探望。为此,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临沂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离婚时原告陈词篇十三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被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年月日经某人介绍,于20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年---月-----日生下一男孩(女孩)。
(离婚原由,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恳请法院判决原被离婚。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证据:
证人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一份
具状人:xxx
××××年××月××日
离婚时原告陈词篇十四
男方提出离婚,提交 离婚起诉书 有例外的限制条件。
我国《 婚姻法 》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是根据保护妇
男方提出离婚,提交离婚起诉书有例外的限制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男方提出离婚,提交有例外的限制条件。
我国《》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的妇女特殊保护,是对男方提出离婚的一项限制的规定。
所以女方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不可以的。
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离婚并非绝对不允许,如果女方有重大错误,或因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者分娩期间与人乱搞两性关系等,人民法院查明属实,可以受理该离婚案。
原告:(写明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写明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主要是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 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年 月 日
离婚时原告陈词篇十五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不同的离婚情况,原告陈述词不完全相同,但是具体要提到的主要内容上述已经为大家进行了说明,需要注意的是陈述时要做到条理清晰,摆事实讲证据。如果情况复杂,大家不知该如何陈述,应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
离婚时原告陈词篇十六
原告: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被告: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女方)、被告(男方)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原告(女方)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自由恋爱,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因为被告(男方)经常殴打原告(女方),导致原告对被告产生恐惧,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被告(男方)辩称:
同意和原告(女方)离婚,但要求孩子由被告(男方)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不同意原告探视孩子,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可供分割。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3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大多数时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审理中,原告不主张分割房屋财产权利,原、被告均认可无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
法院认为:
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感情靠双方共同努力来维护。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故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法院查明后认为,双方生育的孩子自出生后,长期跟随被告(男方)的母亲共同生活,且被告(男方)有独立的住房,也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更有能力抚养孩子,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法院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现状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孩子由被告(男方)继续直接抚育更加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双方所生男孩由被告(男方)直接抚育后,原告(女方)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但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的该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原告(女方)对儿子具有探视权,被告(男方)应当予以协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
二、原、被告生育男孩由被告(男方)直接抚育,抚养费由被告(男方)自行负担;
三、原告(女方)对其子享有探视权,每月探视两次,被告(男方)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女方)负担。
离婚时原告陈词篇十七
离婚债务起诉书范文
原告:刘××,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李××,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李×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
3、××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
××年××月××日生下儿子李君。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
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
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
做家务、照料老人、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
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
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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