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心得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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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心得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五篇)
时间:2023-03-17 16:55:35     小编:李耀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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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心得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篇一

近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政府介入教育的方式必须以法律设定的权限为前提

三个领域:(1)政府管理权限(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3)大学公共责任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2)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3)单向、双向和多向法律关系(4)第一性、第二性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三个领域,(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下列两种情况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高等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

(2)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等学校的权利

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1)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获得的行政权,其法律责任均由高校法人独立承担

(2)高等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也具有赔偿能力,因此一般高等学校法人行使行政权力不当对相对人造成的行政侵权赔偿需要由法人自己承担。

高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1)高校法人与教师是雇佣关系,教师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负连带责任

(2)学校法人与学生,其关系为特殊权力关系(3)教育合同

(4)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损害,应当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学业证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血液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写实性学业证书)

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这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学术称号。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

学历是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办学资格的高等院校颁发;学位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院校授予。

国家教育考试: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违规处理办法》特点:(1)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2)对当前形式所需违规处理条款的增加(3)对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强(4)对违规处理力度加大(5)对违规处理程序的规范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得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是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具有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的特征。

我国现行职业教育体系: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类;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办学体制:(1)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2)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3)企业举办职业教育(4)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成人教育: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任务: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提高全体社会公民的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督导的性质: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

任务: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范围: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

内容:(1)所辖区域内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2)对地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进行督导(4)对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国祚进行督导和评估验收。

本科教学评估体系主要内容:7个一级指标: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主业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

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1)事业单位法人—高校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高校设立原则:(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5)其他特殊条件

程序:需经过举办者的申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高校的权利:高等学校从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等民事权利,以及高等学校的办学权。

《教育法》规定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1)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2)面向社会、依法办学(3)实施继续教育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5)接受监督和评估(6)进行人员考核(7)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8)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9)依法管理财务

公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监督;

民办学校内部管理:董事会决策,校长执行

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向:(1)明确政治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2)解决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严重失衡的问题(3)明确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职权及其活动规则。

法律意义的教师含义:(1)直接承担教学工作职责(2)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3)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4)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高校教师与政府关系:纵向隶属特性的法律关系

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以平等自愿原则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教师的权利(1)教育自由权(2)学术研究权(3)督导权(4)获取报酬待遇权(5)民主管理权(6)接受继续教育权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为人师表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6)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特征:(1)以其权利受到损害为其存在前提(2)具有弥补性

(3)宗旨是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

教师申述制度:高县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申述主体:受侵害的教师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客体指教师所在的消消火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述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战俘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申述程序:申述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

教师资格条件:

(1)国籍要求,必须是中国公民(2)思想素质要求(3)业务能力要求(4)学历要求,大学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学历。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包括了解信息、准备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初审、教育教学能力考查、认定机构组织六个主要流程

教师资格禁止和丧失:收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收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职务制度:设置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

高校教师聘任制度:以教师岗位设置为前提,划分不同层次,按照一定的结构比例分配限额。受聘于某层面的教师职务,要求教师不仅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专门的业务知识、必备的学历资历等,还要求教师必须有完成任务、承担责任的实际能力。教师只有在任期内履行了相应职责,承担了相应教学任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聘任制度要求:(1)科学设岗,按岗聘任(2)公开招聘,严格聘任(3)加大聘后管理力度

教师继续教育制度:(1)明确了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性质

(2)对培训的组织与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以及有关培训中心的职责

(3)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明确了不同职务教师的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

(4)对培训的考核与管理作了具体规定(5)明确了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说: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说: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属于平等主题,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理应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属于充分尊重意志自由的契约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说: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特定教育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社会关系,他以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存在或出台为前提,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全新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具体表现: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1)学籍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2)办法学业证书产生的法律关系(3)档案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4)奖惩产生的法律关系

(5)教育教学安排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

(1)校园设施提供与使用产生的法律关系(2)后勤服务产生的法律关系(3)侵权赔偿产生的法律关系

高校学生的权利:

(一)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生权利(1)获得行政物资帮助权(2)获得行政奖励权(3)开展社会活动权(4)获得学业证书权

(二)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1)高等学校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2)财产权(3)救济权

(三)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1)高校入学权(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3)参加有益活动权(4)获得行政物质帮助权(5)获得公正评价权(6)获得学业证书的权利(7)获得救济的权利

高校学生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的相关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法制化必要性:(1)依法治校是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依法治校是适应全球化和wto规则的需要

(3)依法治校是适应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目标的要求

(4)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学校的必由之路。

高等学校校规内涵:高等学校通过一定程式确立高等学校及其学生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制定依据:(1)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2)属于高校以外主题制定的不属于法的范畴的行政规则,俗称红头文件

(3)高等学校自行制定的行政规则

制定所遵循的规则:(1)高校校规内容不得与法律规范想抵触(2)高校校规制定程序满足一定程序要求

高校违纪学生处分认定:

(1)一种认为处分权是大学的自主权,属于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的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利

(2)另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行政制裁

基本规则:(1)处分依据合法(2)处分主体合法(3)处分内容合法(4)处分程序合法

学籍管理制度内容:取得制度、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以及毕业、结业与肄业

学生申述制度内容:

一类是校内学生申述制度,即学生因对高校的处分或处理不服,或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以法定程序向校内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另一类是校外学生申述制度,即学生因对学校申述处理的决定不服,以法定程序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原理篇案例:假设没有诉讼时效问题分析:朱某在校期间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被学校退学,朱某不服,向辽宁教育厅反映情况,教育厅支持学校行为,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教育部也维持了教育厅的决定。从案情看,沈阳某大学的退学行为依据正确、适用规则也适当。教育厅作出的答复是针对大学的行政处分行为,而此答复维持了大学的行政处分,答复本身是行政机关针对公民的权利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此案件因学校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的处理,程序正确,法院不应该支持学生的请求。

当考虑诉讼时效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时,应该在2内提起诉讼。朱某2001年4月收到教育部行政复议,2004年3月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我国最长诉讼时效规定,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对此案应该驳回诉讼请求。另注意(学校篇案例也有提问):

行政复议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相对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有权机构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构的内部审查。针对的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起诉。

行政处分是单位的内部行政行为,是单位对自己的员工等的处理。只能申请申诉,不得复议湖诉讼。

行政诉讼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虽也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却是司法机关作为审查主体,是司法行为。制度篇:本案件王同学没有获得学位是因曾受记过处分,而国家相关规定对授予学位的条件是“准予毕业”和“成绩优良”,而“准予毕业”和“成绩优良”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另制定细则来明确的,这是学校的权利。因而王同学因受过行政处分没有达到授予学位条件,未获得授予学位并无不当。

学位授予和学历颁发行为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救济。另:如对学

校认为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可以通过申诉来救济。但仅限于学校审查学位资格或条件的行为,决定授予或不授予后就可以复议或诉讼了。

学校篇:案例1:北京某大学在因学生田某考试作弊而作出退学处理,但没有按照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和通知学生,田某在以后继续学习考试并获得论文答辩成绩。学校的行为承认了田某在学校的学习有效,因而学校对田某的退学处理程序不合法无效。学校应该为田某毕业有关手续。

案例2:重庆某学院大学生因怀孕被学校以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规定为由处以退学行政处分,学生不服提起诉讼,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利一切的争议,对于单位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属于不的受理的案件范围。因而,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合法的。

案例3:本案撇开时效制度规定来讨论,如果适用时效制度,参考原理篇案例。

刘燕文在北京某大学就读予博士,按照规定修完所有课程学习和完成学位论文,并参加了论文答辩获得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并报请学校授予学位,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却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与授予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该将不授予学位的理由进行说明。因而法院有权要求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教师篇:学校的做法是错误的。西北某大学林某2000年11月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了教授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了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简称职务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学校在公布的聘任教授职务名单中没有林某。同年11月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以“弄虚作假”为由通过表决形式取消了林某的教授资格。但学校取消其教授资格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即由职务评定委员会对林某的教授职称进行复审,以不记名投票形式作出决定。学校仅是以不记名投票取消了林某的教授资格,没有按程序进行相关材料审核等,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取消决定是无效的。

学校的职务聘任前提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但取得职称并不一定可以聘任为相应的职务,聘任还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根据自愿原则,按岗择优聘任。

学生篇:学校的做法是对的(注:按照当时的法规)。学生李、林因相恋发生怀孕,违法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学校依据规定对李、林进行退学的行政处分,虽然做法有欠妥,但程序正当,处分也基本合适,因而是对的。

权利:对决定处分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处分不服有提起申诉权利,如果涉及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启发:学校对李、林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是对的,但要求将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次数等情节写出来是不对的,涉及个人隐私权利。同时要求学生承认犯有“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更是不符合管理的规定。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心得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篇二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心得体会

教育对国家的发展和强盛起着重大作用,我国在1995年把“科教兴国”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发展战略。科教兴国依靠的是教育,因此国家越来越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加大了对教育的干预与调控。在这种背景下,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健全就显得相当重要。加强教育法制旨在依法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从而提升我国的人才优势、科技优势,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天职,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要教学问,更要教行为,教道德,教学生怎样做人,每一个进入高等学校的教师都不能不了解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掌握法律,在工作中遵守法律,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学习高等教育法规对于高校教师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教育系统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自觉行为,我们作为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高校教师,在经过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后,特别是经过学习《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后,我们应该从自我做起,认识到依法治校、依法从教的重要性,只要我们每个人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高校教师团队的法制观念得到提升,因此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遵纪守法

首先,教师也是一个普通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更要热爱教育事业,除此之外我们面对学生时,要爱学生,尊重学生,并施以正确的教育内容和方法。作为一个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认识,更好的遵守各项法律。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执行教育教学的任务

《教育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交叉的,法律赋予教师的某些权利,其本身也是教师的义务。作为教师,我们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要求我们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教学能力提高了才能更好的完成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生的培养计划;同时我们要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使学生也能成为一个爱祖国、爱社会,遵纪守法的全面发展的公民。

三、热爱学生,关心学生,保护学生

学生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高校的学生虽然大多数都已经成年,心智已发展成熟,有自己的判断力和决策力,但毕竟还没走向社会,有时考虑问题会过于偏激,因此在面对很多问题时可能会产生一些偏激的想法和不良的心理状态,作出一些错误的决定和冲动的行为,最终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作为高校教师,我们既是学生的教导员,也是学生在学校可以依赖的亲人,我们要关心爱护学生,及时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学生存在的一些心理问题,并帮他们走出这些不良的心理状态;其次,在教学工作中我们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出言羞辱学生,保护学生人格尊严和自尊心;除此之外,要作为学生的保护者,及时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最后,我们在执行教育教学任务的时候,不仅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也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树立“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理念,让学生能更好的发展自己。

四、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治学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更新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我们在学校学习的很多知识在毕业后已经显得过时,而学生接受各种知识的途径越来越多,接受到得各种新知识也越多,在面对这样的学生时,如果我们固守自己的知识,不继续学习,是不能很好的完成教学任务的,因此我们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工作后继续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积极抓住各种学习的机会,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学习工具和途径,不断学习新的知识。

五、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教会学生学习

创新精神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现代人应该具备的素质。高校学生作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一群人,对国家各方面的发展承担着重大的作用。而作为高校的老师,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之前,也要加强自身创新能力的培养。在当今,学习已不再是单向的灌输,学生的学习也不再是死记硬背的过程,相反,学习是一个发现过程,在这过程中主体是学生而不是教师。在高校教学中,我们要教会学生学习。教育必须反映时代的精神,因此我们应该把握住学术的精髓,以最有效的学习方法,掌握最基本的、最新的和最有用的知识。

六、尊重知识产权

高校教师在从事教学和科研创新的活动中,稍不注意,可能会出现一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比如说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和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等现象。为了预防此类事情的发生,我们要从思想想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从理论上加强相关法律规律的学习,在平时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

总之,高校教师是特殊的一个群体,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不仅要遵守国家的一些常规法规,也要遵守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更要通过自己的守法行为,对学生起到言传身教的作用,教会学生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遵纪守法,使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才。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心得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篇三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讲稿主讲人:董强

2010-05-20

目录

一、教育与法律关系的思考...........................................................................................................1

(一)教育为什么需要法律...................................................................................................1

(二)教育需要什么样的法律...............................................................................................3

二、教育法概论...............................................................................................................................4

(一)教育法概念和性质.......................................................................................................4

(二)教育法的渊源(63-71).............................................................................................5

(三)教育法律关系58-63,217-224...................................................................................6

(四)教育法律规范(119-120)..........................................................................................7

(五)教育法的特殊性...........................................................................................................7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141-153,74-99.....................................................................................10

(一)义务教育制度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83-85,93-96.................................................10

(二)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85-88..............................................................................10

(三)国家教育考试制度(88-93)...................................................................................10

(四)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89-93)........................................................................10

(五)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96-99.......................................................................11

(六)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246-248...........................................................12

四、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法的实施.............................................................................................13

(一)教育行政机关(了解).............................................................................................13

(二)教育法的实施119-128...............................................................................................13

五、学校.........................................................................................................................................14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特征.........................................................................................14

(二)学校所具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15

(三)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238-242..................................................................................15

(四)高等学校的设立258-262..........................................................................................16

(五)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262-264)........................................................................16

(六)高等学校管理.............................................................................................................17

六、教师.........................................................................................................................................17

(一)高校教师的地位与作用.............................................................................................17

(二)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p135).............................................................................18

(三)高校教师的资格与作用.............................................................................................18

七、学生.........................................................................................................................................19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19

(二)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273-274..............................................................................19

(三)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19

八、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20

(一)教育法律责任290-310..............................................................................................20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种类和承担方式.........................................................20

(三)教育法律救济(311-343)........................................................................................21 【案例】.........................................................................................................................................24 思考题:.........................................................................................................................................26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总复习.....................................................................................................27

一、教育与法律关系的思考

(一)教育为什么需要法律

1.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教育由少数人的专利向多数人的权利转化,由贵族专权到平民享有转化,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化。

古希腊哲学是奴隶主的权利,闲暇,惊讶。中国古代到近代,有钱的请私塾先生,钱少的上学堂,没钱的只好不上,还有八股取士的科举制度。

但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人才数量和规格的规定性,同时也产生了对人才培养的规定性,从而形成了现代社会特有的教育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废除封建社会培养、选拔人才的做法,扩大受教育机会,广泛培养各级各类人才。这种制度要求打破传统的学校体系,同社会的人才需求结构相适应,把学校纵横联系、统一协调起来,建立统一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质量标准,形成一个幼儿、青少年、成人教育纵横贯通,学校、社会、家庭密切配合的一体化教育体系。

总之,法律的发展是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要求,体现了一种社会进步。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它不仅表现为法律数量的大规模的增长,而且表现为法律地位的增强,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以及法律向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进行的愈来愈大规模的功能扩张。2.是教育发展规律的要求

(1)教育发展日益复杂化、有序化和普及化的要求。显然,复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做到有序化、科学化,仅仅依靠教师的个人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它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准于法,体现国家的整体利益,不允许任何人违背它;它要求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有一定的行动方式和程序,一切财物的使用和管理也应有一定的规格和使用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校教育目标、方向的正确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学生人数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在学的本专科及研究生人数已经超过2000万,其中本专科生1300多万,研究生82万,是1998年的3倍。

(2)对办学主体规范的要求。从世界各国的教育立法实践看,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极大地推动了教育法的发展。在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教育方针,学校制度的规定,教育课程、计划的编制,教科书的编写、审定,入学、升学、毕业工作,学位授予,学校教学设施的标准,班级编制标准,教师身份、工作条件、工资、职称,教师编制及培养等领域,法律的规范作用和调节作用都在不断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都是这几年确立的。法规不能马上

(二)教育需要什么样的法律

1、法制与法治的区别48-49 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法制着重讲的是法的一系列规则、原则及与此相关的制度,而法治的内容就要丰富的多。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

(1)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

(2)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

(3)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2、教育需要的法律:教育法的功能(50)

(1)能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需要一个具有完备的体系法律(2)能保证教育重大方针决策的有序、公正。钱怎么花,人怎么用,学位怎么给等。(3)能保证教育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民正当权利。

(4)有明确内容的法律。对于权利、义务规定明确,法律责任清晰,执法主体明确等。(5)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

2、简答:理解教育法的定义,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层意思:(52-63)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我们所讲的教育法就是由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一个整体。我们不能把教育法仅仅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56-58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概括为: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二)教育法的渊源(63-71)

教育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效力渊源,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1)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4)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2、教育法律

p52: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例如《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66)

3、教育行政法规

(3)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220-222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在国家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则是一种区别于劳动管理的具有人事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即领导和服从关系。

讨论:教师是高等院校的主人,而不是雇员;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四)教育法律规范(119-120)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标准或准则。教育法律规范不同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

它一般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的要素构成。行为模式包括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应当这样行为(义务性)、不能这样行为(禁止性),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后果模式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这两个逻辑要素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缺一不可,否则就起不到法律规范的作用。但教育法律规范要明确把它二个要素表达出来,并不是说每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条文都应包含这二个要素,一个教育法律规范的二个要素,可能体现在几个教育法律条文,甚至几个教育法的规范性文件中。

教育法的体系:104-109

(五)教育法的特殊性

教育法依其主体的广泛性、调整范围的复杂性、以及违反教育法所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性,而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的复杂性。

我们知道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这些公民、法人、组织都是教育法调整的对象,都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多方面的义务,从而使教育法的主体呈现复杂性。

特别应注意的是,作为教育法的主体之一的学生也是公民,学生是属于特殊群体,处于一个特殊地位,他们由于年龄等原因,其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行为能力(指法关系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之间出现不一致儿童、少年在某些方面具有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因此,对其更加以特殊的依据。其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

师对学生进行正当教育,而学生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教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教师有过错,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c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教育是国家的公共事业,学校是培养人的主要场所,教育法对之给予特殊的保护。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对违反者,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一般应该从快、从严,体现学校正当权益的特殊重视。

进修班、司法考试,会计考试,等非学历证书。

2、学位制度

学位等级 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学位的门类: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一共为12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现在又多了一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申报项目等都放到了其他里。)

学位的授予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五)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96-99

1、教育督导的概念

教育督导,也叫教育视导,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2、教育督导的方式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13条:“教育督导分:

1、综合督导;

2、专项督导;

3、经常性检查。

3、教育评估制度(1)教育评估的概念

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客观的价值标准,对教育系统的功效和工作状态作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

(2)教育评估的类型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3)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类型

a按评估的衡量因素区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分为成果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三种基本类型。

b成果评估,亦称总结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完成任务后所表现出的成果、成绩、贡献、效益的数量与质量方面的评估。

c过程评估,亦称形成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工作系统所处状态的评估。

d条件评估,亦称配置性评估,是对被评对象的工作基础和办学条件的能量判断。张大庆《一个人的大学评估》《读书》 2008年第10期

近来有关大学教学评估的争论颇为激烈,尽管主持评估的行政部门强调评估的正当性和

四、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法的实施

(一)教育行政机关(了解)

涵义及其法律地位;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教育行政行为的分类,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教育行政行为的种类。教育部的主要行政职能,基础教育权限划分。

1.教育行政机关是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行使国家教育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我国教育行政机关分为中央教育行政机关与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即教育部,其职能在于: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我国基础教育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管理的。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中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现。

2、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的所有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教育行政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3、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教育行政行为具备法定要件,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教育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基本要求,才能是合法的教育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行为的种类有:教育行政立法行为,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确认,教育行政监督,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教育行政裁决,教育行政复议。

(二)教育法的实施119-128

主要内容是了解教育法实施的涵义、原则;理解教育法遵守的涵义、教育法普及以及教育行政执法的涵义、原则。

1、含义:是使教育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是使规则变为现实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从而达到教育立法目的,实现依法治教。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个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的过程。教育法实施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教育法本质的表现。

2.教育法的遵守123-125 是法的自律性实施,是教育关系主体自己去实施法,它是实施的重要形式,教育法的普及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在社会构筑良好的教育法制环境的前提,是促进教育法实施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守法教育、加强法律的实效性、加强执法的严肃性,教育法规才能真正发挥效力。126

3.教育行政执法

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

(二)学校所具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1.学校的权利是学校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156-159 一方面它享有学校所特有的基本教育权,如: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等。另一方面,学校的教育权是国家教育权的体现,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即不得自行放弃和转让。同时,对教师与学生而言,学校与他们的关系既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又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

2.学校的义务159-161 是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是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根据法律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规定学校的义务,一是为保证学校实现育人宗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二是保障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权利义务一致的体现。

(三)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238-242

1、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地位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是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人和组织,是被管理的一方。

2、我国的大学或高等教育与西方有所不同: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传统——政教合一,并表现出如下特点:(1)高等学校由政府出资兴办,教育经费由政府提供,因而在经费上严重依赖于政府,由其任意确定。(2)高等学校校长同时又是国家官员,与一般朝廷命官一样,通过吏部考核录用。教师也是国家官员,其选拔、考核、任免、待遇分不同层次分别由政府确定。(3)学生的入学名额、资格、待遇及考试等事务均由政府确定。(4)学校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安排由政府确定。(5)政府还要为高等学校制定学规,内容涉及学生的升学、退学、学校的教学、考试、假期诸环节。

高等学校也并非仅仅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作为行政相对人,它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

1、参加行政管理权;

2、受益权,即可以依据法律从行政机关处获得奖励;

3、了解权,高等学校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有了解的权利,其了解权同时构成行政主体行政公开的义务;

4、协助行政权,在法定条件下,高等学校可以协助行政机关做某些管理工作;

5、批评、建议、控告、检举权;

6、复议和诉讼权,高等学校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7、获得补偿和赔偿权,当高等学校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职务行为影响时,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

3、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236-238)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54、高等学校的义务(了解)

《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1、招收残疾学生;2依法办学;

3、实施继续教育;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5、接受监督和评论;

6、进行人员考核;

7、支持勤工俭学;

8、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

9、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

10、依法管理财务。

(六)高等学校管理

1、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

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即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高等学校宏观管理解决的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之间的关系问题。

2、高等学校的微观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高等学校教学管理(114)

1、教学计划管理;

2、教学质量管理;

3、日常管理。(2)高等学校科研管理(p115)

1、科研计划管理;

2、科研组织管理;

3、日常管理。(3)高等学校后勤管理。

3、我国目前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主要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65-266

4、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及其他规定(267-268)

六、教师

本章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了解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理解国家教师制度,掌握教师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一)高校教师的地位与作用

教师职业是否能被视为专业性职业?

我国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教师法》“教师是履行教学职业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其中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简答:为什么说高校教师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承担者?

1、《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1)创造性地传播文化科学知识;(2)多方面拓展大学生智力与能力;(3)塑造身心健全的人。

2、高校教师是创新科技和文化的重要实现者(p132)(1)广泛开展科学研究;(2)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3、高校教师是知识、技术应用的重要参与者。

7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无定期聘任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七、学生

本章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受教育的权利;理解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掌握学生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及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学生的受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中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对受教育权给予了相应的规定。

1、学生是人;

2、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3、学生是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人。但现在的事实是:学生是商品,学校是工厂,教师是机器。

2、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了解)

表现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

(二)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273-274

1、高校学生的权利

(1)受教育权利界说:

1、受教育权利的涵义;

2、受教育权利的性质

(2)高校学生的权利由两部分组成(p183),一、作为学生,他享有与其他层次学生一样的基本权利,《教育法》第4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他又享有其他层次学生不具备的具体权利,而这主要由《高等教育法》规定。

1、学生的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2)获得学金权;(3)获得“公正评价权”;(4)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5)申诉起诉权。

2、高校学生的特殊权利(1)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2)组织社团权。

(三)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存在管理被管理的行政性的法律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学生交纳了学费,学校给学生注册了学籍之后,两者之间产生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及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相关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作有规定,包括学校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及司法保护等。

9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老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挪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在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三)教育法律救济(311-343)

我国主要的法律救济方法有两种: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314

1、定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教育法律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2、教育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323)是行政法律救济的一种基本方式。它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述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享有行政复议权或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复议的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的管辖与程序:(327-328)

行政复议决定及执行:(329)复议决定有五种:

1、维持决定;

2、补正决定;

3、履行决定;

4、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的决定;

5、赔偿决定。在中国只对直接的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不对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3、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高校、教师、学生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p236)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p239)

1、起诉和受理;

2、第一审程序;

3、第二审程序。

1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6、教师申诉制度316-322(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定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法定权利,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对内部行政行为可以采取教师申诉制度,但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行政性的法律救济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教师申诉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p254):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由《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7、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322)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42条对学生申诉制度有明确规定,即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3具有组织管理招考各类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而它的管理权能所指向的主要是应考虑各类学校的学生。在本案中,地区招生办与考生薛淑琴之间存在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其主体是地区招生办和考生薛淑琴,客体是地区招生办向离石市师范学校和离石市招生办发出暂缓薛淑琴入学的通知这一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着重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消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在本案中,地区招生办在考生薛淑琴拿到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发出的录取通知书,且考生所在市的公安局已查实其户口所在地无误后,仍作出暂不准其入学的通知,考生因此不能按时报到入学。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考生薛淑琴,认为地区招生办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因此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对地区招生办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有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可见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本案中,地区招生办在考生薛淑琴拿到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发出的录取通知书,且考生所在市的公安局已查实其户口所在地无误后,仍作出暂不准其入学的通知,这一行为侵犯了考生的受教育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本案原告所请求法律保护的是其受教育的权利,所要求的是持录取通知入学上学;被告在认识到自己的行政行为产生了侵害考生的合法权益,行将产生在本行政诉讼案中败诉的后果后,主动作出了准许原告入学报到的决定,并通知原告人,向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了歉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因此申请撤回对招生办的起诉。

[结论]:

离石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薛淑琴的受教育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离石市公安局对

5《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总复习

一.选择题.1.我国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3.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传统文化

b.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c.知识与技能

d.讲文明礼貌

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a.企业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机关法人

d.事业单位法人

5.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社 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

b.传授实验技能

c.教书育人

d.为人师表

6.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低于

b.高于

c.同等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7.学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可以给予--------。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

c.撤销教师资格

d.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8.在我国教育法系中,居于第一层次的法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制定机关为--------。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10.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a.保障

b.前提

c.先锋

d.基础

1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7者修满相应的学分,-----------。

a.准予毕业

b.准予授予学位

c.准予结业

d.准予肄业

二.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都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

2.教育部所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我国的部门教育行政规章。()3.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 活动。()

4.学位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水平的法律证书。()

5.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 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7.名称为“xx大学”的高等学校的设立,除了要达到设立高等学校本科及本科以上

教育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是有四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8.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自身的办学能力来自行确定招生规模。()9.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0.教师获聘上岗后,学校应对他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11.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12.高等学校的学生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必须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

13.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时。可以向学校所在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14.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5.张某是一高校教师,他对学校给予的行政记大过处分不服,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对他的行政处分。()

16.教育法律根据制定机关和调整范围的不同,可分为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或部门教育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教育行政法规。()

18.学位证书的发放是一种国家特许的权利。()

19.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生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

9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40.获得高校的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中国公民。()

41.教师的解聘是指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42.高等学校具有校内人事权,可以自行调整学校内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和工资分配。()

三.简答题。

1.怎样理解《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2.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3.国家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规定。

4.教师在何种情形下,所在学校可以给其行政处分或者解聘。5.教师申诉制度及其特点。6.怎样理解我国的教育方针?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何异同? 8.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制度。9.依法治教的基本内涵。10.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11.教师聘任制的基本特征。12.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四、案例分析题。

1.张某获得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曾经是一位在专业上有才华的大学教师,但他平时做事较马虎。有一次他做加热试验遇上停电,直到下班电还没来,张某离开实验室时忘了把电炉上的插头拔掉。到了晚上,实验室又来了电。因没人在实验室,电炉一直烧着,最后引发火灾,烧废学校价值100多万元的设备,张某被法院以失火罪判有期徒刑2年。张某刑满释放后,到一高校应聘做教师。问:该校能否聘用张某为教师?说出法律依据。

2.述析教师权利的法律规定,并阅读下面材料加以分析:据报载,某职业技术学院200多名教师职工没有领到工资已有5个月之久,教师们多次到教育局反映,要求按月发放工资,仍然无结果。无奈,只好把教育局告上法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责令教育局限期发还所有工资,逐月足额发放。请分析法院判决之法律依据何在?

3.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心得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篇四

【摘 要】在《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中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是本书的重点。通过参加此次岗前培训,我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有了一定了解。当然,若要在以后的教学生活中充分理解和掌握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结合实际、不断学习。

【关键词】高等 教育法规 学习心得

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学习,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和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目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并且通过一个个生动的真实案例分析,也使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有了清晰的概念。这些法规知识,对于青年教师做好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教育法基础知识

此部分阐述了教育法的相关概念,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从而为政策、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研究、掌握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利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传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从中国近现代来看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的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高等学校的法人以学校名义,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够作为主体参与诉讼或仲裁。高等学校属于公益法人,从事以“培养人才、科技开发和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高等学校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二)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高等学校既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具有典型的公益性,那么就是说高等学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超越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想,身为公办高等学校的一名老师,牢记高校教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杜绝滥用权力,确保认真履行义务,这才是教学之根本,教师立足岗位之根本。

(三)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近年来,诸多与大学有关的案件都与高等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确定,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1.高等学校法律主体的性质

从本书中了解到,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它既可作为行政主体,亦可作为行政相对方。

高等学校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合格后才批准成立的。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是行政相对人。

2.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前面提到过,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此部分主要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也对当前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

作为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的教师,对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和相关法律应有一定的了解。这也是拓展业务知识,提升自身教学知识水平的前提条件。

另外,成人教育也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其具有多方面的职能,能够使没受过教育的人们接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五、针对高校领域常见的法律纠纷,以及相应的权利救济问题

此部分,通过一个个常见的热点问题和法律争议的真实案例,生动的展现了当前凸显的主要问题以及高校教育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不足之处,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有了较为清晰的思路。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高校人民教师,必须对高校的政策法规有个清醒的认识,有了这样的认识,才能够好的传授知识,培养人才。教师是一个不断学习知识的职业,作为一名教师应时刻不忘提醒自我、夯实基础。同时要兼备职业道德和必要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做到合格。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心得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篇五

【简答题】

1.学生申诉制度与教师申诉制度的关系是什么?p195 1-1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p194 1-2简述教师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p192 2.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p106 3.简述高校教师权利有哪些?p109如何理解这些权利?p111 4.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原则是什么?p63 5.高等教育的性质是什么?p60 6.高校教师的聘任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是什么?p126-127 6-1简述高校教师聘任制度?p125 7.简述高校学生的权利有哪些?p138(三个法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宪法)

如何理解这些权利?p140 8.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方式有哪些?p188(1)行政救济:①行政监察②审计复审;(2)教师和学生的申诉制度(3)司法救济;

(4)其他救济:①仲裁②调解

9.简述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内容p96及其限制p98 10.简述教育法自身的特征有哪些?p31 11.简述我国依法治校基本要求?p23 12.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什么?p87 【论述题】

1.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试述如何认识政府在高教管理体制中的主要权力与职责?p77-p80 2.结合你校实际,谈谈如何进一步深化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改革?p130-131 3.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试述高校教师应如何发挥自己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p24-26 4.结合你校实际,谈谈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高校的办学自主权?p96-98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有以下几个方面:招生权;学科专业设置权;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校内人事权;学校财产的管理使用权;对外交往权。

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首先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其次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这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高校关系的重要举措,必将有力推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深化改革和发展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要围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七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以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确保放权到位。具体来说,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支持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培养需要的学生;支持高校特色办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优化学科专业;支持高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扩大高校人事管理权限,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创造更好条件,不断提高科研水平;扩大高校管理使用财产经费权限,发挥经费最大效益;支持高校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高国际化水平。

深化改革和发展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要坚持放权与监管同步,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在加大放权力度的同时,政府要探索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更多地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拨款、信息服务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确保放而不乱。高校要相应地改革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快高校章程建设,加强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不断健全自主权有效行使的自律机制。要强化社会对高校的监督,通过深化校务公开、完善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成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专业机构实施评估等手段,确保高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高等教育管理方式转变,必须要进一步落实和深化改革和发展高校办学自主权。我们将按照三中全会部署,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努力构建政府、高校、社会新型关系,更好地发挥高校办学主体地位,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5教育部“红七条”

《意见》划出了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一是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是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四是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是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六是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七是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6.结合高校教师的法律义务,谈谈你对“红七条”的认识? p117 教师的义务

3.2高校教师的义务(p117-121)3.2.1遵纪守法义务(《宪法》第53条); 遵守宪法; 遵守法律; 遵守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

高校教师的义务(2)

3.2.2教育教学义务(《教师法》第八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以教学工作为主。3.2.3思想教育义务 思想教育内容; 思想教育途径与方法。3.2.4尊重学生人格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5条);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坚持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的统一。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发展特长、成才。3.2.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受教育权的保护;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制止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3.2.6提高水平义务

政治觉悟;理论素养;职业道德; 知识素养;

提高专业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

总而言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更要加强师德教育,严格遵守“红七条”,自觉肩负起国家使命和社会责任,自觉坚守精神家园和人格底线,自觉刻苦钻研、严谨笃学,自觉爱护、尊重、宽容学生,做一名人民满意的高校教师。

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5项工作要求规定,结合该通知及5项工作要求,试述政府在高教管理体制中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校?p77-p80

一、准确界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统一下达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统一组织实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录取

四、坚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一质量标准

五、做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工作

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和保障。政府要依据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合法自主权。要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精简行政审批项目,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要探索教育行政执法机制,依法监督办学活动。保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要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及时办理教师和学生申诉案件;建立面向社会和教师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是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权限与程序。二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错案赔偿制和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教育执法行为,加大对教育违法行为,特别是违法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行评议考核制。

四是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教师和学生行政申诉制度,做好教育行政救济工作。支持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教育法律咨询与服务,建立教育法律援助制度。

五是健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教育机构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开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六提高法制化水平。树立起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制度,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健全权利救济制度,加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师生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

依法治校不仅要开展教育法制理论及其案例的研究,同时也要花大力气研究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坚持两条腿走路,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提高法制教育水平,最终形成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学生依法治学的和谐有序的法制化学校。

8.《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文件,对《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七项规定”,结合该通知的七项规定,试述高校教师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自己的法律职责和义务。为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高等学校的深化落实,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作风建设,根据中央精神,针对高等学校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如下规定:

为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高等学校的深化落实,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作风建设,根据中央精神,针对高等学校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出国(境)管理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持普通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核销相关费用;不得以学术交流合作或其他出访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二、严格执行兼职取酬管理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行科技成果转化取酬有关规定。学校正职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四、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有关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校级领导干部不得在校内所属单位违规领取津贴、补贴、奖金、劳务费等;校级领导干部参加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出席校友活动等属于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学校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组织公款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混淆内外宾接待开支;不得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六、严格执行会议管理等有关规定。学校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借举办会议、干部教师社会实践等名义组织观光旅游;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

七、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邀请与举办者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人员或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宴请人数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不得违规使用本单位公车、公物或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高等学校党委、纪委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标准不降、要求不松、措施不减,加大查处通报曝光力度;深入调研分析本单位“四风”问题的新动向新表现,针对隐形变异问题及时制定办法措施;强化追责问责,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在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也要根据情形,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以问责常态化倒逼责任落实。

上述七条,结合p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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