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论文(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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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论文(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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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看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从而更好地改进自己。写总结时,要注意用词准确、语言简练,尽量避免冗长的描述。以下是一些成功的总结案例,供您参考。

城市轨道交通论文篇一

第五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和事故预防、报告、处理制度;。

(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保护受检查人的隐私;。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设施设备,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物品。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在实施安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或者违法携带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等设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五十九条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

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第六十条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城市轨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限制的最高时速。

有轨电车驾驶人应当在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有轨电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有轨电车运行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应当迅速处理,相关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积极配合。

有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迅速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事故双方应当记录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社会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有轨电车车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九至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及整改的;。

(六)发生运行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行,未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

(七)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八)停止运营,未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告的;。

(九)未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和换乘指示的;。

(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十三)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十三条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至五项规定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乘客超程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其超程部分补收票款。

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

(二)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

第六十五条建设、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铁,是指适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闭线路上运行的大运量或者高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二)轻轨,是指适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线路上运行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三)有轨电车,是指适用于地面(有独立路权)、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四)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中心、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五)有轨电车车道,包括专用车道和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是指敷设有固定轨道,使用路缘石、隔离栏或者标志标线等将有轨电车与其他车辆、行人隔离,只准许有轨电车通行的车道。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是指敷设有固定轨道,供有轨电车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可以通行的车道。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0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轨道交通论文篇二

新公布的《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将于12月20日起施行,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网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吧。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客乘车环境,依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入车站或其他地铁设施:

(一)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公务执行除外)。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三)易污损、有明显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乘车安全和环境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锄头、扁担、铁锯、铁棒、运货平板推车、非折叠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等有事故隐患或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五)重量超过30千克、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体积超过0.15立方米的物品。

(六)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警犬、导盲犬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物品。

第五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又超程的,按收费高的进行补票。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六)符合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乘车优惠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政策。

第六条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不雅行为。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演艺、派发印刷品(广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六)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

(七)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八)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随意启动消防、紧急停车设备。

(九)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一)在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二)在通风亭(井)、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四)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九条乘客因自身健康问题或故意、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等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因乘客原因造成地铁运营损失或伤害他人的行为,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它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二条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客服热线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乘客不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和乘客守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可以拒绝其进站或者责令其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守则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年12月20日起施行。

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又超程的,按收费高的进行补票。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乘客须遵守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不雅行为。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演艺、派发印刷品(广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六)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

(七)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八)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随意启动消防、紧急停车设备。

(九)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一)在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二)在通风亭(井)、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四)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论文篇三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改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部门名称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论文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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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谢仁德.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型式选择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9.

城市轨道交通论文篇五

第五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和事故预防、报告、处理制度;。

(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保护受检查人的隐私;。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设施设备,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物品。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在实施安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或者违法携带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等设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五十九条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

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第六十条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城市轨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限制的最高时速。

有轨电车驾驶人应当在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有轨电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有轨电车运行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应当迅速处理,相关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积极配合。

有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迅速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事故双方应当记录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社会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有轨电车车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九至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及整改的;。

(六)发生运行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行,未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

(七)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八)停止运营,未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告的;。

(九)未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和换乘指示的;。

(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十三)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十三条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至五项规定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乘客超程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其超程部分补收票款。

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

(二)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

第六十五条建设、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铁,是指适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闭线路上运行的大运量或者高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二)轻轨,是指适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线路上运行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三)有轨电车,是指适用于地面(有独立路权)、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四)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中心、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五)有轨电车车道,包括专用车道和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是指敷设有固定轨道,使用路缘石、隔离栏或者标志标线等将有轨电车与其他车辆、行人隔离,只准许有轨电车通行的车道。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是指敷设有固定轨道,供有轨电车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可以通行的车道。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9月20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轨道交通论文篇六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以来,引发了网友的热议。11月15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就《守则》中的乘客超时超程乘车、携带儿童乘车、无票和持过期车票乘车等规定作出了解释。

一人带二孩乘地铁需买两张票。

关于携带超过1名1.3米以上儿童需购票的问题。根据合肥市轨道交通票价方案,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本条款主要是处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因为一名成年人携带多名儿童乘车既不方便,也存在安全隐患。”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处处长马军表示。

不过,人性化的是,目前,我国大多城市对免费乘坐地铁的儿童身高标准限制在1.2米以下(含),而合肥将免费乘坐的身高门槛放宽至1.3米以下,“这主要考虑到目前儿童成长发育较快。”

关于站内超时的问题,《守则》规定:“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轨道1号线运营规定,乘客持票进入付费区后120分钟内即要离开,轨道线路成网后,将调整至180分钟。

“目前,合肥轨道1号线共23个站点,单程运营时间约52分钟,120分钟能保证乘客有充足时间进出轨道站,乘客如果在站内滞留时间过多,就有可能存在与乘车无关的行为(例如发广告、摆摊设点等),影响轨道运营管理。”合肥轨道交通公司运营分公司副总经理胡勇健解释道,“这个时间也不是最终确定的,以后还会根据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车站范围或车厢内将禁止饮食。

意见稿中争议声较大的就是关于禁止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的问题。“1号线开通后,上班族会是乘坐地铁的主力军,为了赶时间,早餐都是带着在路上吃的。”意见稿公布后,不少上班族对禁止饮食的规定提出了意见。

对此,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处处长马军表示,在车站和车厢内饮食可能出现异味,影响其他乘客;同时,遗落的食物残渣易吸引老鼠,老鼠可能撒咬线缆等设施,引发行车事故。

那么如何界定在车站内不给饮食呢?马军表示:“我们倡导不将食物和水等饮品带入地铁站,如果带进去了,是不允许饮食的。”

关于无票和持过期票乘车加收票款的问题,《守则》规定:“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持有效票乘车是一名市民应具备的基本诚信,在倡导诚信社会的今天,加大对无票或持过期票乘车人员的处罚十分必要。”马军解释说。

违反规定者予以50至200元罚款。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乘车禁止携带的物品,例如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活禽畜、管制刀具等影响行车安全及乘客乘车的物品。另外,规定了乘客在车厢内、车站内及周边应予禁止的行为,例如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在车厢内大场喧哗、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如果有乘客违反规定,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吗?对此,马军表示,下一步将出台《合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主要以劝阻为主,如果不听、强制违反规定的话,将按办法给予50元至200元罚款。”不过,至于处罚的金额,以最终出台的管理办法为准。

另外,针对市民和网友关心的问题和反馈的意见,合肥市交通局将认真考虑并予以吸纳,自12月20日起,《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施行。

附: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客乘车环境,依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入车站或其他地铁设施:

(一)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公务执行除外)。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三)易污损、有明显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乘车安全和环境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锄头、扁担、铁锯、铁棒、运货平板推车、非折叠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等有事故隐患或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五)重量超过30千克、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体积超过0.15立方米的物品。

(六)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警犬、导盲犬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物品。

第五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又超程的,按收费高的进行补票。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六)符合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乘车优惠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政策。

第六条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不雅行为。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演艺、派发印刷品(广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六)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

(七)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八)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随意启动消防、紧急停车设备。

(九)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一)在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二)在通风亭(井)、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四)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九条乘客因自身健康问题或故意、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等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因乘客原因造成地铁运营损失或伤害他人的行为,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它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二条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客服热线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乘客不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和乘客守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可以拒绝其进站或者责令其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守则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月20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论文篇七

温江区财政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确定“环高校知识经济圈方案编制”项目单位的请示》(温财发〔20xx〕17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作如下答复:

“环高校知识经济圈方案编制”项目的预算资金已达到《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xx-20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xx〕196号)文件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该项目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理由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同意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本次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

成都市财政局。

20xx年11月30日。

城市轨道交通论文篇八

发改委近期对多地城市的轨道交通规划进行了批复,那么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最新消息吧!

9月以来,发改委先后批复了包头、乌鲁木齐、厦门等地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总投资规模超千亿元。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进入大发展时期,多地都在积极申报、修改城市轨道交通网规划,国家发改委也加快了对城市轨道交通网的批复进度。据不完全统计,到,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额将超过万亿元。由于轨道交通具有投资大、收益低、周期长的特点,如何解决建设资金来源成为摆在地方城市面前的难题。

发改委批复文件显示,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二期规划建设2号线二期、3号线二期、4号线和6号线一期共4个项目,总长度152.2公里,建设规划项目总投资为1000.92亿元。到,乌鲁木齐轨道交通二期建设3号线一期工程、4号线一期工程2个项目,总长度41.8公里,建设项目总投资为338.1亿元。

发改委公开的三批ppp推介项目中,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单体投资规模大,总计投资金额超1万亿元。发改委发布的消息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在发改委推出11大类重大工程包中,城市轨道交通重大工程方面已开工43个项目。累计完成投资686亿元,比7月底增加40亿元。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表示,我国共有40个轨道交通在建城市,全国共有60个左右城市开展了规划、勘测、设计、咨询等前期工作。“十三五”期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成投运线路超过3000公里,预计“十三五”期间轨道交通投资规模将达到1.7-2万亿元。

各地也加快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步伐。近期,沈阳市将开建5条地铁新线路以及4条延伸线,高快速路总长将由现在的277公里增加到400公里。根据规划,到“十三五”末,郑州市轨道交通运营总里程要超过300公里。10月17日,郑州市召开决战“十三五”轨道交通动员会,郑州市要求必须在今明两年内新开工建设12条线路,为此,会议列出全市“十三五”轨道交通建设“时间表”:,开工建设2号线二期工程等6个工程项目;20,开工建设6个工程项目,春节前实现1号线二期、城郊铁路二期开通试运营;,力争实现2号线二期通车试运营;,实现3个工程项目通车试运营;20,实现4条线路通车试运营。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投资主体和融资模式单一一直被诟病。今年9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机制创新研讨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表示,城市轨道交通坚持多元化筹资,构建多赢协同机制,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尽快完善综合开发土地政策,促进轨道交通沿线和站点周边的物业开发。大力推广ppp模式,借鉴学习重点城市实施ppp项目的实践经验,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

城市轨道交通论文篇九

据市铁路办相关人士介绍,合六城际铁路是皖江城市带城际轨道网的骨干线路,是服务于新桥国际机场与空港新城的快速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建设对于进一步完善区域综合路网结构,促进合六地区及皖江城市带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推动作用。

目前,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完成,后续工作正在研究推进。而社会资本率先进入城际铁路领域,合肥的这条城际铁路也有望成为全国建设的“样本”,不过省发改委介绍,由于该铁路批复不久,目前投资构成还未最终确定。

记者了解到,示范项目重点是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铁路建设及营运,在项目公司运营、投融资模式等方面正在开展积极探索,具备一定工作基础条件的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郊(域)铁路等项目。此举旨在打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最后一公里”,发挥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示范项目带动作用,促进铁路事业加快发展。

全省11个市都将通有城铁。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批复方案,皖江地区城际铁路近期建设规划共涉及安徽省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池州、滁州、宣城、六安、淮南、蚌埠11个市,建设期限为2015~2020年,实施4个项目,总里程310公里,总投资411.7亿元。

具体项目依次为,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六安,全长103公里,为骨架城际线;亳州—蚌埠—滁州—南京城际铁路滁州至南京段,全长51公里,亦为骨架城际线;南陵—繁昌—芜湖—江北集中区,全长87公里,为都市区城际线;巢湖—含山—和县—马鞍山,全长69公里,也为都市区城际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城市轨道交通论文篇十

(1)在墙下条基宽度较宽(大于2米,部分地区可能更窄)或地基不均匀及地基较软时宜采用柔性基础,应考虑节点处基础底面积双向重复使用的不利因素,适当加宽基础。

(2)当基础上留洞、首层开大洞的洞口宽度大于洞底至基底高度时,如要考虑洞口范围内地基的承载力,洞口下基础应做暗梁。或将基础局部降低。

(3)素混凝土基础下不必做垫层,但其内有暗梁时应注明底部钢筋保护层厚为70,或做垫层。地下水位较高时或冬季施工时,不得做灰土基础。刚性基础一般300厚。

(4)建筑地段较好,基础埋深大于3米时,应建议甲方做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当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时,可不再外伸。地下室内墙可采用砖墙,外墙宜用混凝土墙。每隔30~40米设一后浇带,并注明两个月后用微膨胀混凝土浇注。不应设局部地下室,且地下室应有相同的埋深。地下室顶板应考虑施工时材料堆积荷载。

(5)地面以下墙体如被管沟消弱较多,应考虑抗震的不利影响,地下墙体宜加厚。

(6)抗震缝、伸缩缝在地面以下可不设缝。但沉降缝两侧墙体基础一定要分开。

(7)新建建筑物基础不宜深于周围已有基础。如深于原有基础,其基础间的净距应不少于基础之间的高差的1.5至2倍。

(8)条形基础偏心不能过大,柔性基础必要时可作成三面支承一面自由板(类似筏基中间开洞)。一般情况下,基础底部不应因荷载的偏心而与地基脱开。

(9)当有独立柱基时,独立基础受弯配筋不必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除非此基础非常重要,但配筋也不得过小。独立基础是介于钢筋混凝土和素混凝土之间的结构。

(10)基础圈梁在建筑入口处或底层房间地面下降处应调低标高。当基础圈梁顶标高为-0.060时可取消防潮层。当地基不均匀时基底应增设一道基础圈梁。

(11)基础平面图上应加指北针。

(12)基础底板混凝土不宜大于c30.

(13)在软土地基上的建筑应控制建筑的总沉降量,在地基较不均匀地区应控制建筑的沉降差,砖混结构对差异沉降很敏感。因建筑的实际沉降和计算值是有差异的,很难算准,所以应从构造上入手,采用整体性强的基础形式。

(14)可用jccad软件自动生成基础布置和基础详图。应注意,在使用砖混抗震验算菜单产生的砖混荷载生成基础图时,其墙下荷载为整片墙的平均压力,墙体各段的荷载差异较大时,荷载较大处的墙下基础是不安全的,应人工调整。生成的基础平面图名为jcpm.t,生成的基础详图名为jcxt·.

请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和各地方的地基基础规程。

暖沟图及基础留洞图:

(1)沟盖板在遇到楼梯间和电线管时下降(500),室外暖沟上一般有400厚的覆土。

(2)注明暖沟两侧墙体的厚度及材料作法。暖沟较深时应验算强度。

(3)基础留洞大于400的应加过梁,暖沟应加通气孔。

(4)基础埋深较浅时暖沟入口底及基础留洞有可能比基础还低,此时基础应局部降低。

(5)首层有门洞处不能用挑砖支承沟盖板。

(6)湿陷性黄土地区或膨胀土地区暖沟做法不同于一般地区,

应按湿陷性黄土地区或膨胀土地区的特殊要求设计。

(7)暖沟一般做成1200宽,1000的在维修时偏小。

楼梯详图:

(1)应注意:梯梁至下面的梯板高度是否够,以免碰头,尤其是建筑入口处。

(2)梯段高度高差不宜大于20,以免易摔跤。

(3)两倍的梯段高度加梯段长度约等于600.幼儿园楼梯踏步宜120高。

(4)楼梯折板、折梁阴角在下时纵筋应断开,并锚入受压区内la,折梁还应加附加箍筋。

(5)楼梯的建筑做法一般与楼面做法不同,注意楼梯板标高与楼面板的衔接。

(6)楼梯梯段板计算方法:当休息平台板厚为80~100,梯段板厚100~130,梯段板跨度小于4米时,应采用1/10的计算系数,并上下配筋;当休息平台板厚为80~100,梯段板厚160~200,梯段板跨度约6米左右时,应采用1/8的计算系数,板上配筋可取跨中的1/3~1/4,并不得过大。此两种计算方法是偏于保守的。任何时候休息平台与梯段板平行方向的上筋均应拉通,并应与梯段板的配筋相应。

(7)注意当板式楼梯跨度大于5米时,挠度不容易满足。应注明加大反拱。

梁、柱详图:

(1)梁上集中力处应附加箍筋和吊筋,宜优先采用附加箍筋。梁上小柱和水箱下,架在板上的梁,不必加附加筋。

(2)折梁阴角在下时纵筋应断开,并锚入受压区内la,还应加附加箍筋。

(3)梁上有次梁时,应避免次梁搭接在主梁的支座附近,否则应考虑由次梁引起的主梁抗扭,或增加构造抗扭纵筋和箍筋。

(4)有圆柱时,地下部分应改为方柱,方便施工。圆柱纵筋根数最少为8根,箍筋用螺旋箍,并注明端部应有一圈半的水平段。方柱箍筋宜使用井字箍,并按规范加密。角柱应增大纵筋并全柱高加密箍筋。幼儿园不宜用方柱。

(5)原则上柱的纵筋宜大直径大间距,但间距不宜大于200.梁纵筋宜小直径小间距,有利于抗裂,但应注意钢筋间距要满足要求,并与梁的断面相应。布筋时应将纵筋等距,箍筋肢距可不等。

(6)梁高大于300,并与构造柱相连接的进深梁,在梁端1.5倍梁高范围内箍筋宜加密。端部与框架梁相交或弹性支承在墙体上的次梁,梁端支座可按简支考虑,但梁端箍筋应加密。

(7)考虑抗扭的梁,纵筋间距不应大于300和梁宽,即要求加腰筋,并且纵筋和腰筋锚入支座内la.箍筋要求同抗震设防时的要求。

(8)反梁的板吊在梁底下,板荷载宜由箍筋承受,或适当增大箍筋。梁支承偏心布置的墙时宜做下挑沿。

(9)挑梁宜作成等截面(大挑梁外露者除外)。与挑板不同,挑梁的自重占总荷载的比例很小,作成变截面不能有效减轻自重。变截面挑梁的箍筋,每个都不一样,难以施工。变截面梁的挠度也大于等截面梁。挑梁端部有次梁时,注意要附加箍筋或吊筋。

(10)梁上开洞时,不但要计算洞口加筋,更应验算梁洞口下偏拉部分的裂缝宽度。一般挑梁根部不必附加斜筋,除非受剪承载力不足。梁从构造上能保证不发生冲切破坏和斜截面受弯破坏。

(11)梁净高大于500时,宜加腰筋,间距200,否则易出现垂直裂缝。挑梁出挑长度小于梁高时,应按牛腿计算。

(12)梁应按层编号,如l-1-xx,1指1层,xx为梁的编号。

城市轨道交通论文篇十一

引导语: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具有 运量大、 速度快、 安全、 准点、 保护环境、 节约能源和用地等特点的交通方式,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城市轨道交通灭火要点,欢迎参考!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重庆主城区域目前有地铁系统和单轨系统两种轨道交通制式,在轨道交通规划线网中,重庆主城除二、三号线(渝中区较场口至巴南区鱼洞,渝北区空港至巴南区鱼洞)为单轨制式外,其余均为地铁制式,这两种轨道交通制式都可以在高架、地面和地下设置。

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建筑所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均为b1级以上的不燃或难燃材料,其火灾危险主要来自于电器线路故障、遗留火源及恐怖活动,可能发生火灾的主要区域分别为区间隧道、车站站厅、站台、列车、设备及管理用房。

1、交通路线:轨道车站一般设置于城市主干道或支路地上、地面及地下,车站出入口均设置有明显标识,救援车辆基本能够到达车站周边。

2、轨道列车:在专用导向轨道上行驶,用于运载乘客的交通工具。我市轨道列车分为地铁和单轨两种,地铁一般一节列车车长19.5米,宽2.8米,高3.5米,按六节编组计算最大载客量为1880人;单轨一般一节列车车长15.5米,宽2.98米,高3.55米,接六节编组计算最大载客量为962人。

3、出入口:标准轨道车站设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出入口位置与城市干道相联,地下车站均设有消防专用通道,其作用主要用于消防员进入车站有人值守设备区操控消防设施设备、了解现场情况和作好战斗准备。

4、消防水源:轨道车站各层及出入口均设置有口径为dn65的消防栓,其室外消防栓、水泵接合器一般设置于距其出入口或通风亭40米范围内。

5、功能分部:标准轨道车站一般为两层,地上车站地上一层为站厅,中间部分为公共区,两端为设备区,地上二层为站台;地下车站地下一层为站厅,中间部分为公共区,两端为设备区,地下二层为站台,中间部分为公共区,两端为设备区;单轨系统因其建筑结构特点,在站厅和站台之间设置有设备夹层。

6、消防设施:轨道车站消防设施一般有:控制主机,手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水力警铃、水喷淋、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话,防排烟系统,车控室综合监控系统操作台,灭火器,防火门,消防专用通道,防火卷帘等。区间隧道一般设有:紧急电话、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和紧急疏散平台等。轨道列车内一般设有:手动报警器,紧急启门开关,灭火器,缓降设备等。

7、接触网:为轨道列车提供运行动力的供电系统,地铁接触网铺设在地铁线路上空,单轨接触网铺设在轨道梁两侧,动力为1500v直流电。

8、区间:轨道交通区间为连接两个车站之间供轨道列车通行的空间,一般分为地上、地面和地下三种形式。高架区间单轨系统为高架工字梁,地铁系统为钢混铺装槽线。地下区间为隧道,按其制式在隧道内铺设工字梁或钢轨。

9、消防专用通道:轨道交通地下车站站厅层有人值守设备区均设有独立防火分隔且直通地面的专用通道,此通道为消防员在灭火救援行动中专用通道,兼作疏散通道。为抢险救援需要,单轨系统高架区间设有多功能疏散平台。

10、通讯:高架车站及其区间公安350兆无线通讯可使用,地下车站设置有轨道专用800兆无线通讯系统,350兆与800兆可通过差转机转接。

预案制作重点:车站方位、车站立体图、楼层分布图、车行路线、车辆停放、周边水源、出入口通道位置、消防专用通道位置、排烟布防、安全观察、出入登记、灭火救援出入线路、疏散引导、紧急避险、水枪阵地布置、通讯保障、照明引导、攻坚组成等。

1、地上区间:因其铺设形式和现状,地上区间具有疏散人员多,人员集中,架空高,疏散慢,救援人员不能直接到达受灾区域,救援难度大等特点。先期到达中队应将救援阵地设置在受灾高架区域下方和距受灾高架区间较近的车站,应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两方同时开展救援行动。行动前须了解轨行区域是否断电,有无其他危险性存在,应在知情人员的指引或带领下进入轨行区,如区间列车发生火灾,则应携带水带、破拆工具和登高装备行至受灾区域,由上至下或从最近车站铺设水带进行灭火,高架区间下方应铺设气垫或其辅助救援设施。

2、地上车站:轨道交通地上车站主要设置在城市干道人员较集中的路段地上空间,救援车辆基本能够到达车站出入口,因其本身空间开扩,可燃物较少,通道多,楼层低,救援条件较好,救援人员由车站的楼扶梯进入车站主体,主要灭火救援区域为站厅、站台、夹层和设备区。

3、灭火救援注意事项:总队指挥中心应增强第一救援力量调集,调集高空救援、抢险救援、水罐车及普通消防车,同时应报市局指挥中心、通知交通、水、电、医疗等协作单位作好相关救援准备工作。救援人员进入轨行区和车站前应了解救援区域是否断电,救援小组一组至少3人,个人防护装备应配齐,视情况携带单杠梯、二节拉梯、水带和破拆器材由人员疏散较少的一方疏散平台进入轨行区,尽可能的利用轨道车站及列车内的缓降器、伸缩梯、灭火器等应急设备开展救援。救援区域应设立现场安全观察哨,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发出信号,救援人员要随机应变,发现危险事态应迅速撤离,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4、灭火救援要点:高空救援,救人第一;个人防护、必须配齐;是否断电,必须问清;破拆器材,择便择轻;灭火用水,选择就近;救援区域,搜寻仔细;疏散他人,保护自己。

1、地下区间:轨道交通地下区间为构筑物,地下区间因外部条件、地下结构和规划要求,其长度具有不确定性。地下区间因其建筑空间特点,具有被困人员多、救援通道少、疏散难度巨大、救援人员进入区间救援难、空间小、烟气流动不好控制、排烟难度大、能见度低、含氧量低、烟热量大等特点。

按其紧急避险要求,轨道列车在区间隧道内发生紧急情况,第一时间应将车辆行驶至就近车站,方便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但不能排除列车因事故不能行驶至就近车站这一情况,救援力量在出动中应与指挥中心或轨道交通运调中心保持联系,掌握车辆被困位置和救援行动最近的车站,由最近的车站主要出入口或消防专用通道进入车站,由较安全一方的隧道通过隧道中间设置的联络通道进入发生事故的隧道救援,如是抢险救援事故,在区间断电且无其他危险的情况下可由事故隧道进入。

2、地下车站:轨道交通地下车站主要设置在城市干道人员较集中的`路段地下空间,救援车辆基本能够到达车站出入口。地下车站出入口不少于两个,层数按其建设规模和换乘形式而定,少则两层多则五层。因其建筑空间特点,具有疏散时间长、被困人员多、救援通道少、疏散难度大、烟气流动不好控制、排烟难度大、能见度低、含氧量低、烟热量大等特点。救援力量在出动中应与总队指挥中心或轨道交通运调中心保持联系,掌握发生事故车站的位置和具体部位。到达车站后,尽可能找到车站相关图纸资料,就近占领消防栓,观察排烟口、出入口、电梯井的排烟状况,询问知情人了解现场情况,并与轨道工作人员一道由车站主出入口或消防专用通道进入车站主体。主要灭火救援区域为站厅、站台、夹层和设备区。

3、灭火救援注意事项:总队指挥中心应增强第一救援力量调集,同时应报市局指挥中心、通知交通、水、电、医疗、矿山救援等协作单位作好相关救援准备工作,调集抢险救援、水罐、排烟、照明、充气、通讯指挥等专勤车辆和装备到达现场。救援人员进入事故车站前应占领就近水源,观察车站出入口、消防专用通道、排烟口、送风口的排烟情况,应向知情人或车站工作人员了解掌握站内有无人员被困、被困具体位置、非消防电源是否断电、消防设施是否启动,有无列车停靠、屏蔽门和车门是否打开等情况,为救援展开作好供气、供水、人员轮换、装备轮换等准备工作。在每个进攻口安排人员作好出入登记,进入车站主体救援小组每组必须3人以上,个人防护及照明、通讯装备必须配齐配强。在烟雾较大的情况下,救援小组之间必须保持基本能见度或通讯联系,第一救援小组应将发光导向绳贴地布置,确定起火部位,搞好火情侦察。350兆对讲机差转台应布置在车站站厅有利部位,尽可能使用站内灭火设施,破拆装备应按需携带,人员疏散的主要出入口应布置送风机,进入车站后第一时间到达车控室控制车站消防和监控设施,水枪阵地选择方便转移和撤离的楼梯口部,除自救和灭火外应控制用水。站内防火分隔设施较完善,消防专用通道有专用补风通道和消防水源,较站内其他部位安全,可视情况将其作为进攻和撤离的主要通道,进攻和撤离部位应设置安全观察员和接应人员。

4、灭火救援要点:地下救援,排烟第一;进入车站,必须登记;导向装备,应该贴地;情况不清,不入险地;个人防护,配强配齐;灭火救援、齐头并进;相互配合,相互照应;谨慎用水,防滑防电;灭火器材,选择就地;设置线缆,保障通讯;破拆器材,视情确定;充气照明,应有接应;后援梯队,组织有序,如遇险情,立即撤离;行动完毕,人材点清;疏散他人,保护自己。

城市轨道交通论文篇十二

宁夏城际轨道交通发展规划范围为沿黄经济区内银川、吴忠、石嘴山、中卫等4个城市及其下辖城镇。线网规划包括5个项目,总里程311公里,实现银川至周边城市、区内主要城市1-2小时交通圈。20xx-20xx年启动实施银川至宁东城际铁路,总里程72公里,总投资约81亿元。

皖江城际铁路线网规划范围为安徽省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池州、滁州、宣城、六安、淮南、蚌埠等11市,基本覆盖20万人口城镇,形成中心城市间、中心城市与周边城镇间1小时交通圈。20xx-20xx年实施4个项目,总里程310公里,总投资411.7亿元。

福建省海峡西岸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覆盖福蒲宁大都市区、厦漳泉大都市区和南平市武夷新区。20xx-20xx年实施6个项目,总里程583公里,总投资约1071亿元。

成渝城市群城际铁路网规划范围为四川省成都、绵阳、自贡、泸州、德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资阳、宜宾、南充、达州、雅安、广安、巴中、眉山等17市和重庆市全域。20xx-20xx年实施8个项目,总里程1008公里,总投资约969亿元。

城际铁路是指专门服务于相邻城市间或城市群,旅客列车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下的快速、便捷、高密度客运专线铁路,一般具有区域性、短距离的特点,大多采用高密度、小编组、公交化运输组织模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xx年1月18日。

城市轨道交通论文篇十三

的铁路枢纽,利用现有的运输资源,能在市区内开行的公交化(站距短、停站多、密度大)的旅客列车线路。

市郊铁路。

利用干线铁路或修建专用线路,开行于城市中心区到卫星城、卫星城到卫星城间(站距较大、停车次数较少、行车密度不太大)的旅客列车,叫做市郊铁路。它主要用于通勤、通学、旅游、赶集等加强城郊联系的社会、经济活动。

地下铁道。

地下铁道泛指建在地下的干线铁路。但是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只有具有一定规模运量,按运。

行图行车,运行于地下的旅客列车,才叫做地下铁道。由于地下铁道一般建在城市里,加上具体线路的建设条件不同,它的延长线或部分线路,甚至整条线路可能建在地面或高架,也统称为地下铁道,如北京的13号线和上海的3号线都是地面或高架线路形式,但由于它的技术制式如车辆、信号、通信、线路都和其他地铁线路一致,故也把北京13号线、上海3号线称之为地铁系列的线路。也有人怕混淆地铁概念,又把这类线路笼统叫做城市轨道交通。世界上第一条地下铁道于1863年在伦敦诞生。

它是一种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运输系统。英、美称之为lrt,俄国称为opt,其意为“。

轻轨运输”或“轻轨系统”。德国把它称为“城市铁道”,日本称为“轻轨电车”。它可以运行在地下,也可以建成高架轨道形式,也可在地面运行,它是由现代有轨电车发展起来的,既可在技术上自成体系,也可采用地铁技术制式,几乎与地铁难以辨别。但从宏观上说,轻轨交通最主要特征是其运量规模比地铁小,其单向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10000人~30000人。因此,有人把凡是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这个范围的其他形式轨道交通如单轨交通、新交通系统、直线电机驱动的城轨车辆交通等都称之为轻轨交通。

世界上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正式开通是在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时间是1888年5月。中国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于1909年3月5日在上海南京路上建成。旧式有轨电车速度低、运量小、舒适性差,技术落后。许多国家都对其进行了改造或拆除。中国的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长春、哈尔滨、鞍山、香港等城市和地区,都曾经有过有轨电车,目前只有大连、鞍山、长春、香港还保留着有轨电车。大连、长春还对有轨电车进行了改造。

它是由车辆在一根导轨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具有中等运量,分为悬挂式和跨座式两大类。悬挂式单轨交通,也称为空中轨道列车,始建于1901年的原联邦德国的伍珀塔尔市。由于其造价低、工程快、无污染、占地面积小、可拆卸等优点,现在逐渐引起很多国家的重视,被视为是最经济环保的交通工具之一。日本第一条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始建于1961年,当年投入运营。中国正式作为城市交通用途的单轨交通已于2005年6月18日在重庆正式建成运营,型式为跨座式高架,全长14.35公里。

磁悬浮交通。

它是一种运用“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电磁原理、依靠电磁力使车厢悬浮并行走的轨道运输方式。磁浮交通有常导和超导两种类型。常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毫米~15毫米的高度,运行速度较低,用感应线性电机来驱动。超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0毫米以上,速度较高,用同步线性电机来驱动,技术难度较大。日本使用超导体产生的磁力使列车悬浮,列车时速可达500多公里。德国使用常导相吸原理达到磁浮,时速也提高到400多公里。中国的上海浦东建成的磁浮交通,最高时速可达430公里。

机场联络铁路。

最早出现的机场联络铁路是从英国伦敦的盖特威克机场到市区维多利亚站之间的铁路,1958年开始营业。英国伦敦帕丁顿至希思罗机场也修建了快速铁路。从机场到市区的里程一般不超过30公里。它的修建不仅方便了旅客及接送人员,也方便了民航职工。中国北京东直门至首都机场之间建设的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将采用直线电机车辆制式,起点为东直门,终点分别至首都机场2号和3号航站楼,全长27.3公里,全线共设4座车站和1座车辆基地,车辆最高运行速度每小时100公里,从东直门至机场3号航站楼,只需16分钟,预计在2008年3月全线投入运营,初步定价20元。

城市轨道交通论文篇十四

1、神州高铁:轨道交通运维服务平台型企业。“产业+资本”战略助公司快速扩张。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与维护过程中产生大量数据。公司凭借着在机车、车辆、供电、线路、信号五大系统的核心产品的数据采集能力,通过对现有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实现协同发展,增加数据服务模式,有望成为公司未来新的业务增长点。

2、佳都科技:安防和轨道交通业务快速发展,人脸识别等待爆发。“十三五”期间全国轨道交通建设进程提速,到“十三五”末全国轨道交通运行里程数将达到6000公里以上,比“十二五”末期增长65%以上。佳都科技通过内生发展和对外收购华之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在智能轨道交通领域实现了地铁、城轨、有轨电车三大轨道交通市场全覆盖和轨道交通四大子领域的业务覆盖,产品线齐全,各项子业务之间协同促进。公司的轨道交通业务分布在广州、佛山、东莞等全国十五个城市,城市覆盖数量全国第一,形成了全国性的城市轨道交通业务分布。近两年来轨道交通业务保持着103.1%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未来有望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3、英威腾:传统行业竞争加剧,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行业静待突破。传统行业竞争加剧,导致综合毛利率下降;公司加大投入,短期费用率上升。公司原有核心产品变频器、伺服等下游均为制造业,竞争激励,上半年降价压力大,整体综合毛利率为40%,相比去年同期下降2.7个百分点,其中尤以电气传动行业压力最大。同时公司加大了销售力度和研发投入,股权激励在本期分摊的管理费用也较高,使得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都比同期增加了2个百分点以上,对净利润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论文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一条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九条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线路或者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按照消防、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论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城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财政、国土、环保、公安、价格、安监、城管、园林、人防、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须交纳的各种规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九条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采取防噪声、防扬尘、防振动、防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等。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沿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实行用地规划控制。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有关规划,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及空间内,经批准可以进行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合同(决定)及规划条件等文件资料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影响。但上方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可以通过作价出资方式取得。

第十三条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求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还应当依法办理。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四条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连接。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空间和场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需要使用管线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设施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需要进入相关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进行检测的,应当提前通知产权人和使用人,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共同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管线迁移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管线产权单位要求增加管线容量、数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提高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建立质量责任终身制档案。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自轨道外边线外侧向外延伸五十米的范围为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内的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的,国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建设单位的意见;工程建设规模较大且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基本条件》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第三章设施保护。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其范围分别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十米至一百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易遭到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的,作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在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后进行作业。相关作业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进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钻探;

(三)修建塘堰(围堰)、开挖河道水渠;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实施河道疏浚、清淤、吹填、船舶下锚停靠等活动;

(六)需要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施工作业;

(七)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活动。

在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必需的市政、交通、环卫、国防和人防工程除外。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可以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并有权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作业单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敷设在保护区内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维护管线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既有建(构)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排除危险的,应当依法按照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拆除保护区内建(构)筑物,修剪、改移种植物或者对保护区内已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进行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除外。

(二)在高架线路、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三)在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指导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并对其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第二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制定行车组织方案,并根据运营要求和客流量变化进行优化和调整。行车组织方案、客运组织方案及其调整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报告和运营指标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提供良好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二)制定落实安全运营操作规程,并建立落实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九)保证无障碍设施设备完好,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需要乘客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一)安排工作人员巡查,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采用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客运服务有关事项和安全知识;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规定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应当补交全程票价。禁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第三十二条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城市轨道交通论文篇十七

宁夏城际轨道交通发展规划范围为沿黄经济区内银川、吴忠、石嘴山、中卫等4个城市及其下辖城镇。线网规划包括5个项目,总里程311公里,实现银川至周边城市、区内主要城市1-2小时交通圈。-启动实施银川至宁东城际铁路,总里程72公里,总投资约81亿元。

皖江城际铁路线网规划范围为安徽省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池州、滁州、宣城、六安、淮南、蚌埠等11市,基本覆盖20万人口城镇,形成中心城市间、中心城市与周边城镇间1小时交通圈。2015-20实施4个项目,总里程310公里,总投资411.7亿元。

福建省海峡西岸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覆盖福蒲宁大都市区、厦漳泉大都市区和南平市武夷新区。2015-年实施6个项目,总里程583公里,总投资约1071亿元。

成渝城市群城际铁路网规划范围为四川省成都、绵阳、自贡、泸州、德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资阳、宜宾、南充、达州、雅安、广安、巴中、眉山等17市和重庆市全域。2015-2020年实施8个项目,总里程1008公里,总投资约969亿元。

城际铁路是指专门服务于相邻城市间或城市群,旅客列车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下的快速、便捷、高密度客运专线铁路,一般具有区域性、短距离的特点,大多采用高密度、小编组、公交化运输组织模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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