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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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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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住宅物业管理方案篇一

为深入推进我区社区物业化服务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争创人民满意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以《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建立礼貌满意城市实施办法》为依据,在巩固礼貌建立各项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居民自治、因地制宜、便民利民”的原则,和“三先三后”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我区社区物业化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全区社区物业化服务体系,有效提升居民对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满意度。

社区物业服务要以社区公共部分的管理和服务为重点,以完善社区功能、提升管理水平为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秩序管理。加强对辖区内的流动摊担、店外经营、车辆停放的规范管理。

(二)公共环境卫生维护。做好社区辖区范围内(维护作业标段以外)公共场所、道路的清扫保洁,空中垃圾和楼道堆物清理,居民楼栋、门店生活垃圾袋装化及上门收集服务等工作。

(三)公共安全防范。协助管理辖区内公共秩序的同时,搞好辖区内的治安巡查。

(四)公用设施管理。做好栋间道路、楼栋下水管网、化粪池、垃圾果皮筒、公共亮化、文体器材等公用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公共绿化维护。做好辖区内公共绿地的修剪、浇灌、施肥、除虫、补栽补种等绿化养护工作。

(六)其他。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物业服务项目。

(一)居民自治的原则。物业服务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参照《物业管理条例》,在居民自治与政府引导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居民意见,透过无偿或低偿服务以及非赢利性经营,优化整合资源配置,逐步理顺和规范物业服务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创新社区物业服务新机制,力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在推进社区物业服务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各个社区的实际状况,制定包括费用收取和服务项目在内的社区物业服务章程,并按章程具体实施,不断促进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协调发展。在不同社区或同一社区的不同小区、楼盘之间,可采用多种模式进行分类分层次管理。

(三)便民利民的原则。要将推进社区物业化服务作为为民办事的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透过推行社区物业化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市容卫生维护体系、社区治安保障体系、xx人员就业体系和居民生活服务体系,在净化市容的同时,努力扩大社区就业,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市民对社区环境的满意度。

按照礼貌建立的标准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要求,把我区农民安置小区和破产企业宿舍区纳入社区物业服务推行计划。今年实施的xx个社区(小区)是:xx小区。

在推进社区物业化服务工作中,确定“三先三后”的工作思路。

(一)先整治后管理。按照“整治在先,管理长效”的原则,对先期实施物业化服务的社区进行“牛皮癣”、绿化设施、沟渠、围墙、路灯、地面、化粪池、晾衣架等多项设施的专项整治,再透过物业化服务的实施对其进行长效管理。

(二)先宣传后实施。透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加深居民对社区物业化的了解,取得居民对社区实行物业化管理的理解与支持,为后续工作营造良好的群众氛围。

(三)先服务后收费。根据社区居民中失地农民、破产企业下岗职工较多,人均收入较低的现状,实行“先服务后收费”低偿服务原则,先带给优质的服务,让社区居民切实感受到实施物业服务所带来的好处,再收取必须的服务费,保证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

成立全区社区物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办公室主任:xx。

办公室副主任:xx。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综治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工商分局、区市政公司、区园林公司、区环卫公司及各街道办事处。

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的社区物业化服务的组织机构。

区政府办: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的历史遗留问题;

区综治办:负责指导和支持做好治安防控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确定社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区财政局:负责社区物业服务的经费统筹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特困、低保人员的就业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行业指导工作;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成立物业服务公司的办证和资质审批带给支持;

区市政、园林和环卫公司:在社区专业维护上给予指导、支持和配合;

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实施社区物业服务工作。

(一)准备阶段。

1、xx月份对全区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农民安置小区和破产企业宿舍区全面调查摸底,确定推行物业服务的社区(小区)名单。

2、xx月上旬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专题研究开放式居民社区推行物业化服务工作。

3、xx月下旬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

(二)实施阶段。

1、xx月份对今年确定的物业化服务的社区,由街道统一组织,重点拆除违法建筑,改善治安,交通现状,整治老旧建筑的外墙,整修围墙,道路、绿地、路灯、供排水等设施,改善社区基本状况,强化小巷、小区、小院、小店“四小”管理,办好四件实事,重点解决路灯不亮,下水不通,路面不平,环境不洁的问题,为实施社区物业化服务打下基础。

2、xx月上旬组织参观,学习其他单位经验做法。

3、xx月下旬全力推进社区物业化服务工作。

(三)考核验收阶段。

1、将开放式居民社区推行物业服务工作作为对街道全年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资料。

2、xx月份组织相关社区进行交流讲评。

3、xx月份由区城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将以社区(小区)实施物业服务后脏乱现象是否得到根本改变,市容卫生是否得到显著提升,周边生活环境是否得到明显改善为依据,社区物业服务模式是否可持续、社区居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对社区居民上门问卷调查,满意度未到达xx%以上的社区一律要求“补课”,不予验收,扣除政府奖励资金和相应的绩效考核分值。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清推行社区物业化服务的重要好处。

推行社区物业服务,是巩固礼貌建立成果、建设人民满意城市的基础工程,是提升社区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宜居创业环境的民心工程。各街道和社区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推进社区城市管理水平、建立礼貌城区的一个重要抓手。要召开班子会,专题研究和部署此项工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清开展好社区物业化服务是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社区居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是加强社会治安、增强群众安全感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快推进建设人民满意城市的基本要求。

(二)充分准备,为全面实施社区物业化服务打下基础。

一是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各街道要把搞好社区物业化服务,完成任务指标,作为今年一项重要工作去抓,要明确职责和标准,要克服一切畏难情绪,不等不靠,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二是要搞好宣传发动。要进行广泛宣传,努力争取居民的认可和参与。要广泛发动辖区内的民间组织、单位、团体和社区志愿者出资出力共同参与社区物业服务工作,最终实现服务和管理的常态化。三是要制定方案,落实职责。各街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职责,要把职责落实到具体事、具体人身上,要有具体要求和质量标准。

(三)全力支持,为顺利实施社区物业化服务带给保障。

一是人员要落实。各街道和部门要明确专人抓此项工作,确定专责。二是经费要保证。每个实施物业服务的社区(小区)明确经费xx万元,区和街道各安排xx万元。区和街道先期各拿xx万元,作为启动经费,保证社区物业化服务前期工作的正常、快速运行,验收合格后,全部经费到位。要动员广大社区居民用心参与社区物业管理,自觉缴纳相应费用,并使之逐步成为社区物业管理主要经费来源。三是合力要构成。要努力构成齐抓共促的机制,牵涉到的各种专业问题各部门要通力协作,给予足够的支持。

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住宅物业管理方案篇二

(一)住宅小区基本情况。全区住宅小区共有398个(昭山、高新小区61个),其中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158个,由业主自治的43个,单位自管的22个,区、乡镇街、社(村)代管的175个。

(二)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状况。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主要由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进行统一监管、区物管办协助管理、街(乡)物管办具体承担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2013年5月,我区成立了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城管执法局下设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2名,制定了《岳塘区规范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关于印发岳塘区开展无物管小区环境卫生居民自治以及住宅小区星级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的通知》、《岳塘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规范了各街(乡)、社(村)的物业管理日常巡查及协调处理工作,涌现了一批星级小区。各街(乡)成立物管办(与城管办合署办公),均配备一名物管专干。宝塔街道成立了专门的物管办和物业纠纷调处中心,各社(村)明确了专职人员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一)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引发的系列问题。一是缺乏物业管理联动机制。物业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与区、街(乡)、社(村)工作紧密相连,同时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城管、环保、物价、供电、供水、消防、公安、工商、电信等多个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各职能部门的监管机制不完善,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特别是前期物业,区、街(乡)、社(村)未参与,造成监管缺失,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二是考核机制不健全,物业管理领导小组职能未充分发挥。我市未建立长效的物业管理考核体系,市物业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未充分发挥,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推动缺乏奖惩办法,不利于调动物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对基层提出的物业管理疑、难、急等问题,解决乏力。三是维修基金管理方面。一方面启用难。我区新开发的居民小区在办理产权证时,房屋维修基金统一交存到市房产局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要动用维修基金需“两个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等多个部门进行审批,由于审批程序繁琐,使用条件难达到,使用起来难度较大,物业公司、业主都不满意。另外管理不到位。近几年发现有少数物业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房屋维修基金的情况。四是基层工作压力大。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经费未作明确规定,出现了人员少、经费缺、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等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职能,区、街(乡)、社(村)三级承担的小区矛盾纠纷调解,对物业公司、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服务、指导、监管等任务每年都在大幅攀升,现有人员配备难以应对。

(二)小区规划建设遗留问题多。一是由于规划、建设、房产等职能部门、物业公司验收把关不严,形成遗留问题。房屋建筑质量差,部分配套项目缺项甩项,房屋格局和小区环境与销售合同条款有差异,公摊面积的划分和附属用房的产权确定以及经营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诸多遗留问题,业主与开发商、建设单位矛盾突出,物业公司难以协调。二是老旧小区、安置房小区存在管理难。老旧小区一般都是单位建的福利房,小区整体规划设计相对滞后,道路狭窄。而安置小区在规划建设之初也存在着工程造价低、配套设施不齐等问题,致使两类小区的财物偷盗频发、小区安全隐患多、违章建筑多、卫生环境差,无论是小区自治还是社(村)协调聘请物业公司,都难以满足业主需要。此外,目前老旧小区没有交存房屋维修金,房屋及公共设施年久失修,政府经费投入有限,居民又负担不起过高的维修费,给物业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三是电梯设备维护维修、供水设施移交等问题。部分小区电梯质量存在安全隐患,长期维护维修不及时不到位,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水务公司难。对此物业公司以属开发商、建设单位责任为由推脱,引发业主不满。四是住宅小区普遍存在停车难。

(三)物业公司在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服务资质参差不齐,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我区共有物业服务企业73家,其中一级资质的4家,二级资质的3家,三级资质的62家,外来的4家。有部分物业公司是前期物业,大部分小区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不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公司,而是将物业管理交付给自己选聘的子公司或其二级机构,再次利用物业牟利,导致物业公司并非服务于广大业主,而是服务于开发商和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处于强势地位,业主处于弱势地位,于是“主仆”位置颠倒,产生一系列的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二是物业管理费收取难,服务质量不高。从调研的小区看,业主以“房屋质量、物业服务不到位”等为由拒缴物业费,导致物业管理费收取率平均在50%到60%之间。部分物业公司往往以“业主缴纳物业费不足”为由,单方中止部分服务。当物业公司收入低于成本或者利润减少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作为其完善服务的前置条件,必然会通过减员等办法降低成本,服务质量下降,导致更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从而不交物业费,形成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越来越差,物业管理费收取越来越难这种恶性循环的怪圈。三是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业人才匮乏。低收入、低工资的现状无法吸纳高素质人才进入物业公司,致使大量的4050人员、企业改制人员、自由职业人员进入到物业管理行业从事保安和保洁等服务工作,物业公司管理水平低,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缺乏服务和创新意识。

(四)业主委员会作用没有发挥。一是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不明。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它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与物业公司的地位不对等,不具备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在维权过程中,始终非常艰难,暴露了业主委员会在制度设计时法律地位的缺失,很难达到《物业管理条例》在制度设计时的规范和要求。二是业主委员会组建困难。新开发建设的小区因开发周期长、入住率不高等原因,难以符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加之开发商、建设单位拖延移交社会事务,难以实现业主自治。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小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意识不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达不到规定的人数,给组建工作带来困难。三是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缺乏监督机制。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缺乏有力的指导和规范,且房产部门对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强,对业主委员会存在乱作为的现象缺乏制约的依据和手段。四是业主委员会成员缺乏责任意识。少数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缺乏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整体意识,没有从全体业主利益角度考虑问题,功利心重,利用业主委员会谋取私利,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五是业主自我管理和维护意识缺失。表现在自治意识差,公德意识不强。只管自家门内的事,不关心涉及到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门外事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明确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总体水平,切实改善广大业主居住环境,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8]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2010]165号文件《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和湘潭市《关于加强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如何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政府职能部门要当好“裁判员”

1.完善法律法规政策,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完善立法。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市里可以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地方法规建设议程,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人身份和主体责任。将有违法搭建建筑物、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未按业主大会决定补建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期缴纳物业费等问题的业主相关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诚信平台,加强舆论宣传与监督,影响法人单位的投标、个人的录用晋升、信贷等,推动物业管理良好环境的形成。二是健全工作机制。高度重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建立物业公司准入制度,强化对物业公司的行政监管,理顺市、区、街(乡)、社(村)的职责职能、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三是细化规则。政府要督促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尽快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湘潭市《关于加强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交存管理细则,规范监管、简化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合理调整维修基金的分摊比例,使维修基金真正发挥作用,充分调动业主委员会、业主参与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2.严格依法依规把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关。一是政府要出台公开摇号选聘前期物业公司的规定。同时督促规划、国土、住建、质监、房产等部门加强对小区开发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重点对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移交等行政许可具体内容的把关,进一步规范开发商、建设单位的行为,严格落实《湖南省实施办法》,切实保证小区物业配套设施的同步到位,为后期物业管理创造良好条件。二是进一步强化新建住宅小区验收交付工作,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在对住宅小区开发项目验收时,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所在街(乡)、社(村)物管办负责人、物业公司、业主代表作为“第三方代表”共同参与,依据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许可内容逐项开展检查验收。对开发建设不配套等遗留问题,责成开发商、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完善、整改,方可验收、移交,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开发商、建设单位将遗留问题转嫁到物业公司,力推开发商与业主和谐相处,构建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三是加快对老旧小区的改造步伐。老旧小区特别是改制企业移交管理的小区较多,居民收入低。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区牵头,街(乡)按辖区组织全面摸底,有计划逐年对小区的基础设施进行提质改造,对改造后的零散小区进行整合,将形成规模的小区由街(乡)、社(村)牵头组织成立业主自治委员会,招标引进正规物业公司进驻。

3.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加强和完善物业管理势在必行,政府必须进一步充实物业管理部门人员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一是学习上海的做法由政府购买服务。组建全区住宅小区管理事务所,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对全区小区的物业行政管理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管理。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物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管理,构建多级次的服务标准体系,并充分发挥基层的监督指导作用,将区、街(乡)、社(村)、业主的考核评分纳入到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的资质考核工作中,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审定,评分较低单位要严肃整治,执行退出制度。三是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专项治理。整治服务质量差的物业公司。对以管理者自居,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意识差,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收费不规范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同时,引入具有评估、监测功能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物业管理费分类收取的评估、监测等服务。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和相关部门规范管理,保障物业收费、资质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向社会的公开,增加透明度,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良性运作,使业主、物业公司受益,也使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市场运作,加强协调监督检查,区、街(乡)社(村)三级要当好“指导员”。

1.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明确区、街(乡)、社(村)的相应工作职责,强化考核办法,增加财力投入。各街(乡)要加强物管办的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物管工作经费纳入到区、乡财政预算和街道的财政计划。同时,把物业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将业主委员会成员、楼栋长、有小区管理经验的志愿者或社会公益组织加入到小区管理队伍。继续开展对无物管小区环境卫生业主自治及住宅小区星级达标创建工作,并加强对申报、创建、评选结果的宣传和运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业主高度自治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格局。

2.积极构建物业管理与社(村)建设联动机制。建立社(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三方”议事平台,共同理顺物业管理关系,建立基层物业管理长效机制。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组建物业纠纷调解机构。区、街(乡)物管办应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督促物业公司落实好《物业管理条例》,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指导物业公司不断适应业主的需求,拓展思路,向智慧型小区服务发展,营造清洁、卫生、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争取业主的支持、理解,使物业公司真正成为小区业主的“服务员”。

3.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自治和监管问题是物业管理行业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指导、监管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街(乡)、社(村)物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宣传贯彻力度,使物业管理部门、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开发商、建设单位等都能了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职责。要增强业主自治意识、有偿服务意识、依法维权意识,积极组建业主委员会,协助推荐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对人口规模达到两千人以上的小区可以成立居民委员会,完善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运行模式。指导业主委员会制订议事规则、信息、财物公开、档案管理等制度,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使业主委员会成为小区的“管理员”。

4.大力提高业主自治水平。物业管理处于发展时期,配套政策尚不健全,不可能事无巨细都采用法律手段。而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就有可能陷入无法缓解的对立困境。因此,在物业管理中,通过规范小区自治的内容,完善小区公约,提高业主依法维权的意识,高度自治的意识,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区、街(乡)、社(村)有针对性地在小区开展“文明小区”、“文明楼栋”、“友好邻居”、“星级文明户”等评比活动,促进小区业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形成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住宅物业管理方案篇三

构建“三化四定五制”的管理模式,为了让关注医院物业管理的人员对医院物业服务方案有所了解,下面由勤好物业专员技术人员为我们简单地讲解下医院物业服务方案的知识:

员工队伍的配置和服务工作,坚持“三化”的管理标准,据此形成管理机制。包括号对服务队伍的配备和服务工作的实施,均按专业化的要求来考虑,保证人员,设备,作业均符合所要求的技术水准;对服务工作和管理实行程序规范化和质量标准化,使每个管理单位的管理服务都有明确,系统,全面的质量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企业各级组织都必须规范管理,从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管理活动制度化。

各级服务机构,凡无特殊的,均应实行“四定”目标管理,由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商定其任务和具体目标,配置的岗位和人员数量,成本开支定额和奖罚的方式和标准。“四定”的内容要求全面,具体,科学合理。“四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公司总经理或各医院的后勤服务管理处主任与部门负责人签定,一经生效,即以此为依据实施管理。

一是实行严格的员工录用制度,每个新加入医院后勤服务的员工,无论公共招聘还是推荐选职,必须经过公司人事部门按程序考核考试和公司负责人面试,必须达到规定的条件,择优选用,并且均实行试用。

二是实行考评成绩末位淘汰制。除对不适宜聘用的员工随时实施辞退外,定期实施员工考评,对成绩处于末位的员工给予辞退。

三是各服务机构对员工实行每月考核制度,考核成绩逐级上报备案。

e)责任追究制从公司到医院的服务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制。通过制定出各个方面实行责任追究的事项和标准,以及追究的方法措施,一旦发生属责任追究范围的事项和情形,必严格追究,按标准处理。

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住宅物业管理方案篇四

为切实加强我街道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努力构建与城市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提升小区居住环境,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居民安居乐业的满意度,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按照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业主自主管理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三结合”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职能,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建立健全规范、稳定、有效、和谐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巩固礼貌城市建立成果,进一步促进礼貌社区与和谐宁南建设。

二、职职责务。

(一)强化属地管理,建立责权明确的工作体系。

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领导下的“两站一中心”物业管理体系,承接市区物业管理部门下放的部分职能,具体落实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组织、监管工作,。

1、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职责。

(1)会同主管部门参与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新建居住小区的物业承接验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负责物业维修资金续筹与使用审核,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考评,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监管等。

(2)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

(3)对本辖区内没有物业管理或物业公司弃管的住宅小区,在业主大会没有确定管理方式之前,负责组织街道物业服务中心有偿带给物业基本服务。

(4)协调处理辖区内有关物业管理投诉和信访方面的工作。

(5)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共用设施、社区和物业管理用房,或配套用房、设施存在质量问题的,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6)组织建立辖区物业管理的领导机构。

2、社区居委会职责。

(1)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派代表参加筹备工作;会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新开发的小区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并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和新老业主委员会的交接工作等。

(2)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负责传达街道对社区公共利益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提出推荐和意见。

(3)配合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物业管理职责体系,并融入到社区综合管理当中。

(4)成立物业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

(5)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1)负责老旧小区内住宅及公共设施、公共秩序、居住环境、卫生、绿化、停车场、装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理解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委会的监督,广泛听取业主、使用人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定期参加业主大会,为业主、使用人带给优质服务。

(3)受理业主来访、查询、委托、投诉等事宜,能解决的及时解决。

(4)建立健全住户档案,完善老旧小区管理台帐。

(5)检查、督促清洁人员做好楼道和小区环境卫生工作,加强老旧小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6)定期检查保养公用设施设备,对下水道、化粪池适时组织疏通清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每一天不少于两次在小区内巡逻,遇突发事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对小区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疏导,持续出入口畅通。

(9)按时保质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物业管理其他工作。

(二)完善分类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物业管理规范化。

1、已实施市场化物管的小区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协调业主对物管公司的监管;加强物管公司的培训指导,不断提升服务水准;对物管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为主管部门年审带给基本意见;参与优秀小区评比活动,推广优秀小区的管理和服务模式,推动物业管理规范运行。

2、单位自管小区的物管要求:督促自管单位切实担负起物管职责,及时将各级有关检查考评状况向物管公司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构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3、不具备市场化运作的老旧小区的接管要求:由街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有偿带给基本物业服务,经过一段时期运行,逐步过渡到由业主委员会与街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委托合同,进行基本业务规范管理。

4、对经济适用房住宅区的接管要求:经济适用房住宅区属于政府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统一实施物业管理,实行低标准收费。开发商按规定建设必须比例的商业用房,其收益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的不足。

(三)加大帮扶力度,推进物业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加大对小区居民的宣传力度,增强居民花钱买服务的意识。组织社委会协助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以收费促管理,以管理促环境,以环境再促收费,构成良性循环。二是用心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协助搞好出新小区房屋维修、保洁护绿、治安巡逻等工作,为物业管理创造条件、带给支持。三是鼓励具有必须实力的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竞争。提高市场份额,推进物业公司规模化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整体水平。

三、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物业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郭治宇同志兼任,谢洪同志任副主任,各社区成立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站,站长由社区主任担任,联系电话:52400834。

四、机构设置。

为便于机构运转,街道成立物业管理办公室,下设立“两站一中心一小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过程中的事务处理。

1、街道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站。

站长:储德顺。

成员:陶芸。

站长:丁勇。

成员:加盟企业。

常务主任:谢洪。

成员:袁洋王子成孙桂勇杨日富。

徐长祥周明福陈杰丁勇。

孙子明陶芸徐雅珍干程。

各社区居委会成立物业管理监督小组,实行二级监管。一级监管,由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与各社区主任组织实施,履行区物业科下放职权与职责;二级监管由小区“四位一体”组织实施,由居委会社工代表、社区业主代表,社委会代表、物业公司代表组成,社委会主任任组长,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

五、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阶段(6月12日前)。

(1)调查辖区内住宅性质。分已实行物业管理小区、自管小区、失管小区,摸清范围、楼幢数、居民户数等状况。

(2)外出调研,深入试点单位调研住宅小区属地化管理经验。

(3)落实办公的场地,各种制度及网络流程图上墙。

2、宣传发动阶段(6月20日前)。

(1)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及“两站一中心一小组”人员动员会。

(2)透过各社区物业执行机构。召开社区居民骨干、楼幢长、党小组长、社区用心分子,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提高社区居民对实行物业管理的认识,用心协助物管公司开展工作。

3、全面实施阶段(6月21日—6月30日)。

“两站一中心一小组”全面开展工作,切实为社区居民开展物业服务。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领导要从建设新型现代社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进礼貌城市建立的高度出发。认真领会物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好处,强化职责意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措施,建立问责体系,确保体制创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做好舆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的好处、作用及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采取散发宣传单、印制便民手册、宣传板报等方式,用心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树立物业管理是消费、是商品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小区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3、明确职责,落实要求。各职能科室要齐抓共管,相互配合,落实支持物业工作的各项政策。各社区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职责体系,抽出精干力量落实社区职责及考核标准。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检查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严格督办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4、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各社区要加大对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管,个性对老旧小区要重点扶持,完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并延伸服务资料。同时,街道将采取争取一点,自筹一点的办法,对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给予必要投入。

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住宅物业管理方案篇五

为不断提高我市居民小区管理水平,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线,以争创“中国最佳旅游城市”为契机,坚持“科学谋划,抓点带面,点面结合,稳步推进,全面落实”的原则,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建立管理规范、责权明确的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全市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方式,建立责权明确的工作体系。

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要按照街道办事处负总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办公室监督指导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以块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市、街道、社区三位一体的物业管理体系。

1、街道办事处职责。

组织、协调、指导和全面落实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1)会同主管部门参与新建居住小区的物业承接验收,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共用设施、社区和物业管理用房或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2)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提出审核意见。

(3)对本辖区内没有物业管理或物业公司弃管的住宅小区,在业主大会没有确定管理方式之前,负责组织保洁队伍实施保洁,并向业主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由街道办事处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业主不愿交费的,由社区委员会组织业主进行保洁,楼房的维修由业主自行选择维修单位,并承担维修费用。

(4)协调处理辖区内有关物业管理投诉和信访方面的工作。

(5)合理划分区域内物业管理小区,建立物业管理责任制,负责辖区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考核。

(6)协调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7)负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的备案工作。

2、社区居委会职责。

根据街道辖区内住宅小区的划分,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协调业主、业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1)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派代表参加筹备工作。

(2)会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新开发的小区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并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

(3)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积极传达街道对社区公共利益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提出建议和意见。

(4)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和新老业主委员会的交接工作。

(5)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召开业主大会。

(6)配合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内物业管理责任体系,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落实保洁工作,协助业主委员会选聘维修项目施工队伍,并及时处理辖区内物业纠纷。

(7)组织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办公室是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考核及物业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对社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进行指导。

(3)监督物业承接、交接工作和物业用房的使用。

(4)负责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资料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5)受理物业管理投诉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管。

(7)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使用工作。

(8)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9)对街道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10)负责新建小区交付使用时的物业验收工作。

(11)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的年检、服务标准的制定和等级评定。

(二)规范物业管理模式,创新经营理念,逐步实现物业管理规范化。

开放式的老旧小区要采用保障型物业管理模式,即以社区为管理主体组织居委会划分责任区,以单元或业主为单位落实卫生责任区保洁、绿化,房屋及设施维修由业主委员会自聘维修企业,社区对居委会工作进行检查。住宅楼以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形式,以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为手段,通过动员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物业管理活动,形成居民共建、共管、共享的局面。

具有一定规模并且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如实验小区、长安小区、长安新村、宾馆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或与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物业服务站签订服务委托合同,进行规范管理,按标准收取一定费用,转变居民享受福利服务的观念,逐步实现物业管理规范化。

3、规范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

一是规范程序。社区要积极组织已有物业管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同意原物业管理企业继续服务的前提下,指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委托合同,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依法解决物业纠纷奠定基础。二是规范服务和收费。制定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和服务标准,促使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对照标准维护权力和履行义务。同时开展优秀小区评比活动,召开现场会,推广优秀小区的管理和服务模式,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影响,推动全市物业管理规范运行。

(三)加大物业管理资金投入,建立物业管理保障体系,完成物业管理从无到有的过渡。

对群众反映强烈且问题比较突出的小区优先进行整治,采取政府投一点、物业维修基金出一点、社会集一点的办法,有组织、有计划地整治,本着整治一个、规范一个、达标一个的原则,逐步完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规范的过渡。

(四)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严格控制小区物业的接管与弃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并采取招投标形式,招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的承接验收和物业范围内的质量监管,待业主入住50%以上后,再公开选聘物业公司。严格控制开发商私自将物业转让给他人管理,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制订控制物业小区接管与弃管的办法,对擅自弃管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取消其资质。规划设计部门要在规划设计时将物业管理用房设计在门市或显赫位置,并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和产权部门备案,严格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预留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部门在物业验收时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把质量关,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没达到要求的,不予颁发验收合格通知。质量监督管理站没有接到物业验收合格通知不予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产权处不予办理产权手续。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不按此规定办理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加大物业基金的归集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基金征缴办法,解决资金不平衡和无法使用问题。要增加物业维修基金缴存与使用的透明度,建立自动查询系统,定期通报缴存使用情况。要加大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六)提供优惠条件,引进先进的物业管理理念,推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的政策扶持,使其尽快走上独立生存、自我发展的健康轨道。一是坚持统一规划,尽量以现有社区为依托,加快对社区现有基础设施的整治改造。二是保证社区物业管理的基础设施投入。三是放宽物业管理企业准入制度,先准入后规范。要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竞争,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水平。

(七)保证措施。

1、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物业管理氛围。

要充分利用媒体,采取散发宣传单、电视讲话、张贴标语、宣传板报、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和我市相关政策,切实让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要把《条例》的宣传纳入“”普法内容,认真组织好不同层面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2、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部门要齐抓共管,相互配合,落实支持物业工作的各项政策。城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小区垃圾清运工作,及时对主巷路及分支的下水管线进行维修、维护。各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站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及时对老旧房进行维修养护,并向业主收取适当费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和通讯等部门要各自抓好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及养护工作。公安、交通、税务和法院要制订相应的扶持政策,对物业纠纷从速从快裁决。机关工委要监督各部门干部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物业维修基金的缴存和物业服务费的交纳,增强物业管理的保障能力,扩大物业服务保障范围,为业主提供舒适、高品质的生活环境。

3、落实责任,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决定对蛟河市物业管理领导机构进行调整,并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街道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与街道签订责任状。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体系,明确分管领导,抽出精干力量落实社区责任及考核标准,及时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制订相关政策、工作计划和考核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及时处理蛟蛟河市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物业管理办公室要每半年对街道办事处组建业主委员会等工作进行1次检查、督办,对有令不行、欺上瞒下的单位,要严格督办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20xx年4月至5月,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要进行调查摸底,抓好试点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条例》。

(二)20xx年5月,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工作现场会,推广物业管理经验,创新物业管理机制。

(三)20xx年2月至4月,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将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人员的技术等级和服务合同承诺兑现等情况进行审查,清理整顿物业管理市场。

(四)20xx年5月至12月,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户进行培训,重点对《物业管理条例》知识、岗位资质、业主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等内容进行培训。

(五)20xx年4月至12月,民主街道办事处和长安街道办事处要在本行政区域的住宅小区或以楼为单位成立业主委员会,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落实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年底前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覆盖率达到100%。

(六)20xx年11月至12月,市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验收。

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住宅物业管理方案篇六

业主观念难以转变,无意参与物业管理。军队住宅小区的业主以军人为主,即使是新建军队经济适用房小区的业主,也大多有过甚至刚刚告别多年福利住房的经历,福利住房的低廉房租以及免费维修等在军人业主的思想中打下深深的烙印。许多军队住宅小区的业主大多不太了解物业管理的实质,对物业管理也不关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部分业主认为,参与物业管理是对全体业主有益,希望其他业主能够出面,自己“搭便车”的思想较为严重;二是部分业主不能将物业服务看作是使自己房产保值、增值的消费行为,花钱买服务的意识不强;三是有些业主认为“凡是对物业管理有利的做法,都是业主在吃亏”,不愿与物业管理公司打交道,甚至站到物业服务公司的对立面。所需设施老化严重,不利于推行物业管理。军队住宅小区除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大多为已售干休所住房或从家属生活区划分出售的区域,住房情况复杂,建成年代、楼房形状、结构形式差别较大,对其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改造难度很大。主要体现在:受建筑年代、建设要求和当年技术水平等影响,部分房屋质量差,维修保养成本较大;部分管线老化厉害、超负荷运行现象严重;一些新划售房区的各种附属设施设备的市政化程度较低,物业管理公司难以接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物业监管力度不大。当前,我军实行物业管理的依据除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外,还有《军队住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军队营房保障社会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军队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监管、资金使用等问题作了笼统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特别体现在物业管理的监管上,既缺乏监管的主体机构,又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我军住房物业管理的相关文件,对军队住宅小区的监管职责应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来履行。但实际上,军队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大多组织构成比较松散,还不具备主体地位,难以发挥维权、监督和协调的作用。在规章制度层面上,规范和约束小区业主与业主之间、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仅靠几部管理公约还远远不够,必须有更加细化的配套规章制度体系,来规范营房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四方的关系,明确他们各自对物业的质量、养护、使用应承担的责任。管理经费标准偏低,业主费用收缴困难。营房管理经费的标准,严重影响、制约军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质量水平。在物业费的收缴上,由于军队住宅小区业主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一部分人不愿意支付住房的日常消费费用,特别是房屋维修基金的收缴更是困难。甚至有业主把房屋维修基金等同于物业管理费用当中的一部分,认为交纳物业管理费中已经包括房屋维修基金,不大愿意交纳这部分“多余”的资金。此外,物业管理资金缺乏监管,使用状况的不透明,也是许多业主不愿意交费的原因之一。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对我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物业服务缺乏标准,公司和业主责权不明。当前,我国的物业公司大多还处于劳动密集型阶段,不同的地域、不同公司的管理理念、员工素质、服务水平差别很大,就军队住宅小区一些现状,目前物业管理也很难有统一的服务标准。例如,在物业维修上,维修到哪种程度,保修期多长等,也没有统一的尺度。此外,对于物业公司的服务性收费,由于地区、市场供应、小区级别等差异,我军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这就决定了一些小区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自主性。

引入竞争机制,招标选择物业公司。军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招标应采取以营房管理部门为主体,业主参与的原则,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组织招标活动中间人对招投标活动加以指导。营房管理部门要明确招标方向、规范程序,积极引导招投标顺利进行。在选择中标方时,要做好实地考察工作,管理方不但要对入围公司的团队精神和管理能力进行实地考察;还应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考察小区情况,认真解答投标单位咨询的各类问题,避免以后物业公司以签订合同时不知情为借口违约。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按照标准合同的格式,将双方的承诺和一些事项的界定具体化,保证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完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榜样作用。在实行物业管理之初,部队房管部门就要根据国家和军队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售房之初就要印发《入住须知》、《业主公约》、《住房装修管理规定》、《物业管理缴费管理规定》等资料,让每一位业主都感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还要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订好物业服务标准的细则,细化如《安保管理规定》、《停车管理规定》、《小区绿化管理规定》标准等,尽量做到事事有约在先,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服务缺乏标准的问题。同时,要发挥榜样的作用,将小区整体开发效果明显、物业管理制度完善、物业服务质量水平高、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关系融洽、业主主体作用发挥好、满意度高的小区,树立为军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典型,总结并推广其做法和经验,以此带动军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争取多方支持,积极筹措管理资金。解决物业管理资金问题,应本着尽可能不增加业主负担、不增加部队投入的原则,根据资金的不同用途,多方筹措:将售房所得款的一定比例用作公共维修基金的启动资金,专项用于小区住房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对于需要改造的设施,在用好总部补助经费的同时,探索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引入社会资金的'办法;对列入地方政府改造项目的部分,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将原属单位按政策应享受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费用以及共用部分的维修基金下拨给物业服务公司;充分发挥小区内在优势和潜力,开发活动中心、商铺等服务性场所,以其出租收入的一部分弥补物业管理费和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强化主体意识,科学设立业主委员会。现代物业管理的实行,离不开业主的支持与理解。首先,要加强对业主的政策宣传,使国家和军队的房改政策人人皆知;其次,将实施物业管理的必要性以及给业主带来的益处解释清楚,切实让军队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深入人心;第三,要切实做好实行物业管理后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责、权、利的宣传与解释,使每个业主都明了自身角色,都能够自觉服从小区管理规定,形成人人懂得物业管理、人人参与物业管理的良好局面;第四,要加强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权力主体的地位作用。加强监管力度,营造和谐物业环境。对重大管理行为和物业管理基金实施监管,是确保业主切身利益不受侵害的根本保证。在业委会成立之前,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应主动承担起临时业委会的责任,参与物业管理全过程,协助和监督物业管理机构依法经营,落实各项管理工作。要建立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监管机制,凡是小区内涉及共有财产的管理、重大修缮行为、共用部分财产变更、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明确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来研究决定。业委会成立之后,基金应由业委会负责监管,重大事项必须要经过业委会的审核决议后才能实施。物业服务公司至少应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每季度应组织业主召开一次管理工作形势分析会,让业主心里有数,努力营造一个和谐、透明的物业管理环境。

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住宅物业管理方案篇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平安温州”建设的有关要求,根据市房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平安物业”活动的实施意见》(温房字〔xxxx〕27号)和区平安办、区综治委《温州市鹿城区行业基层平安创建重点工作责任制》、《温州市鹿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责任制》(温鹿综治办〔20xx〕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温州市鹿城区实际,制订如下创建实施工作方案。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争创“平安温州市鹿城”的目标,以开展创建“平安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活动为载体,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创建的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小区的安全防范体系,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创建工作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履行协助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筑牢思想防线,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平安温州市鹿城”建设深入开展。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温州市鹿城区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安全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等发生率稳中有降,不发生因物业管理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的有重大影响的恶性事故、案件,力争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全区85%的物业管理小区(大厦)达到新一轮平安创建的要求。

温州市鹿城区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大厦)。

1、物业服务单位与街道(乡镇)综治委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并抓好落实;

11、业主对物业管理小区治安满意率达到90%以上。

1、宣传动员阶段(5月)。召开全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创建“平安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活动”工作大会,学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部署创建工作任务,并确定创建示范点。

2、开展创建阶段(6月-10月)。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开展“平安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活动”创建工作,各房管所联系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工作,确定考核制度。

3、企业自查阶段(11月)。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自一年来开展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下步的工作思路,并将书面自查报告报房管部门。

4、考核评比阶段(12月)。由温州市鹿城房管分局在企业自查乡镇(街道)初评推荐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物业服务企业创建活动情况进行复查考评。

创建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考评。由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各乡镇(街道)初评推荐,最后由区房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乡镇(街道)、部门共同组织考评验收、表彰,被表彰的小区授予“平安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称号并授牌。对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小区,予以一票否决,依据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处罚,直至注销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资质。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创建“平安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是深入开展“平安温州市鹿城”系列创建活动之一,是推进新一轮“平安温州市鹿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订创建活动方案、措施,扎实开展创建活动。温州市鹿城分局决定成立创建“平安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活动领导小组,由莫光辉同志担任组长,詹里勋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刘青山、金涛、周毓雷、林凡、蒋振宇、包巨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物业修建科,蒋振宇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创建活动方案的制定、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房管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具体抓好创建活动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沟通联系,在乡镇(街道)综治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全面动员,全员参与,健全平安创建责任机制,强化小区安全防范措施和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要加强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落实创建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创建活动宣传,充分利用小区的宣传栏、广播等载体,教育、引导小区业主积极参与,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要及时通报创建进展情况,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积极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主动组织宣传,及时报道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新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住宅物业管理方案篇八

甲方: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如下:

1、甲方使用区域为座单元,本单元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此面积与甲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协议》中所提及建筑面积为同一面积)。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在与《租赁协议书》签约同时与乙方签订《创业大厦物业管理协议》,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物业费及其它。

1、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缴纳物业费(此费用不包含用户自用电费、电话费、网络费、工作时间以外空调使用费等在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0.5元/建筑平方米•日。

2、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即日将物业费(个月),计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及物业费保证金(相当于个月物业费)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共计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一次性支付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各项手续。

3、物业费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后10日内,并在甲方无违约的情况下,由乙方退还给甲方(不包含利息)。若乙方在协议期内扣除相应损失费或违约金,应书面通知甲方。若物业费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损失费或违约金,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在合同期内,甲方在乙方自物业费保证金中扣除损失后,须立即将物业费保证金数额补齐至原数额。

4、物业费为每个月支付一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须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物业费交到乙方或指定银行帐号。

5、乙方开户行:建行清华园支行。

乙方账号:11001079900053000177。

6、其它费用:

甲方除须缴纳物业费外,还须承担下列费用:

(1)自用电费(1.0元/度)。

(2)电话初装费及资源占用费。

(3)网络初装费及使用费。

(4)工作时间以外的空调制冷使用费(详见空调加时收费标准)。

加时空调收费标准。

c、1000平方米以下按:每天(8小时)1200元收费。

d、无特殊情况加时空调开启时间为8:30分-17:30分。

(5)其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乙方制定的一切有关该房产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使用该房产协议区域及按规定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各项管理规章的实施。

3、甲方有权向乙方投诉管理服务方面问题。

4、甲方有义务。

服从乙方的管理,同时甲方须保证其雇员、访客及其受甲方许可进入大厦内的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产过程中遵守本协议及大厦的相关规定。甲方的雇员、访客及其受甲方许可进入大厦内的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产过程中的失责行为、违约行为、侵害行为,均视作甲方自身的行为,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5、甲方置于该房产内财产的相关保险事宜由甲方自行解决或委托乙方协助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经事先通知(或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事先通知)进入该房产巡视,检查该房产内部各部分状态或处理紧急事项。需由甲方负责进行的维修,甲方应根据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的要求立即自行出资予以维修;否则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代为维修,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拒绝承担此费用,乙方有权从物业费保证金中扣除。需由乙方负责进行的维修,乙方应立即派人进行维修,由此对甲方置于该房产内的财产造成损坏的,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甲方进驻大厦后,不得私自改变建筑原貌,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在楼外及楼内公共空间、墙面张贴设置广告、标牌等,不得影响建筑物内外景观,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楼内公共空间。

8、如果甲方对使用单元进行装修,应提前向乙方申请,经审核通过,并与乙方签订相关的装修管理文件后,方可施工。

9、因甲方对该房产使用、管理、维护不当等原因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甲方应自行解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并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及后果。

10、甲方不得在大厦内进行非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妨碍或侵扰其他用户的活动。如有上述行为,乙方有权终止与其的一切协议。

11、甲方有义务保持楼内整洁,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堆放货物或杂物。如发生上述情况,经乙方书面警告2小时内不予清理,乙方有权予以制止、清理,并向甲方征收清除费。如甲方拒付清理费,乙方有权从物业费保证金中扣除。如甲方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共空间,甲方须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得到乙方批准后,按乙方批准的物品存放地点和存放期限统一存放。

12、甲方不得在楼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进行任何危害楼宇和人员人身安全,或引致投购保险失效或使保险费增加的活动。

13、未经乙方批准,甲方不行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水装置或空调的负荷。用电量超过大厦提供的基本电量,甲方应交纳空调及超出部分的电贴费及相应的工程改造费用。

14、甲方须服从大厦广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按规定存放车辆。违反规定者,广场管理人员有权以纠正和制止。

15、甲方有义务爱护使用单元和楼宇内外的一切设备设施,因甲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16、甲方入住时对房屋有装修要求,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装修方案,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进场装修的施工队伍应具备合格资质条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入场施工,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甲方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甲方退出房屋时,装修应保持完好,不得破坏或拆走,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17、由于甲方系统设备出现故障而对甲方设备财产造成的损坏或损失,由甲方自行保险承担。乙方不予负责。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大厦进行有效的管理,制定管理规章和收费标准、违约处理标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日常管理运伯,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乙方有权检查、视察大厦。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经事先通知(或在紧急情况)可以进入该房产巡视,检查该房内部各部分状态或采取各种措施处理紧急事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挡。

3、如果甲方未征得乙方的允许私自装修,或装修时违反装修规定,要求甲方将装修单元恢复原貌,由此发生的修复费以及对乙方造成的损失费全部由甲方承担。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管理者,乙方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一切合同并无偿保留甲方所付物业费保证金及利息,甲方装修期间,乙方有权进入装修单元,检查装修是否按规定正常进行。

4、乙方负责大厦内部公共区域和外部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5、乙方负责大厦的保卫、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公司提供的设备设施,乙方不负责其维护、维修。

7、乙方负责大厦的绿摆绿化,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

8、乙方有权清除、拆除任何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建筑物、安装物以及公共区域摆放的货物或杂物,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征收清除费或违约金。

9、乙方负责控制和安排大厦广场内所有车辆的停放,并有权拖离所有违反规则停放车辆。

11、乙方应认真对待客户投诉,凡属管理责任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将解决结果通知客户;凡近期无法解决的,乙方负责向甲方解释。

12、乙方应做好各项配套服务。

13、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五、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费。

2、若甲方未能按期缴纳各项费用,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立即缴付。甲方逾期7日未能缴付,甲方须按延迟缴纳天数,按每日1%的标准向乙方缴纳滞纳金;一个月未付,甲方的物业费保证金乙方不予退还。

3、甲方未经乙方许可,进行的装饰、装修造成了对原建筑物的改动,甲方须按原建筑物造成的2-5倍支付违约金。

4、甲方违约在公共区域堆放货物、杂物或加建建筑物,乙方除有权向甲方收取清理费。

5、若乙方在甲方未有违约的前提下,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则乙方需向甲方双倍返还所收保证金;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不予返还甲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及利息。

六、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暴雨、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情况,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致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或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一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双方协议解决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提交由所在地海淀区法院解决。

八、附则。

1、若本协议部分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则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和乙方关于管理该房产和广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以中文为准。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有限公司。

授权人:授权人:

日期:日期:

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住宅物业管理方案篇九

根据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置:                                。

四至范围:                                。

南至:                                 、北至:                                 。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4、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5、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6、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

7、全力支持乙方对拒缴物业费的业主采取的有效措施;。

8、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筹集、使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9、法规政策约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事项和责任。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秩序、交通等实施管理与服务。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物业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5、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来访人员登记控制,安全巡逻。

7、对交通秩序、车辆停放、出入登记进行管理。

10、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12、向业主提供房屋自有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3、开展有效的便民服务工作;。

14、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15、适时向甲方报告本管理区域内重大物业服务事项;。

第四条维护物业及业主安全和美好环境的规则。

业主在使用物业时,以下为禁止条款: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住宅入户门、外立面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规格、功能和布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在外墙面安装各种设备设施,影响整体建筑美观。

3、更改阳台布局、功能及外观颜色,随意打孔、改变排烟、排污、排气管道,改变安装空调位置等。

4、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5、在区内道路、活动广场等公共区域,搭建、晾晒、私设摊点。

6、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即家教、麻将馆、生产加工场所,或产生噪声、污染等经营性活动。

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住宅物业管理方案篇十

一.模范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发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廉洁秉公,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三.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四.仪容整洁,讲究文明礼貌。

五.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零食;不准嬉笑、打闹、不准会客、看书报;不准做其他与值班、执勤无关的事。

六.不准包庇坏人,不准贪污受贿,不准徇私舞弊。

七.不准擅自带人进宿舍留宿,需要住宿必须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写入住单。

八.爱护各种警械器具装备,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九.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住宅物业管理方案篇十一

第三十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二)决定本小组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地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承接物业管理区域数量和建筑面积的规范,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库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

第三十五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

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但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选聘等其他方式的除外。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应当参照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注明房屋承重结构的房屋结构图,不得占用、移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地面上配置独用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置,但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在物业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日内无偿移交给业主大会。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附图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部位。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室号。

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六)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共有绿化的维护;。

(三)共有区域的保洁;。

(四)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检测报告;。

(五)业主清册;。

(七)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前款规定的档案和资料,以及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同一价格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未结清的,买卖双方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四十七条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电梯、消防、技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管理,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进行财务管理,根据委托财务管理合同开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应当向业主每季度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移交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检查验收,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承接验收之日起七日内签署验收确认书。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物业保修金交存至指定专户,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维修的保障。保修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保修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余额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

物业保修金监管实行统一交存、资金归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

在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进行现场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和方案,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在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依法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五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

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七条新建商品住宅、公有住宅以及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出售时,物业出售人和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未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采用分期交纳的方式,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业主大会也可以决定由业主一次性交纳。

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第五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在换届改选小组的指导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按照本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物业的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物业部分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由部分共用的业主决定,并经专有部分占部分共用部分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部分共用部分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决定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部分共用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部分共用部分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对全体共用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对上述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交纳,纳入业主大会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前,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动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维修责任。

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但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期间,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维修实施方案,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征询业主意见,经全体共用部分业主依法讨论通过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仅涉及部分共用部分的,可以提交涉及共用部分的业主依法讨论通过。

维修费用经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六十五条业主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照规定检测和鉴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维修养护义务。

物业出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第六十六条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制定维修、更新方案,同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报告:

(一)电梯、水泵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三)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外墙渗漏等情况,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前款规定涉及维修费用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有关材料,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六十七条物业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报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直接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外墙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定期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物业共用部分需要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邮政、民防等专业单位进行相关作业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需要进入专有部分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上述作业造成共有部分或者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市其他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一条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相关情况予以公示;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二条发现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其中原资质等级为一级的,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交存物业保修金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房屋、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房屋、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房屋、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代为改正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将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使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出售人未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应交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未按要求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对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管办事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二)部分共用部分,是指由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三)全体共用部分,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第八十六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住宅物业管理方案篇十二

为加强_________住宅区牧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权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_________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招手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书面如下:

为加强_________住宅区牧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权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_________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招手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书面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路的_________住宅区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二)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住宅区内所有营业场所(不含肉菜市场);。

7.车辆行驶及停泊;。

9.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相互促进,体现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三、委托管理期限。

确定管理目标、经济指示,实行风险抵押经济承包责任制。

四、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五、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一)甲方责任、权利、义务。

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和物业管理工作;。

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责任、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6.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处;。

11.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六、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一)各项管理指标执行《_________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标准》及市、区住宅管理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区在乙方接管后_________年内达到_________标准。

(二)确保年完成各项收费指标_________万元,合理支出_________万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费的_________%作为经营收入。

七、风险抵押。

(四)如由于乙方过错致辞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抵押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八、奖罚措施。

1.在各项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费用如有节余,甲方按节余额_________%奖励乙方。

2.如该住宅区被评为全国、省、市文明住宅小区,甲方分别奖励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全国)、_________元(省)、_________元(市);获得上级部门单项奖或有关荣誉的奖金另订;如在乙方管理期间,由乙方获得的文明小区称号被上级部门取消,则乙方应全部返还上述奖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5.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住户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应当赔偿甲方或业主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以市住宅主管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九、合同更改、补充与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三)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管理,但根据住宅区条例和住宅区细则规定被取消优先承包理资格的除外。

十、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件。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双方如对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请市住宅主管部门或区住宅管理部门调解,或由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住户手册。

目录。

一、前言。

二、简介。

四、管理费用。

五、设备及服务。

六、装修管理。

七、入住前期的特别服务。

八、业主及用户的其它责任。

九、保安/安全。

十、关于防盗门、窗安装的有关办法。

一、防火。

二、清洁。

三、卫生管理细则。

四、保险。

五、常用电话号码。

六、结语。

一、前言。

为了便于业主/用户进一步了解小区管理公约的内容及运作情况,管理公司物编写此住户手岫,以供参考之用。小区住户手册根据管理公约而制定,其目的在于保证小区所有精度及用户能有效地使用其购置之物业,而并非对业主及用户加以约束。管理公司将竭诚为各业主用户提供尽善尽美的管理服务。

二、小区简介。

小区占地_________公顷,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绿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绿化率为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以现代的意识、全方面的构思服务于业主,使业主在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下,充分享受舒适、宁静、祥和的生活,创造出一个温馨、各谐、全新的花园式住宅。

1.按照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注意提高小区的整体居住环境质量。

2.注意加强物业管理,保持住宅小区建设整体环境和使用功能长久良好。

3.实行超前管理,参照新加坡、香港的屋村式管理,使物业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

4.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管理处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1)管理:具有严格和管理制度,做到违者必罚,奖罚分明。

(2)保安:小区有专门保安力量,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

(3)清洁:保洁员定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小区内地段卫生,做到地面无烟头,无纸屑,地痰迹,无污印,垃圾清运采用塑料袋,以防垃圾清运时再污染。

(4)绿化:负责小区绿化,四季维护树木,花草,修剪花木,维护绿化景观。

(5)车辆交通管理:对机动车辆进入小区加以限制,保持小区宁静的气氛。

(6)有偿服务:代请保姆,代为购物,你订机票,接送孩子,照顾老幼,病残,打扫客户卫生,成立老年活动中心等生活服务系列。

(7)有偿中介服务:代业主出租、出售小区住房。

(8)设立便民的小型超市、便民商店等。

1.管理公司。

根据管理公约的条文,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被委聘为小区之物业管理公司。

2.管理公司之代表权。

管理公司有绝对的权力代表各业主及用户就有关管理本小区之一般事务与政府公共事业机构和团体进行磋商及处理有关问题。

3.公共地方及设施管理。

管理公司根据管理公约条文所赋予的权力,将管理及负责所有公共地方、小区结构、电梯、泵房、绿化及其他公共设施及设备之保养、维修及管理。

4.管理职员。

为提供完善之管理服务,管理公司雇有专业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承造商负责小区一切日常管理及维修事务。请各业主及用户切勿要求任何管理公司职员做个人性质服务,所有管理员工一律不准向业主,租户。住客或任何承造商取管理赏赐或其他利益。

5.建议及投诉。

任何人士若对小区环境及管理欲作出建议或投诉,请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公司。

小区管理处办公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在上述时间以外,小区监控中心仍有值班职员为客户服务。管理公司电话(办公时间):_________;管理处电话(二十四小时服务):_________。

四、管理费用。

1.管理费。

管理费乃根据每年度之管理开支预算而制定,计有管理员工薪酬,税收,公共地方水电费、公共地方之清洁费用,公共设施维修费,法律及其他专业咨询费用、小区保险、第三者保险及管理公司酬金等。管理费金额将根据日后实际支出需要而调整,调整前各业主将获预先通知。

2.管理保证金及管理基金。

各业主应于验收其单位合格后,立即向管理公司支付数额相当于三个月的管理费用作为履约保证金。同时亦需支付数额相当于三个月的管理费作为管理基金,以支付日常性之管理维修开支。当管理基金不足时,管理公司可发也通知,要求各业主增缴管理基金。各业主不得动用保证金或管理基金,作为抵扣管理公约内所指定各项应付费用。

3.缴付管理费。

4.管理费盈亏。

小区之管理公约内订明,如管理费不足以应付各项开支时,各业主须按比例交付不足之数目,如有盈余,则将会拨入下年度帐目。各业主与用户床相互协调使用期间的费用分摊比例,管理公司最终将以物业业主为法定负责人,而不涉入业主与用户之间之关系。

5.管理帐项。

管理帐项以实报实销方式处理,收入及支出帐项将按时向各业主/租户通知。各业主在缴足所有应付管理费用的,有权向管理公司索取有关帐单副本作为参考。

6.业权转让。

如有更改或转让业权,原业主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公司,否则仍须负责该单位之管理费用。业权转让时,管理费保证金及管理基金,应按管理公司所指定应办之妥善手续,转让予新业主名下。卖方业主自行安排向买方收回上述做主金及基金。

五、设备及服务。

1.电力。

各单位都已安装独立电箱、电表及充足的电灯及插座若发现陈旧必须更换,任何电器工程必须由合格(指定)的电器技工进行。

2.供水。

小区24小时供应冷、热水。接驳洗衣机修理水嘴的工作必须由合格技工进行。自来水是利用水压输送到各单位的,因此即使是轻微的漏水亦足以引起水浸,外出时必须将水嘴关妥。若因漏水而令小区的公众地方,设施或其他单位业主蒙受损失,该单位的业主必须负责维修及赔偿。

3.煤气。

小区24小时保障煤气源供应。接驳供气设备的工作必须由合格(指定)的技工进行。系统若发生泄漏现象,须及时与管理处取得联系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4.电话。

小区已铺设电话电缆直达各物业单位,用户可向管理中心吕请接驳及安装电话。

5.电梯服务。

小区各楼宇备有先进的电梯,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

6.公共天线。

各单位均高有电视天线插位。若需啬额外的天线插位时,可通过管理处安排保养承办商安装,而费用应由有关业主负担。根据小区公约条文,所有单位均不得安装任何室外天线。

7.消防系统。

小区的消防设备含每层设置的消防栓,由管理员24小是值班,监察消防系统的运作。

六、装修管理。

1.政府法规、公约条文。

用户在室内进行任何工程,必须事前确定该项工程是否抵触有关政府部门之法例及管理公约条文,若所进行工程发生违反法规条文情况,用户须将改变部分恢复原面貌,直至有关方面满意方面的资料,业主可先向管理公司问询。

2.用户在单位内施行各类装修工程必须确保不影响楼宇结构和原有系统,并须书面通知管理处,提交有关装设计图及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待申请批准及缴纳装修按金及第三者保险后,方可开工。

3.装修保证。

(1)装修按金--此按金由管理公司按单位面积制定,并由管理公司保存,作为保障装修期内,承办商或其工作人员对小区物业或其他单位造成破坏、损耗、涂污时作适当处理。工程完成后,经管理公司检查完毕,才会按实际情况作全部或部分发还。

(2)第三者保险--为减少在装修时发生意外所导致损失,承办商应购置工程期间第三者保险,金额方面由管理处视其单位及工程大小评定。

4.装修规则。

(1)提供足够之保护防御设施予楼宇内之结构、装置、装饰等,避免装修期内有任何损毁。对于桉宇内设备有任何损毁或因缺甜言蜜语防御设施而导致破坏,包括裂痕、污渍等,有关业主需赔偿一切修缮费用。

(2)装修期间不得占用小工内公共地方,为保障其他业主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基有任何人士及物业本身各部分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将由有关用户负责及赔偿。

(3)尽量提供足够防御措施减抵装修期内收到之尘埃、噪音和气味等,令小区内其他业主,用户不要受到干扰和感觉不便。

(4)施工现场必须备有紧急医疗药品,必须有足够防火设备,如恶意火简等,以备发生事故时紧急应用。

(5)不得在通道走廊、其他公共地方或跨入其他业主单位进行装修工程。

(6)所有通道走廊或其他公共地方不得放置或储存任何建筑装修物品、工具或废料等。

(7)不可在小区内之消防喉取水作调制混凝土、清洗地方或其他用途。

(8)装修工人必须空着适当的衣服及不得赤足出入工作范围,以防发生意外及有碍观瞻。

(9)所有装修工人在小区范围内必须挂上管理公司发出的工作证,工作证每天四上向管理处登记领取,每天下班时必须交回管理处,如有任何损坏或遗失应立好赔偿,否则严禁进入小区范围内或在物业范围内进行工作。

(10)所有机器、工具、设备、包裹或建筑装修材料等,若要搬离小区范围,必须先填妥管理公司特定出门许可证再经检验始可放行。

(11)装修承造高须对其本身用具、设备及建筑材料等承担保管责任,管理公司概不负责任何损失或遗失。

(12)切勿交混凝土、吵石、瓦砾或其他杂物倒入坐厕或排水渠内。

5.物业外墙。

所有用户皆不得适拆、更改或干扰物业外墙及公共地方设备,或改讨任何排水喉管。此外,更不得加高任何招牌、帐篷、窗花、秩笼、花架、天线或将其他物品装置物业外墙上。

发生任何上述违章行为,业主/用户将需承担所修正工程及管理公司额外工作负担费用。

6.装修承造商。

各用户所聘的指定装修承造商在进行工程时有任何疏忽而造成公共地方、设施损毁或对其他住户物业构成破环,有关用户必须负责所有赔偿损失,因此在选聘装修承造商时必须小心谨慎。

七、业主及用户的其他责任。

各用户不得将其单位用作非法工吵道德或与土地批文.政府用途.管理公约秫等许可告示相抵触的用途。

2.饲养宠物。

住户所饲养的宠物,必须在管理处指定地方排汇及做废物处理事宜。

3.噪音气味。

为优质环境宁静用户切勿在其室内发出噪音或气味,滋扰其他用户。

4.公众通道。

必须优质所有走廊、通道及楼梯畅通无阻。为保护各业主/用户自身安全起见,遇有任何公共走道阻塞时,应立刻通知接待中心。若发现其他用户做出防碍公众利益,阻塞走道等行为,更应主动举报。

5.景观物品。

各用户不得在任何公共地方进行洗涤、晾晒、熨烫衣物或其他物品。

6.神位。

为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所有用户禁止在门前或公共地方摆设神位及燃点香烛。

7.电梯服务。

严禁使用客梯作送货搬运物品用途,一切物品的运送,必须用管理公司指定的货梯进行。

8.危险物。

各业主不得在小区范围内搬运,储存及使用危险、易燃或易爆的物品。

9.铁闸/卷门。

各用户不得在其单位大门外或窗口装置不符合管理处规定的不安全合格的铁闸工窗花。

10.营业经商。

除非得到管理公司书面批准确,所有用户不得在小区物业的公共范围内摆设任何么用物品或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经工业品、贩卖活动,包括张贴、派发商品、样品、宣传品等等。各用户及外来访客亦不可在此范围内向其他住户进行派发物品、推销或任何形式的磁扰。

11.法律纠纷。

业主或用户在小区物业范围内,因自身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及事故,必须自选承担所有法律及经济责任。管理公司基受牵连而须进行额外工作及开销,亦将由相关物业业主/用户承担。

八、保安/安全。

1.为保障安全,所有的小区居住的业主及其雇佣人员,均应办理住客证。

(1)办理住客证请与管理处联系,书面写明人员姓名并交一寸照片一张,证件需缴纳押金。

(2)若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到管理处发放或注销证件手续。

(3)住客证或临时工作证不慎遗失,请及时报告管理处,并办理补证手续(与开始输时手续相同)。

2.大楼进出凭住房证,并于每晚23:00静楼。

3.小区每24小时均有保安人员值班和巡逻,请业主/用户配合保安人员工作以保障所有入住小区住户的安全,并请注意以下几点:

(1)若发现任何可疑人物,请在安全情况下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或管理处。

(2)对进入大楼的访客将要求做会客登记,每天23:00以后的访客保安人员应先与住户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可探访。

(3)房间无人时,请锁好门窗。

(4)无人在室内时,关闭所有电器用具。

(5)不要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尤其是在电梯内;在可吸烟场所,应处理好烟蒂和火种。

(6)定期检查,维修电器设备、电线和灭火器等。

(7)发现有不明气体时,不可开关电器包括使用电话,离开单位后,锁好门窗,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或管理处。

(8)携出大件物品及搬运货物出小区、住宅楼,必须到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开具出门许可证。办理该手续须凭证户证新自前往办理。

(9)住宅单位用户世勿随便开门给陌生人,开门前必须先从防盗眼辨别访客。

(10)与监近用户互相认识,保持联系,以便朋家能够互相照应。

(11)如遇紧急情况时可直接报警(拨电话110)或直接打电话通知公安局总值班室。

(12)如不幸被贼匪光顾,不应移动、清抹或洗涤任何现场物品。当情况安全后,立即通知管理处。

4.除保安员外,物业亦高有先进保安装置以确保各业主及用户安全。

5.住房保安。

各用户如需在其使用单位范围内,自行聘用专职空着制服的私人保安员,必须事先向管理公司作书面申请,详列人员数目,值班时间及所恬单位名称,并须保证这些专职人员不得空着制服在小区公共地方活动,以免造成管理混淆及引起误会。

九、关于业主安装防盗门、窗的有关办法。

为了保证业主对其住宅单位的安全需要,管理处允许在各住宅单位安装我方指定的防盗门、窗、并由管理处指定的安装队伍进行安装,规格、样式及颜色由管理处指定,业主自己世勿私自购置指定之外的防盗门窗,以及由指定之处的安装队安装。以上务请业主遵照执行。

十、防火。

1.防火措施。

小区物业内部装置有灭火设备,用户应熟悉各项设备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用户必须紧记除救火外,不得使用消防栓及各种设备作其他用途。

2.防火知识。

(1)切勿令电线负荷过量或在同一插座接下来多种电器,例如电炉、熨斗电饭煲或吹风筒等,以免由于负荷过量而导致火警。

(2)请遵照法例法定,切勿在单位内储藏易爆易燃物品,最后离开单位前,检查并保证烟头已熄灭,并把全部还在开动的电器关闭。

(3)易燃及危险性物品应放置在孩童无不触及的地方。

(4)请保持走廊、楼梯及防火通道畅通。

(5)防火门必须保持经常关闭。

(6)如遇到易燃物品气味时,切勿触动任何电器(包括电话、门铃、电动玩具等)开关,小心打开所有窗户,门,让空气流通,然后离开现场及尽快通知管理处。

3.如遇火警时应采取的措施。

(1)保持镇定。

(2)拨打电话119通知消防局。

(3)打破安装在走廊的防火警钟玻璃,按警钟示警。

(4)及时通知小区保安管理员或管理处,如时间许可,应通知监近用户。

(5)如遇到浓烟,应尽量贴近地面,并以湿毛巾覆盖面部。

(6)不要乘搭电梯,应用楼梯逃生。

(7)尽快前往小区地面或空旷地方。

4.防火演习。

管理人员将定期进行防火学习及试验各项救火设备。

十一、清洁。

管理公司已雇有清洁工人负责保持公共地方清洁,但仍有赖全体用户的通力合作,维持社会公共道德,才可确保地方清洁。用户内部的清洁、卫生、防虫工作,应由用户自行负责,或委托管理公司之指定承包商处理。大楼住房应将其室内垃圾用塑料代包装妥当,摆放在管理处所指定的位置,清洁工人每天将会依时清理,切勿将垃圾堆放在楼内或小区的任何地方。

十二、卫生管理细则。

为给业主创造出一个优雅、清静的居住、休闲环境,管理公司物制定卫生管理规定,条例如下:

1.公司将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对公共场所、设施进行定期的清理、消毒、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你充分享受舒适安全的生活及居住环境。

2.公司将定期进行消灭"四害"工作,绝不让其滋生、蔓延。

3.请业主勿将废物扔至楼下,应放入楼层或楼外指定垃圾存放处,由清洁工人每天定时打扫、清运。

4.禁止在小区内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5.禁止在小区建筑上张贴装修、标语、广告等。

6.禁止在公共场所搭建违章建筑。

7.禁止破坏公共设施,保护其清洁、完整。

8.禁止践踏草坪、损害绿化设施。

9.业主装修后的垃圾,请放在室内,由清洁员每日一次进行清理,禁止堆放在楼内或小区街道上。

十三、保险。

管理公司已为小区的所有公共设备购置保险,有关保险费将由管理费中预算支付。各用户若认为有需要,可以自行为其单位的室内装置购买保险。

各用户不得做出与小区管理公约相违背的行为,或甚至导致物业保险无效,或令该保险提高之行为,如有此类事情发生,违约用户需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开支及损失负。

十四、常用电话号码。

夜间值班定:_________火警:119。

派出所:_________匪警:110。

医院:_________急救:120。

十五、结语。

为使购买小区的所有业主/住户能享受幽雅、宁静、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物制定本住房手册。本手岫所列各条款,纯为业主/住户之利益着想,敬请各位合作。

业主应将手册有关条款告知家中各人,若有任何疑问,请向本公司或管理处查询,本公司将乐意尽力协助。对各位的真诚合作谨致谢意。

并祝各位乔迁之喜,安居愉快。

业主(签章):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物业管理公司(盖章):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住宅物业管理方案篇十三

甲方:______购物中心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者)。

乙方:_______(业主/物业使用人)身份证号:________。

为了维护_________广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和商誉,统一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____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____市物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对_________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的权利,对管理范围的场地、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经营秩序及各项经营活动等事务全权实施管理,维护_________的正常运行。

2.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_________的各项规章制度。

3.甲方享有依法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经营行为保证金、公共能源及相关费用等权利。乙方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每逾期一天3‰的滞纳金,逾期20天不缴纳的,甲方不再有义务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对所欠费用可采取催缴和强制措施,直至诉诸法律。

4.尊重乙方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干涉乙方正当的经营活动。

5.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制止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经营管理协议之行为。

6.在不影响整体经营布局的情况下,可利用部分空地、墙面等处从事经营活动,收益用于市场推广。

7.依法行使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权利,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听取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8.甲方可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从事部分物业管理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经营范围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及整体的业态的统一规划、统一布局,自觉配合甲方组织的促销活动,维护_________的整体形象。

2.自觉遵守_________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各种相关费用。

3.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执证经营,依法纳税、交缴工商行政管理费。

4.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演练和培训,确保经营区域的消防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消防责任。

5.对经营销售的商品自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销售商品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6.对店铺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_________管理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损害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自觉配合甲方做好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工作。

8.业主出租商铺时,应事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与甲方签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在与甲方签订该协议前,一切责任仍属乙方责任。

9.承担由乙方行为引起的一切民事责任。

二、各项费用标准及交纳办法。

(一)装修保证金。

乙方如需要对店铺进行装修(租赁者需征得业主同意),必须按_________《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守则》规定,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需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给乙方。

(二)物管费。

按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季度支付一次,提前15日收取。

(三)自用水、电费按乙方自挂表抄数收取独立上缴;公共能源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根据经营建筑面积比例据实分摊。实行月计交缴。

(四)市场推广费。

根据实际需要,由甲方制定推广、促销方案,甲方代收的推广费全部用于_________整体的营销推广。计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

(五)空调使用费。

除乙方独立安装使用的情况外,由甲方根据空调使用当月总费用结合乙方场地面积大小,按比例收取。

(六)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双方约定遵守的市场管理公约。

(一)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的管理约定:

第一条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________的各项管理规定。商品明码标价,亮证亮照经营。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

第二条  乙方承诺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条  乙方因商品质量问题与顾客发生的纠纷,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____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解决,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打架等行为,遇到纠纷时应主动妥善解决,协商不成应与对方到相关部门或甲方协调处理。

第四条  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____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维护_________的整体信誉。

第五条  不得有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或高声叫卖、张贴、追逐、打闹、玩弄电梯等影响他人正常经营和玩弄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六条  不得有打牌、下棋、睡觉、酗酒、划拳,以及赤膊等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  经营场地以店铺门口为界,禁止在界外陈列商品,摆放商品展示模特儿(架)等任何物品,禁止任何占道行为。

第八条  严格遵守规定营业时间,按时开门营业,并遵循: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迟开门和早关门;

2.不得擅自中途或提前关门停业(超过3小时按歇业1天处理);

3.不得擅自歇业。

第九条  乙方须遵守行业规定,严格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得诋毁其他商户。

第十条  乙方的电话、传呼、手机号及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因申报内容不实或变化后未及时告知甲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若由此给他人造成一切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向甲方管理部门申报,营业期间内需佩带购物中心统一的《营业员证》,无证或佩带他人证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事宜。

第十二条  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变更物业的规定,乙方转让、抵押、出租、转租、调换、与他人合用摊位,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登记备案。

(二)遵守甲方治安、消防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____市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在购物中心范围内吸烟、动用明火及其他影响购物中心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得收藏、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汽油、鞭炮等)等违禁物品。禁止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干扰管理人员工作等行为。

第十五条  乙方捉获违法分子不得自行处置,应及时通知并移交甲方。

第十六条  严禁偷窃、挪用_________的公共设施、财产和他人物品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乙方有协助国家执法人员履行职权的义务,不得有阻挠国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作伪证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做好店铺内的防火、防盗、防扒、防骗、防恶性案件和自然灾害的自防工作,闭市和歇业时要收管好货物并锁好门窗。闭市后不得私自进入购物中心取货,如有特殊情况须进入的,应当由乙方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与保安员一同进入本店铺,并迅速离开,不得逗留。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拆卸或损坏购物中心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各种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  在非火警情况下,未经批准禁止移动和使用购物中心内所有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消防卷闸门附近摆放任何物件,严禁圈占消防栓或防火间距、堵塞、防碍消防通道。

(三)对购物中心机电设施设备的管理约定。

第二十二条  严禁动用送配电及照明设施,不得私自开关各电源、动力装置以避免造成损坏。

第二十三条  照明及其他设施严禁私自拆除、乱拉(接)、更改和增加用电负荷和线路。

第二十四条  店铺内电器设施发生故障,应向甲方提出报修,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修理或由甲方进行修理、更换并按规定缴纳委托维修费。

第二十五条  购物中心电梯(电扶梯)运行时,需严格遵守“乘坐须知”:

1.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客运电梯和电扶梯运载货物和其他杂物;

2.电扶梯运行期间禁止反向行走、嬉戏和跑跃,停运期间禁止行走;

3.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须有监护人陪同;

4.乘坐电扶梯时,头手身体严禁超出扶梯外,以免发生事故;

6.电扶梯运行期间,非紧急情况不得擅自使用停止电(扶)梯运行按钮;

7.使用电梯运载货物时,需听从电梯操作人员指挥,不得超载,进出货物时应避免损坏电梯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店铺内预留的电话线路及附属设施,乙方有关人员不得私自拆、改、挪用甚至偷窃。安装电话开通后,应自觉遵守电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有关的专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乙方电话出现故障,应请电信部门维修或向甲方管理人员提出委托维修,不得私自拆修。

第二十八条  空调运行期间,购物中心外沿的窗户需关闭,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及用物体挡住进出风口,确因需要调整可向甲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

(四)清洁卫生管理约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瓜皮纸屑,乱倒污水,乱扔包装物、食品盒残渣等有损清洁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自觉维护购物中心的环境卫生,依照规定定时对店铺门、灯箱、柱等处进行清洁大扫除。

(五)对其它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甲方对店铺的统一装修和设施设备的统一安装,乙方不得擅自拆卸、增添、移动。

第三十二条  开业后乙方需要对店铺进行装修的,需书面提出装修申请并经批准,在完清手续后严格按照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守则》的规定在闭市后入场进行施工并做好防噪处理,不得影响周边经营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因房屋、设施、设备等故障必须及时抢修,需乙方让出经营场地时,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因城市建设、市场改造需要拆迁或停止使用场地设施,乙方须无条件服从配合。

第三十四条  不得擅自撕扯、涂污、毁损甲方设置的封条、通知、宣传、告示,不得损坏移动各种告示、警示牌、导向牌。

第三十五条  严禁携带各种宠物、家禽等进出购物中心。

第三十六条  乙方依照规定,须按时向甲方缴纳各项应付费用,不得拖欠。

第三十七条  乙方家属、来访客人、雇用的临时工(如营业员、搬运工、保姆等)或乙方店铺的承租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概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有违反有关规定,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元-1000违约金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超过规定期限加收滞纳金(3‰/日),超过三天仍未完清的可由甲方对乙方摊位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自乙方使用期满完清有关手续退出商场当日为止。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则。

《装修守则》、《店铺经营规范》、《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装修承诺书》为本协议有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住宅物业管理方案篇十四

甲方:

甲方是指:

1、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2、公有房屋出售单位(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

乙方是指购房人或承租人。

乙方所购买(租赁)的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租赁合同编号为;房屋位置;户型;建筑面积。

为规范房屋的装修行为,保持房屋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经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需装修房屋的应向甲方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

二、乙方装修房屋前,须向甲方办理装修登记手续并提出装修设计方案。

三、甲方受理乙方装修登记并审核同意装修设计方案后,乙方方可施工。

四、装修期间,施工人员凭甲方编发的出入证进出小区,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乙方对装修施工人员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五、装修期间,甲方将派员按本协议对装修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应服从监督管理。

六、乙方保证施工人员每日时进入,时离开。装修施工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

七、装修时乙方须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一楼住房下挖地面;。

2、禁止拆改梁、板、柱、承重墙等房屋承重结构构件;。

3、禁止随意增加房屋荷载,尤其是楼面装修不得使用超重材料等;。

4、禁止不经批准拆改水电管线、采暖管线、煤气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附属设施,如确需改动,须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6、禁止使用超过环保规定的高噪声电动工具;。

7、房屋外挂设备如空调等须遵守甲方统一规定进行施工;。

8、施工期间不得违反消防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公共场所、公共配套设施的装修应经过市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方可施工;。

八、装修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清运前用袋装好放置在门洞一侧,日产日清。委托甲方清运时,实行有偿清运,有偿清运费由乙方按元/吨支付。凡乱扔乱倒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乙方违反规定装修时,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拒不服从甲方监督管理的,乙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十、因装修施工或搬运装修材料、器具等造成下水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等,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因搬运、装饰装修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按约定交纳费用。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甲方:

乙方:

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住宅物业管理方案篇十五

甲方:住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乙方:住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为了扩大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塑造物业品牌,实现共同发展之目标。甲乙双方经坦诚、友好协商,就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承接_________物业管理服务业务。业务范围包括物业项目全委管理服务、单项物业服务及基于物业项目管理开展的多种活动。

二、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基于业务开展而进行的参观调研、投标活动、发票开具、劳动合同办理等企业业务。

三、甲方同意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自主经营管理乙方开展的物业相关业务。

四、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指派_________为乙方开展物业业务总协调人,授权其决策和处理乙方物业业务有关的全部事务。双方同意根据业务需要由甲方派驻项目经理及财务人员,所派驻人员由甲方指派总负责人协调安排。

五、甲方负责分公司工商注册、协助收费审批及行政部门手续办理,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六、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

1、负责所开展物业服务(分公司业务)的收支经营并自负盈亏。

2、负责支付所开展业务(分公司业务)向税务、工商等各类部门缴纳的税费和其他各类费用。

3、负责处理并承担所开展业务(分公司业务)物业服务有关的全部经济纠纷、员工劳动纠纷和其他所有纠纷导致的经济责任。

4、甲方指派总负责人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派驻参与乙方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工资等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自行承接本合同所述物业项目,乙方就具体物业项目服务内容及标的额自行决策,前期运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投标后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期限内,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管理服务费_________,支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甲方开具内部收据。

九、甲方为乙方服务项目独立设立财务账目,物业服务方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甲方账户后,乙方需持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正式发票向甲方支取其账户费用。

十、本合同双方严格按合同内容承担相应权利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双方业务存续期间除以甲方名义同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废止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擅自解除本合同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物业服务费总额_________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的生效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业务存续期间有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地址:联系方式: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地址:联系方式: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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