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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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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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一

求职者编写个人简历就是为了更好的求职,能够顺利的获得想要的工作,很多人在求职中没有明确的目标,这样显然是不行的。

个人信息。

性别:女。

民族:汉族年龄:22。

主修专业:医药类政治面貌:团员。

毕业院校: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时间:2016年6月。

最高学历:大专电脑水平:精通。

工作经验:一年以上身高:161cm体重:45公斤。

求职意向。

期望工作地区:新罗区期望工作性质:全职。

最快到岗时间:1周以内需提供住房:不需要。

教育/培训。

教育背景:

学校名称:古田中学(2010年9月-2013年6月)。

专业名称:基础教育学历:高中。

所在地:龙岩市上杭县古田镇证书:

学校名称: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9月-2016年6月)。

培训经历:

工作经验。

公司名称:厦门市党校(2014年6月-2014年8月)。

所属行业:旅游·酒店·餐饮服务公司性质:其他。

公司规模:工作地点: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

职位名称:服务员。

工作描述:餐厅服务员。

离职原因:暑假临时工,回校上课。

公司名称:厦门健康八五医药连锁(2015年7月-2015年12月)。

所属行业:医卫·保健·美容公司性质:私营.民营企业。

公司规模:工作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故宫东里93号。

职位名称:营业员。

工作描述:销售药品,收银,盘点,收货入库移库。

离职原因:实习到期。

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理解执行能力强,做事耐心认真负责,有团队意识;为人坦诚.自信.乐观,生活简朴乐于助人;人际关系好虚心学习。

语言能力。

语种名称掌握程度。

英语良好。

普通话良好。

在求职的过程中个人简历不可缺少,求职所编写个人简历是求职的敲门砖,招聘官们可以从个人简历中看到很多方面的信息。比如求职者的基本个人信息、专业方向、人品性格,还有专业技能等等。在个人简历中技能是内涵的表现,求职者可以有三大技能:

一、可迁移技能。

求职者在个人简历中需要展现的可迁移技能,其实就是所谓软技能,包括有个人交流与表达能力、团结合作能力、组织领导能力、人际关系能力、创新与创造能力等等。这些技能在求职中,不管是什么职位、岗位都可以适用,因此称之为可迁移技能。在个人简历中最能够体现可迁移技能的项目就在兴趣爱好内容中。

二、专业知识技能。

专业知识技能具有很高针对性,比如说你所拥有的一项专业技能,如平面设计就只能用于平面设计方面的工作岗位。专业知识能力在求职中虽然有一定的限制,但这种硬实力体现在个人简历中,所发挥出来的.效果更强。毕竟,求职者所写的个人简历中都是针对某一些职位。

三、自我管理技能。

在个人简历中还需要体现出求职者的自我管理能力,求职者的自我管理能力包括有自我评估,要能全面的认识自己、了解自己,俗话说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还有自我完善,在认识、了解自己之后,就要对不足之处进行弥补,通完不断的完善自我来取得进步。毕竟大多数的企业都希望所招聘的人才具有较好的发展空间。

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二

姓名:某某某。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83年08月。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身高:176。

婚姻状况:已婚。

教育经历。

毕业院校:某某大学。

就读时间:20xx年9月-20xx年07月。

专业名称:生物技术。

最高学历:本科。

工作技能。

职称:助理工程师。

电脑水平:熟练打字速度:120字/分钟。

特长:四年抗生素、otc药品销售经验;熟练的计算机网络、办公软件运用技能。

工作经历。

20xx年3月-20xx年4月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代表。

工作职责:

药品销售、客户管理、客情维护、市场拓展。新客户的寻找、开发,客户的分类管理并进行定期拜访,终端推广会议的落实。

20xx年5月-20xx年7月某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主管。

工作职责:

对区域内销售任务的达成负责,负责对域内业务人员业务工作进行监管与指导,组织、策划域内各终端推广会议落实,负责地区医药招标与公司的连接及域内三级医院的开发。

求职意向。

岗位:生物工程技术类。

待遇:面议。

自我评价。

创新的营销思路拓展客户群;

能组织并主持产品推广会议;

良好的沟通能力、影响力及处理人际关系能力。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三

现行的药品监督管理法是根据20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四

个人简历要的阅读性高可以引起对方的兴趣,然而在招聘期间hr会有大量的个人简历需要浏览,如果你写的个人简历与大众千篇一律则很难吸引对方。个人简历的字体以及格式都可以进行个性化设置,将其设计的更加美观、和谐即可提高阅读性。

个人信息。

性别:女。

民族:汉族年龄:23。

婚姻状况:保密专业名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主修专业:医药类政治面貌:其他。

毕业院校: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时间:7月。

最高学历:大专电脑水平:精通。

工作经验:两年以上身高:165cm体重:53公斤。

求职意向。

期望从事职业:医药类期望薪水:-3000。

期望工作地区:新罗区期望工作性质:全职。

最快到岗时间:随时到岗需提供住房:不需要。

教育/培训。

教育背景:

学校名称: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9月-207月)。

所在地:福州证书:中药调剂员,医药购销员,国家一级计算机。

培训经历:

工作经验。

公司名称:新罗区东兴门社区卫生服务站(年5月-5月)。

所属行业:医卫·保健·美容公司性质:

公司规模:10~50人工作地点:龙岩市新罗区。

职位名称:药剂师。

工作描述:调配处方。

公司名称:康宁药店(7月-2016年1月)。

所属行业:医卫·保健·美容公司性质:

职位名称:营业员及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操作。

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性格活泼开朗,诚信,踏实肯干。善于学习,积极进取。

语言能力。

语种名称掌握程度。

英语良好。

普通话良好。

拓展阅读:如何让个人简历更加完美。

在求职中求职者就是通过个人简历来与用人单位联系,个人简历写的好则求职成功的几率就大。而要写好一份个人简历,需要注意到各个环节,包括最后的.检查工作。

其一,检查有没有不该写的内容。

求职者编写个人简历有两个不该写的内容,一者是个人隐私,简历是对自己能力的介绍,并非需要透露个人隐私,尤其是家人的个人隐私,为了安全起见简历上如有个设计隐私问题最好删除。二者是负面信息,个人简历要求真实,但负面信息不可能写上去。

其二,检查有没有漏掉的信息。

能够影响求职成与败的因素有很多,个人简历就是其中之一。个人简历上不该写的不能写,而不该少的也一定不能漏掉,首先在个人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就是最不可缺少的信息。此外,在个人简历中求职意向不能缺少。还要检查简历上的内容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招聘特别提出的要求往往是录取的关键。

其三,检查常识性的错误。

求职者在编写个人简历的过程中,通篇写下来在所难免的会出现一些错别字,这些错别字就是个人简历检查工作的重点,在打印、投递个人简历之前一定要注意不能出现错别字。还有一些常识性的用语、专业术语都不能出现错误。鉴于本人检查工作会有疏漏,建议个人简历的检查工作交由他人查看。

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五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居住地:工作年限:n年以上电子邮件:********。

自我评价。

长期的销售工作锻炼了我,使我能更好的与人相处和沟通,能在交流中挖掘客户的需求,培养客户的兴趣,从而达到自己的销售目的。经常学习使我的`领悟能力和各种综合素质得到更大的提升。对待工作踏实稳定,有热情有责任心,对领导下达的任务100%接受和完成。性格开朗,尤其爱好体育运动。勇于迎接新的挑战,去全面发挥自己的能力,塑造自己的价值。

求职意向。

期望从事职业:销售、市场/市场拓展/公关、商务/采购/贸易。

期望从事行业:互联网/电子商务、通讯(设备/运营/增值服务)、贸易/进出口、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烟酒/化妆品)。

期望工作地区:西安。

目前状况:我目前在职,正考虑换个新环境(如有合适的工作机会,到岗时间一个月左右)。

批注:数字量化确实很好,但是最还不要出现100%,毕竟有些时候这样会给人一种“圆满”的感受,话不应该说得太满。

工作经验。

20xx/03--至今:

*****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务部|电话销售。

1.在公司利用电话营销向目标客户介绍百度竞价排名。

2.介绍百度的主要优势向目标客户传达一种低投入高回报的广告吸引客户,从而达成约见。

4.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以及任务分配,利用自身资源,完成部门下达的销售任务。

20xx/06--20xx/10:

河南**数据有限公司|商务部|销售代表。

利用互联网搜集客户资料,公司主做服务器租赁托管域名注册等相关业务。在职期间,善于利用自己身边的资源,更加迅速的完成领导所下达的任务。

20xx/06--20xx/05:

北京**科技西安分公司|销售部|销售主管。

在北京**科技西安分公司做饮茶杯和饮茶杯设备。

1.根据领带下分的区域进行足够的市场调研和地域划分。

2.给团队进行合理的分配,达到人员优势互补。

3.对主要区域进行一系列的展架宣传,让客户群体了解产品的特点以及对咨询客户进行一对一的讲解培训,培养兴趣。

4对重点客户给予方案制作,让客户了解能带来的市场前景及利润。刺激客户,达到一个产品的购买。

5合理利用更多的资源,去完成领导下放的指标。

批注:销售工作以数据论英雄,工作经验一栏中最好能提出一些数据性描述。工作描述目前是以做过什么为主,建议以做成过什么,取得过什么成绩,表现了哪方面能力为主。

语言能力。

英语:读写能力良好|听说能力一般。

教育背景。

20xx/07--20xx/07:陕西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院|电子商务|大专。

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六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含义: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1.开办条件: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申请人向省级fda提交的材料。

3.审批程序。

4.新开办企业有关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方面的规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2.《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3.《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

1.药品委托生产双方的条件。

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2.药品委托生产双方的责任与合同。

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合同: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署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3.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1)受理和审批的部门及其分工。

sfda: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

省级fda: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特别说明: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2)委托生产申请、受理和审批的程序。

(3)《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超过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延期手续。

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注销手续。

4.药品委托生产申请材料项目。

(1)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5)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6)委托生产合同;

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七

姓名:

性别:

女性。

1988年5月。

身份证号:

身高:

156。

视力情况:

婚姻状况:

未婚。

政治面貌:

团员。

户口所在地:

漕泾。

家庭住址: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明华小区1295号。

学业资料。

人才类型:

在职。

最高学历:

中专/职高。

专业类别:

医药医疗类。

专业名称:

毕业院校:

上海市医药学校。

毕业时间:

外语种类:

外语等级:

口语水平:

一般。

第二外语:

电脑水平:

熟练。

职场资料。

希望应聘的职位类别:

生物/制药/医疗卫生类职业。

目前从事岗位:

化学水分析。

希望从事行业:

3000。

工作经验:

2007.3-.5上海海利生物制药有限公司2008.8-至今上海热电联供有限公司。

自我评价:

吃苦耐劳,积极进取,对工作认真负责,个性乐观,敢于面对困难和挑战。

求职意向:

qc。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在线qq:

个人网站:

通讯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明华小区1295号。

邮编:

07。

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八

甲方:

乙方:

甲方:乙方:

法定住址: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人:电话:传真:

账号:账号:

甲、乙双方均具备药品经营的合法资格,于年月日,然后就乙方承接甲方医药产品在区域销售总代理事宜,达成共识,签定本区域销售总代理合同如下:

一、地区总代理的确认。

(1)甲方授予乙方区域的销售总代理权,由其全权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2)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甲方不得在乙方总代理的区域内另设其它代理商或经销商。

二、乙方承诺。

(1)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最迟于年月日。

前在所代理的区域内建立起有效的销售。

(2)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然后一个月内向甲方下订单。每一份订单的货物规格为一种至数种,每种规格产品的订货数量要达到甲方的要求。

(3)乙方年订单总金额不得低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代理保证。

(1)如果甲方在乙方总代理地区以内,以任何方式给其他代理商或经销商授权,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损失,以乙方当年订单总金额月平均数作为赔偿标准,并立即取消该地区其他的代理商或经销商的授权。

(2)乙方的总代理权只在授权地区生效,不能在其他已授权的地区扰乱市场,否则,将取消其代理资格。

(3)乙方在代理期间,若自动放弃代理权,或无法完成本合同所列的相关要求,甲方均有权终止本代理合同,在该地区另寻代理商,并保留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四、地区代理价格,见代理价格表(不含税)。

如因通货膨胀或其它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所定供价必须调整,甲方必须提前通知乙方,并共同协调双方利益。以上供价均为甲方发站价,运费由乙方负责,甲方代办托运,甲方所付运费,然后由乙方在下次订单结算时付清。

五、订货及供货。

(1)经双方协定及认可,甲方接下乙方的订单后,甲方应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货源,尤其是甲方生产及原材料紧张时,更必须优先保证乙方的订单。

(2)乙方下订单时,应预付订单金额的%给甲方,作为订金。

(3)具体操作细节依照甲乙双方拟定的订购合同(见附件3)。

六、付款方式和运输方式。

(1)银行结算。

(2)现金支付。

(3)具体操作细节依照甲乙双方拟定的订购合同(见附件3)。

七、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甲方产品严格按照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

(2)为保证用户利益,用户所购产品给予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八、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的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由各方自负,与对方无关。

九、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一年,期满乙方有续签优先权。

十、争议解决。

(1)如乙方无法按本合同要求完成工作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乙方的相应合同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2)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药品,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迟延标的额%的违约金。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方住所地法院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代表签名及盖(公司)章。

日期:

乙方:

代表签名及盖(公司)章。

日期

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九

为了拓展市场,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授权乙方作为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地)___________产品的独家经销商。

一、经销品种。

规格:______________包装: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

零售价:____________元/盒;批发价:___________元/盒。

开票价:____________元/盒(现款现货)。

二、供货及结算方式。

1、乙方首次进货为___________件(每件___________盒)。

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将首批货款付给甲方。

甲方收款3日内保证及时发货(中铁快运)。

以后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_____日前将下月要货计划报给甲方,以便安排保证市场供应。

2、甲方按代理底价出具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必要单据,若乙方另有需要,高于代理底价开票的高出部分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3、甲方负责按乙方合同指定的到站承担一次性运费及保险费,到站后的短途转运费用和因乙方造成的退货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保证将产品保质、保量、按期交付乙方,如发生破损,乙方应在收货后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商讨后取得一致意见。

三、优惠政策和支持办法。

1、为鼓励和支持经销商扩大产品销售,甲方按照不同经销商的购销总额给予经销商相应优惠和支持,如下表所示:

市场保证金及管理。

1、经甲乙双方共同约定认可,乙方须在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交纳______万元的代理保证金,逾期本合同自动失效。

2、市场保证金主要用于协议区域代理权的确认和市场规范运作的保障。

3、如乙方有窜货行为,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代理保证金',并取消其代理资格。

4、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完成代理合同且无违规行为,甲方全额退还乙方的'代理保证金',不计利息。

5、乙方在代理期间,如发现有向所代理产品区域以外的区域窜货(以箱号为准),甲方有权做相应的处罚或没收乙方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独家代理资格,并可按进货价格的8折给乙方退货。

药品经销协议可由____________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或由____________知名律师事务所进行合同见证,市场保证金可由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独立保管,降低合作风险。

四、双方义务和责任。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合格产品和相应的质检报告。

2、甲方应向乙方通报当地经销商的分布情况,不得向乙方以外单位提供等同或高于协议乙方的让利和支持,不得向乙方经销地区以内单位或个人直接供应产品,若直供则销售额划归协议乙方的经销业绩。

4、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完成合同指标的`情况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5、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开票价格进行批发或零售,一旦违背,甲方有权取消其相应资格及其优惠承诺,并有权进一步追究责任。

6、乙方须定期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产品的市场情况的信息反馈资料,并及时回笼货款。否则,甲方将延迟放行下批产品。

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销售终端明细表(为防止经销商窜货,所以经销商每月应向甲方产品去向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返点)。

五、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因违约带来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免责条款。

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经确认非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各种损失,甲方概不退货且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因产品质量造成乙方退货,乙方必须保证产品包装完好无损。

本合同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须在合同签定日期起7日内向甲方交纳全额市场保证金,以取得所在地区独家代理权,合同自首批进货后生效。

双方如有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达成一致。如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区经理/业务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十

药品的质量关系着人们的健康问题,这需要严格的监测和把关!这就需要药品监测员细心严格的监测了!这是小编整理的`:药品监测个人简历范文,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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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女

政治面貌:党员

婚姻状况:未婚

当前所在地:宁波

户口所在地:浙江

身高:160cm

【求职意向】

工作性质:全职

欲从事岗位:业务员、医药检验、医药代表

要求地区:浙江

到岗时间 面议

【技能与特长】

英语 良好 英语等级:a级

【教育经历】

学校期间学习了仪器分析,医药应用统计,药用有机化学,实用医药基础,生物化学与生化药品,应用高等数学,中医药基础,药品生物检定技术,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药用基础化学,药剂学,中药制剂分析,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专业课程。专业成绩良好,在校期间共获得两次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校二等奖学金,一次英才奖学金,一次校单项奖学金。

【自我评价】

生活积极,性格方面开朗大方,善于与人交流,会主动帮助有困难的人,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学习努力,具有上进心,而且具有主动性。

在校期间做过许多兼职,每一次都让自己做的更好,工作努力奋进,积极肯干,积累了一定经验,为我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xxxxxx

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十一

人才类型:

应届。

毕业生 。

应聘职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工作年限:0职称:

求职类型:实习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希望工作地区:广州,佛山,深圳。

工作经历。

志愿者经历。

教育背景。

20xx年07月-10月在学校实验管理中心作为博士生助理,参与了中药配方颗粒制备工艺研究项目。主要进行中药的检查、提取工艺研究和浓缩工艺考察等配方颗粒制备工艺研究。

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十二

做到优质服务坚守工作岗位;。

2、对库存药品要建立库存帐,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好药品的出入库手续并及时登帐,

对库存药品了如指掌;。

3、所有药品药品应按品种。

性能分类存放做到存放整齐,领用方便,保持室内清洁,

并经常保持通药品风经常检查药品药品的存放情况,

保持标签完好;。

4、平时定期检查及时登记缺货;负责接纳教学、科研的药品订单,

根据库存数汇总后送交实验室主任批准由采购人员负责采购,

保管员应协助采购人员做好采购工作;。

5、负责接收采购到位的药品。

做好技术物资验收工作并及时整理上架。

如有数量品种、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应协助采购人员及时处理;。

6、对新购进的药品药品应对照购货发票逐项核对,

核实无误后在发票上签字并计入保管帐。

7、平时抽点检查,定期与计算机及帐簿对帐,

期末和年终盘点复核对变质药品及时上报处理,

做到帐物相符;。

8、凡寄存药品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并办理有关书面手续;。

9、保持药品药品的正常库存量。

应及时填报采购通知单交实验室主任审核。

外单位转让药品药品时,必药品药品须凭有领导签字的交款发票如数发给药品药品,

不得私自出借和转让药品药品。

经批准出借的药品药品,要药品药品药品负责催还,

催还无效的及时报实验室主任按有关规定处理;。

10、库内严禁吸烟。

谨防火灾发生做好消防安全与仓库温控工作;。

11、库存药品存放有序,

整齐清洁;防止药品变质和丢失对药品库的一切安全工作负责;。

12、对剧毒药品药品,

易燃易爆药品药品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单独存放,并每周检查一次。

领用剧毒药品药品品时实验室主任,领用人员必须同时在场方可开柜领取(可备有两把锁,由两人分管钥匙)。

出库时必须手续齐全,登记清楚,对不合格手续的出库品,

保管员保管员承担全部责任;。

13、学期结束时写出本学期药品出入库情况的总结报告和工作小结;。

14、药品药品出库要按领料单发货。

并将领料单按学科分开保管学期结束时结算出学科的消耗总药品额及人均消耗额;。

10、按时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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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十三

应届毕业生的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在工作经验上的欠缺,以及在年龄上的劣势。在个人简历中要懂得扬长避短,相关的一些工作经验,或者是年龄方面则可以有意识的淡化。要强调自身的教育以及所接收到培训,刚毕业的`人才所接受教育在理论方面非常具有优势,将这种理论转化成实践,也可以成为应届毕业生的优势。

现在很多大企业在对人才的选拔上,不仅仅是看那些华丽的履历表,很多时候更为重视人才的素质。素质能够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时候职业道德素质,尤其是想财务方面的人才,对职业道德素质的要求更高。另外还有个人的心理素质,以及身体素质方面,应届大学生也是有一定的优势。此外,专业能力素质也非常重要。

人才的能力体现可以在很多地方,能够作为应届毕业生的优势,也可以是个人的学习奖励,以及社会时间方面。应届大学生虽然是没有多少经验,但是具有非常好的发展潜力,同样也可以作为求职的优势之一,学习奖励多则说明人才的能力比较高。还有就是一些实践活动方面,也可以作为经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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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

民族:

最高学历:本科。

现居住地:河北省廊坊市。

工作年限:应届毕业生。

到岗时间:随时。

身高:

应聘类型:全职。

期望工作地区: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廊坊市。

2006-9至2011-6学校名称:河北大学。

专业名称:预防医学。

取得学历:本科。

校内活动职务描述:担任班团组织委员:组织班内日常活动,积极举办团日活动。

2007年-2008年度河北大学医学部学生会社团部长一职:管理学校14个社团组织,举办社团活动月,处理社团组织的日常事务,积极配合社团组织与外校之间的联谊活动。

日常办公软件的应用操作能力: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合格(2007年6月);。

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使用office系列办公软件及internet应用;。

可以熟练应用spss,epidata等统计学软件。

外语语种:英语外语水平:四级。

所有部门:科研培训管理处。

所任职务:实习科员。

所有部门:临床科室。

所任职务:实习医师。

实践描述:熟练掌握医院的工作流程,掌握大多数常见病的诊断、治疗方法。

严谨务实,以诚待人,有亲和力,团队协作能力强;英语听说读写能力较强;能吃苦耐劳,认真负责,充满热情,工作上有较强的管理和动手能力,且有较强学习能力;敢于面对挑战,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勤于思考,有刻苦钻研的精神。热衷于医学及相关专业,努力拼搏,锐意进取。

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十四

药品监督是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重要工作,近年来我国药品监管力度逐步加大,质量水平和监督手段不断提升。作为从业人员,我深感药品监督的重要性以及自身责任。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药品监督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为更好地加强药品监管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1.深入了解药品监管政策。

首先,作为药品监管人员,必须深入了解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只有掌握这些基本知识,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公众安全。

例如,政府发布的关于高风险药品的调整方案和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办法等,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都有重要影响。我们要及时学习领会这些政策,灵活应用,确保药品安全有序。

2.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标准。

在药品监督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特别是对于一些高危场所和关键环节,必须加强把关。例如,对于药品库房等场所应定期清点、核实药品数量,确保药品的存储和使用环境符合要求。药品分装、包装、标签等环节也需完善标准,确保每一批次药品的信息准确、清晰、完整。

同时,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药品管理法》等核心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防止违规行为,保障公众安全。

3.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药品是关乎公众健康的重要物品,他们对药品品质的要求非常高。因此,药品监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个药品的安全有效。

首先,要做好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在药品交易全流程中,必须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在药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质量管理标准,确保药品制造过程符合国家药品质量管理标准。

其次,在药品检测方面,应健全质量检测和检验制度,确保检测过程科学准确,结果真实可靠。此外,对于检测结果明显异常的药品,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防止对公众造成损害。

4.不断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药品监管工作的风险性非常高,面对不同风险场景和药品种类,药品监管人员需要时刻保持警惕,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例如,对于新型药品和进口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监管人员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加强审批和检测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此外,药品监管人员还应不断改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新技术和新手段,提高风险防范效果。例如,建立风险预警模型,构建比较完整的风险矩阵,以科学预测未来潜在危险,提前规划相应应对方案,加强风险承担和防范。

5.加强协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药品监管涉及很多方面和环节,只有多方面密切合作,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协同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工作中,需要加强与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医疗机构等各方面的联系。尤其在新药审批、不良事件报告和市场监测等方面,与各方面的联系必不可少。只有加强协同合作,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综上所述,药品监督是一项大而复杂的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标准、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深入了解药品监管政策和加强协同合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药品监督职责,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

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十五

姓名:

一年以上工作经验|男|25岁(1991年9月17日)。

居住地:上海。

联系电话:

e—mail:

最近工作[5个月]。

公司:xx有限公司。

行业:制药/生物工程。

职位:生物制药研究工程师。

学历:本科。

专业:药物化学。

学校:上海交通大学。

到岗时间:一个月之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制药/生物工程。

目标地点:上海。

期望月薪:面议/月。

20xx/5—20xx/10:xx有限公司[5个月]。

所属行业:制药/生物工程。

研发部生物制药研究工程师。

1、为新药开发项目寻找关键原料和中间体的供应商,同时监督这些产品的生产过程。

2、寻找新的高质量的供应商同时保持与现有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确保为新药开发提供高质量的原料。

3、主持每两周一次的电话会议,讨论所有新药开发项目的供应链稳定性问题。

20xx/7—20xx/4:xx有限公司[9个月]。

所属行业:制药/生物工程。

研发部生物制药研究工程师。

1、建立人类生理行为系统模式或利用计算机仿真来取得数据,以用来测量和控制生命运作。

2、利用工程与生理行为原理,设计与开发医疗诊断和临床检测仪器、设备和流程。

3、与生命科学、化学、医学人员一同进行人类与动物生物系统方面的工程研究。

20xx/9—20xx/6上海交通大学药物化学本科。

证书。

20xx/12大学英语四级。

英语(良好)听说(良好),读写(良好)。

我性格沉稳,做事细心且条理性强,工作中踏实认真,一丝不苟,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同时勤奋,虚心好学,能很快掌握新知识,新技能。在人际交往方面,我乐于与人沟通合作,有着良好的团队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

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十六

性别:女。

政治面貌:党员。

婚姻状况:未婚。

当前所在地:宁波。

户口所在地:浙江。

身高:160cm。

【求职意向】。

工作性质:全职。

欲从事岗位:业务员、医药检验、医药代表。

要求地区:浙江。

薪水要求1500-元。

到岗时间面议。

【技能与特长】。

英语良好英语等级:a级。

计算机能力良好计算机等级:一级。能运用wordexclepowerpointps。

【教育经历】。

9月--7月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药品质量检测技术大专。

学校期间学习了仪器分析,医药应用统计,药用有机化学,实用医药基础,生物化学与生化药品,应用高等数学,中医药基础,药品生物检定技术,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药用基础化学,药剂学,中药制剂分析,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专业课程。专业成绩良好,在校期间共获得两次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校二等奖学金,一次英才奖学金,一次校单项奖学金。

【自我评价】。

生活积极,性格方面开朗大方,善于与人交流,会主动帮助有困难的人,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学习努力,具有上进心,而且具有主动性。

在校期间做过许多兼职,每一次都让自己做的'更好,工作努力奋进,积极肯干,积累了一定经验,为我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十七

药品是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方面,因此,药品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工作。药品监督可以确保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从而减少和避免药品使用的风险。在我曾经从事的药品销售工作中,我认识到了药品监督的重要性,并且也有了自己的心得和体会。

药品的质量安全对于我们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如果药品的监督出现问题,会对广大人民的健康产生风险并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加强药品监督,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健康检查、质量测试和产品严格的审查程序是确保药品质量的重要保证。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管,防止不法销售行为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三段:建立健全的药品监督机制。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的安全和有效性,建立一套完整的药品监管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这个机制需要在政府、医药企业和公众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和合作关系。同时,监管机构应该有明确的法规和政策法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监督和管理。具体来说,建立药品安全质量监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制定生产和销售的标准来规范医药企业的行为和活动,提高其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段:加强公众的药品安全意识。

药品的质量安全也需要公众从自身做起。人们应该加强对药品安全知识的了解和认识,对药品的使用、储存和处置应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应该利用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药品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政府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从经济和法律上对药品不良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

第五段:总结。

总之,药品监督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想让药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药品监管机制,加强对公众的意识教育,让人们了解药品的质量安全重要性,以及化解各种危机和健康问题。药品的监督是一项长远而艰巨的工作,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我们应该认真开展药品监督工作。

药品监督个人简历篇十八

现行的药品监督管理法是根据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xx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xx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

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第四十四条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麻醉的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的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四十六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七条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

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五十五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六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六十八条地方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第六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六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六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第九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权力、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九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一百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第一百零一条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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