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技术城市管理论文(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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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技术城市管理论文(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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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可以促使我们思考,对过去的经验进行反思,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指导。合理运用段落过渡词,使总结更具连贯性。下面是一些成功者的经历和感悟,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和借鉴。

S技术城市管理论文篇一

:园林绿化在人们的生活环境中已经越来越常见,大至城市、单位、企业园林绿化,小至家庭、个人园林绿化,但因园林绿化缺乏合理的养护管理,进而影响了园林植物的健康生长,制约了园林绿化功能的发挥。对此,积极采取合理、有效的园林绿化养护措施,对园林植被进行合理、恰当的养护管理,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园林绿化的生态、景观、人文价值。本文主要对园林绿化养护的技术管理措施进行了分析探讨。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管理措施;建议。

随着城市的规模建设与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在加快城市建设最大的努力方向就是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绿化的理念已经在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它不仅代表着对我们生活环境的一种质量要求,也是我们走向文明化城市的综合体现。当前对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的管理程度已经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整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只有不断地发现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的缺点,不断地寻求更精心更贴切的养护管理方式才能促进城市的绿化工程的进一步发展。

1、园林绿化养护的内涵。

很多人都认为对于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只是一味简单地重复着机械的劳动,对于园林的建设管理存在很大的偏差,当今的园林绿化管理不仅要研究植物的生长情况以及生长规律,在植物生长的整个历程中都要讲究修剪、施肥、防虫、灌溉等多种技术管理,采取良性的人工干预培养,让种植的植物能够组合成一个相对稳定合理的园林绿化效果。平时在对植物的管理中主要分为3个工作大类。首先是平时的保养工作,大部分的植物每天都要进行浇水除草等工作;其次是周期的保养工作,在每一个间隔期都要对植物进行适当地修剪施肥,防止病虫等措施;最后是专项的养护工作是对于某些特别的情况或者特别的植物进行特定的工作,在某些特殊的时期对园林的绿化灾害进行预防等。

2、对于绿化养护的重要意义。

绿化养护工作相对来说是一种时间较长、反复机械的工作,采用高效的管理和科学的养护对提高园林绿化具有重要意义,做好绿化养护工作能提高绿化的质量,美化景观,丰富我们的生活环境。除此之外,通过绿色植物的养护管理实现园林造景作用不仅美化环境,创造视觉冲击还降低建设工程的成本等优势,充分利用资源为城市创造出更多的亮点。

1、以提升土壤肥力为核心,将有效预防水土流失作为重点。

地被植物处在生长阶段的时候,管理者需要详细了解不同植物的生长需求,及时有效地对植物进行肥力补充,特别是那些观花地被植物,保证肥力及时到位,对于植物健康成长的意义就更加明显。在管理的时候,应当定期对栽植地的土壤进行观察,保证土壤疏松、肥沃的基础上,需要高度重视起排水工作,正常来讲排水工作需要每年检查,尤其是在夏季暴雨过后,更应当及时处理雨水对土壤的冲刷损坏情况。

建设一批高技术高素质的养护队伍,提供定期的知识培训,不断更新养护人员的绿化养护意识,使整体的管理工作不断健全。

2、确保抗旱灌溉工作高质量进行。

地被植物一旦种植,必须对其及时浇灌。园林树木灌溉的时间应当依据不同植物在不同时间段内的需水情况来确定,除此之外,还应当全面考虑到植物种植地区的气候特点、植物栽培地区的土壤内水分变化情况,同时还需具体结合不同树木在本园内的栽植时间进行考虑。概括地讲,对不同植物的灌溉频率以及灌水总量要符合树种特点、土质情况以及气候特点、植株生长时间,做到在保证节约用水的同时,选择使用更为便利的作业方法进行灌溉。

3、切实将修剪平整以及更新复苏工作落到实处。

整形与修剪工作在园林植物栽培过程是一项至关重要,同时还十分具有情趣的养护管理手段,该项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为了确保生活在园林内的植物拥有观赏价值同时,可以给人带来更多的美感。在这项工作中,个头较矮的植物类型并不需要管理人员消耗大量时间进行修剪,该项工作重点集中在高大植物中。修剪工作在时间上最适宜的选择是暮色到来前后,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地被植物还没有出现露水之前进行,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地被植物不受到人为损害,还可以有效避免阳光照射的影响。根据以往的管理经验,可以发现地被植物养护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各种不确定的因素,这些因素是导致大片的'地被过早衰老。针对这些情况,管理人员应当详细考察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采用对表土刺孔的措施,保证植物根部土壤可以达到疏松透气的状态,并在此基础上加大施肥浇水力度,确保这些植物可以尽快恢复生机。

4、科学地对地被群落进行调整。

地被相较于其它植物,栽培期时间更长,然而地被的栽植并不是一次之后就不再改变了。除了部分具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品种,绝大部分地被还是需要调整的,在调整的时候,管理者需要全面考虑观赏效果、植被覆盖率等因素,确保地被群落调整的时候,可以和不同植物的花色相协调。举例说明,在针对道路以及草坪边缘的地被群落选择时,应当尽可能地选择太阳花,这样不仅能够达到高雅的目的,还可以达到十分醒目的效果。

5、高度重视防寒与防治病虫害工作。

相当一部分园林植物,特别是本来生活在温暖南方却被移植到北方的植物,要想适应北方寒冷的气候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园林管理者必须采用相应的措施做好防冻工作,具体来说春灌、保护树干等方法都是十分有效的。此外,针对病虫害,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工作越早进行越好,要重点治理小的病虫害,坚决避免病虫害的扩大。此外,防治过程中,必须做好环保工作,切忌用药过量。

1、加强专业的绿化养护技术。

应该加强落实园林绿化的养护制度,提供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对园林养护工作人员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建设一批高技术高素质的养护队伍,提供定期的知识培训,不断更新养护人员的绿化养护意识,使整体的管理工作不断健全。

2、进一步加强补植改植、防虫害的养护工作。

在种植植物的过程中,往往不是每株植物都能够成活的,必须定期的观察,及时清理死苗保证所有的植物都可以正常存活,以达到优良的景观效果。对于呈现老化或者某些植物不能与周边的环境相协调的进行改植。除此之外,平时应该做好以防为主的举措,防止植物受到病虫害的影响。合理地加强植物的抗病虫能力。合理地采用化学防治、生物防治以及物理人工防治的方法去改善绿化植物受到病虫的情况,主要采用生物防治的方法可以大幅度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相对来说比较环保。

3、采用绿化养护机械化管理。

园林绿化养护的发展方向就是实现机械化生产,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防范的进行机械化操作,降低劳动力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根据园林绿化养护的基本要求来制定机械设备规模化生产,不仅可以保证园林的绿化质量,还可以间接节省了很多人力物力。

园林绿化是当前改善城市环境与美化市容的有效途径,良好的园林绿化景观不仅能够为人们带来视觉上与心理上美的享受,而且还利于提升城市形象。因而,注重园林绿化景观的建设及园林绿化的养护十分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园林绿化进行养护管理能够延长其使用时间,利于可持续发展。

[1]宋亚辉.城市园林垂直绿化的重要性与养护技术[j].科技传播,20xx(9)。

[2]曾端香,赵世跃.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xx(4)。

[3]田文喜.高校绿化养护管理探讨[j].绿色科技,20xx(1)。

S技术城市管理论文篇二

目前,我国的电厂电气设备检修技术管理问题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在检修管理制度上,缺乏完整的体系和要求,一般按照各地的设备情况、检修惯例、检修经验等开展检修和管理的。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差异显著,现阶段,我国的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电力情况,往往是检查维修过量或者检查维修不足的极端情况。因为电气检修引发的问题主要有:盲目性强的检修工作使得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显著降低,很多的设备处于无法使用的境地,使电力的输送受到影响,造成了频繁的电气检修维护,严重影响了电厂的可靠性、安全性,还使设备的运行在安全性方面欠缺,很多的故障产生,设备的检修能力不足,也使得检修的成本加大,电厂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二是电厂在运行过程中自身有很多缺陷。一些电气设备的封闭度或除湿效果设计不理想,引发频发的设备故障。变压器设施的质量不过关,漏油、冷空设置、发热、控制开关等问题突出;由于电气设备的老化程度高,使得设备的运行安全隐患加大。

1)健全电气设备的检修技术管理制度。一方面,按照电厂的实际情况设计检修方案,开展设备检修,始终明白检修的目标,最大限度的降低设备故障,保障设备正常并高效运行,提高电厂的效益。因此,进行设备检修的前提是科学制定检修方案、健全检修制度,完善检修技术管理工作。检修制度的制定要坚持新的检修技术理念,按照现阶段的技术管理要求,多方考察方案和技术的可行性,增强创新性,以现代化的检修技术管理制度保证电气设备的良好运行。另一方面,针对具体的方案,还要确保方案的可行性,从而保证检修任务的完成。由于检修方案的可行性直接影响设备的安全运转,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在设备检修环节,必须对电气设备的故障原因进行仔细分析,针对性地进行改进,提高检修工作效率。

2)加强电气设备的检修技术的整体管理。前期管理方面,可以开展预知性管理,即采用原始、实时、准确的数据,以现代化信息处理方法展开数据预测,及时发现检修工作中的问题并解决,减少检修工作的盲目性,增强检修效率。例如,对于运行正常的监控设备,可以适量延长检修周期,如果数据检测出现问题,则需要增加检修频率。通过此种方法,使得电气设备的检修频率、强度等科学化、合理化,降低检修的无用功,节约检修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在电厂的`检修技术中期管理方面,可以定期开展座谈会,加强对电气设备管理的集中安排;或者开设专业电气设备检修技术管理部门,做好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建立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检修团队,提高检修人员的责任意识;在电气设备的检修管理制度制定上,要从实际出发,以一定的工作原则、目标为前提,保证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电气设备后期管理中还要完善资料保存工作,保证检修管理的规范性。此外,针对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效率低的问题等,认真总结原因、经验,调整好检修工作。

3)增强电气设备检修人员的技术水平、综合素质。电气设备检修人员的技术水平、综合素质能够影响检修工作的准确性、高效化。对于电气设备的检修人员必须实施高的工作要求,能够全面应对各种检修情况,对设备故障能够准确判别,可以进行独立判断并给予及时维修。此外,还要掌握专业知识,增强设备运行状态的辨识,这些综合的素质、技术需要长期的实践训练才能积累和拥有;对于设备的故障处理成本要进一步减少,尽量降到最低,提高迅速找出设备检修关键时间点的能力,提高电气的运行效率,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综合技能的培养方面还要做好专业技能培训,增强检修人员的电气检修知识和技巧,使其不断积累经验,提升电气检修人员的综合水平,保证检修任务的及时完成。

4)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由于电气检修技术管理具有某种风险性,因此,一定要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是加强人员的风险管理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隐患意识,这样对于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实施。培训内容主要有:员工的安全管理条例、设备操作管理安全制度等。培训中要将安全的意识和安全技术有机结合,真正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综上所述,电气设备的检修技术管理工作,必须全方位的展开,加强各个环节的工作,促进检修的高效化。

S技术城市管理论文篇三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市城管局围绕提升市容环境面貌和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的要求,深化数字化城管建设运行,提升属地化、网格化管理水平,深化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治理城市环境薄弱环节,全力以赴推进各项城市管理重点工作,确保了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这一年中,通过投运数字城管,“网格化”管理机制逐步构建。市数字化城管系统4月份起试运行,在345.3平方公里范围内普查部件123.7万个,并将1200多条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划定为951个单元网格,全面实施信息采集整改和网格化巡查管理。据统计,全年共采集发现问题17.1万件,转派至各区、各相关部门7.3万件,处置率和反馈率均达100%。其中,滨湖区数字城管平台率先完成与市级平台的对接,并与“网格化”管理相结合,落实了属地管理责任。

这一年中,突出市容综合整治,市区环境面貌有所巩固。全面实施“93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对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85项整治任务,落实责任,狠抓推进,确保了2013-2015三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圆满收官,在今年初省级检查验收中,我市的各项工作得到了省考核组的一致肯定。以第四届世界佛教论坛、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复检为契机,深入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全年整治各类显见性市容违法行为15.3万起,拆除违法建设17.7万平方米,清除卫生死角、无主垃圾6.1万余处、计10.6万吨。北塘区针对一些突出问题,创新实行“公约式管理”,召集管理对象、居民、社区等各方达成“契约”,变城管执法者为裁判者,既有效化解了矛盾,又解决了疑难问题。在各项重点整治活动中,公安交通治安分局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扎实推行“城警联动”模式,调处执法纠纷70余起,保障了城管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

这一年中,着力提升街景品质,创新成果得到体现。深化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全年公开拍卖户外广告2批次、出让金2784万元,完成20个新改建项目户外广告规划论证。全市14条主要道路“包装出新”,42条背街小巷完成综合治理。在新区路段成功试点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电子管理方式。据悉,我市的“百巷崇安”、户外广告综合管理等工作被列为省厅的创新项目,将在全省予以推广。此外,南长区结合辖区背街小巷治理,进一步加大市容难点攻坚和软硬件投入力度,把中联新村主干道、建工一支路等市容热点转变成了市容亮点。惠山区研究出台“区城镇停车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立公安、交警、城管联动机制,辖区内停车秩序乱的问题有望得到改善。

这一年中,狠抓依法行政,队伍规范程度不断攀升。强化城管法制调研,在全系统组织开展论文征集、专题研讨、文章交流等活动。强化队伍规范化建设,出台2类城管基层站所的公共服务规范,全面实行执法队伍公共服务标准化。组织机关干部、基层骨干走进大学脱产培训,组织支队全体执法人员,集中封闭式军训培训。加大依法行政监督力度,规范行政许可,全年办理各类行政许可2639件、准予许可2554件。锡山区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制员队伍建设,发挥法制监督作用,坚持每月案卷质量考核,确保了所有案件禁得起查、受得了评。市支队深入开展“使命大讨论”主题教育,进一步整顿作风纪律,并在勤新市场守点整治、制止太湖广场违法商贸活动、新区大型高炮强拆等重大整治行动中,有效发挥了协调主导和对区支撑作用。

这一年中,加强垃圾收运处置,环卫作业质量稳步提升。全年市区共收集、清运、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132.4万吨,建成区生活垃圾机械化收集率、无害化处理率继续保持100%。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90%,超出省下达指标5个百分点。全市新增建筑垃圾集中转运点140处。有序推进广益星苑等16个新增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尤其新区长江国际雅园小区与慈济公益组织合作,把垃圾分类试点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这一年中,树立为民服务宗旨,城管保障力度有效增强。以解决群众困难为目标,加强投诉受理处理工作,今年以来市、区投诉平台合计受理处理投诉1.3万余件,案件总量下降6.76%,满意率同比上升7.43%。以服务市民群众为己任,做好市容环境保障工作,全年共计下达保障令、组织市容保障行动39次,尤其佛教论坛、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复检期间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在雨雪灾害性天气和大气污染预警应急响应中,城管成为了一支生力军队伍。

S技术城市管理论文篇四

随着我们的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与发展情况也越来越重要。城市管理越优化,城市的整体功能才能越优化,只有城市的所有功能都能够有意义的被发挥,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才能为广大市民谋求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城市是人类重要的生活环境,为了人类的幸福和发展,我们必须应用合理的管理模式,这样不仅仅有利于政治发展和经济进步,更有利于整个人类文明和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城市的管理是否得当,关系到整个民族和国家的兴衰。现今已经进入到二十一世纪,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社会结构的转型,为保证我国经济建设和政治文化建设的顺利发展,我们必须更加关注城市管理模式的创新与发展。

从城市开始发展以来,什么是城市管理,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我们至今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来描述城市管理的内涵和特征。城市学和城市管理学理论研究中,对此问题的争论一直存在,也涌现出了许多有代表性的观点。但是,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我们对于城市管理的本质这个问题一直会不断地探讨和研究。

人类聚落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就是城市。现今,城市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无论在外形上还是在规模上。城市的发展速度越快,我们就越不能以传统的观点和理念去管理城市。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是我们的在对于现代城市在管理理念和运作机制和方式手段上仍然存在理论上的空白点。我们需要塑造更加美好的、适合人居住的城市,就要加快转变城市管理创新模式,促进城市发展和进步。我们普遍认为,城市管理等同于市政管理,因为对城市各种公用事业和设施等方面的规划建设和指导控制,都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来完成的。城市管理的对象是城市,包括对城市的运作和发展以及其他关键机制进行管理和调节。城市管理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基础设施管理等多个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出现了科技管理和文教卫生管理等相关要素管理。实践表明,进行城市管理的关键就是能够清晰明白的分析好影响城市运转的各种动态因素和静态因素,并对其进行关注和管理。我们进行城市管理的目标就是——促进城市长期稳定和协调发展,合理配置人、财、物等各种资源,对城市的运行系统做出综合的协调、规划和控制,用各种建设活动来完善城市的各种设施。

2.我国进行城市管理模式创新的必然性。

城市管理模式受不同时期的经济和政治影响会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而这种特征也会深刻的影响着城市管理的思想体系和制度安排,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城市管理模式的创新与制度上的创新是分不开的。而制度的创新又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我们进行城市管理模式的创新,有着时代的要求和城市本身发展的要求。首先,政府在城市的各种经济活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政府为城市的管理和发展贡献自己的职能、身份和地位。所以,我们进行城市管理模式的创新是城市政府自身的要求,这与人们的利益挂钩。政府是国家行政序列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政府作为所有者,同时也是地方经济的投资者和管理者,为了城市政府自身的利益诉求,我们应该优化和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城市管理创新的内在动力在于管理的主体是否能够自我优化,管理模式是制度层面的,我们将城市管理模式进行创新,有利于为城市带来较大的规模效益,一定程度上能够推动我国的经济和政治建设。其次,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和内在的问题。我们的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出现完美无缺的管理制度。城市管理制度本身也是如此,无论怎样发展,都会存在“先天性”的、内在的、固有的缺陷。制度只有稳定,城市的发展才能稳定,现有的城市管理制度模式形成于原有的、传统的计划体制之上,我们只有通过不断的创新和改革,才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的时代背景下,发掘社会经济潜力,提高原有管理模式的活力。管理模式不能僵化,如果城市的管理模式不处于不断的创新之中,城市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很严重的阻碍,甚至会拖累我们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政治文化的建设。最后,我们必须要着眼于国际社会。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是和平与发展,全球化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管理模式创新的最大国际动力。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的各个领域都受到了很深刻的影响,在这种时代背景和世界局势下,我们需要进行城市管理模式的创新。全球化进程的发展使得城市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我们能够与国际很好的接轨,我们必须不断适应国际形势,从传统的发展模式中走出来,形成自己的突破,并不断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近年来,我们经常可以在网络和报纸上看到城市竞争力的研究和相关排名的报道。这股热潮的掀起不是没有理由。我们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城市的价值越来越重要。现在是开放的市场经济时代,竞争机制和竞争的法则已经渗透到我们社会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城市间的相互竞争在实质上就是政府间的相互竞争。这种良性竞争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和进行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交流和学习,这对于制度的试错和学习有着很深刻的意义。只要我们把握好这种契机,我们就能在制度上不断地进步,在城市管理上不断地积累经验,促进城市的发展和变革。我们的城市管理模式创新不能仅仅停留在思想观念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通过不断的实践积累经验,将城市的各种资源进行有效的调动和合理的配置。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城市的经济利益和文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好不夸张的说,政府的成败决定着一个城市的发展。制度的创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消极的创新是民间自发的创造有利可图的新制度,后经政府确定形成制度条例进行推广;积极的创新是政府成为创新的主体,政府主动的提出并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城市管理模式的创新,不是一味的用一种新的制度去取代旧的制度,而是用适当的、科学的、有效的方式进行发展和变革,推动城市的进步,这个过程是连贯而一致的,不能脱节。政府的主动创新不仅仅能为城市的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和创造力,也能为我国整体的发展和建设做出贡献。

三、结语。

我们应该进行城市管理模式的研究和不断地创新,这是由城市管理的特殊地位决定的。我国现今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市场竞争机制已经成为发展经济的主要手段。随着我们的经济发展和政治文化建设,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管理应当受到我们的重视。城市管理模式的沿革和创新问题,不仅仅是公共管理学或城市管理学的范畴,更是关系到我们民生大计的主要问题,我们应当各样足够的重视。

S技术城市管理论文篇五

(1)施工现场与周边环境矛盾凸显。水污染、建筑垃圾、粉尘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破坏现象突出。

施工带来的噪声污染招致周边居民的反感乃至投诉,影响施工正常计划乃至企业形象。用于原材料与废物运输的工程车辆对正常交通秩序形成干扰等等。

(2)工程施工效益不高,以施工设备重复维修、建材原料质量损耗等为代表的资源浪费严重。

施工企业多依照传统理念,将对工程器械的设备管理简单归结为设备维修,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设备管理系统。水泥等原材料的管理不当,简单地露天堆放在施工现场,受雨水、阳光暴晒等自然条件影响,建材质量、强度受到损耗,直接影响整体工程质量。对用于建材堆放、工程车辆停放的空间的规划意识淡薄,造成空间利用率不高,看管费用支出过大。

鉴于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足,为了实现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最优化,应具体结合以下方面,进行科学规划与调研。

2.1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有机结合。

(1)控制成本。

建筑工程施工所取得的利润,不仅是衡量施工企业一方管理运营成效的最有利指标,也是促使公司能够持续发展、增强本单位业界影响力的.重要因素。施工企业的利润主要受收入与成本两方面影响,在收入预算稳定的前提下,科学地降低施工成本,也是企业在具体施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工作。树立控制成本、人人有责的理念。施工项目所涉及部门、人员的复杂性,要求企业要将控制施工成本的规定,具体下放到各部门经理,并逐层下达,配合以定期的业绩考评与检查等形式,真正做到权责统一。制定动态的成本控制管理方法。由于市场信息变动迅速,用单一、固定的成本控制条例,以求一劳永逸地解决成本管理工作的思维是不科学的,更无助于施工效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成本控制是一种积极开放的动态管理办法,贯穿施工的整个过程。工程立项之初,应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成本控制目标;施工过程中,结合新情况,及时作反馈调整,进一步细化成本控制的具体目标;工程验收阶段,对本次成本控制经验得失进行科学总结。

(2)控制进度。

合理有效的施工进度,是工程建设目标得以实现的现实保证。客观评估自身能力。施工企业在立项之初,要充分认识自身调配使用与本次工程建设紧密配合的总体资源的能力,这是制定本次施工进度总体规划的主要客观依据。突出目的性、方向性。建筑施工是循序渐进的整体性工程,要明确不同阶段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在不同施工阶段突出目的性,确定主要任务,有方向、有重点地进行具体建设。

(3)控制质量。

工程质量无疑是施工企业的生命,也是企业信誉、业务水平的现实体现。要将质量控制工作,贯彻落实到施工建设中的方方面面。落实建设施工责任制。合理划分施工建设责任上下层级体系,明确决策、规划、具体施工三方职责所在。严把质量关,建立前后工序交接与复查制度,不过关不放行,层层保证施工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造成的重复建设。将人力资源调配、出勤考核、劳资奖惩办法等方面统筹管理,调动施工人员的劳动积极性。在建设过程中把好质量关。在工程材料方面,对市场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调研,选择优质建材。在工程技术设备方面,选择符合国家质检标准的仪器设备以及工程机械。积极配合质监部门的定期检查,在业主、施工方、设计方、监管方之间形成合力。

(1)树立整体观念,在工程立项之初,将内部施工环境与工程外部环境统筹考量。

设立施工环境调研机构,在工程开展之前,通过工程作业环境考察以及周边走访,提前发现日后施工作业时可能遇到的现实问题,修订与改进原有的规划方案。

(2)在施工人员中进行环保法规宣传教育。

减少对施工现场原有自然环境中动植物的破坏。节约建筑原材料,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废弃材料回收制度,减少建筑垃圾。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控制施工产生的噪声与水污染等。

(3)做好施工现场空间布置工作。

在保证正常施工的同时,为了不对工程周边原有交通造成严重干扰,可以在群众调研的基础上,增开临时道路,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针对施工现场内部的具体环境条件,合理划分生产、生活、办公区域,优化内部结构。积极引进准时制生产方式,根据工程所处阶段,估计所需人员、器械设备、原材料采购的数量,减少不必要的浪费,节约资金支出,提高空间的使用效率。

2.3紧抓施工安全工作。

(1)建立施工安全责任制度以及相关制度。

明确各层级单位的权、责所在,签署施工安全责任书,按照制度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做到有理有据,避免人浮于事现象。做好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优化施工人员生活区环境,杜绝私搭乱建现象。

(2)建立施工安全检查制度。

选择业务能力较强,沟通能力较好的人员,按照制度规定,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现场环境状况进行记录,与施工人员平等对话,重视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给施工安全领导部门,灵活掌握以及修订相应的安全条例。

(3)开展施工安全排查工作。

通过举行安全作业劳工技能评比等活动,将安全生产理念与劳模评比、绩效工资相结合,调动职工积极性。鼓励职工为安全生产而积极献言献策,建立违规作业通报批评制度。宽严相济,上下齐心,调动决策者与职工双方积极性,共同做好施工安全工作。

3总结。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泛的复杂体系,要用联系的观点,将成本、进度、质量控制有机结合。建筑施工作为实际工作,随时会出现新情况与新问题,积极引进准时制生产方式,建立积极开放、反馈及时、调整有力的施工管理评价体系,对具体工程建设具有积极指导意义。以人为本,科学处理施工与周围环境的联系,也是优化施工管理工作的努力方向。

S技术城市管理论文篇六

摘要:城市化管理是以有效的形式进行经营管理,加强整体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优化制度管理,促进经济的增长效果,实现对中小城市的快速分析,控制城市化管理形式,对城市进行综合模式的判断,加强城市拟管理模式的创新,实现对企业管理思维的提升,加强城市管理模式的创新发展,重视市场化管理建设,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城市需求模式管理的革新。本文将根据城市模式的创新发展水平进行研究,分析企业的思维模式,改革趋势,发展方向,找寻适合城市发展管理的创新思路。

0引言。

城市管理需要企业化模式的创新,实现城市的企业化,城市政府的企业化。将企业的管理融入到城市的发展管理中,对各类公共管理进行技术管理,明确市场竞争的发展情况,将竞争机制引入到政府组织制度规范管理中,明确城市政府的作用、活动思路,经营管理效果,以有效的创新标准,提高城市服务发展水平建设,提升城市经济的发展管理,从政府福利中找寻更加适合城市经济持续发展增长的标准。

1建立完善的企业运作管理模式。

城市管理过程中,首选需要明确实际不同的需求,分析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形式,判断每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域文化特点,制度,习惯及风俗,准确的分析企业的整体化管理效果,分析企业模式管理条件中的影响因素,以某种方式进行隔离,不断拓展社会环境文化的发展水平,建立完善的管理标准,加强企业模式的创新,改进城市管理的体制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综合行政效率,建立有效的特色服务,确保城市管理模式符合未来发展需要。通过研究城市现有的管理理念,引入有效的城市管理办法,试着尝试新的建设方法,学习西方改革创新思路,加强城市综合速度的发展,明确城市管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按照城市的发展管理效率需求进行分析,积极拓展我国的城市管理发展建设水平,将企业的管理目标、质量管理需求、战略管理形式均引入到城市政府管理中,发挥各个管理方面的协调关系,明确实际的管理秩序,促进城市拟的科技发展,构建完善的框架管理水平。依照竞争发展管理机制,引入到城市管理模式中,使用合理的企业精神改革方式,提升创新城市的服务和发展,拓展城市政府发展水平,为城市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活力。

2通过专业的技术分析,加强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水平。

城市管理需要引入有效的企业管理技术方法,利用有效的企业模式化治理方法,按照科学的管理流程进行发展,分析城市管理的多元内容,复杂水平,判断造成城市管理模式降低的因素,准确的分析我国城市政府管理中的不足,对效率低、成本高的情况运行分析和处理,促使我国城市政府管理部门转变思维,加强专项城市化管理,明确专业知识的建设发展水平,勇于创新,不断发展,重视建设效率,分析协助政府的决策管理标准,以有效的形式制定完善的行政管理规划模式,为政府提供良好的服务管理依据标准,协调各级政府开展有效的行政管理工作,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思路,加强政府部门的综合化分析,建立完善的有效规范建设发展水平,以科学的,合理的',高效率形式,提升政府的综合管理效果。

3重视政府智能化建设,意在完善政府的服务性专项发展特点。

企业需要转变现有的模式,加强政府体制、职能的改革,转变或淡化政府管理的职能标准,逐步突显政府的有效服务意识,加强政府智能化建设,借鉴企业客户的关系,加强城市管理服务理念建设水平,充分满足社会的需求,强调政府主导思维的建设。政府往往无法适应现有社会的发展水平,需要制定全球化的运动形式,对社会开展多元化,科技化、信息化的改革,重视政府、社会之间的公众关系,重视质量化管理,追求企业化组织建设,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服务意识。社会公众是政府的纳税重要来源,良好的城市管理需要平衡纳税与回报之间的关系。政府工作管理中,需要重视公众的需求标准,以需求标准为导向,加强高品质、高效率的公众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城市化管理建设形势,从城市化管理中获取符合公众需求的服务标准。城市化管理的创新正式实现公众需求的过程,通过科学技术方式,改变现有的建设流程,以新的建设办法,开展合理的服务建设意识,拓展建设思路,提升建设管理效能,提高城市管理的综合性,全面性,政府工作人需要认真的思考城市管理的目标,从企业化管理中借鉴良好的思路,加强制度化的改革,实现数据的透明化,沟通的实时化。

改变城市化的的管理模式,借鉴企业化模式管理,积极开展主动化管理模式,运用市场需求形式,不断提高政府化的管理发展水平,解决政府与民间之间沟通不足的情况。需要合理的分析城市管理运营的风险,分析公共事务的处理流程,重点分析协助政府发展建设水平,处理各类公共事务,提高政府的综合管理效率,确保城市管理模式的创新发展。我国的城市管理建设中,需要准确的分析市场的公共服务管理理念,对公共环卫、清洁、养护等进行制度化处理,积极分析引入市场管理机制的形式,发展流程,重点分析企业化的发展经营管理效果,研究提升政府综合管理效率的形式。政府需要加强多形式管理内容的分析,不断提高城市的数字化建设,技术化分析,创建符合城市管理的新模式,新标准,拓展有效的思路,注入新的理念,实现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5结语。

综上所述,创新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发展途径,从企业化管理发展中分析适合城市管理的办法,对城市政府进行公共服务意识,私营问题,区域文化,政府效率等进行分析,明确政府管理的具体模式和创新方法,实现政府管理的快速提升。我国的抵御宽广,区域文化均有不同,为了加强不同城市的管理模式提升,需要依照当地的实际文化进行发展,符合民众的需求和生活习惯,政府需要体察民众需求,提升城市特色化管理的建设,保证城市发展改革创新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王珏林,翟宝辉,周江,周达.对我国部分城市房屋行政管理体制及相关问题研究[j].中华建设,(01).

[2]王珏林.城市管理方式的理论创新研究[j].中华建设,(08).

[3]陈平.依托数字城市技术创建城市管理新模式[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6(03).

S技术城市管理论文篇七

3s技术在城市管理、规划工作中发展迅速,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城市动态监测、城市的规划管理、模拟分析及预测以及现状的评价分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1.1信息采集与发布。

城市环境信息不仅包括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局部的和整体的,还包括自然、地理、土壤等方方面面。3s技术用于城市综合管理,可以提供宏观和微观、动态和静态的综合信息,从而实时可实现综合、系统的城市环境信息采集。遥感(rs)是一种非接触式对地观测技术,具有快捷、实时、动态地获取空间信息的能力。rs技术给地形图等基本资料的快速更新和包括土地利用、道路、城市绿地等城市各种专题信息的提取与制作等工作提供更加有效、快捷、经济的手段。gps主要被用于实时、快速地提供目标的空间位置。rs和gps的相结合使用,可以使得城市规划和综合管理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经济的更新。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利用方便了规划方案的信息发布、网上公布、意见征集和动态查询,提高了公众参与度,改变了传统的单方参与模式,变单方参与为多方参与。提高城市规划的法律基础和群众基础。

1.2动态监测。

城市人口的过快增长,对于城市空间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如何合理、有效的利用城市的每一寸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就有必要对城市发展和运行规律进行分析和监测。城市的变化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于发展变化的城市而言,及时的对信息进行分析和综合处理尤为必要。其关键在于建立合理的监测模型,并对信息及时有效的处理,从而实现对城市变化的动态监测。我们可以依靠gis强大的空间分析和数据处理能力,利用选定的监测模型,可对多源城市信息进行处理,从中找出城市发展演变的规律。

以地理空间信息为其综合管理的基础的城市规划管理,它的核心是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对于要立案的项目,我们可以借助于gis数据库信息系统向提供相应的信息,以此作为检查项目受理情况和工作周期的依据。在项目审批阶段,我们可利用gis空间分析技术,让审批人员迅速了解到施工土地的相应具体情况,以利于进一步的施工工作。总之,以gis技术为核心的集成系统来实现整个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已经得到比较广泛的'运用。具体的应用如利用gis平台上建立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及信息建库3个环节衔接的电子报批系统。同时形成“一书两证”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改变传统的城市综合管理系统,提高城市综合管理的科学性。

1.4模拟分析与预测。

城市发展演变的过程急需要定性的分析,又需要定量的分析。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城市规划的定量分析更进一步实现。城市发展的定量分析,提供了一些以前没有的具体数据为城市规划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在城市管理中3s技术成为了城市环境演变模拟和预测的有力工具。gis数据库在城市交通方面的应用,可以实现对现状路网密度、出行距离和时间、交通可达性、公交服务半径进行合理性评价,结合专业软件能进行城市交通的规划预测、出行分布和流量分配,开展交通环境容量影响评价。遥感技术可以用于对道路的勘测设计,利用该系统可以迅速实现对路线所经过地区相应的地形、地貌等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读。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和三库一体(影像数据库、矢量图形库、数字高程模型)技术可以进行道路方案的仿真表现和环境模拟,更新和改变了传统的规划和分析模式,这也是城市规划和分析的一大进步。

1.5现状评价与分析。

城市的发展变化,对于城市化进程至关重要,对于城市环境的分析与评价,传统的定量分析方法已经显得力不从心。现阶段,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某些方面也对城市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3s技术在城市规划、城市工程建设、城市环境维护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3s技术通过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城市的大量信息储存在庞大的数据库中。针对具体问题,只要选定主要的因子,通过模拟和模型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分析,就能够大致了解到问题的基本状况,从而及时的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2结论。

以上的事例说明,计算机技术在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技术保障,从而推动了城市的发展,加快了我国城市化进程。

S技术城市管理论文篇八

1.新村选址应远离主要交通干道,平坝地区的新村边缘距离道路边沟不得小于100米;山地丘陵地区酌情考虑,原则上不少于50米。

2.新村选址原则上应不占基本农田,并充分与林盘、水系、山林及农田有机融合,同时考虑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3.山地丘陵型新村的居住建筑应选择在坡度30%以下的向阳坡上,避免北向的背阳坡,同时需结合地形条件、通风条件考虑选址。

4.新村应坚持“小规模、组团式、生态化”的布局理念,并形成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街、巷、院的空间结构体系。

第4.1.2条用地标准。

1.新村综合建设用地包括集中居住区内住宅用地、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等。新村周边水面和农地可不计入综合建设用地。

(1)新村户数应形成一定规模数量,以利公共资源配置利用。

(2)新村应集约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人均综合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50-70平方米,并应根据坝区、丘区、山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山区、丘区可取上限,坝区宜取下限。改、扩建型新村,其人均综合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来确定。

(3)人均农房宅基地按泸市府发〔〕6号文:新建房屋坚持一户一宅,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提高农房宅基地集约度,合理利用宅基地的地下和地面空间。

(4)进入城镇的新村应按照城镇规划的要求和标准统筹规划,提高设施共享利用水平和土地利用集约度。

2.新村规划中的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以及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参照小城镇标准执行。

第4.1.3条建筑高度及风貌。

1.新村住宅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商业服务业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工业及农业服务设施建筑高度不大于12米。

2.建筑风貌控制上应遵循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所有住宅建筑应采用坡屋顶形式,公共建筑原则上宜采用坡屋顶。

3.高度控制其他内容参照第二部分第四章相关要求执行。

第4.1.4条建筑退让道路的最小后退距离不得少于2米。

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第4.2.1条布局原则。

文化广场、卫生服务站、农贸超市、文化活动室、公厕、垃圾收集站等公共配套设施指标应符合国家关于新农村建设相关要求规定。应坚持集约用地、功能复合、使用方便、集中、集约、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结合社区街道和公共活动空间合理规划,统筹安排。

第4.2.2条其他设施。

1.新村应设置农用车、机具停放设施,可结合住房或生产地相对集中设置。

2.位于旅游区的新村应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设置一定的对外停车场。

第三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

第4.3.1条道路选线。

道路选线宜顺应地形,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并结合村庄(集中居住区或聚集点)布局规划,尽量利用原有村庄道路,保持既有农田水系(排洪、灌溉)的完整性。

第4.3.2条新村通往外界的道路,适用于农村混合交通方式出行,且能保证双向行驶。路面采用水泥或沥青砼。

新村道路宽度为3.5~6米。当道路宽度小于4.5米时,可结合地形分别在两侧间隔设置错车道,宽度为1.5~3.0米,其间距宜为150~300米,在有需求和符合安全条件的地段可兼做公交站。位于旅游区的新村道路宽度为7~9米,可根据需要设路边停车带。

第4.3.2条新村用地停车配套指标不低于0.5车位/户。

第四章基础设施。

第4.4.1条基础设施应依据“安全、适用、环保、耐久和经济”的原则,统一部署规划建设。

第4.4.2条给水设施。

应建立饮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

(1)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规定。

(2)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

第4.4.3条排水设施。

1.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统一排放。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雨污合流,但雨污合流时的合流污水应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应符合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以便用于农田灌溉。

2.粪便污水、养殖业污水,不应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及其他功能性水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沼气池等进行卫生处理或制作有机肥料,出水达到标准后引至水系下游的低质水体或直接利用。

(2)养殖业污水宜单独收集入沼气池制作有机肥料,出水达到标准后引至水系下游的低质水体或直接利用。

第4.4.4条防灾设施。

1.灾害防御中,宜将下列设施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变电站(室)、邮电(通信)室、粮库(站)、卫生所(医务室)、广播站、消防站、学校等。

2.新村规划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3.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防洪防涝应加强规划预防措施,规划建设应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合理布局,不得随意对河道采取裁弯取直等改变河流形态、影响河势稳定的方式进行开发利用。丘陵山地地区,应在地势较高地段沿等高线平行布置截洪沟,实现“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排为主、泵排为辅、蓄水利用”的目标。

5.避难疏散通道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2个,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小于4米;与出入口相连的主干道路有效宽度不宜小于7米。

6.疏散避难场所选择必须综合考虑多种灾害因素,并距离灾害及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第五部分附则。

第5.0.1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相关要求执行,确有必要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具体由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5.0.2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5.0.3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执行,原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泸住建函〔2013〕162号)废止。

S技术城市管理论文篇九

第四十二条日照分析依据的标准。

(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3.邯郸市主城区环路以内区域以及环路外的旧城或旧村改造区域内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

(四)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的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六)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七)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设工程日照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日照影响分析的确定。

(二)违法建筑、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有日照要求的被遮挡建筑,不再进行日照分析。

第四十四条日照分析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二)日照分析参数要求按附表五(日照分析参数表)执行。

第四十五条申报建筑遮挡的日照分析范围和被遮挡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范围:申报建筑北侧150米、东西两侧各50米距离所围合的范围,申报建筑为多个时,采用综合范围。

被遮挡对象:日照分析范围内,覆盖申报建筑主体高度(h)1.47倍区域内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已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待建(在建)建筑、申报建筑相邻地块需按同等条件进行分析的建筑或用地。部分进入日照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对象,应整体纳入分析计算(附图一:申报建筑遮挡的日照分析范围和被遮挡对象示意图)。

第四十六条申报建筑被遮挡的日照分析范围和遮挡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范围:申报建筑南侧150米、东西两侧各50米距离所围合的范围,申报建筑为多个时,采用综合范围。

遮挡对象:日照分析范围内,现状或已经规划部门审定且距离申报建筑不大于其自身主体高度1.47倍的建(构)筑物、申报建筑相邻地块需按同等条件进行分析的建筑。部分进入日照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应整体纳入分析计算(附图二:申报建筑被遮挡的日照分析范围和遮挡对象示意图),其它有日照要求的被遮挡建筑按上述要求确定。

第四十八条日照计算分析时,采用“沿线分析”,“等时线分析”和“窗户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计算分析。

第四十九条日照分析基准面及窗户计算宽度的确定。?

(二)阳台的基准面按照附图七(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确定;?

(三)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作为日照基准面;。

(四)住宅的窗户或阳台计算宽度按照附图八(窗户或阳台日照计算宽度示意图)确定。

(一)根据本规定要求所涵盖的1:500电子地形图;?

(三)拟建和已审批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

第五十二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途、用地范围;?

2.拟建及周边现状建筑或地块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

3.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及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日照分析结论。

计算出被遮挡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有效日照时数,对不满足日照标准的被遮挡建筑,计算其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两种情况的有效日照时数,并对其编号及具体位置等进行说明。

(三)附图。

1.建筑设计要素图;。

2.拟建建筑建设后日照分析图;。

3.不满足日照标准的被遮挡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两种情况下的详细分析图。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实或隐瞒实情导致日照分析失实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真实准确的情况下,日照分析编制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建筑高度、面宽及景观控制。

第五十八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商业区、风景名胜区及城市主要地段的建筑,在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须附有三维电子模型方案。

在上述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平顶房屋按建筑外墙散水处至屋面面层计算,如有女儿墙,按女儿墙顶点高度计算;坡屋顶房屋建筑按外墙散水处至建筑屋檐和屋脊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25%的,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六十条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外的,一般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75米以内;。

第六十一条建筑形式及色彩应按照《邯郸市城市建筑特色与色彩规划》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外立面及广告、标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多层住宅须采用坡顶屋面;。

(三)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夜景灯光照明等因素,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随意增设,确需增设的应报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

第六十三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十四条居住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二)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可独立设置综合商业服务设施。?

第六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配建应符合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居住小区1000户以上的,宜设置不小于7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处;?

(四)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主要繁华街道、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为500-8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为800-1000米。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第八章停车设置管理。

第六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本章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本规定的标准配置。

第六十八条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两宗以上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十九条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用地配建停车泊位。

第七十条各类建筑配套停车位(场)的停车泊位,按规定进行核算,应在满足面积核算指标的同时具有合理具体的排布形式。机动车指标以当量小型汽车车位计算,地上停车场按每当量小型汽车位25平方米,地下停车场按35平方米计算,摩托车按每辆3平方米计算,地上自行车位按每辆1.5平方米计算。

第七十一条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附表九(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表)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住宅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一(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二(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三(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四(旅馆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五(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六(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八十条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八(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十九(医院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二十(学校、幼儿园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二十一(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工业建筑、仓储物流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二十二(工业建筑、仓储物流建筑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附表二十三(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表)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非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附表二十四(居住建筑非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表)、附表二十五(商业及其它非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表)的规定。

第九章指标计算规范。

第八十八条建筑层高计算规范要求。

(一)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

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0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建筑标准层层高除以3.0米的商乘以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余数不足1.5米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容积率;余数大于或等于1.5米时,多出部分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办公建筑(含写字楼、酒店)。

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6米且小于等于8.7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三)商业建筑(含住宅底商)。

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四)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五)地下室。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设计为车库、储藏室、人防、设备用房等功能的部分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设计为商业、娱乐、居住、办公等经营性功能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地下室设计为停车库时,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就近室外地面大于等于1.0米的(不分面宽长度),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当其顶板面高出就近室外地面小于1.0米的,其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再按上述计算规则核准。

第八十九条架空层规范要求。

公共架空层是指在建筑主体结构投影之下,仅用于公众活动或者环境绿化的、开放式的开敞空间。应保证有一定的规模,最窄处的净宽度不得小于3米;因安全需要可以设置透空栏杆,但不得围闭。首层架空层标高应与室外地坪齐平。

架空层当其层高小于2.2米时,不计算容积率,当其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临城市道路不得设置首层架空层。

第九十条半开敞空间规范要求。

(一)阳台。泛指在建筑主体结构之外,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底板、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空间。阳台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应大于2.1米。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装饰性阳台。是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阳台外边线距离不应大于0.6米。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露台。是指供人室外活动的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露台在建筑设计上应位于建筑底层或建筑顶层或建筑裙房屋面。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露台。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上述空间形式的,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形式的,不视为半开敞空间,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五)每套住宅半开敞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15%;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半开敞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0%。

第九十一条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飘窗规范要求。

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应突出建筑结构外围,无围护结构,进深不超过0.6米。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应按本规定第九十条的半开敞空间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4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应小于2.2米。符合以上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建设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应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详图。

第九十二条小区配套设施面积计算规范要求。

住宅小区出入口处的管理房(值班房)、单独设立的设备房、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按规划条件配建的对外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建成后交由环卫部门管理的)、社区管理用房(建成后移交当地居委会管理的)、幼儿园等均按全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九十三条除以上特殊情况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明确的住宅基本功能外,新出现的其它功能的建筑空间,一律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入建筑总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第九十四条工业、仓储、体育、教育、医疗、文博、展览等类别的建筑层高、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建筑面积按其实际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九十五条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一)地下通道出入口、室外踏步平台、风井、排烟井及采光井;。

(二)花架、廊等建筑小品;。

(三)亭、独立烟囱、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等建、构筑物;?

(四)项目内独立的垃圾房、燃气调压、换热、防汛泵房、配电、公厕等市政配套建筑。?

墙面垂直绿化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水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30%;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审定的规划条件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以前印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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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技术城市管理论文篇十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宁波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业务受上级规划管理部门指导。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其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划、土管、环保、城建、房管、市政公用、水利、工商、港务、交通、文物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各项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

第八条城市规划应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宁波港港口和甬江、余姚江、奉化江三江口岸线保护利用必须编制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市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应当在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二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三年内编制完成;不设区的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其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二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一条开发区规划由主办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以及交通、电力、消防、环保、绿化、防灾、水利等专业规划,由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按规定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市城市规划区内属鄞县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鄞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镇、集镇、村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未作具体规划的,其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批准的城市规划,应在报批之日起四个月内审批;属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批准的,应在报批之日起二个月内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和其他有效的宣传办法向社会公布。

详细规划批准后,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办法向建设单位公布。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建设国际港口城市的要求,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与需求,确定适当的开发建设规模,按规划要求合理地确定开发方向,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开发一片,配套一片,建成一片。

第十六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综合功能的要求,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集中成片进行,着重改造危房、低洼地区及交通不畅、基础设施薄弱、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十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注意保护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对城市规划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和地段,必须严格管理。

镇海海防遗迹、东钱湖风景名胜区、月湖风景区、中山路、解放路、人民路、公园路、药行街等区域和地段,其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用地的位置、环境、使用性质、交通状况、城市景观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绿地率和停车场(库)以及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等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作为制定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人防、防汛等城市防灾系统工程的建设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空间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村庄进行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集镇、村庄建设规划。

城乡结合部的集镇、村庄应当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成片改造,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进行配套建设,加速近郊农村城市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停车场、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永久性测量标志、消防站、学校、医院和其他公共用地,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影响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审批时,应当附有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并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

(四)规划管理部门在收齐有关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确定用地界限,划定建设用地规划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零星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可以简化。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属鄞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属鄞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应当在核发之日起五日内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经审核发现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采用招标、拍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拟定出让的地块,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规定该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妥用地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须经项目批准机关同意,并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县(市)、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因调整需迁建的用地,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规划安排。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用地调整,因用地单位撤、迁、并需要调整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拟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要求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计划,确定出让地块数量、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和出让步骤。

第二十九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受让方进行建设的,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要求,并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后立即归还。确需延长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按下列程序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五)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中有关城市规划的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收齐有关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零星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可以简化。

第三十三条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应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的界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办理。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其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买卖、转让,到期必须无条件拆除,确需延长期限且不影响城市规划的,须经批准。

临时建筑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拆除。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一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时,应由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在现场放线,经规划管理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各类管线工程设施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标高、容量进行施工,一时不能按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作临时敷设,今后按规划实施时,必须对临时性设施同时进行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管线在城市桥梁和道路交叉口上通过时,应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同意。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地下文物、地下工程设施等,应及时向规划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待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一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规划验收合格的,签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有权凭证进入各单位施工现场检查和制止违法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三条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监察队伍,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规划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法用地行为:

(二)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使用性质占用土地的。

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工程性质、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建设工程未经规划管理部门验线而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内容,影响城市规划的。

第四十六条对违法用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有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占用的土地。

第四十七条对违法建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四)有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情形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凡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未处理完毕前,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暂停受理违法单位或个人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第四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法律、法规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根据该文件进行的建设分别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由该违法审批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法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法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拒绝、阻碍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S技术城市管理论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S技术城市管理论文篇十二

城市是一个国家的缩影,也是经济发展的载体,同时也是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承担者。合肥作为中国的大城市,如何管理也是一大难题。有关合肥市城市管理的规定有哪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合肥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市)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二章 城市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具体考核方式、方法,定期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公布结果;建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等问题。

第八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与运行,依据有关规定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于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明确、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交叉等方面的事项,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园林绿化、公安机关、房产、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民政、交通运输、体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规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的城市管理机构,在其辖区内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具体职责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明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场、车站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履行相关城市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城市管理网格化,划定辖区网格区域,细化管理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参与相关城市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对住宅区内出现的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负责各自管线、井具、变电箱、控制柜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使用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工作;不得为违法建设等不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提供公共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新城市管理工作机制,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联系,通过招聘监督员、协管员、志愿者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园林绿化、停车场、垃圾场、排水、管线、灯光、广告、公共充电等公用设施、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及餐饮、住宿等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三)不得擅自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不得擅自封堵建筑物公共区域;

(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 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 在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散发物品;

(二)在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散发宣传品;

(三)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没收宣传品。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对乞讨人员的救助。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网完整,井(沟)盖规范、齐全、完好;

(二)排水泵站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污水外溢;

(三)管道保持畅通,定期维护,并及时排放污水和雨后积水;

(四)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 城市管线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出现脱落、断裂、损坏等,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 城市停车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二)停车指引标识清晰、醒目;

(三)车辆在泊位线内有序停放;

(四)不得影响公共充电设施的使用。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妨碍正常交通秩序、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内容堆放、搭建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完好,节能环保;

(二)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相关规定;

(三)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一条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发光源设施或者设备产生的光源强度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公众工作和生活。

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应当遵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发布、经营资格和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出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文件。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园林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渣土、枯枝、落叶及时清理,不得就地堆放、焚烧。

第二十四条 不得进行下列产生噪声的活动:

(一)向周围环境排放超出规定标准的工业噪声或者建筑施工噪声;

(二)在禁鸣的区域、路段和时间内鸣响机动车喇叭;

(四)舞场、溜冰场、卡拉ok等娱乐场所产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声;

(七)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娱乐活动时,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八)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其中,沿街商业门点和露天娱乐场所产生噪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不得擅自在外墙面开门、开窗或者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和大小;

(五)信鸽会员搭建鸽舍应当美观、整洁、牢固,符合搭建鸽舍的规范,不得妨碍居民生活。

违反前款第四、第五项规定的,城市管理、房产、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住宅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坏物业的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

(二)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三)违反规定停放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辆;

(四)擅自采摘花草,移植、砍伐树木;

(五)占用公用绿地从事种植活动或者用于其他活动;

(六)违反规定饲养犬只、家禽;

(七)乱扔垃圾或者高空抛物;

(八)其他影响住宅区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工业、医疗垃圾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要求。

违反前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临时建筑垃圾中转场所,并加强管理。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照明等机械和设备;

(三)制定并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公布负责人、管理人名单、联系电话等。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未达到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三)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责任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每车次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对城市管理造成影响的,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暂停运输建筑垃圾:

(一)雨雪天气;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未达到标准的;

(三)中考、高考、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保障期间;

(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污染事故;

(五)其他不适合运输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四)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每车次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第四项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应当遵守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二)场内经营者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区域经营;

(三)保持市场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无场外经营、堆放货物、车辆乱停现象。

第三十四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沐浴、机动车辆维修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行业,应当遵守环保、食品安全、卫生、消防、文化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不得设立上述服务业经营项目。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文化、食品监督管理、卫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商业活动应当遵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要求的活动场地;

(二)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

(三)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四)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

违反本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不得使用音响器材招揽生意;

(五)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炭火等易产生油烟的方式进行烧烤。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使用炭火烧烤的,没收其经营工具。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供市民进行健身活动。

市民进行广场舞等健身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二)有音乐伴奏活动的,应当控制活动时段和音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设置公共信息标识应当经过批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制作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二)出现污浊、损坏、脱落等影响使用的,业主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绿化带内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上设置非公共信息标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新设报刊亭等亭棚。

报刊亭等亭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批准的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亭外经营;

(二)招牌、标志、照明灯光及遮阳篷等附属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保持亭体内外立面清洁,出现污损、毁坏等情况,业主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审批部门吊销亭棚设置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公众集中区域或者居民居住区域设置统一的公开信息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洁。

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健康、文字规范,保持完好、美观,摆放安全;

(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

(三)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

违反本条规定涉及办理假证、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章 执法规范与程序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行使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履行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巡查中发现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并核查。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相邻区域的流动性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共同管理,由首先发现的有关部门查处。

委托管理区域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受委托方负责查处。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遵守下列规定:

(四)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查询、复印相关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并附下列材料:

(一)移送书;

(二)处罚建议及相关依据、理由;

(三)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材料;

(四)技术鉴定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

应当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或者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工具和其他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询问(调查)笔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写明情况或者由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危险发生或者控制危害、危险扩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当场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四十九条 被扣押的物品属于非法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解除扣押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难以查明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其部门政务网站等公开的媒体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五十条 拒绝、阻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2]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网络征询、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鼓励与倡导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活动。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监督等信息,应当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相关信息。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和快速处理城市管理中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

信息采集员采集的信息,经过核实后可以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派送所属辖区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装备,建立执法人员考核晋升机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执法装备的配备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第五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依据城市管理工作的目标制定相应规范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

(三)继续行使已经交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

(四)应当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或者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的;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解释或者专业意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中国城市发展存在的问题

1.不合理的城市布局和结构

人口和经济结构的分布是城市分布的基础,我国人口和经济活动的分布差异,使我国城市分布呈东部地区多,西部地区少,东部城市密,西部城市疏的态势。具体来说,影响我国城市发展和分布的主要因素有:地形地貌因素、人口资源因素、经济因素、政策因素。

在这五个主要的经济社会发展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初步形成了东部沿海五大城市群,中部沿水陆交通干线城市带和西部城市点的格局,西部地带城市很少,基本呈点状分布。

2.落后的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建设的物质载体,是城市维持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保证.也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段距离,据建设部的统讨,截至2000年底全国城市人均道路面积、城市污水处理率、城市建成区绿化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燃气使用率、全国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等均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

二、市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城市化步伐必然加快,既增加生机和活力,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日益增长的压力和挑战。而且这些压力和挑战具有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特点,也不同于改革开放以前实行单一计划经济发展模式的情况。具体表现为:

1.城市管理体制不科学。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城市管理中,城市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对城市经济的直接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城市各项事业不断发展,城市管理及其体制明显滞后。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城市问题复杂,多有时间性,而且往往一个问题牵涉许多部门,所以要求城市工作具有很大的集中性。”目前,在不少地方城市管理工作尚未作为各级政府的最主要职责,摆上主要议事日程和办事日程,实行综合管理。仍是条块分割,因而受到部门行业内部利益、权限的牵制:有利的,好管的,争着管,无利的,难办的,相互推楼:甚至于管理职能交又,政出多门。这种分散管理体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效其微。既降低了城市管理的工作效率,又存在不少不尽如人意的现象。

2.城市功能转换不合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二产业面临着结构调整.第三产业迅速崛起,城市作为多种功能的载体的负担骤然加剧,由于管理措施一时难跟上,造成“脏、乱、差”,这是发展缺乏宏观调控的客观反应。城市中心的转移、扩大,使城市功能的发挥很不均衡,新老市区相差悬殊,城乡结合部地区问题突出,交通不畅、行路难等问题都司空见惯,根源是缺乏科学规划,眼光短浅,功能不完善,管理配套。前英国卑家规划师学会会员帕金森曾说,现代化不在于富有,而在于生活质量的提高。他强调,要着眼于城市未来,要为子孙后代着想。

3.管理法制建设不配套。近年来,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规划法、房地产法等相继出台,各地城市也制定一些相应管理规定。但有些急需操作的法规和地方规定尚不配套,使相应的执法及执法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存在死角和盲点。具体执行中的工作人员有时甚至找不到行政司法的依据。这种状况难免挫伤城市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有时甚至助长了违章、违法,出现了法不治众的现象。

三、城市的轻型化、智能化、情感化一中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1.城市的轻型化

城市的轻型化主要包括产业结构的轻型化、城市产业轻型化和城市消费结构的轻型化。

世界产业发展的进程总体上呈现的是轻型化的轨迹。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但实物型生户的比重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显然一方面在科技进步的推动下使物质产品的生产效象大幅提高。

2.城市的智能化

世界己经进入知识经济的新纪元。知识作为一种最关键的生产要素,其重要性正日益被认识。知识是内涵丰富的范畴,信息是知识的资源和基础,知识源于信息,是精练的信息,是信息的高度组织和综合。而科学技术则是知识的成果和应用,知识可活化为技术,物化为产品,升华为科学。在知识经济时代,质量最高的资产不再是实物资产,也不是金融资产,而是知识资产。知识资产可以物化为知识、社会和经济关系、科学技术储备和知识库等。无形资产、知识资产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实物型产品的科学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知识信息量越来越大。

3.城市的情感化

产业的轻型化和智能化极大地减轻了人们的体力劳动强度和简单脑力劳动负荷,使少、们有更多的时间去陶冶情操,领略人生的真谛。智能化的产品使人左右逢源、得心应手、异常方便,但是智能化产品终究缺乏灵性,其特点是高技术、高效率而非高情感。高技术可以创造丰富的物质文明,为人们提供更多的闲暇,为精神文明的繁荣昌盛奠定基础,但高技术本身在情感上却是贫乏的。智能化缔造着网络城市,或者大而言之是在构筑网络时代、网络世界:网络似乎使繁荣的城市退隐,有形的空间萎缩。然而,网并非万能网,网络毕竟存在情感的空间。

S技术城市管理论文篇十三

7.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道(沟)的净距不应小于2米,与已有的电力电缆或其管道、通信电缆或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7.2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音频及视频信息网交接间、燃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7.3在新建的城市道路上,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米。各种管道应与行道树等道路绿化统筹布置。

7.4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宜建设多种管道(线)共用的共同沟。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非压力流的下水管道亦可布置在车行道下。

7.5在城市主、次干道中埋设管道,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定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少于、小于以下数量及规定:电力电缆不少于6条,音频和视频电缆不少于6孔,天然气管道不小于l00毫米,供水管道直径不小于200毫米,排水管道直径不小于400毫米。

7.6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亦不得小于o.7米。

沿城市道路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o.5米。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7.7在城市道路上,若需新架设110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力线路,必须进行论证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城市主干道上,一律不得新设架空线杆路。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现有人行道上已架空线杆路设施,应结合道路改造,按本条要求逐步规范。

7.8在已有22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附近,新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工程,应按规定留出与架空电力线的距离。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建(构)筑物的外边线距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分别为: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少于5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少于10米;。

(三)220千伏的不少于15米。

在城市建筑密集区,建(构)筑物外边线与已有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水平距离,可酌减至以下数值:

(一)1千伏至o千伏的不小于3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少于5米;。

(三)220千伏的不少于8米。

在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架空线路两侧,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工程,与架空线路的间距须经相关部门论证后确定。

7.9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已有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地面的垂直距离分别为: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少于9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少于l5米;。

(三)220千伏的不少于18米。

7.10城市新建区道路每隔500~800米设一座独立式公厕;在建成区如设置独立式公厕有困难,可设置附建式公厕;旧城改建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2座公厕。单独设置的公厕每座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其中7~1o平方米应作为环卫工具房。

7.11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设置间距为:商业大街25~50米,生活性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oo米。

7.12城市每0.5~0.7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少于5米。

S技术城市管理论文篇十四

9.2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临道路的挡土墙和护坡应采用斜坡,并进行绿化或艺术处理。

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建筑物距坡脚不小于3米;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9.3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9.3(一)的规定;。

(三)道路的横坡应为1%~2%。

9.4十堰城区山地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9.4(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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