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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避免双方之间的同业竞争及其不良后果,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达成了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2.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现在公司上市时不构成同业竞争。
3.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以后也不从事与乙方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5.双方协商乙方今后从事新业务与甲方构成同业竞争的处理事宜。
7.附则。
7.1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代表)签字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二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于20xx年7月1日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
分乙方补齐,超额部分乙方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的租金进行抵扣。
广告位由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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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三
报告期内,科胜石油(股份代码:430284,挂牌日期:8月8日)的实际控制人冷传波除投资控股该公司外,还控制有博达技术、科胜博达、胜利四维、科胜投资、香港博达科技、博达吉泰等企业,其中,博达技术、科胜博达、胜利四维、科胜投资、博达吉泰曾从事与公司相同的业务。为避免同业竞争,博达技术、科胜博达已变更了经营范围,将客户资源及商业机会转移至公司,并停止开展业务;胜利四维、科胜投资、博达吉泰将客户资源及商业机会转移至公司,并停止开展业务,且已开始办理注销手续;香港博达科技全部股权已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同时,为避免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相关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上述情形与ipo过程中普遍遇到的同业竞争情形基本相同,且解决思路及方式亦大致相同。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四
上海嵘石技术实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前身为上海派尔科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派尔科技术实业有限公司原股东为石康明、洪代文,经营范围变更后与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再相同,之前的经营范围同公司存在一定程度上类似。205月27日,石康明与周艳艳、洪代文与安婷婷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石康明将其所持上海派尔科技术实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作价80万元转让给周艳艳;洪代文将其所持上海派尔科技术实业有限公司20%的股份作价20万元转让给安婷婷。此次转让行为真实合法,周艳艳为石康明的外甥女,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上海奥雪高分子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原股东为石康明、李吉琴,经营范围同公司并不类似,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从事同派尔科化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年5月16日,石康明与安婷婷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石康明将其所持上海奥雪高分子纳米材料有限公司50%的股权作价25万元转让给安婷婷。此次股权转让行为真实合法,安婷婷为石康明配偶金宗莲的外甥女,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上述股权转让各方均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业已履行必要程序,股权转让价款已实际支付,且已办妥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上述股权转让后,嵘石技术和奥雪高分子不属于派尔科化工的关联法人,但报告期内由石康明实际控制,故报告期内嵘石技术和奥雪高分子是派尔科化工的关联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石康明不再以任何方式继续控制嵘石技术、奥雪高分子,两家公司与派尔科化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相互独立。
故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康明没有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公司与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五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鉴于甲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独家发起设立乙方,且乙方计划在中国境外发行股票并将该等股票在中国境外上市。为此,甲乙双方愿意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就双方业务关系的若干事宜,协议如下:
1.1本协议避免同业竞争范围是:乙方(包括其附属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由和境外任何地域所从事的主营业务。
1.2乙方的主营业务(简称“竞争性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探、生产及营销;炼油、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及营销;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石油化工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石油、天然气、炼油和石油化工的勘探、生产及营销的合资、合作经营。
1.3对本协议所定之避免同业竞争范围和乙方的主营业务的范围的任何变动,均须按双方另行达成的协议作出。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会而且将促使其附属公司不会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与本协议规定的乙方主营业务产生竞争的业务(本协议第4条、第5条所述内容例外),但经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后由乙方书面同意者除外。
3.1如果甲方有任何与乙方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上述通知发出后30天内,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乙方董事会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上述通知后,应尽快召开至少有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讨论是否接受甲方通知的业务机会。
3.2乙方对根据本协议第2条规定书面同意甲方经营的竞争性业务项目(包括国内、国外)均具有优先交易权。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第5.2条和5.3条的原则执行。
4.1甲方承诺对未转入乙方的且列于附表一的五套化工装置,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收购期”),按乙方要求并经双方协商后将其中的三套化工装置(_________石化二套、_________石化一套)转让给乙方。除非乙方书面表示放弃受让上述三套化工装置,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该等资产。若乙方书面放弃该等资产的受让权,或在收购期满时未作出受让表示,甲方可将该等资产出让给第三方或自营。在收购期内,乙方可以根据市场状况与甲方协商,并按协商后的适当方式经营上述该等资产。对于其余二套装置,甲方应按_________公司与_________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签订的有关上述装置购买权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置。
4.2甲方或其下属企业所全资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列于附表二的销售企业的营运和管理,应符合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部分石油公司油产品的销售业务监管合同》之规定。
4.3乙方同意甲方继续保留石油化工后续加工业务。甲方承诺该等业务的发展对乙方主营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
4.4在中国境内甲方与外国公司签订的_________个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其合同权益已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且通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对外合作石油协议权益转让合同》转给乙方。在《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修改之前,甲方与外国公司签订新的对外合作合同,甲方应在对外经济贸易部合作部批准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按不劣于前述合同权益转让的条件转予股份公司。
5.1甲方现有境外项目是:甲方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境外合作方(政府、公司、自然人)签订的,正在执行或继续有效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石油化工及相关的油品生产、储运和销售项目(“境外项目”)。
5.2甲方承诺对没有转入乙方的境外项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时按乙方要求,并经双方协商后转让给乙方,但该等项目之转让应遵守境外项目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性命令。此外,只要乙方上市地国家法律禁止或事实上导致禁止该上市地投资人直接或间接地向境外项目所涉国家石油和天然气项目融资或投资,甲乙双方之间将不对该等境外项目转让或买卖。在境外项目未转让期间,甲方可以继续按有关已签订且有效的合同和计划从事经营。
5.3如果甲方拟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境外项目,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下称“出让通知”)。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愿意收购上述境外项目,但该等收购由于任何管辖法律或其他情况之限制而不能完成或将对乙方主营业务造成重大影响者,则乙方可以不收购该等境外项目并应尽快通知甲方,列明其不能收购的原因。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通知之前,在遵守原协议及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不得将所涉及的境外项目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5.4如果乙方在收到出让通知后并非由于前款原因而未收购任何境外项目时,则甲方可以在发出上述出让通知_________日后,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该等境外项目,但其条件不应优于拟向乙方转让的条件。
5.5双方同意_________所属中国境内_________和_________项目,以及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_________国项目,不构成对乙方主营业务重大的竞争影响,应由甲方继续持有经营,乙方对甲方在_________中的`权益和_________在上述_________项目、_________项目和在_________国的项目中的权益没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乙方按本协议第4条、第5条规定,因某种原因在收购期内没有实施收购,或放弃收购权,应将未收购理由以公告形式并在乙方下一个年报中进行披露,公告内容应包括乙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陈述,说明是否对此已审核同意。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者外,甲方根据本协议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其本身及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而作出。凡本协议提及甲方之处,除另有规定,均应包括甲方自身及前述公司。
双方同意赔偿对方由于违反本协议导致对方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本协议自生效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为止(以较早为准):(a)甲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持有乙方股份低于30%,或(b)乙方股份终止在香港联交所及任何其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10.1根据本协议发出或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方式按下列有关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收件人五天前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交付或发送予另一方:_________。任何如此标明收件细节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a)如以函件交付或作出,在实质送达有关地址时,或(b)如以传真交付或作出,传真成功发出后视为已经送达。
10.3除非取得本协议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的另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0.4本协议和本协议提及的有关文件,应构成协议双方就所述一切事宜之整体协议和理解,并应取代双方对本协议所述一切有关事宜的所有先前口头或书面协议和安排。
10.5甲方和乙方应作出、签署或促使作出或签署为使本协议条款生效而必需的所有进一步的行动、契据和文件。
10.6由于违反本协议而赋予任何一方的任何权利补偿,均为附加于和无损于其可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偿,而执行或寻求或者未能执行或寻求该项权利和补偿亦不会构成一方对任何其他权利和补偿的放弃。
10.7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均须以书面作出并经本协议双方签署。
10.8本协议正本一式九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管辖并应依据中国法律作出解释。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
12.1在本协议内,除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下列用语应有以下定义:生效日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即乙方成立日。
12.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2.3附属公司指与一家公司(“该公司”)有关,且该公司对其(a)持有或控制过半数投票权,或(b)有权享有一半或以上营利,或(c)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又或(d)持有过半数已发行股本的另一家公司、企业、单位或具有法人地位的其它实体。
12.4第三方指所有非甲方全资拥有的经济实体(公司、企业、单位)和自然人。
12.5双方协商指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之原则,协商并达成收购乙方具有优先交易权业务的书面协议。该协议须以一般商业条件为基础。
12.6本协议所述“条款”和“章节”,除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概指本协议内之条款和章节。
12.7乙方和甲方的用语在上下文许可的情况下,应包括其有关合法继承人及经准许的受让人。
12.8加入的标题仅作为提供方便之用,不应对本协议的解释有任何影响。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六
为了避免双方之间的同业竞争及其不良后果,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达成了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2.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现在公司上市时不构成同业竞争。
3.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以后也不从事与乙方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5.双方协商乙方今后从事新业务与甲方构成同业竞争的处理事宜。
7.附则。
7.1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代表)签字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七
在生活中,协议书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签订协议书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避免双方之间的同业竞争及其不良后果,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达成了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2.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现在公司上市时不构成同业竞争。
3.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以后也不从事与乙方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4.双方协商处理避免同业竞争事宜。
5.双方协商乙方今后从事新业务与甲方构成同业竞争的处理事宜。
7.附则
7.1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八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拟向龚斌发行股份购买龚斌所持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全部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龚斌将持有京威股份2,734万股股份,约占京威股份总股本的3.65%。龚斌现就有关避免与京威股份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下属全资、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控股或能够形成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目前未从事与京威股份及其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本人承诺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促使本人下属其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如本人或本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存在任何与京威股份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京威股份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无正文,仅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仅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签署页)。
龚斌(签字)。
20xx年x月x日。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九
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三金药业”)的控股股东期间,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三金药业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三金药业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三金药业产品的业务活动。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促使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公司或企业履行上述承诺中与本公司相同的义务,并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三金药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三金药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三金药业。”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邹节明向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承诺:“在本人作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三金药业”)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期间,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三金药业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三金药业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三金药业产品的业务活动。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促使本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公司或企业履行上述承诺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并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三金药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三金药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三金药业。
本公司控股股东林旭曦女士、张杰先生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均承诺:
“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及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十
如果是定制化的服务倒还可以用“差异”去“缓冲”价格管理上的不足。相同公司、同样的服务内容、不同地区,价格差异较大,客户追究起来一句“不同的……”也就基本解释“清楚”了。可是,如果服务是同质化非常强的情况,又碰上公司价格管理“扑朔迷离”,那我们的兄弟姐妹恐怕就要在客户面前“心潮澎湃”了。
比如“通标服务”,相信很多外贸易公司都至少和两个国际知名通标服务公司来往密切。知名的通标公司,大都是国际性的,其实验室就像组成企业的各个“模块”,遍及世界各大洲、地区、国家、省、重点城市,他们以地区和国家为单位,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建立功能相同的实验室,以便将自身的同质化服务辐射到地球的每一个目标角落。
因为各实验室相对独立,服务内容完全同质,一旦各实验室业务辐射范围在管理上碰上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加之价格政策管理“宽松”,为了完成各自的市场任务而形成的“内部恶性价格竞争”就是一个非常“合理”的自残现象了。
但是,管理的境界就是精益求精,这种惯性的惰性思维作为管理者自然是要不得的。
因此,如何实现“适度”的实验室管理,避免杀伤力极强的内部恶性竞争同时又不会增加市场的“盲点”,是我们需要时刻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所谓态度决定行为,所以有必再次强调一下,为什么内部恶性降价是一个杀伤力极强的行为。用战争的说法,这叫“前方打仗,后方窝反”,兵家大忌,最直接的后果――利润降低,能拼到内部互抢的程度,利润本来就不厚了,再这么两虎相斗,抢到的也是鸡肋一块;间接的,形象啊(面子――在中国的小名),堂堂国际的,还知名的,闹内讧,客户就是不在意,也是出于目前供求环境的劣势地位。什么服务精神、技术领先、专业专注……再美丽的企业文化也经不起这么折腾啊,再说,这世界还有比市场环境变得更快的吗,抓不住客户的“心”,没有坚实的忠诚顾客基础,想保住行业领先的地位?!
管理的结构性是我们经常谈论的焦点。所谓“结构性”讲的就是“主次”和“层次”;主次形成统一,层次避免冲突,而这正是我们在管理中要达到的目的和避免的现象。既然各个实验室的辐射范围各有侧重(将侧重,而非界限就是要体现张弛有度,避免增加“盲点”――适度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同一地区,不同实验室的主次地位是不同的,换句话说,“我的地盘,我做主”,所以不同实验室对于同一地区的价格权限首先需要(也完全可以实现)明确划分;而实现了“价格权限的地区性分配”也就实现了整体价格管理的“层次”性结构,自然从理论上首先避免了“冲突”的产生。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十一
参照企业ipo的要求,拟挂牌新三板企业也应具有独立性,实务中对于公司的独立性审查也比较严格。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公司应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5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于公司的独立性方面,无论是上市企业还是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无法回避两个重要的问题: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发行主体的利益,从而直接关系到中小股东的权益。对于ipo的企业来讲,同业竞争是红线,不可触碰;关联交易是黄线,必须规范。但对于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般不会有上市公司那样严苛的要求,在实务中处理的原则是: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尽可能不要有同业竞争,如果有相同或竞争的业务,就要剥离、停止和规范;另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要尽量规范和避免。对于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更宽。
一、新三板之定义。
新三板是相对于旧三板而言,现在的新三板特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ationalequitiesandexchangeandquotations,neeq,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其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运营的,为未能达到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上市要求,但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开转让提供交易的平台。
其实,现在的股转系统与原来三板市场有很大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加个“新”字就能解释,应该称为“股转系统”比较合理,为说清问题,则延用大家都比较熟悉的“新三板”称呼。
二、关联交易。
(一)定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故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二)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要求。
1、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对于关联方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可不参考ipo标准。
2、监管部门要求。
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是允许存在的,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减少和规范。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实体上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
(2)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3)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4)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三)解决方案。
对公司确实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应该对此进行处理并解决。公司在挂牌上市前,需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关联交易事项,以便顺利实现挂牌:
1、主体非关联化。
2、业务非关联化。
即购买发生关联交易所对应的资产和渠道等资源,并纳入公司的业务运营体系;。
3、程序合法化。
即严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
4、价格公允。
即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
(一)定义。
所谓同业竞争,可借鉴已经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的定义: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故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二)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为维护挂牌公司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三)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
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
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
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
5、多角度详尽解释同业但不竞争。
关于这点前面已经提及,不再详述对于律师来说,只要发现有同业竞争的情况,必须如实披露,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十二
参照企业ipo的要求,拟挂牌新三板企业也应具有独立性,实务中对于公司的独立性审查也比较严格。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公司应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5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于公司的独立性方面,无论是上市企业还是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无法回避两个重要的问题: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发行主体的利益,从而直接关系到中小股东的权益。对于ipo的企业来讲,同业竞争是红线,不可触碰;关联交易是黄线,必须规范。但对于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般不会有上市公司那样严苛的要求,在实务中处理的原则是: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尽可能不要有同业竞争,如果有相同或竞争的业务,就要剥离、停止和规范;另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要尽量规范和避免。对于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更宽。
一、新三板之定义。
新三板是相对于旧三板而言,现在的新三板特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ationalequitiesandexchangeandquotations,neeq,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其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运营的,为未能达到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上市要求,但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开转让提供交易的平台。
其实,现在的股转系统与原来三板市场有很大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加个“新”字就能解释,应该称为“股转系统”比较合理,为说清问题,则延用大家都比较熟悉的“新三板”称呼。
二、关联交易。
(一)定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故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二)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要求。
1、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对于关联方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可不参考ipo标准。
2、监管部门要求。
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是允许存在的,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减少和规范。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实体上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
(2)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3)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4)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三)解决方案。
对公司确实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应该对此进行处理并解决。公司在挂牌上市前,需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关联交易事项,以便顺利实现挂牌:
1、主体非关联化。
2、业务非关联化。
即购买发生关联交易所对应的资产和渠道等资源,并纳入公司的业务运营体系;。
3、程序合法化。
即严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
4、价格公允。
即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
(一)定义。
所谓同业竞争,可借鉴已经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的定义: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故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二)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为维护挂牌公司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三)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
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
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
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
5、多角度详尽解释同业但不竞争。
关于这点前面已经提及,不再详述对于律师来说,只要发现有同业竞争的情况,必须如实披露,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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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十三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拟向龚斌发行股份购买龚斌所持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全部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龚斌将持有京威股份2,734万股股份,约占京威股份总股本的x%。龚斌现就有关避免与京威股份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下属全资、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控股或能够形成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目前未从事与京威股份及其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本人承诺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促使本人下属其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如本人或本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存在任何与京威股份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京威股份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龚斌(签字)。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日。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十四
作为【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郑重承诺如下:
4、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赔偿方式为一次性支付给公司违约金300万元人民币。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签订日期: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十五
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拟向龚斌发行股份购买龚斌所持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全部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龚斌将持有京威股份2,734万股股份,约占京威股份总股本的3.65%。龚斌现就有关避免与京威股份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下属全资、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控股或能够形成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目前未从事与京威股份及其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本人承诺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促使本人下属其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如本人或本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存在任何与京威股份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京威股份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无正文,仅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仅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签署页)。
xx(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十六
所谓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企业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条件下促进经济和进步的重要原因,但由于挂牌企业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的有序进行,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而且还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十七
本人作为xxx(以下简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人(或本公司)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如下方式退出竞争:
a、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b、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c、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来经营;
d、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本人离职后2年内,将遵守以上约定,避免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5、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承诺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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