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自己的学习动力和积极性,更好地投入学习。写总结的时候要注意把握好篇幅,既不要太短以至于关键信息不足,也不要太长以至于读者疲劳。以下是一些总结的样例,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写作的技巧和套路。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篇一
甲方:
性别:
种族:
年龄: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户口性质:
联系电话:
乙方:
事实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___年___月____日。
乙方:
___年___月____日。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篇二
甲乙双方就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事宜,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 乙方赔偿甲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________人民币 整,其中________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其余________元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在发生后续治疗甲方及时支付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该________元赔偿可延期一个月给付。
二、 乙方承诺,若甲方伤情发生后续治疗,有关费用乙方将继续承担。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垫付费用,双方凭相关票据结算,多退少补。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后续治疗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三、 丙方愿意就乙方承担的上述全部赔偿及后续治理费用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清偿为止。
四、 在乙方全面、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
五、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履行本协议的相关通知以电话、短信的方式进行,短信发出至其本人在本协议签署栏所留手机号码即视为其即时收到。
六、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名: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篇三
乙方: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略),系受害人xxx之父。
20xx年xx月x日xx时xx分许,受害人陈xx在xx景区乘游船游玩时不幸落水,已下落不明达x天,至今找寻不到尸体,已无生还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相关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xx万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保险费事项:
四、工资事项:
五、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事项:
六、搜寻尸体事项:
七、资料的提供事项:本协议书一式x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若干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
乙方:
时间: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篇四
《人身侵权・损害鉴定与国家赔偿》以《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系统阐述了国家赔偿纠纷的责任分担、伤残鉴定及损害赔偿。《人身侵权・损害鉴定与国家赔偿》的大体结构是,前四章主要为国家赔偿法中涉及人身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相关理论问题,包括赔偿原则、赔偿费用组成与计算等。后二十二章分别叙述了不同方式对人身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在每一种损伤中分类列出了损伤的诊断标准、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内容,并对不容易明确鉴定的地方加注了医学参考标准说明.《人身侵权・损害鉴定与国家赔偿》意在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公安机关、各级安全机关、各级司法机关、看守所、劳-改监狱部门和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在处理侵害公民人身生命健康权,国家负有赔偿责任的案件中提供参考,也可以供法医、医师、律师、公民个人和政法院校在工作或教学中借鉴。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问题,如果是受到了人身损害需要进行赔偿,那就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标准给出伤残级别。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篇五
甲方:
性别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事实概述: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篇六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篇七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第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一审判决未清楚地认定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仅仅简单认定“原告在为被告拉楼板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作为事发吊车的所有人,同时根据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其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
本案真实的法律关系是:
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1)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3)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定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承揽人如无工作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4)在雇佣关系中,由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有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劳动条件、生产工具一般由承揽人本人提供,承揽人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劳动成果即可。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对外发布信息是“自备车辆搬运楼板,600元一车”可知:1)被上诉人只需自备车辆将楼板运到指定地点就可以依约获得报酬,没有很强的劳动时间限制,至于被上诉人能交付多少劳动成果也没有硬性规定;2)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一般不存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的问题,承揽人劳动很“自由”;3)而且本案劳动支付的形式显然不属于某种相对固定的行业标准,也无较长时间的支付周期,以每车600元作为报酬是双方口头约定的支付形式,也符合承揽关系的约定支付方式。
2、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被上诉人受伤是因为帮助排在其前面的第三人装车造成的。也是承揽楼板装运的人员之一,上诉人只要求被上诉人完成自己车辆上的楼板装运,并未要求其帮助第三人装车。既然是其主动帮助装车,那么被上诉人便与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被上诉人是帮工人,第三人是被帮工人。
二、不论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还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无偿帮工关系,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1、依照法律规定,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着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亦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无偿帮工关系中,由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跟上诉人无关。
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直接废止了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无偿帮工第13、14条之相关规定,另外,帮工关系中,在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也形成了无偿的劳务关系。所以本案的帮工关系接受《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提供劳务一方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
(三)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不管是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上考虑还是从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形成的帮工关系上分析,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毫无法律依据。
三、上诉人出于道义上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的救助不能作为事后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出于救人要紧的目的,及时将被上诉人送往医院救治,先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住宿费等11多万元。案外人考虑到上诉人发生了很大经济损失,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案外人一次性补助给上诉人10万元的协议,尽管协议上约定上诉人负责赔付一切经济损失,剩余损失与无任何关系……,但是,通过法律分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对于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上诉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事发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救助,是出于一种救人的本能反应,如果这种乐于救人的行为反而成了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依据,那么对于上诉人是很不公平的。
四、被上诉人对于自己伤害的形成存在重大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不予考虑实属不当。
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错误:一是被上诉人装车时未站离立栏,二是被上诉人未完全摘离吊钩,三是被上诉人向吊车司机发出错误的信息指示。这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被上诉人对自己伤害的造成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一审法院未予考虑,所作判决极不公正。
五、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其本人在北京地区的暂住证二份”并不能证明案发时被上诉人居住在北京。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不合理,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第一份暂住证,可知该暂住证的有效期至20xx年8月5日,第二份暂住证“来本市日期”上记载的是x年4月12日。然而本案事发时间是x年1月26日,也就是说在本案事发之时,被上诉人并不在北京居住,其提供的暂住证也不能有效证明其暂住在北京。而且上诉人到被上诉人暂住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南许场村33号”核查过,得知被上诉人并未暂住在该地址。那么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收入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六、被上诉人的误工费、护理费时间计算错误。
被上诉人要求的误工费是从x年1月26日至9月13日,误工时间应该是231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331天;被上诉人主张的护理费是从x年1月26日至6月29日,护理时间应该是155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189天。被上诉人计算的时间明显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时间合理”,与事实不符。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
望恳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3月2日。
侵害身体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
1.1对人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
1.2对人体形式完整的侵害。
注:
这两种损害,都可能伴随着产生以下损失或者损害: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利益的其他损失。例如,强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体液,虽然没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损害,但是恢复体力需要一定的经济力量;精神损害,即侵害身体对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体疼痛的损害。
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其表现形式为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上述损害,可以产生以下的损失或者损害:
2.1医疗费损失。
受害人的人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损失就是为治疗人身损害而支付的金钱。
注:
这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侵害健康权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
2.2误工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
注:
1、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
2、按照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
3、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特别意义,因此,一般不强调这种损失的性质是间接损失。
2.3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
人身遭受损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要增加伙食费上的支出,有些特别的人身损害,还要增加必要的营养,因此要增加营养费的支出。
注:
这些损失,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是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后果。
2.4护理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如果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就要增加护理费的支出。
注:
这种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后果,是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
2.5交通费损失。
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需转院治疗的,要支出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即使是没有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以后到医院进行治疗,也会有一定数量的交通费支出。
注:
这些支出的交通费,也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
2.6住宿费损失。
受害人在转院治疗中,以及护理人员在护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则要支付住宿费。住宿费的损失,也是人身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7残疾赔偿金损失。
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会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
注:
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2.8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残疾,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残疾用具。例如,伤害四肢造成残疾的,需要配置假肢;造成腿部残疾的,需要配置轮椅、拐杖等;致盲的,需要配置义眼等。配置这些残疾用具费的支出,是财产上损失。
2.9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残疾,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减少工资收入,除了对自己的生活造成损害以外,还会给其以前被扶养的人的生活造成损害,使其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生活费来源的丧失,有的是全部丧失。例如受害人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全部收入,因而使其原来供养的人的生活费全部断绝。有的是部分断绝,那就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收入部分减少,就减少的部分所供养的人的生活费,是生活费来源的部分丧失。
2.10精神痛苦和身体疼痛损害。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这种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
侵害生命权,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丧失,使受害人的主体资格消灭。
这是侵害生命权的最直接的后果。
生命权丧失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以下几种:
3.1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
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没有立即造成死亡结果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的损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失中,有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这些损失与侵害健康权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3.2丧葬费的损失。
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为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损失与致人残疾的残疾者以前扶养的人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3.4死亡赔偿金的损失。
受到人身损害死亡的受害人,本可以凭借自己的技能取得大量的收入,但由于生命权的丧失,这一切都不再存在。对此收入的损失,应当认定为一种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5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
侵害生命权,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篇八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因(xxxx)楼民初字第2299号健康权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之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系本案发生之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所致损害后果,应由被答辩人之父母承担责任。
被答辩人年仅六岁,心理和身体发育尚未健全,其各种行为都需要监护人的正确指引,其人身、财产和精神上均离不开监护人的看管和爱护。然而被答辩人之母却没有尽到其应尽之职责,放任小孩在如此人多的公共场合独自玩耍,对小孩玩耍的范围和玩耍的对象均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如此令人遗憾的结果。
二、答辩人并无违反经营者的安保义务之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置于金虹广场内的离心风机为经检验质量合格之产品,不存在质量方面的安全隐患。且该风机的`风扇外设有防护罩,并非像被答辩人所称“裸露在外”。此种小型离心风机的制动原理非常简单,功率一般不超过750w。也就是说,小型离心风机并非高压高功率的危险设备,使用起来就类似于日常小家电。很显然,对于这样一台正常、质量合格、设计安全的小电器,并不会给周围环境带来致害危险,答辩人因此无需对其“特别”关注以防止安全事故,这也是和常理相吻合的。退一步说,即便如被答辩人之父母所述,在离心风机上贴上“危险”、“小心”等字样的警示牌,对于年幼的、不识字的未成年人而言也是形同虚设。而对于正常的成年人,触摸转动中的风扇可能产生何种危险,属于常识,无需提示。事实上,具体到本案,一台功能正常、质量合格、设计安全的小型风机放在任何地方,它本身都是安全的,不安全的仅仅是人的行为;导致本案后果的不安全因素也是人的行为:小孩子天真好奇的无知行为和小孩父母对孩子行为的放任和不关心等不作为行为。而答辩人在广场安排了保安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已经履行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违反经营者的安保义务之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不具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
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将被答辩人评定为十级伤残。该鉴定结论是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第j)6)条为“参照”之依据,而被答辩人年仅六岁,并非劳动者,不应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4.10.10关于肢体损伤如何评定伤残等级的规定,只有在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或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的情况下,方可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而被答辩人经鉴定机构检验为“右手掌尺侧可见纵行疤痕,右无名指及右小指不能完全伸直,右小指末节屈曲挛缩畸形,功能丧失”,显然达不到评残标准。故此,请求法庭对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均不予确认。为便于法庭查明被答辩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的事实,答辩人已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
四、本案发生后,被答辩人之父母经常到答辩人的经营场所闹事,出于正常经营的需要,同时结合人道主义关怀之精神,答辩人支付了12000元予被答辩人之父母,希望此事能够就此终结。不料,被答辩人在此之后竟仍然作出在答辩人经营场所向顾客和设备淋粪便的野蛮、荒唐之举动,造成答辩人数台机器设备受损。此案答辩人已另行起诉。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xxxx年月日。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篇九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
上诉人因身体权一案不服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长民初字第2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1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有关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葛某因被告陈*、陈二人在育苗场干活影响其休息,于原告傅某一起到被告的育苗场地与被告陈*、陈发生口角,进而四人发生厮打”是错误的,事实是葛某喝醉酒后去对陈*、陈兄弟二人进行谩骂,而被上诉人是葛某后来叫去的帮凶,并不是四人发生厮打,而是被上诉人和葛某对陈*、陈兄弟二人进行殴打,二人只是用身体抵挡,防止自己被打伤,并没有主动去打原告和葛某。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
2、一审法院认定“陈爸、李母、陈女闻讯赶到现场与原告和葛某发生争吵并再次发生厮打”是错误的,事实是陈爸、李母、陈女到现场后又是被原告和葛某殴打,都没有还手。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
3、一审法院认定“其中葛某持一根木棒,陈女持一根铁管”表述不清,容易混淆是非,葛某用持有的一根木棒对陈爸、李母进行了殴打,是作案工具,而陈女手持的一根铁管是为了来育苗场维修,【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得出,李母接到儿子电话时,急忙叫上陈爸和陈女去育苗场,因为上午说过育苗场要维修,所以带上铁管(可以要求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该铁管,从常识来判断不可能是把它作为打人工具的)】而不是作案工具。也没有证据证明陈用铁管打人了,相反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却证明了没有用铁管打人。
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是错误的。
葛某和被上诉人对五位上诉人进行无辜殴打,五位上诉人都没有主动出击进行防卫,而是被动用身体抵挡葛某和被上诉人的不法侵害。在葛某和被上诉人停止殴打后,没有再与其二人有身体接触。五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对葛某和被上诉人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当适用正当防卫条款。
三、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诉伤情无证据证明系自伤、他伤或伪诈伤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的病历记载其半月板是盘状半月板,而该半月板是病理状态在我国发生率是5.14%,研究表明盘状半月板对膝关节生物力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盘状半半月板月板的非生理性反向运动给膝关节带来的非生理性水平剪力。这种剪力除易造成盘状半月板自身的水平破裂外,还易导致胫骨平台及股骨髁软骨面的损坏。在上诉人的6月15日上午9:30医院的体格检查记载是“神志清,左眼眶内侧有一长约3cm纵行伤口,已封合。右肘部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右肘活动可,左膝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左膝活动可。”此处没有存在肋骨处疼痛、外伤之类情况,众所周知,如果骨折,那么那种疼痛是难以忍受的,说明在此时还没有肋骨骨折情况,那么可以证明原告即使存在肋骨骨折也不是发生在6月14日。而左膝的记载是:“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左膝活动可”“散在皮擦伤”、“略肿痛”说明没有较大外力置于膝盖处。在没有较大外力的情况下半月板损伤、交叉韧带损伤是不可能的。
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长岛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已明确表明被告没有故意伤害行为,在现有证据下不能适用《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即使适用64条,也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因上诉人是正当防卫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0条不应承担责任。
五、为了还原事实真相,请求贵院依职权启动对被上诉人的测谎程序。
六、请求贵院依职权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上诉人的诈骗行为。
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将会引起百姓对司法的不信任感,会使不法分子纷纷效仿被上诉人的诈骗行为,法院将会成为不法分子非法收入的工具。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了减少讼累请求贵院依法改判,不要发回重申。
此致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12月23日。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篇十
甲方:
乙方:
甲方在年月日委托乙方拉货,双方约定由乙方负责装卸货并自备车辆。由于乙方的过错,在拉货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并致使乙方本人受伤。乙方受伤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治疗费用。现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属代表: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是甲方而甲方负责人或水利维修中心)为照顾乙方做些零活,让乙方将甲方位于处的变压器架子进行油漆涮新,由乙方包工包漆,油漆刷新后甲方支付乙方元费用。乙方接受甲方零活后进行承揽施工。施工的第二日,即月日,乙方因一时大意,在没有拉闸停电的情况下即开始涮漆,结果不幸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右上股、躯干、双下肢可见总面积约15%被烧伤。乙方受伤后被其亲属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确诊:
1、高压电烧伤15%,ⅲ,全身多处。
2、心肌损伤(详见病历)。乙方住院期间,甲方考虑到乙方是因给甲方涮漆而受伤,虽然是包工包料,乙方是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因乙方经济困难,甲方为乙方支付了相关医疗、生活等费用,共计____________元。乙方病情目前已基本稳定,可以出院。
现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希望甲方能够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其家属代表也一再要求进行一次性了断。甲方虽然从法律上已向乙方及家属代表作了解释,乙方受伤是其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为了化解矛盾,以人为本,甲方同意按乙方及家属代表的请求,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现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及乙方家属代表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二、乙方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____________元、生活费__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__元,甲方已代乙方支付,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并经公证后,甲方在乙方出院时再一次性赔偿乙方____________元,该经济赔偿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其中伤残赔偿金按乙方已作的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为计算标准。
四、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承诺:
4、乙方家属代表需认真照顾好乙方,尽量让乙方安心养伤。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不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包括伤情、健康状况等恶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属代表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负责人及水利维修中心提出承担任何责任的要求。
五、本协议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乙方家属代表作为承诺人兼见证人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家属代表不签字按手印不影响本协议书的生效和具有的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甲方与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任何一方不遵守上述条款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若不按约定将经济赔偿一次性支付乙方,甲方对此需向乙方承担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又拒不接受该协议,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______元;在接受乙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又违反其“乙方承诺”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中的某一种情况,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七、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后,甲方对乙方及乙方抚养人即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八、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公证。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交公证部门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属代表: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篇十二
甲方:(受害人亲属)。
乙方:张。
丙方: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2月16日18时30分许,乙方的亲属张驾驶中型客车(车牌号为)行驶至xx县西环路居民区附近时,不慎与甲方的亲属孙发生交通事故,致孙当场死亡。甲、乙、丙三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鉴定费、停尸费、验尸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但法院调解的赔偿数额若与本协议不一致,三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剩余款项元,乙方应于法院出具判决书之日全部付清。
五、丙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上述赔偿款项,则由丙方代为支付。丙方代乙方支付赔偿款项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甲方对路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路甲友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七、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丙方所有。
八、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或丙方其他损失,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十、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自三方签字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各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篇十三
甲方:
乙方:
20××年××月××日××时××分许,受害人×××在××景区乘游船游玩时不幸落水,已下落不明达×天,至今找寻不到尸体,已无生还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相关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万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保险费事项:
四、工资事项:
五、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事项:
六、搜寻尸体事项:
七、资料的提供事项:
本协议书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若干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
乙方:
日期: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篇十四
甲方:_________,性别________,汉族________,年月出生________,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汉族________,年月出生________,现住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年月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地方因口角发生争斗,甲方左眼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________x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元整)给甲方________。
二、甲方________今后左眼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________无关。
三、甲方________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________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篇十五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经过友好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 万元人民币。
三、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或者合同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四、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五、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乙方并请求公安机关不再立案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备案一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篇十六
甲方:,性别,汉族,年月出生,住,身份证号码为,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汉族,年月出生,现住。
法定代理人:,性别,汉族,年月出生,现住,联系电话。
年月日晚上点,甲方因夜间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在倒车时,因该车辆没有后视镜和照明灯,且当时该车的刹车制动失灵撞倒正在玩耍的乙方,致使乙方脑组织受伤和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后在**市中心医院治疗。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给乙方。
二、乙方今后出现其他问题甲方在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年后,乙方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篇十七
答辩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汉族,现为xx省xx市xxxxx司机,住所地:xx省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
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其二、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错误,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
其三、被答辩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请求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致人残疾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已经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依法评判。
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
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根据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队于xxx年xxx月xxx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上我认为xxxx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xxxx)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庭仔细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xxx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xxx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
二〇xxx年xxx月xx日。
附:答辩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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