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汇总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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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汇总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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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违约时,法律会提供救济措施来维护受损方的权益。合同的条款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不应过于苛刻或不切实际。以下是一些常见合同样本,供您参考和借鉴。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一

第一条本。

合同。

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及公示无异议,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

第三条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随土地使用权共同出让,范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土地概况。

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________,土地总面积为_________亩(大写:_________亩),其位置及四至范围。

甲乙双方约定准确标示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座标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画押)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非乙方原因受到的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土地交付现状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规划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集体建设用地。

第九条出让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五十年,出让年限到期后,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动延续五十年,以此类推,直至该土地灭失为止。

第十条本合同附件村委会决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等与之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十二条出让款项。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为_________元/亩,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十三条款项支付。

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甲方,具体如下:

1、第一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2、第二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3、第三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延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让金并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出让金,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3、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使用期间,出现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解决不了,导致乙方无法使用该土地的,甲方除退还上述第十二条乙方支付的款项外,还须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申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六条出让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乙方所有。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甲乙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政策重大变动、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甲乙双方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十九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1、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及合同修改,变更、补充。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2、本合同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3、修改、变更、补充部分以及本合同附件均视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4、若补充合同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视为双方对本合同的变更,应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二十一条其他。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见证方(见证方为个人,须可手写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二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经有关负责人见证,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乙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1、占地位置:。

2、数量: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确认共占用土地xx亩,(大写:),地上附着树株,(大写:),无其他地上附着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3、补偿标准:依据临时占地补偿标准,甲方按每年x元/亩的标准付给乙方临时占地费用,青苗补偿费按每年xx元/亩支付,树木按xx元/株一次性补偿。

4、依据以上清点数量及补偿标准,树补偿xx元,青苗补偿xx元,临时用地补偿xx元,补偿费用合计xx元(大写:)。

5、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应不破坏乙方村间被交道路,保证被交道正常使用,乙方不应限制甲方使用该被交道路。本合同所订补偿标准为甲方临时占用乙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共同补偿,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就本合同向甲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合同履行完毕,甲方应进行复耕,达到可耕种条件。

6、本合同约定补偿期限为一年,到期可以续签合同,附着树木为一次性补偿,到期不再另行补偿。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三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租用甲方位于____平方米的空闲区用于建设天线架设,架设高度为高出其楼顶围墙四米;另租用靠近顶层一独立房间用做发射机房,现甲乙双方就有关上述场地及机房租用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租用场地具体位置:

二、租用场地面积:____平方米。

三、租用场地用途:用于建设深圳市移动电视通信网基站天线架设及机房。

四、租用机房位置:南山软件园层号房间,面积平方米。

五、租用机房用途:用于建设深圳市移动电视基站发射机房。

六、租用期限:年,从          日到        日。

七、租金及支付方式:

2.支付方式:分期缴纳,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甲方指定时间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一期租金计人民币万元整。第二年度的租金在第二年合同期的第一个月的十日前缴交该合同年度的租金,逾期甲方将按欠缴总额的每月万分之五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甲方应提前提供深圳市税务局正式税务发票。,因甲方提供发票时间推迟而延误付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所缴纳的租金已包含各种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八、双方权责:

1.乙方在租用期间,拥有其天馈、机房及其他所有通信设施的所有权,但不拥有该机房、设备、设施所占用地方的所有权,只享有合同期限内的使用权。甲方应提供乙方光缆在甲方区域内架空、埋地或管线井引入机房的路径。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水、电,以及停车、设备和人员进出等施工便利条件。甲方在自有用电额度内,向乙方提供不小于10的供电接点,并提供从配电室到乙方机房电缆进线的路径;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3、乙方使用的电源由乙方自设经中国电力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表,依法计量,按供电部门规定的统一价格每季度向甲方结算一次,价格暂定为    元/度,以后随供电部门电价的统一调整而调整。甲方应保证乙方机房设备的供电正常,若因非乙方责任引起供电纠纷,或其他甲方人为因素造成乙方设备停机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电费按甲方指定时间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即: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4.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应保证乙方能充分使用所租用的场地,确保该场地不因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或其它因素而使乙方受到使用上的障碍或其它损失。

5.甲方负责协调与大厦物管部门的关系,保证乙方组织的施工单位顺利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

6.甲方协助乙方做好通信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安装、维护人员出入应遵守甲方安全保卫制度。乙方维护人员应持乙方有效证件和工作联系函方可进入现场维修维护,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区域维护。

7.基站所有设备由乙方自行维护和检修,甲方应提供出入大厦及楼顶的通路。如因维护检修不当或不及时给大厦或其它人员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九。甲方保证有权利签署本合同,保证本合同项下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使用的合法性及无争议性,甲方同时保证在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十。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设备所发生的故障,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人为因素给乙方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损失除外。

十一。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处理乙方租用区域的产权,应在一个月前通知乙方,并负责协调好新的产权人与乙方的关系,确保乙方在合同期内的权益,并确保乙方不再为此增加费用。

十二。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续签合同,可延长租用期限,并续签合同。,但乙方需提前2个月与甲方协商续签事宜。

十三、本合同生效后,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不可抗力外,双方应认真履行,不得违约。合同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单独终止合同,均应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额的20%,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还要支付赔偿金。

十四、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可予以变更或终止。

十五、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四

甲方:

乙方:

为加快新蔡县城区燃气重点工程的建设,尽快使广大居民用上干净、节能的天然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对施工范围内青苗、树木、道路、水利设施的损坏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1、人民路西段路南长米宽米,计亩;。

2、开源路中段路东长米宽米,计亩;。

合计亩。

1、对施工沿线实际损坏的青苗面积进行丈量,作一次性补偿,每亩补偿700元,计元。

2、一般乔木的补偿1至2年按元/株,胸径10cm以下(含10cm)元/株,胸径10cm以上按元/株,经济林木按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xx】113号文件所附《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本)》,参照当地的不同情况进行补偿。

3、损坏的.道路,河渠,水井等设施按国家现行预算标准价格,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段(眼)元,计元,其恢复由甲方按照原状恢复。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各项补偿合计元。

4、管道施工经过多处民宅,每按实际占用面积一次性处按补偿元,计元。

土地征用时间以甲方开工报告为准。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做好各项协调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建设。

1、甲方对准乙方结算,乙方对准各村、组和农户结算。

2、放线后按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甲方预付乙方青苗等补偿款总额的100%(按5米宽计算)。待工程完工后,以实际损坏和占用面积计算为准。

1、甲方职责。

(1)按实际损坏和占用面积进行补偿,做到实事求是。

(2)按合同及时支付乙方补偿款。

(3)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2、乙方职责。

(1)做好管线沿线各村、组和农户的协调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2)各村、组所辖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施工。

(3)甲方支付给乙方青苗补偿款,乙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乙方负责对各农户清算补偿,如不能及时兑现给农户,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付款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协调工作不力或村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施工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望共同遵守。

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河南省豫南燃气x限公司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

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1.1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个省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2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甲方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______号。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3对于乙方的______个加油站现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在办理上述征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合法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1.4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2条租赁期限。

2.1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算。

2.2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部门审批及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在无该等标准时)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2.4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3条租赁用途。

3.1乙方应在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土地。

3.2在符合3.1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第4条租赁土地交付使用。

4.1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

4.2乙方在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

第5条租金及税费。

金”)。对于本合同1.3条所述集体土地的租金,乙方每年应向甲方另行支付(但租金的计算和支付应以甲方按1.3条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之后),租金的计算方法为:集体土地年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人民币元)/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面积(平方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_______年可以对前述租金协商调整。

5.2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5.3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额应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_日、(前述每个日期均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无论前款规定如何,第一笔租金额应按下述计算方法计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支付给甲方:年租金/_______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的实际天数。

5.4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日结算该等费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6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b)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c)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d)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e)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f)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g)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无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补或经济上的补偿。

(h)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i)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b)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c)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d)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e)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f)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g)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六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________,土地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大写: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为_____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七条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第八条年月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九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总建筑面积,应当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十三条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甲方:

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第十四条年月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延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让金并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出让金,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申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出让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甲方,甲方对乙方所剩余的出让年限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七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收入水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辖区所属基本农田出租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土地面积:共计_________亩。

二、土地租赁价格:按每年人民币_________元/亩(按12个月计算)。

三、租赁期限:土地租赁期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若乙方种植物尚未成熟(或销售),甲方允许乙方延期_________个月,并按延期的实际时间及面积支付租金(如延期需在租期满前半年进行沟通)。

四、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后开始支付第一年租金,下一年的当日再支付下年租金,逐年支付。

五、农业基础使用及处置:甲方现有基础设施应无偿提供乙方使用,乙方应妥善管理和维修好现有设施。合同期满后,土地承租前原有不动产按现状无条件移交给甲方,由乙方出资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灌设施),应无偿转让给甲方;由乙方出资建设的办公、仓储、加工及保护地生产设施,由乙方于合同结束前自行处置。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要求在界,在标准图纸上标明。耕地上的残留物及树木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应全力维护投资者即乙方的治安环境,把乙方列入辖区内重点保护单位。若出现破坏治安环境的行为,甲方应组织力量协调解决。

3、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水、电、供暖等的相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方与水、电、供暖的供方协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聘用种植基地管理人员及劳动力时,在同等待遇条件下,甲方管理人员及劳动力有权优先录用。

5、甲方必须保证租赁给乙方的土地,不存在任何经济和合同纠纷;合同签订之前该地块存在的有关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期缴纳承租耕地租金,不得拖欠。

2、乙方所使用的水利设施和水源,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需排涝或抽水抗旱的,乙方只付自用的电费,享受和当地村民相同待遇。

3、承租期内,乙方生产用电费用自理,甲方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4、乙方在承租耕地面积范围内兴建临时性建筑物时,不得妨碍交通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同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5、承租期内,乙方有权无偿使用甲方境内所有交通道路,乙方有权根据经营所需调整排灌、临时道路设施,但不得损害甲方土地资源和其他利益。

6、乙方在承租地块期间必须保证地块良好的耕作特性。

7、甲方应同意乙方在租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工人住宿、办公、仓库、冷库、加工厂,储水池,安装自动喷灌、排水、道路等基础设施。

8、严禁甲方村民进入承包破坏种植物和基础设施、偷窃其它财务。否则每次处罚违禁村民人民币1000元整,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

9、严禁甲方村民禽畜进入承包地,若有禽畜在承包地中毒死亡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若有村民禽畜破坏植物的,甲方应协调赔偿。

八、如遇政策性调整或国家征地等出资意见。

如租赁期间内因政策、国家建设征地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终止合同,应对及处理方案为:

1、租金按实际时间时限结算。

2、甲方流转之前所有基础设施、流转期间政府投入建设的所有设施所得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甲方只付给乙方申报项目的.正常费用。乙方在流转期间出资建设的临时设施、保护地生产设施及资产所得补偿全额归乙方所有。

3、清苗补偿。合同期间内征用的租赁地块所得青苗补偿费由乙方所有。

4、土地补偿费所得补偿费由甲方所有。

九、享受国家及地方政策扶助的界定。乙方在合同期间内享有国家及地方项目建设资金,其它各项优惠政策归乙方享有。

十、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恪守不得违反,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甲方不能按期提供出租土地,每延期一天处违约金元。

3、双方约定,如果某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应承担租金总额1%的违约金。

十二、合同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用于补充约定未尽事宜,补充协议不能超越本合同界定内容,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解决争议办法。

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鉴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及鉴证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八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上附着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甲方集体所有的闲置非农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民主决议通过受让于乙方使用。

第二条: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共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土地管理部门留档备查一份。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九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上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为下界限,高差为__________米。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______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_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第____项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 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____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____套,住宅建筑套型要求为______________。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____%。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____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开工,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 第______项规定办理: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 第______项规定的条 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 件。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 第______项约定履行: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 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照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___%。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____‰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____‰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时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_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十

申请人:李申请事由:

刚住高大坪乡坪营村山岔土村民组。

我户住坪营村山岔土村民组,家庭人口7人,现有住房。

申请户主姓名:李。

申请时间:2013年3月18日。

北抵:大田公路。

8米。

西抵:申请人竹林10米。

10米东抵:人行路。

8米。

南抵:申请人土。

(共计面积为:80平方米)共计面积为:平方米)。

2013年3月18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十一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各人所有的农用耕地租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1、土地的面积、位置。

2、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租形式:个人承租经营。

3、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4、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租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5、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元,承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租金。

6、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合同的转租。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违约责任。

10、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

承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十二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

传真: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__________;。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__________;。

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__________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__________。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__________%。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__________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二);。

(三)。

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办理: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项约定履行: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违约责任。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 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___受让人(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十三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使用的土地。那么集体建设用地转让。

合同。

又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称乙方):根据《临沂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xx]44号)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现有宗地位于,土地使用证号为,宗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转让宗地界址图》。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用途为。乙方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须征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依法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调整土地流转收益,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转让后,乙方使用年限为年,从年_月_日至年_月_日止。

第五条转让地块面积为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转让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总金额万元,其中转让土地金额万元。

第六条乙方同意在取得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后,甲方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由乙方按流转合同规定于每年月份前向土地所有者缴付下一年度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随之转让。

第八条本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双方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甲乙双方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条款。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所有者各执一份。

转让方(章):受让方(章):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签字):

二〇〇地址:电话: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地块位置:_________。

4、地号:_________。

5、土地用途:_________。

6、土地面积:_________。

7、建筑面积:_________。

8、现状:_________。

9、抵押、查封情况:_________。

10、地块的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图已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条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甲乙双方确定转让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亿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土地转让后,原出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履行。

第六条转让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成交价款的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首期款兼履约保证金。其余款项乙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给甲方:

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如下:

(1)第一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画押)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支付地价款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2)第二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画押)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支付地价款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3)第三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画押)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支付地价款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八条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提供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将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给乙方,作为违约赔偿。延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九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乙方愿意以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价款,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第十条甲乙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转让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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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十四

原承包方:(以下称甲方)。

接受转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法原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自愿就甲方从本集体承包的土地向乙方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承包土地______块,地名四至界线分别为共计______亩非基本农田转让给乙方经营。

三、转让期限为,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因国家的'惠农政策,发放的补贴(包括粮食直补款)及其它优惠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对转让土地拥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有权自主决定种植安排,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生产活动。乙方不得在土地内搞建筑。

六、乙方因经营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合法平整、开发、利用并取得收益。

七、转让期满后,按国家的农村土地政策甲方继续承包该土地,乙方无条件退出。因转让土地经营权属发生纠纷,或他人非法干涉由甲方负责处理。

八、乙方转让土地后如遇政府征收、征用土地,征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因征地产生的优惠政策及待遇也由甲方享有。

九、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解除。一方违约向守约方承担责任。

十、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证明人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十五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自愿承租甲方养牛场有关事宜达成以下一致协议,以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 租赁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 租赁金额合计元整(按照每年300元/头计算),在双方签字之前一次性缴齐。

3、 乙方须向甲方交租赁保证金一千元整,在租赁期间,乙方未造成房屋设施损坏及重大事故,甲方在合同期满返还租赁保证金或冲抵下一年租赁金。

1、 租赁财物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承包期限满后,乙方按原物归还甲方。期满后如续租,乙方在同等情况下优先续租。期满后如不续租,乙方建设的不可拆除性物品不得拆除。甲方财物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爱惜使用,如有损坏、遗失乙方必须修复、赔偿。

2、 甲方只提供现有圈舍、房屋、设施不增不减,不干涉乙方正常生产、生活。

3、 乙方单独承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期内发生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

4、 合同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按时缴纳,如电费、水费等等。

5、 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他人,只允许用于养牛生产,不得在养殖厂养殖其它禽、畜,并不得占用甲方非租赁的任何场地(如未经允许在厂内随意划分菜地等),如需要改造、扩建必须与甲方协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改、扩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承包费用不予退还。

6、 乙方负责保管、看护、维修牛场租赁场地的一切设施,所涉及的费用自理。合同期满后完好无损失交还给甲方。如有丢失、损坏按原价赔偿。

7、 合同期内乙方负责安全管理,要做好牛场工作防火、防盗、人为破坏等防护工作,如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价赔偿其造成的一切损失。

8、 对牛舍的危房,乙方在使用时要自行维修,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与其相关的任何责任。

9、 乙方在租赁期间要遵守法律,不得有违纪行为。如违法犯纪后果由乙方自负。

10、 乙方在租赁期间要服从甲方统一安排,不干涉甲方的一切经营管理。粪便、垃圾及时按要求清理,节约用水、用电。

11、 乙方在租赁期内各自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水电费,需根据养牛数量共同承担租赁期的设备维护、耗损费用等。费用由甲方每两月代收一次,遵循多退少补原则,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交清费用。初定每头牛按 元/月(含设备维修、运行费等),生活用电按实收取。

1、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该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满自动失效。

3、 该合同在甲方经营失败后自动终止。

4、 租赁期间如有其它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十六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1、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县___镇___村___组小地名叫___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转让给乙方。

2.地块:坐落四至:前抵:___后抵:___左抵:___右抵:___地块数___块,面积___丈。

永久。

以___元/丈计算,共计人民币大写:___元。

和土地户签定合同后,一次性付清。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印)之日生效。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该地块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完全归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属、亲属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按该地块转让费的二百倍价付给对方。

3.乙方在使用该地块的过程中,如出现与该地块的争端问题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碍等事端,甲方应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纠纷,排除障碍为止,为乙方顺利使用该地创造有利条件。若因甲方化解无效导致乙方不能顺利使用该地或因贻误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几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十七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5、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 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十八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及公示无异议,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

第三条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随土地使用权共同出让,范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土地概况。

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________,土地总面积为_________亩(大写:_________亩),其位置及四至范围。

甲乙双方约定准确标示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座标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画押)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非乙方原因受到的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土地交付现状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1、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规划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集体建设用地。

第九条出让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五十年,出让年限到期后,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动延续五十年,以此类推,直至该土地灭失为止。

第十条本合同附件村委会决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等与之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十二条出让款项。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为_________元/亩,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十三条款项支付。

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甲方,具体如下:

1、第一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2、第二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3、第三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延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让金并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出让金,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3、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使用期间,出现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解决不了,导致乙方无法使用该土地的,甲方除退还上述第十二条乙方支付的款项外,还须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申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六条出让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乙方所有。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甲乙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政策重大变动、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甲乙双方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十九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1、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及合同修改,变更、补充。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2、本合同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3、修改、变更、补充部分以及本合同附件均视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4、若补充合同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视为双方对本合同的变更,应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二十一条其他。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见证方(见证方为个人,须可手写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十九

甲方:

乙方:

丙方(中间人):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永久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土地概况:

1、该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亩)。

2、该块地的'用途为林地。

3、该块地东至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

二、转让方式:

1、甲方必须保证此地无争议,如有争议,甲方必须出面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必须双倍赔偿。

2、该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元。

3、双方签字生效后,该土地的一切使用权及用途属于乙方永久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4、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

5、乙方在施工承建当中如果受到村委会负责人及村民的阻拦甲方必须出面解决处理。

三、如有国家建设征用,甲方无权干涉。

甲方:

乙方:

丙方:(中间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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